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71.100.30 Y 09 备案号: 48656-201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834 2015 代替 DB11/ 8342011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retail outlets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2015 - 12 - 30发布 2016 - 01 - 05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834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零售网点设置安全技术要求 . 1 5 零售网点设置安全管理要求 .
2、 4 DB11/ 834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4.1.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 834201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要求。与 DB11/ 8342011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 修改了零售网点定义 (见3.1) ; 在“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表”第一栏中,删除了“重要军事设施围墙,残障 人员康复院所、 养老院、医院建筑物 ,区级 文 物古迹 ,”(见表 1); 在“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表”中 增加 了“中小 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 ”一栏
3、(见 表 1),距离 为 100米 ; 删除了“ 10kV( 含 10kV以下)” 不应跨越 零售网点 上空的 线路 中, 增加了“ 通信线路 ”(见4.1.5); 增加 了“零售网点的 存放量应根据周 围环境、 距离确 定 总存放量, 且不宜超过300kg ”(见 4.2.1); 将 “零售网点面 积 S50且周边防火间 距大于 12m”中, 存放箱数从 500箱减少到400 箱 (见表 2); 增加 了隔断 要求,修改 为 “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 的硬质隔断 ,隔断上方应 设置 到顶 , 不留空隙 ”(见 4.2.2); 删除了“ 多层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 全部 封存且不存放其他 易
4、燃 易爆 危险 物 品时 ,一 层 可作 为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使用。”(见 4.3.1); 将 承重 轻质 混凝土砌块 墙 对应 的结构厚度或截 面最小 尺寸 修改 为250mm (见表3 ); 增加 了 “可 通过 直接地 面 铆固, 或对 大 棚周边 斜拉 , 或单 面对角斜拉 等方 式固 定”(见 4.3.3.3); 增加 了电气 安全 大部 分要求(见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10、 4.4.11、4.4.12 ); 删除了“ 指定 专人 管理 消 防器 材”(见 4.5.3); 增加 了视频监控系统监
5、视区 域、 摄像机 要求(见 4.7.2); 增加 了出 入库登记 要求(见 5.3.1); 增加 了“ 职守 人员应及 时报告各类 安全 问题 。”(见 5.3.2)。 本标准 由北京 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局提 出并归口 。 本标准 由北京 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局组织实 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兵器工业 安全技术 研究 所等 。 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代 兰、 董 文学、 李素灵 、张珊珊 、 白春光 、曾丹 等。 DB11/ 8342015 1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 适用 于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和管
6、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 不可 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 注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凡是 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文件。 DB11/T 384(所有部 分) 图 像信 息管理 系统 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标准。 3.1 零售网点 retail outlets 依法经营 烟花爆竹的零售 场所。零售网点 分为 固定零售点和 临建 零售点; 固定零售点 指采 用永久 性 建筑物 做为 销售 场所 的零售点; 临建 零售点 指专 为烟花爆竹 销售 临时 搭建 的建
