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1026-2008 乡镇政府便民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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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00.40 A10 备案号: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DB37/T 10262008 乡镇政府便民服务规范 2008-11-25 发布 2008-12-10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10262008 I 前 言 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保证便民服务中心的规范化运行,提供“高 效、透明、精简、便民”的一站式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胶州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胶州市九龙镇人民政府、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元明、王志坚、邱晓东、冯在经、王丽特、王厚梅、李守叶、徐欢。 本标准

2、附录A、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DB37/T 10262008 1 乡镇政府便民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镇政府便民服务规范的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乡镇政府为本辖区内企业、事业、社团等组织及村民、村庄提供的 便民服务,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3、本标准。 信访条例 3 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便民服务中心 负责办理或代办本辖区内与生产、经营、生活相关的各类事项的乡镇级便民服务机构。 3.2 村便民服务室 为本村群众办理或代办与生产、经营、生活相关的各类事项的村级便民服务机构,接受便民服务中 心的业务指导。 3.3 村代办员 为本村群众办理或代办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 3.4 即办事项 申报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可当场办结的事项。 3.5 承诺事项 需经调研、审核、现场勘察等程序而不能当场办结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事项。 3.6 代办事项 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 3.7 补办事项 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需补

4、充、修改申报材料的事项。 3.8 否定事项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予办理的事项。 DB37/T 10262008 2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实施 4.1.1 便民服务中心应健全组织机构,根据实际制定工作制度,形成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指导村委 会设立村便民服务室并指定村代办员。 4.1.2 便民服务中心应集各部门职能于一体,实行一站式服务。 4.2 人员要求 4.2.1 素质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遵守各项工作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热爱便民服务工作,努力学习有关专业知识,精通本职业务。 工作认真负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

5、量。 4.2.2 仪容仪表要求 4.2.2.1 仪表整洁,宜统一着装,佩带工作牌上岗。 4.2.2.2 言谈举止文明大方、礼貌得体,应讲普通话,语意明确简洁。 自觉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具体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 办理涉外业务人员能用相应外语进行日常会话; 应尊重服务对象个人隐私、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4.3 服务设施要求 4.3.1 服务场所应宽敞、明亮,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环境整洁。 4.3.2 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宜具备以下设施: a) 服务台; b) 便民休息厅; c) 便民服务直通车; d) 便民服务手册; e) 服务热线电话 f) 投诉监督电话; g) 电子显示屏; h

6、) 意见箱或电子投票仪; i) 计算机网络及管理软件。 4.3.3 明示便民服务中心功能示意图(见附录 B1)、事项办理流程图(见附录 B2)。 4.3.4 公示便民服务项目与服务承诺。 4.3.5 将各服务项目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通过明白纸、电子屏幕、 网上公告等形式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具体实例见附录 A2。 5 服务内容 5.1 咨询问答 5.1.1 服务方式: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网络信息咨询等。 5.1.2 服务内容:及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解答,做到有问必答。 5.2 信息宣传 5.2.1 服务方式: 宣传栏、明白纸、电子屏幕、网上公告、上门宣传等。 5

7、.2.2 服务内容与要求 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及时广泛宣传上级政府、部门有关产业的政策、法规。 其他按规定需及时向群众、企业宣传的内容。 DB37/T 10262008 3 宣传要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5.3 科学技术指导 5.3.1 服务方式:专家指导、科学技术讲座、培训班、现场会等。 5.3.2 服务内容: 根据群众对科学技术的需求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工作。 根据农业需求,为农户提供优良品种选择、病虫害防治、流行性疾病、突发灾害等专业科学 知识和技术支持。 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产品技术升级、核心产品研发、市场开拓与推广等提供帮助。 5.4 农村文化建设服务 5.4.1

8、服务内容: 文化信息服务; 广播电视进村入户; 文化设施及文化大院建设; 特色文化的发扬与传承,指导建立农民文艺队伍; 对农村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娱乐、电影放映、出版物印刷和销售、网吧等)进行管理服务。 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文化对口支援活动的开展与普及。 5.5 镇村建设 5.5.1 按照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求,为小城镇建设、旧村改造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5.5.2 加强农村道路建设,实现行政村通油(水泥)路,形成方便快捷的交通网络。 5.5.3 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推广沼气、秸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5.6 农业生产服务 5.6.1 对养殖业户提供上门免疫服务。 5.6.2 对应

