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 T 1018-2020 自然资源基层所建设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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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2020-08-26 实 施2020-08-24 发 布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建 设 和 管 理 规 范Norm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DB3212/T 1018-202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ICS 03.160A 20 DB3212/T 1018-2020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进 行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泰

2、州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泰 州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兴 国 、 黄 仲 梅 、 姜 惠 允 、 张 亚 钰 、 宦 亚 鹏 、 丁 险 峰 、 吕 鹏 。 DB3212/T 1018-2020 1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建 设 和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泰 州 市 自 然 资 源 系 统 基 层 所 的 组 织 机 构 、 工 作 场 所 、 信 息 管 理 、 工 作 设 施 、 应 急管 理 、 物 业 服 务 及 管 理 要 求

3、。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泰 州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市 直 系 统 中 心 所 和 各 市 ( 县 )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基 层 分局 ( 所 )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规 范 化 管 理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23

4、809应 急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GB 50068 建 筑 结 构 可 靠 性 设 计 统 一 标 准3 组 织 机 构3.1 职 责3.1.1 宣 传 、 贯 彻 、 执 行 有 关 自 然 资 源 工 作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方 针 政 策 , 以 及 市 ( 区 ) 自 然 资 源 部门 作 出 的 相 关 部 署 。3.1.2 完 成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或 上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明 确 的 工 作 职 责 。3.1.3 按 照 江 苏 省 自 然 资 源 违 法 行 为 实 时 监 管 系 统 工 作 规 则 ( 试 行 ) 要

5、 求 开 展 自 然 资 源 执 法 巡查 , 及 时 发 现 、 制 止 和 报 告 自 然 资 源 违 法 行 为 ; 配 合 做 好 卫 片 图 斑 数 据 以 及 自 然 资 源 违 法 案 件 的 检 查 核 实 、 调 查 取 证 和 依 法 处 理 工 作 。3.1.4 做 好 自 然 资 源 信 访 接 待 和 信 访 线 索 的 调 查 、 核 实 和 举 证 , 矛 盾 调 处 和 化 解 。 发 现 重 大 上 访 苗头 , 及 时 向 当 地 党 委 政 府 、 上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和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报 告 。3.1.5 承 办 上 级 自

6、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和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2 机 构3.2.1 按 照 “ 方 便 群 众 、 便 于 管 理 ” 的 原 则 , 采 取 中 心 所 、 乡 镇 ( 街 道 ) 办 公 服 务 点 相 结 合 的 方 式设 置 基 层 机 构 。3.2.2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按 照 精 简 效 能 原 则 设 立 内 设 机 构 和 工 作 岗 位 , 细 化 制 定 并 明 确 各 内 设 机 构 、各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 。 内 设 机 构 设 置 应 规 范 合 理 , 体 现 综 合 监 管 与 专 业 监 管 相

7、结 合 以 及 条 块 结 合 的 原则 。 岗 位 设 置 应 细 化 明 晰 , 各 岗 位 的 主 要 任 务 、 工 作 权 限 、 能 力 要 求 应 形 成 职 责 清 单 , 制 定 岗 位 考核 标 准 。 示 例 :某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内 设 机 构 设 置 : 所 长 室 ; 副 所 长 室 ; DB3212/T 1018-2020 2 综 合 科 ( 窗 口 、 审 批 、 内 部 管 理 ) ; 业 务 X科 ( 可 按 网 格 区 分 一 科 、 二 科 等 ) 。3.3人 员3.3.1 根 据 辖 区 面 积 、 经 济 状 况 、 常 住 人 口 等

8、要 素 进 行 员 额 配 置 和 动 态 调 整 。 原 则 上 每 个 基 层 所 工作 人 员 不 少 于 5 名 。3.3.2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人 员 应 具 备 与 岗 位 相 匹 配 的 基 本 工 作 能 力 。 其 中 , 从 事 党 务 工 作 的 应 熟 悉 党的 组 织 工 作 要 求 ; 履 行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的 人 员 应 掌 握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通 用 知 识 ; 从 事 专 业 性 强 的 业务 人 员 应 符 合 执 业 技 术 要 求 , 并 具 备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 必 要 专 业 技 能 或 资 格 。 内

