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2440.5-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第5部分:劳动改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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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440.5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第 5 部分:劳动改造 2018 - 01 - 12 发布 2018 - 01 - 20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2440.52018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劳动组织管理 . . 1 4 生产项目管理 . . 2 5 劳动分类分级 . . 2 6 岗位技能培训 . . 2 7 劳动工具 . . 2 8 设施设备 . . 3 9 原辅料 . . 3 10 劳动现场 . . 4 11 人员 . . 5 12 安全生产要求

2、 . . 5 13 安全应急 . . 11 14 产品质量 . . 11 15 劳动改 造效果评估 . . 11 附录 A(规范 性附录) 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 12 DB51/T 2440.5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永忠、侯超华、魏成建、张毅、吴定瑜、卜文学、郑靖、王勇。 DB51/T 2440.52018 1 监狱管理规范 第 5 部分:劳动改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狱系统劳动改造

3、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安全要求和劳动改造效果评估的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监狱系统的劳动改造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GB 5022

4、2 建筑内部装修涉及防火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3 劳动组织管理 3.1 监狱和监狱企业要依法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生产。监狱履行劳动改造罪犯职责,监狱 企业负责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双方在监狱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 职、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3.2 监狱负责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包括:健全劳动组织(车间、班 组)、劳动力调配、岗位技能培训、劳动现场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绩效考核、劳动报酬、 就业指导等。 3.3 监狱企业负责为劳

5、动改造罪犯提供劳动项目和劳动岗位。主要职责包括:选择合法、安全、有效、 稳定的生产项目;建设、改造劳动场所的设施设备;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劳动环境;制定安全、生 产操作规程;下达产品生产的产量、质量、成本等计划指标并组织实施;完成监狱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任务。 3.4 监狱与监狱企业应建立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罪犯劳动改造过程 中的问题,确保劳动改造工作有序进行。 3.5 省监狱管理局依法对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DB51/T 2440.52018 2 4 生产项目管理 4.1 罪犯劳动生产项目的选择和确定,应遵循“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安全生产、有

6、利于提供稳定 的劳动岗位、有利于提高罪犯劳动技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原则。 4.2 监狱企业引进或调整生产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4.3 监狱企业引进或调整生产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4.4 监狱企业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签订合同。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规范的合同签订、 解除、期满注销等工作程序和制度。 4.5 监狱和监狱企业不能组织罪犯从事易燃、易爆等高危险行业的生产;不能组

7、织罪犯从事有毒、有 害等危险品的生产;不能组织罪犯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不能组织罪犯从事经营性食品、饮 料的生产;不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不能组织罪犯从事狱外劳动;监狱罪犯劳 动产品只在国内市场销售。 4.6 监狱企业生产项目应符合四川省监狱企业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4.7 监狱企业劳务加工项目的评价应符合四川省监狱企业劳务加工项目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 5 劳动分类分级 5.1 罪犯劳动分为直接生产劳动、辅助生产劳动和狱内勤杂劳动。 5.2 罪犯劳动能力评定应按四川省监狱系统罪犯劳动能力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应根据罪犯劳动能力评定结果

8、,选择适宜的生产项目和劳动类型。 5.4 罪犯劳动分类分级应实施动态管理,根据罪犯劳动技能、劳动表现、劳动绩效和身体状况等及时 进行调整。 6 岗位技能培训 6.1 监狱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应对其进行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岗位技能培训。主 要包括:入监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安全生产培训。 6.2 监狱在兼顾现有生产需要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社会用工要求和罪犯的兴趣、爱好、特 长等,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创业培训,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3 监狱应当加强与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以及就业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协调,在 技术培训内容

