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 T 35-2019 滇池湖滨湿地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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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60.01Z50 DB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B5301/ T 352018滇 池 湖 滨 湿 地 建 设 规 范 2018 11 01 发 布 2019 - 01 - 01 实 施昆 明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5301/T 352018 I 目 次前 言 .III引 言 .IV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定 义 .14 总 则 .24.1 基 本 要 求 .24.2 设 计 原 则 .2 4.3 建 设 目 标 .25 项 目 审 查 .35.1 审 查 要 件 .35.2 审 查 范 围 .35.3 审

2、查 依 据 .35.4 审 查 程 序 .35.5 审 查 内 容 及 重 点 .46 设 计 与 建 设 .46.1 建 设 红 线 .46.2 设 计 依 据 .46.3 水 质 要 求 .46.4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建 设 .5 7 工 程 验 收 与 监 督 管 理 .97.1 工 程 验 收 .97.2 监 督 管 理 .9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湿 地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编 写 提 纲 .10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项 目 涉 及 的 有 关 数 值 计 算 .13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带 有 游 憩 和 科 普 功 能

3、湿 地 的 辅 助 设 施 建 设 要 求 .15 DB5301/T 352018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昆 明 市 滇 池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昆 明 市 滇 池 生 态 研 究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黄 育 红 、 何 锋 、 李 滨 、 李 杨 、 潘 珉 、 杜 劲 松 。 DB5301/T 352018 III 引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中 华 人

4、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和 湿 地 保 护 修 复 制 度方 案 ( 国 办 发 2016 89号 ) , 削 减 入 湖 污 染 负 荷 , 科 学 合 理 的 指 导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建 设 , 充 分 发 挥 滇池 湖 滨 湿 地 的 环 境 效 益 、 生 态 效 益 、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 改 善 滇 池 水 环 境 质 量 , 提 高 生 物 多 样 性 , 并兼 顾 景 观 功 能 , 特 制 定 本 标 准 。 DB5301/T 352018 1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对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5、建 设 中 的 建 设 目 标 、 设 计 要 求 、 建 设 内 容 等 做 出 了 规 定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的 恢 复 与 建 设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2893 安 全 色 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

6、 383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 :通 用 符 号GB/T 10001.2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2 部 分 :旅 游 休 闲 符 号GB 50014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GB/T 15566.9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9 部 分 :旅 游 景 区CJJ 27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标 准DB53/T 306-2010 高 原 湖 泊 区 域 人 工 湿 地 技 术 规 范 云 南 省 滇 池 保 护 条 例 云 南 省

7、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 第 67号 ) , 2012年 9月 28日 昆 明 市 环 滇 池 生 态 区 保 护 规 定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36号 , 2016年 4月 27日 滇 池 湖 滨 生 态 带 植 物 物 种 推 荐 名 录 ( 昆 滇 管 2013 22号 ) 滇 池 环 湖 慢 行 系 统 建 设 导 则 ( 昆 滇 管 2014 32号 ) 3 术 语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滇 池 湖 滨 湿 地滇 池 湖 滨 的 天 然 湿 地 , 以 及 环 湖 公 路 临 湖

8、一 侧 建 设 与 恢 复 的 湿 地 。3.2 湿 地 恢 复 与 建 设通 过 适 当 的 生 态 技 术 和 工 程 措 施 , 对 退 化 或 消 失 的 湿 地 进 行 修 复 或 重 建 , 构 建 完 整 的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实 现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良 性 循 环 并 发 挥 生 态 功 能 和 环 境 功 能 。3.3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DB5301/T 352018 2 湿 地 内 分 布 有 重 要 水 生 生 物 , 具 有 湿 地 生 态 特 征 , 并 具 有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 水 质 净 化 等 功 能 的 区 域 。3.3

9、.1生 态 保 育 区指 昆 明 市 环 滇 池 生 态 区 保 护 规 定 中 划 定 的 禁 渔 区 、 鸟 类 保 育 区 、 土 著 稀 有 水 生 植 物 保 护 区 , 以及 其 它 确 需 保 护 的 区 域 。3.3.2湿 地 体 验 区指 湿 地 功 能 区 中 , 在 不 影 响 湿 地 功 能 发 挥 的 前 提 下 , 允 许 游 客 进 行 限 制 性 的 生 态 旅 游 、 科 学 观 察 与探 索 , 或 体 验 大 自 然 并 接 受 环 保 教 育 的 区 域 。3.4 湿 地 服 务 管 理 区指 在 湿 地 生 态 特 征 不 明 显 或 非 湿 地 区