9、部 岗 位 应 尽 可 能 实 行AB岗 。3.3.3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人 员 应 参 加 各 类 岗 前 及 在 岗 培 训 , 掌 握 必 备 的 业 务 技 能 并 通 过 相 关 考 核 。 其中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培 训 主 要 以 实 务 培 训 为 主 。3.3.4 树 立 面 向 基 层 一 线 的 选 人 用 人 导 向 , 完 善 干 部 培 养 、 使 用 和 交 流 轮 岗 机 制 。 推 进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干 部 实 行 轮 岗 交 流 , 基 层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同 一 单 位 任 职 满 5年 应 当 交 流 , 任

10、 职 满 8 年 必 须 交 流 ;工 作 人 员 在 同 一 岗 位 工 作 3 年 以 上 应 当 轮 岗 。 推 动 机 关 优 秀 年 轻 干 部 到 基 层 所 挂 职 锻 炼 , 市 局 和 分局 机 关 新 进 人 员 原 则 上 安 排 到 基 层 所 工 作 1 年 以 上 。4 工 作 场 所4.1 选 址应 选 址 于 所 在 辖 区 位 置 适 中 、 交 通 便 利 、 方 便 服 务 对 象 的 地 点 办 公 。4.2 建 筑 结 构按 照 GB 50068 的 要 求 建 筑 结 构 安 全 等 级 应 为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4.3 工 作 用 房

11、按 照 全 面 履 行 党 建 和 业 务 职 能 的 基 本 要 求 , 根 据 核 定 的 编 制 人 员 以 及 辖 区 人 口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水 平 , 可 设 立 党 建 阵 地 用 房 ( 含 支 部 活 动 室 等 , 有 条 件 的 配 备 廉 政 文 化 室 、 文 体 活 动 室 、 荣 誉 室 等 ) 、办 公 用 房 ( 含 服 务 窗 口 、 办 公 室 、 会 议 室 、 、 档 案 室 信 访 接 待 室 等 ) 。 工 作 用 房 应 符 合 党 政 机 关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 并 遵 循 精 简 、 高 效 、 节 约 原 则 , 努

12、 力 实 现 布 局 优 化 、 集 中 管 理 和 共 享 共 用 。档 案 室 等 专 业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应 按 照 实 际 需 要 合 理 确 定 。 有 条 件 的 基 层 所 , 可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廉 政 文 化室 、 文 体 活 动 室 、 荣 誉 室 等 党 建 阵 地 用 房 。4.4 停 车 场 地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一 定 面 积 的 停 车 场 地 。4.5 标 识 标 志4.5.1 一 般 要 求 4.5.1.1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的 办 公 场 所 空 间 环 境 及 设 备 设 施 应 具 备 统 一 的 视 觉 识 别 形 象

13、 , 保 持 服 务 环境 规 范 、 美 观 。4.5.1.2 户 外 及 室 内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名 称 标 志 、 服 务 时 间 、 服 务 内 容 等 标 志 , 公 共 服 务 区 域 及 服 务 窗口 的 背 景 墙 面 ,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使 用 统 一 的 色 彩 、 字 体 、 材 质 进 行 装 修 、 装 饰 。 DB3212/T 1018-2020 3 4.5.1.3 工 作 规 范 及 管 理 制 度 可 通 过 公 共 展 示 平 台 ( 电 子 显 示 屏 ) 等 载 体 进 行 公 布 , 并 做 到 统 一 规划 、 悬 挂 整 齐

14、、 书 写 规 范 , 并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服 务 标 语 。4.5.2标 识 设 置 要 求4.5.2.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应 根 据 建 筑 特 征 、 办 公 要 求 和 服 务 需 求 设 置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 具 体 包 括 图 形标 志 系 统 、 室 外 导 向 系 统 和 室 内 导 向 系 统 三 部 分 。 其 中 : 应 统 一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门 面 , 在 门 头 悬 挂 主 标 志 , 在 外 墙 合 适 位 置 悬 挂 印 有 自 然 资 源 基 层所 全 称 的 牌 匾 , 并

