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 T 133-2019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和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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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 A 12 DB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3305/T 133 2019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和服务规范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tandards of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2019-12-30发布 2020-01-01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5/T 133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州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州市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儿童福利院、德清县社会福利院、长兴县儿童福利院

2、、 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湖州市仁与公益组织发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裘丹娜、周建荣、郑荣华、吴勤秀、张聪、杜姝雯、程芳亮、张卫平、马 骏、臧培峰、王瑾、夏云浩。 DB3305/T 133 2019 I 目 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设施设备 .2 4.1 建筑要求 .2 4.2 环境要求 .2 4.3 导向标识 .2 4.4 功能用房 .2 4.5 设施要求 .2 5 管理要求 .4 5.1 机构要求 .4 5.2 人员要求 .4 5.3 信息管理 .4 5.4 制度要求 .5 5.5 安全要求 .5 5.6 儿童管理 .5 6 服务

3、要求 .5 6.1 生活照料服务 .5 6.2 膳食服务 .7 6.3 医疗服务 .7 6.4 康复服务 .8 6.5 心理服 务 .8 6.6 教育服务 .9 6.7 社会工作服务 .9 7 监督与评价 .9 参考文献 .11 DB3305/T 133 2019 1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和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术语与定义、设施设备、管理要求、服务要求、监督与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4、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9部分 :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 (饮 )具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 1部分 :总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 145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

5、准 MZ/T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 务,并服务于社会儿 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2 社会工作服务 social work service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个人、家庭、 社区、组织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和资源协调等方 面的专业性服务,以协助服务对象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提升服务对象适应环境

6、的能力。 DB3305/T 133 2019 2 4 设施设备 4.1 建筑要求 儿童福利机构的选址、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建筑设备应符合建标 145的要求。 4.2 环境要求 4.2.1 室内应配置空气、温度调节设施,空气质量符合 GB/T 18883的规定。 4.2.2 室内噪音应符合 GB 3096中 0类标准要求。 4.3 导向标识 4.3.1 在主体建筑外设立明显标识,各功能用房应设有明显标志,符合 GB/T 10001.1的要求。 4.3.2 无障碍标志符合 GB/T 10001.9的要求,消防设施标志符合 GB 15630的要求,安全标志符合 GB 2894的要求。入口处、各楼层应

7、设有导向标志,符合 GB/T 15566.1的要求。 4.4 功能用房 应设置生活、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个案工作、办公和附属用房等,宜配置如下: a) 生活用房:隔离室、起居室(类家庭起居室)、配餐 /配奶室、餐厅、 厨房、理发室等; b) 医疗用房:诊疗室、病房、急救室、药房、化验室、观察隔离室、消毒室、医护办公室、 X光 室、心电图室等; c) 康复用房:运动治疗室、作业理疗室、言语治疗室、物理治疗室、心理辅导室、多感官室、悬 吊室等; d) 教育用房:教室、阅览室、文艺活动室、书画室、体育活动室、手工室等; e) 技能培训用房:技能培训室、技能操作室等; f) 个案工作用房:个案

8、工作室、小组工作室等; g) 办公用房:服务厅、接待室、值班室、办公室、会议室、多功能厅等; h) 附属用房:信息机房、微型消防站、洗衣房、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仓储用房等。 4.5 设施要求 4.5.1 公共区域 4.5.1.1 场地及硬件设施符合建标 145的规定,并能满足提供服务的要求。 4.5.1.2 所有通道地面平整、防滑、无反光。 4.5.1.3 消防设施齐全,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地位照明灯及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4.5.1.4 走廊、房间醒目处有区域消防疏散示意图,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均设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并保 持通畅。 4.5.1.5 应充分考虑儿童活动需求建设无障碍设施,符合

