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206-2018 社会救助家庭评估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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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99A 16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206 2018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规 范 2018 -06- 20 发 布 2018- 07 - 2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1/T 0206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 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进 行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质 量

2、学 会 、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新 宇 、 李 利 明 、 汪 笑 、 丛 培 华 、 钟 敏 、 方 晓 慧 。 DB3301/T 02062018 1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救 助 范 围 、 救 助 分 类 及 标 准 、 家 庭 收 入 界 定 、 家 庭收 入 的 核 算 、 评 估 程 序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由 杭 州 市 各 区 、 县 ( 市 )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认 定 的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工

3、 作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2.1 社 会 救 助 家 庭由 政 府 财 政 资 金 提 供 保 障 的 困 难 家 庭 。 包 括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 支 出 型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 、 残 疾 人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 低 收 入 家 庭 。2.2 家 庭 收 入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12个 月 内 拥 有 的 全 部 可 支 配 收 入 , 主 要 包 括 扣 除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及 缴 纳 的社 会 保 障 性 支

4、 出 的 工 资 性 收 入 、 经 营 性 收 入 、 财 产 性 收 入 和 转 移 性 收 入 等 。2.3 家 庭 财 产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拥 有 的 全 部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 主 要 包 括 : 银 行 存 款 、 有 价 证 券 、 商 业 保 险 、 期 货 、债 权 、 公 积 金 、 房 产 、 土 地 、 机 动 车 辆 ( 不 含 残 疾 人 功 能 性 代 步 机 动 车 辆 ) 、 船 舶 、 大 型 农 机 具 和 其 他财 产 等 。 3 救 助 范 围3.1 区 域 范 围3.1.1 申 请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成 员 的 户 籍

5、 在 杭 州 市 辖 区 范 围 内 。 当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非 本 地 户 籍 人 员 , 视作 本 地 户 籍 的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a) 与 本 地 户 籍 配 偶 结 婚 后 , 户 口 尚 未 迁 入 的 对 象 ;b) 接 受 国 内 全 日 制 高 校 及 其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而 将 户 籍 迁 至 就 读 院 校 的 原 本 地 户 籍 人 员 ;c) 一 起 居 住 、 与 本 户 籍 人 员 有 抚 ( 扶 ) 养 关 系 的 未 成 年 人 ;d) 其 他 经 区 、 县 ( 市 )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认

6、定 的 人 员 。3.1.2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不 易 确 定 时 , 按 有 利 于 困 难 群 众 原 则 进 行 。3.2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下 列 属 于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a) 配 偶 ; DB3301/T 02062018 2 b) 父 母 和 未 成 年 子 女 ;c) 已 成 年 但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女 , 包 括 在 校 接 受 国 内 全 日 制 高 校 及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的 成 年 子 女 ;d) 其 他 具 有 法 定 赡 ( 扶 、 抚 ) 养 义 务 关 系 并 长 期 共 同 生 活

7、 的 人 员 。3.3 不 计 入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3.3.1 连 续 三 年 以 上 ( 含 三 年 ) 脱 离 家 庭 独 立 生 活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3.3.2 连 续 二 年 以 上 ( 含 二 年 ) 与 家 庭 失 去 联 系 的 人 员 。3.3.3 在 监 狱 内 服 刑 的 人 员 。3.3.4 市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4 救 助 分 类 及 标 准4.1 分 类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分 为 五 类 :a)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b) 支 出 型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 ;c) 残

8、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d)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e) 低 收 入 家 庭 。4.2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4.2.1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 列 入 最 低 社 会 保 障 家 庭 :a)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b) 家 庭 人 均 货 币 财 产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4 年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之 和 ;c)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无 生 活 用 机 动 车 辆 ( 残 疾 人 用 于 功 能 性 补 偿 代 步 的 机 动 车 辆 和 普 通 二

