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140.90 Q 78 DB36 江西省 地方标准 DB36/T 785 2019 代替 DB36/T 785-2017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rules for elevator maintenance 2019 - 03- 13 发布 2019- 09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6/T 785 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维保单位资质 . 3 6 维保单位工作要求 . 3 7 跨区工作站的设立 . 4 8 维保施工组织 . 6
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电梯维保项目信息告 知书 .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电梯维保跨区工作站信息告知书 . 8 DB36/T 785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6/T 785-2017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安全管理规范,与 DB36/T 785-2017相比,除 了编辑性修改外,其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名称,调整了章节顺序; -修改了前 言;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电梯维保工作站的定义; -删除了使用安全管理内容,修改了 维保跨区工作站的设立,增加了维保信息告
3、知、维保工作内容 公示、电子维保记录应用等内容 。 本标准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富华、程学明、罗文斌、周泳、陈星斌、秦智军、朱锐、冷庆虎、刘中华、 俞炎腾、李国栋、刘俊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6/ 785-2014、 DB36/T 785-2017。 DB36/T 785 2019 1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 准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安 全管理的基本 要求 、维保单位资质、维保单位工作要求、跨区工作站 的设立以及维保施工组织 。 本标准适用于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
4、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 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不影响公众安全的仅供个人或者单 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16899 自动 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8775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 7024、 GB 7588、 GB 16899和 GB/T 18775界定 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安装 installation 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 不 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具体项目见国家相关规定。 3.2 改造 technical reform 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 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具体项目见国家相关规定。 3.3 修理 repair 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
6、不改变电梯的原性 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 具体项目见国家相关规定。修理分为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 3.4 重大修理 major repair DB36/T 785 2019 2 通过拆卸、 加工、修配 或者更换主要受 力结构或者主要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有 性能 参数 与技术指标 的活动。 具体项目见国家相关规定。 3.5 一般修理 general repair 不属于重大修理的其它修理活动的总称。 3.6 维护保养 maintenance 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 换 易损 件 的活动 ;不包括安装、改造、修理规定
7、的施工内容。 具体项目见国家相关规定。 3.7 维修保养 general repair and maintenance 一般修理和维护保养的总称。以下简称维保。 3.8 电 梯使用单位 elevator user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 产 权所有者授权或者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9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company for elevator general repair and maintenance 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对电梯进行维保的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 简称维保单位。 3.1
8、0 电梯维保工作站 workstation for elevator general repair and maintenance 维保单位在许可资质范围内自主设立的,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维保条件,纳入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并 以维保单位名义从事维保活动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站。维保单位在其注册地以外的设区市或者省 (市、区)设立的工作站,称为跨区工作站。 4 基本要求 4.1 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制造的在用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 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委托其它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 改造、修理活动的,应当对其安
9、装、改造、修理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 监控,并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4.2 电梯使用单位 DB36/T 785 2019 3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安 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保障电梯 的 安全使用 。 4.3 电梯维保单位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 相关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 ,对其维保 的 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并负责落实维保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派维保人员赶赴现场, 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5 维保单位资质 5.1 法人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有
10、相应的人员、维保条件、检测手段和健 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和责任制度,所持许可资质应当覆盖所维保电梯的设备类型和施工等级,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5.2 分支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有相应的人员、维保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和责任制度,所持许可资质 应当 覆盖所维保电梯的设备类型和施工等级,在法人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施 工活动。 5.3 工作站 工作站 不具备许可主体资格, 无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在维保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维保活动。 6 维保单位工作要求 6.1 维保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按照体系文件的各项要求规范运作。 6.2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11、) 规范内部管理,对所维保的电梯建立档案,落实对分支机构、工作站的管理,明确维保责任人 和联系电话,并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维保合同和工作记录等。 b) 制订并落实电梯维保计划。对电梯的易损部件、运动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清洁、润滑、 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部件或者装置,使电梯达到相关要求。 c) 建立电梯维保工作内容公示制度。在电梯轿厢等显著位置 或者运用信息化手段 载明 近期电梯维 保记录信息,公示维保工作 日期 等 内容。 d) 持续满足保障能力,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工具、检测仪器和备品备件等。 e) 设立 24h 维保值班电话 ,全天候有 人负责呼应;对电梯发生的故障,进行详
