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Y/T 1829 2020 代替 LY/T 1829 2009 ICS 65.020 B 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LY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Technical rules for producing site quarantine of forestry plants 2020-03-30 发布 2020-10-01 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 LY/T 1829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LY/T 1829 2009林业 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本 标准进行了 以下 修改: 修改 了范
2、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 “产地检疫 ”、检疫 范围、 检疫 调查、检疫检验、检疫处理、 产地 检疫结果评定、 产地检疫调查表、检疫 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合格证; 增加了术语 “疫情 ”、涉检单位( 个人 )基本要求、检疫 受理、 种苗 繁育基地 和贮木场及 木材 加 工场 (点 )的 调查、 检疫追溯、 档案 管理、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种苗 繁育基地的建立、 产地检 疫申请表、 采样凭证 单; 完善了 检验 鉴定和 除害 处理;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 中的 3.1至 3.6、 3.9,附录 D 熏蒸处理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 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林业分技术委员会( SAC/TC2
3、71/SC2)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家林业和草原 局森林和 草原 病虫害防治总站、 国家林业和草原 局生态保护 修复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娟 、赵宇翔、董瀛谦、邱爽、朱宁波、 岳方正、 赵瑞兴 、 王金利 、 姚翰文 、 潘佳亮、 崔东阳 、 韩阳、 姜璠 、 阎合 、 秦一航 、 崔永三 。 本 标准所代替的标准 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LY/T 18292009。 LY/T 18292020 1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范围、 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 检疫受理、调查、检验鉴定 、 除害处理、 检疫签证 、检疫追溯 及档案 管
4、理 的程序 和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 25162015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技术规范 GB/T 264202010 林业检疫性害虫除害处理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产地检 疫 quarantine in producing site 对 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 产品 在其繁育 、生产、 贮存地(场所)进行的调查、检疫检验和除害 处理等措
5、施。 3.2 检疫处理 phytosanitary treatment 包括旨在杀灭或消除有害生物或使有害生物丧失繁殖能力的官方许可的做法,本标准 是指 在 产地 检疫中对带有 全国 检疫性 林业有害生物、补充检疫性 林业 有害生物或 危险性 林业 有害生物的应检 物 进 行的除害处理 。 3.3 疫情 epidemic situation 全国 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 、各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补充检疫性 林业有害生物 和 危险性 林业 有害 生物 的发生状况 。 上述 有害生物 是 本 标准中应 施 检疫 的有害生物 。 4 检疫范围 生产 、 加工和经营林木种子、苗木、 草籽 及
6、其他繁殖材料的场所(包括种子园、母树林、苗圃等), 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 5 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 5.1 应 在 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下, 选在无 检疫性和危险性 林业 有害生物 发生的区域。 5.2 应定期观察和记录有害生物种类、危害程度、发生时间,发现有害生物异常情况的,负责向林 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5.3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 向社会 告知 备案登记 要求 , 涉检单位(个人)应在生产 和经营之前向当地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备案 , 填写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见附录 A)。 5.4 涉检单位种苗 繁育基地的建立参见附录 B。 6 检疫受理 LY/T 18292009