9、 GB 50763的规定。 4.5.2 生活起居区域 4.5.2.1 儿童起居室采光通风良好,环境安静,干净整洁。宜设立独立、适宜儿童使用的洗手台、卫 生间,应干湿分离。 4.5.2.2 儿童居室宜配备儿童(婴儿)床、储存柜、学习桌 柜、书架、电视机、空调、空气消毒器、 热水器等家具、家电。床、桌椅、储存柜等各种设施无尖角凸出部分。 4.5.2.3 为有特殊需求儿童加装床档等保护措施,如:癫痫史、兴奋躁动儿童、低龄儿童等。 4.5.2.4 类家庭起居室宜设置生活、学习、休闲等功能区域,营造家庭生活氛围。 DB3305/T 133 2019 3 4.5.3 厨房餐厅区域 4.5.3.1 厨房、餐

10、厅干净整洁,布局合理,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隔热、隔音、隔异味。 4.5.3.2 地面采用防滑材料铺设,有完善的排风、排烟、排污设备。 4.5.3.3 配备炊具、炉具、冷冻冷藏、清洗消毒、保温设备及储存设施。餐具消毒符合 GB 14934的要 求。 4.5.3.4 食物及其原材料的采购、仓储、处理、烹饪加 工、留样均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防 止交叉污染,符合 GB/T 27306的要求。 4.5.3.5 厨房设立单独操作间和更衣室,操作间与储藏室相隔离。 4.5.3.6 配餐 /配奶室应配备冰箱、消毒柜、微波炉、奶瓶消毒器、奶锅等设备。 4.5.4 医疗区域 4.5.4.1 诊疗室应配备诊查床

11、、治疗车、红外线测温枪、紫外线消毒器、血压计、听诊器等设备,宜 配备儿童综合素质测试仪。 4.5.4.2 设置儿童病房的,应配备婴儿辐射保暖台、保温箱、测量床、儿童床、红外线测温枪等设备。 4.5.4.3 设置检查室的,应配备诊查床、心电图机、超声诊断仪、 X光机、脑电图机等设备。 4.5.4.4 设置治疗室的,应配备雾化器、治疗 车、器械柜、基础手术器械、紫外线消毒器等设备。 4.5.4.5 设置急救室的,应配备急救平车、吸痰器、急救药柜、医用氧钢瓶推车、心电监护仪、呼吸 机等设备。 4.5.4.6 设置化验室的,应配备微量血糖仪、尿十项分析仪、血细胞分类计数仪、大生化检查设备等 设备。 4

12、.5.4.7 设置消毒室的,应配备高压灭菌消毒器、消毒柜、污物清洗槽、烘干箱等设备。 4.5.5 康复区域 4.5.5.1 基本配置 应配置脑瘫儿童轮椅、儿童轮椅、腋拐、沐浴椅、保护头盔、保护腰带等辅具类设备。 4.5.5.2 运动治疗室 配备儿童站立架、坐姿矫正椅、助行器、爬行架、肢体康复器、 PT治疗床、康复专用跑台、股四头 肌训练椅、坐式 踝关节训练器、髋关节训练器、液压踏步器、下肢功率车、智能康复训练系统、电动起 立床、升降理疗床等设备。 4.5.5.3 言语治疗室 配备言语治疗仪、口部构音运动训练器、拼音卡片等设备。 4.5.5.4 作业治疗室 配备可调式沙磨板、重锤式手指肌肉训练桌

13、、作业治疗桌椅、作业训练器等设备。 4.5.5.5 物理治疗室 配备中频治疗仪、痉挛肌低频治疗仪、气压治疗仪、脑循环系统治疗仪、中频干扰电治疗仪等。 4.5.5.6 悬吊治疗室 DB3305/T 133 2019 4 配备儿童悬吊、滑轨康复单元,包括但不限于绳板、平衡台、足板、摇板、垫子、平衡垫、绳梯、 平衡梯。 4.5.5.7 中医治疗室 配备熏蒸机、艾灸设备等。 4.5.6 教育区域 4.5.6.1 教室配备 课桌椅、信息化设备、教育教具等。 4.5.6.2 阅览室配备 桌椅、书架、空调等, 图书册数不小于 1000册,有条件,宜设置电子阅览室。 4.5.6.3 活动室宜配备 美工教具、音

