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2161-202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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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 CCS A 20 41 河南省 地方 标准 DB41/T 2161 202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2021 - 07 - 06 发布 2021 - 10 - 05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2161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编制核定 . 1 5 车辆购置管理 . 2 6 处置管理 . 3 附录 A(资料性) 公务用车编制申请审批表格式 . 6 附录 B(资料性) 公务用车申购审批表格式 . 7 附录 C(资料性 ) 公务用车注册凭证格式 . 8 附录 D

2、(资料性) 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格式 . 9 附录 E(资料性) 公务用车调配记录凭证格式 . 10 附录 F(资料性) 公务用车交易记录凭证格式 . 11 附录 G(资料性) 公务用车报废记录凭证格式 . 12 DB41/T 2161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标准化协会、河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斌、崔磊、王建忠、梁金鼎、庄玉柱、侯鹏、王鹏、靳巍峰、谷恒、 张培英、 刘启明。 DB41/

3、T 2161 2021 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编制核定、车辆购置和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简称公务用车)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指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 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一般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 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

4、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3.3 机要通信用车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3.4 应急保障用车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4 编制核定 总体原则 4.1 4.1.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核定。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4.1.2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 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4.1.3 非常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 责调配。 4.1.4 党政机关撤并、升降格或者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的,应重

5、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DB41/T 2161 2021 2 4.1.5 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编制核定要求 4.2 4.2.1 机要通信用车每单位核定 1 辆。 4.2.2 应急保障用车要求为:人员编制 50 人(含)以下的,核定 1 辆; 51 人至 100 人(含)以下的, 核定 2 辆; 101 人至 200 人(含)的,核定 3 辆; 200 人以上的,核定 4 辆。 4.2.3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要求为:离退休干部 31 人至 60 人(含)的,核定 1 辆; 61 人至 90 人(含) 的,核定 2 辆; 91 人至 120 人(含)的,核定 3 辆;

6、 121 人以上的,核定 4 辆。 核定程序 4.3 4.3.1 申报 4.3.1.1 车辆编制申请单位填报公务用车编制申请审批表(简称编制审批表,见附 录 A)。有主 管部门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编制审批表上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3.1.2 车辆编制申请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 核定车辆编制的申请、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文件 和编制审批表。 4.3.2 审批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凭核定车辆编制的申请、“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和编制审批 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4.3.3 通知 车辆编制申请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申请单位印发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文件。

7、5 车辆购置管理 总体原则 5.1 5.1.1 党政机关申请购置车辆应符合公务用车编制和购置标准的要求。 5.1.2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5.1.3 党政机关向下级单位配发或调拨公务用车,应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5.1.4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应按规定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5.1.5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申请配备越野车的,应按程序报批。越野车不应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购置要求 5.2 5.2.1 机要通信用车应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8、。 5.2.2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要求如下 : a) 市(厅)级党政机关应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 车; b) 其他党政机关应配备价格 16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c)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 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DB41/T 2161 2021 3 5.2.3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应超过 18 万元。 5.2.4 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

9、费用。享受中央 或者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购置程序 5.3 5.3.1 申报 5.3.1.1 车辆申 购单位填报公务用车申购审批表(简称申购审批表 ,见附录 B)。有主管部门的应 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购审批表上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5.3.1.2 车辆申购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购车申请和申购审批表。 5.3.2 审批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凭购车申请和申购审批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5.3.3 购置 车辆申购单位根据审批情况购置符合要求的车辆。 5.3.4 注册登记 5.3.4.1 车辆购置到位后,购车单位凭申购审批表、购车发票(复印件)、机动车合格证(复

10、印件) 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入户手续。 5.3.4.2 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向购车单位出具公务用车注册凭证(简称 注册凭证,见 附录 C)。 5.3.4.3 凭注册凭证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办理牌证,存入机动车档案。 5.3.4.4 持机动车登记证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理车辆信息台账登记,并进行定位设备安装和公车标 识张贴等。 5.3.4.5 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下拨地方车辆,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提供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方可办理登记入户手续。 5.3.4.6 垂直管理单位派驻地方办事机构公务用车购置,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后,按照属地公 务用车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办

11、理车辆注册登记等手续。其中,确因工作需求超出规定要求配车或者配备越 野车(含 SUV)的,应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6 处置管理 处置条件 6.1 6.1.1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可以申请处置。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6.1.2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严格履行处置程序和购置程序。处置程序应符合 6.2 的要求。 处置程序 6.2 6.2.1 申报 6.2.1.1 车辆处置单位填报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简称处置审批表,见附录 D)。有主管部门的 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处置审批表上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DB41/T 2161 2021 4 6.2.1.2

12、车辆处置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处置车辆的申请、加盖公章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处置审批表。 6.2.2 审批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凭处置申请、处置审批表和加盖公章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按照规定进行审 批并在处置申批表上加盖公章。 6.2.3 处置 6.2.3.1 调剂划转 6.2.3.1.1 对待处置车辆,优先调剂处置。 6.2.3.1.2 凭过户申请、处置审批表向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向过户单位出具加 盖公章的处置审批表原件、公务用车调配记录凭证(简称凭证,见附录 E)。 6.2.3.1.3 车辆接收单位到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6

