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 T 2701-2020 森林抚育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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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40B 64 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23/T 2701 2020森 林 抚 育 技 术 规 程 2020- 09-29发 布 2020- 10-28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23/T 27012020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总 则 .13.1 森 林 抚 育 目 标 .13.2 森 林 抚 育 原 则 .13.3 森 林 抚 育 方 式 .13.4 森 林 抚 育 作 业 原 则 .2 4 林 木 分 类 与 分 级 .24.1 林 木 分 类 .24.2 林

2、木 分 级 .25 抚 育 方 式 .25.1 透 光 伐 .25.2 定 株 ( 抚 育 ) .35.3 疏 伐 .35.4 生 长 伐 .45.5 卫 生 伐 .55.6 补 植 .5 5.7 修 枝 .65.8 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 .75.9 割 灌 除 草 .75.10 综 合 抚 育 .76 采 伐 剩 余 物 处 理 .77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78 作 业 设 计 .89 作 业 施 工 .810 生 产 档 案 .错 误 ! 未 定 义 书 签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人 工 林 一 般 用 材 林 主 要 优 势 树 种 适 宜 保 留

3、株 数 .9 DB23/T XXXXXXXX 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B/T 1.1-2009 的 编 写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东 北 林 业 大 学 、 黑 龙 江 省 森 林 经 营 服 务 总 站 、 黑 龙 江 省 林 业 和 草 原 第 二 调 查 规划 设 计 院 、 黑 龙 江 省 林 口 重 点 国 有 林 管 理 局 、 黑 龙 江 省 东 京 城 重 点 国 有 林 管 理 局 、 黑 龙 江 省 濒 危 野 生动 物 救 护 繁 育 中 心 宾 西 示 范 林

4、场 、 黑 龙 江 省 自 然 资 源 权 益 调 查 监 测 院 、 巴 彦 县 龙 庙 镇 林 业 工 作 站 、 呼兰 区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黄 土 山 林 场 、 五 常 国 有 林 场 工 作 站 、 五 常 市 胜 利 林 场 、 五 常 市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 齐 齐哈 尔 市 建 华 区 林 业 局 、 齐 齐 哈 尔 大 学 、 齐 齐 哈 尔 市 龙 沙 公 园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贾 炜 玮 、 李 鸿 宇 、 魏 胜 利 、 肖 锐 、 杨 中 华 、 周 炜 、 吴 文 龙 、 王 怀 宇 、 邱 玉 成 、刘 国 成 、 崔 文 章

5、、 杨 云 飞 、 潘 鹏 旭 、 孙 毓 蔓 、 于 雷 、 罗 天 泽 、 张 颖 、 洪 燕 虎 、 李 丹 丹 、 梁 宇 新 、 吕 长 伟 、 朱 英 杰 、 张 涛 、 李 贺 、 杨 大 伟 、 赵 晟 阳 、 田 执 民 、 石 超 、 于 潜 洋 、 夏 伟 建 、 马 驰 宇 、 刘 炳 友 、 李诗 佳 、 王 艳 梅 。 DB23/T XXXXXXXX 1 森 林 抚 育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森 林 抚 育 的 总 则 、 林 木 分 类 与 分 级 、 抚 育 方 式 、 采 伐 剩 余 物 处 理 、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作

6、业 设 计 、 作 业 施 工 、 生 产 档 案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森 林 抚 育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15776-2016 造 林 技 术 规 程GB/T 15781-2015 森 林 抚 育 规 程LY/T 2592-2016 东 北 东 部 山 地 森

7、 林 抚 育 技 术 规 程DB23/T 1250-2008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技 术 规 程DB23/T 1444-2011 森 林 采 伐 更 新 技 术 规 程3 总 则3.1 森 林 抚 育 目 标改 善 森 林 的 树 种 组 成 、 年 龄 和 空 间 结 构 , 提 高 林 地 生 产 力 和 林 木 生 长 量 , 促 进 森 林 、 林 木 生 长 发育 , 丰 富 生 物 多 样 性 , 维 护 森 林 健 康 , 充 分 发 挥 森 林 多 种 功 能 , 协 调 生 态 、 社 会 和 经 济 效 益 , 培 育 健康 、 稳 定 、 优 质 、