14、乐教具、体育教具等。 4.5.6.4 职业化教学宜配备烘焙室、手工操作室、洗车房、种植基地、养殖基地等。 5 管理要求 5.1 机构要求 5.1.1 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5.1.2 具有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应与服务范围相适应。 5.1.3 有条件的机构宜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并取得相应资质。 5.1.4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a) 无 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b) 父 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c)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d) 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15、人的儿童; e) 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5.2 人员要求 5.2.1 根据供养的儿童数量、健康等情况配备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 员、后勤人员。 5.2.2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鼓励和支持参加社会工作、心理学、教育学、护理学、 康复医学、特殊教育等儿童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 5.2.3 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 ,获得相关 资质证书。 5.2.4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要求: a) 康复保健人员应具备康复治疗师资格; b) 执业医生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卫生系

16、统执业注册; c) 营养配餐人员应具备营养师或营养配餐师执业资格; d) 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e) 心理咨询人员应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 f) 教育教学人员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方法。 5.2.5 护理人员应具备育婴师、孤残儿童护理员等级资格证书。 5.2.6 特殊岗位的后勤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包括安全员、保安人员等 。 5.3 信息管理 5.3.1 不得透露儿童个人信息。 DB3305/T 133 2019 5 5.3.2 建立院内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内容相符,同步更新。 5.3.3 应

17、1人 1档建立儿童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捡拾证明、弃婴(儿)证明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b)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c) 登记表、体检表、观察期记录、照片和寻亲公告复印件; d) 养育、医疗保健、康复和教育等文字、照片和影像记录资料; e) 转出资料或死亡证明。 5.4 制度要求 5.4.1 建立财务制度,各类开支项目清楚,凭证、账簿符合财务规定。 5.4.2 建立社会捐赠管理制度,专款专用,有详细使用记录。 5.4.3 建立儿童档案、户籍管理制度,由专人及时汇总、分类和归 档服务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 协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并逐步实现动态化、电子化管理。 5.4.4 制定服务操作

18、手册,将服务提供过程按步骤划分成各个工作环节,规范各工作环节内容。 5.4.5 建立质量评价制度,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和满意度调查,听取意见和建议并能及时研究采纳。 5.4.6 建立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社会工作者应开发、整合和持续改善有利于儿童成长和发展的社会资 源,提升志愿服务质量。 5.4.7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保障场地、活动、食品、设施设备、人身财产等安全。 5.4.8 建立巡查值班制度,每天巡查不少于 2次,并做好巡查记录,采取 24小时轮班制。 5.4.9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范,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5.4.10 建立膳食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验收、营养配餐等,应根据儿

19、童不同年龄阶段和身体状况 提供合理的膳食营养。 5.4.11 建立医疗巡诊制度,及时发现患病儿童,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发现残疾儿童,积极进行早期 干预。 5.4.12 建立康复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或者修改既定康复计划。 5.5 安全要求 5.5.1 无发生因管理不善或服务不当而造成儿童伤亡事件。 5.5.2 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5.3 安装监控设备,监控区域实施 24小时监控,系统保留时间不少于 1个月。 5.5.4 选择安全、适合的用具, 定期清洗、消毒,做好意外伤害、传染病的预防和急救处理。 5.5.5 建立异物吸入、烫伤、交通等意外伤

