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T 682-2011 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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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020P 2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B42DB42/T 6822011土 地 整 治 工 程 建 设 规 范 Consturction specification of land renovation project 2011-01-05 发 布 2011-03-01 实 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42/T 6822011 I 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则 .25 工 程 类 型 区 和 工 程 模 式 .35.1 工 程 类 型 区 .3 5.2 工 程 模 式 .3

2、6 土 地 平 整 工 程 .46.1 一 般 规 定 .46.2 耕 作 田 块 修 筑 工 程 .46.3 耕 作 层 地 力 保 持 工 程 .57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 .67.1 一 般 规 定 .67.2 水 源 工 程 .77.3 输 水 工 程 .87.4 喷 微 灌 工 程 .97.5 排 水 工 程 .10 7.6 渠 系 建 筑 物 工 程 .107.7 泵 站 及 输 配 电 工 程 .128 田 间 道 路 工 程 .148.1 一 般 规 定 .148.2 田 间 道 .148.3 生 产 路 .159 村 庄 整 治 .1510 其 他 工 程 .1510.

3、1 一 般 规 定 .1510.2 农 田 林 网 工 程 .15 10.3 岸 坡 防 护 工 程 .1610.4 谷 坊 治 理 工 程 .1610.5 坡 面 防 护 工 程 .16 DB42/T 6822011 II 11 项 目 区 外 相 关 工 程 .17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湖 北 省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工 程 类 型 区 分 布 示 意 图 .18附 录 B ( 资 料 性 附 录 ) 湖 北 省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工 程 类 型 区 划 分 及 主 导 因 素 表 .19 DB42/T 6822011 III 前 言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4、国 土 整 治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湖 北 省 国 土 整 治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郑 国 华 、 詹 发 友 、 陈 跃 进 、 吴 新 群 、 卢 荣 安 、 张 艳 、 李 四 江 、 柳 志刚 、 魏 昭 、 阚 酉 浔 、 原 国 华 、 杨 莹 、 袁 誉 刚 、 陈 艳 、 金 保 国 、 周 新 章 、 鄢 治 国 、 徐 术 坤 、 韩阳 昱 。 DB42/T 6822011 1 土 地 整 治 工 程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湖 北 省

5、土 地 整 治 工 程 建 设 的 总 则 、 工 程 类 型 区 和 工 程 模 式 、 土 地 平 整 工 程 、 灌 溉 与 排水 工 程 、 田 间 道 路 工 程 、 村 庄 整 治 、 其 他 工 程 和 项 目 区 外 相 关 工 程 。本 标 准 所 指 的 土 地 整 治 包 括 土 地 开 发 、 土 地 整 理 和 土 地 复 垦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湖 北 省 范 围 内 开 展 的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引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6、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5084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GB 15618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B 50052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B 50054 低 压 配 电 线 路 设 计 规 范GB/T 50085-2007 喷 灌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B/T 50265-1997 泵 站 设 计 规 范GB 50288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 50296 供 水 管 井 技

7、 术 规 范GB/T 50485-2009 微 灌 工 程 技 术 规 范SL 18 渠 道 防 渗 工 程 技 术 规 范SL 252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及 洪 水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土 地 复 垦 land reclamation对 因 生 产 、 建 设 活 动 挖 损 、 坍 塌 、 压 占 ( 生 活 垃 圾 和 建 筑 废 料 压 占 ) 、 污 染 或 自 然 灾 害 毁 损 等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目 前 不 能 利 用 的 土 地 , 采 取 整 治 措 施 , 使 其 恢 复

8、到 可 利 用 状 态 的 活 动 。3.2 土 地 开 发 land development土 地 开 发 是 指 在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划 定 的 可 开 垦 的 区 域 内 , 以 荒 山 、 荒 地 、 荒 滩 等 可 开 发 利 用 土 地资 源 为 对 象 , 通 过 工 程 和 生 物 措 施 进 行 整 治 和 配 套 建 设 , 以 达 到 可 供 利 用 的 活 动 。 DB42/T 6822011 2 3.3 土 地 平 整 land arrangement为 使 灌 水 均 匀 并 满 足 机 耕 及 水 土 保 持 等 要 求 而 进 行 的 田 面 整

