DB34 T 2947-2017 儿童福利机构信息(档案)管理规范.pdf

上传人:李朗 文档编号:1481786 上传时间:2020-09-26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39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34 T 2947-2017 儿童福利机构信息(档案)管理规范.pdf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DB34 T 2947-2017 儿童福利机构信息(档案)管理规范.pdf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DB34 T 2947-2017 儿童福利机构信息(档案)管理规范.pdf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DB34 T 2947-2017 儿童福利机构信息(档案)管理规范.pdf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DB34 T 2947-2017 儿童福利机构信息(档案)管理规范.pdf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ICS 03.120 A 0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29472017 儿童福利机构信息(档案)管理规范 Information (archiv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s 文稿版次选择 2017 - 09 - 15 发布 2017 - 10 - 15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4/T 2947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国市社会福利院、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宣

2、城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冉冉、郑志芳、伍爱华、张毅、杨华、李琴、丁林峰、牛彦、刘璐、束道文。 DB34/T 29472017 1 儿童福利机构信息(档案)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档案及信息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原则、档案内容、 记录要求、归档要求、保管要求、档案及信息的应用、监督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信息(档案)管理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

3、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DA/T 1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 12 全宗卷规范 DA/T 13 档号编制规则 DA/T 22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DA/T 1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档案管理 archives management 对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鉴 定、统计和利用等。 3.2 儿童档案及信息 Childrens archives and information 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生活期间,医护人员、医生、护士在养育、医疗、护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 符号、图表、影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 4 基本要求 4.1 档案管理单位应对本单位档案做好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统计、利用和 移交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 4.2 档案管理单位对档案中记载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DB34/T 29472017 2 4.3 档案分为纸质载体与电子载体,档案同时存在纸质和电子两种载体形式的,在内容、相关说明及 描述上应保持一致。不一致时,宜以纸质档案记载信息为准。 4.4 档案管理单位应按照 DA/T 12 建立全宗卷,并将反映有关的档案管理过程和历史情况的文件材料 归入全宗卷。 4.5 档案管理单位应对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6

5、 档案管理单位应有专职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统一规划和领导,设置相对独立的档案管理区(档案 库房)。 4.7 档案管理区(档案库房)宜按照保管期限、档案类别和年度划分区域,入库档案应按统一规则定 位。 4.8 档案管理区(档案库房)应采取防护设备和管理措施维护档案实体的完整与安全。 4.9 档案管理单位的专职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保管、统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5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真实完整,安全及时;方便查找,便于利用。 6 档案内容 6.1 纸质载体 6.1.1 社会散居孤儿文件材料收集范围 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散居孤儿身份

6、证、户口本、父母死亡(失踪)证明、残疾证、社保卡; b) 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体检报告和孤儿基本生活申报表、孤儿监护协议书、散居 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 c) 入户走访调查表、日常生活状况、在校情况、健康情况和走访评估报告等; d) 各级部门印发孤儿管理的相关文件材料; e) 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6.1.2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文件材料收集范围 6.1.2.1 基本材料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证明、弃婴(儿)证明; b) 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3 岁以下按脚印、3 岁按以上手印等存档)入院照片; c) DNA 检测证明; d)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

7、入院公告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6.1.2.2 健康及医疗记录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入院时体格检查记录(含救治记录),入院后的观察记录; b) 小儿神经心理测试报告单、门诊病历(包含病史,既往史,过敏史); c) 婴幼儿生长发育体检表(包括每年常规体检)、出院小结(含手术内容)、主要的辅助检查, (附检查报告如心脏彩超,核磁,智力测试等); d) 上报收养中心的体检材料、预防接种记录(原件或复印件); e) “明天计划”申报、结账表(复印件); DB34/T 29472017 3 f) 死亡人员的抢救记录和火化存根等文件材料。 6.1.2.3 康复治疗记录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8、 a) 个体康复教育指导档案; b) 个体康复评估报告; c) 个体康复治疗记录单; d) 个别教学指导方案; e) 康复季度小结; f) 半年(度)总结和转科记录单等文件材料。 6.1.2.4 受教育记录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学龄学生基本信息表(院内受教育孤儿); b) 学生学籍册(院外受教育孤儿); c) 个案服务面谈记录(院外受教育孤儿); d) 孤儿联系记录(院外受教育孤儿)、学生获奖证明、年度学习成绩单、综合素质评价等。 6.1.2.5 家庭寄养孤儿档案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寄养儿童基本信息表; b) 寄养家庭申请表、审核表(寄养家长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c) 家

