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3 T 1003-2019 低收入农户识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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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12 DB3213宿 迁 市 地 方 标 准DB 3213/ T10032019低 收 入 农 户 识 别 规 范 Standards for Identifying Low-income Farmers 2019 -08- 30 发 布 2019- 09 -30 实 施宿 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213/T 1003 2019 I 前 言由 于 本 项 工 作 目 前 尚 无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 为 保 证 工 作 质 量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标 准 化 法 的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标 准 , 作

2、为 工 作 依 据 。本 标 准 根 据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的 要 求 进 行 编 制 。本 标 准 附 录 A为 规 范 性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宿 迁 市 政 府 扶 贫 办 提 出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宿 豫 区 政 府 扶 贫 办 、 宿 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宿 豫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孙 化 全 、 王 扬 、 陈 晓 晓 、 邵 海 云 、 张 秋 艳 。 DB3213/T 1003 2019 1 低 收

3、入 农 户 识 别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低 收 入 农 户 识 别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评 定 标 准 、 评 定 程 序 、 动 态 管 理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宿 迁 地 区 低 收 入 农 户 的 识 别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江 苏

4、省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工 作 规 程 ( 苏 民 规 2012 2号 ) 江 苏 省 农 村 扶 贫 开 发 条 例 ( 2015年 1月 16日 江 苏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会 议 通 过 ) 宿 迁 市 扶 贫 帮 困 申 报 制 ( 宿 扶 办 2017 30号 ) 江 苏 省 低 收 入 农 户 收 入 核 算 规 程 ( 苏 扶 办 2018 37 号 ) 关 于 低 收 入 农 户 和 经 济 薄 弱 村 脱 贫 有 关 问 题 解 释 ( 试 行 ) ( 宿 扶 办 2018 28号 )3 术 语 和 定 义

5、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家 庭 成 员家 庭 成 员 是 指 居 住 在 同 一 住 宅 内 , 常 住 或 者 与 户 主 共 享 收 支 的 成 员 。 包 括 由 本 家 庭 供 养 的 在 外 学 生( 含 大 中 专 学 生 和 研 究 生 ) 、 未 分 家 的 农 村 外 出 从 业 人 员 和 随 迁 家 属 、 轮 流 居 住 的 老 人 ( 在 本 户 生 活 6 个 月 以 上 ) 、 因 探 亲 访 友 等 原 因 临 时 外 出 人 员 ; 不 包 括 不 再 供 养 的 在 外 学 生 、 已 分 家 子 女 、 出 嫁 人 员

6、 、挂 靠 人 员 或 寄 宿 者 、 帮 工 、 已 应 征 入 伍 者 、 服 刑 人 员 。 重 点 把 握 居 住 在 同 一 住 宅 内 及 共 享 开 支 和 收 入 两大 要 素 。3.2 家 庭 收 入家 庭 收 入 是 指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的 所 有 收 入 , 包 括 扣 除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及 个 人 按规 定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障 性 支 出 后 的 工 资 性 收 入 、 经 营 性 净 收 入 、 财 产 性 收 入 和 转 移 性 收 入 等 现 金 和 实 物 收入 。4 评 定 标 准 家 庭

7、年 人 均 纯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扶 贫 认 定 标 准 , 或 农 户 家 庭 年 人 均 纯 收 入 虽 然 超 过 当 地 扶 贫 认 定 标 准 但义 务 教 育 、 基 本 医 疗 、 住 房 安 全 有 1项 及 1项 以 上 没 有 保 障 的 , 均 可 申 报 低 收 入 农 户 。 包 括 一 般 贫 困 户 ( 扶 DB3213/T 1003 2019 2 贫 开 发 对 象 ) 、 低 保 贫 困 户 ( 部 分 有 劳 动 能 力 ) 和 特 困 供 养 贫 困 户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且 家 庭 无 支 出 型贫 困 原 因 的 不 得 申 报

