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备案号:龙陵 Q003 2007 龙陵县江腾火山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 标准 Q/LJT 用于混凝土(砂浆)中的火山灰微粉 2007-09-01 发布 2007-09-15 实施 S 91.100.10 Q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工 业 行 业 标 准 JG/T 20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 Recycled fine powder used in concrete and mortar ( 报批 稿 ) 20 - -发布 20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JG JG/T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类 和 标记 . 1 5 要求 . 2 6 试验方法 . 2 7 检验规则 . 3 8 包装 和 标志 . 3 9 贮存和运输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再生微粉 需水量比和流动度 2h 经时变化量的测定 . 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再生微粉活性指数的测定 . 7 JG/T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有限公司 。 本标准 参加 起草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青岛 农
3、业 大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深圳 市 安托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绿和环境科技 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 、 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有限公司 、水立通建设(江 苏)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 宁波市建工检测有限公司 、 喀什大学 、北京市 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有限公司、首钢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铁诚工 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 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
4、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霄龙、何更新、周文娟、李秋义、 冷发光、 赵磊、李述俊、 张晓然、 邵高峰、 杨利香、 杨根宏、高芳胜、杨英健、 陈飞、 张建强、 苏炜焕、孟景 贤 、 韦寒波、邢晶明 、向振宇、 顾高 红 、 宁作君 、柴玉莹 、 顿苗苗、 高超、 黄为洋 、梁勇、林添兴、韦胜春、翟雷、高文强、郭黎明、丁惠 群、付伟杰。 JG/T 1 混凝土和砂浆用 再生微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 微粉 的术语 和定义、分类 和 标记 、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包装 和 标志 、 贮存 和运输 。 本标准 适用于制备混凝土 、砂浆 及其制品 时 作为掺合料使用的再生微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596 用于 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 测定方法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ISO法) GB/T 30190 石灰石
6、粉混凝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再生微粉 recycled fine powder 采用以混凝土、砖瓦等为主要成分的 建筑垃圾 制备再生骨料过程中伴随产生的粒径小于 75m的颗 粒 。 4 分类与标记 4.1 分类 再生微粉 分为 I级 和 级 。 4.2 标记 4.2.1 标记方法 再生微粉 的标记由 再生微粉 产品 代号 、分类代号 和标准代号三部分组成。表示如下: JG/T 2 - - 4.2.2 示例 级 再生微粉 标记 为: RFP- -JG/T -20。 5 要求 5.1 再生微粉 的技术 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表 1 技术指标 项目 I
7、级 II 级 细度( 45m 方孔筛筛余 )( %) 30.0 45.0 需水量比( %) 105 115 活性指数() 70 60 流动度 2 小时经时变化量( mm) 40 60 亚甲蓝 MB 值 1.4 安定性 (沸煮法) 合格 含水量( %) 1.0 氯离子含量(质量分 数 ) ( %) 0.06 三氧化硫含量(质量分数 ) ( %) 3.0 5.2 再生微粉 中的碱含量 应 按 Na2O 0.658K2O 计算值表示 。 当 再生微粉应用中有 碱含量 限制 要求时, 由 供需 双方协商确定 。 5.3 再生微粉 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 GB 6566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细
8、度 按 GB/T 1345中 45m负压筛析法进行 。 6.2 需水量比 、 流动 度 2h 经时变化量 按附录 A的规定 进行。 6.3 活性指数 按附录 B的规定 进行。 6.4 亚甲蓝 MB 值 按 GB/T 30190的规定进行 。 6.5 安定性 产品代号( RFP) 标准代号: JG/T -20 分类代号: I 级为 I, 级 为 JG/T 3 按 GB/T 1346的规定进行。 6.6 含水量 按 GB/T 1596的 规定 进行。 6.7 氯离子含量、三氧化硫含量 、碱含量 按 GB/T 176的规定 进行。 6.8 放射性 按 GB 6566的规定 进行。 7 检验规则 7.
