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2440.3-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第3部分:教育改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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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440.3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第 3 部分:教育改造 2018 - 01 - 12 发布 2018 - 01 - 20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2440.32018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术语和定义 . . 1 3 分类 . . 1 4 基本要求 . . 1 5 入监教育 . . 2 6 个别教育 . . 3 7 集体教育 . . 4 8 思想、文 化、技术教育 . . 4 9 社会帮教 . . 5 10 心理矫治 . . 6 11 监区文化建设 . . 7 12 出监教育 .

2、 . 7 13 教育改 造质量评估 . . 8 DB51/T 2440.3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永忠、侯超华、冉毅、彭逸凡、颜泳涛、杨弋、唐怀都、唐诚、晏睿。 DB51/T 2440.32018 1 监狱管理规范 第 3 部分:教育改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教育改造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基本要求、入监教育、个别教育、集体教育、思想、 文化、技术教育、社会帮教、心理矫治、监区文化建设、出监

3、教育、教育改造质量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监狱管理的教育改造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教育改造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进行的以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掌握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活动。 2.2 社会帮教 监狱运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个人或亲情的力量,搭建罪犯与社会之间增进了解,交流 沟通的平台,通过共同参与、影响、转化罪犯思想来实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和科学化的手段。 3 分类 3.1 按对罪犯开展的教育方式,可分为: 个别教育; 集体教育; 社会帮教; 心理矫治; 其他适合的教育方式。 3.2

4、按罪犯不同服刑阶段,可分为: 入监教育; 改造中期教育; 出监教育。 4 基本要求 4.1 监狱应设置相应的教育场所,并配备适宜的设备,如:谈话室、教室、图书阅览室等。 4.2 监狱应定期分析罪犯思想动态,根据分析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 DB51/T 2440.32018 2 4.3 监狱应当在罪犯入监教育、服刑改造中期、出监教育期间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和评估,建立心理 健康档案,为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矫治提供参考,对重新犯罪的倾向进行预测。 4.4 监狱应对罪犯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改造情况做好记录,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备、条理清晰, 能如实反应罪犯的改造状态。 4.5 教

5、育改造记录应由监狱统一管理,统一保存。 4.6 罪犯的个别教育记录,应随罪犯分流、调动,与副档一并移交。 5 入监教育 5.1 要求 5.1.1 监狱及监区民警应当了解所管罪犯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情况, 建立服刑改造档案。 5.1.2 监狱应对新入监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并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5.1.3 入监教育应根据罪犯基本信息收集、编班、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风险评估、考核验收、 分流等程序进行,各阶段工作内容分别为: 罪犯基本信息收集内容包括罪犯个人基本情况、前科情况、身心健康情况、文化程度和认知能 力、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等内容。 编班:监狱要对新犯的文化程度

6、和身体状况进行调查统计成批编班。 确定责任民警:责任民警负责制定新犯入监教育计划、实施、教学、组织新犯生活检讨会、教 学阶段总结等工作。 编制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根据课堂教育和行为养成训练教学内容编制。 教学实施:班主任民警应将罪犯带到指定场所进行教学,对罪犯进行教学考勤,按照教学计划 组织教学。 建立新犯心理健康档案:监狱应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普测、分析,建立罪犯心理健康档案,实 行一犯一档。 质量评估:入监教育两个月后应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阶段评估。 考核验收:入监教育结束后,监狱应当对新收罪犯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合格的,进行分流改 造;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入监教育。 分流:入监教育结束后,

7、按相关规定,罪犯应分流到各监区继续执行改造。 5.2 时机 新犯入监。 5.3 内容 入监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权利和义务教育; 法律常识教育; 认罪悔罪教育; 监规纪律教育; 劳动常识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 行为养成教育。 DB51/T 2440.32018 3 5.4 形式 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等。 5.5 时间 5.5.1 新犯入监教育时间为 2 个月,余刑 6 个月以下新收押犯可适当缩短。 5.5.2 入监教育结束后,验收不合格的罪犯,应延长 1 个月的教育时间。 6 个别教育 6.1 要求 6.1.1 监狱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安排监狱民警对其进行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6.1.2

