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20.20C 82备 案 号 : 60234-2018 DB63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DB 63/T 16762018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评 定 2011 -06- 25发 布 2018- 09-25实 施青 海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63/T 16762018 I 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3.1.1建 筑 消 防 设 施 .13.2.1单 项 .13.3.2 子 项 .23.4.2检 测 参 数 .23.5.2综 合 评 定 .23.6.2最 不 利 点 ( 处
2、 ) .23.7 最 有 利 点 ( 处 ) .24 评 定 规 则 .24.1 一 般 原 则 .24.2 子 项 评 定 .24.3 单 项 评 定 .3 4.4 综 合 评 定 .45 检 测 项 目 、 要 求 及 方 法 .45.1 一 般 要 求 .45.2 消 防 供 配 电 设 施 .45.3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95.4 火 灾 应 急 广 播 、 消 防 通 讯 .445.5 水 灭 火 系 统 .475.6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725.7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755.8 防 排 烟 系 统 .845.9 防 火 卷 帘 、 防 火 门 .885.
3、10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97 5.11 消 防 电 梯 .1005.12 灭 火 器 .101 DB63/T 16762018 II 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检 测 报 告 结 果 汇 总 表 .103 DB63/T 16762018 III 前 言本 规 范 的 编 写 符 合 GB/T 1.1 2009给 出 的 规 则本 规 范 由 青 海 省 公 安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规 范 起 草 单 位 : 青 海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 : 贾 云 、 李 芳 、 闫 达 伟 、 张 晓 宏 、 何 珍
4、臻本 标 准 由 青 海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负 责 解 释 。 DB63/T 16762018 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评 定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项 目 、 要 求 、 方 法 及 检 测 评 定 规 则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建 筑 物 消 防 设 施 的 检 测 评 定 。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生 产 和 贮 存 火 药 、 炸 药 、 火 工 品 等 有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的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检 测 评 定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5、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16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B 50219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技 术 规 范GB 50257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B 50261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施 工 及
6、 验 收 规 范GB 50263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B 50281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B 50444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验 收 及 检 查 规 范GB 50498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施 工 与 验 收 规 范GB 50877 防 火 卷 帘 、 防 火 门 、 防 火 窗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B 50898 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技 术 规 范GB 5097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GB 5014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B 47
7、14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GA 1157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设 备 配 备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中 设 置 的 用 于 火 灾 报 警 、 灭 火 、 人 员 疏 散 、 防 火 分 隔 、 灭 火 救 援 行 动 等 设 施 的 总 称 。3.2 单 项 DB63/T 16762018 2 由 若 干 使 用 性 质 或 功 能 相 近 的 子 项 组 成 的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项 目 。 如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自 动 喷 水 灭火