7、 2 生产、加工和经营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应在 生 产 期间或调运之前向当地 林业 植物检 疫机构申请 产地 检疫 , 填写 产地检疫申请表(见附录 C), 并提供相关资料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审核 受理 。 7 调查 7.1 时间 根据不同种类林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和 危害特点 ,在 其 发生 期 进行 调查 ,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7.2 查阅 档案 查阅种苗繁育基地、贮木场及 木材 加工场 (点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来源的历史记录和检疫性、危险 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 处理措施 的历史资料。 7.3 种苗繁育基地(含种子园、母树林、苗 圃等)调查 7.3.1 踏查 7.3.1.1
8、 根据种苗繁育基地种苗的种类 、 培育方式 、 整体布局和 检疫目标 有害生物 的生物学特性 设计 踏查的路线。沿踏查路线对繁育基地的种苗进行全面踏查。 7.3.1.2 调查林(苗)木是否枯死或生长衰弱;林木枝、叶、茎是否有林业有害生物及其 危害状 。 7.3.1.3 发现 生长 异常 的林(苗)木,应 查找 异常 原因 。 7.3.1.4 现场不能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应带回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采集、制作林业有害生物标本 并进行标号、记录 、 保存。 7.3.1.5 在踏查中发现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将 相关 调查信息 记入 产地检疫调查表 ( 见 附录 D), 并 设立标准地或样方
9、进行详查。 7.3.2 监测 林业 有害生物 监测 方法 按 LY/T 25162015执行。 7.3.3 标准地调查 7.3.2.1 标准地应选设在有害生物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7.3.2.2 标准地的面积 视林木 的种类而定,标准地内苗木的数量应 不 少于 30 株 ,母树应 不 少于 10 株。 7.3.2.3 标准地的数量视繁育基地的规模而定,苗木繁育基地标准地的累计面积 应 不 少于 应施调查总 面积(数量)的 0.1 5。种子繁育基地 面积在 5hm2以下的应设立 1 块 3 块标准地,面积在 5hm2 以上 的应设立 4 块以上标准地(含 4 块)。 7.3.2.4 在标准
10、地内进行每株调查。 7.3.2.5 苗木的总量少于 30 株、母树总量少于 10 株的应全部调查。 7.3.2.6 将调查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林木受害程度等数据记入 产地检疫调查表 ( 见 附录 D)。 7.4 贮木场及 木材 加工场 (点 ) 调查 7.4.1 对贮木场及 木材 加工场 (点 )进行检疫,从楞垛表面抽样或分层抽样调查。 7.4.2 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每堆垛 (捆 )抽样不少于 5m3或 3 6 根 (条 ),每根样株选设样方 2 4 个,样方大小一般为 20cm 50cm(或 10cm 100cm),不足上述数量 的全部检查。 7.4.3 检查受检物表面有无蛀孔、 木
11、屑、虫粪、活虫、茧蛹、害虫 危害状、 病害症状等,铲起树皮, 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和菌体。调查情况记入 产地检疫调查表 ( 见 附录 D)。 8 检验鉴定 8.1 经调查发现的有害生物,能够在野外根据形态特征和危害状直接鉴定的,则直接鉴定。 8.2 野外不能做出鉴定的,应 将 采集 样品连同发现的可疑 有害生物 一起带回 实验室进行检验、鉴定 , 同时 向 受 检单位( 个 人)出具采样凭证 单 ( 见 附录 E) ,有害生物的检疫检验步骤和方法参见附录 F。 LY/T 18292020 3 8.3 在调查中发现新的有害生物,应立即进行种类鉴定。当地检疫机构无法鉴定的 有害生物,应送 专
12、家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8.4 疫情 确定 后 ,应 按 有关 规定 报告 当地政府 和 上级林业 主管部门 。 9 除害处理 在 检验鉴定 中发现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 应 向 受 检 单位( 个 人)签发检疫 处理通知单( 见附录 G) , 并 按 GB/T 264202010 中 5, 6, 7, 8 的 规 定进行除害 处理 。 10 检疫签证 10.1 根据 检验鉴定 结果, 未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为产地检疫合格,由林业植物检疫 员或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见 附录 H),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 为 6 个 月 ,调出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13、,可凭有效 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10.2 根据 检验鉴定 结果, 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经检疫处理后, 再次进行检疫 ,合格 的, 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没有进行检疫处理或经检疫处理不合格 的,不签发 产地检疫合格证, 并告知 受 检 单位( 个 人)。 11 检疫 追溯 11.1 内容 涉检单位(个人)可用植物检疫追溯系统(手机移动 APP端和后台电脑管理端),登记林业植物 及其产品基础信息、供应商信息以及日常检疫信息,涉苗涉木企业、监管单位和公众通过标签进行追 溯,实现苗木信息有据可查、有源可循。 11.2 要求 追溯信息涵盖苗木的基础信息 (中文名称、拉丁
14、学名等)、供应商信息(供应商名称、地址等)、 监管单位信息、现场检疫信息(检查内容、检疫结果、现场照片等),数据存放云端,通过苗木标签 作为入口进行追溯。 12 档案 管理 对 在产地检疫 工作 中的原始 调查 数据 、室内检 测检验 结果、 申请和受理记录 、 拍摄 的 有关检疫性 或 危险性 林业 有害生物及其 危 害症状的照片 、 视频等 资料,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要建立 档案 , 并 妥善保 存。 LY/T 18292009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涉检单位( 个人 )备案登记表见表 A.1 表 A.1 涉检 单位(个人) 备案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
