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 ICS 03.120.10 A 00 DB3311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11/T 67 2017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追溯 管理规范 2017 - 06 - 13发布 2017 - 07 - 13实施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II ICS 03.120.10 A 00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原则与要求 . 1 5 确定追溯信息 . 2 6 追溯信息管理 . 3 7 追溯信息标识 . 3 8 追溯信息保存 . 4 9 处置 . 4 10 改进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2、追溯信息管理系统的组成 .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追溯信息流示意图 . 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追溯信息管理 系统图 . 8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追溯信息标识代码数据结构 . 9 参考文献 . 10 III ICS 03.120.10 A 0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 由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 准 起草单位: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传玉、潘成余、林燕、方丽莉。 DB3311/T 67 2017 I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场销售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
3、溯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追溯信息、追溯信息管 理、标识与保存、处置及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从批发、零售到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284 快速响应矩阵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农产品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 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
4、,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 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 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3.2 追溯 traceability 对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全影响因子的追踪与溯源。 3.3 追溯信息 traceability information 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踪和溯源功能所需的记录信息。 3.4 追溯信息管理系统 traceabilit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依托物联网技术,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踪和溯源的信息管理系
5、统。 4 原则与要求 DB3311/T 67 2017 II 4.1 原则 市场销售环节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应遵循“合法、完整、对应、高效”的原则。 4.1.1 合法性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 完整性 追溯信息应覆盖食用农产品批发、零 售到消费全过程,信息内容应覆盖各环节操作时间、地点、各 相关参与方、产品批次等质量安全相关内容。 4.1.3 对应性 对食用农产品在市场销售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过程中各相关单元进行代码化管理,确保追溯信息与产 品的一一对应。 4.1.4 高效性 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条码技术等,建立科学、高效、精准、快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
6、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追溯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组成见附录 A。 4.2 要求 4.2.1 按照“源头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公众可查”的基本要求,客观、有效、真 实地记录和保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用农 产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 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 4.2.2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追溯码追溯到批发、零售环节的食用农产品及相关参与方的信息; b) 各环节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追溯的组织、实施、监控和信息的采集、核实和公开等工作,确保 追
7、溯的有效性; c) 各环节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票据打印设备、条码读写设备及相关软件等; d) 各环节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制度、信息采集制度、信息系统维护和管理制 度、不 合格品处置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e) 监管部门提供充分的培训资源,确保能够影响可追溯信息管理的人员都获得充分的培训,保留 培训的适当记录; f) 监管部门建立追溯信息管理的监督方案,确定需要监督的内容以及监督的时间间隔和条件等。 5 确定追溯信息 5.1 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批发、零售环节), 追溯 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供货者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地址
8、、联系方式等信息; b) 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购货凭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 托进行检验; c) 反映交易情况的溯源票据(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交易日期)等信息; DB3311/T 67 2017 III d) 供查询的追溯码等信息。 5.2 下列供货者还应提供以下追溯信息: a)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 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农产品合格证; b) 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 c) 销售畜禽产品,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d) 进口食用农产品,提供法定的入境检验检疫
9、证明。 6 追溯信息管理 6.1 信息采集 追溯信息数据按照“业主负责、同步录入”的原则采集。 a) 首次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 的食用农产品,由集中交易市场的主办方如实记 录包含 5.1中的 a)、 b)、 c)和 5.2中的信息,应将信息同步录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信息管理系统中; b) 经过批发市场进入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建立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 溯平台数据自动对接,同步产生金融结算信息和追溯信息; c) 无法采用电子化手段采集追溯信息的参与方,依法保留纸质记录。 6.2 信息传输 信息传输应保证稳定、准确无误。 追溯信息流示意图见附录 B。 6.