8、系 统 、 防 排 烟 系 统 、 防 火 防 烟 分 隔 等 。3.3 子 项组 成 防 火 设 施 、 灭 火 系 统 或 使 用 性 能 、 功 能 单 一 的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项 目 。 如 火 灾 探 测 器 、 洒 水 喷 头 、排 烟 风 机 、 防 火 门 等 。3.4 检 测 参 数描 述 子 项 合 格 程 度 的 特 征 或 量 值 , 简 称 参 数 。 一 个 子 项 可 能 包 含 一 个 或 多 个 检 测 参 数 , 如 探 测 器 报警 功 能 、 洒 水 喷 头 安 装 间 距 、 排 烟 风 机 启 动 功 能 、 防 火 门 规 格 等 。
9、3.5 综 合 评 定依 据 资 料 审 查 和 各 单 项 检 查 结 果 做 出 的 检 测 结 论 。3.6 最 不 利 点 ( 处 )对 于 某 一 存 在 下 限 值 的 特 定 参 数 , 在 指 定 范 围 或 系 统 内 , 当 某 一 点 ( 处 ) 若 不 低 于 下 限 值 时 , 则 其他 任 一 点 ( 处 ) 均 不 低 于 下 限 值 , 该 点 ( 处 ) 即 为 该 范 围 或 系 统 内 这 一 特 定 参 数 的 最 不 利 点 ( 处 ) 。 如对 于 楼 梯 间 的 余 压 值 , 在 仅 为 防 烟 楼 梯 间 设 置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10、 统 中 , 距 离 加 压 风 机 最 远 的 楼 梯 间 称 为最 不 利 点 ( 处 ) 。3.7 最 有 利 点 ( 处 ) 对 于 某 一 存 在 上 限 值 的 特 定 参 数 , 在 指 定 范 围 或 系 统 内 , 当 某 一 点 ( 处 ) 若 低 于 上 限 值 时 , 则 其 他任 一 点 ( 处 ) 均 低 于 上 限 值 , 该 点 ( 处 ) 即 为 该 范 围 或 系 统 内 这 一 特 定 参 数 的 最 有 利 点 ( 处 ) 。 如 对 于楼 梯 间 的 余 压 值 , 在 仅 为 防 烟 楼 梯 间 设 置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中 , 距
11、 离 加 压 风 机 最 近 的 楼 梯 间 称 为 最 有利 点 ( 处 ) 。4 评 定 规 则4.1 一 般 原 则现 场 抽 样 检 查 及 功 能 测 试 应 按 照 先 子 项 评 定 、 后 单 项 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4.2 子 项 评 定4.2.1 子 项 按 其 影 响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要 程 度 分 为 A 、 B、 C, A 类 为 关 键 项 目 , B类 为 主 要 项 目 , C 类 为 一 般 项 目 。4.2.2 子 项 的 现 场 抽 样 检 查 及 功 能 测 试 ,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每 一 项 的 抽 样 数 量 不
12、 少 于 2 处 , 当 总 数 不 大 于 2 处 时 , 全 部 检 查 ; ( 抽 查 数 量 上 矛 盾 ) DB63/T 16762018 3 b) B类 ( 主 要 项 目 ) 抽 查 中 若 发 现 1 处 不 合 格 , 应 再 抽 查 2处 , 不 足 2 处 的 全 部 抽 查 。 ( 抽 查 数量 上 矛 盾 )4.2.3 子 项 内 容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的 , 评 定 为 合 格 。4.2.4 有 距 离 、 宽 度 、 长 度 、 面 积 、 厚 度 等 要 求 的 内 容 , 其 与 设 计 图 纸 标 示 的 数
13、 值 误 差 不 超 过 5%, 且不 影 响 正 常 使 用 功 能 的 , 评 定 为 合 格 。4.2.5 子 项 名 称 为 系 统 功 能 的 , 满 足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并 能 正 常 实 现 的 , 评 定 为 合 格 。4.2.6 未 按 照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建 设 , 造 成 子 项 内 容 缺 少 或 与 设 计 文 件 严 重 不 符 、 影 响 建 设 工 程 消 防安 全 功 能 实 现 的 ,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4.2.7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 子 项 评 定 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a) 抽 查 发 现
14、A 类 不 合 格 参 数 为 0 处 ;b) 抽 查 发 现 B 类 不 合 格 参 数 的 数 量 累 计 不 大 于 4 处 ; ( 需 确 定 百 分 比 )c) 抽 查 发 现 C 类 不 合 格 参 数 的 数 量 累 计 不 大 于 8 处 。 ( 需 确 定 百 分 比 ) 4.3 单 项 评 定4.3.1 消 防 供 配 电 设 施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 = 0,且 B 4,且 C 8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4.3.2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 = 0,且 B 2,且 B+C 检 查
15、 项 的 5%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4.3.3 消 防 应 急 广 播 、 消 防 通 讯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 = 0,且 B 2,且 B+C 检 查 项 的 5%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4.3.4 水 灭 火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 = 0,且 B 2,且 B+C 6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 4.3.5 泡 沬 灭 火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全 部 内 容 检 测 合 格 , 判 定 为 系 统 检 测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4.3.6 气 体 灭 火 系 统单 项