8、 确 认 为 低 收 入 农 户 :a) 个 人 拥 有 两 套 以 上 ( 含 两 套 ) 住 宅 ( 每 套 均 在 50平 方 米 以 上 ) ; 非 拆 迁 原 因 在 申 报 前 三 年 内调 整 大 面 积 住 房 或 购 买 商 品 房 、 新 建 房 以 及 对 住 宅 进 行 高 标 准 装 修 的 ;b) 个 人 拥 有 价 值 较 大 , 用 于 营 运 的 大 型 农 机 设 备 、 车 辆 、 船 舶 以 及 用 于 提 高 生 活 品 质 的 非 营 运 车辆 ;c) 个 人 有 商 业 门 面 或 私 营 项 目 , 经 营 收 入 较 稳 定 , 家 庭 人 均

9、 收 入 高 于 当 地 贫 困 标 准 ;d) 个 人 有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记 录 , 家 庭 年 人 均 纯 收 入 高 于 当 地 贫 困 标 准 ;e) 家 庭 有 成 员 正 常 领 取 退 休 金 , 家 庭 年 人 均 纯 收 入 高 于 当 地 贫 困 标 准 ;f) 个 人 自 费 为 子 女 择 校 上 学 或 出 国 留 学 等 投 资 对 子 女 进 行 专 业 培 养 的 ;g) 家 庭 成 员 有 财 政 供 养 人 员 , 且 家 庭 年 人 均 纯 收 入 高 于 当 地 贫 困 标 准 ;h) 家 庭 成 员 中 已 有 人 享 受 社 会 救 助

10、 及 相 关 福 利 待 遇 , 家 庭 年 人 均 纯 收 入 高 于 当 地 贫 困 标 准 ;i) 家 庭 人 均 现 金 资 产 ( 含 储 蓄 存 款 ) 和 持 有 有 价 证 券 等 金 融 资 产 ( 含 家 庭 拥 有 的 高 档 收 藏 品 ) 总 价 值 明 显 超 过 当 地 贫 困 标 准 的 ;j) 拒 绝 配 合 工 作 人 员 对 其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调 查 , 致 使 无 法 核 实 其 家 庭 收 入 和 家 庭 财 产 状 况 的 ;k) 故 意 隐 瞒 家 庭 真 实 收 入 和 家 庭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11、 申 请 材 料 或 虚 假 证 明 的 家 庭 ;l) 通 过 离 婚 、 赠 予 、 转 让 等 方 式 放 弃 自 己 应 得 财 产 或 份 额 , 或 者 放 弃 法 定 应 得 赡 养 费 、 抚 养 费 、扶 养 费 和 其 他 合 法 资 产 及 收 入 的 家 庭 ;m) 人 为 闲 置 承 包 土 地 的 家 庭 ;n)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段 内 并 且 有 劳 动 能 力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就 业 或 者 从 事 生 产 劳 动 的 家 庭 ;o) 参 与 赌 博 、 嫖 娼 、 吸 毒 、 偷 窃 、 卖 淫 、 诈 骗 、 非 法 组 织 等

12、违 法 活 动 的 人 员 ;p) 各 类 服 刑 、 劳 动 教 养 期 内 人 员 ( 经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除 外 ) ;q) 审 核 发 现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扶 贫 帮 困 政 策 事 项 的 。5 评 定 程 序 5.1 公 告5.1.1 由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在 本 村 ( 居 住 地 区 ) 公 布 低 收 入 农 户 申 报 公 告 。5.1.2 申 报 公 告 除 在 行 政 村 、 村 民 小 组 张 贴 外 , 可 以 通 过 广 播 、 电 视 、 微 信 、 微 博 等 媒 体 广 泛 宣 传