9、 平 工 作 。3.4 工 程 类 型 区 engineering type area体 现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地 域 差 异 和 工 程 组 合 特 征 的 单 元 。 在 同 一 工 程 类 型 区 , 其 建 设 条 件 基 本 一 致 , 对应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基 本 一 致 。3.5 工 程 模 式 engineering pattern为 实 现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目 标 而 确 立 的 各 项 工 程 的 组 合 方 案 。3.6 坡 改 梯 changing slope fields into terracing通 过 对 坡 耕 地 实 施 修 筑 土 (

10、 石 ) 埂 、 增 厚 土 层 、 平 整 土 地 、 整 治 坡 面 水 系 等 工 程 措 施 , 变 坡 耕 地 为水 平 梯 地 或 缓 坡 梯 地 , 达 到 保 水 、 保 肥 、 高 产 稳 产 的 目 的 。 4 总 则4.1 通 过 田 、 水 、 路 、 林 、 村 综 合 整 治 , 增 加 有 效 耕 地 面 积 , 提 高 耕 地 质 量 和 农 业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 改善 农 业 生 产 条 件 和 生 态 环 境 , 促 进 土 地 资 源 可 持 续 发 展 利 用 ,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4.2 项 目 建 设 原

11、 则 包 括 :a)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的 原 则 ;b) 十 分 珍 惜 、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和 切 实 保 护 耕 地 的 原 则 ;c) 经 济 效 益 、 生 态 效 益 、 社 会 效 益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d)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专 项 规 划 ; 符 合 土 地 、 水 利 、 农 业 、 林 业 、 交 通 、 村 镇建 设 、 环 保 等 方 面 法 律 、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与 相 关 部 门 规 划 相 衔 接 ; e) 因 地 制 宜 ,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12、 和 产 出 率 的 原 则 ;f) 系 统 性 、 整 体 性 、 可 行 性 的 原 则 ;g) 政 府 决 策 与 公 众 参 与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4.3 项 目 建 设 应 实 现 以 下 目 标 :a) 田 块 规 则 、 田 面 平 整 、 土 壤 肥 沃 、 埂 坎 稳 固 , 耕 作 方 便 ;b) 农 田 灌 溉 水 源 有 保 障 , 完 善 灌 溉 与 排 水 配 套 设 施 , 达 到 灌 排 通 畅 , 防 洪 有 保 障 ;c) 路 网 与 项 目 区 外 主 干 公 路 衔 接 , 路 面 平 整 , 布 局 合 理 , 配 套 完 善 , 满 足 机

13、耕 、 农 业 生 产 运 输 和农 民 生 活 的 需 要 ;d) 满 足 农 田 防 护 需 要 和 环 境 景 观 协 调 要 求 , 起 到 保 持 水 土 、 保 证 生 态 环 境 良 性 循 环 的 作 用 ; e) 整 治 零 散 居 民 点 , 实 施 农 民 新 村 建 设 , 改 善 农 民 居 住 条 件 。4.4 不 得 在 禁 止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的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区 、 退 耕 还 林 区 实 施 项 目 , 不 得 毁 林 毁 草 和 占 用 行洪 河 道 、 围 湖 造 地 等 。4.5 项 目 区 有 可 靠 电 源 , 具 备 项

14、 目 施 工 用 电 及 项 目 区 农 业 生 产 、 农 民 生 活 用 电 条 件 。 DB42/T 6822011 3 4.6 项 目 区 水 文 、 地 质 、 气 候 、 植 被 等 自 然 条 件 能 够 满 足 农 业 耕 作 和 农 产 品 质 量 的 需 要 。5 工 程 类 型 区 和 工 程 模 式5.1 工 程 类 型 区三 个 一 级 工 程 类 型 区 分 别 为 :a) 鄂 东 低 山 丘 陵 类 型 区 : 典 型 行 政 区 范 围 包 括 本 省 东 部 的 黄 冈 市 、 黄 石 市 、 咸 宁 市 ;b) 鄂 中 平 原 类 型 区 : 典 型 行 政

