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T 957.2-2019 “渝快办”工作规范 第2部分: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建设与服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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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040.03 A 12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957.22019 “渝快办”工作规范 第2部分: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 建设与服务 2019-12-15发布 2020-03-15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957.22019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建设.1 3.1选址及规模.1 3.2空间布局.2 3.3设施设备.3 3.4标志标识.4 4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进驻.4 4.1管理机构.4 4.2进驻部门.4 4.3进驻事项.5 4.4进驻人员.5 5 政务服务实

2、体大厅(窗口)事项办理.7 5.1信息公开服务.7 5.2排队叫号服务.7 5.3网上预约服务.7 5.4现场咨询服务.7 5.5申请.8 5.6受理.8 5.7审查.9 5.8决定.9 5.9收费.9 5.10 颁证与送达.9 5.11 24小时自助服务.10 5.12 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事项办理.10 5.13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事项办理.10 6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服务礼仪及服务行为.10 6.1服务礼仪.10 6.2服务行为.12 7 政务服务效能水平评估.13 8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运行保障.13 8.1安全与应急管理.13 8.2信息化管理.13 DB50/T

3、957.22019 II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各类服务中心形象标识(单排中英文文字横向排列组合方式).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常用公共信息符号.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授权委托书格式示例.23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登记备案表.25 DB50/T 957.22019 III 前言 DB50/T 957“渝快办”工作规范分为7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建设与服务; 第3部分: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4部分: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第5部分: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第6部分:问政咨询工作规范; 第7部分:效能监管工作规范。 本部分是

4、DB50/T 957的第2部分。 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两江新区政务中 心、巴南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石柱 县行政服务中心、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谢江南、冯骏、李宗磊、罗先文、邱克斌、陈馨、宋洁、邓科、邵光彩、罗霞、 姜华、谭红军、袁家鹏、杨春宝。 DB50/T 957.22019 1 “渝快办”工作规范 第2部分: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建设与服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政

5、务服务实体大厅建设、进驻、事项办理、服务礼仪及服务行为、服务评估、运行保 障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建设、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部分体系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9-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8894-2016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6、 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21061-2007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21064-2007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22081-2016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 GB/T32168-2015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 GB/T32170.1-2015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32170.2-2015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 GB/T32618-2016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业务规范 DB5

7、0/957.7-2019“渝快办”工作规范 第7部分:效能监管工作规范 3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建设 3.1 选址及规模 3.1.1 选址 3.1.1.1 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 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较完善、方便群众办事的地点。 3.1.1.2 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宜设置一定规模的能满足服务对象办事需要的停车场所,应 避免建设在繁华商业区。 3.1.1.3 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应与住宅分开设置。 3.1.1.4 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应设置在建筑物的较低楼层。 DB50/T957.22019 2 3.1.2 规模 应

8、以与本行政区人口总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求为原则,确 定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建筑规模。 3.1.3 场所环境 3.1.3.1 大厅外立面应保持整洁、无破损,外立面装饰、装修宜简单、庄重大方。 3.1.3.2 内部楼层地面、墙面装修应简洁、统一,色调一致,符合开放式、柜台式办公需求。 3.1.3.3 内部楼层宜摆放适量盆栽植物,统一品种、规格,盆体应干净、整洁美观。 3.1.3.4 内部环境应干净整洁,无污水、污物、污渍、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3.2 空间布局 3.2.1 基本要求 3.2.1.1 主体建筑可根据房屋建筑形式设置多层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可按工

9、作需要划分为开放式工作 前后台,前台台面上方应悬挂标识牌。 3.2.1.2 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服务场所进行合理布局: a) 服务功能相对集中; b) 内部办公和外部服务宜适度分离、相互对应和方便服务。 3.2.1.3 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需求,按服务功能类型对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进行功能分区,合理设置窗 口服务区、咨询服务区、休息等候区、自助服务区、投诉受理区等服务区域,各区域面积根据具体业务 受理情况进行设置。 3.2.1.4 各区域设置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个性化需求,可合并设置。 3.2.1.5 服务大厅应根据办事流程和公共安全需要设置人员流动通道和无障碍通道。 3.2.1.6 区县(自治县)政务

