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5115四 川 省 ( 宜 宾 市 ) 地 方 标 准DB5115/T 212020公 共 厕 所 运 行 管 理 规 范 2020 - 05- 29 发 布 2020 - 07 - 01 实 施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ICS 91.040P 53 DB5115/T 21 2020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宜 宾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宜 宾 市
2、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 四川 万 豪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顺 强 、 黄 训 玉 、 赖 晓 东 、 唐 兴 伟 、 程 鹏 至 、 李 薇 、 李 蕾 。 DB5115/T 212020 1 公 共 厕 所 运 行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宜 宾 市 公 共 厕 所 运 行 的 总 则 、 保 洁 维 护 、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 安 全 与 应 急 、 信 息 公 开 、 监督 评 价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宜 宾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共 厕 所 的 运 行 管 理 。2 规
3、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27948 空 气 消 毒 剂 卫 生 要 求GB 27952 普 通 物 体 表 面 消 毒 剂 的 卫 生 要 求DB 5115/T 202020 公 共 厕 所 分 类 建 设 基 本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4、 本 文 件 。3.1 公 共 厕 所在 公 共 场 所 设 置 的 供 公 众 使 用 的 厕 所 。3.2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不 依 附 于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 3.3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依 附 于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固 定 式 公 共 厕 所 。3.4 臭 味 强 度人 们 通 过 嗅 觉 感 到 的 气 味 强 弱 程 度 。4 总 则4.1 基 本 要 求4.1.1 公 共 厕 所 的 运 行 管 理 可 建 立 “ 以 商 建 厕 、 以 商 养 厕 、 以 商 管 厕 ” 的 PPP 市 场 化 运 行 模 式 , 积 极
5、推 进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 采 取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模 式 ,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 建 立 政 府 、 市 场 、 社 会 共 同 负 担 的 资 金 筹 集 机 制 。4.1.2 主 管 部 门 应 制 定 水 电 、 税 费 等 优 惠 政 策 , 鼓 励 和 支 持 公 共 厕 所 运 营 主 体 的 运 营 管 理 。 DB5115/T 21 2020 2 4.1.3 主 管 部 门 应 按 照 智 能 化 、 综 合 化 、 人 性 化 的 要 求 , 推 进 信 息 技 术 在 厕 所 运 营 管 理 、 服 务 监 管 和行 业 管 理 等 方
6、 面 应 用 。 充 分 利 用 微 信 、 微 博 、 政 府 网 站 、 社 会 媒 体 等 多 种 渠 道 , 推 广 使 用 “ 城 市 公 共 厕所 云 平 台 ” , 让 广 大 市 民 参 与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 反 馈 公 共 厕 所 使 用 中 的 问 题 , 实 现 共 治 共享 。4.1.4 公 共 厕 所 运 营 主 体 应 提 供 公 益 性 服 务 岗 位 , 吸 纳 贫 困 劳 动 力 就 业 ,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合 理 工 资 和 社会 保 险 。4.2 运 行 组 织可 委 托 物 业 公 司 、 保 洁 公 司 等
7、 经 营 主 体 负 责 公 共 厕 所 运 营 。4.3 工 作 人 员4.3.1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应 定 期 参 加 专 业 化 培 训 , 提 升 运 行 管 理 能 力 , 并 认 真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4.3.2 保 洁 人 员4.3.2.1 公 共 厕 所 经 营 管 理 主 体 统 一 管 理 保 洁 人 员 , 并 对 其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上 岗 。4.3.2.2 保 洁 人 员 应 统 一 着 装 , 佩 戴 工 作 牌 , 规 范 服 务 , 语 言 文 明 , 仪 容 仪 表 整 洁 , 服 务 主 动
8、热 情 。5 保 洁 维 护5.1 范 围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公 共 厕 所 外 有 明 显 围 挡 界 限 的 , 围 挡 区 域 应 为 保 洁 区 域 ; 无 明 显 围 挡 界 限 的 , 公 共 厕 所 3m 范围 内 应 为 保 洁 区 域 ; b) 内 外 墙 、 窗 户 、 门 及 屋 顶 ;c) 厕 所 内 部 地 面 ;d) 厕 所 隔 间 墙 壁 ;e) 厕 所 设 备 设 施 ,包 括 坑 槽 、 小 便 槽 、 马 桶 、 烘 手 器 、 照 明 设 备 、 排 气 扇 、 冲 水 器 、 洗 手 台 等 。5.2 作 业 要 求5.2.1 擦 ( 拖 )