20、害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范服务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理。 5.6 儿童管理 儿童管理要求根据 MZ/T 010-2013第 7章要求执行。 6 服务要求 6.1 生活照料服务 6.1.1 沐浴 6.1.1.1 新生儿应每日 1次。 DB3305/T 133 2019 6 6.1.1.2 冬季应每周 1次 2次,春秋季应每周 2次 3次,夏季应每日 1次。 6.1.1.3 污染后应及时沐浴。 6.1.2 口腔清洁 为不能自理儿童、特殊口腔疾患和术后需要口腔护理的儿童做口腔护理,选用适合的牙刷和牙膏进 行每日口腔清洁, 6.1.3 理发 理发每月 1次,应注意理发过程中儿童情绪,防 止理发器具对

21、儿童造成伤害。婴儿理发应选用专业 婴幼儿理发工具及专业人员。 6.1.4 指(趾)甲修剪 指(趾)甲每周修剪 1次,修剪过程中应避免器具对儿童造成伤害。 6.1.5 更衣 6.1.5.1 保持衣物舒适、合体、整洁、无破损、扣(带)齐全,按季节、温差及时增减衣物。 6.1.5.2 新生儿宜穿柔软、吸水性强的棉质衣服;婴儿衣服应简单、宽松,不妨碍活动;幼儿衣服应 柔和、穿脱简便。 6.1.5.3 不能自行更衣的儿童应由护理员帮助穿衣。 6.1.6 晨 /晚间照料 6.1.6.1 晨间照料内容包括: a) 观察儿童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并记录; b) 定时叫醒自理儿童,督促其穿衣、叠被、大小便、刷牙、洗脸

22、、洗手、梳头; c) 协 助部分自理儿童穿衣、叠被、整理床铺、大小便,准备洗漱用具用水,指导、协助其完成刷 牙、洗脸、洗手、梳头; d) 为不能自理儿童换尿布、穿衣裳、叠被、洗脸、洗手、梳头等; e) 为卧床儿童拍背、按摩骨隆突处、协助翻身。 6.1.6.2 晚间照料内容包括: a) 关好门窗,调整室内温度,保持微弱照明; b) 铺好被子,根据需要铺好防水垫; c) 督促自理儿童完成刷牙、洗脸、洗脚、清洁会阴等睡前卫生清洁、脱衣、整理衣物; d) 为部分自理儿童准备洗漱用具及温水,指导、协助其完成睡前卫生清洁、脱衣、整理衣物; e) 为不能自理儿童完成睡前卫生清洁,换尿布、脱衣、整理衣物、盖

23、被; f) 为特殊身体功能障碍儿童整理收拾辅具。 6.1.7 睡眠照料 6.1.7.1 就寝时应有人陪护,保持居室安静。 6.1.7.2 定时巡视,观察儿童身体、睡眠状况和环境变化,及时调整不良睡姿,如有身体不适儿童, 应报告医生,遵医嘱处理。 6.1.7.3 及时更换尿布,定时叫醒儿童如厕或接尿。 6.1.8 排泄照料 6.1.8.1 观察儿童大小便次数、量、气味、性质等,发现异常报告医生,遵医嘱处理并做记录。 6.1.8.2 为婴儿、不能自理儿童勤换尿布或纸尿裤,及时清洁臀部,婴儿应涂上护臀油。 DB3305/T 133 2019 7 6.1.8.3 幼儿大小便训练宜在两岁到两岁半之间进行

24、。合理安排小便的训练时间与方式,督促自理儿 童便后洗手。 6.1.8.4 协助半自理儿童如厕,便后 协助洗手,做好清洁。 6.1.8.5 应控制习惯性遗尿儿童睡前饮水量,上床前排空尿液。 6.1.8.6 指导或协助女童生理期使用和更换卫生用品。 6.2 膳食服务 6.2.1 婴儿进食 6.2.1.1 在配奶间调配奶液,选择适宜的奶嘴,唇腭裂婴儿应使用专用奶嘴。 6.2.1.2 喂奶时应抬高婴儿头部,观察婴儿进食情况,喂奶后将婴儿竖直抱起轻拍背部,宜采用侧卧 位。 6.2.1.3 根据婴儿营养生长发育需要,添加辅食。 6.2.2 自理和半自理儿童集中进食 6.2.2.1 配餐前应清洁双手,餐具应