10、3 信息应用 软件客户端应可互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购买者通过消费助手进行扫码追溯; b) 销售 者通过商户助手上传台账查看交易; c) 监管人员通过监管助手了解与掌握食用农产品交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情况,对问题食用农产品 依法进行处置。 6.4 追溯信息管理系统 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图具体见附录 C。 7 追溯信息标识 7.1 追溯信息构成 追溯信息由市场信息、商户信息、食用农产品信息、销售信息等组成,其数据结构见附录 D。具体 表现形式为溯源码和二维码。 7.2 溯源码 溯源码应具有唯一性。由 18位数字码依次连接而成,其中前六位是年月日,中间六位是具体时间, 后六位是商户编码,具体
11、表示形式见图 1。 DB3311/T 67 2017 IV 日期 时间 商户编码 图 1追溯信息标识代码的表示形式 7.3 二维码 追溯信息二维码标识应符合 GB/T 18284,示例见图 2。 图 2 追溯信息二维码标识示例 8 追溯信息保存 8.1 追溯参与方应保存追溯相关信息。采用电子记录的应有备份系统,采用纸质记录的应及时归档。 8.2 电子记录信息应实时备份,纸质记录信息 保存期限不少于 6个月 。 8.3 追溯信息不允许修改。 9 处置 9.1 清查召回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查召回: a) 特定经营者问题食用农产品,监管人员通过追 溯信息管理系统清查出经营食用农产品相关的
12、所 有经营者信息,短信或 APP通知召回,并清查出所有购买过该经营者食用农产品相关的消费者 信息,进行短信或 APP通知召回; b) 特定问题食用农产品,监管人员通过追溯信息管理系统清查出所有经营该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 和购买该食用农产品的消费者信息,进行短信或 APP通知召回; c) 消费者购买到问题食用农产品,利用消费助手,扫描购物溯源票据二维码,追溯到该食用农产 品和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运 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追溯,查清经营者信息和食 用农产品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查召 回。 9.2 行政处罚 对负有相应责任的经营者依法进行行政处
13、罚。 9.3 信息公开 DB3311/T 67 2017 V 监管人员应当依据职责通过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准确、及 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10 改进 按照策划的时间间隔对追溯信息管理的实施进行内部审核,或是在目标和(或)产品或过程发生变 化时进行评估。当证实追溯信息管理不符合或者偏离设计的安排和(或)要求时,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 施与预防措施,并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实施后的效果进行必要的验证,提供证据证明已采 取措施的有 效性,保证追溯信息管理的持续改进。 纠正措施和(或)预防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立即停止不正确的工作
14、方法; b) 修改追溯信息管理相关文件; c) 增补或更改追溯信息以实现食用农产品的可追溯性; d) 完善追溯所用资源与设备; e) 重新学习相关文件,有效进行人员管理和培训活动; f) 加强上下游组织之间的交流协作与信息共享; g) 加强组织内部的交流互动。 DB3311/T 67 2017 VI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追溯信息管理系统的组成 A.1 追溯 信息管理 系统的组成 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组成部分: a) 称重与结算设备,应符合相应标准,具有 称重与结算、数据分发等功能; b) 支付设备,提供支付服务的电子支付系统的终端设备; c)
15、 数据仓库,接收、存储 称重与结算设备产生的追溯数据; d) 监管助手,监管者进行食用农产品清查、召回、退市和行政处罚的应用软件客户端; e) 商户助手,商户上传台账的应用软件客户端; f) 消费助手,消费者进行扫码追溯,获知食用农产品来源、检测信息和经营者信息等的应用软件 客户端。 DB3311/T 67 2017 VII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追溯信息流示意图 批 发 环 节 零 售 环 节 批 发 商 销 售 商 消 费 者跟 踪 跟 踪 批 发 商 信 息 检 测 信 息 农 产 品 信 息 销 售 商 信 息 检 测 信 息 农 产 品 信 息 消 费 者 信 息 溯 源 溯
16、源 追 溯 码 交 易 信 息 追 溯 码 交 易 信 息 数 据 仓 库 图 B.1 追溯信息流示意图 DB3311/T 67 2017 VIII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图 图 C.1 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图 DB3311/T 67 2017 IX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追溯信息标识代码数据结构 追溯信息标识代码数据结构见表 D.1。 表 D.1 追溯信息标识代码数据结构 市场信息 市场 ID 市场名称 市场许可证号 商户信息 商户 ID 商户名称 市场 ID 营业执照 许可证号 银行账号 食用农产品信息 食用农产品 ID 食用农产品名称 保质期 食用农产品检测 信息
17、 销售信息 食用农产品 ID 数量 批次号 银行账号 金额 订单号 DB3311/T 67 2017 X 参 考 文 献 1 GB/T 22005-2009 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 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 2 GB/T 29372-2012 食用农产品保鲜贮藏管理规范 3 NY/T 1761-2009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通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号) 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号) 6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号) _ DB3311/T 67 2017 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