9、设置、师资培训、外聘教师、考试考核、技能鉴定以及颁发资格、等级证书等方面取得支 持和帮助。 6.4 监狱在提供岗位培训前,应结合监狱生产项目和用工要求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并由各监区 具体实施。 7 劳动工具 7.1 监狱应制定有关生产劳动工具采购与自制、分类、领用、保管、现场使用、遗失、损坏报废等环 节的管理制度。 7.2 罪犯生产用劳动工具应按照监狱相关制度的规定,需要监狱采购时由监狱指定部门统一采购或组 织制作。 DB51/T 2440.52018 3 7.3 监狱可根据劳动工具的流动性、隐蔽性、携带的方便性和使用范围进行分类,并按分类进行编号、 登记、造册,实行分类管理。 7.4 罪

10、犯生产用劳动工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有专门的工具库房或工具柜存放。工具库房、工具柜的 门、窗、锁应坚固防盗。 7.5 工具库房、工具柜应实行定置管理,生产劳动工具分类堆放、标识。 7.6 工具库房、工具柜的生产劳动工具应建立完整的台帐、领用记录,做到账、卡、物相符。 7.7 生产劳动工具应由责任民警发放和收回,并做好相应记录。工具清点后由责任民警加锁,钥匙由 责任民警保管。 7.8 罪犯使用生产劳动工具时应由带班民警实施监督管理。 7.9 罪犯对持有的生产劳动工具应当按要求正确使用,妥善存放,不能相互之间私自转借,故意损坏、 遗失和匿藏。 7.10 除监狱安排的任务外,罪犯不能在生产劳动现场和劳

11、动作业时间之外持有和使用劳动生产工具。 7.11 除特殊工序要求外,锋利、尖角等容易造成人员伤害的生产劳动工具应进行钝化或替代处理。 7.12 刀具、刃具、钝器等有危险性的劳动工具,应采取上链管理。对上链保管的劳动生产工具应保持 链接的牢固。上链工具的使用应责任到具体个人,并做好班前、班中、班后清点及记录。 7.13 对遗失的生产劳动工具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查找和处理。 7.14 对已损坏或报废的生产劳动工具按规定上报获批后, 在民警监管下进行集中销毁或其他安全方式 处置,并做好记录。 8 设施设备 8.1 监狱应制定有关生产设施设备采购、验收、入库、使用、更新改造

12、、维修保养、事故处理、损坏 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8.2 监狱生产用设施设备应由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备案。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及确定安装、 检修、保养项目或设备的增置、报废。 8.3 监狱生产用设施设备应设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设施设备管理。 8.4 监狱生产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报废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8.5 设备使用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熟悉设备的主要性能、清楚设备的日常保养知识和安 全操作知识。 8.6 操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按规定做好各项运行记录。 8.7 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应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作好记录并 上报设备管理

13、员及管理民警。 8.8 发生设备事故时,带班民警应及时进行现场查看、处理,上报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抢修。 8.9 带班民警及设备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分析,签注处理意见,并按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8.10 事故处理完后,应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8.11 设备管理部门应编制生产用设施设备检查保养计划,安排专人具体实施,做好检查保养记录。 8.12 对再无使用价值的设施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报损、报废。 9 原辅料 9.1 监狱应制定有关生产用原辅料采购、入库、投放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9.2 生产用原辅料应按照监狱相关制度的规定,需要监狱采购时,由监狱指定部门统一采购。 9.3 生产

14、用原辅料应实行定置管理、分类保管。 DB51/T 2440.52018 4 9.4 原辅料应建立完整的台帐、领用记录,做到账、卡、物相符。 9.5 每班投放到生产线上的原辅材料、低值易耗品要适量,不应超过当班的使用量。特别是要从严控 制有助于罪犯行凶和脱逃作案的物资发放量,做到当班发放、当班使用,当班未使用完的,必须清点收 回入库,集中存放。 9.6 加强对生产现场废料和包装物的管理,对废料和多余包装物应及时清理出生产现场,禁止存放于 罪犯易于接触的区域。 10 劳动现场 10.1 目视管理 10.1.1 管理对象 目视管理的对象包括构成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现场范围内的全部管理内容和生产要素。如:

15、人员、服 务、产品、半成品、原材料、零配件、生产设备、劳动工具、工位器具、仓储设施、安全设施、安全通 道、环保设施、劳动(工作)场所、生产运行状态、产品质量状况、标准、规范、工艺、公告、宣传、 警戒、警示、提示等。 10.1.2 管理工具 10.1.2.1 管理工具包括: 看板:管理制度图版、定置管理图版、生产信息图版、罪犯劳动定额及考核公示图版等; 标识牌:区域、场所、产品、状态、位置标识牌等; 警示线:安全通道线、区域标示线、警戒线等; 标语牌:安全、生产、狱政、教育等各类标语牌; 红牌作战:对不合格品、5S 整理中不需要物品悬挂的红牌; 信号灯:根据生产项目实际需要设置的发音信号灯、异常

16、信号灯、运转指示灯、警报指示灯等。 10.1.2.2 目视工具应做到:统一、规范、准确、正确、清楚、形象直观、色彩适宜、易于理解、经济 实用和安全稳妥。 10.1.2.3 看板类的标识工具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以便相关人员管理和使用。标识牌类标志的粘贴、悬 挂应牢固。 10.1.2.4 目视管理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的规定, 以及有关标准、 规范、 规定的要求。 10.1.2.5 目视管理工具应保持清晰、整洁。 10.1.2.6 损坏的标志或标志本身不清楚等情况,应及时修复;对损坏、过期、陈旧的目视管理工具应 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10.1.3 规划 目视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法

17、律法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结合罪犯劳动生产现 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策划,形成实施方案,并按规定上报获批后组织实施。 10.2 定置管理 10.2.1 定置管理宜根据生产现场、物料、人员的作业分析和动作研究,分区域设计。 10.2.2 定置管理应根据生产现场实际情况,按生产需求、工艺要求,合理地确定摆放位置。 10.2.3 定置管理应遵循“有物必有位、分区必有牌、挂牌必分类”的原则,按图定置,按类存放,物 位明晰,账(图)物一致,并规定和设置物品的存放信息。 DB51/T 2440.52018 5 11 人员 11.1 劳务加工外协人员 11.1.1 新建加工项目,在学习期内外协人员数量原则

18、上不得超过该项目用工人数的 2%,熟练期后原 则上不应超过用工人数的 1%。 11.1.2 监狱生产管理部门应按生产实际和相关规定审核所需外协人员岗位、资质和数量;狱政部门负 责审核办理外协人员出入监狱证件;监狱大门管理民警负责对外协人员进行出入监检查、登记和验证工 作;生产监区管理民警应对进入监管区外协人员做到全程监督。 11.1.3 外协人员应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活动,不与罪犯单独接触,不应在无民警带领下在监区、 车间之间走动。 11.1.4 监狱在签订劳务加工项目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协人员应遵守监狱纪律的相关条款。 11.1.5 对初次进入监狱的外协人员应进行监狱工作纪律教育,

19、定期组织外协人员教育学习,学习监狱 的各项制度,明确违禁品的种类、范围,了解对监狱可能会造成的危害。 11.1.6 合作方对派驻监狱的外协人员应时刻提醒,加强管理,强化遵守监狱管理规定的意识。 11.1.7 外协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狱作出书面承诺, 承诺自觉遵守监狱管理规定和外协人员工作纪 律,不携带违禁物品进入监管区域,不为罪犯传递信件和物品,不泄漏罪犯和生产信息等。 11.1.8 若外协人员严重违反纪律约定, 监狱将按照司法部相关要求, 废止外协合同; 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追究合作方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若因现场管理民警对劳动改造现场监控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应追究现场管理民警和