8、高 效 的 森 林 生 态 系 统 。 3.2 森 林 抚 育 原 则遵 循 逐 沟 逐 坡 、 规 模 经 营 , 分 类 管 理 、 分 类 施 策 的 原 则 。3.3 森 林 抚 育 方 式按 照 逐 沟 逐 坡 全 面 经 营 、 分 类 管 理 、 划 区 施 策 的 原 则 理 念 , 依 据 林 分 自 然 演 替 的 阶 段 和 林 木 在 不同 龄 级 对 其 所 处 生 境 的 环 境 需 要 , 而 采 取 相 适 应 抚 育 方 式 和 措 施 , 充 分 利 用 树 木 自 然 恢 复 的 能 力 , 促进 林 分 正 向 演 替 的 速 度 为 好 。3.3.1幼

9、 龄 林 阶 段以 确 定 目 的 树 种 和 培 育 目 标 进 行 抚 育 。3.3.2中 龄 林 阶 段 以 林 木 分 类 ( 或 分 级 ) 进 行 抚 育 。 DB23/T XXXXXXXX 2 3.3.3 遭 受 自 然 灾 害遭 受 自 然 灾 害 显 著 影 响 的 进 行 卫 生 伐 。3.4 森 林 抚 育 作 业 原 则留 优 去 劣 , 留 大 砍 小 , 留 壮 采 弱 , 密 间 稀 留 , 强 度 合 理 , 保 证 抚 育 质 量 , 保 护 幼 苗 细 树 及 兼 顾 林木 分 布 均 匀 。抚 育 采 伐 作 业 应 与 具 体 的 抚 育 采 伐 措 施

10、 、 林 木 分 类 ( 分 级 ) 要 求 相 结 合 , 避 免 对 森 林 进 行 过 度 干扰 , 破 坏 其 稳 定 性 。4 林 木 分 类 与 分 级 4.1 林 木 分 类按 照 GB/T 15781-2015中 5.1的 规 定 执 行 。4.2 林 木 分 级按 照 LY/T 2592-2016中 5.1的 规 定 执 行 。5 抚 育 方 式5.1 透 光 伐5.1.1 适 用 条 件a) 郁 闭 后 目 的 树 种 受 压 制 的 林 分 ; b) 郁 闭 度 0.9的 人 工 幼 龄 林 或 郁 闭 度 0.8的 天 然 幼 龄 林 ;c) 上 层 林 木 已 影 响

11、 到 下 层 目 的 树 种 林 木 正 常 生 长 发 育 的 复 层 林 。5.1.2 作 业 流 程5.1.2.1 作 业 对 象a) 清 除 严 重 影 响 目 的 树 种 生 长 、 没 有 培 育 和 保 护 价 值 的 灌 木 、 藤 蔓 、 草 本 植 物 、 萌 生 枝 条 , 提 倡围 绕 目 的 树 种 幼 苗 幼 树 进 行 局 部 割 灌 , 避 免 全 面 割 灌 ;b) 清 除 林 分 中 生 长 过 密 的 V级 木 , IV级 木 及 劣 等 残 次 木 ;c) 清 除 影 响 主 要 目 的 树 种 生 长 的 非 目 的 树 种 、 没 有 培 育 和 保