25、 1人 1碗 1勺(筷) 1巾。 6.2.2.2 观察儿童进餐情况,防止儿童打闹嬉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 6.2.2.3 餐后应组织、协助儿童漱口和洗手,餐后 30分钟内 不做剧烈运动。 6.2.2.4 整理餐具、毛巾,做好清洁和消毒工作。 6.2.3 不能自理儿童进食 6.2.3.1 配餐前应清洁双手,餐具应 1人 1碗 1勺 1巾。 6.2.3.2 餐前安排进餐体位,将毛巾围于颈下。 6.2.3.3 为咀嚼吞咽功能差的儿童选择细碎、易吞咽的食物。 6.2.3.4 喂食过程中观察儿童进食状况,当出现咬颌反射时,不强行拔勺;哭闹时应停止喂食。 6.2.3.5 进餐完毕,帮助清洁口腔

26、,擦拭颜面,取舒适体位将儿童置于床上。 6.2.4 饮水照料 6.2.4.1 饮水具应 1人 1杯(瓶) 1巾,特殊儿童应按需使用双耳杯或缺口杯。 6.2.4.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的要求,煮开后方能使用,防止儿童饮用生水或水温过高的开水。 6.2.4.3 每日为儿童提 供饮水见表 1,可根据需要调整次数和饮水量。患病儿童饮水量,应遵医嘱。 表 1 一般儿童喂水量 月龄 次数 /日 每次份量( ml) 0 1 3 4 10 30 1 3 3 4 30 50 3 4 3 4 50 80 4 6 3 4 80 100 6 8 3 4 100 120 6.3 医疗服务 6.3.1 体检 6

27、.3.1.1 儿童入院时应隔离观察,全面体格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到三级医院检查。 DB3305/T 133 2019 8 6.3.1.2 根据儿童各年龄阶段的生长发育规律定期体检: a) 6个月内的婴儿,每月体检 1次; b) 6个月至 12个月内的婴儿,每 3个月体检 1次; c) 1岁至 3岁幼儿,每 6个月体检 1次; d) 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 1次。 6.3.2 保健 6.3.2.1 根据儿童各年龄阶段的生长发育规律进行生长发育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育水平、 生长速度和匀称程度。 6.3.2.2 定期进行免疫接种。 6.3.2.3 每日日光浴不少于 30min,

28、不应强光直射。 6.3.2.4 有特殊需要的患儿,应分析病因,合理用药,辅助以食疗。 6.3.3 诊疗 6.3.4 医疗护理过程中,应执行巡视、查对制度,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6.3.5 必要时转医疗机构救治。 6.3.6 护理 6.3.7 儿科疾病护理按儿科专科护理常规执行。 6.3.8 手术患儿应补充营养,观察患儿生命体征、伤口情况,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6.3.9 院内感染控制 6.3.10 对院 内感染进行监测,定期对物品、人员进行采样和检测。 6.3.11 根据传染病类型,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采取隔离措施。 6.3.12 根据需求选择使用消毒剂和消毒方法,定期消毒。 6.4

29、 康复服务 6.4.1 根据儿童残障类型、个体差异开展综合康复治疗训练。 6.4.2 脑瘫儿童宜采用引导式教育、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认知治疗和感觉统合等康复训 练。 6.4.3 智障儿童宜采用早期启蒙教育、作业治疗、认知治疗、语言交往和社会适旋能力等教育 ,以提高 生活自理能力为主。 6.4.4 自闭症儿童宜采用感觉统合训练、音乐疗法、行为治疗和特殊教学等方法。 6.4.5 听力残疾儿童宜早期佩戴辅助器具开发听力 、触摸感觉等。通过佩藏人工耳蜗、助听器,语言 训练,掌握发音技巧。 6.4.6 对唇顶裂术后儿童进行疤痕按摩和早期语言康复训练。 6.4.7 盲童宜采用认知和智力训练为主。