9、轮 摩 托 车 除外 ) 、 船 舶 等 ; d)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无 非 居 住 类 房 屋 ( 如 商 铺 、 办 公 楼 、 厂 房 、 酒 店 式 公 寓 等 ) , 但 有 “ 居 改 非 ” 房屋 或 酒 店 式 公 寓 兼 做 家 庭 唯 一 居 住 场 所 的 除 外 ;e) 城 镇 居 民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仅 有 1套 住 房 或 无 房 ; 或 者 有 2 套 住 房 , 但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低 于 统 计 部 门公 布 的 上 年 度 当 地 人 均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 住 房 包 括 产 权 住 房 、 实 行 公 有 住 房 租 金 标

10、 准 计 租 的 承 租住 房 、 宅 基 地 住 房 等 。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除 宅 基 地 住 房 、 统 一 规 划 的 农 村 新 村 住 房 外 , 家 庭 成 员 名下 无 其 他 商 品 住 房 。4.2.2 下 列 情 况 , 视 同 单 人 户 救 助 :a) 本 人 收 入 低 于 低 保 标 准 的 重 度 成 年 残 疾 人 ;b) 本 人 收 入 低 于 低 保 标 准 的 成 年 精 神 ( 智 力 ) 残 疾 人 ;c)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在 低 保 标 准 2 倍 以 内 的 重 度 残 疾 人 。4.3 支 出 型 贫 困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11、 家 庭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 列 入 支 出 型 贫 困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 : a)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 低 于 当 地 上 年 度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b) 家 庭 可 支 配 收 入 扣 减 家 庭 因 病 、 因 学 等 刚 性 费 用 支 出 后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准 ; 刚 性 支 出 按 本 标 准 5.6条 核 定 ; DB3301/T 02062018 3 c)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无 生 活 用 机 动 车 辆 ( 残 疾 人 用 于 功 能 性 补 偿 代 步

12、的 机 动 车 辆 和 普 通 二 轮 摩 托 车 除外 ) 、 船 舶 等 , 或 由 各 区 、 县 ( 市 ) 社 会 救 助 联 席 会 议 确 定 的 条 件 ;d) 符 合 本 标 准 4.2.1b)、 d)、 e)的 规 定 。4.4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居 民 家 庭 中 残 疾 等 级 为 三 级 ( 含 三 级 ) 以 下 , 本 人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城 乡 低 保 标 准 , 在 法 定 劳 动 就 业 年龄 内 尚 未 就 业 的 成 年 残 疾 人 , 其 个 人 财 产 符 合 4.2.1b)、 c) 、 d)、 e)的 规 定 。4.

13、5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 列 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a) 家 庭 人 均 月 收 入 超 出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但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倍 之 内 ( 含 倍 ) 的 家 庭 , 或 者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上 年 度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 在 扣 减 家 庭 因 病 、 因学 等 刚 性 费 用 支 出 ( 按 本 标 准 5.6条 核 定 ) 后 人 均 月 收 入 超 出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14、 但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倍 之 内 ( 含 倍 ) 的 家 庭 ;b) 家 庭 人 均 货 币 财 产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6 年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之 和 ;c) 符 合 本 标 准 4.2.1d)、 e)的 规 定 。4.6 低 收 入 家 庭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60%, 并 符 合 本 标 准 4.5 b)、 c)的 规 定 。5 家 庭 收 入 界 定5.1 工 资 性 收 入因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而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 , 含 工 资 、 薪 金 、 年 终

15、加 薪 、 劳 动 分 红 、 津 贴 、 补 贴 、 加 班 费 以及 与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所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等 。 5.2 经 营 性 收 入5.2.1 个 体 工 商 户 、 私 营 业 主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及 有 偿 服 务 活 动 所 得 。5.2.2 个 人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以 及 转 包 、 转 租 所 得 。5.2.3 从 事 种 植 、 养 殖 、 捕 捞 、 采 集 及 加 工 等 农 林 牧 渔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的 净 收 入 所 得 。5.3 财 产 性 收 入5.3.1 利 息 、 股

