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4216-2020 文明殡葬工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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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CCS A 16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37/T 4216 202037文 明 殡 葬 工 作 指 南 2020 -11- 26发 布 2020- 12-26实 施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FORMTEXT DB37/T FORMTEXT 4216 FORMTEXT 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原 则 .24.1 依 法 合 规 .24.2 文 明 节 俭 .24.3 绿 色 生 态 .2 4.4 公 益 便 民 .25 文 明 殡 仪 .25.1

2、遗 体 接 运 .35.2 遗 体 火 化 .35.3 告 别 出 殡 .46 生 态 安 葬 .46.1 墓 位 安 葬 .46.2 格 位 安 放 .46.3 生 态 葬 法 .47 低 碳 祭 扫 .57.1 家 祭 .57.2 集 体 共 祭 .5 7.3 代 为 祭 扫 .57.4 网 络 祭 扫 .57.5 其 他 方 式 .6附 录 A( 规 范 性 ) 遗 体 火 化 服 务 .7A.1 服 务 流 程 .7A.2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8附 录 B( 资 料 性 ) 红 白 理 事 会 章 程 .10附 录 C( 规 范 性 ) 公 墓 安 葬 服 务 .13C.1 安

3、葬 服 务 流 程 .13C.2 安 葬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13 FORMTEXT DB37/T FORMTEXT 4216 FORMTEXT 2020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 。本 文 件 由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提 出 、 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4、中 共 沂 水 县 委 员 会 、 沂 水 县 人 民 政 府 、 山 东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薛 峰 、 纪 德 成 、 赵 红 红 、 原 静 、 车 静 、 赵 振 、 刘 志 强 、 徐 本 开 、 贾 文 勇 。 FORMTEXT DB37/T FORMTEXT 4216 FORMTEXT 2020 1 文 明 殡 葬 工 作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主 要 为 文 明 殡 仪 、 生 态 安 葬 、 低 碳 祭 扫 等 工 作 提 供 指 南 和 遵 循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东 省 的 文 明 殡 葬 工 作 。2 规 范

5、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7258 机 动 车 安 全 运 行 技 术 条 件GB/T 10001( 所 有 部 分 )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GB 13801 火 葬 场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T

6、 23287 2009 殡 葬 术 语GB/T 23288 木 质 骨 灰 盒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B/T 24441 2009 殡 葬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资 质 条 件GB/T 31182 2014 火 化 棺 通 用 技 术 条 件MZ/T 017 2011 殡 葬 服 务 术 语MZ/T 102 安 葬 随 葬 品 使 用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 GB/T 23287 2009、 MZ/T 017 2011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殡 葬 funeral and interment进 行 悼 念 、 遗 体 处 置

7、以 及 安 葬 逝 者 的 一 系 列 活 动 及 相 关 礼 仪 。来 源 : GB/T 23287 2009, 2.1, 有 修 改 3.2 文 明 殡 葬 funeral of civilization按 照 尚 德 崇 礼 、 绿 色 节 俭 、 尊 重 逝 者 、 慰 藉 生 者 的 原 则 , 以 节 俭 治 丧 、 生 态 安 葬 、 低 碳 祭 祀 的 方 式开 展 殡 葬 活 动 。3.3 公 墓 public cemetery安 葬 遗 体 或 骨 灰 的 公 共 墓 地 。 注 : 按 照 是 否 具 有 公 益 属 性 , 分 为 公 益 性 公 墓 和 经 营 性 公

8、 墓 。来 源 : GB/T 23287 2009, 7.9, 有 修 改 3.4 公 益 性 公 墓 social welfare cemeteries安 葬 遗 体 或 骨 灰 的 非 营 利 性 公 共 殡 葬 服 务 设 施 。 FORMTEXT DB37/T FORMTEXT 4216 FORMTEXT 2020 2 3.5 经 营 性 公 墓 commercial cemetery按 市 场 化 经 营 方 式 , 提 供 骨 灰 或 遗 体 安 葬 服 务 的 公 共 殡 葬 服 务 设 施 。3.6 骨 灰 安 放 设 施 bone ash emplacing equipmen

