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 T 186-202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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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01 CCS A 16 DB3305 浙江省 湖州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5/T 186 202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 2021-03-23发布 2021-04-01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5/T 186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3.1 未成年人 . 1 3.2 困境儿童 . 1 3.3 农村留守儿童 . 1 3.4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 2 4 基本 要求 . 2 4.1 基本 设置 . 2 4.2 服务 要求 . 2 4.3 场所 要求

2、 . 2 4.4 设施设备 要求 . 3 5 运行管理 . 3 5.1 运行主体 . 3 5.2 人员管理 . 3 5.3 制度管理 . 4 6 服务流程及要求 . 4 6.1 发现和受理 . 4 6.2 评估 . 4 6.3 干预帮扶 . 4 6.4 紧急保护和临时安置 . 6 7 评价与改进 . 6 附录 A(规范性)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识标志 . 8 附录 B(资料性)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 . 9 附录 C(资料性) 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 . 10 附录 D(资料性) 未成年人评估意见书 . 12 附录 E(资料性)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站评价标准 . 13

3、参考文献 . 15 DB3305/T 186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 由湖州市民政局提出。 本 文件 由湖州市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 文件 起草单位:安吉县民政局、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仁与公益组织发展中心。 本 文件 主要起草人: 周建荣、陈卫星、朱海兵、臧培峰、陈媚媚、李乐 、谢列成 。 DB3305/T 186 2021 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运行管理、服务流程及要求和 评价 与

4、改进 等内容 。 本文件适用于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 MZ/T 010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DB 3305/T 155 儿童之家运行与服务规范 DB 3305/T 156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评估与社会干预规范 DB 3306/T 017 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困境儿童 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身困境儿童、

5、家庭困境儿童、临时困境儿童五类的弱势群体。 来源: DB 3305/T 156, 3.1 3.2 农村留守儿童 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 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的 16周岁及以下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来源: DB 3306/T 017, 3.3 3.3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 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 DB3305/T 186 2021 2 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

6、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 年人救助保护科 (室)的救助管理站。 来源: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 2019 34号) 4 基本要求 4.1 基本设置 市、区(县)应设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街道(乡镇)宜设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站,村(社区) 宜设置儿童之家。 4.2 服务要求 4.2.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服务要求包括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 任; 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 划和工作方案。 为街道(乡镇)、

7、村(社区)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 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组织或指导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业务培训; 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 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并 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对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4.2.2 未

8、成年人救助保护站应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包括心理疏导、学习宣教、临时安 置、救助保护、转介服务等,指导辖区内村(社区)儿童之家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4.2.3 儿童之家的服务要求应符合 DB 3305/T 155 的有关要求。 4.3 场所要求 4.3.1 有固定场所,并合理划分教育、活动、生活、心理疏导等功能。空间布局设置应充分考虑未成 年人的身心特点,符合 MZ/T 010 中 8.1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应提供无障碍设施。 4.3.2 对外悬挂统一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识标牌,见附录 A。 4.3.3 在醒目位置公示未成年人保护专线电话、投诉举报信箱、服务对象

9、要求、网络体系、工作流程、 管理制度等。 4.4 设施设备要求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设施设备应符合 MZ/T 010 中 8.2的要求。 4.4.1 生活设施 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 DB3305/T 186 2021 3 未成 年人宿舍应单人单床,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配备桌椅、台灯、橱柜等; 提供洗浴、就餐等基本生活设施。 4.4.2 办公区应配备桌椅、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 4.4.3 教育活动区应配备桌椅、基本文体器材等。 4.4.4 阅读区应配备书橱、报架、桌椅等,并配备相应数量且适合服务对象相应年龄段的书籍。 4.4.5 心理疏导区应配备沙发、办公桌椅、文

10、件柜等。 5 运行管理 5.1 运行主体 5.1.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专门管理人员,保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常态化运行 。 5.1.2 由街道(乡镇)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站工作小组,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管理和服务;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引导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承接管理和服务。 5.1.3 儿童之家的运行管理参照 DB 3305/T 155 的要求。 5.2 人员管理 5.2.1 基本要求 5.2.1.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配备不少于 2名专职未 成年人保护工作者,未成年人救助保