13、.2.3.1.4 车辆调剂划转到位,到财政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或核销手续。 6.2.3.2 评估 6.2.3.2.1 被批准处置车辆,除调剂划转、强制报废、环保不达标、年审未通过 车辆外,应进行评估。 6.2.3.2.2 车辆处置单位凭车辆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车辆进行相应处置。 6.2.3.3 拍卖或报废 6.2.3.3.1 拍卖 6.2.3.3.1.1 车辆处置单位凭车辆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车辆进行拍卖,并办理车辆销户 手续。 6.2.3.3.1.2 车辆处置单位凭处置审批表、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款上交凭证到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办 理公务用车交易记录凭证,见附录 F。 6.2.3

14、.3.1.3 公务用车的处置收入,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6.2.3.3.1.4 车辆处置单位凭处置审批表、拍卖成交确认书、公务用车交易记录凭证办理资产核 销手续。 6.2.3.3.2 报废 6.2.3.3.2.1 车辆处置单位凭车辆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车辆进行报废,并办理车辆销户 手续。 6.2.3.3.2.2 公务用车的处置收入,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6.2.3.3.2.3 车辆处置单位凭处置审批表、车辆报废记录证明、注销证明、处置款上交凭证到公务用 车管理部门办理公务用车报废记录凭证,见附录 G。 6.2.3.3.2.4 车辆处置单位凭处置审批表、车辆报废

15、记录证明、注销证明、公务用车报废记录凭证 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6.2.3.3.3 特殊情况的处置 6.2.3.3.3.1 车辆处置单位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的,处置单位应提供机构 DB41/T 2161 2021 5 编制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6.2.3.3.3.2 车辆公开拍卖后因车辆自身缺陷导致 无法过户的,应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及时办理退车手 续。 DB41/T 2161 2021 A A 附录 A (资料性) 公务用车编制申请审批表格式 公 务 用 车 编 制 申 请 审 批 表 单位:(签章): 日期: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供应渠道 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数 离退休干部

16、数 定编文号 车 辆 编 制 情 况 车辆 种类 实物保 障用车 机要通 信用车 应急保 障用车 特种专业 技术用车 综合执 法用车 离退休干部 服务用车 调研 用车 业务 用车 合计 现有 编制数 申请 编制数 申请理由 主管部门意见 审批意见 盖章: 盖章: DB41/T 2161 2021 7 B B 附录 B (资料性) 公务用车申购审批表格式 公务用车申购审批表 申购单位(公章): 申购日期: 单位 性质 单位 规格 经费供 应渠道 领导 职数 人员 编制数 离退休 干部数 车辆 编制数 现有 车辆数 定编 文号 备注 申购车辆 型号及种类 排量或 座位数 数量 单价 (万元 ) 金

17、额 (万元 ) 购车资金来源 申购理由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批意见 (签章) (签章) DB41/T 2161 2021 8 C C 附录 C (资料性) 公务用车注册凭证格式 公务车注册凭证 车辆单位: 代码证号: 日期: 车牌型号 出厂日期 排量或座位数 购买日期 车牌号 购买价格(万元) 车架号 经费来源 发动机号 行驶里程(万公里) 车辆颜色 车辆属性 车辆主管部门 签章 备注 经办人: 河南省 XXX(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DB41/T 2161 2021 9 D D 附录 D (资料性) 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格式 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 申报单位: 录入日期: 申报日期 车牌号 厂牌型号

18、车架号 发动机号 处置方式 车辆档案号 车辆用途 购车日期 行驶里程(万公里) 大修次数 排量或座位数 处置理由 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时间: 申批意见: 签章: 时间: 备注: DB41/T 2161 2021 10 E E 附录 E (资料性) 公务用车调配记录凭证格式 公 务 用 车 调 配 记 录 凭 证 调出单位: 日期: 调入单位 厂牌型号 车牌号 产地 档案号 排量或座位数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行驶里程 (万公里 ) 购车日期 购车价格 (万元 ) 备注 : DB41/T 2161 2021 11 F F 附录 F (资料性) 公务用车交易记录凭证格式 公务用车 交易记录凭证 售车

19、单位: 日期 : 购车单位 厂牌型号 车牌号 车辆档案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行驶里程 (公里 ) 大修次数 技术状况 购车日期 评估单位 评估价 (元 ) 评估费率 (%) 评估佣金 (元 ) 拍卖单位 拍卖价 (元 ) 拍卖佣金比率 (%) 拍卖佣金 交易税 回收款 额 (元 ) 回收款额去向 部门签章: 备注: DB41/T 2161 2021 12 G G 附录 G (资料性) 公务用车报废记录凭证格式 公务用车报废记录凭证 车辆所属单位: 日期: 厂牌型号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档案号 购车日期 行驶里程 (万公里 ) 大修次数 技术状况 评估单位 评估佣金 (元 ) 车辆回收单位 残值 (元 ) 拖车费 (元 ) 残值去向 经办人: 部门签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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