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834-2020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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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71.100.30 CCS Y 0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8342020 代替 DB11/T 8342015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retail outlets of fireworks 2020 - 12 - 24发布 2021 - 01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8342020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 8342015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与DB11/T 8342015相比,除

2、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安全技术一般要求(见4.1); 修改了选址要求(见4.2,2015版的4.1); 修改了存放要求(见4.3,2015版的4.2); 增加了平面布置要求(见4.4); 增加了零售网点形式要求(见4.5); 修改了建筑结构要求(见4.6,2015版的4.3、4.6); 修改了电气安全要求(见4.7,2015版的4.4); 修改了消防要求(见4.8,2015版的4.5); 修改了视频监控设备要求(见4.9,2015版的4.7); 修改了安全管理一般要求(见5.1,2015版的5.1); 修改了制度要求(见5.2,2015版的5.2); 修改了安全操

3、作要求(见5.3,2015版的5.3)。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南京理工中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增义、孟庆武、杜蓓蓓、逄磊、李江龙、潘笛、彭勇、樊宝有、章菁菁、聂 起峰、陶亮。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 8342011; DB11/T 8342015;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DB11/T 8342020 1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4114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 AQ 4128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DB11/T 384(所有部分)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零售网点 retail outlets 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场所。 4 安全技术要求 4.1 安全技术一般要求 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AQ 4128规定。 4

5、.2 选址要求 4.2.1 零售网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还应符合GB 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表1 零售网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周边目标 最小允许距离(m)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50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 书馆,易燃易爆场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如加油站、加气站等)边缘 100 DB11/T 8342020 2 表1 (续) 周边目标 最小允许距离(m)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70 220kV以下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220kV架空输电线路 40 220kV以下、35kV及以上

6、架空输电线路 35 相邻零售网点 本零售网点与相邻零售网点之一为临建零售网点、 本零售网点与相邻零售网点之间有洞口(门、窗等)直接相对 80 不属于以上二种情况的零售网点 50 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超高层建(构)筑物 60 体育馆,长途客运总站围墙,影剧院,商业步行街,重要机关办公楼,重要通信和指 挥调度建筑物,大型金融机构办公楼,重要广播电视建筑物,城市干道交叉路口 50 锅炉房,公交电气车总站围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含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区域) 30 变压器 杆上式变压器 5 10kV及10kV以下箱式变压器 3 注1: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零售网点外墙算起。专柜零售网点与其他商品

7、销售场所之间设置了隔断时,外部最小允 许距离自隔断外侧算起;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未设置隔断时,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建筑物外墙算起; 注2:重点消防单位指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中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注3:城市干道指机动车道数量不少于6车道的城市主干道; 注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市和区政府确定并公布。 4.2.2 零售网点的选址除满足4.2.1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在无地下和半地下室的地上建筑内,不应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 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b) 应选择在应急救援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c) 不应设置在居

8、民集中居住的小区内。居民小区主要出入口外设置的零售网点不应影响居民进出 小区; d) 零售网点上空不应有架空输电线路和通信线路; e) 零售网点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f) 临建零售网点不应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盲道,不应占压燃气、电力、热力、污水等管 线操作井口。 4.3 存放要求 4.3.1 零售网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 4.3.2 专柜零售网点所在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4.3.3 零售网点的总存放量应符合表2规定。 4.3.4 专柜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不应超过100kg,且不应超过100箱。 DB11/T 834202

9、0 3 表2 零售网点最大允许存放量 零售网点使用面积S(m2)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kg)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箱) 10S20 50 50 20S25 100 100 25S35 140 140 35S40 150 150 40S50 190 190 50S70 250 250 70S200 300 300 4.3.5 产品堆垛或货架存放应分类,堆垛或货架距墙体宜大于0.1m,堆垛稳固且高度应小于2m,产品 包装距屋顶或横梁宜大于0.5m。 4.3.6 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零售网点外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零售网点室外摆放烟花爆竹。 4.3.7 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

10、放。 4.3.8 烟花爆竹存放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4.4 平面布置要求 4.4.1 零售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零售网点内应分为销售区与储存区,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的硬质隔断,隔断上方应设 置到顶,不留空隙,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b) 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零售网点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c) 零售网点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d) 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e) 零售网点室内不应设置床铺。 4.4.2 专柜零售网点除应符合4.4.1条要求外,还应

11、符合下列要求: a) 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 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 c) 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 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d) 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4.5 零售网点形式要求 4.5.1 零售网点按建筑形式分为固定零售网点和临建零售网点。固定零售网点是指采用永久性建筑物 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临建零售网点是指专为烟花爆竹销售临时搭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4.5.2 零售网点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12、限分为长期零售网点和临时零售网点。长期零售网点是指依法取 得经营许可,长期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的场所;临时零售网点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在春节期间进行烟 花爆竹零售的场所。 4.5.3 长期零售网点应为固定零售网点形式。 4.5.4 临时零售网点应为固定零售网点形式或临建零售网点形式之一。 DB11/T 8342020 4 4.5.5 专柜零售网点应采用固定零售网点形式。专柜零售网点是指在建筑物内划定区域零售烟花爆竹, 其他区域同时销售其他商品的场所。 4.6 建筑结构要求 4.6.1 固定零售网点 4.6.1.1 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

13、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屋面应为钢筋混凝土屋面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成的屋面。 4.6.1.2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 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4.6.1.3 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 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6.1.4 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 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 材料制作的雨搭。 4.