15、 区 范 围 包 括 本 省 中 部 荆 州 市 、 武 汉 市 、 荆 门 市 、 襄 阳 市 、 孝 感 市 部分 县 市 以 及 省 直 管 的 仙 桃 市 和 潜 江 市 ;c) 鄂 西 高 原 山 地 类 型 区 : 典 型 行 政 区 范 围 包 括 十 堰 市 、 宜 昌 市 的 低 山 河 谷 地 带 、 恩 施 土 家 族 苗 族自 治 州 的 坪 坝 及 河 谷 地 区 。 5.2 工 程 模 式5.2.1 低 山 工 程 模 式以 提 高 该 区 域 抵 御 季 节 性 伏 旱 、 山 洪 等 自 然 灾 害 的 能 力 , 充 分 利 用 废 弃 园 地 、 灌 木 林

16、 和 疏 林 地 以 及荒 草 地 等 未 利 用 地 , 进 行 缓 坡 耕 地 的 “ 坡 改 梯 ” 等 为 实 施 重 点 , 以 达 到 进 一 步 提 高 区 内 土 地 的 抗 灾 害 能力 和 生 产 能 力 的 目 的 。5.2.2 丘 陵 工 程 模 式以 解 决 该 区 域 内 地 势 平 坦 范 围 内 的 排 水 问 题 、 丘 陵 地 带 的 洪 涝 问 题 以 及 该 季 节 性 干 旱 问 题 为 重 点 ,通 过 配 备 更 加 完 善 的 农 田 沟 渠 排 灌 设 施 及 加 大 林 网 建 设 力 度 , 增 强 农 田 抵 御 自 然 灾 害 的 能

17、力 , 改 良 土 壤物 理 性 状 以 增 强 其 保 水 保 肥 能 力 等 措 施 , 使 该 区 域 实 现 旱 涝 保 收 、 稳 产 高 产 、 生 产 及 生 态 条 件 明 显 改 善等 综 合 目 标 。 5.2.3 平 岗 工 程 模 式以 提 高 农 地 尤 其 是 旱 地 的 产 出 率 、 发 展 抗 旱 农 业 为 出 发 点 , 以 改 变 区 域 内 现 有 田 块 大 小 不 一 、 随 弯就 势 零 乱 分 布 以 及 建 设 完 善 泵 站 、 机 井 等 灌 溉 与 排 水 设 施 , 开 垦 未 利 用 的 沙 地 、 荒 草 地 等 未 利 用 地

18、, 改良 冷 浸 田 、 缺 素 田 、 沙 质 地 等 的 土 壤 条 件 和 防 护 林 网 的 综 合 规 划 布 局 与 建 设 为 重 点 , 以 达 到 提 高 区 内 土地 利 用 率 和 灌 溉 保 证 率 、 控 制 水 土 流 失 、 改 善 该 区 域 农 业 生 产 小 环 境 的 目 的 。5.2.4 岗 前 平 原 工 程 模 式以 合 理 调 整 农 地 结 构 、 建 立 田 、 林 、 路 、 渠 配 套 的 生 态 农 业 基 地 、 增 加 种 植 面 积 , 削 弱 旱 灾 影 响 ,解 决 漫 岗 边 缘 因 坡 面 来 水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洪

19、 涝 灾 害 问 题 , 加 强 防 护 林 网 建 设 , 减 少 土 地 被 风 蚀 、 沙 化 的 面积 , 保 护 脆 弱 的 生 态 环 境 等 为 工 程 实 施 的 重 点 和 目 标 。5.2.5 水 网 圩 田 平 原 工 程 模 式 以 提 高 该 区 域 内 现 有 农 田 的 建 设 标 准 、 改 造 中 低 产 田 、 减 少 沼 泽 、 洼 地 等 零 星 闲 散 地 、 解 决 长 江 及汉 水 两 岸 局 部 高 河 滩 地 的 缺 水 问 题 和 湖 积 地 带 地 势 低 洼 处 的 渍 涝 问 题 、 加 大 排 灌 水 网 及 相 关 水 工 建 筑

20、物的 建 设 力 度 、 疏 通 河 道 以 增 强 区 域 排 涝 泄 洪 能 力 、 完 善 农 田 林 网 建 设 和 改 善 沿 江 平 原 的 生 态 环 境 。5.2.6 河 ( 沟 ) 谷 盆 地 工 程 模 式 DB42/T 6822011 4 以 提 高 该 区 域 抵 御 洪 涝 、 渍 害 等 灾 害 的 能 力 , 充 分 利 用 河 谷 滩 涂 、 荒 草 地 等 未 利 用 地 , 加 强 水 源 补充 工 程 及 田 间 渠 系 工 程 建 设 为 重 点 , 以 达 到 进 一 步 扩 大 灌 溉 面 积 、 提 高 农 田 生 产 能 力 、 减 弱 水 流