15、填写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姓名 手机 /座机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个人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座机 住址 联系人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座机 经营地址 种植 地点 种植 面积 经营类型 种苗 原木、锯材、竹 材、藤 注: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单位填写”和“个人填写”,并在内打。 备案单位 (公章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LY/T 18292020 5 附 录 B ( 资料 性附录) 种苗 繁育基地的建立 B.1 基地选址 选在无 检疫性和危险性 林业 有害生物 发生的区域, 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 或不交叉感染 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
16、 B.2 繁殖材料 所 用 的 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 (含试管苗 )、插条 、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 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 不得 带有 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 B.3 工作 要求 应 配备 至少 1名兼职林业 植物检疫 员, 协助 当地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 疫情 调查 等 工作,发现 有 害生物异常情况的,报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LY/T 18292009 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产地检疫申请表 产地检疫申请表见表 C.1 表 C.1 产地检疫申请表 编号 : 年 月 日 单位 填写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姓名 手机 /座机 身份证号码
17、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个人 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座机 住址 联系人 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座机 种植地点 经营地址 种植面积 /株数 植物名称 品名 (或材种 )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注 : 1.“规格” 填写应施检疫 苗木 ( 林木 ) 径级 ; 2.“ 单位 ” 填写 株、根、千克、个 等 ; 3.植物种类 较 多时 , 可另加 附页 。 LY/T 18292020 7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产地检疫调查表 产地检疫调查表见表 D.1 表 D.1 产地 检疫调查表 年 月 日 单位 填写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姓名 手机 /座机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8、 个人 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座机 住址 联系人 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座机 调查地 点 经营地址 其他情况 植物 名称 来源 有害生物 名称 面积 总数量 (重量) 被害 数量 感病率 /虫 害率( %) 虫口密度 发生程度 感病 指数 备 注 轻 中 重 注 : 1.“来源”:植物 来源需注明生 产 地,植物产品来源需注明加工 地 ; 2. 总数量(重量)单位: 千克、立方 米 、 株、件 、 公顷。 报检单位(个人) : 检疫员(签名) : 调查单位: LY/T 18292009 8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采样凭证 单 采样凭证 单见 表 E.1 表 E.1 采
19、样凭证 单 编号 : 年 月 日 单位 填写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姓名 手机 /座机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 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座机 住址 联系人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座机 报检单编号 植物名称 来源 采样地点 数量 (重量) 采样量 备注 怀疑带有: 检 疫 员(签字) (采样人) 年 月 日 报检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本凭证一式 两 份, 一份 交 报检单位 ( 个人 ), 一份 植物检疫机构留存。 LY/T 18292020 9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方法 F.1 害虫的检疫检验 F.1.1 叶部或枝梢害虫的检疫检验