12、 护 价 值 的 霸 王 树 及 其 他 干 扰 树 。5.1.2.2 作 业 方 法a) 全 面 透 光 伐 : 将 林 地 上 抑 制 目 的 树 种 生 长 的 其 他 树 种 普 遍 进 行 采 伐 ; b) 带 状 透 光 伐 : 将 林 地 分 成 若 干 带 , 在 带 内 进 行 采 伐 , 经 带 状 抚 育 后 , 形 成 交 互 排 列 的 透 光 廊 状带 与 间 隔 带 的 林 分 , 采 伐 带 应 与 主 风 方 向 垂 直 , 以 防 风 折 和 风 倒 ;c) 团 状 透 光 伐 : 当 目 的 树 种 分 布 不 均 、 且 数 量 不 多 时 采 用 此

13、法 , 抚 育 仅 在 有 目 的 树 种 存 在 的 群 团中 进 行 。d) 混 交 林 或 复 层 异 龄 林 的 分 层 抚 育 作 业 方 法 按 照 LY/T 2592-2016中 7.5.3的 规 定 执 行 。 DB23/T XXXXXXXX 3 5.1.2.3 作 业 时 间a) 抚 育 作 业 时 间 应 符 合 季 节 性 和 林 木 生 长 特 性 , 以 不 破 坏 或 最 大 限 度 保 护 好 保 留 木 为 宜 ;b) 作 业 间 隔 期 : 天 然 林 4a 6a, 人 工 林 3a 5a。5.1.3 控 制 指 标( 1) 人 工 起 源 的 林 分 伐 后

14、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DB23/T 1444-2011中 附 录 D表 的 林 分 适 宜 保 留 株 数 的 下限 , 天 然 起 源 的 林 分 伐 后 单 位 面 积 株 数 LY/T 2592-2016中 附 录 C、 D的 林 分 适 宜 保 留 株 数 的 下 限 , 林分 第 一 次 透 光 伐 后 , 郁 闭 度 降 低 0.2, 林 分 郁 闭 度 0.6, 目 的 树 种 平 均 胸 径 伐 前 平 均 胸 径 ;( 2) 混 交 林 或 复 层 异 龄 林 伐 后 按 照 LY/T 2592-2016中 7.5.3的 规 定 执 行 ;( 3) 商 品 林 : 人 工

15、 林 株 数 强 度 40%, 蓄 积 强 度 20%, 天 然 林 蓄 积 强 度 20%。 公 益 林 : 株 数 强度 25%, 蓄 积 强 度 15%。5.2 定 株 ( 抚 育 ) 5.2.1 适 用 条 件a) 人 工 丛 状 栽 植 的 幼 林 龄 初 期 , 当 林 分 郁 闭 度 0.8, 生 长 受 抑 制 的 林 分 ;b) 采 用 平 茬 更 新 的 阔 叶 树 幼 林 龄 初 期 , 当 林 分 郁 闭 度 0.8, 林 分 呈 丛 状 分 布 , 生 长 受 抑 制 的 林分 。5.2.2 作 业 流 程5.2.2.1 作 业 对 象确 定 需 培 育 的 目 标

16、树 , 按 照 培 育 目 的 伐 除 一 定 范 围 内 有 碍 目 标 树 生 长 发 育 的 林 木 。5.2.2.2 作 业 方 法a) 人 工 起 源 按 照 LY/T 2592-2016 中 7.2.1 的 规 定 执 行 ;b) 天 然 起 源 按 照 LY/T 2592-2016 中 7.2.2 的 规 定 执 行 。 5.2.2.3 作 业 时 间a) 作 业 时 间 宜 在 冬 季 树 木 生 长 停 止 季 节 进 行 ;b) 作 业 间 隔 期 : 天 然 林 4a 6a, 人 工 林 3a 5a。5.2.3 控 制 指 标a) 人 工 起 源 按 照 LY/T 259