10、服务实体大厅各功能区应按照本部分3.2.2至3.2.9的要求设置,乡镇(街 道)政务服务实体大厅、村(社区)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可参考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进行功 能分区。 3.2.2 窗口服务区 3.2.2.1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应合理设置窗口,原则上将行政许可服务与便民服务分区设置,并兼顾业 务关联性。 3.2.2.2 窗口应为开放式,且数量满足服务需求。 3.2.2.3 该区域的窗口台面尺寸、样式、物品摆放等均应统一,工作台面的高度宜为75 cm左右,宽 为75 cm至100cm左右;应在台面上方悬挂(悬挂的高度应一致)或在台面上摆放有窗口名称的标识 牌,标识牌的样式、尺寸应统一,应在

11、窗口醒目位置张贴窗口服务事项二维码。 3.2.2.4 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应根据办事需求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便民服务用品。 3.2.2.5 市级部门,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应将窗口计算机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乡镇(街道)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村(社区)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应接入政务服务平台。 3.2.2.6 大厅应提供开展便民服务工作所需的授权书、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 证复印件及收费专用票据和服务指南、服务人员身份及工号,并接受社会监督。 3.2.3 咨询服务区 DB50/T 957.22019 3 3.2.3.1 应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的入口附近设置咨

12、询引导台,配置专门的人员提供大厅引导、 政策或办事信息咨询等服务;在办事程序较复杂的窗口,宜增设专门的咨询服务点或配置专门的人员提 供咨询。 3.2.3.2 在咨询引导台附近或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其他显著而不阻碍办公和人员通行的位置 应设置信息公开资料架。 3.2.4 休息等候区 休息等候区应设置在较为宽敞附近位置,原则上每层不少于两处。该区域应根据办事群众的规模配 置椅凳。 3.2.5 自助服务区 自助服务区应相对独立,根据自动化办公要求配备自助服务设施设备,宜有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3.2.6 填表区 填表区应配置桌子、椅凳,摆放办公用品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错误示例等资料。 3.2

13、.7 投诉受理区 投诉受理区应有工作人员值守,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受理、处理投诉。 3.2.8 商务服务区 各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设置商务服务区,提供邮政快递、银行服务、打印扫描、电 话传真、印章刻制等服务。 3.2.9 其他功能区 可根据场地面积大小和服务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功能区,如会议室、卫生间、更衣室等。 3.3 设施设备 3.3.1 大厅内设施设备应标识明晰、整洁有序,功能正常,定期检查维护。 3.3.2 大厅应配备的设施设备包括: a) 办公设备。窗口前台、后台位应配备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 扫描仪、碎纸机等;前后台窗口接通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会

14、议室应配备投影仪、音响、网 络、录音等设施设备; b) 服务设备。有显示屏、公用计算机、查询机、饮水机、报刊栏等; c) 保障设备。如计算机机房、空调与通风系统、电器照明、供水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应 急照明、不间断电源系统等; d) 服务设施。如等候休息座椅、填表桌台、意见箱; e) 无障碍设施。如无障碍通道与栏杆; f) 绿化设施。如绿植、盆栽等; g) 应急设备。应急药箱、警戒隔离线、消防器材等。 3.3.3 各设施设备的陈设应合理,便于服务办理、日常办公和检查维护。 3.3.4 服务人员应对本人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正常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联系维护人员处理。 3.3.5 应制定火灾处置

15、方案和措施,配置消防设施,安装防火灭火系统,设置消防应急通道,在醒目 位置标记应急疏散通道,展示应急疏散示意图。 DB50/T957.22019 4 3.4 标志标识 3.4.1 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应参照附录A设置大厅标识,标识应统一样式、颜色、字体,风格应和 谐统一,在办公地点正面显著位置横排固定。 3.4.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满足GB/T10001.1-2012、GB/T10001.9-2008等的要求,其中,适用于政 务服务中心的主要公共信息符号见附录B。 3.4.3 宜在醒目位置张贴空间及物品定位平面图等标志。 3.4.4 设施设备及物品摆放宜用图表、照片等标志、标记予以显示。 3

16、.4.5 临时性标志应统一设计、制作和使用。 3.4.6 破损、过期、失效的标志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4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进驻 4.1 管理机构 4.1.1 各级政府应按有关规定指定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场所的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的职责,履行工 作推进、现场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服务大厅的职能。 4.1.2 根据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的职能需要,应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4.2 进驻部门 4.2.1 范围 4.2.1.1 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应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将部门的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 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同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集中,政务服务审批事项向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集中。 4.2