20、有关领导的责任。 11.1.9 监狱库房管理和物料发放应由监狱工作人员负责, 防止外协人员在生产物料中夹带违禁品和违 规品。 11.1.10 外协人员出入监狱,应按规定穿戴指定的外协人员专用服装。 11.2 罪犯 11.2.1 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服从监狱分配,参加劳动。因病不能参加劳动的,须经医院诊断并报 经民警批准。 11.2.2 罪犯应接受劳动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熟悉生产操作规范,服从生产管理和技能 指导。 11.2.3 罪犯应遵守劳动生产纪律,着装整齐,不乱窜工位,不喧哗打闹;工间休息时,按规定在指定 的区域进行。 11.2.4 罪犯应按要求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徒手、有序

21、地进出劳动区域,并根据岗位需要正确佩戴劳 保用品。 11.2.5 生产过程中,罪犯应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材料、产品在规定区域、按 要求摆放整齐。 11.2.6 罪犯应按规定领取工具、危化品、生产材料等。严禁私自拆卸、转借劳动工具、机器设备、危 化品、生产材料等;严禁故意损坏、藏匿、转卖劳动工具、机器设备、危化品、生产材料等。发现劳动 工具、机器设备、危化品、生产材料丢失、损坏等异常状况时,及时向当班民警报告。 11.2.7 罪犯在劳动生产中不得利用监狱或合作方提供的劳动工具、设备、设施、原辅材料,为自己或 他人加工制作非生产管理部门下达生产任务的物品。 11.2.8 罪犯在

22、劳动生产中不得违规交易劳动产品。 12 安全生产要求 DB51/T 2440.52018 6 12.1 安全教育培训 12.1.1 监狱及监狱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 安全合格证,其他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 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2.1.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12.1.3 监狱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充分保障民警、职工和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 职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民警、职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23、教育培训档案。 12.1.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 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1.5 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鼓励广大民警职工和作业人员学 习安全生产技术,监狱企业应为提高人员安全素质创造和提供条件。 12.2 日常管理 12.2.1 监狱和监狱企业的生产活动应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2.2.2 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当向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及劳动岗位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

24、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须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教育权、控告 检举权、紧急避险权、建议权、抵制“三违”权、获得奖励权、获得赔偿权(补偿权)等权利。 12.2.3 监狱和监狱企业应积极参加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并结合自身实际,适 时组织开展其他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12.2.4 监狱和监狱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监狱和监狱企业不得承包或者租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明令 禁止的项目、场所、设施进行生产经营。 12.2.5 监狱和监狱企业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实

25、行淘汰的制度,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12.2.6 监狱和监狱企业的生产作业现场须先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安排生产 作业。对存在严重危险的劳动场所,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划定警戒区域,并严禁人员入内。 12.2.7 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对危险作业场所、关键要害部位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完善 安全管理措施,在没有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措施或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不应组织生产或施工。 12.2.8 有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设施和设备,都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落实管理责任人并挂牌管理。 12.2.9 监狱和监狱企业的生产或

26、建设工程项目,须先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并报监狱和监狱企业 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后实施。 12.2.10 监狱和监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2.2.11 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当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等, 并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 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27、,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 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12.2.12 对隐患整治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隐患整治跟踪制度。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 导反馈隐患整治情况,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结束后,应组织验收。 DB51/T 2440.52018 7 12.2.13 对安全设备和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或者校验,未经检测、校验合格的安全设备 和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 12.2.1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或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剧毒 物品的管理制度。 12.2.1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监舍、车间、医院等人员密集

28、场所和储存、使用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随时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并按照有关 规定安装消防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12.2.1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辆的进行安全管理,明确规 定所有车辆在监狱和监狱企业内道路上的行驶速度。机动车辆须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12.2.17 监狱局每季、监狱每月、监区每周、班组每班进行安全生产隐患分析排查,分析存在的问题, 明确事故预防的重点,布置安排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12.2.18 监狱和监狱企业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记录、 隐患排查分析记录、安全培训记录