16、 息 、 红 利 所 得 及 投 资 账 户 增 值 等 资 本 所 得 。5.3.2 房 屋 、 车 辆 、 土 地 等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及 转 让 所 得 。5.3.3 著 作 权 、 专 利 权 、 专 有 技 术 知 识 产 权 收 入 。5.4 转 移 性 收 入5.4.1 离 退 休 金 、 失 业 保 险 金 及 各 类 养 老 保 险 金 等 生 活 补 贴 。 5.4.2 被 征 地 人 员 及 下 岗 职 工 的 基 本 生 活 费 。5.4.3 精 减 退 职 职 工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 、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 、 计 划 外 长 期 临

17、时 工 晚 年 生 活 补 助 费 、 人身 伤 害 赔 偿 中 的 生 活 补 助 费 ; 赡 养 费 、 扶 养 费 、 抚 养 费 。5.4.4 继 承 性 所 得 、 赠 予 所 得 、 偶 然 所 得 等 。 DB3301/T 02062018 4 5.4.5 经 市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确 认 的 其 他 应 计 入 的 项 目 。5.5 不 计 入 家 庭 收 入 的 范 围5.5.1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 党 政 部 门 及 有 关 单 位 对 工 作 、 学 习 优 秀 者 颁 发 的 非 报 酬 性 奖 励 ; 党 委 政 府 给 予见

18、 义 勇 为 的 人 员 和 对 国 家 、 社 会 、 人 民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金 ; 劳 动 模 范 退 休 后 享 受 的 荣 誉 津 贴 。5.5.2 优 抚 对 象 及 政 府 给 予 特 殊 照 顾 的 其 他 人 员 所 享 受 的 抚 恤 优 待 金 、 特 殊 照 顾 待 遇 补 贴 。5.5.3 建 国 前 入 党 的 农 村 老 党 员 、 老 游 击 队 员 、 老 交 通 员 享 受 的 定 期 补 助 。5.5.4 因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解 除 ) , 职 工 依 照 国 家 、 省 、 市 规 定 所 获 得 的 经 济

19、补 偿 金 、 生 活 补 助 费 或 一次 性 安 置 费 ; 企 业 特 殊 工 种 营 养 补 助 费 ; 高 温 清 凉 补 助 费 ; 退 休 人 员 的 节 日 慰 问 金 。5.5.5 丧 葬 费 、 抚 恤 金 。5.5.6 人 身 伤 害 赔 偿 中 生 活 补 助 费 以 外 的 部 分 ; 职 工 因 工 伤 依 法 享 受 的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工 伤 医 疗补 助 金 和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5.5.7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 人 民 团 体 发 放 的 困 难 帮 扶 慰 问 款 ; 因 病 、 因 灾 、 因 学 困 难 而 得 到

20、 的 政 府 救 济 款 和 社 会 捐 赠 款 中 用 于 治 病 支 出 、 住 房 修 复 、 学 业 开 支 部 分 。5.5.8 计 划 生 育 夫 妇 奖 励 扶 助 金 ; 失 独 家 庭 一 次 性 抚 慰 金 及 特 别 扶 助 金 。5.5.9 残 疾 人 的 康 复 、 护 理 、 医 疗 、 教 育 、 托 安 养 、 就 业 创 业 等 特 殊 补 助 ; 困 难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贴 和 重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5.5.10 由 单 位 依 法 代 扣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按 最 低 缴 费 标 准 , 由 单 位 统 扣 缴 的 住

21、房 公 积 金 及 共 同 生 活 的家 庭 成 员 自 行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 灵 活 就 业 补 助 和 社 保 补 贴 。5.5.11 低 保 对 象 和 低 保 边 缘 对 象 首 次 就 业 或 自 主 创 业 1 年 内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上 述 人 员 第 2 年 和 其 它 就业 困 难 人 员 2 年 内 取 得 的 收 入 在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以 下 部 分 , 年 后 取 得 的 收 入 以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20%逐 年 递 减 ; 低 保 家 庭 中 残 疾 人 首 次 就 业 或 失 业 登 记 后 再 就

