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T 957.4-2019 “渝快办”工作规范 第4部分:政务服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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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1.040.03 A 12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957.42019 “渝快办”工作规范 第 4 部分: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2019-12-15 发布 2020-03-15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957.42019 I 目次 前言.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总体要求.1 3.1 工作原则.1 3.2 基本要求.2 4 事项管理.2 4.1 事项分类.2 4.2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素的编制.2 4.3 事项办理.3 5 审批服务便民“四个办”.4 5.1 基本原则.4 5.2 “马上办”.4 5.3 “网上

2、办”.5 5.4 “一次办”.5 5.5 “就近办”.6 6 服务指南编制.7 6.1 编制原则.7 6.2 编制程序.7 6.3 指南要素设置.7 7 审查工作细则编制.7 7.1 基本要求.7 7.2 要素编写.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奖励、确认、给付、裁决、其他类事项实施清单要素内容说明.10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清单特有要素的内容说明.25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行政强制、检查事项实施清单特有要素的内容说明.26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行政征收事项实施清单特有要素的内容说明.27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公共服务的查询类、投诉咨询类、场馆信

3、息类、政策文件类实施清单要素的内 容说明.28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常用的处理符号、流线符号和特殊符号说明.32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服务指南的要素与编写要求.33 DB50/T 957.42019 I 前言 DB50/T957“渝快办”工作规范分为7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建设与服务; 第3部分: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4部分: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第5部分: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第6部分:问政咨询工作规范; 第7部分:效能监管工作规范。 本部分是DB50/T957的第4部分。 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

4、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两江新区政务中 心、巴南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石柱 县行政服务中心、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谢江南、冯骏、李宗磊、罗先文、陈馨、向龙宇、王榛、邓科、邵光彩、罗霞、 姜华、谭红军、袁家鹏、杨春宝。 DB50/T 957.42019 1 “渝快办”工作规范 第 4 部分: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渝快办”政务服务的总体要求、事项管理、审批服务“四个办”、服务指南编制和 审查工作细则编制等方面的要求。 本

5、部分适用于“渝快办”政务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9.1-2015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69.2-2015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运行规范 第2部分:进驻要求 GB/T 32169.3-2015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GB/T36114-2018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规范 3 总体要求 3.1 工作原则 3.1.1 坚持全域统筹 加

6、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衔接,注重统分结合,完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标准规范,推进服务 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方面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各部门已建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 资源,全市统建,不断提升建设集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便利化水平。 3.1.2 坚持协同共享 坚持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充 分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以数据共享为核心,有力支撑技术融 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得协同管理和服务,推动面 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开、政务服务数据开放共享。

7、 3.1.3 坚持优化流程 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难点”、“堵点”、“痛点”,聚焦需要反复 跑、窗口排队长的事项和“进多站、跑多网”等问题,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发展成果,优化政务服 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强化重庆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推动政务服务更加便 利高效,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DB50/T 957.42019 2 3.2 基本要求 建设基本要求如下: a) 在“联”字上下功夫,让“小循环”融入“大平台”; b) 在“跑”字上求突破,让“群众跑”变为“数据跑”; c) 在“考”字上立铁规,让“宽松软”变成“严紧硬”; d) 在“用

8、”字上见实效,让“内容实”替代“形式虚”。 4 事项管理 4.1 事项分类 4.1.1 政务服务事项按照事项性质可分为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4.1.2 权力事项可分为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确认事项、 行政裁决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奖励事项、行政检查事项、其他权力事项。 4.1.3 公共服务事项可分为公共服务办理类、查询类、投诉咨询类、场馆信息类、政策文件类、通知 公告类、普通信息类。 4.2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素的编制 4.2.1 应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各要素进行编制,其中: a) 行政权力事项中,行政许可、奖励、确认、给付、裁决、其他类