29、、安全活动记录、“三违”登记和处理记录、安全事故登记等记录。 12.3 特种作业管理 12.3.1 操作前,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及相关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 12.3.2 监狱和监狱企业安全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日常管理。 12.3.3 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工作或上岗时随身携带正证或副证。 12.3.4 用人单位须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12.3.5 监狱和监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年 12 月份,将下一年培训计划和本单位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及

30、说明等相关情况报送相关的安全培训机构。 12.3.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狱和监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暂扣或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 3 次以上的; 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合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12.3.7 离开特种作业工作岗位连续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 经确认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12.3.8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应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12.4 危险化学品管理 12.4.1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监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负责。 12.4.2 供

31、货方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并在包装上粘贴、挂栓或喷印安全标签。 12.4.3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应符合 GB 15603 的要求。 12.4.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区域应配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晒、通风、防潮等安全设施。 12.4.5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4.6 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

32、演练。 12.4.7 监狱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进入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或劳务加工合作方)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DB51/T 2440.52018 8 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对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 立即停止使用; 12.4.8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2.4.9 除使用环节外,储存保管、领取、分发、退库及监狱内运输等环节应由民警直接管理。 12.4.10 使用单位领回危险化

33、学品,应分类单独储存,做好标识,并由民警专人管理。每次只能领用 半个工作日的生产所需要量,且由发放管理民警、使用管理民警、使用人签字。 12.4.11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穿戴必备的防护用具,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12.4.12 监狱应在每天生产结束后,将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及容器收回原贮存地,并履行签字手续。 并做好记录。 12.4.13 使用场所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12.4.14 废弃化学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12.4.15 发生危险化学品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12.5 消防安全管理 12.5.1 消防管理 12.5.

34、1.1 监狱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监狱企业建设工程依法应当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设计审核 和消防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12.5.1.2 监狱企业所属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对外实行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经营时,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 施应当由监狱企业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12.5.1.3 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的审批制度,确保安全。 12.5.1.4 明确火源管理及动火审批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35、所使用明火。 12.5.1.5 明确安全用电管理制度,防止因线路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短路及用电设备超负荷运行等 造成火灾。 12.5.1.6 明确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应 有记录。 12.5.1.7 监狱企业应根据本单位自身情况,编制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以及疏散演练。 12.5.1.8 建立由民警、职工(或罪犯)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伍。 12.5.2 消防设施 12.5.2.1 厂房建筑设计应符合 GB 50016、G B 50098 的规定。服装车间应安装烟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 统,罪犯食堂应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监狱应设微型消防站

36、,地处偏远或押犯人数在 3000 人以上的 应配备消防车,监狱公务用车应配备相匹配的灭火器。 12.5.2.2 厂房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 GB 50222、GB 50354 的规定。 12.5.2.3 灭火器应按 GB 50140 的规定,结合场所的火灾类别和危险级别配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 养。 12.5.2.4 消防设施应按 GB 25201 和 GA 503 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12.5.3 消防安全标志 厂房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3495、GB 15630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醒目、无遮拦。 DB51/T 2440.52018 9 12.5.4 火灾处置 12.5.4.1 发

37、现火警信息时,应当立即核实、确定火灾的真实性,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 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发出火灾声响警报,向监狱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迅速扑救火灾,及 时疏散人员,并为公安消防机关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12.5.4.2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配合监狱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 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 消防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2.6 安全生产检查 12.6.1 监狱应制定或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2.6.2 监狱可根据自身生

38、产特点,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突击性、专业性或季节性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制度、教育培训、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施设备、操作 行为、劳动防护、隐患整改等。 12.6.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重点时段、重要部位、重要实施设备、重要环节、重要场所开展定期 检查、重点抽查与经常巡查。 12.6.4 生产车间每天须进行巡回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a) 车间现场管理民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的工作纪律。 b) 车间班组安全检查情况; c) 车间安全通道、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挤占、畅通情况; d) 车间自愿消防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e) 车间重要