15、安 装 办 公 时 间 牌 。 办 公 场 所 各 功 能 区 域 应 有 明 显 标 志 , 适 当 位 置 放 置 清 晰 的 办 公 区 域 平 面 图 , 并 使 用 统 一 的大 堂 指 示 牌 、 楼 层 指 示 牌 、 门 牌 、 桌 牌 。4.5.2.2应 急 导 向 系 统 应 根 据 GB/T 23809 相 关 要 求 设 置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应 急 导 向 系 统 , 并 保 证 系 统 安 全 有 序 运 行 。4.5.3 标 识4.5.3.1 单 位 名 称 标 识单 位 名 称 以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文 件 为 准 , 用 统 一 规 格 字 牌

16、 固 定 在 主 体 建 筑 正 面 显 著 位 置 。4.5.3.2 公 示 牌4.5.3.2.1服 务 大 厅 窗 口 应 设 置 窗 口 指 示 牌 , 内 容 包 括 窗 口 部 门 名 称 , 主 要 服 务 项 目 名 称 、 收 费 标准 、 承 诺 时 限 等 要 素 。4.5.3.2.2 服 务 大 厅 应 设 置 首 席 代 表 公 示 牌 , 内 容 包 括 窗 口 部 门 名 称 、 首 席 代 表 姓 名 、 照 片 。4.5.3.2.3 服 务 大 厅 应 设 置 工 作 人 员 公 示 牌 , 内 容 包 括 部 门 名 称 、 工 作 人 员 姓 名 和 照 片

17、 、 工 作 状 态或 去 向 行 踪 等 。 4.5.3.3 岗 位 牌岗 位 牌 内 容 应 包 括 工 作 人 员 姓 名 、 性 别 、 岗 位 、 照 片 , 反 面 标 明 “ 暂 停 服 务 ” 等 基 本 信 息 。 岗位 牌 可 与 工 作 人 员 公 示 牌 、 首 席 代 表 公 示 牌 进 行 要 素 整 合 。5 工 作 设 施5.1 服 务 大 厅 设 施5.1.1 可 视 情 况 配 置 意 见 箱 ( 簿 ) 以 及 用 于 滚 动 发 布 各 类 信 息 的 多 媒 体 电 视 屏 幕 等 设 施 。5.1.2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置 触 摸 屏 式

18、信 息 查 询 设 备 。5.1.3 合 理 配 置 窗 口 工 作 所 需 的 资 料 柜 、 档 案 柜 、 保 险 柜 、 物 品 柜 等 。5.1.4 适 当 配 置 饮 水 机 、 手 机 充 电 台 、 排 号 机 、 ATM等 便 民 设 施 。5.1.5 宜 摆 放 一 定 数 量 的 盆 栽 植 物 , 并 保 持 盆 体 干 净 整 洁 。 5.2 窗 口 设 施5.2.1 窗 口 硬 件 DB3212/T 1018-2020 4 5.2.1.1 工 作 台 面 高 度 宜 为 75cm 左 右 , 宽 为 75cm 100cm, 台 面 颜 色 为 深 色 。5.2.1.

19、2 工 作 人 员 人 均 1 台 计 算 机 并 配 备 与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打 印 设 备 、 电 话 。5.2.1.3 配 备 数 量 适 宜 的 办 公 用 具 及 桌 椅 。5.2.1.4 配 备 数 量 适 宜 的 网 络 接 口 及 电 源 插 座 。5.2.1.5 适 当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办 事 所 需 的 文 具 , 以 及 老 花 眼 镜 等 便 民 服 务 设 施 。5.2.1.6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置 身 份 证 读 卡 器 、 条 码 扫 描 器 、 服 务 评 价 器 、 扫 描 仪 等 设 备 。5.2.2 窗 口 软 件5.2.2.

