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140.90CCS Q78 4106鹤 壁 市 地 方 标 准DB 4106/T 34 2021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2021 -04- 25发 布 2021- 05-25实 施鹤 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4106/T 34 2021 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鹤 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本 文 件 由 鹤 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2、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鹤 壁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 河 南 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检 测 研 究 院 鹤 壁 分 院 、河 南 超 越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局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郭 永 军 、 孟 琳 、 杨 法 奇 、 侯 淘 、 王 荣 社 、 吕 亚 东 、 陈 华 、 王 建 伟 。 DB 4106/T 34 2021 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安 全 管 理 、
3、 维 护 保 养 组 织 与 设 立 、 维 护 保 养 和 使 用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的 安 全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4、用 文 件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电 梯由 动 力 驱 动 , 利 用 沿 刚 性 导 轨 运 行 的 箱 体 或 者 沿 固 定 线 路 运 行 的 梯 级 ( 踏 步 ) , 进 行 升 降 或 者 平 行运 送 人 、 货 物 的 机 电 设 备 , 包 括 载 人 ( 货 ) 电 梯 、 自 动 扶 梯 、 自 动 人 行 道 等 。 非 公 共 场 所 安 装 且 仅 供 单一 家 庭 使 用 的 电 梯 除 外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具 有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权 的 单 位 ( 注 ) 或 者 具 有 完 全
5、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 一 般 是 特 种 设 备 的 产权 单 位 ( 产 权 所 有 人 , 下 同 ) , 也 可 以 是 产 权 单 位 通 过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合 同 关 系 确 立 的 特 种 设 备 实 际 使用 管 理 者 。 特 种 设 备 属 于 共 有 的 , 共 有 人 可 以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管 理 人 管 理 特 种 设 备 , 受 托 人是 使 用 单 位 ; 共 有 人 未 委 托 的 , 实 际 管 理 人 是 使 用 单 位 ; 没 有 实 际 管 理 人 的 , 共 有 人 是 使 用 单
6、位 。注 1: 特 种 设 备 用 于 出 租 的 , 出 租 期 间 , 出 租 单 位 是 使 用 单 位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合 同 约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或者 约 定 。注 2: 新 安 装 未 移 交 业 主 的 电 梯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是 使 用 单 位 ;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单 位 管 理 的 电 梯 , 物 业 服 务 单 位 是 使 用单 位 ; 产 权 单 位 自 行 管 理 的 电 梯 , 产 权 单 位 是 使 用 单 位 。注 3: 单 位 包 括 公 司 、 子 公 司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7、团 体 等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和 具 有 营 业 执 照 的 分 公 司 、 个 体 工 商 户 等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DB 4106/T 34 2021 2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 受 使 用 单 位 委 托 , 并 有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 对 电 梯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的 单 位 , 包 括 法 人 机 构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安 装在 电 梯 井 道 、 机 房 、 底 坑 内 , 或 者 在 上 下 ( 或 前 后 ) 机 房 之 间 对 电 梯 零 部 件 采 用 组 装 、 固 定 、 调 试等 一 系 列 作 业 方 法 , 将
8、 电 梯 部 件 组 合 为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电 梯 整 机 活 动 , 包 括 新 装 和 移 装 。改 造采 用 更 换 、 调 整 、 加 装 等 作 业 方 法 , 改 变 原 电 梯 主 要 受 力 结 构 、 机 构 ( 传 动 系 统 ) 或 控 制 系 统 , 致使 电 梯 性 能 参 数 与 技 术 指 标 发 生 改 变 的 活 动 。 包 括 : a) 改 变 电 梯 的 额 定 ( 名 义 ) 速 度 、 额 定 载 重 量 、 提 升 高 度 、 轿 厢 自 重 ( 制 造 单 位 明 确 预 留 装 饰重 量 除 外 ) 、 防 爆 等 级 、 驱 动
9、方 式 、 悬 挂 方 式 、 调 试 方 式 以 及 控 制 方 式 。b) 加 装 或 更 换 不 同 规 格 、 不 同 型 号 的 驱 动 主 机 、 控 制 柜 、 限 速 器 、 安 全 钳 、 缓 冲 器 、 门 锁 装 置 、轿 厢 上 行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 轿 厢 意 外 移 动 保 护 装 置 、 含 有 电 子 元 件 的 安 全 电 路 及 可 编 程 电 子 安全 相 关 系 统 、 夹 紧 装 置 、 棘 爪 装 置 、 限 速 切 断 阀 ( 或 节 流 阀 ) 、 液 压 缸 、 梯 级 、 踏 板 、 扶 手带 、 附 加 制 动 器 。c) 改 变
10、 层 ( 轿 ) 门 的 类 型 、 增 加 层 门 或 轿 门 。d) 加 装 自 动 救 援 操 作 ( 停 电 自 动 平 层 ) 装 置 、 能 量 回 馈 节 能 装 置 、 读 卡 器 ( IC 卡 ) 等 , 改 变 电梯 原 控 制 线 路 。注 4: 改 变 电 梯 的 调 速 方 式 是 指 : 如 将 乘 客 或 载 货 电 梯 的 交 流 变 极 调 速 系 统 改 变 为 交 流 变 频 变 压 调 速 系 统 ; 或 者 改变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调 速 系 统 , 使 其 由 连 续 运 行 型 改 变 为 间 歇 运 行 型 等 。 注
