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40 Z 60 备案号 :45999-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139 2015 代替 DB11/ 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2015- 05-13发布 2015- 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1392015 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监测 . 4 6 实施与监督 . 5
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 2017年 3月 31日前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 . 7 DB11/ 139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 4.1.4条款为推荐性,其余条款为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39-2007)中相 应的内容。 本标准与DB11/ 139-200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 消了烟 气不透光率 的排放限值 ; 分 区域 给定 了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增加了汞及其 化合 物的排放限值 ; 增加了 燃气 采暖热水 炉的氮氧 化
3、物控制要求 ; 增加了脱硝设备设计运 行 管理 要求。 本标准 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提 出并归口 。 本标准 由北京市 人民政府于 2015年5 月13 日批 准。 本标准 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组织 实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 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 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 : 闫 静、宋光武、潘 涛、王军玲、罗志云、梁云平、孙雪松、钟连红、曾景海、 魏国强、胡 月琪、薛亦峰、燕 潇、刘 晓、颜 旭、吴晓清、张 蕊、白画画 。 DB11/ 1392015 III 引 言 为加强 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改善 环境 空气质量,保护 人体健康 和生态环境, 根据
4、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环境保护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 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 、 法 规,制定本标准。DB11/ 1392015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内容。 本标准 适用 于发电 锅炉、 工业锅炉、 燃气 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 以 及建 设项目 环境 影 响评价 、环境保护 工程 设计、竣工 环境保护 验收 及其 投产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 直燃型吸收式冷 (温 )水 机组参照 本标准中燃气 、燃 油工业 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 不适 用于 以
5、生活垃圾 、 危险废 物为 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应用 是必 不可少 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是 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 烟尘 测试 方 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 空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排气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 25034 燃气 采暖热水 炉 HJ/T 42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氮氧 化物的测定 紫外
6、 分光光 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氮氧 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 分光光 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 排放监测技术 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二 氧化 硫的测定 定 电位 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 源烟 气排放连 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 源烟 气排放连 续监测 系统 技术要求 及 检测方 法( 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 源监测质量保 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 源排放 烟 气黑 度的测定 林格曼 烟 气黑 度图 法 HJ 533 环境
7、 空气和 废气 氨 的测定 纳氏 试剂 分光光 度法 HJ 543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汞 的测定 冷 原子 吸收 分光光 度法 (暂 行) HJ 629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二 氧 化硫 的测定 非 分散 红 外吸收法 HJ 692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 分散 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 电位 电解法 JJG 968 烟气 分析仪检 定规 程 DB11/ 1195 固 定污染 源监测点 位设 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DB11/ 1392015 2 3.1 锅炉 boiler 利 用燃料燃 烧