9、t骨 灰 安 放 设 施 指 以 楼 、 堂 、 塔 、 墙 等 建 筑 形 式 提 供 安 放 骨 灰 服 务 的 场 所 。来 源 : GB/T 23287 2009, 7.5, 有 修 改 3.7 殡 仪 馆 funeral parlor提 供 遗 体 接 运 、 存 放 、 告 别 、 火 化 以 及 骨 灰 寄 存 等 殡 仪 服 务 的 综 合 性 殡 葬 服 务 机 构 。来 源 : GB/T 23287 2009, 7.6, 有 修 改 3.8 公 墓 单 位 units operating cemeteries 提 供 公 墓 建 设 、 经 营 、 维 护 、 管 理 等

10、服 务 的 殡 葬 服 务 机 构 。来 源 : 山 东 省 公 墓 管 理 办 法 , 有 修 改 3.9 红 白 理 事 会 wedding and funeral committee通 过 自 我 管 理 、 自 我 教 育 、 自 我 服 务 的 方 式 , 指 导 协 助 群 众 办 理 婚 丧 事 务 的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来 源 : GB/T 23287 2009, 3.8, 有 修 改 4 基 本 原 则4.1 依 法 合 规开 展 的 各 项 殡 葬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 并 积 极 响 应 管 理

11、 部 门 的 号 召 。4.2 文 明 节 俭 弘 扬 优 秀 传 统 殡 葬 文 化 , 创 新 殡 葬 礼 仪 和 祭 祀 形 式 , 反 对 封 建 迷 信 , 革 除 丧 葬 陋 俗 , 不 铺 张 浪 费 ,不 大 操 大 办 , 文 明 节 俭 办 丧 事 。4.3 绿 色 生 态提 倡 不 占 或 者 少 占 土 地 资 源 和 不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的 殡 葬 方 式 , 倡 导 使 用 可 循 环 、 可 降 解 、 不 污 染 环 境的 丧 葬 用 品 。 保 护 环 境 , 促 进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共 生 、 可 持 续 发 展 。4.4 公 益 便 民强

12、化 殡 葬 服 务 机 构 公 益 属 性 , 将 基 本 殡 葬 服 务 ( 主 要 包 括 遗 体 接 运 、 存 放 、 火 化 、 骨 灰 寄 存 等 ) 纳入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范 畴 , 积 极 主 动 为 群 众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服 务 。5 文 明 殡 仪 在 殡 仪 活 动 中 , 遵 守 遗 体 火 化 有 关 规 定 , 反 对 封 建 迷 信 , 注 重 治 丧 礼 仪 ; 办 理 丧 事 活 动 , 不 得 妨 害公 共 秩 序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 不 得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引 导 群 众 简 化 治 丧 程 序 , 以

13、 绿 色 低 碳 环 保 的 方 式 悼念 逝 者 , 寄 托 哀 思 。 FORMTEXT DB37/T FORMTEXT 4216 FORMTEXT 2020 3 5.1 遗 体 接 运5.1.1 遗 体 接 运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a) 制 定 遗 体 接 运 工 作 流 程 ;b) 根 据 任 务 单 与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业 务 联 系 接 洽 并 设 计 接 运 路 线 ;c) 进 行 现 场 工 作 准 备 ; 检 查 接 运 车 辆 ; 进 行 个 人 着 装 与 卫 生 防 护 ; 准 备 遗 体 接 运 工 具 与 卫 生 防疫 用 品 ;d) 根 据 死

14、亡 证 明 核 对 、 查 验 和 接 收 遗 体 ;e) 对 遗 体 进 行 消 毒 与 包 扎 ;f)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需 要 开 展 遗 体 更 衣 服 务 ;g) 遗 体 入 殓 ;h) 运 送 遗 体 到 预 定 地 点 ,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移 交 遗 体 及 其 附 属 物 品 ;i) 填 报 遗 体 运 输 日 志 , 建 立 接 运 业 务 档 案 。 5.1.2 遗 体 接 运 人 员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上 岗 , 不 向 服 务 对 象 推 销 封 建 迷 信 丧 葬 用 品 。 对 服 务 对 象 在 治 丧 过程 中 的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15、 或 陈 规 陋 俗 宜 视 情 及 时 纠 正 或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5.1.3 对 服 务 对 象 预 约 的 遗 体 接 运 时 间 和 地 点 等 信 息 进 行 提 醒 。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 不 能 按 时 为 服 务对 象 提 供 已 预 约 的 殡 葬 服 务 时 , 当 提 前 告 知 、 耐 心 解 释 并 协 商 处 理 。5.1.4 遗 体 接 运 车 辆 宜 符 合 GB 7258的 有 关 要 求 , 悬 挂 “ 殡 葬 专 用 车 ” 标 志 , 统 一 规 范 管 理 , 按 时 进行 车 辆 检 验 , 不 得 私 自 将 遗 体