22、业 的 , 3年 内 所 获 得 的 就 业 收 入 ; 精 神 、智 力 和 重 度 肢 体 残 疾 人 辅 助 性 就 业 取 得 的 收 入 不 超 过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部 分 。5.5.12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资 金 。5.5.13 老 年 人 的 基 础 养 老 金 、 高 龄 老 人 生 活 津 贴 和 长 寿 保 健 补 助 金 。5.5.14 原 住 房 被 征 收 ( 拆 迁 ) 且 无 他 处 住 房 , 获 得 的 原 住 房 征 收 ( 拆 迁 ) 货 币 安 置 补 偿 款 购 买 住 房 前 不 计 入 , 购 买 住 房 后 的 余

23、款 应 计 入 。5.5.15 孤 儿 及 困 境 儿 童 的 基 本 生 活 补 贴 。5.5.16 住 房 保 障 货 币 补 贴 。5.5.17 为 医 治 患 重 特 大 疾 病 的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而 出 售 转 让 唯 一 住 房 所 得 , 以 及 过 渡 性 租 房 补 助金 。5.5.18 经 市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确 认 的 其 他 特 殊 收 入 。5.6 家 庭 刚 性 支 出5.6.1 医 疗 费 用 : 在 提 出 申 请 之 月 前 的 12个 月 内 , 家 庭 成 员 发 生 的 、 已 按 规 定 享 受

24、 医 疗 保 险 、 医 疗 救助 政 策 后 , 应 由 个 人 承 担 的 自 负 、 自 理 和 自 费 部 分 的 医 疗 费 总 和 。5.6.2 就 学 费 用 : 家 庭 成 员 就 读 于 国 内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普 通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 在 开 学 时 缴 纳 的 一 学 年 学 费 ( 保 教 费 ) 。 学 费 按 以 下 规 定 核 定 :a) 就 读 大 专 、 本 科 的 一 学 年 学 费 超 过 8000元 的 , 按 8000 元 计 算 ; 就 读 研

25、 究 生 的 一 学 年 学 费 超 过 12000 元 的 , 按 12000元 计 算 ; 低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按 实 际 学 费 结 算 ;b) 就 读 公 办 全 日 普 通 高 中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的 一 学 年 学 费 , 按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计 算 ; 就 读民 办 学 校 的 , 按 当 地 公 办 同 类 型 同 专 业 学 费 标 准 计 算 。5.6.3 经 市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确 认 的 其 它 刚 性 支 出 费 用 。 DB3301/T 02062018 5 6 家 庭 收 入 的

26、核 算6.1 核 算 周 期居 民 申 请 社 会 救 助 的 , 按 申 请 当 月 前 12个 月 内 的 家 庭 收 入 总 和 计 算 。6.2 核 定 计 算6.2.1 货 币 财 产 按 提 出 社 会 救 助 申 请 之 日 的 实 际 价 值 计 算 。6.2.2 实 物 财 产 出 售 按 合 同 认 定 , 无 合 同 或 合 同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格 的 , 根 据 市 场 价 格 认 定 。6.3 工 资 性 收 入6.3.1 在 职 人 员 按 个 人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单 位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 附 银 行 发 放 工 资 清 单

27、 ) 计 算 收 入 , 不 能 提供 证 明 的 , 按 不 低 于 当 地 职 工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计 算 。 6.3.2 在 法 定 就 业 年 龄 段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实 际 未 就 业 , 本 人 服 从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就 业 安 排 , 但未 实 现 就 业 的 , 按 实 际 收 入 计 算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就 业 的 , 按 当 地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计 算 ; 60周 岁 以 上的 老 年 人 , 不 应 考 虑 其 是 否 具 备 劳 动 能 力 , 有 稳 定 收 入 的 按 实 际 收 入 计

28、算 。 在 法 定 就 业 年 龄 段 内 有 劳 动能 力 实 际 未 就 业 的 下 列 人 员 , 不 再 计 算 工 资 性 收 入 :a) 家 庭 成 员 中 有 重 特 大 疾 病 患 者 、 失 能 残 疾 人 或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 需 照 护 该 病 患 的 1 名 家 庭 成 员 ;b) 家 庭 成 员 中 有 失 能 残 疾 人 和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精 神 ( 智 力 ) 残 疾 人 , 需 照 护 该 残 疾 人 的 1 名 家 庭成 员 ;c) 单 亲 抚 养 学 前 儿 童 的 困 难 家 庭 中 , 照 顾 人 员 1 人 ;d) 怀 孕