8、释 放的 热能或 其 他热 能加热热水 或其 他工质, 以生产 规定 参数 (温度 , 压力 )和 品 质 的 蒸汽 、热水 或其 他工 质的 设备 。 注:0.7MW 的 产 热 量相当于1t/h 蒸发量。 3.2 发电锅炉 utility boiler 使 用燃 煤、 燃油 及燃气 等燃料用 于发电 的锅炉。 3.3 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用 于 工业生产 及民 用供 热的锅炉。 3.4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direct-fired absorption water chiller(heater) 以 燃 油 、 燃气 直接 燃烧 为热 源 , 以 水为 制
9、冷 剂, 溴化 锂 水溶液 等作 吸收 液, 交替或者同时 制取空气 调节、 工艺 冷水、 温水及 生活热水 的机 组。 3.5 燃气采暖热水炉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 具 备分 户供 暖功能 的燃气 器具。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 温度 为273K ,压力 为101325Pa 时 的 状 态 , 简称“标 态” 。 注: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7 含氧量 O 2content 燃料燃 烧时 ,烟 气中 含有 的多余 的自 由氧 ,通常 以干基
10、容 积百 分数来表示 。 3.8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连 续 测定 颗粒 物和 /或气 态污染物 浓度 和排放 率所 需要的全部 设备 ,又称 烟气排放在 线监测 系统 。 3.9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 烟 囱 ( 或 锅炉 房) 所在的地平 面至 烟囱 出口 的高 度。 3.10 新建和在用锅炉 new and in-use boiler DB11/ 1392015 3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过审 批的 新建 、改建 和扩 建 的锅炉 建 设 项目。 在用锅炉:本标
11、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 成投产 或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已通过审 批的锅炉。 3.1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市 及 区 县 政府 划 定的禁 止销售、 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 域 。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 4.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 4.1.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应执行 表 1规定的限值。 表 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限值 污染物项目 2017年 3月 31日前的 新建锅炉 2017年 4月 1日起的 新建锅炉 颗粒物(mg/m 3 ) 5 5 二 氧 化 硫 ( mg/m 3 ) 10 10 氮氧化
12、物(mg/m 3 ) 80 30 汞及其化合物( g/m 3 ) 0.5 0.5 烟 气 黑 度 ( 林格曼,级) 1级 4.1.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应执行 表 2规定的限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 2017 年 3月 31日前执行附录 A中相应的排放限值。燃 煤发电锅炉 根据市 政府 要求 适时关停 ,关停 之前执行 表 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 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限值 污染物项目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2017年 4月 1日 后 标准实施之日起 颗粒物(mg/m 3 ) 5 10 二 氧 化 硫 ( mg/m 3 ) 10 20 氮氧化物(
13、mg/m 3 ) 80 150 汞及其化合物( g/m 3 ) 0.5 30 烟 气 黑 度 ( 林格曼,级) 1级 1级 4.1.3 不 同时 段建 设的锅炉, 若采 用 混合 方式 排放 烟气 且选择的监控 位置 只能 监测 混合烟 气中的大气 污染物 浓度 ,应执行 各个 时段限值中 最严 格的排放限值。 4.1.4 新建燃气 采暖热水 炉氮氧 化物排放限值 不宜超 过 100mg/kWh 。 4.1.5 燃 煤 锅炉 房无 组织 粉尘 浓度 执行 表 3规定的限值。 DB11/ 1392015 4 表 3 燃煤 锅炉 无组 织粉尘 排放控制 限值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mg/m 3 )
14、 无 组织粉尘(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 0.2 4.2 脱硝设 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脱硝设备 的设计 应采 取必 要措施 确保 反应物 混合 均匀 , 反应 完全 , 减 少有 毒有害 或 可能 对环境 空 气 质量造 成直 接或 间接 影响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采用选择 性催 化还 原( SCR) 工 艺 的 脱硝设备 ,氨 逃逸 质量 浓度 不应高 于2.5mg/m 3 。 采 用 选择 性非 催化 还原 (SNCR ) 工 艺 的 脱硝设备 , 氨逃逸 质量 浓度 不应高 于8mg/m 3 。 4.3 烟囱高度规定 锅炉烟囱 高度应 符合 GB 13271的规定。同时 ,锅炉额
15、定容量在 0.7MW及 以 下的 烟 囱 高度 不 应低 于 8m;锅炉额 定容量在0.7MW 以 上 的 烟 囱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5m。 5 监测 5.1 烟气监测 孔和采 样平台 应 按DB11/ 1195 的规定 设 置永久 性烟 气采 样孔 和采 样平台 。 5.2 监测负荷 监测锅炉 颗粒 物及 气态 污染物排放 时,锅炉 负荷 应符 合GB 5468 的规定。 5.3 锅炉大气污染物 的监测 分析 方 法 5.3.1 大气污染物 的采 样方 法 大气污染物的 采样 方法 执行 GB/T 16157、HJ/T 397 和HJ/T 55 的规定。 5.3.2 大气污染物 的监