12、细及时的记录。接 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能够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设区市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 30min,其它城区或乡镇不超过 1h。 f)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记载维护保养、故障处置等情况,并妥善保存电梯维保记录, 保存期不少于 4 年 。 g) 制订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电梯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应急救援演练。协 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合使用单位开展救援演练。 h) 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厅门门锁 安全 提示。 DB36/T 785 2019 4 i) 协助使用单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
13、规范的要求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 用登记手续,领取电梯使用标志。提醒使用单位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做好定期检验工作配合。 j) 组织本单位有关管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 k) 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质量检验(查)人员以及作业人员按照规 定取得相应的证书,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保作业。 l)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3 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14、 b) 维保的时间频次和期限,合同的有效期至少覆盖该电梯的一个检验周期; c) 电梯部件、配件的供应方式; d) 在应急救援、重大活动配合等方面的约定; e) 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与责任。 6.4 电梯购销合同中制造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服务条款不能替代电梯维保合同。对产品质量保 证期内免费维保的电梯,也应当签订电 梯维保合同。 6.5 电梯维保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电梯制造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为保证维保服务质量,与使用单位、 其它维保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的除外。 6.6 维保单位应当建立电梯维保台账和档案。台账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时 应当 有可靠的备份保存。 a) 电梯维保台账至
15、少 应当 包括: 1) 所有维保电梯合同的目录; 2) 维保电梯汇总表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制造单位、电梯型号、 维保起止时间、定期检验时间、维保责任人等内容。 b) 电梯维保档案至少 应当 包括: 1) 电梯基本技术资料以及维保合同; 2) 维保实施记录。实施 记录应当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并由使用单位安全管 理人员签字确认; 3) 电梯 报修或者应急修理记录 : 4) 维保合同有效期内电梯使用标志复印件; 5) 电梯故障、安全隐患、事故及应急处置记录 。 6.7 维保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网上告知以下信息: a) 首次开展业务的
16、,提前 5 个工作日 告知维保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应急救援电 话等信息。 b) 维保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应急救援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告知相关信息。 c) 承接或者续签、变更电梯维保合同后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电梯使用、维保的 相关信息, 详见电梯维保项目信息告知书(见附录 A);并领取或者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d) 电梯维保合同提前终止的,在合同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信息。 6.8 维保单位不得故意设置电梯故障或者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 安全、正常使用。 6.9 维保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站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和维保质量的
17、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站的体 系运行情况和维保现场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留存备查。 7 跨区工作站的设立 DB36/T 785 2019 5 7.1 维保单位一般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的范围内从事电梯维 保活动。跨省或者设区市从事电 梯维保时,维保单位应当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区工作站。 7.2 维保单位设立的跨区工作站应当在所在设区市的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保活动。 未经电梯制造单位授 权,跨区工作站不得维保非本单位销售的电梯。 7.3 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外单位)需要进入本省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原则上只 能设立一个跨区工作站 ; 需要在本省范围内 多个设
18、区市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 ,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7.4 省外单位设立的跨区工作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 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当明确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技术参数、区域范围 等权限 的限制。 b)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室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40 。 c) 人员要求满足: 1) 常驻 持证维保作业人员不少于 3 名 ,并配备常驻专职质量检验(查)人员; 2) 从事维保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 应当 满足所承担维保电梯的要求; 3) 持证人员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d) 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检测仪器和劳动安全防护用具。 e)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至少 包括: 1) 法人