20、1 窗 口 服 务 计 算 机 应 与 自 然 资 源 主 干 网 连 接 , 并 使 用 统 一 的 行 政 审 批 通 用 软 件 。5.2.2.2 应 提 供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工 作 所 需 的 授 权 书 、 行 政 审 批 专 用 印 章 、 收 费 文 件 或 收 费 标 准 , 以 及收 费 专 用 票 据 和 办 事 指 南 等 。6 信 息 系 统 6.1 基 础 配 置6.1.1 具 备 独 立 设 置 的 网 络 机 房 或 者 远 程 共 享 系 统 网 络 机 房 , 配 备 必 需 的 网 络 通 信 设 备 及 通 风 、 防雷 、 防 盗 、 监 控 、

21、 消 防 等 安 全 保 障 设 备 。 网 络 环 境 具 备 连 通 自 然 资 源 主 干 网 和 互 联 网 条 件 , 确 保 两种 网 络 完 全 物 理 隔 离 。 网 路 接 口 应 标 注 具 体 网 络 类 型 , 覆 盖 所 有 办 公 区 域 ; 无 线 网 络 信 号 覆 盖 全 部公 共 服 务 区 域 。6.1.2 满 足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行 政 执 法 和 其 他 存 在 协 同 关 系 业 务 系 统 , 以 及 其 他 公 共 网 络 平 台 的 稳 定运 行 、 集 成 对 接 要 求 。6.1.3 制 定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及 运 行

22、维 护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兼 职 管 理 员 , 并 做 好 各 类 硬 件 设 备 和 业 务 系 统的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6.2 办 公 系 统6.2.1 应 基 于 统 一 平 台 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信 息 化 的 办 公 环 境 。 6.2.2 为 每 位 工 作 人 员 建 立 独 立 的 系 统 登 录 账 号 , 并 设 置 相 应 的 访 问 与 管 理 权 限 。6.2.3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为 每 位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与 上 级 沟 通 和 同 级 交 流 的 即 时 通 信 系 统 。6.2.4 信 息 系 统 应 有 效 接 入

23、 行 政 审 批 、 自 然 资 源 监 测 、 监 管 和 预 警 、 执 法 监 察 和 信 访 等 业 务 系 统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拥 有 独 立 的 平 台 使 用 账 号 。6.2.5 充 分 发 挥 “ 慧 眼 守 土 ” 综 合 监 管 系 统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 统 一 登 陆 账 号 编 制 规 则 , 及 时 、 便 捷 、安 全 获 取 行 政 审 批 、 行 政 处 罚 和 行 政 监 管 等 数 据 , 实 现 部 门 监 管 信 息 互 联 共 享 。6.2.6 业 务 系 统 功 能 模 块 应 与 市 区 两 级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平 台

24、 等 信 息 系 统 有 效 衔 接 。6.2.7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 为 使 用 移 动 监 管 系 统 的 检 查 人 员 配 备 满 足 工 作 要 求 的 平 板 电 脑 (或 智 能 手 机 )、便 携 式 打 印 设 备 等 。7 管 理 要 求7.1 工 作 指 导 7.1.1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或 上 一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针 对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建 立 制 度 体 系 , 指 导 自 然 资源 基 层 所 建 立 月 度 、 季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并 抓 实 抓 细 平 时 考 核 。 监 督 检 查 可 采

25、取 定 期 检 查 和 不 定期 检 查 相 结 合 、 实 地 检 查 和 网 上 督 查 相 结 合 、 政 府 考 评 和 群 众 评 议 相 结 合 等 方 式 。 DB3212/T 1018-2020 5 7.1.2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或 上 一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行 政 职 权 和 监 督 检 查 实 施 情况 统 计 及 日 常 情 况 定 期 通 报 , 突 发 重 大 情 况 及 时 通 报 的 制 度 。7.1.3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或 上 一 级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针 对 各 类 评

26、价 和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开 展 综 合 分 析 , 及时 发 现 存 在 问 题 和 各 类 风 险 隐 患 , 并 将 其 作 为 指 导 资 源 配 置 、 优 化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的 重 要 依 据 , 持 续 提 高 自 然 资 源 基 层 所 行 政 效 能 。7.2 内 部 管 理7.2.1 建 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的 管 理 规 范 : 工 作 例 会 、 来 信 来 访 、 考 勤 请 假 、 公 务 接 待 、 经 费 管 理 、 资 料 管 理 、 印 鉴 管 理 等 ; 动 态 巡 查