17、2-2016 中 7.2.1 的 规 定 执 行 ;b) 天 然 起 源 按 照 LY/T 2592-2016 中 7.2.2 的 规 定 执 行 。5.3 疏 伐5.3.1 适 用 条 件a) 主 要 在 中 幼 龄 林 阶 段 进 行 ;b) 单 层 同 龄 ( 包 括 单 一 林 层 混 交 林 ) 林 , 当 林 分 郁 闭 度 0.7, 林 木 胸 径 连 年 生 长 量 显 著 下 降 或 林 木 分 化 明 显 , 枯 立 木 和 濒 死 木 数 量 林 木 总 数 15%的 林 分 。5.3.2 作 业 流 程 DB23/T XXXXXXXX 4 5.3.2.1 作 业 对 象

18、a) 主 要 伐 除 IV、 V 级 木 和 部 分 III 级 木 ;b) 中 龄 林 阶 段 , 生 长 发 育 受 到 明 显 影 响 , 伐 除 影 响 目 的 树 种 生 长 的 林 木 ;c) 采 伐 导 致 林 分 过 密 , 林 木 相 互 挤 压 , 个 体 竞 争 加 剧 等 影 响 生 长 的 劣 等 残 次 木 ;d) 采 伐 病 腐 、 残 次 、 生 长 衰 弱 、 影 响 林 分 生 长 的 干 扰 树 。5.3.2.2 作 业 方 法a) 下 层 疏 伐 : 伐 去 部 分 处 于 林 冠 下 层 、 生 长 落 后 、 病 腐 或 有 害 的 林 灌 木 ;b

19、) 机 械 疏 伐 : 适 用 于 林 分 密 度 过 大 , 分 布 均 匀 的 人 工 林 , 采 取 隔 行 、 隔 株 或 行 株 并 隔 的 方 法 进 行疏 伐 ;5.3.2.3 作 业 时 间 a) 疏 伐 作 业 时 间 应 符 合 林 木 生 长 特 性 , 以 降 低 对 保 留 木 负 面 影 响 为 依 据 ;b) 作 业 间 隔 期 : 天 然 林 4a 6a, 人 工 林 3a 5a。5.3.3 控 制 指 标a) 采 用 下 层 疏 伐 方 式 , 伐 后 林 分 平 均 胸 径 伐 前 林 分 平 均 胸 径 , 伐 后 林 分 级 木 、 级 木 数 量 不减

20、 少 ;b) 林 分 郁 闭 度 0.6; 人 工 林 采 伐 后 保 留 株 数 应 满 足 附 表 A.1 的 规 定 ;c) 商 品 林 : 株 数 强 度 20%, 蓄 积 强 度 20%。 公 益 林 : 株 数 强 度 20%, 蓄 积 强 度 15%。5.4 生 长 伐5.4.1 适 用 条 件a) 林 木 株 数 附 表 A.1 及 LY/T 2592-2016 中 附 录 C、 D 最 优 保 留 密 度 下 限 株 数 ; b) 立 地 条 件 良 好 、 郁 闭 度 0.8, 进 行 林 木 分 类 或 分 级 后 , 目 标 树 、 辅 助 树 或 I、 II 级 木

21、分 布 均 匀的 林 分 ;c) 复 层 林 上 层 郁 闭 度 0.7, 下 层 目 的 树 种 较 多 、 分 布 均 匀 林 分 ;d) 郁 闭 度 0.7, 下 层 目 的 树 种 每 公 顷 幼 树 3000 株 , 或 幼 苗 6000 株 , 分 布 均 匀 , 并 受 非 目 的树 种 抑 制 生 长 的 林 分 ;e) 林 木 胸 径 连 年 生 长 量 显 著 下 降 , 枯 立 木 、 濒 死 木 数 量 林 木 总 数 15%的 林 分 , 符 合 本 条 件 的 ,应 与 补 植 同 时 进 行 。5.4.2 作 业 流 程5.4.2.1 作 业 对 象a) 采 伐

