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30.40 CCS Z68 32 江苏省 地方标准 DB32/T 4076 2021 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置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Landfill Disposal of Stabilized Fly-Ash from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2021-08-03 发布 2022-02-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DB32/T 4076 2021 I 目 次 前言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 3 术语 和定义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4 填埋库区设计、建设与验收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5 稳定化飞灰入场 . 5 5.1 入场要求 . 5 5.2 入场检测 . 6 6 填埋作业 . 6 6.1 一般规定 . 6 6.2 填埋作业 . 6 7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 . 7 8 污染物排放控制 . 7 8.1 水污染物控制 . 7 8.2 扬尘控制 . 7 9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 . 8 9.1 总体要求 . 8 9.2 监测方法 . 8 10 安全及应急管理 . 8 10.1 安全教育与防护 . 8 10.2 安全生产 . 9 10.3 环境管理 . 9 10.4 应急管理 .
3、 9 11 信息化管理 . 9 附 录 E 条文说明(资料性) . 10 DB32/T 4076 2021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同济大学、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 公司、苏州科技大学、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南京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东晓、夏明、陈昌青、何品晶、王艳明、李勇、苏小江、龚习炜、张小仙、 杨维伶、沈文辉、何卫东、潘杨、章骅。 DB32/T 4076 2021 3 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置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
4、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库区设计、建设及验收、稳定化飞灰入场、填埋作业、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入场检测和污染物监测、安全及应急管理、信息化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或飞灰专用填埋场(不包括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处置稳定化飞灰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5、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 术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0454 集装袋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HJ 113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77.3 固体废物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 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
6、J/T 300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CJ/T 234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5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 HJ/T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2/T 4076 2021 4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fly ash from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指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烟
7、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本标准中简称“飞灰 ”。 3.2 产生单位 generation unit 是指生活垃圾焚烧厂。 3.3 处置单位 disposal unit 又称接收单位,是指生活垃圾填埋场或飞灰专用填埋场。 3.4 飞灰预处理 pretreatment of fly ash 是指通过物理或化学处理,抑制飞灰中污染物质的浸出、扩散,使处理后的飞灰满足后续填埋处置 要求的过程。 3.5 稳定化飞灰 stabilized fly ash 指经预处理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的要求,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单 独分区或飞灰专用填埋场填埋处置的飞灰
8、。 3.6 稳定化飞灰填埋库区 landfill cell of stabilized fly ash 指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设立单独填埋库区或建设飞灰专用填埋场,稳定化飞灰与生活垃圾等其它填 埋废物分开填埋的区域。以下简称“填埋库区”。 3.7 吊装式填埋作业 landfilling by hoisting method 采用吊车等起重设备将袋装稳定化飞灰吊入作业库区填埋的作业方式。 3.8 集装袋 flexible freight container 又称 吨袋 ,是一种散装容器,常用聚酯纤维纺织而成,主要以起重机或叉车就可以实现集装单元化 运输。它便于装运散装物料,具有容积大,重量轻,便于
9、装卸等特点,是一种常见的包装容器。 3.9 钢板路基箱 steel subgrade box 一种采用钢板、槽钢加工而成的,铺设于填埋作业库区, 用作临时道路的设施 和吊装卸料平台 。 DB32/T 4076 2021 5 3.10 成型 shaping 指将粉末状稳定化飞灰制成一定规则形状(粒状、块状、贝壳状等)的过程。 3.11 扬尘 fugitive dust 指因 填埋场内人类活动 或自然因素产生并逸散到环境空气中的颗粒物的统称。 3.12 稳定化飞灰专用填埋场 stabilized fly ash monofill 指专门用于处置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的,具有人工防渗系统并配备相应设