9、事项实施清单要素及其内容见 附录A; b) 行政处罚的实施清单特有要素及其内容见附录B; c) 行政强制、检查事项的实施清单特有要素及其内容见附录C; d) 行政征收事项的实施清单特有要素及其内容见附录D; e) 公共服务事项中,公共服务办理类实施清单要素填写规范可参考行政许可事项填写规范,公共 服务的查询类、投诉咨询类、场馆信息类、政策文件类、通知公告类、普通信息类实施清单要 素及其内容分别见附录E的表E.1、表E.2、表E.3、表E.4、表E.5、表E.6。 4.2.2 政务服务事项要素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结果文件示范文档命名应详细规范; b) 咨询方式、投诉方式若填写电话应加区号

10、,且不应相同; c)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均不应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材料)”等类似不明确的内容; d) 申请材料每一项均应提供示范文本,并且示范文本应命名规范,每个示范文本应单独成一个文 档; e) 申请材料中材料的“来源渠道”应准确,以材料的落款来确定,“来源渠道说明”应照实填写。 如:申请书、申请表的落款是申请人,对应的来源渠道为“申请人自备”,“来源渠道说明” 非必填;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公安局,对应的来源渠道为“政府部门核发”,“来源渠道说明” 需填写公安局; f) 材料的设立依据是指须申请人提供该材料的法律法规依据,需明确法律文号和具体条款; g) 办理过程中环节人应具体到人名

11、;完成时限应准确,不可只填数字;颁发证件应填写证照或文 书的详细名称; h) 设定依据4个要素不能空项,其中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均应规范列明,每条法律法规均有文号; i) 办事地址应具体到窗口号,如果有集中受理实体大厅应明确到窗口号,若无实体大厅,应具体 到办公室号或者房间号;办理时间应精确; DB50/T 957.42019 3 j) 流程图各要素的绘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号。流程图中,应对各个符号均匀分配空间,各种符号的大小应尽可能统一; 2) 符号内的说明性文字。理解某个符号功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说明性文字应置于符号内, 应按从左至右和自上而下的方式来书写,并与流向无关。若说明性文字

12、的篇幅很大而不便 放进符号内时,可使用注解符; 3) 流线。流线应尽量避免交叉。如果不可避免出现交叉,交叉的流线之间也没有任何逻辑关 系,不对流向产生任何影响。一般情况下,流线应从符号的左边或顶端进入,从右边或底 端离开。应对准符号的中心。 4.2.3 流程图的符号包括事项实际处理操作的处理符号、指明控制流的 流线符号以及便于读写流程图 的特殊符号。其中,常用的处理符号、流线符号和特殊符号的名称和用途见附录F。 4.3 事项办理 4.3.1 一般规定 本条以行政许可为例,其他审批服务事项参照执行。 4.3.2 受理 4.3.2.1 能当场出证办结的事项,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 4.3.2.2 申

13、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3.2.3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 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3.2.4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出具受理通知书,进入受理阶 段,受理时间从收件之日算起。 4.3.2.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业务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 机关的要求能当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申请,并当场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进入受理 阶段,受理时间从收件之日算起。 4.3.2.6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能当场补齐补正,

14、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出具 一次性告知书,不能够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并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 告知书,详实详尽地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 4.3.2.7 申请人按照一次性告知书要求补齐全部材料的,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进入受 理阶段,受理时间从补齐之日算起;申请人不能在约定时限内按照一次性告知通知书要求补齐全部材料, 即为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作自动办结处理。 4.3.2.8 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由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牵头的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受理,一次收齐申请材料,推送至所涉及的

15、进驻部门窗口并组织实施。 4.3.2.9 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 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4.3.2.10 为方便行政相对人,由下级行政机关代办转报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应出具收件通知书,并 在上级行政机关规定期限内完成代办转报,上级行政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应当即出具受理通知书。 4.3.3 审查与决定 DB50/T 957.42019 4 4.3.3.1 对申请事项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由部门进 驻窗口组织开展,并出具特殊环节通知