9、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提供招投标服务。 5.6.3 及时发放惠农补贴资金。 5.6.4 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提供植物产地调运检疫服务。 5.6.5 帮助村民成立专业合作组织。 5.7 企业建设服务 5.7.1 对在本辖区内投资的企业根据相关审核规定,提供立项申报服务。 5.7.2 对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向当地水利部 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 5.7.3 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协助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5.8 财务代管 5.8.1 财务代管内容主要包括 代管村集体资金 代记村级账务 管理集体资产资源 监督村庄经济合同实施。 其他需代管监管

10、的内容。 5.8.2 协助解决村民与集体之间的账务、经济承包合同、土地纠纷等。 5.9 劳动者权益保护服务 5.9.1 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5.9.2 对劳动力进行就业资格和专项技能培训。 5.9.3 协助劳动者申报技能鉴定。 5.9.4 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 DB37/T 10262008 4 5.10 生育健康 对于本乡镇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免费、及时提供健康查体、孕环情检测、“四项病毒”检测及计 生药具发放服务。 5.11 社会救助 5.11.1 对符合本乡镇低保救助条件的居民,及时办理低保救助手续,做到应保尽保。 5.11.2 对符合本乡镇农村“五保”条件的村民,应办理农村五保供

11、养,确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 均生活水平。 5.11.3 对符合本乡镇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应予以发放临时救助金。 5.11.4 对本乡镇持有孤儿证的儿童,应给予孤残儿童生活补助。 5.11.5 对于本乡镇符合慈善总会相关规定的困难家庭和贫困大学生,代为申办救助事项。 5.11.6 对本乡镇符合优抚条件的对象,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5.11.7 对本乡镇符合教育救助、农村医疗(大病)救助、司法援助等条件的对象,应依据相关规定办 理。 5.12 证件办理 5.12.1 服务方式:直接办理、代为办理。 5.12.2 服务内容 为群众生活提供办证服务。 为企业设立、建设、生产经营提供办证服务。 为农业

12、生产提供办证服务。 5.13 应急处理 制定应急预案,对紧急灾情疫情、群体性上访、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应及时按应急方案处置, 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报告内容: a) 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b) 突发性事件目前状况及发展趋势; c) 对该事件采取的处置措施; d) 需上级部门帮助协调的事宜; e) 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5.14 来信来访受理 5.14.1 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做好调研预防,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5.14.2 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14.2.1 对本级政府无法解决的来信来访,应按有关规定呈报上级部门办理,并按照

13、相关问题规定期 限答复来访人。 5.14.2.2 对已出具答复意见书的来访人,应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或必要的批评教育,使其不再越级 访、重复访。 5.14.2.3 应在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书下达后 3 个工作日内答复来访人。 5.15 其他服务 对本规范未涉及的其他服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予以办理。 5.16 具体服务项目 见附录A,服务项目的内容应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 6 服务程序 对所办理事项分别按即办事项、承诺事项、代办事项、补办事项及否定事项办理,具体参照事项办 理流程图(附录B2)执行。 7 监督考核 DB37/T 10262008 5 7.1 设立

14、投诉监督小组。 负责受理投诉,监督、指导便民服务中心工作。 7.1.1 投诉处理 对于投诉,应及时受理、调查核实,公正处理。 调查处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双方当事人反馈。 7.1.2 社会监督 7.1.2.1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村民代表担任监督员,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的监督。 7.1.2.2 公示监督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 7.1.2.3 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7.2 设立考核评议小组。 7.2.1 负责考核工作,对考核对象不服考核结果的申请进行复核。 7.2.2 范围: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村便民服务室及村代办员。 7.2.3 方式:考

15、核分值实行百分制考核,每月考核一次,考核实行“两个挂钩”、 “两个结合”。即 工作人员考核与部门考核挂钩、村代办员与村便民服务室考核挂钩;日常考核与月度考核相结合、月度 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DB37/T 10262008 6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A.1 便民服务事项 服务项目 备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代为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代为办理 兽药经营许可证 代为办理 动物诊疗许可证 代为办理 动物防疫合格证 代为办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代为办理 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 代为办理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代为办理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苗木专用) 代为办理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苗木专

16、用) 代为办理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种子专用) 代为办理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种子专用) 代为办理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代为办理 植物检疫(产地检疫) 代为办理 植物检疫(调运检疫) 代为办理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 代为办理 森林植物检疫证(省内) 代为办理 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代为办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代为办理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 代为办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 代为办理 旅馆经营许可证 代为办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 代为办理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代为办理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代为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代为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代为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代为办理 企业法