21、冲 刷 对河 谷 地 带 的 侵 蚀 和 水 土 流 失 等 目 的 。5.2.7 岩 溶 坪 坝 工 程 模 式以 改 善 该 区 域 地 块 零 乱 、 破 碎 , 增 加 土 层 厚 度 , 控 制 土 壤 流 失 、 土 地 退 化 现 象 , 缓 解 因 地 表 裂 隙 和溶 斗 较 多 、 地 表 水 和 降 雨 易 渗 漏 而 导 致 的 干 旱 问 题 为 重 点 ; 以 达 到 提 高 耕 地 质 量 和 农 业 生 产 水 平 , 增 强农 田 生 态 系 统 的 抗 干 扰 能 力 , 减 少 泥 石 流 、 滑 坡 和 石 漠 化 等 剧 烈 水 土 流 失 现 象 的

22、 目 的 , 使 该 区 域 的 农 业生 产 和 生 态 条 件 得 到 较 大 改 善 。6 土 地 平 整 工 程6.1 一 般 规 定 6.1.1 耕 作 田 块 布 置 应 根 据 项 目 区 地 形 、 地 貌 和 整 理 后 种 植 模 式 确 定 田 块 类 型 , 丘 陵 区 宜 修 建 梯 田 ,平 原 区 宜 修 建 条 田 。6.1.2 耕 作 田 块 布 置 应 尽 量 保 持 行 政 乡 ( 镇 ) 、 村 、 村 民 小 组 原 有 所 有 权 属 的 完 整 性 , 尽 量 保 持 原 有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完 整 性 , 稳 定 农 村 土 地 家 庭 联

23、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权 属 调 整 和 权 属 纠 纷 。6.1.3 耕 作 田 块 布 置 应 与 沟 渠 、 道 路 、 村 庄 布 局 相 协 调 , 与 项 目 区 农 民 耕 作 习 惯 相 适 应 , 方 便 农 民 生产 作 业 。6.1.4 耕 作 田 块 布 置 应 尽 量 保 证 田 块 形 状 规 整 , 便 于 田 间 机 械 作 业 和 田 间 生 产 管 理 。6.1.5 耕 作 田 块 布 置 应 保 证 长 边 方 向 受 光 照 时 间 最 长 , 受 光 热 量 最 大 。6.1.6 土 地 平 整 单 元 的 选 择 应

24、与 灌 溉 与 排 水 、 道 路 设 施 配 套 , 尽 量 保 持 挖 填 平 衡 , 减 少 客 土 、 弃 土 。6.1.7 土 地 平 整 单 元 内 部 高 差 不 宜 超 过 2m, 若 超 过 2m, 应 细 分 平 整 区 域 。 6.1.8 平 原 区 在 不 影 响 灌 排 的 条 件 下 , 应 以 田 块 或 田 块 内 部 的 格 田 、 畦 田 为 平 整 单 元 ; 丘 陵 应 以 一 块梯 田 为 平 整 单 元 。6.1.9 平 整 后 灌 溉 水 田 格 田 的 田 面 高 差 宜 控 制 在 5cm之 内 , 旱 作 区 畦 田 的 田 面 高 差 宜

25、控 制 在 8cm之 内 。6.2 耕 作 田 块 修 筑 工 程6.2.1 田 块 长 边 方 向 应 符 合 当 地 农 业 种 植 习 惯 , 宜 选 择 南 北 朝 向 。6.2.2 田 块 形 状 力 求 规 整 , 长 边 与 短 边 的 交 角 以 直 角 或 接 近 直 角 为 宜 , 形 状 选 择 依 次 为 长 方 形 、 正 方形 、 梯 形 , 避 免 三 角 形 、 多 边 形 或 其 他 不 规 整 的 形 状 , 以 方 便 田 间 耕 作 。6.2.3 田 块 长 度 及 宽 度 应 满 足 灌 溉 、 排 水 和 农 机 作 业 的 要 求 , 并 符 合