17、.1.2 行政区划内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应进驻政务服务实体大厅。 4.2.1.3 行政区划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进驻政务服务实体大 厅。 4.2.1.4 进驻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集中到承担政务服务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和纳入政务服务实体 大厅的服务事项; b) 统一协调、安排本部门进驻事项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政务服务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 检测、评估、论证等工作,按照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实施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等工作; c) 对本部门集中到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受理、办理的服务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和审查细则,

18、逐岗位、 逐环节明确责任人,承诺标准办理时限; d) 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AB岗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e) 遵守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监督协调; f) 对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发出的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按期回复; g) 协助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处理服务对象的咨询、投诉; h) 完成本部门和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4.2.1.5 进驻部门应按照“一事一地、权责一致、充分授权、便捷高效”的原则,向窗口充分授权, 凡是能够在窗口办理的事项及环节,进驻部门不再受理或办理。 4.2.1.6 进驻部门应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明确窗口负责人(首席

19、代表)的具体权限,只需书面审查 的简单事项,不需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集体决定的一般事项,宜 授予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决定权。 DB50/T 957.22019 5 4.2.2 程序 部门进驻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的程序如下: a) 确定进驻部门名单,报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 b) 审查进驻部门进驻方案,向窗口派驻首席代表,作为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首席代表原则上由窗口负责人担任; c) 派驻相应的数量适中、相对稳定、符合4.4.1.2要求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本部门进驻事项; d) 审查进驻部门与窗口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参见附录C。 4.2.3 管理 4.2

20、.3.1 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对进驻部门窗口服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为 进驻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4.2.3.2 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职能调整,对进驻部门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 况报本级政府批准。 4.3 进驻事项 4.3.1 范围 4.3.1.1 本级政府承担的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 行政奖励、其他政务服务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办理,特殊情况不能纳 入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4.3.1.2 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其他政务服务以及公共服务 事项

21、少或发生量小,不宜在中心单独设立窗口的部门,宜与中心签订事项委托协议,由政务服务实体大 厅代其进行受理。 4.3.1.3 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服务事项,宜纳入政务服务实体大厅集中受理、办理。 4.3.1.4 纳入政务服务实体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不应在本机关受理、办 理。 4.3.2 要求 4.3.2.1 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督促进驻部门将进驻事项纳入窗口办理。 4.3.2.2 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督促进驻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每一进驻事项的设 立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和承诺时限等,建立事项办理规程。 4.3.2.3 纳

22、入政务服务实体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服务事项应制定事项清单和相应的服务指南,公布 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 4.3.3 管理 4.3.3.1 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督促进驻部门明确进驻事项办理环节、承办岗位、流转程序等,压 缩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收费。 4.3.3.2 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为将进驻事项所需的专用设施设备同步进驻提供工作便利。 4.3.3.3 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指导进驻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进驻事项及办 理规程做出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4.4 进驻人员 4.4.1 基本要求

23、 DB50/T957.22019 6 4.4.1.1 进驻部门应根据进驻事项办理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选派窗口工作人员,并明确首席代表。 4.4.1.2 进驻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窗口工作人员: 1) 遵纪守法,掌握相关的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进驻事项的办理规程; 2) 是进驻部门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3) 具备从事窗口工作所需的业务素养和服务技能; 4) 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应具备相应的执业技术要求,并持证上岗。 b) 首席代表: 1) 一般应为进驻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或更高层级人员; 2) 具备4.4.1.2a)的窗口人员要求; 3) 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4.1

24、.3 进驻人员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窗口工作人员: 1) 依法受理、办理入驻大厅的所有服务事项; 2) 履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职责,在承诺时间内办结本环节本岗位服务事顶; 3) 接受问询,答复服务对象的办理查询,指导填写申报材料,当场办结即办件;对申报材料 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4) 严格遵守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 5) 积极参加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 6) 完成本部门和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b) 首席代表: 1) 组织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的服务事项; 2) 依据授权,对纳入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的服务事项

25、行使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 权、印章使用权; 3) 统一协调、安排本部门各相关内设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服务事项过程中需要进行检 验、检测、评估、论证等的工作;按照规定安排窗口工作人员实施简单的检验、检测、评 估、论证; 4) 组织制定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切实提高 窗口办事效率; 5) 负责本部门与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衔接; 6) 完成本部门和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4.4.2 程序 4.4.2.1 进驻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和首席代表进行调整时,应按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的制度, 向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出具正式函件,书