16、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全 部 检 测 子 项 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4.3.7 防 排 烟 系 统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且 B 2,且 B+C 6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4.3.8 防 火 卷 帘 、 防 火 门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且 B 4,且 C 8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4.3.9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消 防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且 B 2,且 B+C 检 查 项 的 5%为 合 格 , 否 则
17、为 不 合 格 。4.3.10 消 防 电 梯 DB63/T 16762018 4 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且 B 4,且 C 8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4.3.11 灭 火 器单 项 检 测 合 格 判 定 应 为 : A=0,且 B 1, 且 B+C 4为 合 格 , 否 则 为 不 合 格 。4.4 综 合 评 定消 防 检 测 的 综 合 评 定 结 论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时 应 参 照 附 录 A( 检 测 报 告 结 果 汇 总 表 ) ,建 筑 工 程 的 所 有 单 项 均 评 定 为 合
18、格 的 应 综 合 评 定 为 消 防 检 测 合 格 ; 有 任 一 单 项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应 综 合 评定 为 消 防 检 测 不 合 格 。5 检 测 项 目 、 要 求 及 方 法5.1 一 般 要 求 5.1.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设 备 配 备 应 符 合 GA 1157 的 规 定 。5.1.2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施 应 符 合 GB 50166 的 规 定 。5.1.3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设 施 应 符 合 GB 50974 的 规 定 。5.1.4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施 应 符 合 GB 5
19、0261 的 规 定 。5.1.5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设 施 应 符 合 GB 50219 的 规 定 。5.1.6 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设 施 应 符 合 GB 50898 的 规 定 。5.1.7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设 施 应 符 合 GB 50498 的 规 定 。5.1.8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施 应 符 合 GB 50281 的 规 定 。5.1.9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设 施 应 符 合 GB 50263 的 规 定 。5.1.10 防 火 分 隔 设 施 应 符 合 GB 50877 的 规 定 。5.1.11 电 气 火 灾 监
20、控 探 测 器 应 符 合 GB 50166 的 规 定 。5.1.12 灭 火 器 应 符 合 GB 50444 的 规 定 。 5.2 消 防 供 配 电 设 施5.2.1 消 防 电 源5.2.1.1 用 电 负 荷 等 级5.2.1.1.1 技 术 要 求 : 按 照 GB50016 的 消 防 电 源 及 其 配 电 相 关 要 求 , 查 验 消 防 负 荷 等 级 、 供 电 形 式 ,并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5.2.1.1.2 重 要 程 度 : A5.2.1.1.3 抽 检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5.2.1.1.4 检
21、 测 方 法 : 查 阅 设 计 文 件 , 查 看 配 电 室 现 场 情 况 。5.2.1.2 消 防 配 电 方 式5.2.1.2.1 专 用 回 路 5.2.1.2.1.1 技 术 要 求 :a)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应 采 用 专 用 的 供 电 回 路 ;b) 其 配 电 线 路 和 控 制 回 路 按 防 火 分 区 划 分 。重 要 程 度 : A DB63/T 16762018 5 5.2.1.2.1.2 抽 检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5.2.1.2.1.3 检 测 方 法 : 依 据 规 范 , 对 照 设 计 , 直 观 检 查 。5.2.1.2.2 标 识5
22、.2.1.2.2.1 技 术 要 求 :a) 消 防 设 备 配 电 箱 应 有 区 别 于 其 他 配 电 箱 的 明 显 标 志 , 不 同 消 防 设 备 的 配 电 箱 应 有 明 显 区 分 标志 ;b) 配 电 箱 上 的 仪 表 、 指 示 灯 的 显 示 应 正 常 ;c) 开 关 及 控 制 按 钮 灵 活 可 靠 。5.2.1.2.2.2 重 要 程 度 : C5.2.1.2.2.3 抽 检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5.2.1.2.2.4 检 测 方 法 : 依 据 规 范 , 对 照 设 计 , 直 观 检 查 。 5.2.1.2.3 主 备 电 切 换5.2.1.