10、施设备,符合环境卫 生及环境安全要求的处理场地。 4 填埋库区设计、建设与验收 4.1 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库区的设计、建设及验收应满足现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技术规范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还需按以下条款执行。 4.2 填埋库区 应 包括下列主要生活垃圾填埋场或飞灰专用填埋场设施 :计量设施、库区坝、场区道路、 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调节池等 。 4.3 新建、改扩建的 飞灰填埋库区防渗系统应采用双人工复合衬层防渗结构。双人工复合衬层中的人 工合成材料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时宜满足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CJ/
11、T 234)规定的技术 指标要求,并且厚度应不小于 2.0 mm。 4.4 填埋库区的设计应保证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水,并设置防洪系统。防洪标准应按不小于 50 年一 遇洪水水位设计,按 100 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 。 4.5 填埋库区应实行雨污分流,设置雨水导排设施,以收集、导排库区外雨水及库区内未与稳定化飞 灰接触的雨水。 4.6 填埋库区 应设 置渗滤液导排系统和渗滤液调节池,宜设置渗滤液处理设施。 4.7 填埋库区应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0869) 的规定,确保运行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最高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库区基础层底部 1 m
12、以下。 4.8 填埋库区地下水监测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制标准 (GB 16889)的要求。 5 稳定化飞灰入场 5.1 入场要求 5.1.1 进入 稳定化飞灰填埋库区 的稳定化飞灰宜优先选择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产生单位内进行预处理 。 5.1.2 进入稳定化飞灰填埋库区的飞灰需经固化、稳定、成型等预处理,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1134)的相关要求。稳定化飞灰成型要求为:粒径 5mm 颗粒少于 5%, 成型颗粒避免产生尖角。未经成型的粉末状飞灰不得进入填埋库区。 5.1.3 应设置稳定化飞灰暂存设施,在本标准实施前,现有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稳定化飞灰
13、暂存能力不 少于 3 天;在本标准实施后,新建、改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稳定化飞灰暂存能力不少于 7 天。暂存设 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 2025) 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1134)的相关要求。 DB32/T 4076 2021 6 5.1.4 稳定化飞灰应检测合格, 符合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相关条款的要求后, 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或稳定化飞灰专用填埋场填埋。填埋前,需按每批次提供合格的 检测报告。 5.1.5 稳定化飞灰入场应使用满足相应强度要求
14、、完好无损的包装,宜采用集装袋密封包装,并在集 装袋醒目处清晰粘贴或系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入场时集装袋必须完整,不得敞口 及破 损。 5.1.6 稳定化飞灰的转移参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实行转移联单制度。为便 于管理与监管,宜建立稳定化飞灰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管理系统。 5.1.7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预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要求,且运输 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管理。 5.1.8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采用其它填埋处理工艺的,也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相关条款要求,方可进入生活
15、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或稳定化飞灰专用填埋场填埋。相应填 埋技术标准另行规定。 5.2 入场检测 5.2.1 稳定化飞灰预处理和填埋处 置 过程中 的质量检测和污染物监测方法分别按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 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 法 ( HJ/T300)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1134) 等的相关要求执行。 5.2.2 飞灰 产生单位对稳定化飞灰中重金属浸出浓度检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或每批次 1次;二噁英类的 检测频次应不少于每 6个月 1次。检测结果须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相关条 款的要求后方可转移,并需附合格检测报告。 5.2.3 处置单位
16、对稳定化飞灰中重金属浸出浓度抽检频次应不少于每月 1次(除二噁英类)。 5.2.4 处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稳定化飞灰中重金属浸出浓度检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季 度 1次,二噁英类的检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年 1次,并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方可允许该检测批 次转移。 5.2.5 稳定化飞灰检测的取样参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20)。 5.2.6 对稳定化飞灰检测不合格的批次,飞灰产生单位应对该批次飞灰重新进行预处理,经再次检测 合格后方可转移。 6 填埋作业 6.1 一般规定 6.1.1 处置单位应根据库区设计容量、剩余库容量、填埋堆体作业规划、稳定化飞灰进场量等编制