9、 洗5.2.1.1 一 类 、 二 类 公 共 厕 所 每 天 至 少 擦 ( 拖 ) 洗 2 次 ; 三 类 公 共 厕 所 擦 ( 拖 ) 洗 次 数 每 天 不 少 于 1 次 。5.2.1.2 保 洁 人 员 应 进 行 巡 回 检 查 作 业 , 如 有 污 迹 、 水 渍 、 垃 圾 等 应 及 时 擦 ( 拖 ) 洗 。注 : 公 共 厕 所 的 分 类 按 DB5115/T 20-2020的 规 定 。5.2.2 消 杀 5.2.2.1 公 共 厕 所 全 面 消 毒 应 每 日 不 少 于 1 次 ; 特 殊 时 期 应 增 加 消 毒 次 数 。5.2.2.2 消 毒 作
10、业 前 应 对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并 在 作 业 前 戴 好 防 护 用 品 。5.2.2.3 消 毒 剂 应 符 合 GB 27948 和 GB 27952 的 规 定 。5.2.3 除 臭 DB5115/T 212020 3 5.2.3.1 公 共 厕 所 全 面 除 臭 , 每 日 至 少 1 次 。5.2.3.2 一 类 公 共 厕 所 宜 设 置 除 臭 设 备 ; 二 类 、 三 类 公 共 厕 所 宜 摆 放 盘 式 熏 香 除 臭 。5.2.4 清 理 与 清 除5.2.4.1 保 洁 人 员 应 及 时 清 理 公 共 厕 所 张 贴 的 各 类 小 广 告
11、 , 保 持 公 厕 墙 面 洁 净 。5.2.4.2 公 共 厕 所 墙 面 喷 涂 留 下 的 广 告 字 迹 , 保 洁 人 员 应 采 用 专 业 的 清 除 设 备 和 工 具 及 时 清 除 。5.3 工 具 放 置 及 清 洁保 洁 工 具 应 放 置 在 专 用 工 具 间 , 工 具 间 应 保 持 干 净 、 整 洁 , 工 具 放 置 有 序 。5.4 环 境 卫 生 要 求公 共 厕 所 环 境 卫 生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 。 表 1 公 共 厕 所 环 境 卫 生 标 准项 目 要 求一 类 二 类 三 类纸 片 ( 块 ) 无 无 无烟 蒂 ( 个 )
12、无 无 无粪 迹 ( 处 ) 无 无 无痰 迹 ( 处 ) 无 无 无水 渍 ( 处 ) 无 无 无污 迹 ( 处 ) 无 无 无 蝇 蛆 ( 只 ) 无 无 无蛛 网 无 无 无灰 尘 无 无 无室 内 相 对 湿 度 ( 湿 度 计 %) 80% 80% 80%保 洁 工 具 洁 净 整 齐 洁 净 整 齐 洁 净 整 齐臭 味 程 度 1 2 3设 施 完 好 率 100% 100% 100%注 : 国 内 采 用 6级 强 度 表 示 臭 味 程 度 : 0级 为 无 臭 味 ; 1级 为 勉 强 感 觉 臭 味 存 在 ; 2级 为 稍 可 感 觉 出 的 臭 味 ; 3级为 极 易
13、 感 觉 臭 味 存 在 ; 4级 为 强 烈 的 气 味 ; 5级 为 无 法 忍 受 的 极 强 气 味 。6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6.1 运 行 维 护6.1.1 保 洁 人 员 应 熟 悉 各 项 设 施 设 备 的 使 用 、 维 护 , 如 遇 设 施 设 备 损 坏 或 故 障 , 应 及 时 报 修 。6.1.2 保 洁 人 员 应 使 用 清 洁 剂 清 洗 、 擦 拭 设 施 设 备 , 并 做 好 消 毒 工 作 。6.2 便 民 服 务6.2.1 公 共 厕 所 宜 配 备 便 民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DB5115/T 21 2020 4 a)
14、纸 巾 ;b) 废 纸 篓 ;c) 隔 间 物 品 挂 钩 ;d) 洗 手 液 ;e) 驱 蚊 设 备 ;f) 除 臭 设 备 。6.2.2 一 类 公 共 厕 所 宜 增 加 便 民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擦 手 纸 ;b) 烘 手 机 ;c) 置 物 台 ( 板 ) ;d) 一 次 性 坐 垫 纸 ;e) 盘 式 熏 香 ;f) 面 镜 ; g) 应 急 呼 叫 器 ;h) 空 调 ( 电 扇 ) 。7 安 全 与 应 急7.1 安 全 管 理7.1.1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在 符 合 规 定 的 地 方 设 置 灭 火 器
15、 、 烟 雾 报 警 器 、 应 急 逃 生 标识 等 安 全 设 施 。7.1.2 保 洁 人 员 不 应 乱 拉 乱 接 电 线 、 使 用 违 规 电 器 和 明 火 、 放 置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品 。7.1.3 如 厕 人 数 突 增 时 , 保 洁 人 员 应 采 取 分 流 和 疏 导 的 措 施 , 避 免 人 群 拥 挤 、 踩 踏 事 件 的 发 生 。7.2 应 急 管 理 7.2.1 公 共 厕 所 停 水 停 电 时 , 保 洁 人 员 应 及 时 挂 出 “ 暂 停 使 用 ” 的 提 示 牌 , 并 通 知 所 在 保 洁 公 司 负 责人 , 由 负
16、责 人 联 系 电 力 或 自 来 水 公 司 , 及 时 修 理 恢 复 。7.2.2 公 共 厕 所 设 备 设 施 损 坏 时 , 保 洁 人 员 应 及 时 挂 出 “ 设 备 损 坏 ” 的 提 示 牌 , 并 通 知 所 在 保 洁 公 司负 责 人 , 由 负 责 人 联 系 维 修 部 门 , 及 时 维 修 恢 复 。8 信 息 公 开8.1 公 共 厕 所 入 口 醒 目 处 应 设 置 公 示 牌 , 公 示 厕 所 名 称 、 编 号 、 开 放 时 间 、 位 置 、 管 理 类 别 、 管 理 单位 、 管 理 要 求 、 服 务 电 话 、 监 督 电 话 等 信
17、 息 。8.2 公 共 厕 所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岗 位 公 示 牌 , 公 示 保 洁 人 员 名 字 、 值 班 时 间 、 保 洁 内 容 等 信 息 。8.3 公 共 厕 所 外 墙 醒 目 处 应 设 置 公 共 厕 所 管 理 制 度 、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使 用 须 知 等 信 息 。9 监 督 评 价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 组 织 人 员 对 管 辖 区 域 内 公 共 厕 所 的 管 理 与 卫 生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每 月 2 次 , 督 查 小 组 人 数 不 少 于 2 人 ,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应 要 求 其 及 时 整 改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