23、2.3.1 技 术 要 求 :a) 消 防 控 制 室 、 消 防 水 泵 房 、 防 烟 与 排 烟 机 房 的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及 消 防 电 梯 等 重 要 设 备 的 供 电 , 应在 其 配 电 线 路 的 最 末 一 级 配 电 箱 处 具 有 主 、 备 电 源 自 动 切 换 装 置 ;b) 切 换 备 用 电 源 的 控 制 方 式 及 操 作 程 序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主 备 电 的 切 换 时 间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重 要 程 度 : B抽 检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5.2.1.2.3.2 检 测 方 法 :a) 核 对 各 相
24、关 部 位 的 配 电 方 式 、 配 电 箱 的 控 制 方 式 和 操 作 程 序 , 进 行 以 下 试 验 并 查 看 最 末 一 级 配电 箱 运 行 情 况 :b) 自 动 控 制 方 式 下 , 手 动 切 断 消 防 主 电 源 , 观 察 备 用 消 防 电 源 的 投 入 及 指 示 灯 的 显 示 ;c) 手 动 控 制 方 式 下 , 在 低 压 配 电 室 应 先 切 断 消 防 主 电 源 , 后 闭 合 备 用 消 防 电 源 , 观 察 备 用 消 防 电 源 的 投 入 及 指 示 灯 的 显 示 。d) 检 测 器 具 : 秒 表 。5.2.1.3 消 防
25、配 电 线 路 防 护5.2.1.3.1 技 术 要 求 :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的 配 电 线 路 应 满 足 火 灾 时 连 续 供 电 的 需 要 。a) 暗 敷 时 , 应 穿 管 并 应 敷 设 在 不 燃 性 结 构 内 且 保 护 层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30mm。b) 明 敷 时 ( 包 括 在 吊 顶 内 ) 应 穿 金 属 导 管 或 采 用 封 闭 式 金 属 槽 盒 保 护 , 金 属 导 管 或 封 闭 线 槽 应 采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 当 采 用 阻 燃 或 耐 火 电 缆 并 敷 设 在 电 缆 井 、 沟 内 时 , 可 不 穿 金 属 导
26、管 或 采 用 封闭 式 金 属 槽 盒 保 护 ; 当 采 用 矿 物 绝 缘 类 不 燃 性 电 缆 时 , 可 直 接 明 敷 。5.2.1.3.2 重 要 程 度 : A5.2.1.3.3 抽 检 数 量 :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抽 查 1 处 , 但 不 少 于 10处 , 少 于 10 处 全 数 检 查 。5.2.1.3.4 检 测 方 法 : 查 阅 设 计 文 件 , 核 对 线 路 敷 设 位 置 及 防 护 措 施 是 否 与 设 计 文 件 相 符 。 5.2.2 备 用 电 源5.2.2.1 般 规 定5.2.2.1.1 技 术 要 求 : 查 验 备 用 发 电
27、 机 或 其 他 备 用 电 源 的 规 格 型 号 及 功 率 , 应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设计 要 求 。 DB63/T 16762018 6 5.2.2.1.2 重 要 程 度 : B5.2.2.1.3 抽 检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5.2.2.1.4 检 测 方 法 : 查 看 备 用 发 电 机 或 其 他 备 用 电 源 的 铭 牌 , 核 对 设 计 文 件 。5.2.2.2 控 制 装 置5.2.2.2.1 技 术 要 求 : 查 验 发 电 机 或 其 他 备 用 电 源 的 仪 表 、 指 示 灯 及 开 关 按 钮 等 应 完 好 , 显 示 应