19、机构制定的对工作站的管理文件; 2) 与所维保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f) 建立施工设备的台账,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 g) 设有全天候 24h 值班的电梯维保服务电话。 7.5 注册地在 本省 范围内的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内单位)跨设区市从事电梯维保业务,其设 立的跨 区工作站应当满足以下 条件: a) 有法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当明确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技术参 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 b)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室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30 。 c) 人员要求满足: 1) 常驻持证维保作业人员不少于 2 名; 2) 从事维保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
20、应当满足所承担维保电梯的要求; 3) 持证人员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 d) 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检测仪器和劳动安全防护用具。 e)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至少包括: 1) 法人机 构或者分支机构制定的对工作站的管理文件; 2) 与所维保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f) 建立施工设备的台账,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 g) 设有全天候 24h 值班的电梯维保服务电话。 7.6 跨区工作站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网上告知以下信息: a) 首次开展业务的,提前 5 日告知跨区工作站的人员、办公场所、 24h 值班电话等信息,详见电 梯维保跨区工作站信息告知书(
21、见附录 B) 。 b) 跨区工作站的人员、办公场所、 24h 值班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 相关信息。 c) 承接或者续签、变更电梯维保合同后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告知电梯使用、维保的 相关信息;并领取或者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d) 电梯维保合同提前终止的,在合同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信息。 DB36/T 785 2019 6 7.7 跨区工作站应当妥善保存网上告知信息对应的书面材料,包括 维保单位许可资质证书和授权文 件、覆盖本工作站的质量管理手册、办公场所和仓库的产权证书或者租房协议、维保合同、作业人员的 作业证书以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
22、,存档备查。 7.8 不能持续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标准要求的工作站,应当主动停止相应电梯维保业务 ,并 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8 维保 施工组织 8.1 维保单位应当对新承担维保电梯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认,并将检查确认结果书 面告知使用单位;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8.2 维保单位应当制订并执行电梯维保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保障施工过程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 准和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进入井道作业以及调整 制动器作业时,应当有人员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者进
23、入电梯轿厢和井道。 8.3 维护保养 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具体内容和要求不低于 TSG T5002电 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 实行按需维护保养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 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4 现场施工时,维保单位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 应增加并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发现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更新、 改造、修理电梯或者更换电梯零部件时,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8.5 对使用年限超过 15 年(含 15 年)的电梯 以及地铁、车站、客运码
24、头、机场、医院等特殊场合的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根据该电梯的使用 和安全状况,按照 半月维护保养的项目适当增加维护保养频次。 8.6 维保单位应当制作电梯维保记录表;记录表应当能反映每台电梯的 产品 编号、 设备代码(或者 注 册代码 ) 、具体使用地点等真实信息,并包括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和召修项目内容。 8.7 维保单位施工后的电梯维保记录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由维保单位和使用单 位各保存一份。经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维保单位,可以应用电子 电梯维保记录。 8.8 维保单位应当在年度维护保养的基础上对定期检验前的电梯进行 1 次全面自检
25、,且自检合格。自 检记录和 自检报告的格式、内容应当纳入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自检的项目和要求不能低于电梯定期 检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8.9 自检工作必须由维保单位持证的专职质量检验(查)人员进行,自检不应代替年度维护保养。 8.10 自检报告应当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签字完备。自检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使用 单位、维保单位各存一份。 DB36/T 785 2019 7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电梯维保项目信息告知书 A.1 电梯维保项目信息告知书 电梯维保项目信息告知书 见表 A.1。 表 A.1 电梯维保项目信息告知书 使用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在省市县 使
26、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负 责人 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约定维保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维保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在省市县 维保单位地址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范围 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 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手机 维保工作(工作站)负责人 维保工作(工作站)负责人手机 应急救援负责人 应急救援负责人手机 24h 值班电话(工作站) 设 备 清 单 序号 电 梯类别 设备(注册)代码 电梯安装地址 在此申明:所告知的内容真实;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告知单位 : 接收单位 : 告知 日期: 接收
27、 日期: B DB36/T 785 2019 8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电梯维保跨区工作站信息告知书 B.1 电梯维保跨区工作站信息告知书 电梯维保跨区工作站信息告知书 见表 B.1。 表 B.1 电梯维保跨区工作站信息告知书 维保单位名称 维保单位地址 所 在省市县 授权单位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维保工作站名称 24h 值班电话 维保工作站地址 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 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手机 维保工作(工作站)负责人 维保工作(工作站)负责人联系手机 应急救援负责人 应急救援负责人手机 24h 值班电话(工作站) 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工种 身份证号 资格证号 备注 告知日期: 接收机构经办人: 接收日期: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