11、护站、儿 童之家应配备不少于 1名专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应统筹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家组,每年实地指 导工作不少于 2次。 5.2.1.2 应接受入职查询,不得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如有上述违法犯 罪记录,立即解聘。入职前,应签署保密协议书。 5.2.1.3 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持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优先,有良好的沟 通能力和亲和力,接受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心理学、法律等相关专业培训与教育。 5.2.1.4 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采用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规律和特点相适应的方法,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12、。 5.2.1.5 应将与保护对象的关系限定在保护与帮助的范围内,避免对被保护者造成潜在的影响和伤害。 5.2.2 岗位培训 5.2.2.1 应参加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熟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法规,掌握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工作流程,并能根据未成年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提供符合未成年人需求的服务。 5.2.2.2 每年接受有关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少于 60学时,接受专业督 导时间应不少于 12小时。 5.3 制度管理 5.3.1 建立 入职查询制度。 DB3305/T 186 2021 4 5.3.2 建立信息登记及信息保密制度。 5.3.3 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5.

13、3.4 建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紧急协助制度。 6 服务流程及要求 6.1 发现和受理 6.1.1 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未成年人保护专线电话,主动发现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并及时提供服务。 6.1.2 应及时受理 学校 、医院、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报告的,以及公安部门、媒体等其他 途径转介的未成年人信息 。受理后,应按以下要求处理: 对于一般情况,向村(社区)或街道(乡镇)相关负责人报告;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侵害情况紧急或者违法涉嫌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 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者生活无依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学校、医院、公安部门等单位报告的未成年人求助需求

14、,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6.1.3 应根据受理信息,联系未成年人监护人或亲属调查核实基本信息和困境情况,初步判断未成年 人风险及需求。 6.1.4 应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和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具 体见附录 B和附录 C。 6.2 评估 6.2.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初步审核评估对象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评估资 料 应完整 、客观、真实。 6.2.2 评估原则: 未成年人参与原则。应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意见,了解其现状与需要; 多方评估原则。应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亲属、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干部、 学校教师、办案民警、医务人员等知悉情况的人员或相关利

15、益方进行调查; 科学客观原则。应客观、完整听取并记录各方调查对象的意见,形成相互印证的信息链,避免 因自身的道德立场和情感偏见影响调查评估; 隐私保护原则。不得向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泄漏调查评估内容,确需 引用时,应征得监护人同意,并进行技术处理。 6.2.3 评估内容包括未成年人 所处困境情况、居住环境、身心状态、家庭关系、监护人基本情况。 6.2.4 评估结束,评估人应填写未成年人评估意见书,见附录 D。 6.3 干预帮扶 6.3.1 总体要求 6.3.1.1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干预帮扶措施,开展分类救助保护服务。 6.3.1.2 若未成年人明显处于暴力或紧急危险情况下,

16、可先行干预后给予评估。 6.3.1.3 应集体讨论,共同制定未成年人服务计划。 6.3.1.4 开通心理咨询热线,成立心理救援队,通过心理测评 、谈心 谈话等方式开展心理教育和心理 疏导。 6.3.2 缺乏关爱 DB3305/T 186 2021 5 6.3.2.1 应及时联系监护人,督促履行监护责任,并开展不低于每月 1次的监护指导。 6.3.2.2 应对留守儿童进行定期走访,提供学业辅导 、心理疏导、情感关怀等服务。 6.3.2.3 应为出现突发状况导致监护缺失或者生活无依的未成年人提供紧急庇护。 6.3.3 家庭贫困、重病重残 6.3.3.1 应 开展不低于 每季度 1次的定期走访。 6

17、.3.3.2 协助困境儿童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重残救助、明天计划等有关救 助手续。 6.3.4 监护缺失 6.3.4.1 协调公安部门按顺序查找其监护人,调查监护人基本情况和临时监护意愿。无符合条件受托 监护人的,应协调社会组织 、福利机构、爱心家庭、志愿者等开展替代照料。 6.3.4.2 由近亲属替代照料的,应定期跟踪随访和评估,开展不低于每月一次的监护指导。 6.3.4.3 进行不低于每周 1次的电话或网络渠道访问,及时知悉未成年人的生活、心理状态。 6.3.4.4 进行不低于每月 1次的定期走访,提供临时照料、学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关怀等服务。 6.3.4.5 未