16、测 分析 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分析 方法 见 表4 。 表 4 大气污染物 的监测 分析方 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手工监测分析方法 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1 颗粒物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HJ/T 76 固 定污染源烟气排放 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 法(试行) GB/T 16157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 颗粒物测定与气态 污染物采样方法 a2 二 氧 化 硫 HJ/T 57 定 电 位 电解法 HJ 629 非 分 散 红 外吸收法 DB11/ 1392015 5 表 4 (续 )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手工监测分析方法 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
17、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 度法 HJ 692 非 分 散 红 外吸收法 HJ 693 定 电 位 电解法 GB 25034 燃气采暖热水炉 b4 汞及其化合物 HJ 543 冷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暂 行) - 5 烟 气 黑 度 HJ/T 398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 6 无 组织粉尘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 量 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7 氨 HJ 533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注: a 暂 采 用 该 方 法 , 待 国 家新 的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新颁布标准。 b 仅适用于燃气采暖热水 炉氮氧化物的
18、测定。 5.4 质量保证 和质 量控制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 按照 HJ/T 373的要求 进行监测质量保 证和质量控制。监测用 烟气 分析仪应 符 合JJG 968 的规定。 5.5 大气污染物 浓度 折算 方法 实测的锅炉 颗粒 物、 二氧 化硫、氮氧 化物、汞及其化 合 物的排放 浓度 应执行 GB/T 16157的规定, 按 公式( 1) 折算 为基 准含 氧 量排放 浓度 。各类 燃烧 设备 的 基准 含氧 量按 表5 的规定执行。 表 5 基 准含氧量 锅炉类型 基准含氧量(O 2 )/% 发电锅炉 燃煤 *6 燃气、燃油 3 工业锅炉 燃煤 *9 燃气、燃油 3.5 注 : *
19、其 他 燃料参照燃煤。 ) O ( 21 ) O ( 21 2 2 j j - - = C C . (1) 式 中: C 折算 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单位为 毫克每立 方米 (mg/m 3 ) ; C 实测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单位为 毫克每立 方米 (mg/m 3 ) ; (O 2 ) 基准 含氧 量, %; (O 2 ) 实测 含氧 量, %。 5.6 气态污染物 浓度 单位换算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 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 mol/mol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 3 质量浓度 , 1 mol/mol二氧化硫相 当于 2.86mg/m 3 质量浓度 。 DB11/ 1
20、392015 6 5.7 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额 定 功率 14MW( 含 ) 以 上 的 热水 锅炉 及额 定蒸 发量 20t/h( 含 ) 以 上 的 蒸汽 锅炉应 安装 烟气排放 连 续监测 系统 , 并 符合 北京市固 定污染 源自 动监控 管理办 法 、 HJ/T 75 和 HJ/T 76的规定。 烟气排放连 续 监测 系统 经检 查合 格后 ,在 有 效 期 内监测 数据 为有 效数据, 以小 时均 值作 为连续 监测 达标 考核 的依据。 测试仪器 的管理、 使用应 按照环境保护和 计量监督的 有 关法 规执行。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 由市和区( 县)环境保护行
21、 政主 管部 门统 一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 下,锅炉 使用 单位均 应遵守 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证污 染防治 设施 正常 运行。 各级 环保 部门 在对 锅炉 使用 单位进 行监督性 检查 时, 可以现场即 时采 样 或 监测的 结果, 作为 判定排污行 为是 否符 合排放标准 以及 实施相关 环境保护 管理 措施的依据。 DB11/ 1392015 7 附 录 A (规范性 附录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内的 在用锅炉 2017年 3月 31日 前执行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 表A.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内的 在用锅炉 2017年 3月 31日 前执行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电站锅炉 工业锅炉 2007年 9月 1日前 建设的锅炉 2007年 9月 1日 后 建 设 的锅炉 2007年 9月 1日前 建设的锅炉 2007年 9月 1日 后 建 设 的锅炉 颗粒物(mg/m 3 ) 20 10 30 10 二 氧 化 硫 ( mg/m 3 ) 50 20 50 20 氮氧化物(mg/m 3 ) 100 100 200 150 汞及其化合物(g/m 3 ) 30 30 30 30 烟 气 黑 度 ( 林格曼, 级 ) 1级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