22、影 响 目 标 树 生 长 的 霸 王 树 、 生 长 衰 弱 木 、 非 目 的 树 种 等 干 扰 树 或 、 V 级 木 , 必 要 时 可 以伐 除 部 分 级 木 ; b) 清 理 显 著 影 响 林 分 卫 生 的 病 腐 木 、 枯 立 木 、 灾 害 木 、 濒 死 木 等 林 木 ;c) 伐 除 近 期 需 要 采 伐 、 没 有 培 育 保 护 价 值 的 残 次 木 、 非 目 的 树 种 、 生 长 过 密 的 林 木 。5.4.2.2 作 业 方 法a) 下 层 抚 育 : 适 用 于 纯 林 , 抚 育 时 , 伐 除 下 层 被 压 木 等 干 扰 树 , 保 留

23、 目 标 树 和 辅 助 树 , 増 大 保 留 DB23/T XXXXXXXX 5 木 生 长 营 养 空 间 ;b) 上 层 抚 育 : 适 用 于 复 层 异 龄 林 、 人 天 混 交 林 , 抚 育 时 , 伐 除 妨 碍 目 标 树 生 长 的 上 层 干 扰 树 , 并保 留 不 影 响 目 标 树 生 长 的 辅 助 树 ;c) 全 面 抚 育 : 适 用 于 林 木 分 布 均 匀 的 混 交 林 、 复 层 异 龄 林 , 抚 育 时 , 伐 除 干 扰 树 , 保 留 目 标 树 和辅 助 树 。 对 混 交 林 宜 实 行 上 层 兼 顾 下 层 进 行 抚 育 , 纯

24、 林 及 针 叶 林 宜 实 行 下 层 兼 顾 上 层 进 行 抚 育 。5.4.2.3 作 业 时 间a) 生 长 伐 作 业 时 间 应 符 合 季 节 性 要 求 , 应 在 林 木 出 现 分 化 加 剧 、 胸 径 生 长 明 显 下 降 时 进 行 ;b) 作 业 间 隔 期 : 天 然 林 4a 6a, 人 工 林 3a 5a。5.4.3 控 制 指 标a) 按 照 GB/T 15781-2015 中 7.3 的 规 定 执 行 ;b) 商 品 林 : 人 工 林 株 数 强 度 30%, 蓄 积 强 度 20%, 天 然 林 株 数 强 度 20%, 蓄 积 强 度 20%。

25、 公 益 林 : 株 数 强 度 20%, 蓄 积 强 度 15%。5.5 卫 生 伐5.5.1 适 用 条 件 :a) 发 生 检 疫 性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和 补 充 检 疫 性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危 害 的 林 分 ;b) 遭 受 森 林 火 灾 、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 风 折 雪 压 等 自 然 灾 害 危 害 , 有 复 壮 能 力 , 受 害 株 数 占 林 木 总 株数 10%。5.5.2 作 业 流 程5.5.2.1 作 业 对 象 :a) 伐 除 感 染 检 疫 性 和 补 充 检 疫 性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危 害 的 林 木 , 受 灾 后 应 立

26、 即 进 行 灾 害 木 清 理 ;b) 采 伐 受 灾 后 没 有 培 育 保 护 价 值 的 林 木 及 其 他 干 扰 树 , 应 经 过 1 个 2 个 生 长 季 , 确 定 死 亡 后 进 行 灾 害 木 清 理 , 或 根 据 灾 害 程 度 适 时 进 行 灾 害 木 清 理 ;c) 对 采 伐 后 郁 闭 度 0.5 的 林 分 或 林 窗 进 行 补 植 。5.5.2.2 作 业 方 法根 据 灾 害 种 类 、 受 灾 程 度 及 灾 害 木 分 布 情 况 , 可 采 取 全 面 或 局 部 伐 除 受 害 林 木 的 方 法 。5.5.3 控 制 指 标 :a) 发