10、域 建 设 的 可 供 游 客 进 行 休 憩 、 文 体 活 动 、 医 疗 救 护 、 停 车 等 活动 , 以 及 管 理 机 构 开 展 科 普 教 育 和 湿 地 管 理 的 场 所 。 4 总 则4.1 基 本 要 求4.1.1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的 恢 复 与 建 设 应 遵 循 保 护 优 先 、 科 学 修 复 、 合 理 利 用 、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原 则 。 通 过滇 池 湖 滨 湿 地 恢 复 与 建 设 , 维 护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结 构 和 功 能 的 完 整 性 , 发 挥 其 生 态 、 环 境 、 景 观功 能 和 社 会

11、 效 益 , 保 护 野 生 动 栖 息 地 及 植 物 生 境 , 持 续 改 善 滇 池 水 质 。4.1.2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的 恢 复 与 建 设 , 应 依 据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范 围 内 的 地 形 现 状 , 以 及 恢 复 与 建 设 区 域 的地 形 地 貌 特 征 , 采 取 不 同 的 措 施 开 展 恢 复 与 建 设 , 以 实 现 水 环 境 改 善 、 植 被 恢 复 、 水 土 保 持 、 拦 沙 固 土等 目 的 。 在 有 条 件 的 区 域 对 防 浪 堤 进 行 生 态 化 处 置 , 可 视 情 况 恢 复 为 湖 内 湿 地 。4.2

12、 设 计 原 则4.2.1 因 地 制 宜 结 合 建 设 目 标 , 依 据 地 形 现 状 、 地 貌 特 点 、 来 水 特 征 及 气 候 状 况 , 遵 循 生 态 最 大 化 、 工 程 最 小 化 的原 则 , 开 展 湿 地 建 设 和 恢 复 工 作 。4.2.2 物 种 乡 土 化参 照 滇 池 湖 滨 生 态 带 植 物 物 种 推 荐 名 录 进 行 物 种 选 择 , 宜 选 择 乡 土 物 种 。4.2.3 效 益 最 大 化应 充 分 考 虑 生 态 、 环 境 、 社 会 和 经 济 效 益 最 大 化 。4.2.4 节 能 与 环 保应 选 择 节 能 设 施

13、 和 设 备 , 建 筑 材 料 应 选 择 环 保 材 料 。4.3 建 设 目 标 4.3.1 生 态 目 标 DB5301/T 352018 3 构 建 水 生 湿 生 陆 生 复 合 生 态 带 , 恢 复 和 保 护 湖 滨 生 物 多 样 性 ; 在 有 条 件 和 必 要 的 区 域 通 过 设 置生 态 保 育 区 , 以 达 到 保 护 珍 稀 动 、 植 物 的 目 的 。4.3.2 环 境 目 标通 过 合 理 的 设 计 和 布 局 , 使 来 水 通 过 湿 地 后 污 染 负 荷 得 到 明 显 削 减 , 出 水 水 质 得 到 改 善 。4.3.3 社 会 目

14、标为 公 众 提 供 体 验 自 然 、 享 受 自 然 的 场 所 , 开 展 科 普 宣 传 教 育 , 提 高 公 众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4.3.4 功 能 分 区应 依 据 云 南 省 滇 池 保 护 条 例 和 昆 明 市 环 滇 池 生 态 区 保 护 规 定 的 要 求 设 置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和湿 地 服 务 管 理 区 。 在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内 可 根 据 条 件 设 立 生 态 保 育 区 和 湿 地 体 验 区 。 5 项 目 审 查5.1 审 查 要 件5.1.1 项 目 来 源各 级 政 府 或 社 会 投 资 的 拟 建 项

15、 目 。5.1.2 设 计 资 质设 计 单 位 应 具 备 下 列 资 质 之 一 :a) 环 境 ( 生 态 ) 工 程 ;b) 林 业 工 程 ;c) 市 政 ( 综 合 ) 工 程 。 5.1.3 项 目 方 案建 设 方 拟 提 交 审 查 的 湿 地 建 设 方 案 总 体 应 达 到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深 度 , 进 、 出 水 量 、 污 染 物 削 减 、 水 力计 算 等 应 达 到 初 步 设 计 深 度 , 湿 地 建 设 方 案 编 写 提 纲 参 见 附 录 A, 相 关 数 值 的 计 算 详 见 附 录 B。5.2 审 查 范 围由 市 级 滇 池 行 政