14、6.1.5 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小于100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 于等于100m2或长度大于等于18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4.6.1.6 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4.6.1.7 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4.6.1.8 室内如设置吊顶,吊顶龙骨及吊顶板应为不燃烧材料(如金属龙骨、金属板、防火板吊顶)。 4.6.2 临建零售网点 4.6.2.1 临建零售网点应独立设置,建筑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6.2.2

15、 建筑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板式结构:应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岩棉夹芯彩钢板作墙面和屋面; b) 型钢梁、柱承重结构:应采用板厚不小于0.4mm的压型钢板做墙面和屋面。 4.6.2.3 可通过直接地面铆固、周边斜拉、单面对角斜拉等方式固定,应能承受的风荷载和雪荷载分 别为:风荷载0.3kN/m2;雪荷载0.25kN/m2。 4.6.2.4 门的设置符合4.6.1.5、4.6.1.6、4.6.1.7的要求。 4.6.2.5 应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屋面板与墙板之间缝隙宜小于0.01m,墙板与地面间缝隙 应用水泥或砂土等封堵,对于屋面板与墙板、墙板与墙板之间较大缝隙,应采用不

16、燃烧材料封堵。 4.7 电气安全要求 4.7.1 零售网点配电箱要求: a) 宜安装在室外。 b) 固定零售网点配电箱确需安装在室内的,底边距地面不应小于1.5m,不应安装在储存区。当 选用IP54及以上防水防尘型配电箱时,其正下方不应摆放烟花爆竹产品;当选用普通配电箱 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 4.7.2 零售网点室内开关、插座均应选用IP54及以上防水防尘型,零售网点开关、插座距离烟花爆竹 产品不应小于1m。 4.7.3 零售网点室内照明灯具应选用IP54及以上防水防尘型,宜选用节能灯,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 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距离烟花爆竹产品不应小于1m。 D

17、B11/T 8342020 5 4.7.4 零售网点内的语音对讲装置,宜选用能长时间工作的有源音箱,正弦波输出功率不宜大于5W, 其电源输入端应有过载保护,配电回路应用空气开关做线路保护,电源输出端宜有直流过流保护。语音 对讲装置应牢固安装,方便使用,其下方及周围1m范围内不应摆放烟花爆竹产品。视频监控设备应设 置专用配电回路。 4.7.5 零售网点室内除照明灯具、实名购买信息系统设备和音视频监控设备外,不应安装其它用电设 备。 4.7.6 零售网点电源和线路要求: a) 电源应为单相电源,电源进线应有相线(L线)、零线(N线)和保护线(PE线),PE线在进 线处宜重复接地,电源进线处宜安装S

18、PD保护器; b) 供电回路应有过载和短路保护,电气线路应有过载、短路和接地保护,插座回路应安装剩余电 流保护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动作时间为一般型; c) 室内配电线路应穿钢管敷设,穿过墙体处应对墙洞进行平整打磨及密封处理; d) 室内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沿墙或屋面平行敷设,不应悬空。通信线路与电气线路不应同管敷 设; e) 室内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4.7.7 零售网点室内的非带电金属体,包括金属管道等,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可靠接地(不便接地 时应与PE线连接)。 4.8 消防要求 4.8.1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内不应有明火,不应使用

19、电加热设备,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 暖设备,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4.8.2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8.3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 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4.8.4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处。 4.8.5 消防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并应对损坏、丢失、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时更换。 4.9 视频监控设备要求 4.9.1 零售网点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4.9.2

20、视频控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零售网点应至少设置6个视频监控摄像头; b) 室内销售区与储存区应分别至少设置 1 个视频监控摄像头,监视区域应覆盖全部产品及出入 口; c) 零售网点外四周应分别至少设置1个视频监控摄像头,监视区域应覆盖零售网点四周周边,达 到网点四周无盲区监控; d) 视频监控应能覆盖录入实名购买信息系统的过程; e) 视频监控设备应全部采用HD 720P及以上的摄像头; f) 视频监控设备宜参照DB11/T 384(所有部分)的要求建立; g) 视频监视信号应发送至有关监管部门; h) 室内的视频监控摄像头安装高度不应低于产品码垛高度,安装位置应尽可能覆盖较大的监视区

21、域; i) 室内视频监控宜选用低照度摄像头,不宜采用红外线摄像头;周界视频监视可选用红外线摄像 头。 DB11/T 8342020 6 5 安全管理要求 5.1 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5.1.1 安全管理要求应符合AQ 4128规定。 5.1.2 零售网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 教育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5.1.3 应存放、销售本市合法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 国家和本市的安全质量标准,应符合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 5.1.4 应按经营许可的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产品。 5.1.5 不应在零售网点3

22、0m范围内燃放爆竹,不应在零售网点80m范围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产品。 5.1.6 应在零售网点的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烟火”、“严禁吸烟”、“机动车辆装卸时应熄火” 以及 禁止燃放区域范围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AQ 4114规定。 5.1.7 应在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5.2 制度要求 5.2.1 应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5.2.2 应建立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夜间值守、安全教育、购销管理制度、存 放管理、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5.2.3 应建立烟花爆竹查验、拆箱、搬运、堆码安全操作规程。 5.2.4 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加强灭火实操培训并开展演练。 5.2.5 应在零售网点适当位置张贴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5.3 安全操作要求 5.3.1 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5.3.2 产品搬运作业时,应单件搬运,不应碰撞、拖拉、翻滚和倒置产品,不应使用铁制工具。 5.3.3 零售网点应配置实名购买信息系统,零售网点的进货、销售、购买人信息应全部录入。 5.3.4 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5.3.5 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各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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