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2374-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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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20.40 Z60 备案号: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 2374 2018 代替: DB37/ 2374-201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2018 - 07- 03 发布 2019 - 01 - 01 实施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7/ 2374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对锅炉进行重新分类; 增加了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

2、段; 加严了燃油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2374 2013)及其修改单废止。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苏志慧、胡欣欣、李玄、张战朝。 DB37/ 2374 2018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 容。 本标准适用于

3、单台出力 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及 抛煤机炉。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锅炉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4、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 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

5、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 用于本标准。 DB37/ 2374 2018 2 3.

6、1 锅炉 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 (温度、压力 )和品质的蒸 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现有锅炉 existing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燃煤锅炉 coal fired boiler 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等为燃料的锅炉。 3.5 燃油锅炉 oil fired boiler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为燃料的锅炉。 3.6

7、 燃气锅炉 gas fired boiler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3.7 其他燃料锅炉 other fuel boiler 除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外,使用煤矸石、油页岩、生物质等其他燃料的锅炉。 3.8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 “ 标态 ”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9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DB37/ 2374 2018 3 3

8、.10 核心控制区 core control region 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11 重点控制区 key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 3.12 一般控制区 general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 之外的其他区域。 4 技 术内容 4.1 排放控制区划分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三类控制区,即核心 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由各设区市

9、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环保厅备案。其中,在核心控制区 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工业生产设施之外的锅炉项目应 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要求。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不分控制区执行表 1 中的排 放浓度限值。 表 1 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烟气黑度除外) 污染物项目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其他燃料锅炉 监控位置 颗粒物 20 10

10、20 烟囱排放口 二氧化硫 100 50 200 氮氧化物 250 200 300 汞及其化合物 - - 0.05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 1 4.2.2 所有燃煤锅炉,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燃 气和其他燃料锅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锅炉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 2 中的排放 浓 度限值。 4.2.3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 2 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DB37/ 2374 2018 4 表 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烟气黑度除外) 大气污染物

11、控制区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 监控位置 核心控制区 颗粒物 全部锅炉 5 烟囱排放口 二氧化硫 全部锅炉 35 氮氧化物 全部锅炉 50 汞及其化合物 燃煤锅炉及 其他燃料锅炉 0.05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 全部锅炉 1 重点控制区 颗粒物 全部锅炉 10 二氧化硫 全部锅炉 50 氮氧化物 全部锅炉 100 汞及其化合物 燃煤锅炉及 其他燃料锅炉 0.05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 全部锅炉 1 一般控制区 颗粒物 燃煤、燃油及 燃气锅炉 10 其他燃料锅炉 20 二氧化硫 燃煤、燃油及燃气锅炉 50 其他燃料锅炉 100 氮氧化物 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五市所有燃煤锅炉; 上述五

12、市外其他设区市 2016年 9月 20日起通过环 评审批的燃煤锅炉项目 100 上述情形外的其他锅炉 200 汞及其化合物 燃煤锅炉及 其他燃料锅炉 0.05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 全部锅炉 1 4.2.4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 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锅炉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4.2.5 企业应采取措施对锅炉燃料运输、储存以及灰渣堆存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严格控制。 4.2.6 两台及以上锅炉 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 物浓度, 按各锅炉中最严

13、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 4.2.7 每个 新建燃煤 锅炉房 或其他燃料锅炉房 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按表 3 规定执行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 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 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 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 DB37/ 2374 2018 5 表 3 燃煤及其他燃料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 1.4 1.4 2.8 2.8 7 7 14 14 t/h 1 1 2 2 4 4 10 10 20 2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14、 35 40 4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锅炉使用企业应 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 锅炉使用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等 规定, 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 对 污染物排放 状况 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展开自行 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 企 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T 373、 HJ 819 和 HJ 820 等的相关要求。 5.1.3 对 锅炉 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

15、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排气 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符合 GB 5468、 GB/T 16157、 HJ/T 397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4 20 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 14 MW 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控设备, 与环保部门 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 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 HJ 75 和 HJ 76 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5 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

16、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锅炉烟尘测试 方法 GB 5468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3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17、 HJ 692 固定污染源 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 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17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 颗粒物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 1)折算为基准 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5的规定执行。 DB37/ 2374 2018 6 表 5 基准氧含量 锅炉类型 基准氧含量( O2) /% 燃煤锅炉 、其他燃料锅炉 9 燃油锅炉 、 燃气

18、锅炉 3.5 2 22121 OOcc . (1)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mg/m3; 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mg/m3; O2 实测的氧含量, %; O2 基准氧含量, %。 6 达标判定 6.1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 排 放超标。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 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本标准排放浓 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6.3 锅炉启动至出力达到额定的 50 %前 (不超过 4 小时 ),以及出力低于额定的 50 %至完全停炉为止 (不 超过 1 小时 ),上述两个时段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数据可不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6.4 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 实施与监督 7.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 7.2 本标准 实施 后,新制 (修 )订的国家 或 省 排放标准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 污染物的排放要求 严于本标准 的 ,按相应的排放标准 限值或要求执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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