27、、 服 务 承 诺 、 首 问 负 责 、 AB岗 工 作 和 一 次 性 告 知 、 跟 踪 督 办 等 ; 教 育 培 训 、 监 管 安 排 、 绩 效 管 理 考 核 ; 民 主 议 事 、 组 织 生 活 、 党 务 公 开 、 述 职 述 廉 。7.2.2 对 所 涉 及 的 所 有 业 务 工 作 优 化 业 务 流 程 , 制 定 业 务 规 范 , 明 确 工 作 流 程 和 工 作 要 求 。 7.2.3 每 年 1月 15日 前 , 制 定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明 确 目 标 任 务 、 重 点 工 作 , 排 定 时 间 表 , 分 解 任 务 到 具体 的 责

28、 任 领 导 和 责 任 人 员 。 每 年 12月 底 前 , 形 成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报 辖 区 代 管 分 局 或 上 一 级 自 然 资 源 主管 部 门 。7.2.4 定 期 召 开 所 长 办 公 会 、 所 务 会 等 例 会 , 会 议 记 录 完 整 并 妥 善 保 管 。7.2.5 定 期 开 展 业 务 培 训 、 业 务 考 试 或 操 作 技 能 比 赛 等 活 动 。 每 年 安 排 集 中 培 训 不 少 于 2次 , 每 人 每年 轮 训 12次 , 岗 位 练 兵 或 业 务 能 手 竞 赛 活 动 不 少 于 1次 。7.2.6 有 专 人 负 责

29、办 公 设 备 的 定 期 检 查 维 护 , 确 保 办 公 设 备 性 能 良 好 、 使 用 和 管 理 记 录 完 备 。7.2.7 落 实 消 防 、 防 盗 、 保 密 等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7.2.8 各 类 档 案 资 料 应 收 集 齐 全 、 信 息 准 确 、 归 档 及 时 。 档 案 查 、 借 阅 制 度 完 备 , 各 环 节 审 批 规 范 、手 续 齐 全 。7.2.9 有 专 人 管 理 仓 库 , 物 品 进 出 库 手 续 齐 全 。 定 期 核 对 仓 库 账 目 , 确 保 账 账 相 符 、 账 实 相 符 。 涉案 物 品 仓 库 应 落

30、 实 双 人 保 管 制 度 , 办 案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仓 库 保 管 员 。7.2.10 有 专 人 负 责 收 费 工 作 , 落 实 收 缴 分 离 。 严 格 管 理 账 户 , 规 范 使 用 票 据 。 7.2.11 有 专 人 负 责 信 访 工 作 , 初 信 初 访 处 理 符 合 规 定 , 信 访 文 书 制 作 规 范 。7.2.12 制 定 内 部 信 息 工 作 制 度 , 根 据 上 级 机 关 制 定 的 輿 情 应 对 工 作 机 制 和 渠 道 进 行 信 息 发 布 或 回 应社 会 关 切 。 重 大 执 法 活 动 或 重 要 工 作 信 息

31、 及 时 上 报 。7.2.13 建 有 完 善 、 具 体 的 考 核 制 度 , 明 确 考 核 内 容 、 时 间 、 方 法 和 要 求 : 日 常 表 现 、 书 面 考 试 、 操 作 技 能 与 实 地 抽 考 相 结 合 ; 考 核 记 录 完 善 并 整 理 归 档 ; 合 理 运 用 考 核 结 果 , 与 干 部 平 时 考 核 和 年 度 考 核 挂 钩 , 与 基 层 执 法 人 员 考 核 挂 钩 。 考 核 结果 作 为 评 优 评 先 、 绩 效 兑 现 、 职 务 职 级 晋 升 的 依 据 之 一 。7.2.14 按 照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相 关 要