11、5: 控 制 方 式 是 指 : 为 响 应 来 自 操 作 装 置 的 信 号 而 对 电 梯 的 启 动 、 停 止 和 运 行 方 向 进 行 控 制 的 方 式 , 例 如 : 按 钮控 制 、 信 号 控 制 以 及 集 选 控 制 ( 含 单 台 集 选 控 制 、 两 台 并 联 控 制 和 多 台 群 组 控 制 ) 等 。注 6: 规 格 是 指 : 制 造 单 位 对 产 品 不 同 技 术 参 数 、 性 能 的 标 注 , 如 : 工 作 原 理 、 机 械 性 能 、 结 构 、 部 件 尺 寸 、 安 装位 置 等 。注 7: 型 号 是 指 : 制 造 单 位 对
12、 产 品 按 照 类 别 、 品 种 并 遵 循 一 定 规 则 编 制 的 产 品 代 码 。修 理用 新 的 零 部 件 替 换 原 有 的 零 部 件 , 或 者 对 原 有 零 部 件 进 行 拆 卸 、 加 工 、 修 配 , 但 不 改 变 电 梯 的 原 性能 参 数 与 技 术 指 标 的 活 动 , 分 为 重 大 修 理 和 一 般 修 理 。 一 般 修 理修 理 和 更 换 下 列 部 件 ( 保 持 原 规 格 ) 实 施 的 作 业 。 包 括 : 门 锁 装 置 、 控 制 柜 的 控 制 主 板 和 调 速 装 置 、限 速 器 、 安 全 钳 、 缓 冲 器
13、、 悬 挂 及 端 接 装 置 、 轿 厢 上 行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 轿 厢 意 外 移 动 保 护 装 置 、 含 有 电子 元 件 的 安 全 电 路 及 可 编 程 电 子 安 全 相 关 系 统 、 夹 紧 装 置 、 棘 爪 装 置 、 限 速 切 断 阀 ( 或 节 流 阀 ) 、 液 压缸 、 高 压 软 管 、 防 爆 电 气 部 件 、 梯 级 、 踏 板 、 扶 手 带 、 附 加 制 动 器 等 。 DB 4106/T 34 2021 3 维 护 保 养为 保 证 电 梯 符 合 相 应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标 准 的 要 求 , 对 电 梯 进 行
14、 的 清 洁 、 润 滑 、 调 整 、 更 换 易 损 件和 检 查 等 日 常 维 护 和 保 养 性 工 作 。 其 中 清 洁 、 润 滑 不 包 括 部 件 的 解 体 , 以 及 调 整 和 更 换 易 损 件 不 会 改 变任 何 电 梯 性 能 参 数 。注 : 更 换 同 规 格 、 同 型 号 的 门 锁 装 置 、 控 制 柜 的 控 制 主 板 和 调 速 装 置 、 缓 冲 器 、 梯 级 、 踏 板 、 扶 手 带 、 围 裙 板 等 实施 的 作 业 视 为 维 护 保 养 。4 基 本 要 求电 梯 使 用 单 位4.1.1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使
15、用 取 得 许 可 生 产 并 检 验 合 格 的 电 梯 , 对 电 梯 的 使 用 安 全 负 责 。4.1.2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委 托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或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电 梯 进 行 日 常 修 理 或 维 护 保 养 , 从 事 维 护 保 养 施 工 的 单位 应 有 相 应 的 资 质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电 梯 制 造 单 位4.2.1 电
16、梯 制 造 单 位 应 依 法 取 得 许 可 , 并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开 展 生 产 活 动 , 对 其生 产 的 电 梯 的 安 全 性 能 负 责 。 不 得 生 产 不 符 合 安 全 性 能 要 求 和 能 效 指 标 以 及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电 梯 。4.2.2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委 托 或 者 同 意 其 他 单 位 对 本 单 位 生 产 的 电 梯 进 行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活 动 的 , 应 当对 其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活 动 进 行 安 全 指 导 和 监 控 , 并 按 照
17、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校 验 和 调 试 。 电 梯 制 造单 位 对 电 梯 安 全 性 能 负 责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4.3.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对 其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安 全 性 能 负 责 。 对 新 承 担 维 护 保 养 的 电 梯 是 否 符 合 安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应 当 进 行 确 认 , 维 护 保 养 后 的 电 梯 应 当 符 合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并 且 处 于 正 常 的 运 行 状 态 。4.3.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每 15日 对 其 维 护 保
18、养 电 梯 进 行 至 少 一 次 清 洁 、 润 滑 、 调 整 和 检 查 。5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管 理维 护 保 养 单 位5.1.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规 定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资 质 , 所 持 资 质 应 覆 盖 所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种 类 和 级 别 。5.1.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对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应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标 准 和 电 梯 产 品 安 装 使 用 维 护 说明
19、书 的 要 求 , 在 施 工 现 场 应 落 实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保 证 施 工 安 全 。5.1.3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的 人 员 、 场 地 、 设 备 和 仪 器 等 条 件 应 持 续 满 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5.1.4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对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与 培 训 , 建 立 并 保 存 安 全 教 育 与 培 训 记 录 档 案 。 未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不 得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5.1.5 注 册 地