17、年 度填埋作业计划。 6.1.2 填埋作业应合理设置分区、分单元隔堤。 已作业库区要及时覆盖 ,及时抽排覆盖层上降水。 6.1.3 填埋作业前应做好边坡防渗衬层保护,避免尖锐物刺穿防渗结构层, 宜选用不小于 800g/m2 非 织造土工布或 250 mm 厚袋装粘土铺设。 6.1.4 稳定化飞灰宜采用吊装式填埋作业方式,配备作业所需吊装设备和人员。可用钢板路基箱或混 凝土加厚平板铺设填埋作业区临时道路和吊装卸料平台。初期或库边填埋作业时可借助填埋库区边缘道 路作为吊装卸料平台。 6.2 填埋作业 6.2.1 稳定化飞灰吊装式填埋作业流程包括入场检测、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及审批、稳定化飞灰运输、 D
18、B32/T 4076 2021 7 入场称重计量、吊装入库、堆体整平及修坡、日覆盖或中间覆盖、渗滤液收集及处理。 图 6.2 稳定化飞灰吊装式填埋作业流程 6.2.2 在降水(雨、雪、冰雹等)时不宜进行稳定化飞灰填埋作业。 6.2.3 填埋作业过程中应及时对填埋堆体边坡和顶平面进行整形和修整。 6.2.4 每次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面、临时道路和吊装卸料平台进行覆盖。日覆盖宜采用防雨材 料或 HDPE 土工膜。每一单元完成阶段性堆高作业后,暂不继续向上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中间覆 盖宜采用 HDPE 土工膜,膜厚度不宜小于 1.0mm。 6.2.5 填埋运行期内,应控制填埋堆体的坡度,确保
19、堆体稳定。填埋堆体库区边坡坡度宜为 1:3;填埋 堆体库内坡度不宜大于 1:1;最终堆体顶平面坡度不宜小于 2%。单层堆体高度宜为 5 m。 6.2.6 处置单位应建 立运行台帐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稳定化飞灰检测、 进场调度、入场量、填埋作业运行记录、日(中间)覆盖记录、渗滤液收集处理记录、环境监测记录、 稳定化飞灰产生及运输单位信息备案记录等。 6.2.7 处置单位应建立稳定化飞灰填埋库区的全部档案,包括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 验收、运行管理、封场及封场后管理、监测以及应急处置等全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档案管 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 7 封
20、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 7.1 稳定化飞灰填埋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封场覆盖系统应包括防渗层、雨水 导排层、覆土层、植被层等。 7.2 封场覆盖应控制坡度,以保证填埋堆体稳定。 7.3 封场的建设应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并防止植物根系对封场土工膜的损害,防止雨水侵蚀。 7.4 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稳定化飞灰填埋库区,应定期监测堆体稳定、地下水水质等情 况,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8 污染物排放控制 8.1 水污染物控制 8.1.1 每次作业后应及时用防水材料( HDPE 膜或防雨布)覆盖,减少渗滤液产生。降水后如覆盖层上 有积水,应及时排出。 8.1.2 如采用上述措施后仍有渗
21、滤液产生,应及时导排至渗滤液调节池。 8.1.3 渗滤液产生后,经处理后出水水质须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 GB 16889)中相关 条款要求。 8.2 扬尘控制 8.2.1 稳定化飞灰填埋作业应全过程控制扬尘,防止扬尘飘散,污染环境。 DB32/T 4076 2021 8 8.2.2 稳定化飞灰包装用集装袋不应重复使用,应与稳定化飞灰一并入库填埋。 8.2.3 稳定化飞灰入库后,除堆体整平、边坡整形需要外,不宜破袋。 8.2.4 填埋作业后应及时清扫作业道路、平台,并有效覆盖。 8.2.5 堆体整平、边坡整形时,应避开风力较大的天气,并配备移动式或固定式降尘设施,抑制扬尘 扩散。
22、9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 9.1 总体要求 9.1.1 飞灰 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稳定化飞灰的预处理及填埋处置过程中的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可进行自行检测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 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检测和监测。 9.1.2 如国家发布新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时,从其规定。 9.2 监测方法 9.2.1 稳定化飞灰的预处理及填埋处置全过程中的环境和污染物监测按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 HJ/T300)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 HJ 1134) 等的相关 要求执行。 9.2.2 处置
23、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标准、规范等要求,建立污染物监测制度,制定污染物监测计划,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保存原始记录。 9.2.3 处置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 规定执行。 9.2.4 处置单位水污染物监测参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 18772)中相关条 款要求执行,渗滤液处理后连续外排时监测频次为每日 1次。 9.2.5 处置单位扬尘监测参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 3095)中相关条款要求执行,监测频次为每 个季度 1次。 9.2.6 处置单位地下水监测参照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24、( GB 16889)中相关条款要求执行, 监测频次为每个季度 1次。 10 安全及应急管理 10.1 安全教育与防护 10.1.1 处置单位从事稳定化飞灰管理和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0.1.2 从事稳定化飞灰 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需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防护镜、防护服、防 毒面具或口罩等 劳动防护用品,并 在 佩戴、使用后方可上岗。 10.1.3 根据寒暑季节和生产特点,作业人员应采取防寒保暖、防雨、防风和防暑降温等措施,并在现 场设置合适的休息场所。 10.1.4 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休息、就餐、洗漱及污染衣物的洗涤管理制度。 10.1.5 填埋