30、 6.4.8 其他残疾或复合残疾儿童 ,应有与之相对应的康复措施及实施。 6.4.9 在康复专业人员指导下 ,选配康复辅助器具 ,指导儿童使用康复辅助器具和进行适应性康复训 练。 6.5 心理服务 6.5.1 对 婴幼 儿 开展情感交流和爱抚,进行感官、动作、语言训练,促进心理发育。 6.5.2 对 学龄前儿童开展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心理困惑,纠正不良行为。 6.5.3 对 学龄儿童及青少年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 , 做好入学前、后的适应性 衔接。 DB3305/T 133 2019 9 6.5.4 对自闭症、多动、行为障碍的残疾儿童,采取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团辅方式进行干预。 6.

31、5.5 开展团辅游戏和互动,促进同伴、朋友之间的互动与交流。 6.5.6 宜建立心理疏导室,引导儿童正确宣发自已的情绪,培养孩子的自制能力、学会掌握自己的情 绪。 6.6 教育服务 6.6.1 基本要求 6.6.1.1 开展差别化教学,根据儿童残疾类型、程度,开展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特殊教 育。 6.6.1.2 定期进行教育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教育计划。 6.6.1.3 定期开展个案讨论,针对儿童存在的问题,确定解决方案。 6.6.1.4 定期开展家长会、家长开放日活动,开展家院联系,对寄养在院内的贫困残疾儿童进行 家访。 6.6.2 特殊儿童教育 6.6.2.1 开展早期感知觉训

32、练,从婴幼儿期开始,利用声音、语言、玩具、实物等刺激其听、视、触、 嗅觉等。 6.6.2.2 培养儿童观察能力,对于语言能力初步发展的儿童 ,鼓励发言、提问并及时作出回应。对发音 构音差的儿童 ,增加口唇部训练。 6.6.2.3 开展认知能力训练,通过相应课程认识图形颜色及常见生活事物,学习数学概念、加减乘除 计算及识读书写常见的汉字,培养良好的阅读及书写习惯。 6.6.2.4 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学习掌握日常洗漱、穿脱衣物、折叠被子、整理物品等生活技能, 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6.6.2.5 开展艺术能力训练,在音乐、绘画、手工制作等活动 中培养想象力和创造性。 6.6.2.6 开展安全教

33、育,提高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6.6.2.7 开展青春期教育,提高身心健康水平。 6.6.3 特殊青少年职业技能培训 开展特殊青少年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 a) 技能培训,如学习烹饪、烘焙、家政、洗车、手工制作等; b) 实践课程,如参加院外合作基地学习; c) 模拟场景教学,如建立模拟工厂、超市、餐厅等 ,开展岗位实操; d) 庇护性工作,如洗碗、打扫院内卫生、绿化带清洁、整理图书室等。 6.7 社会工作服务 6.7.1 关注儿童特点与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开展支持性服务、保护性服务、补充性 服务、替代性服务。 6.7.2 以面对 面的方式给儿童提供个案服务和咨

34、询。 6.7.3 以工作小组的方式给儿童提供服务,包括支持性小组、治疗性小组、自助小组和任务小组等。 6.7.4 采用个案管理的方法评估儿童的需求、关注儿童与环境间的互动、安排协调儿童所需的资源和 服务。 7 监督与评价 DB3305/T 133 2019 10 7.1 应采取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建立网络、电话、现场等投诉举报渠道,妥善解决处理投诉 意见,及时反馈工作质量。 7.2 采用自我评价、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关评价或多方评价结合的方式,对儿童福利工作进行评价。 7.3 及时改进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纳相关建议,不断提升机构工作质量。 DB3305/T 133 2019 11 参 考 文 献 1 儿童福利机 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63号) 2 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标准(民发 20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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