29、、 哺 乳 期 间 的 妇 女 或 照 顾 2 周 岁 以 下 婴 儿 的 人 ;e) 归 正 人 员 , 归 正 3 年 内 。6.4 经 营 性 收 入6.4.1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家 庭 收 入 按 实 核 定 , 但 一 般 按 不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6.4.2 个 人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以 及 转 包 、 转 租 所 得 按 合 同 或 协 议 计 算 。 拥 有 集 体 山 林 承 包 权 的 , 根据 该 农 田 耕 作 产 出 经 济 收 入 , 或 当 地 出 租 农 田 给 他 人 耕

30、 种 的 租 金 收 入 来 核 算 收 入 。 拥 有 集 体 山 林 承 包 权的 , 根 据 该 山 林 的 年 均 产 出 经 济 收 入 ( 山 林 片 伐 的 要 将 一 次 性 收 入 平 均 到 林 木 成 材 期 的 年 限 ) , 或 当 地出 租 山 林 给 他 人 经 营 的 租 金 收 入 来 核 算 收 入 , 属 于 生 态 公 益 林 的 , 按 生 态 公 益 林 的 补 偿 标 准 来 核 算 收 入 。6.4.3 从 事 种 植 业 、 养 殖 业 、 捕 捞 业 的 , 其 收 入 按 实 际 产 量 和 当 地 的 收 购 价 , 扣 除 成 本 后

31、计 算 。 无 法计 算 的 以 入 村 调 查 核 实 为 准 。6.5 财 产 性 收 入6.5.1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及 投 资 账 户 增 值 等 资 本 所 得 , 以 银 行 凭 证 为 准 。6.5.2 房 屋 、 车 辆 、 土 地 等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及 转 让 所 得 , 按 合 同 或 协 议 计 算 。 个 人 不 能 提 供 转 让 合 同 或协 议 , 以 及 转 让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的 , 按 当 地 同 类 物 品 的 市 场 租 赁 、 转 让 价 格 计 算 。6.5.3 著 作 权 、 专 利

32、权 、 专 有 技 术 知 识 产 权 收 入 , 按 合 同 或 协 议 计 算 。 6.6 转 移 性 收 入6.6.1 离 退 休 金 、 失 业 保 险 金 及 各 类 养 老 保 险 金 等 生 活 补 贴 , 按 银 行 发 放 清 单 计 算 收 入 。6.6.2 被 征 地 人 员 及 下 岗 职 工 的 基 本 生 活 费 , 按 银 行 发 放 清 单 计 算 收 入 。 DB3301/T 02062018 6 6.6.3 精 减 退 职 职 工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 、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 、 计 划 外 长 期 临 时 工 晚 年 生 活 补 助

33、费 、 人身 伤 害 赔 偿 中 的 生 活 补 助 费 , 按 实 际 发 生 数 额 凭 证 或 协 议 计 算 。6.6.4 继 承 性 所 得 、 赠 予 所 得 ; 偶 然 所 得 等 , 按 实 际 发 生 数 额 凭 证 或 协 议 计 算 。6.6.5 赡 养 费 、 抚 养 费 、 扶 养 费 , 被 赡 ( 抚 、 扶 ) 养 人 不 与 赡 ( 抚 、 扶 ) 养 人 共 同 生 活 的 , 其 赡 ( 抚 、扶 ) 养 费 收 入 , 按 赡 ( 抚 、 扶 ) 养 协 议 或 者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所 规 定 的 数 额 计 算 ; 无 协 议 或 法 律 文