20、 在 外 市 的 维 护 保 养 法 人 机 构 在 本 市 从 事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活 动 的 , 应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或 维 护 保养 站 点 。分 支 机 构 和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管 理 DB 4106/T 34 2021 4 5.2.1 分 支 机 构 和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应 在 法 人 机 构 许 可 资 质 和 授 权 范 围 内 从 事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业 务 。5.2.2 分 支 机 构 在 许 可 资 质 和 法 人 机 构 授 权 范 围 内 从 事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 电 梯 自 检 、 检 验 申 报 、 施 工 告知 等
21、 工 作 时 , 应 用 法 人 机 构 的 名 义 。5.2.3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所 从 事 的 一 切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业 务 应 以 法 人 机 构 的 名 义 。管 理 要 求5.3.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或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 首 次 从 事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业 务 前 ,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本 市 的 特 种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或 其 委 托 的 机 构 , 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a) 办 公 场 所 证 明 ;b) 公 司 的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c)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22、 证 ( 在 本 单 位 就 职 的 现 场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 ;d) 公 司 授 权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在 异 地 开 展 维 护 保 养 业 务 的 授 权 书 ;e) 固 定 电 话 ( 紧 急 救 援 电 话 ) ; f) 必 要 的 设 备 /工 具 与 检 测 仪 器 等 ;g) 现 场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联 系 方 式 ;h) 维 护 保 养 经 理 联 系 方 式 。5.3.2 地 址 、 总 公 司 资 质 、 人 员 、 授 权 范 围 变 动 或 授 权 有 效 期 到 期 时 应 提 供 新 的 产 权 证 书 、 授 权 文 件 、租 房 协 议
23、 、 资 质 证 书 、 人 员 一 览 表 、 劳 动 合 同 、 养 老 保 险 等 凭 证 。5.3.3 履 行 5.3.1条 的 告 知 手 续 后 ,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 分 支 机 构 或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从 事 的 一 般 修 理 视作 已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告 知 手 续 。5.3.4 法 人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分 支 机 构 和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的 体 系 运 行 和 维 护 保 养 质 量 的 检 查 。 法 人 机 构 应 每年
24、至 少 一 次 对 分 支 机 构 和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运 行 进 行 检 查 考 评 ; 法 人 机 构 技 术 人 员 应 每 季 度至 少 一 次 对 分 支 机 构 和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所 维 护 保 养 的 电 梯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和 指 导 。 法 人 机 构 应 保 存 检 查 、 考评 工 作 记 录 。6 分 支 机 构 和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和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的 设 立分 支 机 构 和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的 施 工 资 质 由 法 人 机 构 在 其 自 身 资 质 范 围
25、内 书 面 授 权 ,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法 人机 构 的 授 权 设 立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分 支 机 构 要 求6.2.1 应 在 当 地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6.2.2 具 有 法 人 机 构 关 于 分 支 机 构 的 授 权 文 件 , 授 权 文 件 应 明 确 分 支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和 对 授 权 的 施 工 类别 ( 指 安 装 、 修 理 、 维 护 保 养 , 下 同 ) 、 设 备 类 型 、 技 术 参 数 、 区 域 范 围 等 权 限 的 限 制 。6.2.3 应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6.2.4 对 人 员 的 要 求
26、 :a) 应 配 备 至 少 2 名 常 驻 持 证 人 员 , 其 中 机 械 和 电 气 各 1 名 ;b) 实 际 从 事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的 技 术 工 人 数 量 应 满 足 所 承 担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要 求 ; c) 持 证 人 员 应 按 照 规 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交 纳 养 老 等 保 险 ;d) 持 证 人 员 常 驻 地 是 唯 一 的 。6.2.5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检 测 仪 器 , 至 少 应 包 括 :a) 电 焊 气 割 工 具 ; DB 4106/T 34 2021 5 b) 起 重 设 备 ;c)