25、作业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并应建立健康登记卡。 10.1.6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以及外来参观者,进入作业区应 佩戴 相应的安全防护 装备 。 10.1.7 应符合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 相关要求, 在 生产作业现场设置相关安全标志和 标识。 DB32/T 4076 2021 9 10.2 安全生产 10.2.1 处置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填埋处置过程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10.2.2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和使用设备,按照工艺要求进行 填埋处置 作业。 10.2.3 吊装作业时,在作业区域、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物下面严禁任何人站立、作业或
26、通行。要 定 期 检查吊勾、线缆等的牢 固度,防止脱落或断裂。 10.2.4 挖掘机整平、压实作业时,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其作业范围。 10.2.5 作业 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习。 10.2.6 与生产作业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填埋处置 作业区域。 10.3 环境管理 10.3.1 处置单位应配备环境管理人员,负责填埋处置过程的相关环境管理问题。 10.3.2 稳定化飞灰处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标准、规范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编制环境应急 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确保快速 、 有序 、 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 环境 事件 。 10.4 应急管理 10.4.1 处置单位应配
27、备应急管理人员,负责填埋处置过程的相关应急管理问题。 10.4.2 稳定化飞灰处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标准、规范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制度,编制应急管理 预案,开展应急管理演练, 确保快速 、 有序 、 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 11 信息化管理 11.1 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置全过程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全过程监管与信息追踪。 11.2 稳定化飞灰产生、运输和处置单位均应如实上传相应数据信息至稳定化飞灰信息化管理系统,并 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11.3 当转移联单上称重计量数据与处置单位入场时称重计量数据发生偏差时 ,以处置单位入场数据为 准,并及时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修正。 11.4 相关数据
28、信息可实时传输给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1.5 稳定化飞灰产生、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将各自稳定化飞灰相关数据信息按月度打印,年度装册, 保 存期限不小于 10 年。 DB32/T 4076 2021 10 附 录 E (资料性) 条文说明 E.1 范围 E.1.1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编制的 适用范围 。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1)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 Toxicity,T)”, 类别属“ HW18 焚烧处置残渣”,废物代码为“ 772-002-18”,列入其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
29、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中 6.3 条要求,进入生 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运输和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中 6.3 条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处理后 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 1)含水率小于 30%; ( 2)二噁英含量低于 3 gTEQ/Kg; ( 3)按照 HJ/T 300 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 1 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mg/L) 1 汞 0.05 2 铜 4
30、0 3 锌 100 4 铅 0.25 5 镉 0.15 6 铍 0.02 7 钡 25 8 镍 0.5 9 砷 0.3 10 总铬 4.5 11 六价铬 1.5 12 硒 0.1 同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中 6.5 条规定:经处理后满足第 6.3 条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预处理后成为稳定化飞灰,在填埋处置环节进行豁免管理后的全 过程管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或飞灰专用填埋场填埋处置稳定化飞灰的组织、实施与 管理,包括填埋库区设计、建设及验收、稳定化飞灰入场、填埋作业、