16、运 输 车 辆 用 于 与 运 输 遗 体 无 关 的 其 他 用 途 。5.1.5 接 运 遗 体 所 需 用 品 满 足 所 接 遗 体 的 特 殊 需 要 , 宜 使 用 环 保 殡 葬 用 品 。 宜 配 备 移 风 易 俗 、 惠 民 殡葬 、 办 事 指 南 等 宣 传 告 知 资 料 。5.1.6 重 大 传 染 病 逝 者 遗 体 或 疑 似 患 者 遗 体 处 理 见 殡 葬 服 务 机 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患 者 遗 体 处置 及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 民 办 发 2020 2 号 ) 。5.2 遗 体 火 化5.2.1

17、 从 事 遗 体 火 化 的 服 务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环 境 庄 重 肃 穆 、 整 洁 朴 素 , 门 窗 玻 璃 、 墙 壁 、 地 面 清 洁 无 污 物 ; 标 识 完 整 , 主 要 业 务 场 所 的 指 示 和 服 务 标 识 清 晰 , 宜 符 合 GB/T 10001( 所 有 部 分 ) 的 要 求 ; 设 有 遗 体 冷 藏 间 、 火 化 间 、 告 别 厅 、 服 务 厅 等 区 域 ; 服 务 厅 设 置 咨 询 引 导 台 、 休 息 区 、 业 务办 理 区 等 功 能 区 ; 休 息 区 设 有 座 椅 , 放 置 饮

18、水 机 等 便 民 服 务 设 施 , 设 有 公 共 卫 生 间 ; 配 备 能 够 满 足 业 务 需 要 的 、 节 能 环 保 的 火 化 机 及 销 烟 除 尘 装 置 等 配 套 设 备 , 烟 尘 等 主 要 大 气污 染 物 排 放 宜 达 到 GB 13801 规 定 的 等 级 标 准 ; 配 备 必 要 的 消 毒 设 备 、 消 防 灭 火 装 置 、 安 全 防 护 工 具 及 劳 保 用 品 ; 在 服 务 场 所 的 显 著 位 置 公 示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流 程 、 收 费 标 准 、 惠 民 政 策 等 信 息 。5.2.2 配 备 与 火 化 量

19、 相 适 应 的 服 务 人 员 , 其 中 : 殡 仪 服 务 员 宜 符 合 GB/T 24441 2009中 第 6 章 的 要 求 ; 遗 体 火 化 师 宜 符 合 GB/T 24441 2009中 第 10章 的 要 求 ; 火 化 服 务 质 量 检 查 员 具 备 殡 葬 领 域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 依 据 遗 体 火 化 师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中 的 相关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规 定 , 必 须 有 较 强 的 观 察 、 判 断 、 表 达 、 沟 通 能 力 ; 档 案 管 理 员 具 有 火 化 服 务 书 面 档 案 和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方

20、面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能 力 。5.2.3 遗 体 火 化 服 务 项 目 、 价 格 实 行 “ 两 公 开 一 自 愿 ” 清 单 制 。注 : “ 两 公 开 一 自 愿 ” 指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价 格 公 开 , 群 众 自 愿 选 择 。5.2.4 一 般 遗 体 火 化 服 务 宜 按 照 附 录 A 的 要 求 执 行 。 重 大 传 染 病 逝 者 遗 体 或 疑 似 患 者 遗 体 火 化 服 务 要求 见 殡 葬 服 务 机 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患 者 遗 体 处 置 及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指 引 ( 试 行 ) 。