13、 ,让 本 地 区 农 户 广 泛 知 晓 。 对 全 家 临 时 外 出 的 农 户 ,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应 通 过 电 话 、 带 口 信 等 方 式 通 知 到人 , 做 到 一 户 不 漏 , 让 广 大 群 众 充 分 行 使 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 监 督 权 。5.2 申 报5.2.1 申 报 应 当 由 户 主 或 者 其 委 托 人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向 户 籍 所 在 村 ( 居 )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包 括 经当 地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低 保 户 和 特 困 供 养 户 ( 分 散 供 养 ) 。 因 病 、

14、因 残 、 老 、 文 盲 等 因 素 影 响 农 户 书 面 申报 的 , 可 以 由 村 委 会 代 为 书 面 申 报 。 代 申 报 书 面 申 报 表 由 3名 以 上 村 干 部 签 字 , 加 盖 村 ( 居 ) 委 员 会 章 ,并 在 村 ( 居 ) 民 会 议 或 者 村 ( 居 ) 民 代 表 会 议 上 专 门 说 明 。 乡 镇 ( 街 道 ) 对 代 申 报 情 况 进 行 详 细 核 实 ,出 具 专 门 审 核 意 见 。 代 申 报 书 面 申 报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专 册 存 档 。 5.2.2 申 报 人 应 当 如 实 填 报 家 庭 收 入 和

15、财 产 状 况 , 其 中 申 请 成 为 一 般 贫 困 户 的 申 报 人 应 出 具 授 权 扶 贫部 门 核 对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的 委 托 书 , 并 且 如 实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5.3 受 理 DB3213/T 1003 2019 3 5.3.1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对 提 出 申 报 的 农 户 进 行 初 审 ;5.3.2 申 报 人 提 供 的 申 报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当 受 理 申 报 。5.3.3 申 报 人 提 供 的 申 报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16、 知 申 报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容 ; 不 告 知 的 , 自 收 到 申 报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5.3.4 申 报 人 明 显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农 户 条 件 的 , 应 当 场 告 知 申 报 人 不 予 受 理 , 并 且 说 明 理 由 。5.4 审 核 公 示5.4.1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受 理 后 ,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安 排 2 名 以 上 调 查 人 员 采 取 入 户 调 查 、 邻 里 走 访等 方 式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人 员 和 申 报 人 分 别 对 核 查 结 果 签 字 确 认 。 申 报

17、 人 应 该 积 极 配 合 信 息 核 查 工 作 , 如核 查 周 期 内 2 次 入 户 调 查 申 报 人 均 不 在 家 的 , 核 查 周 期 可 从 第 2 次 通 知 入 户 调 查 的 时 间 起 顺 延 15 个 工作 日 , 两 个 核 查 周 期 内 均 因 申 报 人 不 在 家 而 无 法 完 成 信 息 核 查 的 , 视 作 申 报 人 自 动 放 弃 申 报 。5.4.2 村 ( 居 ) 民 会 议 或 者 村 ( 居 ) 民 代 表 会 议 组 织 评 议 , 行 政 村 地 域 范 围 较 大 的 , 可 以 先 组 织 村 民小 组 评 议 , 评 议

18、结 果 在 本 村 ( 居 住 地 区 ) 公 示 不 少 于 7 天 , 从 公 示 之 日 起 连 续 计 算 。 5.4.3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对 村 ( 居 ) 上 报 的 评 议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 并 公 示 审 核 结 果 , 公 示 不 少于 30 天 。5.4.4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对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上 报 的 审 核 结 果 依 据 申 报 人 授 权 书 ,对 其 家 庭 房 产 、 车 辆 、 船 舶 、 个 税 、 注 册 企 业 等 财 产 信 息 进 行 比 对

19、审 核 。 根 据 审 核 结 果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予 以 确 认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将 比 对 发 现 问 题 返 还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由 其 组 织 开 展 入 户 再 核查 工 作 , 再 核 查 后 发 现 比 对 发 现 问 题 属 实 的 ,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出 具 不 予 确 认 告 知 书 ,并 送 达 给 申 报 人 , 再 核 查 后 认 为 仍 然 符 合 建 档 立 卡 条 件 的 ,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出 具 情 况 说 明 ,交 由