26、当 地 农 业 生 产 习 惯 。 条 田 长 度 、宽 度 及 田 块 规 模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 。 DB42/T 6822011 5 表 1 田 块 长 度 、 宽 度 及 田 块 规 模 表项 目 低 山 工 程 模式 ( 1) 丘 陵 工 程模 式 ( 2) 平 岗 工 程 模式 ( 1) 岗 前 平 原 工程 模 式 ( 2) 水 网 圩 田 工程 模 式 ( 3) 河 (沟 )谷 盆地 工 程 模 式( 1) 岩 溶 坪 坝 工程 模 式 ( 2)田 块 规 模 ( ha) 0.5 8.0 0.8 10.0 2.7 12.5 6.0 18.0 8.0 21.0 4.5

27、 21.0 0.8 10.0耕 作田 块 长 度( m) 100 400 100 400 270 500 300 600 400 700 300 700 100 500宽 度( m) 50 200 80 250 100 250 200 300 200 300 150 300 80 200 格 田 长 度( m) 50 80 50 100 50 100 60 120 80 140 60 120 50 100宽 度( m) 5 40 5 40 30 50 30 50 30 50 30 50 20 406.2.4 田 块 田 面 高 程 应 根 据 原 地 面 高 程 确 定 , 尽 量 减 少 挖

28、 填 土 方 量 。 相 邻 田 块 的 田 面 高 差 应 满 足 末 级固 定 沟 渠 上 下 水 位 衔 接 的 要 求 。6.2.5 梯 田 田 面 长 度 主 要 根 据 地 形 、 田 面 平 整 度 、 耕 作 工 作 效 率 等 确 定 。 梯 田 田 面 宽 度 主 要 根 据 地 形及 种 植 作 物 类 型 等 因 素 确 定 。 各 工 程 类 型 区 梯 田 适 宜 尺 寸 见 表 2。表 2 梯 田 规 格 及 田 坎 标 准 控 制 表 项 目 低 山 工 程模 式 ( 1) 丘 陵 工 程模 式 ( 2) 平 岗 工 程模 式 ( 1) 岗 前 平 原工 程 模

29、 式( 2) 水 网 圩 田工 程 模 式( 3) 河 (沟 )谷盆 地 工 程模 式 ( 1) 岩 溶 坪 坝工 程 模 式( 2)格田规格 长 度( m) 水 平 梯 田 50 80 50 100 50 100 60 120 60 120 50 100坡 式 梯 田 60 100 60 100 60 100 60 100 60 100 60 100宽 度( m) 水 平 梯 田 5 40 5 40 5 40 5 40 5 40 5 40坡 式 梯 田 20 40 20 40 20 40 20 40 20 40 20 40田坎 长 度( m) 水 平 梯 田 1.0 2.0 1.0 2.0

30、1.0 1.5 1.0 1.5 1.0 2.0 1.0 2.0坡 式 梯 田 0.6 1.5 0.6 1.5 0.6 1.5 0.6 1.5 0.6 1.5 0.6 1.5宽 度( m) 水 平 梯 田 0.5 0.5 0.5 0.5 0.5 0.5坡 式 梯 田 0.5 0.5 0.5 0.5 0.5 0.56.2.6 梯 田 田 坎 应 坚 持 安 全 、 占 地 少 、 用 工 省 、 就 地 取 材 的 原 则 , 根 据 地 形 、 地 面 坡 度 、 土 层 厚 度 等 确 定 。6.3 耕 作 层 地 力 保 持 工 程6.3.1 土 地 平 整 后 土 壤 的 镉 、 汞 、

31、砷 、 铜 、 铅 等 环 境 指 标 应 符 合 GB 15618 的 规 定 。6.3.2 土 壤 的 耕 作 层 厚 度 及 耕 作 层 厚 度 要 便 于 耕 作 利 用 , 具 有 较 好 的 保 水 、 保 肥 能 力 , 适 宜 农 作 物 生长 , 具 体 指 标 应 达 到 表 3 的 要 求 。 DB42/T 6822011 6 表 3 耕 地 土 壤 质 量 标 准 表耕 地 质 量 指 标 水 田 旱 地土 壤 剖 面 构 造 均 粘 、 上 砂 下 粘 型 均 粘 、 上 砂 下 粘 型土 壤 质 地 砂 壤 土 轻 粘 土 砂 壤 土 重 壤 土土 层 厚 度 (c