21、FORMTEXT DB37/T FORMTEXT 4216 FORMTEXT 2020 4 5.2.5 卫 生 棺 ( 火 化 棺 ) 宜 符 合 GB/T31182 2014的 要 求 , 不 使 用 实 木 卫 生 棺 ( 火 化 棺 ) , 或 焚 烧 时产 生 不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物 质 标 准 的 卫 生 棺 ( 火 化 棺 ) 。5.2.6 遗 体 火 化 后 , 鼓 励 使 用 灰 袋 或 符 合 GB/T 23288 要 求 的 木 质 骨 灰 盒 。5.2.7 遗 体 火 化 服 务 过 程 中 无 强 制 、 捆 绑 、 误 导 服 务 对 象 消 费 的 行 为

22、。5.3 告 别 出 殡5.3.1 告 别 仪 式 宜 采 用 追 思 会 、 告 别 会 等 方 式 进 行 : 追 思 逝 者 生 平 ; 播 放 哀 乐 并 默 哀 ; 向 遗 体 鞠 躬 告 别 。5.3.2 告 别 仪 式 宜 在 殡 仪 馆 或 集 中 治 丧 场 所 举 办 , 现 场 布 置 宜 简 洁 、 庄 重 、 肃 穆 , 可 布 设 悼 念 屏 ( 横幅 ) 、 挽 联 ( 幛 ) , 悬 挂 或 摆 放 逝 者 遗 像 。 逝 者 亲 朋 及 其 他 参 加 告 别 仪 式 的 人 员 宜 佩 戴 黑 纱 、 白 花 。5.3.3 出 殡 车 辆 遵 守 交 通 规

23、 则 , 沿 途 不 抛 撒 、 焚 烧 冥 纸 冥 币 , 不 使 用 高 音 喇 叭 广 播 等 。 5.3.4 加 强 红 白 理 事 会 建 设 , 制 定 红 白 理 事 会 章 程 ( 参 见 附 录 B) 并 纳 入 村 规 民 约 , 充 分 发 挥 红 白 理事 会 宣 传 服 务 作 用 , 引 导 群 众 节 俭 办 事 , 树 文 明 新 风 尚 。5.3.5 红 白 理 事 会 及 时 上 报 死 亡 信 息 和 安 葬 信 息 , 主 动 指 导 、 协 助 群 众 合 理 安 排 出 殡 形 式 、 联 系 殡 仪馆 、 策 划 告 别 会 ( 追 思 会 ) 、

24、 办 理 入 墓 安 葬 等 。6 生 态 安 葬引 导 鼓 励 群 众 采 用 节 地 墓 位 安 葬 、 格 位 安 放 、 生 态 葬 法 等 不 占 或 少 占 土 地 、 少 使 用 不 可 降 解 材 料 的方 式 安 葬 骨 灰 或 遗 体 。 新 增 逝 者 宜 采 用 生 态 安 葬 方 式 , 不 散 埋 乱 葬 。 历 史 形 成 的 散 葬 墓 穴 , 宜 采 用 深 埋不 留 坟 头 方 式 改 造 , 或 积 极 稳 妥 有 序 地 向 公 益 性 公 墓 迁 移 。6.1 墓 位 安 葬6.1.1 公 墓 墓 区 整 洁 肃 穆 , 墓 区 建 设 宜 以 生 态

25、 化 、 园 林 化 、 艺 术 化 为 发 展 方 向 , 实 现 自 然 与 人 文 景 观 和 谐 统 一 。 墓 区 绿 化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75%, 或 绿 地 不 低 于 40%。6.1.2 墓 穴 安 全 完 好 , 公 墓 单 墓 穴 不 超 过 0.5m2, 双 墓 穴 不 超 过 0.8m2, 墓 穴 间 距 不 大 于 60cm。 墓 穴不 过 度 石 化 、 硬 化 , 不 建 设 豪 华 墓 、 超 标 墓 等 。6.1.3 提 倡 不 立 墓 碑 或 使 用 卧 碑 , 卧 碑 长 度 不 超 过 60cm, 宽 度 不 超 过 50cm, 厚 度 不 超