39、设备、特种设备、通风防尘、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f) 车间用水、用电、用气的安全使用情况; g) 从业人员的从业证书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h) 车间作业和班组工作情况; i) 其他情况 12.6.5 生产班组每班须进行巡回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a) 班前安全检查 车间安全、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挤占和畅通情况; 车间重要设备、特种设备、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和运行情况; 车间用水、用电、用气的安全使用情况。 b) 班中安全检查 车间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按章作业; 从业人员的从业证书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车间重要设备、特

40、种设备以及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 车间生产情况。 c) 班后安全检查 车间的火灾隐患; 车间内按规定应切断水、电、气的设施、设备; 车间清洁卫生情况; 其他安全隐患。 DB51/T 2440.52018 10 12.6.6 带班民警应在每天劳动生产前组织召开班前会,提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等具体要求,强调应 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其他注意事项。劳动生产结束后组织召开班后会,点评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宣布奖 励或处罚建议,提出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 12.6.7 带班民警每班须进行现场巡回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组织班前检查:重点检查各工作岗位的机器设备安全装置、仪器仪表是否完好,防护装置是否 齐全有

41、效,电气线路有无破损、漏电现象,有无其他事故隐患。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 则。 班中检查:在生产场所直接管理的民警要定时巡查、重点抽查,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检查的 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烟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消火栓等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安全出口能否正常开启使用;安全通道、出口标识是否齐 全清楚,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方向正确、醒目; 安全装置、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可靠,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有无发热、漏电现象,机器设备 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可靠; 加热、输水、输气等管道有无变形、泄漏; 重要设备、危险点有无提示标识、标识是否醒目; 生产物资、材

42、料堆码、堆放是否符合要求; 危险物品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通风、散热设施是否运转正常等; 作业人员有无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组织班后检查:重点检查机器设备是否断电、关闭,作业现场是否清扫干净,烟雾报警系统是 否完好,危险物品是否回收、登记、签字并做到帐物一致;是否按规定切断水、电、气;车间、 库房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其他按规定应该检查的内容。 12.6.8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 报,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2.6.9

4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按照现场处置方案,及时组织救援并向上级 报告,避免事态扩大。 12.7 劳动保护 12.7.1 监狱与监狱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监狱企业应按照社会同行业、同工种的劳 动保护要求,为参加劳动的罪犯按标准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季节变化做好罪犯防寒保暖和 防暑降温工作。对有粉尘、噪声、辐射等污染的劳动场所,应安装通风、排气、除尘、降噪、防辐射等 防护设施,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做好职业病防范工作。 12.7.2 罪犯劳动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2.7.3 罪犯在劳动中发生致伤、致残或死亡事故按照司法部有关罪犯

44、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死亡补偿 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2.8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DB51/T 2440.52018 11 13 安全应急 13.1 监狱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四川监狱系统处置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案 ,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特别是根 据具体实际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现场处置方案。 13.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应对应急组织机构、有关领导及部门的具体职责、响应程序、 现场抢险、伤员救治、综合协调、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13.3 监狱发生生产

45、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可能出现的后果大小按照规定及时逐 级向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13.4 监狱系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省监狱管理局。 13.5 除抢险需要外, 重伤事故未经监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死亡事故未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3.6 监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须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和处理。 13.7 监狱企业须于每月 28 日前及时、准确地向省监狱管理局报送伤亡事故月报表。重伤及其以上事 故应在事故统计当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基层)和伤亡事故人员月报表(基层)。 14 产品质量 14.1 确定产品质量责任人,划分各生产部门的质量职能,制定各生产部门质量职责。 14.2 监狱在签订劳务加工合同时,应对合作方资质、信誉、资格等进行审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 监狱内加工,同时应根据监狱自身的生产加工条件(人员、设备、技术条件)情况对合同进行认真评审, 合同中除规定交货期、价格等之外,还应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双方的质量责任。产品检验方还应提供 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和规范等资料,同时还应要求合作方出具书面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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