16、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 环 滇 池 生 态 区 , 即 滇 池 一 级 保 护 区 和 环 湖 路 临 湖 一 侧 以 内 的 滇 池二 级 保 护 区 中 的 禁 建 区 ” 的 湿 地 建 设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 包 括 合 法 合 规 性 的 符 合 性 审 查 、 技 术 审 查 及 专 家 评审 。5.3 审 查 依 据项 目 审 查 依 据 为 :a) 现 行 的 滇 池 保 护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b) 现 行 的 国 家 、 行 业 设 计 规 范 、 标 准 、 规 程 ;c) 各 级 政 府 、 部 门 制 定 的 相 关 文 件 。5.4 审

17、 查 程 序湿 地 建 设 方 案 的 审 查 工 作 由 市 级 滇 池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进 行 : DB5301/T 352018 4 a) 接 收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的 建 设 方 案 审 查 书 面 申 请 , 以 及 相 关 材 料 ;b) 组 织 对 建 设 方 案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和 技 术 审 查 ;c)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对 建 设 方 案 进 行 评 审 ;d) 根 据 b) 、 c) 的 审 查 结 果 , 提 出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报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e) 建 设 方 案 经 昆 明

18、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同 意 后 开 展 后 续 相 关 工 作 。5.5 审 查 内 容 及 重 点5.5.1 内 容审 查 内 容 如 下 :a) 符 合 性 审 查 : 项 目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审 查 ;b) 技 术 审 查 :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审 查 ;c) 专 家 评 审 : 项 目 综 合 评 审 。 5.5.2 重 点技 术 审 查 重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项 目 区 与 湿 地 建 设 有 关 的 现 状 调 查 情 况 ;b) 技 术 路 线 ;c) 工 艺 设 计 参 数 ;d) 进 、 出 水 水 质 、 水 量 及 污 染 负 荷

19、 削 减 量 ;e) 水 系 构 建 ;f) 植 物 的 配 置 ;g) 堤 岸 的 处 置 ;h) 预 期 产 生 的 环 境 效 益 、 生 态 效 益 ;i) 运 行 管 理 方 案 。 6 设 计 与 建 设6.1 建 设 红 线根 据 昆 明 市 环 滇 池 生 态 区 保 护 规 定 中 的 规 定 , 建 设 红 线 为 : 滇 池 一 级 保 护 区 和 环 湖 路 临 湖 一 侧以 内 的 滇 池 二 级 保 护 区 中 的 禁 建 区 的 区 域 。 红 线 内 只 能 进 行 生 态 恢 复 及 建 设 与 滇 池 保 护 、 治 理 相 关 的 设施 。6.2 设 计

20、依 据依 据 项 目 区 地 形 现 状 、 地 貌 特 点 、 来 水 特 征 , 选 择 适 宜 的 湿 地 建 设 类 型 , 不 同 类 型 湿 地 工 艺 设 计 参数 的 选 取 应 参 考 DB53/T 306-2010中 5.2的 规 定 。 常 用 的 计 算 及 取 值 在 本 标 准 相 关 章 节 中 列 出 。6.3 水 质 要 求 6.3.1 进 水 类 型 及 水 质6.3.1.1 类 型进 水 类 型 主 要 包 括 :a) 上 游 农 村 、 农 田 汇 水 ; DB5301/T 352018 5 b) 已 截 污 河 道 的 来 水 ;c) 附 近 污 水

21、处 理 厂 尾 水 ;d) 滇 池 水 以 及 其 它 面 源 汇 水 。6.3.1.2 水 质进 水 水 质 指 标 包 括 : pH值 、 化 学 需 氧 量 ( CODCr, 下 同 ) 、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 BOD5, 下 同 ) 、 悬浮 物 ( SS, 下 同 ) 、 总 氮 ( TN, 下 同 ) 、 氨 氮 ( NH3-N, 下 同 ) 、 总 磷 ( TP, 下 同 ) 等 指 标 , 其 适 应浓 度 见 表 1: 表 1 湿 地 进 水 水 质 指 标 季 节 进 水 水 质 指 标pH值 CODCr( mg/L) BOD5( mg/L) SS( mg/L)