16、书,告知申请人特殊环节参与人员范围、时限等信息,特殊 环节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事项承诺办理时限。 4.3.3.2 特殊环节实施结果应表述清晰、准确、客观,签字、盖章齐全后提交窗口,作为准予或不予 许可决定依据。 4.3.3.3 对同一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审批机关的,部门窗口在收到牵头部门推送的材料后,按规定流 程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决定,并将决定意见推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根据所有涉及部门窗口的决定意 见作出最终审批决定。 4.3.3.4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应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标准的, 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原因,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

17、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4.3.3.5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审批 专用章的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 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4.3.3.6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应当将许可结果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3.4 颁证与送达 窗口应根据申请人办理需求采取现场递交、证照寄送等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结果。 5 审批服务便民“四个办” 5.1 基本原则 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的基

18、本原则如下: a) “马上办”。合法、合规事项马上办,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 b) “网上办”。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提高网上大厅办理比例; c) “一次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原则上一次办结,包括一般事项“不见面审 批”,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实行马上响应、联合办理和限时办结的“一次 性办理”; d) “就近办”。面向个人的事项在附近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就近办,实现就近能办、多 点可办、少跑快办。 5.2 “马上办” 5.2.1 线下受理环节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照事项申请材料要求

19、,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 出处理: 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直接受理,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 b) 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c) 申报事项不需要办理的、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2.2 线下审查决定环节 DB50/T 957.42019 5 进驻部门首席代表(或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或当天)作出决定: a)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加盖本审批服务实施机关行政审批专 用章的行政许可证照; b)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向申请人当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3 “网上办” 5.3

20、.1 网上注册/登录 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应提供网上办理注册/登录服务,并符合以下要求: a) 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位的用户提供统一身份认证,宜为企业用户提供CA数字认证登 录服务,宜为个人用户提供手机号码身份认证登录服务; b) 用户注册信息至少包括用户类别、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 系方式,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提供实名认证服务; c) 实名认证用户可办理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审批(预审批)服务。 5.3.2 网上预约 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应提供网上预约服务,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提供24小时网上受理预约申请服务(系统维护时间除外); b) 为公众提供前往实体政务

21、服务大厅办理事项的预约时间选择; c) 提供包括邮件、短信、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多样服务方式。 5.3.3 网上申报 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应提供网上申报服务,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提供网上申报所需文件主要格式的上传功能,并将网上申报的材料实施传送到内网审批系统; b) 应在法定时限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反馈给用户; c) 对经统一身份认证的用户应提供预受理服务; d) 上传申报资料,通过内部流转,共享信息,实现一站式申报受理。 5.3.4 网上审批(预审批) 5.3.4.1 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的用户应提供事项网上审批服务功能;若申请事项完成审批需要现场核实 的,应提供网上预审批服务。 5.3.4.2 网

22、上审批(预审批)的事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及时审批,即办事项当日内办结,承诺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b) 提供多渠道审批结果反馈服务。 5.3.5 办理状态查询 5.3.5.1 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应设立事项办理状态查询栏目,依据受理编号或有效证件号码等方式,提 供事项办理查询服务。 5.3.5.2 事项办理状态信息应至少包括:事项类型、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办件名称、申请时间、受 理部门、当前办理状态等。 5.4 “一次办” 5.4.1 线下受理环节 DB50/T 957.42019 6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照事项申请材料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 出处理: a)

2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网上受理事项从其平台要求); b) 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c) 申报事项不需要办理的、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4.2 线下审查环节 5.4.2.1 具备审查权限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形成资料审查结论 书面材料。 5.4.2.2 事项受理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具备审查权限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下 达现场核查任务,组织(或)现场核查承办科室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形成现场核查结论书 面材料。核查时限从核查任务下达到核查结论形成

24、之间的时间,不应超过审查工作细则规定的时限。 5.4.2.3 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审批服务事项,审批服务实施机关可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技术 机构承担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环节的审查工作。 5.4.2.4 事项受理后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程 序的,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受理通知书上注明时限范围内完成相应流程,形成书面结 果材料。本流程属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时限内;否则,所需时间计算 在行政许可法定时限内。 5.4.2.5 具备审查权限的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审查环节中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其它程序形成的审查结 果材料统