32、求 做 好 党 群 工 作 , 并 做 到 文 明 单 位 创 建 全 达 标 。7.2.15 积 极 打 造 具 有 鲜 明 特 色 的 基 层 所 服 务 品 牌 , 建 设 人 民 满 意 的 基 层 所 。7.3 党 建 管 理7.3.1 凡 具 备 成 立 党 支 部 条 件 的 均 应 成 立 独 立 党 支 部 , 暂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可 联 建 党 支 部 。 选 优 配 强 党 支 部 书 记 , 支 部 书 记 一 般 由 基 层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 设 立 支 部 纪 检 委 员 , 配 备 纪 检 监 察 员 ; 理 顺 党组 织 关 系 , 加

33、 强 对 基 层 所 党 建 工 作 的 检 查 指 导 。7.3.2 压 紧 压 实 基 层 所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 深 入 开 展 以 强 化 廉 洁 自 律 和 作 风 建 设 为 主 题 的 基 层 所 “ 清风 行 动 ” , 用 好 监 督 执 纪 “ 四 种 形 态 ” , 对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严 肃 责 任 追 究 。 DB3212/T 1018-2020 6 7.3.3 强 化 对 权 力 的 监 督 管 理 , 系 统 排 查 廉 政 风 险 点 , 并 有 针 对 性 制 定 防 控 措 施 。 加 强 与 各 级 纪 检监 察 机 关 的 沟 通

34、 协 调 , 建 立 责 任 明 确 、 上 下 贯 通 的 监 督 执 纪 工 作 组 织 体 系 , 形 成 覆 盖 基 层 所 的 监 督执 纪 网 络 。7.3.4 积 极 探 索 与 乡 镇 党 委 共 抓 共 管 基 层 所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有 效 方 法 , 建 立 沟 通 及 时 、 监 督 有 力 、衔 接 有 效 的 工 作 机 制 。 切 实 发 挥 党 支 部 纪 检 委 员 和 党 风 廉 政 监 督 员 的 作 用 。7.3.5 建 立 党 支 部 书 记 及 支 委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清 单 , 健 全 并 落 实 党 员 管 理 、 政 治 学

35、 习 、 谈 心 谈 话 、 党风 廉 政 建 设 等 工 作 制 度 。7.3.6 认 真 开 展 “ 三 会 一 课 ” 、 主 题 党 日 、 民 主 评 议 等 组 织 生 活 ;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 定 期 召 开 组 织生 活 会 , 积 极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 推 进 党 务 公 开 , 定 期 缴 纳 党 费 。7.3.7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 积 极 开 展 党 支 部 结 对 共 建 活 动 。 在 制 定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时 , 同 步 签 订 廉 政 风 险防 控 承 诺 书 , 发 放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提 示 书

36、。7.4 行 为 规 范 7.4.1 窗 口 接 待 应 主 动 热 情 , 用 语 规 范 , 实 行 首 问 负 责 制 、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 限 时 办 结 制 、 服 务 承 诺制 。7.4.2 开 展 监 管 、 办 案 工 作 时 应 主 动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 告 知 当 事 人 权 利 , 处 理 问 题 应 合 法 合 理 相 统 一 。7.4.3 坚 持 文 明 执 法 办 案 。8 应 急 管 理8.1制 度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制 定 相 应 工 作 制 度 和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8.2 实 施应 将

37、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及 制 度 装 订 成 册 , 印 发 各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 并 定 期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学 习 。 每 年 应 按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组 织 不 少 于 1 次 应 急 演 练 , 确 保 在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 反 应 及 时 、 指 挥 有 力 、 处 置 有 效 。9 物 业 服 务9.1 一 般 要 求物 业 管 理 方 面 应 按 规 定 配 备 安 保 人 员 与 安 保 设 备 、 保 洁 员 与 保 洁 设 备 以 及 必 要 的 后 勤 工 作 人 员 。9.2 值 守应 有 完 善 的 值 班 制 度 和 交 接 班 制 度 , 值 守 应 有 记 录 。9.3设 备 维 护建 筑 外 立 面 、 给 排 水 、 强 电 、 弱 电 设 备 、 庭 院 绿 化 的 运 转 、 维 护 、 维 修 应 按 规 定 要 求 开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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