7、筑物做 为销 售场所 的零售 点。 4 零售网点设置安全技术要求 4.1 选址要求 4.1.1 零售网点距 周边 目标的最小允许距离, 应符合 表 1 的要求。DB11/ 8342015 2 表 1 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表 周边目标 最小允许距离 m 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 50人 的 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20 锅炉房,公交电气 车 总 站 围墙, 市 和 区、县人 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 区域 30 220kV以 下 、 35kV以上(含 35kV) 架 空 输 电 线路 35 220kV以 下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220kV架 空 输 电 线路 40 重要的大型图书
8、馆,市级及以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馆等建筑物 长途客运总站围墙,影剧院,商业步行街 省 部级以上党政 机关办公楼 ,重要的通信和指 挥调度建筑物, 省 部级及以上 的大型金融 机构 办公楼,省部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物 城市干道交叉路口 50 属 于 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 60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 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70 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和 加 油站 等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 、 储 存 设施等 重点建筑物 100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50 注 1: 医院指卫生部 医院分级 管理标准中所列 的三个等级 的医院
9、, 无住院床 位或住院床 位总数 在 20张 以 下的 社 区医疗服务中心不在此列。 注 2:重要的大型图书馆指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中规定的区、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或私人开办的建筑面积在3000 m 2 以上,阅览座位在300席 以上 的图书馆。 注 3:重点消防单位指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中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注 4:城市干道指机动车道数量不少于6 车道的城市主干道。 4.1.2 临 建 零售点 不应 占用 机动车道、 非机 动车道 及盲 道, 不应 占压 燃气 、电 力、 热力、 污水 等管 线 操作井 口。 4.1.3 居 民 小区 主要出 入口 附近 设置的零售网点 不应
10、影响居 民 进出小 区。 4.1.4 零售网点距 10kV(含 10kV) 以 下箱 式变 压器 距离 不应 小于 3m,距 杆上 式变 压 器距离 不应 小于 5m。 4.1.5 架 空 输电 线路 和通信线路不应跨越 零售网点 上空 。 4.1.6 零售网点 应选择 在应 急救援 车 辆可 以顺畅 到达 的位 置。 4.2 存放要求 4.2.1 零售网点 应根据周 围环境、 距离确 定总存放量, 应 符合表 2的要求, 且 最大 药 量不宜超过 300kg。 DB11/ 8342015 3 表 2 零售网点存放量 零售网点建筑面积 S m 2存放量 箱 10 S20 50 20 S40 1
11、50 S 40且周边防火间距大于 6m 300 S 50且周边防火间距大于 12m 400 4.2.2 内部布置及 产品 堆垛 应符合 以 下要求: a) 零售网点 内应 分为 销售 区与 储 存区 , 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 的硬质隔断 , 隔断上方应 设 置到顶 ,不留空隙 ; b) 产品堆垛 或货 架存放应 分类 , 堆垛 或货 架距墙 体宜大于 0.1m, 堆垛 高度 不应大于 2m,产品包 装 距 屋顶 或横梁 宜大于 0.5m。 4.3 建筑结构要求 4.3.1 结构形式 零售网点 应设置在 无地 下和 半 地下 室的 单层 地上建筑 内 。 4.3.2 固定零售点 4.3.2
12、.1 固定零售点 应为 砖混结构或 钢筋 混凝土 框架 结构 ,屋 面 应为 钢筋 混凝土 屋面 或其他不燃烧 体 制成的 屋面。 4.3.2.2 室内如设置 吊顶 ,吊 顶龙骨 及 吊顶 板应为不燃烧 体(如金属 龙骨 、金属 板、防火板吊 顶)。 4.3.2.3 主要结构构 件最小 尺寸 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3 固定零售点主要结构构件最小尺寸 构 件名称 结构厚度或截面最小尺寸 mm 承 重 砖 墙 、 承 重 混凝土墙 180 天然石料墙 240 承 重 轻 质 混凝土砌块墙 250 承 重 钢筋混凝土柱 方柱:300 300; 圆柱直径:300 钢筋混凝土屋面板 100 4.3.