31、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 DB32/T 4076 2021 11 排放和控制、入场检测和污染物监测、 安全及应急管理、信息化管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不包括危险废 物填埋场。 E.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2.1 江苏省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或飞灰专用填埋场填埋处置稳定化飞灰的组织、实施与管理除 执行本标准外,还需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相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涉及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 要的重申外,本标准不再重复。 E.3 术语和定义 E.3.1 本章参照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对本技术规范中出现的相关术语做出了定义和说明。 E.4 填埋库区设计、建设与验收 E.4.1 填埋库区的设计、建设及验收
32、应满足现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技术规范和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同时根据其自身特性,还需执行本章以下条款。 E.4.2 根据稳定化飞灰的特性,填埋库区的主要设施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有一定差异,不需设置填 埋气体导排设施及防飞散设施等。 E.4.3 因稳定化飞灰只在运输和填埋环节获得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但其自身的危险特性并不会随着豁 免而自然消除。因此,在本标准实施前,稳定化飞灰填埋库区的防渗系统应符合现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 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本标准实施后,新建、改扩建的飞灰填埋库区防渗系统,考虑到对环 境、土壤等的风险控制,对其防渗系统的要求应严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库区建设的
33、标准。建议按照危险 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中柔性填埋场防渗系统建设的标准执行,即宜采用双人工复合衬 层作为防渗层,双人工复合衬层中的人工合成材料采用高密度聚乙烯 膜时厚度应不小于 2.0mm,防止飞 灰中颗粒物在填埋作业过程中尖锐物刺穿防渗层,造成环境污染。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 排系统的铺设过程中与铺设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 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如采用刚性填埋场,不适用本条标准。 E.4.4 本条文规定了防洪标准的要求,确保库区坝顶标高位于不小于 50 年一遇洪水水位之上,并按 100 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 E
34、.4.5 本条文要求在设计及施工时采取工程措施实现雨污分流,设置雨水导排沟将库区外的雨水进行 合理的收集、导 排,防止外围雨水入侵填埋库区。同时,库区内未与稳定化飞灰接触的雨水也要进行有 效收集、导排。通过填埋库区覆盖,从源头上减少渗滤液的产生。 E.4.6 填埋库区应设置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产生后收集、存放于调节池中,经过渗滤液处理设施 处理达标后排放。 E.4.7 为防止地下水水位升高对防渗层造成破坏,应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 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 1 m 以下 ,地下 水导排的设计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
35、范( GB 50869)。 E.4.8 填埋库区的地下水监测系统的设置,应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控制标准( GB 16889)中相 关条款要求。 E.5 稳定化飞灰入场 DB32/T 4076 2021 12 E.5.1 入场要求 E.5.1.1 本条规定了稳定化飞灰预处理的主体,主要是因为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只有在符合条件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将焚烧飞灰直接转移到其他单位进行预处理, 一是属于危险废物转移,需办理危废转移手续;二是接收单位未必有符合规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三 是接收单位一般也不具备相应的预处理能力。因此,优先选择在生活垃圾 焚烧飞灰产生单位内进行
36、预处 理是比较适宜的。 E.5.1.2 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成型的相关技术要求。若稳定化飞灰没有成型,在填埋作业过程中 会产生大量扬尘,严重危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及污染周边环境。为控制现场作业时的扬尘,同时减缓稳 定化飞灰中污染物的溶出速率,稳定化飞灰需成型后入场。稳定化飞灰成型率越高,产生的环境污染越 小。建议成型率要求为:粒径 5mm 颗粒少于 5%。成型物不可有尖角,防止刺破防渗结构。粉末状飞灰 进入填埋库区后,容易形成扬尘,极易污染周边土壤、水体等环境。因此,未经成型的飞灰不得进入填 埋库区 。 E.5.1.3 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暂存相关要求。为控制渗滤液的产生,稳定化飞灰的填埋作
37、业宜避 开雨天。考虑到连续降雨的可能性,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具备相应的稳定化飞灰暂存能力。鉴于部分现有 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受用地、设施条件的限制,无法扩建暂存能力,故在本标准实施前 ,现有的生活垃圾 焚烧厂暂存能力应不少于 3 天。对于在本标准实施后,新建、改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同步考虑稳定 化飞灰预处理和暂存设施的建设,暂存能力不少于 7 天。现有、新建、改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稳定化 飞灰的暂存设施均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 技术规范 (HJ 2025)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1134)的相关要求。 E.5.1.