28、正 常 。发 电 机 机 房 内 的 通 风 换 气 设 施 应 能 正 常 运 行 。5.2.2.2.2 重 要 程 度 : B5.2.2.2.3 抽 检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5.2.2.2.4 检 测 方 法 : 查 看 发 电 机 房 通 风 换 气 设 施 , 手 动 启 动 换 气 设 备 , 观 察 其 运 行 情 况 。 查 看 发 电机 或 其 他 备 用 电 源 仪 表 和 指 示 灯 显 示 应 正 常 , 开 关 按 钮 等 应 完 好 。5.2.2.3 自 备 发 电 机 组 5.2.2.3.1 发 电 机 功 能5.2.2.3.1.1 技 术 要 求 :a)
29、 发 电 机 额 定 功 率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b) 仪 表 、 指 示 灯 及 开 关 按 钮 等 应 完 好 , 显 示 应 正 常 ;c) 自 动 启 动 , 发 电 机 达 到 额 定 转 速 并 发 电 的 时 间 不 应 大 于 30s, 发 电 机 的 运 行 及 输 出 功 率 、 电 压 、频 率 、 相 位 的 显 示 均 应 正 常 。重 要 程 度 : a) 项 、 c) 项 重 要 程 度 为 B, b) 项 重 要 程 度 为 C。5.2.2.3.1.2 抽 检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5.2.2.3.1.3 检 测 方 法 :a) 查 阅 设 计 文
30、 件 , 确 定 消 防 用 电 负 荷 分 级 和 启 动 时 间 。 设 计 无 要 求 时 , 当 消 防 用 电 负 荷 为 一 级 时 ,应 设 自 动 启 动 装 置 , 并 应 在 30s内 供 电 ; 当 消 防 用 电 负 荷 为 二 级 , 若 设 计 为 手 动 启 动 时 , 可 采用 手 动 启 动 装 置 试 验 ; b) 设 计 为 自 动 时 , 确 定 应 急 发 电 机 或 其 他 备 用 电 源 处 于 自 动 状 态 ;c) 中 断 市 电 供 电 , 并 用 秒 表 开 始 计 时 , 机 组 应 能 自 启 动 , 并 应 在 30s内 向 负 荷
31、供 电 ;d) 发 电 机 运 行 30s (其 他 备 用 电 源 按 设 计 转 换 时 间 ) 后 核 对 仪 表 的 显 示 及 其 数 据 ( 可 参 考 设 备 自带 仪 表 显 示 ) , 观 察 运 行 情 况 ;e) 当 市 电 恢 复 供 电 后 , 应 自 动 切 换 并 延 时 停 机 ;f) 当 连 续 三 次 自 动 启 动 失 败 , 应 发 出 报 警 信 号 。5.2.2.3.1.4 检 测 器 具 : 秒 表 、 功 率 分 析 仪 ( 具 有 相 位 、 频 率 测 试 功 能 ) 。5.2.2.3.2 燃 料 配 备5.2.2.3.2.1 技 术 要 求
32、 : 发 电 机 燃 料 配 备 应 符 合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 设 计 文 件 无 要 求 时 , 储 油 箱 内 的油 量 应 能 满 足 发 电 机 在 设 计 连 续 供 电 时 间 内 正 常 运 行 的 用 量 , 液 位 显 示 应 正 常 。 燃 油 应 能 满 足 发 电 机 在最 不 利 环 境 下 正 常 运 行 的 要 求 。5.2.2.3.2.2 重 要 程 度 : C 5.2.2.3.2.3 抽 检 数 量 : 全 数 检 查 。5.2.2.3.2.4 检 测 方 法 : 根 据 机 房 的 环 境 条 件 , 依 据 规 范 , 对 照 设 计 文 件 与 设 备 说 明 书 等 资 料 核 对 燃油 标 号 ; 查 看 油 位 计 及 油 位 , 按 发 电 机 的 用 油 量 核 对 储 油 箱 内 的 储 油 量 。5.2.2.4 消 防 设 备 应 急 电 源 及 系 统 备 用 电 源 安 装 DB63/T 16762018 7 5.2.2.4.1 般 规 定5.2.2.4.1.1 技 术 要 求 : 规 格 型 号 、 类 别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5.2.2.4.1.2 重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