22、 TN( mg/L) NH3-N( mg/L) TP( mg/L)雨 季 6 9 45 10 400 7.5 2.0 0.15旱 季 6 9 60 12 200 10 3.0 0.206.3.2 预 处 理应 避 免 高 浓 度 污 水 直 接 进 入 湿 地 , 进 水 水 质 未 达 到 6.3.1.2的 要 求 时 , 应 对 湿 地 进 水 进 行 预 处 理 。 预处 理 措 施 可 采 用 好 氧 工 艺 , 好 氧 处 理 系 统 设 计 可 根 据 GB 50014 给 出 的 要 求 进 行 。含 重 金 属 、 难 以 降 解 以 及 其 它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污

23、 水 不 应 进 入 湿 地 。6.3.3 水 力 负 荷 及 停 留 时 间不 同 类 型 的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系 统 的 来 水 量 应 满 足 表 2中 水 力 负 荷 及 水 力 停 留 时 间 的 要 求 。 表 2 湿 地 水 力 负 荷 及 水 力 停 留 时 间 参 数项 目 总 体 设 计 参 数 分 项 设 计 参 数表 流 湿 地 塘 -表 流 湿 地 塘 -库 湿 地 沉 淀 塘 植 物 氧 化 塘 表 流 湿 地水 力 负 荷 , m3/m2.d 0.02 0.1 0.05 0.1 0.1 0.15 1 3 0.1 0.3 0.05 0.1水 力 停 留 时

24、间 , d 2 6 4 10 6 15 0.5 1 2 4 2 66.3.4 出 水 水 质6.3.4.1 雨 季 、 旱 季 出 水 水 质 均 应 达 到 GB 3838-2002规 定 的 类 水 水 质 标 准 ( 湖 、 库 类 , TN 除 外 ) ,其 主 要 指 标 见 表 3: 表 3 湿 地 出 水 水 质 指 标 pH值 CODCr( mg/L) BOD5( mg/L) SS( mg/L) TN( mg/L) NH3-N( mg/L) TP( mg/L)6 9 30 6 40 5 1.5 0.16.3.4.2 湿 地 对 水 体 的 CODCr、 SS、 NH3-N和 T

25、P等 主 要 污 染 指 标 的 去 除 率 , 旱 季 应 分 别 达 到 50%, 80%,50%, 50%; 雨 季 应 分 别 达 到 30%, 90%, 30%, 30%。6.4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建 设6.4.1 基 本 要 求 DB5301/T 352018 6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建 设 遵 循 下 列 要 求 :a) 不 应 填 埋 占 用 现 有 湿 地 进 行 景 观 营 造 ;b) 应 根 据 湿 地 保 护 需 求 设 立 生 态 保 育 区 , 依 据 对 象 的 生 活 习 性 , 建 立 浅 滩 、 鸟 岛 、 鱼 类 及 其 它 生物 的 栖

26、 息 和 繁 殖 地 , 应 尽 可 能 保 持 原 状 , 不 应 布 设 开 放 式 道 路 和 观 景 设 施 , 并 应 在 外 围 设 置 禁入 标 志 ;c) 生 态 保 育 区 内 , 除 经 批 准 开 展 的 科 研 、 考 察 、 考 古 、 清 淤 治 污 等 活 动 的 人 员 , 以 及 管 护 人 员 可临 时 进 入 外 , 其 余 人 员 不 应 进 入 ;d) 在 湿 地 体 验 区 可 进 行 限 制 性 的 生 态 旅 游 、 科 学 观 察 和 研 究 等 活 动 ;e) 一 级 保 护 区 不 得 从 事 经 营 性 活 动 ;f) 在 显 著 位 置

27、 应 标 注 附 近 医 疗 救 护 机 构 的 位 置 及 急 救 电 话 。6.4.2 功 能 区 地 形 修 整功 能 区 地 形 修 整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a) 根 据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恢 复 与 建 设 的 目 标 , 营 造 丰 富 的 湿 地 地 貌 类 型 ;b) 保 障 湿 地 水 系 联 通 , 改 善 和 营 造 湿 地 植 被 和 水 鸟 的 生 存 环 境 , 增 加 湿 地 生 境 的 异 质 性 和 稳 定 性 ,并 保 障 湿 地 的 水 质 净 化 功 能 ;c) 按 照 滇 池 保 护 的 要 求 :1) 不 从 项 目 区 外 运 入