27、万 用 表 ;d) 钳 形 电 流 表 ;e) 绝 缘 电 阻 测 试 仪 ;f) 游 标 卡 尺 ;g) 常 用 电 工 、 钳 工 工 具 。6.2.6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文 件 应 具 备 :a) 法 人 机 构 制 定 的 对 分 支 机 构 和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的 管 理 文 件 ;b) 与 所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种 类 和 型 号 相 适 应 的 作 业 指 导 文 件 ;c)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和 标 准 文 本 。6.2.7 应 建 立 施 工 设 备 的 台 帐 , 并 保 存 相 应 的 施 工 记 录 。6.2.8 应 设
28、 有 24 h 值 班 的 电 梯 紧 急 救 援 电 话 。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要 求6.3.1 应 具 有 法 人 机 构 关 于 维 护 保 养 站 点 的 授 权 文 件 , 授 权 文 件 应 明 确 授 权 的 施 工 性 质 和 类 别 、 区 域范 围 、 维 护 保 养 施 工 点 的 负 责 人 。6.3.2 办 公 场 所 和 人 员 等 要 求 , 按 照 本 文 件 6.2.3、 6.2.4、 6.2.7 和 6.2.8 的 要 求 执 行 。6.3.3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检 测 仪 器 , 至 少 应 包 括 :a) 起 重 设 备
29、;b) 万 用 表 ;c) 钳 形 电 流 表 ;d) 绝 缘 电 阻 测 试 仪 ;e) 游 标 卡 尺 ;f) 常 用 电 工 、 钳 工 工 具 。 7 维 护 保 养 要 求合 同 评 审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对 拟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 应 根 据 不 同 制 造 单 位 、 不 同 品 种 的 要 求 进 行 合 同 评 审 , 对 电梯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和 维 护 保 养 所 需 的 人 员 、 技 术 、 装 备 和 备 品 备 件 供 应 等 资 源 要 求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在 合同 有 效 期 内 有 能 力 和 条 件 保 证 所
30、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安 全 、 可 靠 运 行 。签 订 合 同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在 对 电 梯 提 供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前 , 应 与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作 业 指 导 书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标 准 和 电 梯 产 品 安 装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制 订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指 导 书 , 按 规 定 对 电 梯 进 行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 保 证 其 维 护 保 养 的 电 梯 安 全 技 术 性 能持 续 符 合 安 全
31、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指 导 书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不 同 品 种 电 梯 半 月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维 护 保 养 的 项 目 、 内 容 、 方 式 和 要 求 , 应 符 合 安 全技 术 规 范 、 标 准 和 电 梯 产 品 安 装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b)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措 施 , 明 确 电 梯 门 锁 等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 安 全 开 关 、 安 全 触 点 测 试 、修 理 、 更 换 施 工 时 所 应 采 取 的
32、 有 效 防 护 措 施 。 DB 4106/T 34 2021 6 注 : 消 防 员 电 梯 、 防 爆 电 梯 的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 按 照 制 造 单 位 的 要 求 制 定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和 内 容 。维 护 保 养 计 划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根 据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制 定 电 梯 的 半 月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维 护 保 养 计 划 。维 护 保 养 实 施7.5.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确 保 持 续 满 足 所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所 必 须 的 能 力 , 配 备 必
33、 要 的 备 品 备件 、 工 具 、 检 测 仪 器 和 装 备 等 。7.5.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明 确 每 一 个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的 责 任 人 , 负 责 落 实 电 梯 半 月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 度 维 护 保 养 计 划 的 实 施 。7.5.3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指 导 书 的 要 求 进 行 电 梯 的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且 现 场 持 证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人 。7.5.4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的 紧 急 救 援
34、电 话 , 应 全 天 候 有 人 值 守 , 接 到 紧 急 救 援 电 话 后 ,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应 及 时 抵 达 , 实 施 现 场 救 援 , 市 区 内 抵 达 时 间 应 不 超 过 30 min, 其 他 地 区 一 般 不 超 过 60 min。处 理7.6.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发 现 电 梯 出 现 故 障 、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或 者 接 到 相 关 通 知 后 , 应 当 及 时 消 除 故 障和 异 常 情 况 ; 如 需 进 行 重 大 修 理 施 工 的 , 应 履 行 施 工 告 知 和 申 报 监 督 检 验 。7.6.2 电