13、3 临建零售点 4.3.3.1 临建网点 建筑材料 均应 采用 不燃烧 体。 4.3.3.2 临建零售点 结构 形式 应符合 下 列条 件之 一: a) 板式结构 ,板 厚不应 小于 50mm的彩钢岩棉夹心板 做 墙面和 屋面; b) 型 钢梁 、柱 承重的 插板 结构 ,板 厚不应 小于 0.4mm的 压型 钢板 做墙面和 屋面。 4.3.3.3 临建零售点 应至 少能 承受 的风荷载 和雪荷载 分别 为: 风荷载 0.3kN/ m2;雪荷载 0.25kN/ m2, 可通过 直接地 面铆固 ,或对 大 棚周边 斜拉 ,或单 面对角斜拉 等方 式固 定。 DB11/ 8342015 4 4.3
14、.3.4 临建零售点 屋面 板与墙 板之间缝 隙宜 小 于 0.01m,墙 板 与地 面间 缝隙应 用水泥 或 砂土 封堵 。 对 于 屋面 板与墙 板、 墙板 与墙板 之间 较大 缝隙 ,应 采用不燃烧材料 封堵 。 4.4 电气安全要求 4.4.1 零售网点的 电源 应为 单相 电源 , 电 源进 线应有 相线 ( L线 ) 、 零线 ( N线 )和 保护线 (PE 线), PE线 在进 线处 应尽 量重 复 接地, 电源进 线处 宜安装 SPD保护 器。 4.4.2 零售网点 配电 箱宜 安装 在室 外 , 固定零售点 配电 箱确 需 安装 在室 内的, 应固 定在销 售区 墙上 , 底
15、边距 地面 不应 小 于 1.5m, 正 下方不应 摆放 烟花爆竹 产品 。 4.4.3 零售网点 配电 箱以及 灯具 、开关 、插座 等距离烟花爆竹产品 不应 小于 1m。 4.4.4 零售网点的 供电 回路应有过 载 和短 路保护 ,网点 内电气线路应有过 载、 短路 和接地 保护 ,插座 回 路应 安装 剩余 电流 保护 器,动 作电 流不应大于 30mA,动 作时 间为 一般 型。 4.4.5 零售网点 内配 电线路应 穿钢 管 敷设, 穿过 墙体 处应 对墙洞 进行 平整打磨 及密 封处理。 4.4.6 零售网点 内配 电线路 和通信线路应 沿墙 或屋 面平 行敷 设, 不应 悬空
16、。通信线路 与 电气 线路不应 同 管 敷设。 4.4.7 零售网点 内不应有 除照 明灯具及 音、 视频监控 设备 以外的用 电设 备。 视频监控系统 应设置 专用 配 电 回路 。语 音对 讲装 置应 牢 固安 装, 方便 使用, 其下方及周 围 1m范围 内不应 摆 放烟花爆竹 产品 。 4.4.8 零售网点 内开 关及 插座均 应选 用 IP54以上防 水防 尘 型。 4.4.9 零售网点 内照 明灯具 应选 用 IP54以上防 水防 尘型 , 宜选用 节能 灯, 不应 使用 白炽灯 。 4.4.10 零售网点 内的语 音对 讲装 置, 宜 选用 能长 时间 工作 的有源 音箱 , 正
17、弦波 输出 功率不宜大于 5W, 其 电 源输 入端 应有过 载保护 , 配电 回路应 用空 气开 关做 线路 保护 ,电 源输 出端宜有 直流 过流 保护 。 4.4.11 零售网点 内的 非带 电金属体 , 包括金属 管道 等, 应进 行 等电位 联结 , 并可 靠接地 ( 不便 接地时 应 与 PE线连 接)。 4.4.12 零售网点 内不应 使用 电器 加热。 4.5 消防要求 4.5.1 零售网点 灭火 器材 配置 应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 并应 至少配 备两 具 5kg磷酸铵盐 干 粉灭 火器 及其 他 符合 规定的 消防 器材 。 4.5.2 消 防 器材应放 置在 明显 和便 于
18、 取用 处。 4.5.3 消 防 器材应 定期 组织 检验 ,并应 对损坏 、丢失 、失效 的 消防 器材及 时更换 。 4.5.4 零售网点 内不应 设置 明火 设施。 4.6 安全疏散要求 4.6.1 当 零售网点 建筑 面积大于等于 100m 2 (或 长度 大于等于 18m)时 ,安全出 口数量不应少于两 个。 4.6.2 安全出 口宽 度宜大于 0.9m。 4.7 其他要求 4.7.1 零售网点 内不应 住宿 。 4.7.2 在零售 场所 的显著 位置设置“严 禁烟 火” 、“ 禁止 吸烟” 、“ 禁止 燃放区 域范围” 、“ 机动车 辆装卸 时必 须熄 火” 等安全 警示 标识 。
19、 4.7.3 零售网点 宜设置 视频监视 装置, 视频监视 装置 应符合 下 列要求: a) 零售网点 内销 售区 与储 存区应分 别至 少设置一 个视频监视 装置, 监视 区域 应覆盖 全 部产品 及 出 入口,零售网点外 应设置 周界视频监视 装置; b) 视频监控系统可 参 照 DB11/T 384的要求 来建 立; DB11/ 8342015 5 c) 视频监视 装置 应具备 防水 功能, 视频监视 信号 应发送 至 有关 监管 部门 ; d) 零售网点 内的 视频监控摄像机安 装高 度不应 低于 产品 码 垛高 度,安 装 位 置 应 尽 可 能 覆盖 较大的 监视区 域; e) 零
20、售网点 内视频监控 宜选 用低照 度摄像机 , 不宜 采用 红 外灯 光源 , 周 界视频监视可 选用 红外 灯 光源。 5 安全管理 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从 业 人员应 经过 专业 培训 ,持证 上岗 。 5.1.2 应存放、 销售本 市合法 烟花爆竹 批发企 业按规定 配送 的 产品 。 5.1.3 应 按 经营 许可 的范围 、时 间和地 点销 售产品 。 5.2 制度要求 5.2.1 应建立健 全主要 负责 人、 安全管理 人员、 销售 人员、 值 守人员 岗位 责任 制。 5.2.2 应建立健 全安全 教育 制度 、 购销 管理 制度 、存放 管理 制 度、 夜间 职守 制度 、 消 防 器材 管理 制度 、 安全检 查和 隐患 整改管理 制度、 事故 报告 管理 制度 、搬运 操作 规程 及其 它相 关管理 制度 。 5.3 安全操作 要求 5.3.1 应 对 每天 的流 入、 流出和 库存的烟花爆竹 情况 进行 登记, 登记记 录的 内容 准确 。 5.3.2 从 业 人员应及 时报告各类 安全问题 。 5.3.3 从 业 人员 实施 产品 搬运 作业 , 应单 件搬 运, 不应 碰撞 、 拖拉 、翻滚 和倒 置产品 , 不使 用铁 质工 具 。 5.3.4 不应在零售网点外 存放 烟花爆竹 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