9、1 编号 再 生微粉出厂前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 散装 再生微粉 和袋装再生微粉应分别进行编 号和取样。不超 过 50t为一编号 。 7.2 取样 7.2.1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7.2.2 取样方法按 GB/T 12573 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应从 1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袋装 再生微粉 应从 10 个以上包装袋内等量抽取试样一份,每份不少于 1.0kg;散装 再生微粉 应从 每个 散装 运输容器 内 等量 抽取,每个 散装运输容器 应从不同深度等量抽取试样一份,每份不 少于 10kg。样 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取出 大于 试验需要量一倍的试样。 7.2.3 检验样品应留样封存,并
10、保留至少 6 个月。当有争议时,对留样进行复检或仲裁检验。 7.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 1中的细度、需水量比、 活性指数、 亚甲蓝 MB值 和 安定性 。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 1 中的全部要求。 7.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 检验: a) 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b) 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检验一次 ; c) 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 级别 差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符合本标准出厂检验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 要求时,允许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样, 对 不合格
11、项 进行 加倍 试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 判为 出厂检验 合格;当仍有一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为 出厂检验 不合格。 7.5.2 型式检验符合本标 准型式检验要求时 ,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 要求时,允许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样, 对 不合格项 进行 加倍 试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 判为 型式检验 合格;当仍有一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为 型式检验 不合格。 8 包装 和 标志 8.1 包装 JG/T 4 再生微粉可 散装或袋装。袋装每袋净质量 为 50 kg或 25 kg,且不应少于标识质量的 98%。 再生微粉包装袋应符合 GB/T 9774的规定。其他包装规格可
12、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8.2 标志 再生微粉 的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 级 别 、批号、执行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和地 址、净质量、 生产 日期和出厂编号。 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识相同内容的卡片。 9 贮存 和运输 再生微粉 在贮存 和运输 时不应受潮、混入杂 物,同时应防止污染环境。 JG/T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再生微粉 需水量比 和 流动度 2h 经时变化量 的测定 A.1 主要仪器设备及材料 A.1.1 试验用仪器应采用 GB/T 17671中规定的试验用仪器。 A.1.2 试验用水泥应采用符合 GSB14-1510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或合同约定水泥。当有 争议或仲裁检
13、验时,应采用 符合 GSB14-1510规定的 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 。 A.1.3 试验用砂应符合 GB/T 17671中 规定的标准砂。 A.1.4 试验用水应采用自来水或蒸馏水,当 有争议时,应采用蒸馏水 。 A.2 试验条件及方法 A.2.1 试验室应符合 GB/T 17671的规定。 A.2.2 确定需水量比 的胶砂配合比应符合表 A.1的规定。 表 A.1 胶砂配合比 胶砂种类 水泥( g) 再生微 粉( g) ISO 砂( g) 加水量( g) 流动度( mm) 对比胶砂 450 2 1350 5 225 1 L0 受检胶砂 315 1 135 1 1350 5 W L0 2m
14、m A.2.3 按 GB/T 17671的规定进行胶砂的搅拌。 A.2.4 再生微粉 的需水量比试验与计算 A.2.4.1 按表 A.1规定的 胶砂配合比和 GB/T 2419规定的方法测定流动度 ,分别测定对比胶 砂和受检胶砂的流动度。 当 受检 胶砂流动度达到对比胶砂流动度( L0) 2mm时,记录此时 的加水量 W和 受检胶砂流动度 L0;当 受检 胶砂流动度超出对比胶砂流动度( L0) 2mm范围 时,重新调整加水量,直至 受检 胶砂流动度达到对比胶砂流动度( L0) 2mm为止 , 记录 此 时 加水 量 W和 受检胶砂流动度 L1。 A.2.4.2 再生微粉 的需水量比按式( A.
15、1)计算, 结果应精确至 1%。 100225WF% . (A.1) 式中: F 再生微粉 的需水量比( %); W 受检胶砂流动度达到 对比胶砂流动度( L0) 2mm范围时 的加水量( g); L0 对比胶砂的流动度( mm) 。 A.2.5 再生微粉的流动度 2h经时变化量试验与计算 JG/T 6 A.2.5.1 当受检胶砂流动度达到 L1时, 按 同一胶砂配合比制备试样一份, 并装入用湿布擦 过的试样筒内,容器加盖,静置至 2h(从加 水搅拌时开始计算),然后倒出按 GB/T 2419规 定的方法测定流动度, 记录 此时受检胶砂流动度 L2。 A.2.5.2 再生微粉的 流动度 2h经
16、时变化量 按式( A.2)计算。 L L1 L2 . (A.2) 式中: L 再生微粉 的 流动度 2h经时变化量 ( mm); L1 受检胶砂 初始测得的 流动度( mm); L2 受检胶砂 2h后测得的流动度 ( mm) 。 JG/T 7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再生微粉 活性指数 的测定 B.1 主要仪器设备及材料 B.1.1 试验用仪器应采用 GB/T 17671中规定的试验用仪器。 B.1.2 试验用水泥应采用符合 GSB14-1510强度检验用水泥标 准样品或合同约定水泥。当有 争议或仲裁检验时,应采用 符合 GSB14-1510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 。 B.1.3 试验用砂
17、应符合 GB/T 17671规定的标准砂。 B.1.4 试验用水应采用自来水或蒸馏水 ,当有争议时,应采用蒸馏水。 B.2 试验条件及方法 B.2.1 试验室应符合 GB/T 17671的规定。 B.2.2 确定 活性指数 的胶砂配合比应符合表 B.1的规定。 表 B.1 胶砂配合比 胶砂种类 水泥( g) 再生微粉 ( g) ISO 砂( g) 加水量( g) 对比胶砂 450 2 1350 5 225 1 受检胶砂 315 1 135 1 1350 5 225 1 B.2.3 按 GB/T 17671的规定进行胶砂的搅拌。 B.2.4 再生微粉 的 活性指数 试验与计算 B.2.4.1 按 GB/T 17671的规定分别测定 对比胶砂和 受检 胶砂 的 28d抗压强度。 B.2.4.2 再生微粉 活性指数 按式( B.1)计算,结果 应精确至 1%。 0 100 tRA%R . (B.1) 式中: A 再生微粉 活性指数 ( %); Rt 受检胶砂 28d抗压强度( MPa); R0 对比胶砂 28d抗压强度( MPa)。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