8、监狱应加强对危安犯、顽固犯、危险犯、惯犯累犯、邪教类罪犯等重点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 别谈话教育。 6.1.3 对有心理问题的罪犯,在加强个别教育的基础上,主管民警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心 理矫治。 6.1.4 监狱应做好罪犯申请约谈的登记、审批工作。监狱民警在收到预约信息后应及时安排与申请人 谈话。 6.1.5 监狱应根据罪犯的情况确定包管包教民警;民警应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 6.1.6 民警应在个别谈话前了解所管罪犯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和改造表 现等情况,分析教育对象,确定谈话的主题和目的,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对策,做好谈话前准备工作。 6.1.7

9、确定个别教育时间和地点,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6.2 时段 出现下列情形,监狱民警应及时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 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 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 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 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 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 主动要求谈话时;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刑满释放出监前; 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6.3 内容 个别教育内容应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主要以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目的。 6.4 形式 个别教育的形式包括个别谈话教育、约谈、接谈等。 6.5 次数 DB51/T

10、 2440.32018 4 监狱各监区的人民警察对所主管的罪犯,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7 集体教育 7.1 要求 7.1.1 集体教育进行的教育内容、形式应符合大多数罪犯存在的问题或需要。 7.1.2 集体教育应注意营造教育改造氛围,向罪犯灌输积极向上的知识。 7.1.3 集体教育的形式应随着社会的变化及时创新,积极引进适合监狱教育改造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 段。 7.2 时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开展集体教育: 犯群存在普遍的要求或需要时; 犯群中发生重大影响事件时; 专项教育活动启动时; 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后; 需利用典型(正面的、反面的)对全体罪犯进行教育时; 生活检查会上;

11、专项教育活动中需进行专题讲座教育时。 7.3 内容 集体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社会形势、监狱当前的形势和任务; 犯群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学习任务、劳动任务或其他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警示教育; 讲评罪犯的学习、劳动、遵规守纪等情况; 安全生产要求; 其他需要集体教育的内容。 7.4 形式 集体教育可采取作报告、队前讲评、专题讲座、警示教育大会、生活检查会等形式。 8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8.1 要求 8.1.1 监狱应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班次进行文化教育。 8.1.2 罪犯年龄不满 45 周岁,尚未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应接受义 务教育;已完成义务教育或

12、年龄在 45 周岁以上的,鼓励其参加其他文化学习。 8.1.3 监狱应根据狱内劳动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需要,设置不同的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 能培训内容。 DB51/T 2440.32018 5 8.1.4 监狱应做好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做好培训合作机构及培训教师资质的审核批准工作。 8.2 时机 监狱常态化开展对罪犯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8.3 内容 8.3.1 思想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认罪悔罪教育; 法律常识教育; 公民道德教育; 劳动常识教育; 时事政治教育。 8.3.2 文化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 其他文化学习。 8.3.3 技术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岗

13、前培训; 特殊岗位培训; 职业技能教育。 8.4 形式 以课堂化教学为主,电化教学、实践操作训练、课外辅导等形式为辅。 8.5 课时 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未成年犯每年不 少于1000课时。每课时按45分钟计。其 中,每名成年罪犯每年接受正规课堂化思想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80课时,文化教育不少于150个课时, 技术教育不少于150个课时;未成年犯每年文化教育400课时,思想、技术教育分别不少于300课时。 9 社会帮教 9.1 帮教主体 提供社会帮教的主体包括:社会公民、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等团体或个 人。 9.2 帮教对象 接受社会帮教的对象主要包括:

14、家庭情况特殊需要社会帮教的罪犯(无最低生活保障、子女失学、 亲人身患重病、夫妻离异、遭遇自然灾害等);有心理疾病、心里障碍需要心理健康帮教的罪犯;需要 法律帮助帮教的罪犯;需要就业安置帮教的罪犯及其他需要帮教的罪犯。 9.3 要求 9.3.1 监狱应定期收集罪犯帮教需求信息,并将通过审核后的帮教信息及时对外发布。 DB51/T 2440.32018 6 9.3.2 监狱应对报名参加帮教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确定帮教时间、方式、内容 和地点等;未通过审核的,监狱应告知对方原因。 9.3.3 帮教主体在开展帮教活动期间,应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接受检查,服从安排与管理。 9.3.4