35、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发 现 使 用 的 电 梯 未 经 定 期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 以 及 使 用 存 在 严 重 安 全 隐患 、 报 停 、 报 废 电 梯 的 , 可 采 取 包 括 立 即 停 止 电 梯 运 行 等 有 效 措 施 ,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 并 向当 地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记 录7.7.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对 维 护 保 养 活 动 进 行 记 录 , 并 建 立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台 帐 和 档 案 。7.7.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台
36、 帐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形 式 ,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形 式 时 , 应 有 可 靠 的 备 份 保 存 , 至 少应 包 括 : a) 所 有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合 同 的 目 录 ;b)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汇 总 表 , 应 包 括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名 称 、 使 用 单 位 地 址 、 使 用 单 位 联 系 人 和 联 系电 话 、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 电 梯 型 号 、 维 护 保 养 起 止 时 间 、 定 期 检 验 时 间 、 维 护 保 养 责 任 人 等 内容 。7.7.3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档 案 应 一 台 一
37、档 , 档 案 保 存 不 少 于 4 年 。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档 案 至 少 应 包 括 :a) 电 梯 基 本 情 况 表 ;b) 半 月 、 季 度 、 半 年 度 、 年 度 维 护 保 养 实 施 记 录 , 实 施 记 录 应 如 实 记 录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采 取 的 措施 , 并 有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持 证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c) 电 梯 报 修 或 应 急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d) 故 障 、 安 全 隐 患 、 事 故 及 应 急 处 置 记 录 。安 全 管 理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制 订 电 梯 维
38、 护 保 养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维 护 保 养 过 程 中 的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确 保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的 安 全 。指 导 使 用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对 使 用 单 位 帮 助 和 指 导 , 包 括 : DB 4106/T 34 2021 7 a) 提 醒 使 用 单 位 及 时 申 报 定 期 检 验 , 配 合 做 好 定 期 检 验 工 作 ;b) 指 导 使 用 单 位 制 订 以 岗 位 责 任 制 为 核 心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配 合 应 急 救 援 演 练并 完 善 相 关
39、记 录 ;c) 指 导 使 用 单 位 建 立 电 梯 技 术 档 案 , 正 确 张 贴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d) 帮 助 使 用 单 位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的 培 训 。自 检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每 年 度 应 至 少 对 所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进 行 一 次 自 检 , 自 检 应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范 的 要 求 进 行 。 自 检 在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之 前 进 行 , 自 检 项 目 根 据 使 用 状 况 情 况 决 定 ,但 是 不 少
40、于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年 度 维 护 保 养 和 电 梯 定 期 检 验 规 定 的 项 目 和 内 容 , 并 且 向 使 用 单 位 出具 有 自 检 和 审 核 人 员 的 签 字 、 加 盖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公 章 或 者 其 他 专 用 章 的 自 检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告 示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在 电 梯 轿 厢 内 或 其 它 醒 目 位 置 张 贴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告 示 牌 , 内 容 应 有 电 梯 维护 保 养 单 位 名 称 以 及 24 h紧 急 救 援 电 话 。应 急 救 援 和 演 练制 定
41、 应 急 措 施 和 救 援 预 案 , 至 少 每 半 年 针 对 本 单 位 维 护 保 养 的 不 同 类 别 ( 类 型 ) 电 梯 进 行 一 次 应 急演 练 。 统 计 宣 传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电 梯 故 障 统 计 工 作 ,并 协 助 政 府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做 好 电 梯 安全 、 文 明 使 用 宣 传 等 工 作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变 更在 定 期 检 验 有 效 期 间 更 换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的 , 新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15 d内 持 合 同 原 件 到
