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混油装置(以下简称混油装置)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不高于0.5MPa、工作温度不高于100的高粘度燃油(如渣油)与RC3-20或RC3-30重柴油及其他船用低粘度燃油进行混合的混油装置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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