26、面说明调整原因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经实体政务服务 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正式函复后,新调整的工作人员方可入驻政务服务实体大厅。 4.4.2.2 窗口工作人员应接受岗前业务和日常工作培训。 4.4.2.3 应督促新进窗口人员填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登记备案表(参见附录D),建立基本 信息档案。 4.4.3 管理 4.4.3.1 应与进驻部门共同做好窗口人员的管理工作,抓好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 4.4.3.2 窗口工作人员和首席代表应接受所在部门和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双重领导。 DB50/T 957.22019 7 4.4.3.3 应督促进驻部门保持窗口人员相对稳定,原则上在进驻窗口岗

27、位工作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4.4.3.4 窗口工作人员和首席代表应遵守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制定的顶岗补位制、一次性告知制、 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 4.4.3.5 应建立健全窗口人员调整制度,进驻部门调整窗口人员时应与实体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商一 致。 4.4.3.6 应督促进驻部门在更换调整窗口人员时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保证窗口工作的衔接。 5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事项办理 5.1 信息公开服务 5.1.1 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 a) 事项基本信息。如事项名称、办理依据、承办部门、申请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办理流程、法 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材料

28、示范文本、是否收费和收费依 据等; b) 事项办理信息。如事项承办责任人、承诺办结时限、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和结果告 知等; c) 监督投诉信息。如投诉受理单位、投诉电话号码等; d) 政府信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e)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向服务窗口申请获取相 关政府信息。 5.1.2 对于已确定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即可选取适当的公开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信息公开途径应多 种多样、便于获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应采用信函等方式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提出申请。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按照要求

29、及时答复。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应符合GB/T32618-2016 的相关要求。 5.1.3 应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办事群众和单位 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事项实施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 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务信息。 5.1.4 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5.2 排队叫号服务 5.2.1 应根据窗口布局定位配置取号机,引导服务对象有序取号。 5.2.2 服务对象办理前应先取号排队。 5.2.3 窗口人员应按序或叫号顺序逐一提供服务。 5.2.4 对等候事项办理的服务对象,应引导其在一米线外排队等候,

30、或引导至休息等候区等待。 5.3 网上预约服务 5.3.1 应根据需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为政务服务对象提供预约办事的相关事宜的服务。 5.3.2 网上预约服务可进行网上取号。 5.3.3 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到岗,并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5.4 现场咨询服务 5.4.1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指引帮助等服务。 DB50/T957.22019 8 5.4.2 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责任制的要求。 5.4.3 专职的咨询服务人员应熟悉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格局,了解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 的服务范围,服务态度应符合第6章的相关要求;各窗口工作人

31、员应熟悉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格 局,熟悉本窗口的业务范围和办事的流程、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常见问题,对不属于本岗位办理的政 务服务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或引导至该事项承办窗口,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释。 5.4.4 现场咨询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 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的咨询作出清晰、明确的答复,并提供相关事项的服务网址、服务指 南及其他可以查询的相关服务内容或渠道等。 b) 引导服务对象使用自助查询机、取号机; c) 工作人员不能答复的,应主动引导服务对象至相关窗口进行解答; d) 服务对象有举报、投诉或建议的,应及时告知相应受理方式,必要时将服务对象引至实体政务 服务管理机构的

32、相关内设部门。 5.4.5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应设立综合咨询电话,统一接受服务对象咨询。 5.4.6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应将综合咨询电话、窗口电话通过服务指南等方式对外公开,保证工作时间 畅通。 5.4.7 回答咨询时应声音亲切,语气温和,语速适中,态度热情、大方,礼貌问候,使用文明礼貌服 务用语,如“请问、请讲、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请稍等、谢谢”等。 5.4.8 电话咨询事项能直接答复的,工作人员应及时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及时 转送相关窗口办理,向咨询的群众予以回复。 5.4.9 对咨询者的建议和意见、重大情况反映、咨询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反映给 有关负

33、责人。 5.5 申请 5.5.1 申请材料为本部门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 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5.5.2 申请材料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5.5.3 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可根据自身特点,提供多种申请方式,如邮寄材料、上门服务等。 5.6 受理 5.6.1 受理申请过程中,应按规定及时接收,一次性收清所有材料。 5.6.2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a) 申请事项是否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b) 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申请的情形; c) 申请材料是否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5.6.3 申请人通过现场、邮寄、网络等方式提交申请,对于申请事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签收材料之日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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