27、生 检 疫 性 病 虫 害 的 林 木 应 全 株 清 理 ;b) 伐 除 受 害 木 。 受 害 木 数 量 较 多 时 , 应 适 当 保 留 受 害 ( 森 林 火 灾 、 风 折 雪 压 ) 较 轻 的 林 木 , 抚 育后 的 林 分 郁 闭 度 应 0.4, 应 选 择 适 宜 树 种 进 行 人 工 补 植 或 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 , 更 新 幼 树 株 数 1500株 /hm 2;c) 商 品 林 : 人 工 林 株 数 强 度 30%, 蓄 积 强 度 20%; 天 然 林 蓄 积 强 度 20%。 公 益 林 : 株 数 强度 20%, 蓄 积 强 度 15%。

28、5.6 补 植5.6.1 适 用 条 件 : DB23/T XXXXXXXX 6 a) 幼 龄 林 或 中 龄 林 阶 段 , 林 木 生 长 发 育 良 好 , 但 分 布 不 均 , 郁 闭 度 0.5, 或 有 大 于 25m 2林 中空 地 的 林 分 ;b) 天 然 次 生 林 ( 过 伐 林 ) 部 分 林 木 生 长 良 好 , 但 分 布 不 均 , 且 有 较 大 林 隙 , 目 的 树 种 幼 龄 林 株数 1200 株 /hm 2或 中 龄 林 株 数 900 株 /hm 2;c) 人 工 林 郁 闭 成 林 后 的 第 一 个 龄 级 , 目 的 树 种 、 辅 助 树

29、 种 的 幼 苗 幼 树 保 存 率 80%的 林 分 ;d) 立 地 条 件 良 好 、 符 合 经 营 目 标 的 目 的 树 种 株 数 少 的 有 林 地 。 符 合 本 条 件 的 , 应 结 合 生 长 伐 进行 补 植 ;e) 卫 生 伐 后 , 林 分 郁 闭 度 0.5 的 林 分 。5.6.2 作 业 流 程5.6.2.1 作 业 对 象补 植 对 象 为 林 中 空 地 。 5.6.2.2 作 业 方 法按 照 GB/T 15776-2016 中 13.2.2-13.2.7 的 规 定 执 行 。5.6.2.3 作 业 时 间列 入 抚 育 计 划 的 当 年 或 翌 年

30、 春 季 进 行 ; 采 用 裸 根 苗 木 补 植 的 宜 在 春 季 、 雨 季 进 行 ; 采 用 直 播 补 植的 宜 在 春 季 或 秋 季 进 行 ; 采 用 容 器 苗 补 植 的 在 春 季 、 雨 季 、 秋 季 均 可 进 行 。5.6.3 控 制 指 标 :a) 对 适 宜 补 植 的 幼 龄 林 , 进 行 人 工 补 植 或 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 , 补 植 ( 促 进 更 新 ) 后 目 的 树 种 株 数应 达 到 设 计 密 度 要 求 , 具 体 按 照 GB/T 15776-2016 中 附 录 C 的 规 定 执 行 。 更 新 后 应 连 续

31、幼 林 抚 育 3a5a; b) 适 宜 补 植 的 天 然 中 龄 林 , 林 冠 下 栽 植 红 松 、 云 杉 ( 冷 杉 ) 等 耐 阴 树 种 600 株 /hm 2 1200 株 /hm 2,林 中 空 地 内 栽 植 1500 株 /hm 2 2400 株 /hm 2耐 阴 树 种 , 对 林 中 空 地 面 积 0.06hm 2的 可 栽 植 落 叶 松 等 阳性 树 种 2400 株 /hm 2 3300 株 /hm 2;c) 补 植 时 尽 量 不 破 坏 原 有 林 下 植 被 , 尽 可 能 减 少 对 土 壤 的 扰 动 , 应 适 当 保 留 ( 保 护 ) 原 生