26、过 15cm, 倾 斜度 不 超 过 15 。6.1.4 随 葬 品 宜 符 合 MZ/T 102 的 规 定 , 不 宜 安 葬 不 可 降 解 的 随 葬 品 。6.1.5 墓 位 安 葬 服 务 宜 符 合 附 录 C 有 关 要 求 。6.2 格 位 安 放6.2.1 格 位 安 放 主 要 包 括 以 楼 、 堂 、 塔 、 墙 等 建 筑 形 式 提 供 的 骨 灰 安 放 形 式 , 宜 设 置 独 立 的 祭 祀 区 域 。6.2.2 格 位 安 放 设 施 设 备 等 宜 使 用 防 火 材 料 。6.2.3 单 个 格 位 的 底 面 面 积 宜 不 大 于 0.25m 2

27、。6.2.4 对 每 个 骨 灰 存 放 格 位 进 行 编 码 管 理 , 相 关 安 放 信 息 实 现 信 息 化 管 理 。6.2.5 格 位 安 葬 服 务 宜 符 合 附 录 C 的 有 关 要 求 。6.3 生 态 葬 法6.3.1 公 墓 生 态 墓 穴 宜 不 低 于 墓 区 全 部 墓 穴 总 数 的 70%。 FORMTEXT DB37/T FORMTEXT 4216 FORMTEXT 2020 5 6.3.2 生 态 葬 主 要 方 式 见 表 1。 表 1 生 态 葬 式 葬 法 方 式 及 服 务 说 明名 称 方 式 服 务 说 明 ( 参 考 )树 葬 在 墓

28、园 种 植 林 木 , 宜 将 骨 灰 葬 在 树 下 或 将 骨 灰装 入 可 降 解 材 料 制 成 的 骨 灰 装 具 , 宜 在 树 木 或自 然 石 上 制 作 标 记 , 记 录 墓 主 身 份 信 息 或 墓 志铭 , 不 留 坟 头 , 不 立 墓 碑 。 统 一 规 划 植 树 葬 区 , 做 到 片 区 分 类 、 层 次 分 明 、 树 种 多样 。 骨 灰 埋 在 树 下 的 深 度 宜 为 0.5m 1m。 树 木 占 地 面积 以 树 冠 将 来 的 发 展 大 小 合 理 确 定 , 以 有 利 于 树 木 成 长成 活 为 基 本 原 则 , 一 般 宜 小 于

29、 0.2m 2。草 坪 葬 在 墓 园 指 定 区 域 种 植 草 坪 , 将 骨 灰 装 入 可 降 解材 料 制 成 的 骨 灰 装 具 , 安 葬 在 草 坪 下 , 不 留 坟头 , 不 立 墓 碑 。 统 一 规 划 草 坪 葬 区 , 每 块 草 坪 可 安 葬 多 例 骨 灰 , 安 葬 深度 宜 为 0.5m 1m, 骨 灰 或 骨 灰 盒 间 距 宜 为 0.5m1m。花 坛 葬 在 墓 园 指 定 区 域 修 建 花 坛 , 将 骨 灰 装 入 可 降 解材 料 制 成 的 骨 灰 装 具 并 葬 入 花 坛 , 花 坛 上 种 植花 卉 植 物 , 不 留 坟 头 , 不

30、 立 墓 碑 。 统 一 规 划 花 坛 葬 区 , 安 葬 于 花 坛 中 的 深 度 宜 为 0.5m1m, 骨 灰 或 骨 灰 盒 间 无 间 隔 。深 埋 葬 将 骨 灰 深 埋 入 地 下 , 不 留 坟 头 、 墓 碑 等 任 何 附着 标 记 物 , 地 面 可 植 树 、 种 花 等 。 平 原 地 区 可 以 统 一 规 划 骨 灰 深 埋 安 葬 区 , 可 采 取 第 一 轮安 葬 深 度 2m、 第 二 轮 安 葬 深 度 1.5m、 第 三 轮 安 葬 深度 1m的 安 葬 方 式 , 促 进 墓 地 循 环 使 用 ; 山 地 、 丘 陵 地 区 可 将 骨 灰 在