18、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紧急庇护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必须签订委托监护承诺书,明确临 时监护人,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6.3.5 无力监护 6.3.5.1 应对监护人开展评估,监护人不能继续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建议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 6.3.5.2 进行不低于每月 1次的定期走访,提供临时照料、学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关怀等服务。 6.3.6 流浪乞讨 应移交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6.3.7 遭受暴力 6.3.7.1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暴力的情况,应立即报警,协助警方紧急处置或带离。 6.3.7.2 对警方带离的受家庭暴力之未成年人,为其提供紧急庇护、送医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6.3.7.

19、3 组织专家对监护人开展监护状况评估,不符合监护要求时应及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6.3.7.4 组织专家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结束紧急庇护的条件和时间。 6.3.7.5 结束紧急庇护之后开展为期 6个月、每月 1次的跟踪走访。 6.3.8 失学辍学 提供学业辅导、心理疏导等服务。 6.3.9 其他情况 因遭受虐待、遗弃、忽视、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成年人,确需 临时监护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施救助保护。 6.4 紧急保护和临时安置 6.4.1 紧急保护 6.4.1.1 以下情形应提供紧急保护: DB3305/T 186 2021 6 父母双方或

20、监护人服刑在押、吸毒强戒、死亡失踪或被公安部门羁押而监护缺失,经公安部门 寻找后确认无其他顺序监护人或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 被监护人侵害的困境儿童在公安部门调查后,认定被侵害情节严重或者可能构成伤害的,且无 其他未实施侵害行为的顺序监护人的; 未成年人生活无依而无其他顺序监护人的; 导致未成年人生命处在危险之中的其他情形。 6.4.1.2 对遭受家庭暴力(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应立即报警,并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a) 紧急保护困境儿童; b) 接收公安部门移交的手续; c) 临时安置; d) 会商处理。 6.4.1.3 紧急保护以属地管辖管理为原则。非本乡镇、村社户籍人员,在紧急保护工作后,

21、由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机构联系其户籍辖区地相关部门,处理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后续处置服务问题。 6.4.2 临时安置 6.4.2.1 对紧急保护的未成年人,应临时安置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由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检 察院、法院、妇联、团委、教育部门、街道(乡镇)、村(社区)、未成年人亲属等,依据案件侦办查 处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报告、监护人接受教育辅 导等情况进行会商,形成下一步处置的书面结论。 6.4.2.2 临时安置应提供以下服务: 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生活照料; 提供饮食、住宿、更换清洗衣被等基本生活保障和学习用品; 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及时送医诊治患病未成年人,为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提供上学和

22、放学接 送; 每周至少提供 1次心理疏导等社会工作服务,定期与学校沟通。 7 评价与改进 7.1 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调查。 7.2 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程序和结果,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 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所反 映的问题。 7.3 应 每年组织第三方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标准见附录 E, 儿童之家的评价参考 DB 3305/T 155 的要求。 评价结果可作为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7.4 应及时改进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不合格事项制订整改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 量。 DB3305/T 186 2021 7 附

23、录 A (规范性)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识标志 图 A.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识标志 注:此款 LOGO 设计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的机构属性出发,中心的蓝色水滴代表了湖州南太湖和未成年人共同成 长,传达生命与和谐的理念;周围环绕的手展示出呵护的视觉效果,从而传达关爱未成年人的理念,体现和谐、互动、 温暖、共同成长的价值观。 DB3305/T 186 2021 8 附 录 B (资料性)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 表 B.1给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的内容。 表 B.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 编 号 受理时间 受理人 报告人 姓名 性别 单位 联系电话 报告信息 未成年人 姓

24、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 监护人 情况 救助保护 事由 初步意见 DB3305/T 186 2021 9 附 录 C (资料性) 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 表 C.1给出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的内容。 表 C.1 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 号码 民族 户籍地址 本市 区 街道 社区 门牌 外地 户籍地址 本市居住 地址 区 街道 社区 门牌 健康状况 健康 残疾 患病 残疾等级 患病 描述 残疾证号 精神情绪 正常 紧张 焦虑 不稳定 其他 就学状况 学龄前 学龄期未就学 小学在读 初中在读 高中在读 小学辍学 初中辍学 高中辍学 就读学校班 级 个人经历 留守 流动 流