17、人营业执照 代为办理 企业项目立项 代为办理 办理环评手续 代为办理 取水许可证 代为办理 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 代为办理 DB37/T 10262008 7 年度取水计划审批 代为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代为办理 耕地占用税的缴纳 直接办理 企业的用工及办理招工手续 代为办理 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资格和专项技能培训 代为办理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代为办理 职业技能鉴定 代为办理 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代为办理 小麦种植面积核实及直补资金发放 直接办理 小麦良种补贴 代为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 代为办理 林权证 代为办理 村、镇集中供水许可 代为办理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18、代为办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 代为办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代为办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年度检验 代为办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更换号牌 代为办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驾驶员换证 代为办理 动物口蹄疫、禽流感强制免疫 直接办理 防疫过敏死亡赔偿 代为办理 存、取代管资金 直接办理 代记村级帐务、登记资产资源管理台账、监督村级经济合同 的签定 直接办理 领取收款收据 直接办理 小工程招投标 直接办理 家电下乡补贴 代为办理 木材运输证 代为办理 出海船民证 代为办理 出海船舶户口簿 代为办理 边防登记簿 代为办理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加

19、工许可证 代为办理 农村宅基地审批 代为办理 农村个人房屋权属登记 代为办理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直接办理 生育证 代为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直接办理 新生婴儿出生落户证明 直接办理 外来、外出务工人员婚育证明 直接办理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直接办理 孕环情监测、健康查体 直接办理 “四项”手术免费证明 直接办理 “四项病毒”检测 代为办理 DB37/T 10262008 8 计生药具服务 直接办理 病残儿鉴定 代为办理 社会扶养费征收 直接办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直接办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代为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 代为办理 老年证 代为办理 申请社会救助 代为办理 出具办理残

20、疾证的介绍信 直接办理 优抚金发放 代为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年检 代为办理 办理收养手续证明 直接办理 审批投保人领取养老金 直接办理 退出农村养老保险 代为办理 青岛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手册 直接办理 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 代为办理 转学 代为办理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 代为办理 休学 代为办理 复学 代为办理 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的安装与收费 直接办理 刑释人员落户 直接办理 “农迁农”户口迁移 直接办理 新生婴儿出生落户登记 直接办理 申领居民身份证 直接办理 办理暂住证 直接办理 因私出国护照 代为办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发放 直接办理 申请法律援助 代为办理 调解家庭邻里纠纷、

21、法律咨询 直接办理 办理农村四职干部养老保险 直接办理 残疾军人评残 代为办理 DB37/T 10262008 9 A.2 办理事项实例 A.2.1 办理事项: 生育证。 A.2.1.1 办理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 A.2.1.2 办理条件 A.2.1.2.1 女方户籍在镇辖区的已婚育龄妇女且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经青岛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的; 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夫妻一方从事矿工

22、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A.2.1.2.2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 人); 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

23、养 子女的; 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A.2.1.2.3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A.2.1.2.4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 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 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A.2.1.3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4、办结5、告知6、发证。 A.2.1.4 申办材料 A.2.1.4.1 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 A.2

24、.1.4.2 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A.2.1.4.3 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A.2.1.4.4 具有山东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A.2.1.4.5 夫妻子女的三人2寸合影一张。 A.2.1.5 承诺时限:30日内发证。 A.2.1.6 收费标准:免费。 A.2.2 办理事项: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A.2.2.1 办理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A.2.2.2 办理条件:依法登记结婚,未曾生育的夫妇。 A.2.2.3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 3、即办 4、发证。 A.2.2.4 申办材料: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一本、男女双方户

25、口簿,一张2寸结婚照片,跨乡镇的须 提供对方单位的婚育证明。 A.2.2.5 承诺时限:即办。 DB37/T 10262008 10 A.2.2.6 收费标准:免费。 DB37/T 10262008 11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便民服务中心功能示意图 B.1 便民服务中心功能示意图 申 办 人 村 便 民 服 务 室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调 处 中 心 司 法 所 稳 定 中 心 综 治 办 纪 委 经 管 审 计 中 心 相 关 管 区 业 务 部 门 农 业 科 技 中 心 投 资 服 务 中 心 镇 村 建 设 中 心 劳 动 保 障 中 心 计 生 服 务 中 心 农 业 办

26、 公 室 社 会 事 务 办 财 政 所 工 会 团 委 妇 联 组 织 办 宣 传 办 ( 代办员 )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 来信来访 ) ( 公共服务 ) 村便民服务室 申办人 DB37/T 10262008 12 B.2 部门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 窗口接待、登记 即 办 事 项 部门审核 承 诺 事 项 代 办 事 项 否 定 事 项 部门办结告知 部 门 及 时 办 理 部门接受上级反馈 申办人或村代办员 部 门 限 期 办 理 部 门 代 为 办 理 部 门 审 核 否 定 补 办 事 项 部门受理 补齐材料后 办结归档 DB37/T 10262008 13 附 录 C (资料