32、m) 40 50耕 作 层 厚 度 (cm) 15 20犁 底 层 厚 度 (cm) 8 12 8 126.3.3 土 地 平 整 应 尽 量 避 免 或 减 少 对 耕 作 层 的 破 坏 。 如 动 土 面 积 较 大 , 应 进 行 耕 作 层 剥 离 与 回 填 。 灌溉 水 田 和 土 地 平 整 中 挖 填 厚 度 小 于 10cm的 田 块 可 不 进 行 耕 作 层 剥 离 。6.3.4 耕 作 层 剥 离 与 回 填 中 , 暂 不 能 回 填 的 表 层 熟 土 , 应 采 取 一 定 的 保 护 措 施 , 如 用 塑 料 布 遮 盖 , 避免 暴 雨 淋 刷 而 使 土

33、 壤 大 量 流 失 , 待 平 整 完 成 后 再 将 耕 作 层 回 填 。 7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7.1 一 般 规 定7.1.1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中 蓄 水 、 引 水 和 提 水 枢 纽 的 水 工 建 筑 物 级 别 应 符 合 SL252的 规 定 。 灌 排 沟 渠上 的 建 筑 物 级 别 应 符 合 GB 50288 的 规 定 。7.1.2 在 堤 上 修 筑 的 水 源 工 程 及 渠 系 建 筑 物 , 其 级 别 不 得 低 于 堤 的 级 别 ; 渠 系 建 筑 物 与 公 路 交 叉 布 置时 , 其 级 别 不 得 低 于 公 路 的

34、级 别 。7.1.3 不 同 模 式 下 灌 溉 设 计 保 证 率 应 符 合 表 4 的 规 定 。表 4 不 同 类 型 区 灌 溉 设 计 标 准 工 程 模 式 耕 地 利 用 方 式 灌 溉 设 计 保 证 率 ( %)低 山 工 程 模 式 ( 1) 旱 地 /水 田 75 85丘 陵 工 程 模 式 ( 2) 旱 地 /水 田 75 85平 岗 工 程 模 式 ( 3) 旱 地 /水 田 80 90岗 前 平 原 工 程 模 式 ( 4) 水 田 80 90水 网 圩 田 工 程 模 式 ( 5) 水 田 85 95河 (沟 )谷 盆 地 工 程 模 式 ( 6) 旱 地 /水

35、 田 80 90岩 溶 坪 坝 工 程 模 式 ( 7) 旱 地 /水 田 80 907.1.4 设 计 暴 雨 重 现 期 宜 采 用 10年 一 遇 。 旱 作 区 宜 采 用 1 天 3天 暴 雨 从 作 物 受 淹 起 1天 3 天 排 至田 面 无 积 水 ; 水 稻 区 宜 采 用 1 天 3 天 暴 雨 3 天 5 天 排 至 耐 淹 水 深 。 当 地 标 准 高 于 本 标 准 时 , 应 按 当地 标 准 执 行 。 7.1.5 小 麦 、 油 菜 、 玉 米 种 植 区 地 下 水 位 应 控 制 在 0.8m以 下 , 棉 花 种 植 区 地 下 水 位 应 控 制 在

36、 1.2m。7.1.6 建 ( 构 ) 筑 物 的 防 洪 标 准 按 20年 一 遇 标 准 设 计 。7.1.7 灌 溉 水 质 应 符 合 GB 5084 的 规 定 。7.1.8 旱 作 区 田 间 灌 溉 水 利 用 系 数 设 计 值 不 宜 低 于 0.90, 水 田 区 田 间 灌 溉 水 利 用 系 数 不 宜 低 于 0.95,管 道 灌 溉 水 利 用 系 数 不 宜 低 于 0.97。 DB42/T 6822011 7 7.2 水 源 工 程7.2.1 塘 堰 ( 坝 )7.2.1.1 塘 堰 宜 布 置 在 集 水 面 积 大 , 来 水 丰 富 , 地 形 条 件 好 , 且 地 质 稳 定 , 筑 坝 材 料 有 保 障 的 地 方 。7.2.1.2 新 修 塘 堰 容 积 不 宜 超 过 100000m3, 整 修 塘 堰 容 积 不 宜 超 过 100000m3。7.2.1.3 塘 堰 挡 水 坝 坝 长 不 宜 超 过 50m, 坝 高 不 宜 超 过 5m。 土 坝 、 土 石 坝 顶 宽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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