31、 适 当 位 置 埋 葬 , 安 葬 深 度 1m, 覆 土 绿 化 。海 葬 将 骨 灰 撒 散 在 指 定 海 域 。 统 一 规 划 海 葬 区 , 宜 配 备 司 仪 、 安 全 保 障 等 服 务 人 员 ,保 证 现 场 安 全 有 序 , 提 前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海 葬后 宜 发 放 纪 念 证 书 。7 低 碳 祭 扫引 导 群 众 树 立 现 代 文 明 祭 祀 观 念 , 自 觉 摒 弃 焚 香 烧 纸 、 燃 鞭 放 炮 等 存 在 火 灾 隐 患 、 污 染 环 境 的 祭 扫方 式 , 倡 导 采 用 家 祭 、 集 体 共 祭 、 代 为

32、 祭 扫 、 网 上 祭 扫 等 低 碳 环 保 文 明 的 祭 祀 方 式 。7.1 家 祭由 家 庭 成 员 共 同 举 办 的 祭 奠 先 人 或 逝 者 的 祭 祀 方 式 。 7.2 集 体 共 祭殡 仪 馆 、 公 墓 单 位 、 红 白 理 事 会 等 单 位 或 组 织 宜 在 清 明 节 、 中 元 节 等 传 统 祭 祀 节 日 , 开 展 集 体 祭 扫活 动 。 集 体 共 祭 主 要 流 程 为 : 致 祭 辞 ; 敬 献 花 圈 ( 花 篮 ) ; 全 体 肃 立 , 默 哀 。7.3 代 为 祭 扫殡 仪 馆 、 公 墓 单 位 、 红 白 理 事 会 等 单 位

33、 或 组 织 的 工 作 人 员 通 过 擦 拭 墓 碑 、 敬 献 鲜 花 等 方 式 代 祭 逝 者 。7.4 网 络 祭 扫殡 仪 馆 、 公 墓 单 位 、 红 白 理 事 会 等 单 位 或 组 织 通 过 开 通 网 站 、 移 动 客 户 端 、 微 信 公 众 号 等 网 络 祭 扫 平 台 , 鼓 励 群 众 采 用 网 上 献 花 、 点 烛 、 留 言 等 方 式 祭 奠 逝 者 。 FORMTEXT DB37/T FORMTEXT 4216 FORMTEXT 2020 6 7.5 其 他 方 式鼓 励 通 过 鲜 花 祭 扫 、 植 树 祭 扫 、 朗 诵 祭 扫 、

34、旅 游 祭 扫 、 音 乐 祭 扫 等 方 式 开 展 低 碳 、 文 明 祭 扫 。 FORMTEXT DB37/T FORMTEXT 4216 FORMTEXT 2020 7 A A附 录 A( 规 范 性 )遗 体 火 化 服 务A.1 服 务 流 程A.1.1 火 化 服 务 的 一 般 流 程遗 体 交 接 遗 体 调 度 就 位 核 对 炉 膛 清 理 入 炉 核 对 火 化 操 作 骨 灰 检 验 与 发 放 。A.1.2 遗 体 交 接A.1.2.1 待 火 化 遗 体 进 行 交 接 , 交 接 时 接 收 人 核 对 和 确 认 如 下 信 息 : 火 化 通 知 单 上

35、的 资 料 和 遗 体 标 示 牌 上 的 资 料 一 致 ,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逝 者 编 号 、 姓 名 、 性 别 及 年 龄 等 ; 火 化 通 知 单 上 注 明 的 卫 生 棺 规 格 型 号 和 实 物 相 符 。A.1.2.2 接 收 人 若 有 疑 问 向 送 交 人 询 问 , 必 要 时 可 开 棺 核 对 , 若 无 法 查 实 , 立 即 中 止 交 接 工 作 , 将 遗体 退 回 送 交 人 。 在 遗 体 确 认 无 误 后 , 接 收 人 确 认 交 接 。A.1.3 遗 体 调 度A.1.3.1 在 接 收 遗 体 后 , 对 遗 体 的 火 化 进 行 安 排 , 调 度 时 至 少 掌 握 如 下 信 息 : 业 务 流 水 编 号 : 逝 者 姓 名 、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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