9、庭寄养合同(家庭试寄养合同); d) 福利机构家访记录等。 6.1.2.6 收养孤儿档案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入院(寻亲)公告(原件或者复印件); b) 被送养孤儿体格检查表(原件或者复印件); c) 被送养孤儿成长情况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 d) 被送养孤儿成长状况表(原件或者复印件); e) 同意收养意愿书复印件(10 周岁以上); f) 涉外、国内送养通知; g) 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或试收养协议; h) 收养人情况表; i) 收养协议书和收养登记证等。 6.1.2.7 离院记录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年满 18 周岁孤儿转院通知单; b) 成年孤儿参加工作安置通知单;

10、c) 家属认领通知书和亲子鉴定证明(认领孤儿)等。 6.1.2.8 反馈记录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孤儿离院后有关生活; b) 学习和工作情况等文件材料。 6.1.2.9 管理记录应包括各级部门印发孤儿相关文件资料。 6.1.2.10 身份记录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户口本; b) 身份证; c) 残疾证; d) 社保卡等。 6.1.2.11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a) 主要包括寻亲记录(孤儿本人或其他人员来院寻找亲人的记录); DB34/T 29472017 4 b) 回访记录(被收养孤儿及其家庭重回福利院探访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6.1.3 其它类 因工作需求

11、而收集的其它信息及档案。 6.2 特殊载体 6.2.1 实物收集范围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孤儿入院时随身携带的遗弃条及随身贵重物品及其他物品等; b) 单位或个人捐赠的具有保存价值纪念品等。 6.2.2 声像收集范围应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慰问、检查指导孤儿工作的照片、音视频等; b) 院内孤儿每年的合影留念(全家福)等; c) 本单位开展的孤儿成长活动的相关照片、音视频等; d) 难以保存的孤儿入院时随身携带的物品照片等; e) 关于孤儿的重要外事活动的照片、音视频等。 7 记录要求 7.1 文件材料真实有效、信息完整、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像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

12、力的标识完整齐备,页码填写完整,记录者签全名。 7.2 记录过程中出现错别字,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始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 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8 归档要求 8.1 文字类档案以一人一档的原则逐步进行组卷整理,应符合 DA/T 22 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相关要 求。 8.2 散居孤儿按照年龄大小或居住区域进行排序,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按照入院到离院进行排序;每卷 编制相应的卷内文件目录及卷内备考表,应符合 DA/T 13 相关要求。 8.3 特殊载体档案按国家相关规范整理,对于有特殊价值的实物档案(如孤儿入院时的贵重物品)应 采取特殊抢救手段

13、,尽量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 8.4 对无法长期保存的特殊档案,应建立影像档案予以存档。 8.5 建立电子档案,应符合 GB/T 18894 的相关要求。 8.6 儿童出院或死亡后,档案应按规定排序、整理,24 小时内移交儿童信息室;领养儿童档案 15 日 内移交儿童信息室。 9 保管要求 9.1 儿童档案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 9.2 应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延长其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提出销毁意见,并建立销毁 清册。 9.3 无关工作人员不得翻阅或携带档案出区,外出会诊或转院时只许携带档案摘要。 9.4 查阅、借阅和复制不涉及保密内容的档案需由儿童福利

14、机构批准。 DB34/T 29472017 5 9.5 应配备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鼠、防虫等保护档案安全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 人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9.6 应设置档案库房或专柜,分类存放。 10 档案及信息的应用 10.1 管理部门因自身工作需要的。 10.2 各级政府监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因公务需要的。 10.3 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应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 儿童档案。 10.4 其他需要利用儿童档案的,应当经儿童档案保管机构的主管部门同意。 11 监督考核 11.1 档案管理单位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或)当地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11.2 档案管理单位应制定评价与改进方案,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档案管理过程中的问 题,查找原因,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改进。 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