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 T 1257.14-2017 贵州肉牛生产技术规范 第14部分:屠宰检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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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020.30 B 43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257.142017 贵州肉牛生产技术规范 第 14 部分:屠宰检疫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uizhou beef cattle production Part 14:Slaughter and quarantine 2017 - 12 - 08 发布 2018 - 05 - 08 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T 1257.14 2017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屠宰厂

2、(点) . . 2 5 宰前检疫 . . 2 6 宰后检疫 . . 3 7 检疫管理 . . 4 DB52/T 1257.14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畜牧兽医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畜牧兽医研究所、贵州省标准化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龙鑫、何光中、刘镜、孙元飞、张正群、周文章、张麟、龙玲。 本标准为DB52/T 1257-2017的第14部分。 DB52/T 12

3、57.142017 1 贵州肉牛生产技术规范 第 14 部分:屠宰检疫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肉牛屠宰检疫的术语和定义、屠宰厂(点)、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检疫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肉牛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牛胴体 肉牛经屠宰后,去头、蹄、尾、皮、血、内脏,但保留肾及肾周脂肪的重量。 3.2 急宰 确认为无碍肉食卫生

4、的普通病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而有死亡危险时,可随即签 发急宰证书送往屠宰。 3.3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现场检疫。 3.4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 害的过程。 DB52/T 1257.14 2017 2 4 屠宰厂(点) 4.1 选址 远离居民区、水源、养殖场以及牲口交易市场,距离养殖场、牲口交易市场1000 m以上,符合动物 防疫的其他要求。 4.2 布局 厂(点)区内道路硬化,出入口设消毒池,净道和污道分设。 4.3 实施设备 4.3.1 具备采光

5、、通风良好的待宰车间、急宰车间和隔离车间。 4.3.2 具备用于病害肉牛及其产品销毁的设备。 4.3.3 具备与屠宰规模相当的污水、污物、粪便生物安全处理的设施。 4.3.4 具备用于清洗肉牛、肉牛产品运载工具和专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 4.4 人员要求 屠宰厂(点)需配置通过健康卫生检查的专职防疫消毒人员、屠宰管理人员、屠宰操作人员,且经 过动物防疫知识培训。 4.5 生产技术要求 4.5.1 禁止收购、屠宰、加工未经检疫的、无检疫合格证明、耳标的肉牛。 4.5.2 已经入场的肉牛,未经驻场动物检疫员许可,不得擅自出场。 4.5.3 按照 GB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的规定做好日常清洁

6、卫生以及消毒工作。 4.6 其他要求 4.6.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出动物检疫员驻场检疫。 4.6.2 具备器械柜、操作台、消毒器具等设施 4.6.3 具备应急照明灯、显微镜、以及用于染色、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的设备。 4.6.4 具备刀、钩、锉、剪刀、瓷盘、骨钳、放大镜、测温仪、体温表、听诊器、废弃物专用容器等 现场检疫器具。 4.6.5 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 220 Lu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 540 Lux。 5 宰前检疫 5.1 查证验物 5.1.1 查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5.1.2 检查肉牛耳标和头数,应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符。 5.2

7、检查结果处理 5.2.1 经查证验物符合要求的肉牛,准予入场进入待宰车间。 DB52/T 1257.142017 3 5.2.2 发现疑似染疫、证物不符、无耳标、检疫证明逾期、涂改伪造检疫证明、使用违禁药物、中毒 等状况的肉牛,禁止入场,按相关会顶处理。 5.2.3 经宰前检疫,符合急宰条件的肉牛,在急宰间进行急宰。 6 宰后检疫 6.1 头部检查 视检眼、唇、鼻镜、齿龈、口腔、舌面、上下颌骨、咽喉粘膜和扁桃体;触检舌体;剖检舌肌(沿 舌系带纵向剖开)和两侧咬肌,观察有无寄生虫。 6.2 内脏检查 6.2.1 心脏 视检其色泽、形态、有无出血及其他病变;必要时剖检左右心室、心房,观察心内膜、瓣

8、膜、心肌 切面有无出血点,心脏内血液凝固情况。 6.2.2 肝脏 视检其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和硬度,注意大小、色泽、表面损伤、胆管状态,有无炎症 和寄生虫。 6.2.3 脾脏 视检其形状、色泽、大小、弹性,有无肿胀、结节、出血、充血、淤血等变化。 6.2.4 肺脏 视检其色泽、形态,有无充血、出血、气肿、钙化灶;剖检支气管、纵膈淋巴结。检查有无寄生虫 及炎症变化。 6.2.5 肾脏 视检其色泽、形态、大小、有无点状出血、肿胀,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 6.2.6 胃肠 视检胃肠浆膜、肠系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注意其色泽、结核病和寄生虫病。 6.2.7 生殖系统 视检子宫、睾丸、乳房有无布

9、鲁氏杆菌病、结核、放线菌肿和化脓性乳房炎等。 6.3 胴体检查 6.3.1 观察放血程度及色泽,视检胴体表面的皮下组织、脂肪、肌肉、腹膜、关节等有无异常。注意 检查胸腹膜上有无结核结节。 6.3.2 剖检两侧腰肌和膈肌,注意有无囊尾蚴寄生虫。 DB52/T 1257.14 2017 4 6.3.3 剖检颈浅背淋巴结、膝上淋巴结、腹股沟淋巴结,必要时增检颈深淋巴结和腘淋巴结,观察其 有无病理变化。 6.4 腺体摘除 在检疫过程中,应摘除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等有毒有害腺体。 6.5 检查结果处理 6.5.1 检疫合格的,由动物检疫员在胴体上加盖统一的检疫合格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 证

10、明。 6.5.2 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采取下列措施: a) 发现患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炭疽等疫病时,按照本标准 5.2.3、5.2.4 和有关规定 处理; b) 怀疑患有本标准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 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 承担; c) 发现患有其他疫病,监督厂(点)方对病牛酮体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场所、器具 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 检疫管理 7.1 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制度、操作程序、监督电话上墙。 7.2 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做出完整记录,并保存 2 年以上。 _ DB52/T 1257.1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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