20、 F.1.1.1 采摘害虫危害的叶片、枝条,观察被害状。 F.1.1.2 用肉眼或手持放大镜对采集的虫体进行直接检验或进行实验室镜检。 F.1.1.3 蚧壳虫类及其他体型微小的害虫,应制作成玻片标本进行镜检。 F.1.2 蛀干害虫的检疫检验 F.1.2.1 观察树干或枝条上害虫侵入 孔、羽化孔的形状和大小。 F.1.2.2 解剖树干或枝条受害部位,观察蛀道形状,取出幼虫或蛹进行检验。 F.1.2.3 采集害虫标本,根据形态特征进行检验和种类鉴定。 F.1.3 种实害虫的检疫检验 对于隐藏在种子内部的害虫可以用以下方法进行检验 : 剖粒检验:用解剖刀将种子沿种脐部分剖开,取出虫体进行检验和种类鉴
21、定。 比重检验:将种子浸入 20%的盐水或 20%酒精溶液中,然后将漂浮起来的种子捞出,将种子解 剖后,取出虫体进行检验和种类鉴定。 染色检验:用品红等染色剂将被检种子染色,将被染着色的种子解 剖,取出虫体进行种类鉴 定。 软 X光检验:将种子置入软 X光机射线下摄影,根据软 X光照片进行检验,鉴定害虫种类。 将 种子 置于 封闭 条 件下 饲养出 成虫进行鉴定 。 F.2 病原物的检疫检验(包括菌物类、细菌类、病毒或植原体类和线虫类有害生物) F.2.1 菌物类病原物的检疫检验 F.2.1.1 观察受检物发病症状,采集一定数量病部组织,用手持放大镜检查表面是否有菌物的子实体。 F.2.1.2
22、 将带有子实体的植物组织作徒手切片或石蜡切片,借助显微镜观察病原菌形态特征并进行种 类鉴定。 F.2.1.3 用组织分离法或 孢子分离法对病组织进行分离培养。 F.2.1.4 将植物病组织分离到的分离菌接种到健康寄主植物上,根据寄主植物的发病症状确定病原, 再根据病原菌的菌丝、菌落和孢子的形态等进行种类鉴定。 F.2.2 细菌类病原物的检疫检验 F.2.2.1 观察受检物发病症状,采集一定 数量 病部组织,检查病部组织表面是否有菌脓。 F.2.2.2 将病部组织放置在盛有无菌水的培养皿中,在显微镜下观察病健组织交界处是否有细菌溢 出。 F.2.2.3 用稀释分离法从感病植物组织中分离病原细菌,
23、再通过培养基培养,获得纯培养的菌株。 F.2.2.4 用纯培养菌株接种到健康寄主植物上,观察寄主植物的发病症状。 F.2.2.5 从接种发病的寄主植物病组织中分离病原细菌,与原来分离获得的病原细菌进行形态比较。 F.2.2.6 根据细菌形状、大小、生理生化特点以及致病性进行种类鉴定。 F.2.3 病毒及植原体类病原物的检疫检验 F.2.3.1 观察受检物发病症状,并与典型的病毒病害及植原体病害症状相比较。 F.2.3.2 采集一定 数量 发病的植物组织,作组织切片,在电子显微镜下观察病毒粒子或植原体的形态 特征。 LY/T 18292009 10 F.2.3.3 采集病害样品,用摩擦接种法或
24、嫁接法接种健康植株,观察发病情况,并与先期苗木发病症 状相比较,鉴定病毒或植原体的种类。 F.2.4 线虫类病原物的检疫检验 F.2.4.1 采集新鲜的植物病变组织、器官或根围土壤。 F.2.4.2 用贝尔曼漏斗法或浅盘分离法分离病原线虫。 F.2.4.3 将病原线虫用酒精杀死后,在显微镜下观察或用固定液固定在载玻片上观察,根据线虫的形 态特征进行种类鉴定。 F.3 有害植物的检疫检验 F.3.1 在有害植物的生长季节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有害植物的新鲜植株,根据有害植物的叶部、茎干、 花絮以及果实的形态特征进行种类 鉴定。 F.3.2 分别在有害植物营养生长期、花期、果实期采集叶子、花絮以及果实
25、,制成标本,与植物标本 馆的馆藏标本比较,并鉴定种类。 LY/T 18292020 11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检疫处理通知单 检疫处理通知单见 表 G.1 表 G.1 检疫处理通知单 编号 : 林草产检字: 单位 填写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姓名 手机 /座机 身 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 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座机 住址 联系人 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座机 植物名称 数量(重量) 处理地点 经检疫检验,上列植物中发现有以下有害生物: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 条的规定,现 责令你( 单位 ) 将 上列 植物 必须做 销毁 /检疫除害 处理。经 除害 处理 后再检
26、疫检验, 直至 全部合格。 签发机关 (植物 检疫机构 专用章 ) 检疫员(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个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受检单位(个人),一份存签证机关; 2.数量(重量)单位: 千克、立方 米 、 株、件 、 公顷。 LY/T 18292009 12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产地检疫合格证 产地检疫合格证见 表 H.1 表 H.1 产地检疫合格证 编号: 林草产检字: 单位 填写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姓名 手机 /座机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 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座机 住址 联系 人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27、 手机 /座机 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植物 名称 品名 ( 或材种 ) 规格 单位 数量(重量) 备注 检疫结果 : 经检疫检验 ,上列植物(产品)中未 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产地检疫合格。 签发机关(植物 检疫机构 专用章) 检疫员(签名) 签证日 期 年 月 日 备 注 注: 1.本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受检单位(个人),一份存签证机关; 2.调运检疫时,植物 检疫 机构凭本证确认合格后 可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数量(重量)单位 :千克、立方米 、 株、件 、 公顷; 4.植物 种类较多时, 可 另加附 页 , 但需 加盖 植物检疫机构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