25、一汇总。 5.4.3 线下决定环节 5.4.3.1 一般事项,可由审批服务实施机关负责人、首席代表或授予决定权的窗口工作人员作出决定; 情况复杂的或者重大的事项,可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或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方式作出决定。 5.4.3.2 审批服务实施机关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a)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 的行政许可证件; b)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4.3.3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审批服务实施机关应建立决定告知和公开制度,采用决定告知、服务 场所现场公开和查询、电话问询、电子政务平台网

26、上公开和查询等方式,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批决定结 果。 5.4.4 线下送达环节 5.4.4.1 审批服务实施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审批服务实施 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证件。 5.4.4.2 审批服务实施机关可采取行政服务大厅(或窗口)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行政许可证件。 5.5 “就近办” 5.5.1 “就近办”应统一以下内容: a) 梳理事项; b) 编制流程; c) 公开标准; DB50/T 957.42019 7 d) 进驻乡镇(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5.5.2 在“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基础上,实现乡镇(镇街)

27、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 服务中心的“就近办”。 6 服务指南编制 6.1 编制原则 服务指南的编制应遵循合法合规、简明实用、通俗易懂、公开透明的原则。 6.2 编制程序 6.2.1 服务指南初稿由进驻部门负责起草,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6.2.2 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服务指南进行审定后公开实施。 6.3 指南要素设置 6.3.1 指南要素应按附录G的规定设置和排序。 6.3.2 可选要素可根据具体进驻事项的实际情况选择。 7 审查工作细则编制 7.1 基本要求 7.1.1 对象选择 7.1.1.1 审查工作细则应和该事项的服务指南相对应。 7.1.1.2 事项的服务

28、指南中如果涉及多种不同的业务类型,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编制审查工作细则: a) 申请材料目录差异较大; b) 审查工作的环节流程不同。 7.1.2 编制要求 7.1.2.1 审查工作细则应依据服务指南中对外公布的流程图制定,把审查流程中涉及的所有环节,细 化到审批部门内部办理的具体岗位,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工作职责。 7.1.2.2 审查工作细则中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a) 环节; b) 出具的文件及时限; c) 岗位信息; d) 审查内容(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性质数量等); e) 审查要求; f) 审查方式; g) 判断标准; h) 注意事项; i) 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7.2 要素

29、编写 DB50/T 957.42019 8 7.2.1 环节 7.2.1.1 环节中应包含行政许可实施的三个基本环节:受理、审查和决定。 7.2.1.2 在审查环节中涉及逐级审查、现场勘察、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环节的,应按照实际情况 分别设置环节。 7.2.1.3 共同审批事项中,属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的内容,可不在审查环节中体现。 7.2.2 出具的文件及时限 7.2.2.1 应填写该环节需要出具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或结果性材料。 7.2.2.2 应填写该环节需要提供给下一环节的结果性材料。 7.2.2.3 每个环节应注明具体办理时限,各环节的时限之和不得超出该事项的承诺时限。 7.2

30、.2.4 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可不注明具体时限。 7.2.3 岗位信息 岗位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办理人角色(A岗、B岗); b) 办理人姓名; c) 办理人职务(首席代表应在此填写“首席代表”,其他的填写行政职务); d) 办理人电话(宜填写座机号码)。 7.2.4 审查内容 7.2.4.1 材料名称 7.2.4.1.1 应填写该环节需要进行审查的材料名称。 7.2.4.1.2 决定环节应填写审查环节出具的结果性材料名称。 7.2.4.2 材料来源 应编写材料的获得方式,包含以下几种方式: a) 申请人窗口提交; b) 申请人网络提交;