34、书 规 定 的 ,或 协 议 规 定 数 额 明 显 偏 低 的 , 按 赡 ( 抚 、 扶 ) 养 人 的 支 付 能 力 测 算 。 赡 ( 抚 、 扶 ) 养 人 的 支 付 能 力 按 下列 测 算 :a)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在 当 地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60%以 下 的 , 属 于 低 收 入 居 民 , 视 为 无 赡 ( 抚 、扶 ) 养 能 力 , 主 要 承 担 精 神 赡 养 ;b)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在 当 地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60%以 上 的 , 赡 ( 抚 、 扶 ) 养 费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35、 :( 家 庭 月 均 收 入 -60% 当 地 上 年 度 人 均 可 支 配 月 收 入 人 数 ) /需 赡 ( 抚 、 扶 ) 养 的 人 数 。 实际 支 付 的 赡 养 ( 抚 、 扶 ) 养 费 高 于 前 款 规 定 的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数 额 计 算 。 7 评 估 程 序7.1 申 请由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提 出 , 提 交 家 庭 成 员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 申 请 表 格 ( 与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授 权 书 合 一 ) 以 及 收 入

36、证 明 等 必 需 材 料 ; 家 庭 成 员 申 请 有 困 难的 ,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协 助 其 提 出 救 助 申 请 。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申 请 表 见 附 录 A。7.2 评 估 组 织由 乡 镇 ( 街 道 ) 或 民 政 部 门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评 估 ,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评 定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7.3 评 估 要 求7.3.1 评 估 人 员 应 2 人 以 上 , 并 熟 悉 相 关 社 会 救 助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 7.3.2 评 估 采 用 入 户 调 查 、 邻 里 走 访 、 群 众

37、评 议 、 信 息 核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7.3.3 评 估 人 员 按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表 (见 附 录 B) 的 要 求 进 行 评 估 。7.3.4 评 估 人 员 与 调 查 对 象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 利 害 关 系 等 可 能 影 响 调 查 结 果 的 , 应 回 避 。7.4 评 估 结 论评 估 人 员 确 认 申 请 救 助 家 庭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真 实 有 效 后 , 按 本 标 准 第 4章 的 相 关 规 定 , 提 出 救 助 的 分类 及 标 准 。 DB3301/T 02062018 7 AA附 录 A( 资

38、 料 性 附 录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申 请 表B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申 请 表户 主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共 同 生 活 家 庭 人 数户 籍 地 址 居 住 地 址 共 同生 活家 庭成 员情 况 与 申 请人 关 系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或职 业 年 收 入 身 体 状 况 婚 姻 状 况残 疾 等 级户 主财 产 情 况 有 无私 车 有 无 经商 办 厂 住 房 套 数及 面 积 现 金存 款 债 券 股 票 基 金等 投 资 收 入 年 其 他收 入 年 医 疗费 支 出 年 学 费支 出 年 其 他 刚性 支 出其 他 非 共 同 生

39、活 家 庭 成员 状 况 (应尽 赡 、 抚 、扶 养 义 务成 员 ) 与 申 请人 关 系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电 话 居 住 地 址 家 庭 人 口 年 家 庭 收 入 备 注申 请理 由 申 请 人 : 年 月 日承 诺 和 授 权1.本 人 保 证 申 请 材 料 全 部 真 实 有 效 。 本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若 采 取 虚 报 、 隐 瞒 、 伪 造 等 手 段 , 骗 取 社 会 救 助 资 格 的 , 愿 意接 受 管 理 审 批 部 门 按 规 定 给 予 的 处 罚 。 2.本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自 愿 服 从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40、状 况 评 估 机 构 的 管 理 , 愿 意 接 受 对 各 项 收 入 和 财 产 信 息 的 收 集 、 查 询 、比 对 等 ; 并 配 合 工 作 人 员 入 户 调 查 , 如 实 提 供 材 料 ; 同 意 按 相 关 规 定 对 本 家 庭 申 请 社 会 救 助 情 况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并 在 一 定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3.本 家 庭 如 获 得 享 受 社 会 救 助 待 遇 , 愿 意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主 动 报 告 家 庭 人 口 、 户 籍 、 住 址 、 职 业 和 婚 姻 状 况 等 变 动 情况 及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变 化 情

41、况 。以 上 是 本 人 自 愿 作 出 的 承 诺 , 愿 自 觉 信 守 、 忠 实 履 行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特 授 权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评 估 机 构 , 对 本 人 家 庭 经 济 收 入 和 财 产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申 请 人 签 名 : 家 庭 成 员 签 名 :(指 纹 ): (指 纹 ): 年 月 日 DB3301/T 02062018 8 BC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表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表 户 主 姓 名 : 家 庭 人 数 享 受 人 数所

