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040 X 00 备案号:38474-2013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2032013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2013 - 04 - 28 发布 2013 - 05 - 01 实施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63/T 12032013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符合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本标准中清真食品禁忌成分的内容参照国际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所属食 品法典委员会(CAC)通过的“清真”用词的使用准则(1997)制定。 本标准由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严格执行青海省清
2、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 事务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凤霞、李自然、王永亮、李德宽、马成才、王生军、张永忠、杨立新、牛莉、 王岳坤、李艳萍、龚卫红、张洪恩。 DB 63/T 12032013 II 引 言 随着国内清真产业的快速发展与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统一包括食品在内的清真产品认证标 准,规范清真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穆斯林群
3、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显得十分迫切。为通过制定 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实现清真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促进国内清真产业统 一市场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各国的清真标准对接与互认,青海、甘肃、宁 夏、陕西、云南五省区民族、质监工作部门参考有关标准,经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讨论、修改完善,共 同制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并作为五省区联盟认证标准。 DB 63/T 12032013 1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 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4、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 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 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
5、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 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穆斯林饮食规约 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3 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4 清真食品 DB 63/T 12032013 2 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3.5 穆斯林禁忌成分 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 总则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 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 4.
6、3 本标准促进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互认。 4.4 本标准是清真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术规范,是采取 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技术规范,是确保清真产品独特文化、品质和安全性的技术规范。 5 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 5.1 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取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食品生产 经营相关证书。 5.2 国外申请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国权威机构 HALAL 认证文件,以资审查、协商、认 可。 5.3 企业的名称、商标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5.4 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应有穆斯林。 5
7、.5 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应是穆斯林。 5.6 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屠宰主刀人员应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5.7 企业员工应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 5.8 企业员工应经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培训后上岗。 5.9 企业应符合 GB14881 规定,并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的环境、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文等方面的 条件。 5.10 企业产品应经清真食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5.11 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有完备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6 清真食品禁忌的原材料 6.1 清真食品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和衍生物)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 6
8、.1.1 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a) 猪类; b) 狗、蛇、鼠、猫和猴类; c) 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 d) 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 e) 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 f) 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DB 63/T 12032013 3 g) 一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 h) 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 i) 骡、驴类; j) 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宰杀的任何动物; k) 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的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l) 任何转基因动物及制品; m) 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 n) 将上述动物身体上任何成
9、分加入食品的; o) 法律禁止食用的,如法律保护的动物以及侵占、偷盗的。 6.1.2 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a) 不得含有使人兴奋并对人有毒害的植物; b) 毒素和有害物经过处理被排除的不在限制之内。 6.1.3 饮料中: a) 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饮料; b) 令人兴奋并对人有害的饮料。 7 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 7.1 产品 7.1.1 产品及其名称、形状、图案不得带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7.1.2 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标识为宗教祭祀食品。 7.2 清真食品的生产 7.2.1 农产品加工业养殖基地: a) 不得饲养猪类; b) 养殖所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如果不能保证
10、,屠宰前应当经过净化 饲养。 7.2.2 屠宰: a) 屠宰技术条件应当符合 GB/T 17237 及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b) 屠宰人员应当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c) 被屠宰的动物应当是穆斯林认为合法的动物; d) 动物应当是活体或屠宰前认定是活体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要求; e) 屠宰的环境应当清洁; f) 屠宰时被宰动物应当喉部朝向麦加方向; g) 屠宰刀具应当是锋利的,不得使用钝器、枪械; h) 屠宰的下刀处应当在被宰动物的颈部喉头,应当按照穆斯林屠宰的规范程序进行: 1) 下刀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诵念; 2) 应当用刀切断被宰动物的气管、食管、主动脉及
11、颈部的纹理; 3) 最佳的宰牲为一刀完成,如不能完成需补刀,但抽刀时不可用力。 i) 在屠宰过程中,不得有不人道的行为: 1) 让动物感到恐惧; 2) 在活体上采割和剥皮; DB 63/T 12032013 4 3) 在血沥尽前采割、剥皮、开膛。 7.3 清真食品加工 7.3.1 加工场所应当符合穆斯林所要求的清洁环境。清真食品的生产线、检疫设备等,包括其原料和 制作工艺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非清真食品加工企业经当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门批准转为 清真食品加工企业,其生产过非清真食品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生产清真食品前严格按照穆斯林的清洁 规范和程序清洗,不能清洗的设备用具不得用于清真食品
12、生产。 7.3.2 加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清真食品认证标识。 7.3.3 加工场所不得有穆斯林任何禁忌物品。 7.3.4 加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行为。 7.3.5 应当使用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主料进行加工,所使用辅料不得对清真食品安全存在较大影响和 潜在危害。 7.3.6 生产、清洗、消毒过程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不得使用禁忌的消毒剂。 7.3.7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并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成分。 8 清真食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存储要求 8.1 计量设备、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艺应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 8.2 包装物的原材料应符合穆斯林规约。 8.3 包装物的文字、形状和图案不得有违反穆斯林规约或伤害穆斯林感情的任何内容;也不得使用伊 斯兰教经文和用语等内容。 8.4 包装物应在显著位置印制清真标识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编号、清真食品国际认证标识和编号, 并应当符合 GB 7718 规定。 8.5 清真食品运输、存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运输与存储的设备、设施和器具等应专用; b) 大型综合性的运输存储经营企业应保障所存储、运输、经营的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有一定距 离的隔离,运输设备在每次运输清真食品前要按穆斯林规范程序清洗。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