20、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开 展 再 次 审 核 。5.4.5 各 环 节 公 示 都 应 公 示 到 行 政 村 和 村 民 小 组 。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公 示 实 行 长 期 公 示 。5.5 异 议 处 置申 报 人 对 不 予 受 理 或 审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自 不 予 受 理 或 不 予 确 认 告 知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30日 内向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进 行 调 查 、 核 实 , 从 村 民 送 达 书 面

21、复 核 申 请 的 次 日 起 , 10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提 出 异 议 的 村 民 , 并 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及 申 报 人 所 在 村 ( 居 住 地 区 ) 进 行 公 示 复 核 结 果 。5.6 建 档 立 卡5.6.1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对 经 确 认 的 低 收 入 农 户 , 应 当 建 立 信 息 档 案 , 对 低 收 入 农 户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5.6.2 对 经 确 认 的 低 收 入 农 户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进 村

22、入 户 、 调 查 访 问 , 填 写低 收 入 农 户 信 息 采 集 表 ( 见 附 录 A) 。 调 查 人 员 应 当 经 过 必 要 的 技 术 培 训 。5.6.3 信 息 采 集 表 由 县 ( 区 ) 扶 贫 部 门 根 据 国 务 院 及 省 市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 印 制 。5.6.4 信 息 采 集 表 填 好 经 审 核 无 误 后 , 按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存 档 。5.6.5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组 织 人 员 将 新 识 别 的 低 收 入 农 户 信 息 录 入 全 国 扶 贫 开 发 信 息 系 统 和“ 阳

23、光 扶 贫 ” 监 管 系 统 内 。5.6.6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从 事 建 档 立 卡 工 作 的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 对 低 收 入 农 户 家 庭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务 。 5.7 属 性 变 更 DB3213/T 1003 2019 4 5.7.1 经 过 建 档 立 卡 程 序 认 定 为 建 档 立 卡 低 收 入 农 户 的 低 保 户 、 特 困 供 养 户 , 后 期 经 过 民 政 部 门 动 态调 整 合 理 退 出 的 , 经 区 民 政 部 门 予 以 确 认 后 , 县 ( 区 ) 扶 贫 部 门 可 在 “ 阳 光 扶 贫

24、” 监 管 系 统 内 将 对 应 低收 入 农 户 的 属 性 变 更 为 “ 一 般 贫 困 户 ” , 并 根 据 部 署 安 排 在 全 国 扶 贫 开 发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维 护 。5.7.2 前 期 未 经 过 建 档 立 卡 程 序 直 接 被 认 定 为 建 档 立 卡 低 收 入 农 户 的 低 保 贫 困 户 、 特 困 供 养 贫 困 户 ,后 期 经 过 民 政 部 门 动 态 调 整 取 消 的 , 需 重 新 履 行 建 档 立 卡 程 序 , 然 后 在 “阳 光 扶 贫 ”监 管 系 统 内 变 更 属 性为 “一 般 贫 困 户 ”, 并 根 据 部

25、署 安 排 在 全 国 扶 贫 开 发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维 护 。 DB3213/T 1003 2019 5 AA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信 息 采 集 表A.1 信 息 采 集 表信 息 采 集 表 见 表 A.1。 表 A.1 信 息 采 集 表 一 、 基 本 信 息 ( 家 庭 住 址 )( 区 、 市 ) 市 ( 地 、 州 、 盟 ) 县 ( 市 、 区 旗 ) 乡 ( 镇 ) 村 自 然 村 ( 村 民 小 组 )联 系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选 填 ) 银 行 账( 选 填 )A23 识 别 标 准 ( 单 选 ) 国 家 A24 贫 困 户 属 性 (