42、属 区 域 : 乡 镇 (街 道 ) 社 区 (村 )调 查 类 别 : (新 申 请 核 查 或 复 核 )评 估 日 期 :评 估 人 员 : DB3301/T 02062018 9 一 、 基 本 信 息户 主 姓 名 实 际 居 住 地 址 入 户 时 间二 、 申 请 救 助 分 类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支 出 型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低 收 入 家 庭 其 他三 、 入 户 调 查1、 住 房 情 况住 房 性 质 商 品 房 房 改 房 安 置 房 直 管 公 房 廉 租

43、房 公 租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农 村 自 建 房 其 他住 房 结 构 土 木 砖 木 砖 混 其 他 多 层 间 层 , 总 面 积 _平 方 米 ,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_平 方 米 单 层 室 厅 , 房 产 证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平 方 米 2、 装 修 情 况 未 装 修 简 装 修 一 般 装 修 精 装 修 豪 华 装 修3、 生 活 水 平 实 际 生 活 水 平 是 否 明 显 高 于 申 请 救 助 内 容 标 准 是 否4、 家 庭 成 员 核 对 表 C.1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表姓 名 与 户 主关 系 身 份 证

44、号 码 户 籍性 质 政 治面 貌 文 化程 度 健 康 状 况 劳 动能 力 职 业状 况 工 作 单 位( 或 所 在 学校 ) 单 位性 质 现 任职 务 月 收 入 备 注疾 病名 称 残 疾状 况 残 疾类 别 残 疾等 级户 主 DB3301/T 02062018 10 5、 核 对 情 况 该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成 员 共 _名 , 与 提 供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相 符 是 否 该 家 庭 致 贫 原 因 该 家 庭 申 请 前 12 个 月 医 疗 费 用 支 出 情 况 该 家 庭 申 请 前 12 个 月 学 费 支 出 情 况6、 周 围 群 众 调 查 是

45、否 拥 有 机 动 车 辆 ( 残 疾 人 专 用 车 除 外 ) 是 否 是 否 拥 有 其 他 房 产 ( 含 商 铺 、 办 公 楼 、 厂 房 、 酒 店 式 公 寓 等 ) 是 否 是 否 有 子 女 出 国 留 学 或 在 义 务 教 育 期 间 入 私 立 学 校 就 读 的 情 况 是 否 是 否 有 出 入 营 业 性 餐 馆 和 娱 乐 场 所 是 否 是 否 有 参 与 赌 博 行 为 是 否 是 否 是 个 体 户 、 股 东 或 参 与 经 商 办 厂 等 是 否 是 否 有 其 他 不 符 合 所 申 请 救 助 内 容 享 受 条 件 的 情 况 是 否( 具 体

46、 为 )群 众 签 字 : _ _四 、 调 查 意 见 及 结 论1、 调 查 情 况 与 本 人 申 请 内 容 是 否 一 致 是 否2、 申 请 家 庭 的 相 关 情 况 是 否 符 合 (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支 出 型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低 收入 家 庭 其 他 ) 条 件 是 否3、 建 议 救 助 类 别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支 出 型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低

47、收 入 家 庭 不 救 助4、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_ DB3301/T 02062018 11 以 上 调 查 情 况 属 实 , 调 查 人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 调 查 人 签 字 : 日 期 :被 调 查 家 庭 确 认 签 字 : 日 期 :五 、 申 请 对 象 所 在 镇 、 街 道 审 核 意 见 ( 盖 章 ) : 审 核 人 签 字 :说 明 :1、 请 在 相 应 的 里 打 里 。2、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成 员 信 息 请 按 表 格 内 容 填 写 完 整 。 3、 参 与 调 查 的 调 查 人 应 2 名 以 上 (包 括 2 人 ), 调 查 时 询 问 周 围 非 亲 属 群 众 不 应 少 于 2 名 , 需 要 签 字 确 认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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