25、浪 被拐卖拐骗 涉案 家庭暴力 家庭遗弃 其他 具体描述 家庭状况 家庭类型 核心家庭 主干家庭 联合家庭 再婚家庭 单亲家庭 其他 独生子女 是 否 家庭成员 数 兄弟姐妹 数 父亲 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 健康状况 健康 残疾 患病 残疾等级 患病 描述 残疾证号 母亲 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 DB3305/T 186 2021 10 表 C.1 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 (续) 健康状况 健康 残疾 患病 残疾等级 患病 描述 残疾证号 住房 数量 住房面积 是否低保 或低保边 缘户 低保 低保边 缘 家庭月 收入 联系方式 监护情况 监护人 正常 父母一方缺失( 服刑在押、强制戒毒、 重病、重残

26、、死亡、失踪等) 父母双方缺失( 服刑在押、强制戒毒、 重病、重残、死亡、失踪等) 具体 描述 亲子关系 朋友型 溺爱型 专制型 冷漠型 粗暴型 监护状况 正常监护 隔代照料 无力监护 监护缺失 其他 具体 描述 初步结论 类型 正常儿童 困境未成年人 困境类型 流浪乞讨 监护缺失 留守流动 家庭暴力 特殊困难 DB3305/T 186 2021 11 附 录 D (资料性) 未成年人评估意见书 表 D.1给出未成年人评估意见书的内容。 表 D.1 未成年人评估意见书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困境类型 流浪乞讨 监护缺失 留守流动 家庭暴力 特殊困难(可多选) 困境等级 一

27、级 二级 三级 基本情况 调查 未成年人所处 困境情况 未成年人居住 环境 未成年人身心 状态 未成年人家庭 关系 未成年人监护 人基本情况 评估情况 监护评估 风险评估 (等级) 需求评估 建议 评估人 单位 (盖章) 联系方式 DB3305/T 186 2021 12 附 录 E (资料性)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站评价标准 表 E.1给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站评价表的内容。 表 E.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站评价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场所设施 ( 20分) 场所要求 ( 10分) 有固定场所,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4 设立

28、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志 2 提供无障碍设施 2 在醒目位置公示未成年人保护专线电话、投诉举报信箱、服 务对象要求、网络体系、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 2 设施设备要 求( 10分) 生活区设施设备齐全 2 办公区设施设备齐全 2 教育区(阅读区)设施设备齐全 2 活动区设施设备齐全 2 心理疏导区设施设备齐全 2 运行管理 ( 30分) 运行主体 ( 10分)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落实专门管理人员; 未成年人救助 保护站:由街道(乡镇)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管理和服务 10 人员管理 ( 10分)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配有专职工作人员至少 2名,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站配有专职工作人员至少 1名 2

29、开展入职审查,签订保密协议 2 获取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 2 每年接受有关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 60学时,接受专业督导 时间不少于 12小时 2 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家组,每年实地指导 2 DB3305/T 186 2021 13 表 E.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站评价表 (续) 运行管理 ( 30分) 制度管理 ( 10分) 机构基本制度健全 2 建立入职查询制度 2 建立信息登记及信息保密制度 2 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2 建立紧急协助制度 2 服务开展 ( 40分) 发现和受理 ( 10分) 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 5 及时受理学校、医院、社区、社会工作服务

30、机构等单位报告 的,以及公安部门、媒体等其他途径转介的未成年人信息 5 评估 ( 10分) 评估内容详实 5 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 5 干预帮扶 ( 10分) 开展分类帮扶 5 集体讨论,共同制定未成年人服务计划 5 紧急保护和 临时安置 ( 10分) 提供紧急保护 5 提供临时安置 5 社会评价 ( 10分) 受益评价 ( 5分 ) 辖区内居民满意度达 85% 5 媒体宣传 ( 5分 ) 获得县级媒体正面宣传 5 DB3305/T 186 2021 14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 2020 9号) 4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 2019 34号) 5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6 36号) 6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6 13号) 7 DB 32/T 3830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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