38、4 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的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稳定化飞灰专用填埋场填埋处置前的入场 质量及检测频次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预处理后经检测合格,所有指标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 控制标准( GB 16889)中相关要求,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或飞灰专用填埋场填埋。 入场质量不符合规定、没有按每批次进行检测的报告,则不允许生活垃圾填埋场单 独分区填埋或飞灰专 用填埋场填埋。每批次指每一车次。 E.5.1.5 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前的包装及标识要求。稳定化飞灰的 包装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 HJ 2025)中相关要求,使用满足相应强度要求、
39、 完好无损的包装。从目前许多运行的实际案例及效果来看,采用集装袋(即吨袋)是较适宜的,对稳定 化飞灰后续填埋作业过程中扬尘控制及填埋后的污染物控制至关重要。根据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需 在集装袋醒目处清晰粘贴或系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内容包括:废物产生 单位情况、 危险废物类别、主要成分、危险特性、安全措施等。集装袋强度要求需满足集装袋( GB/T 10454-2000) 5.3.5.3加压强度的要求。 E.5.1.6 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稳定化飞灰专用填埋场填埋处置前的转移要 求。稳定化飞灰经处理后满足相关要求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但在其产生环节仍作为危
40、险废物管理, 其转移也应参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如实记录、妥善保管 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收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 报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转移活动。 E.5.1.7 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运输环节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1)要求执行。在其转 运过程 中,做好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E.5.1.8 经调研,目前在我省范围内还有如膜袋法等其他稳定化飞灰的填埋处置工艺,技术也日趋成 熟,对于其填埋技术标准需另行规定。 E.5.2 入场检测 E.5.2.1 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
41、飞灰预处理和填埋处置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和污染物监测的方法要求。 DB32/T 4076 2021 13 E.5.2.2 本条文规定了飞灰产生单位对稳定化飞灰预处理后的检测频次和质量要求。 E.5.2.3 本条文规定了处置单位对稳定化飞灰抽检频次要求。 E.5.2.4 本条文规定了处置单位对稳定化飞灰检测频次要求。不论处置单位是否具备检测能力,均应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 E.5.2.5 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质量检测的取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E.5.2.6 本条文规定了对检测不合格批次的处理方法。对检测不合格的批次,产生单位均应对该批次 飞灰重新进行预处理,经再次检
42、测合格后方可转移。 E.6 填埋作业 E.6.1 一般规定 E.6.1.1 本条文要求填埋处置单位须编制年度填埋作业计划,动态掌握填埋设计容量、剩余库容量、 填埋堆体作业规划、 年度稳定化飞灰进场量等内容,为运行管理与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E.6.1.2 本条文要求填埋处置单位在填埋作业前,通过工程和管理的措施合理设置隔堤,对填埋作业 库区分区和分单元,设置隔堤能有效防止雨水进入填埋堆体,减少对填埋堆体影响。分区隔堤宜高出库 底约 1-2m,构成可满足 1-3 个月填埋量的区域;分单元隔堤宜高出库底约 0.5-1m,或根据场地情况进 行设置。细分出满足 1-2 周填埋量的区域。对作业区内未填
43、埋区域也要进行空库覆盖。已作业区覆盖膜 上雨水及时导(抽)排至库外,从源头控制渗滤液的产生。 分区隔堤应用高 密度聚乙烯膜包裹且与上层防渗膜焊接,防止渗漏,宜用袋装黏土填充。 隔堤的结构应符合图( E.6)规定: 图 E.6 稳定化飞灰填埋作业区隔堤示意图 1-膜防渗层; 2-膜上保护层; 3-渗滤液导流层; 4-反滤层; 5-稳定化飞灰层; 6-高密度聚乙烯膜; 7-袋装黏土; 8-隔堤 E.6.1.3 本条文要求填埋处置前,为防止作业中尖锐物体刺破边坡防渗膜,应做好边坡防渗衬层的保 护,宜选用不小于 800g/m2非织造土工布或 250 mm 厚袋装粘土铺设。 E.6.1.4 吊装式填埋是一种新型填埋作业方式,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推土机填埋作业方式不同,适 用于集装袋式稳定化飞灰。本条文规定了吊装设备和人员、进场道路、吊装卸料平台的做法和要求。吊 装式填埋作业具体流程如下: (1) 铺设吊装平台 为满足吊车作业需要,应设置吊装平台。初始作业时可借助库区边缘道路作为吊装平台。随着填埋 作业向库区的延伸,可在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