31、 c) XXX(部门)信息共享。 7.2.4.3 性质数量 描述材料的性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和数量。 7.2.5 审查要求 7.2.5.1 应根据不同环节对材料的审查重点进行编写。 7.2.5.2 编写内容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材料的性质和数量符合要求; b) 符合XXXX要求或规定(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c) 符合XXXX规范要求(部门规章或实施文件); d) 符合XXXX要求(标准)。 7.2.6 审查方式 DB50/T 957.42019 9 依据环节中对材料实际采用的审查方式编写,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书面审查; b) 现场查勘; c) 会议决定; d) 专

32、家评审; e) 第三方评审。 7.2.7 判断标准 7.2.7.1 应依据材料在不同环节中的审查要求编写,明确判断边界。 7.2.7.2 现有法律法规有明确指导性要求的,应直接引入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 7.2.7.3 现有法律法规有要求,但不明确的,应在法律法规的要求范围内细化判断边界。 7.2.8 注意事项 编写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a) 该事项的禁止性要求; b) 部门的实施细则要求; c) 该事项的数量限制。 7.2.9 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应填写法律法规规章中对不当审查行为的追责依据,如不同层级法律法规都有相应要求,填写最低 一级的法律法规要求。 DB50/T 95

33、7.42019 10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奖励、确认、给付、裁决、其他类事项实施清单要素内容说明 行政许可、奖励、确认、给付、裁决、其他类事项实施清单要素内容见表A.1。 表 1 行政许可、奖励、确认、给付、裁决、其他类事项实施清单要素内容说明 序号 要素名称 内容说明 填写示例 是否必填 基本信息 1 事项名称 填报事项的名称,1、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来源于国务院各部门,依 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进行的系统梳理。2、各地依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实施政务服务,其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应与基本目录保持一致。3、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34、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政策进行细化的,其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仍应与基本目录保持一致。4、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未设定的,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地方政府 规章创设的事项,其名称可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或惯例设定。确保合法性、合规性。名称 中不能加入实施机关或实施主体的名称、地名和数字。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同级别或同级 别间相同事项名称要保持一致。 例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年审 是 2 事项类型 事项的所属行政权力类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 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 (不特

35、别说明为单选,下同) 例:行政许可 是 3 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前审后批(承诺件)、即审即办(即办件) 例:承诺件 是 4 基本编码 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是 DB50/T 957.42019 11 表 A.1(续) 序号 要素名称 内容说明 填写示例 是否必填 5 实施主体编码 填报实施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例: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000009276580G 是 6 权力来源 填报事项的权力来源,权力来源类型有:法定本级行使、上级授权、同级授权、上级委 托、同级委托、上级下放 例:法定本级行使 是 7 委托部门 实施主体性质为受委托组织时,填报委托部门的名

36、称,否则无需填写。如需填写,应使 用法人单位登记的规范全称。若在基本信息模块“权力来源”字段选择“同级委托”或 “上级委托”则在下方会弹出此项,且为必填。 例: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 8 行使层级 事项的行使层级,行使层级类型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和 分级管理,行使层级为1个。 例:市级 是 9 实施主体 办理具体政务服务事项的机构名称。应使用法人单位登记的规范全称。 例: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是 1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 例:法定机关 是 11 法定办结时限 法律法规明确的办结时限。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明确办结时限的必须填写;若法律条文 里面没有

37、明确规定的参照行政许可法填写,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示例:10 是 12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填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否 13 承诺办结时限 实际对外承诺办件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不得超过法定办结时限(以工作日为准,如 是自然日须进行换算填写);若承诺办结时限不明确的,填写法定办结时限的数值。 示例:5 是 14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填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否 15 是否收费 填:是/否 若选择“是”则需在收费项目信息模块维护收费信息。 是 16 计划生效日期 填写当前版本实施清单生效日期。形式为“年-月-日”,年份使用四位数字。当前版本实 施清单完成编制后,因培训、系统改造等原因不立即实施的,可填写计划生效日期,由 系统在该日期自动将事项“上架”。 例:2018-10-1 否 DB50/T 957.42019 12 表 A.1(续) 序号 要素名称 内容说明 填写示例 是否必填 17 计划取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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