26、 单 选 ) : 一 般 贫 困 户 低 保 贫 困 户 特 困 供 养 贫 困 户A25军 烈 属 : 是 否 A26 计 划 脱 贫 年 度二 、 家 庭 成 员 信 息 项 目 序 号1 2 3 4A1 姓 名A2 性 别 A3 证 件 类 型A4 居 民 身 份 证 (残 疾 人 证 ) 号 码A5 与 户 主 关 系 户 主A6 民 族A7 政 治 面 貌A8 文 化 程 度A9在 校 生 状 况A10健 康 状 况A11 劳 动 技 能A12务 工 区 域 A13务 工 时 间A14 失 学 或 辍 学 原 因A15 是 否 会 讲 普 通 话A16是 否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27、基 本 养 老 保 险A17是 否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A18是 否 参 加 大 病 保 险A19是 否 享 受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A20是 否 参 加 商 业 补 充 医 疗 保 险A21是 否 享 受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补 贴 DB3213/T 1003 2019 6 表 A.1( 续 1) 信 息 采 集 表三 、 致 贫 原 因 (可 扩 充 )A27a致 贫 原 因 1(单 选 项 ): 因 病 因 残 因 学 因 灾 因 婚 因 丧 缺 土 地 缺 水 缺 技 术 缺 劳 动力 缺 资 金 交 通 条 件 落 后 自 身 发 展

28、动 力 不 足A27b致 贫 原 因 2(单 选 项 ): 因 病 因 残 因 学 因 灾 因 婚 因 丧 缺 土 地 缺 水 缺 技 术 缺 劳 动力 缺 资 金 交 通 条 件 落 后 自 身 发 展 动 力 不 足A27c致 贫 原 因 3(单 选 项 ): 因 病 因 残 因 学 因 灾 因 婚 因 丧 缺 土 地 缺 水 缺 技 术 缺 劳 动力 缺 资 金 交 通 条 件 落 后 自 身 发 展 动 力 不 足四 、 收 入 情 况A28 工 资 性 收入 ( 元 ) A29 转 移 性 收入 ( 元 ) A29d 养 老 保险 金 ( 元 ) A30 生 产 经 营性 收 入 (

29、 元 ) A29a 计 划 生育 金 ( 元 ) A29e 生 态 补偿 金 ( 元 )A31 财 产 性 收入 ( 元 ) A29b 低 保 金( 元 ) A29f 其 他 转移 性 收 ( 元 )A31a资 产 收 益扶 贫 分 红 收 入( 元 ) A29c 特 困 供养 金 ( 元 )A31b其 他 财 产性 收 入 ( 元 ) A32 生 产 经 营性 支 出 ( 元 )五 、 生 产 生 活 条 件A33耕 地 面 积 ( 667m2) A34 牧 草 地 面积 ( 667m2) A35 水 面 面 积( 667m2)A36 林 地 面 积( 667m2) A36a退 耕 还林 面

30、 积 (667m2) A36b林 果 面积 ( 667m2)A37 入 户 路 类型 A38 与 村 主 干路 距 离 ( km) A39 是 否 加 入农 民 专 业 合 作组 织 是 否A40危 房 等 级 A41 住 房 面 积( m 2) A42是 否 通 生活 用 电 是 否A43 是 否 有 卫生 厕 所 是 否 A44 是 否 解 决安 全 饮 用 水 是 否 A45 主 要 燃 料类 型A46是 否 有 龙头 企 业 带 动 是 否 A47是 否 有 创业 致 富 带 头 人带 动 是 否 A48是 否 通 广播 电 视 是 否 DB3213/T 1003 2019 7 续 表 A.1 ( 续 完 ) 信 息 采 集 表六 、 帮 扶 责 任 人姓 名 性 别 政 治 面 貌 帮 扶 ( 选 派 ) 单 位 名 称 帮 扶 开 始 时 间 帮 扶 结 束 时 间 联 系 电 话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户 主 姓 名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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