42、 当 地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办 理 信 息 变 更 , 同 时 更 换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8 使 用 与 管 理日 常 巡 视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落 实 人 员 对 电 梯 运 行 进 行 日 常 巡 视 , 每 月 应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自 行 检 查 , 做 好 电 梯 日 常使 用 状 况 的 相 关 记 录 , 加 强 对 电 梯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的 检 查 , 确 保 畅 通 ,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组 织 修 复 。维 护 保 养 监 督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监 督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认 真 履 行 日
43、 常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 并 由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持 证 人 员 在其 维 护 保 养 等 工 作 记 录 上 进 行 签 字 确 认 , 变 更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时 , 做 好 有 关 衔 接 工 作 , 确 保 有 相 应 许 可 资质 单 位 对 电 梯 提 供 不 间 断 的 专 业 维 护 保 养 。 对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应 通 过 合 同 书 面 约 定 。 使 用 标 识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将 电 梯 使 用 的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 警 示 标 志 、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 紧 急 救 援 电 话 号
44、码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名 称 置 于 易 于 被 乘 客 注 意 的 显 著 位 置 , 并 保 持 清 晰 完 好 。 DB 4106/T 34 2021 8 钥 匙 管 理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指 定 负 责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的 人 员 保 管 电 梯 的 紧 急 开 锁 钥 匙 、 机 房 钥 匙 和 电 梯 电 源 钥 匙 ,非 专 门 人 员 不 得 使 用 。应 急 救 援8.5.1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在 电 梯 发 生 困 人 事 件 时 ,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 组 织 救 援 , 通 知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提 供 指导 和 帮 助
45、。8.5.2 电 梯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时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 排 险 和 抢 救 ,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通知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参 与 救 援 , 并 立 即 报 告 事 故 所 在 地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停 止 运 行8.6.1 电 梯 出 现 下 列 8.6.1.1 8.6.1.6条 情 况 时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立 即 停 止 运 行 电 梯 , 委 托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或 其 它 相 应 资 质 单 位 对 电 梯 进 行
46、 检 查 、 修 复 ,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8.6.1.1 发 生 地 震 、 火 灾 等 灾 害 ;8.6.1.2 电 梯 和 电 梯 附 件 受 潮 , 以 及 安 装 电 梯 和 附 件 的 机 房 、 井 道 、 底 坑 等 场 所 进 水 或 严 重 受 潮 ;8.6.1.3 发 现 安 全 装 置 、 安 全 附 件 、 安 全 开 关 、 安 全 触 点 等 发 生 误 动 作 , 厅 、 轿 门 工 作 异 常 ;8.6.1.4 电 梯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或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8.6.1.5 接 到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因 发 现 严 重 事 故 隐
47、患 而 发 出 的 电 梯 应 停 止 运 行 的 书 面 通 知 时 ;8.6.1.6 监 督 检 验 或 定 期 检 验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8.6.2 对 于 经 重 大 修 理 或 改 造 的 电 梯 应 由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后 , 方 可 重 新 投 入使 用 。8.6.3 在 用 电 梯 拟 停 用 一 年 以 上 或 者 停 用 期 超 过 下 次 定 期 检 验 日 期 的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封 存 电 梯 , 设 置警 示 标 志 , 并 书 面 告 知 电 梯 使 用 登 记 部 门 。 重 新 启 用
48、 前 , 应 当 经 具 有 法 定 资 质 的 电 梯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合 格 。9 违 规 电 梯 不 应 维 护 保 养 下 列 不 合 法 、 不 合 规 电 梯 :a) 非 法 制 造 的 电 梯 ;b) 非 法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的 电 梯 ;c) 投 入 使 用 30日 后 , 仍 未 经 登 记 在 用 的 电 梯 ;d) 未 经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e)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 已 经 报 废 的 电 梯 ;f) 不 落 实 使 用 单 位 的 电 梯 。g) 存 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 无 改 造 、 修 理 价 值 , 或 者 达 到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其 他 报 废 条 件 , 未 依法 履 行 报 废 义 务 , 并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证 书 注 销 手 续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