32、 的 水 曲柳 、 黄 波 罗 等 珍 贵 树 种 的 幼 树 ( 幼 苗 ) 。d) 按 照 GB/T 15781-2015 中 7.6 的 a 的 规 定 执 行 。5.7 修 枝5.7.1 适 用 条 件a) 由 于 自 然 生 长 的 枝 条 影 响 林 内 光 照 、 通 风 、 卫 生 状 况 , 或 顶 端 优 势 不 明 显 , 需 要 采 取 抹 芽 、 修剪 侧 枝 等 定 干 措 施 以 及 影 响 木 材 培 育 质 量 的 林 分 ;b) 不 采 取 林 木 采 伐 措 施 , 仅 通 过 修 去 上 层 木 枝 条 可 保 证 林 下 更 新 及 栽 种 经 济 植

33、 物 正 常 生 长 的 林 分 。5.7.2 作 业 流 程5.7.2.1 作 业 对 象修 枝 对 象 为 林 木 下 部 枯 死 、 濒 死 、 病 腐 等 影 响 林 木 生 长 发 育 的 枝 条 。 DB23/T XXXXXXXX 7 5.7.2.2 作 业 方 法a) 平 切 法 : 使 用 锐 利 工 具 贴 近 树 干 自 下 向 上 平 切 ;b) 留 桩 法 : 较 粗 大 的 侧 枝 应 斜 切 , 应 保 留 枝 隆 , 对 松 类 林 木 等 易 流 脂 的 树 木 , 切 口 面 应 竖 直 ;c) 可 在 茬 口 处 涂 保 护 剂 。5.7.2.3 作 业 时

34、 间一 般 修 枝 作 业 应 在 树 木 萌 动 前 进 行 , 而 对 萌 芽 力 较 强 的 树 种 宜 在 生 长 季 进 行 修 枝 。5.7.3 控 制 指 标a) 幼 龄 林 修 枝 后 保 留 的 树 冠 高 度 树 高 的 1/2, 中 龄 林 修 枝 后 保 留 的 树 冠 高 度 树 高 的 1/3( 阔 叶树 种 抹 芽 和 特 殊 培 育 目 的 的 修 枝 强 度 不 限 ) ;b) 修 枝 高 度 依 培 育 目 标 而 异 , 一 般 修 枝 高 度 达 到 树 干 6m 8m , 公 益 林 修 枝 高 度 可 适 当 降 低 ; c) 修 枝 的 次 数 与

35、 间 隔 期 因 树 种 生 物 学 特 性 、 培 育 目 标 、 林 分 密 度 、 林 木 生 长 状 况 而 异 ;d) 修 枝 抚 育 应 结 合 其 它 抚 育 作 业 同 时 进 行 。5.8 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5.8.1 适 用 条 件a) 按 照 GB/T 15781-2015 中 6.6 的 规 定 执 行 ;b) 依 靠 其 自 然 生 长 发 育 短 期 内 难 以 达 到 成 林 标 准 的 林 地 , 可 采 用 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 。5.8.2 作 业 方 法a) 补 植 : 采 用 穴 状 整 地 方 式 , 在 林 下 间 隙 地 块

36、栽 植 幼 苗 ;b) 除 草 皮 : 采 用 块 状 ( 3m 2m 行 、 株 间 距 , 为 正 方 形 、 长 方 形 , 或 圆 形 面 积 0.5 0.6 m 2) 或 带状 ( 带 间 3m , 带 宽 0.8m ) 揭 去 草 皮 露 出 表 土 的 方 式 , 同 时 应 清 除 影 响 下 种 的 灌 木 、 杂 草 和 采 伐 剩 余物 ; c) 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 不 能 作 为 单 一 的 抚 育 方 式 , 应 与 其 它 抚 育 方 式 结 合 进 行 。5.8.3 控 制 指 标按 照 GB/T 15781-2015 中 7.7 的 规 定 执 行 。5.9 割 灌 除 草按 照 LY/T 2592-2016 中 6.2.1、 7.1 的 规 定 执 行 。5.10 综 合 抚 育 根 据 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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