15、监狱对签有帮教协议的人员及团体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有效证件复印件、帮教类别、帮教活动登记等。 9.3.5 开展社会帮教前,监狱应做好筹备工作,明确帮教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帮教主体、帮教对 象、帮教方式、帮教时间等;做好活动期间的安全防范预案、帮教人员须知及后续工作等。 9.4 时机 9.4.1 “集中帮教日”固定为每年 5 月的第二个星期五和 11 月的第一个星期五。 9.4.2 不定期帮教活动由监狱根据所管罪犯的帮教需求和监狱实际情况确定。 9.5 内容 社会帮教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培训、就业安置、困难帮扶、心理教育疏导,法律援助

16、等。 9.6 形式 9.6.1 社会帮教实行定期集中帮教(指社会帮教日活动)与不定期日常帮教。 9.6.2 不定期帮教活动主要包括日常的亲情帮教和监狱临时开展的其他帮教活动等。 10 心理矫治 10.1 要求 10.1.1 监狱应设立罪犯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各监区应设立心理健康辅导站,罪犯中应成立心理健康互 助组。 10.1.2 监狱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民警人数应当达到罪犯人数的 1%以上;监狱专职从事罪犯心理 矫治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押犯总数的 1.5,最低不少于 3 人。 10.1.3 监狱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 具

17、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以及高度的责任感;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10.1.4 罪犯心理互助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心理健康,表现良好; 愿意助人,有一定的人际协调沟通能力。 10.1.5 监狱应设立预约等候室、个体咨询室、团体咨询室、心理测评室、心理宣泄室、心理治疗室、 中央控制室等心理矫治功能室。 10.2 时机 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适用于罪犯的整个服刑过程;心理治疗只针对有心理疾病的罪 犯开展。 10.3 内容 心理矫治工作内容包括: DB51/T 2440.32018 7 a) 心理健康教育(包括:认知常识教育、积极情感教育、自我意识教育、人际关

18、系教育、人格健 全教育等。); b) 心理测验(主要是对罪犯的人格状态、人身危险性和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 c) 心理咨询(主要针对罪犯提供咨询帮助); d) 心理疾病治疗。 10.4 形式 10.4.1 心理健康教育 以课堂教育为主,其他教育形式为辅。 10.4.2 心理测验 量表测试、面谈、行为观察等。 10.4.3 心理咨询 面谈咨询、电话咨询、书信咨询和视频咨询等。 10.4.4 心理治疗 专业人员单独治疗或会诊治疗。 11 监区文化建设 11.1 监狱应组织罪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等活动,为罪犯创造有益于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 境。 11.2 监狱应设有图书阅览室,

19、并按人均不少于 20 本配置图书。 11.3 监狱应利用狱内广播站、电视台、教育改造专网、帮教网、狱内小报、墙板报等宣传载体,对罪 犯进行政策法规、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心理健康、时事政治等的宣传教育。 11.4 监狱应根据实际情况为罪犯提供文艺表演、体育、文化活动场所,规范管理。 11.5 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罪犯文艺演出队、体育运动队以及其他罪犯兴趣活动小组,开展经常性 的文化、体育活动。 11.6 监狱可根据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绿化、美化监区环境,规范监区环境布置。 11.7 监狱应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以及每月的第一天,组织罪 犯参加升挂国旗仪式。 12

20、 出监教育 12.1 要求 12.1.1 监狱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应当集中进行出监教育。 12.1.2 监狱民警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进行针对性的谈话教育。 12.1.3 监狱应当要求出监前的罪犯总结自己的服刑改造生活,并提出回归社会打算。 12.1.4 出监教育应当按照集中编班、编制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出监评估等程序进行,各阶段工作任 务为: 集中编班:监狱应提前统计即将刑满的罪犯,将罪犯集中在出监监区。 DB51/T 2440.32018 8 确定责任民警:责任民警负责制定出监教育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组织罪犯开展技能培训、教 学阶段总结等工作。 编制教学计划:按照出监教育内容编制教育计划。 组织实施:责任民警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出监评估:监狱应按照四川省罪犯出监评估办法的规定对罪犯在整个服刑改造表现情况进 行评估鉴定,并形成评估报告。 12.2 时机 即将刑满释放前。 12.3 时间 出监教育教育时间为三个月。 12.4 内容 出监教育内容包括就业指导、回归适应教育、法制教育、创业培训和技能教育等。 12.5 形式 个别教育和集体教育等。 13 教育改造质量评估 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应按照四川省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_ DB51/T 244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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