28、 土 石 方 用 于 地 形 修 整 ;2) 对 原 有 的 低 洼 水 塘 不 应 回 填 , 有 条 件 的 可 形 成 季 节 性 淹 水 低 洼 地 。d) 整 体 地 形 修 整 :1) 可 沿 现 状 水 体 边 界 的 垂 直 方 向 机 械 深 挖 , 使 水 体 向 外 部 扩 展 ;2) 水 体 孤 立 零 散 分 布 、 岸 带 过 陡 或 过 高 、 不 能 满 足 湿 地 动 植 物 的 生 存 的 区 域 可 营 建 形 状 自 然的 开 阔 水 体 或 满 足 沼 泽 湿 地 形 成 条 件 的 季 节 性 淹 水 低 洼 地 ; 为 满 足 景 观 需 要 ,

29、可 对 原 有 水面 形 状 单 一 规 整 的 区 域 进 行 地 形 修 整 ;3) 可 在 现 状 非 湿 地 的 区 域 进 行 土 方 开 挖 作 业 。e) 地 形 修 整 后 , 原 有 水 域 面 积 不 应 减 少 , 且 水 域 占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面 积 的 比 例 不 应 小 于 60%。 6.4.3 驳 岸 处 置6.4.3.1 驳 岸 类 型驳 岸 包 括 防 浪 堤 、 岸 带 及 塘 埂 等 。6.4.3.2 驳 岸 处 置 与 建 设 要 求驳 岸 处 置 与 建 设 应 遵 循 下 列 要 求 :a) 宜 选 择 适 宜 的 方 式 对 防 浪

30、堤 、 岸 带 或 塘 埂 进 行 生 态 化 处 置 , 实 现 湿 地 与 滇 池 连 通 , 满 足 水 体 的有 效 交 换 ; 必 要 时 可 选 择 木 桩 、 砂 石 及 植 物 等 新 建 生 态 堤 , 避 免 风 浪 、 蓝 藻 堆 积 等 对 湿 地 的 影响 ;b) 对 原 有 防 浪 堤 应 拆 除 , 并 就 地 营 造 消 浪 带 或 浅 滩 。 消 浪 带 坡 比 应 缓 于 1:5;c) 驳 岸 坡 度 小 于 1:5时 , 可 沿 岸 带 水 平 方 向 平 整 地 形 , 水 陆 交 界 面 宜 有 一 定 起 伏 , 在 垂 直 水 体 方向 上 , 可

31、 形 成 浅 滩 、 浅 水 区 、 深 水 区 、 急 流 带 和 滞 水 带 等 不 同 类 型 的 地 形 ; d) 驳 岸 坡 度 大 于 1:5 时 , 可 沿 岸 带 垂 直 方 向 进 行 岸 带 地 形 改 造 , 对 较 陡 的 岸 坡 进 行 削 平 处 理 , 削低 高 地 、 平 整 岸 坡 , 营 造 多 样 、 渐 变 的 湿 地 生 境 类 型 。6.4.4 水 系 构 建 DB5301/T 352018 7 水 系 构 建 应 遵 循 设 计 合 理 、 经 久 耐 用 和 管 理 维 护 简 便 的 原 则 , 并 应 遵 循 下 列 要 求 :a) 将 湿

32、地 周 围 来 水 引 入 湿 地 , 并 通 过 合 理 布 设 塘 库 、 导 流 及 布 水 设 施 , 塘 、 库 和 布 水 沟 渠 , 使 其水 力 负 荷 及 水 力 停 留 时 间 满 足 6.3.3 的 要 求 , 以 保 证 湿 地 的 净 化 功 能 ;b) 对 含 泥 量 大 的 来 水 , 需 在 湿 地 进 口 设 置 沉 淀 塘 沉 淀 泥 沙 , 沉 淀 塘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6.3.3表 2的 要求 ;c) 湿 地 内 布 水 配 水 应 尽 可 能 均 匀 , 并 确 保 水 体 流 动 性 。 必 要 时 可 采 取 设 置 壅 水 、 机 械 提