27、性附录) 服务过程中的文明用语 C.1 服务对象进门时,热情主动说: 请进; 您好; 您有什么事要我帮助办理; 请问办理何事。 C.2 服务对象多时,应说: 请稍等; 请按秩序排队办理。 C.3 办理业务时,应说: 请登记; 请出示有关材料; 对不起,您出示的材料不符合规定; 请出示正确的材料; 请您将表填写好、不清楚的地方请讲; 请您不要着急,您申请的事项我请示一下; 请您对一下您办理的业务; 请核对发票和钱数; 谢谢您的合作,请保管好您的材料。 C.4 遇到意外无法办理业务时,应说: 对不起,机器出故障,请稍候; 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对不起,请稍等,我帮您问一下别的同志; 对不起,请下次

28、带齐资料办理。 C.5 办理完业务应说; 您的业务已办妥,再见; 请您 X 月 X 日来领取证照; 请提批评意见。 C.6 接听电话时应说: 您好! 请问您是哪位? 请问有什么我们可以帮助你? 对不起,请您再重复一遍好吗? 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DB37/T 10262008 14 C.7 受到服务对象表扬时,应说: 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C.8 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和建议时,应说: 谢谢您,欢迎您的监督和帮助。 谢谢你,您的意见我们会慎重考虑的。 谢谢你,您的意见我们一定会采纳。 非常感谢,您的意见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帮助。 DB37/T 10262008 15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工

29、作制度 D.1 领导带班制 领导带班制是指每日安排一名副镇级以上领导在便民服务中心轮流值班的制度。 每位领导值班时间对外公开,实行在值班室坐班制度,佩带工作牌上岗。 带班领导工作职责:对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流程实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负责 受理并处理各类投诉。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无法当场解决的实行首接责任制,及时协调 相关业务部门,直至问题解决;对特殊情况的问题及时提交投诉监督小组调查处理。 作好当日带班记录。 带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出现空岗。有事自行调节人员顶岗。 D.2 值班主任制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在工作日设值班主任,负责中心的考勤、监督、咨询服务等工作。 值班主任由便民服

30、务中心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轮流担任,每日设 1 名,实行在总服务台坐班制度, 挂牌上岗。 值班主任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有事向带班领导请假,以便及时调换顶岗,不误工作。 值班时间不得出现空岗。 值班主任要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特殊情况和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 带班领导。 D.3 首接责任制 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咨询事项时,实行首接责任,被询问部门的第一位人员为首接责任人。 首接责任人被询问的申办事项,属于本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 所需材料,并让其签字确认。 申办人询问不属于本工作职责范围或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许可事项,首接责任人应当将 申办人介绍到相关责任人

31、或相关业务部门。 D.4 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便民服务中心将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申办材料、承诺 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承诺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 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各类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申办材料、承诺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向社 会作出公开承诺。 受理的服务事项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D.5 AB岗工作制 AB 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相近岗位(一个部门内部)A 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 岗 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A 岗责任人不在岗,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 岗责任人要主动 DB37/T

32、10262008 16 顶岗。 B 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 A 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 A 岗的工作认真 负责,并对执行 A 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AB 岗之间要相互传授业务知识;各业务部门应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确保能 相互顶岗,顺畅运作。 各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空岗,延误服务工作的正常办理。 D.6 联合调处制 联合调处制是指申办事项需多个业务部门联合共同办理与处理并限期承诺办结的工作制度。 由服务窗口明确联合调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责任部门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 办结后,责任部门负责将办理

33、结果录入微机反馈给服务窗口。 D.7 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申办人咨询和办理的事项必须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的制度。 申办人咨询时,承办人应热情、主动提供咨询服务,要耐心讲解、说明,直到办事人听明白 为止。 对于申办人手续、资料不全的,承办人要在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上一次性列清需补办的事 项。 D.8 否定报备制度 对经审核属于否定事项的申办事项,工作人员按要求进行否定报备的制度。 若申办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提出异议,双方意见出现不一致时,承办人应填写否定报备表 并于当日向带班领导汇报。 带班领导审核否定报备表后,须在当日作出确认意见,承办人接到确认意见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当面告知申请人领导确认意见。确认承办人属违反规定否决的,须在当日予 以纠正。 承办人对所经办的申请事项须实行否定报备而没进行否定报备,按失职处理。 D.9 办结告知制 办结告知制度是指申办人申办事项办结后,承办人在一定期限内通知申办人的制度。 办结告知形式:书面通知、电话或手机短信。 办结告知时限:办结 2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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