33、升 等 多 种设 施 进 行 改 善 ;d) 现 状 孤 立 湿 地 单 元 之 间 , 可 通 过 土 方 开 挖 作 业 、 布 设 水 路 , 实 现 水 体 联 通 ;e) 各 湿 地 单 元 间 的 引 水 、 布 水 系 统 深 度 应 超 过 常 水 位 以 下 0.3 m, 应 保 证 水 位 差 ;f) 湿 地 进 水 口 与 出 水 口 间 应 有 一 定 的 水 力 坡 降 , 尽 可 能 延 长 流 程 , 减 少 死 水 区 , 确 保 湿 地 进 水 量及 水 体 流 动 性 , 并 应 在 湿 地 进 、 出 水 口 设 立 标 准 断 面 和 水 位 标 尺 。

34、6.4.5 浅 滩 营 造 浅 滩 营 造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参 照 下 列 建 议 :a) 除 沉 淀 池 以 外 的 开 阔 水 体 的 湿 地 , 可 营 造 浅 滩 , 满 足 水 鸟 栖 息 需 求 ;b) 在 临 近 水 面 起 伏 不 平 的 开 阔 地 段 营 造 , 通 过 机 械 推 土 减 小 坡 度 , 减 缓 水 流 的 冲 击 和 侵 蚀 ;c) 坡 度 宜 缓 于 1:5,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 m, 常 水 位 下 淹 水 深 度 宜 为 0.1 m 0.3 m;d) 地 表 可 种 植 低 矮 挺 水 植 物 , 也 可 为 裸 露 的 泥 滩 或

35、 沙 石 滩 。6.4.6 生 境 岛 营 造生 境 岛 营 造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参 照 执 行 下 列 建 议 :a) 具 有 面 积 10 hm 2以 上 开 阔 水 体 的 湿 地 , 均 可 因 地 制 宜 营 造 生 境 岛 ;b) 在 常 水 位 下 应 出 露 水 面 , 并 与 岸 上 区 域 隔 离 ;c) 露 出 湿 地 最 高 运 行 水 位 的 高 度 宜 为 0.5 m 1.2 m, 岸 带 坡 度 宜 小 于 1:3;d) 针 对 水 鸟 栖 息 的 生 境 岛 地 型 宜 平 坦 、 低 矮 , 也 可 建 成 浅 滩 ;e) 总 面 积 占 开 阔 水

36、体 面 积 不 宜 超 过 1%。6.4.7 植 物 配 置 与 种 植6.4.7.1 配 置 原 则应 根 据 原 有 基 底 条 件 和 建 设 目 标 , 合 理 配 置 陆 生 、 湿 生 、 水 生 植 物 , 形 成 乔 -灌 -草 复 合 结 构 , 所 需植 物 宜 在 滇 池 湖 滨 生 态 带 植 物 物 种 推 荐 名 录 中 选 择 , 并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a) 宜 选 择 维 护 简 便 、 易 于 成 活 的 乡 土 物 种 ;b) 不 宜 大 量 采 用 扩 繁 能 力 强 的 植 物 , 如 芦 苇 、 茭 草 、 香 蒲 、 荷 花 、 睡 莲 等

37、; c) 沉 水 植 物 以 自 然 恢 复 为 主 , 如 需 人 工 干 预 , 应 根 据 水 体 透 明 度 、 水 深 等 选 择 适 宜 物 种 ;d) 严 格 杜 绝 外 来 入 侵 物 种 。6.4.7.2 植 物 种 植依 据 6.4.7.1 的 配 置 原 则 , 选 择 适 宜 的 季 节 种 植 湿 地 植 物 , 种 植 要 求 见 表 4。 DB5301/T 352018 8 表 4 植 物 种 植 要 求植 物 类 型 种 植 区 域 植 物 规 格 种 植 密 度 种 植 方 式陆 生 植 物 ( 含生 态 林 带 ) 种 植 在 地 势 较高 的 区 域 根 据 恢 复 需 求 和 资 金情 况 确 定 乔 木 种 植 间 距 应 该 大 于3 m 3 m。 可 依 据 湿 地 布 局 , 采 用 规 则式 或 自 然 式 种 植 。 柳 树 可 以采 用 扦 插 , 也 可 带 土 球 移 栽种 植 , 其 余 乔 木 均 宜 带 土 球种 植 。 灌 木 可 根 据 恢 复 需 求间 种 。湿 生 植 物 种 植 在 湿 润 或常 年 淹 水 深 度不 超 过 0.3 m的 区 域 根 据 恢 复 需 求 和 资 金情 况 确 定 种 植 间 距 0.5 m 0.5 m,4丛 /m2。 直 接 将 连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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