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20.01CCS C 80 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B4403/T 183 2021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规 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afety of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place 2021-08-18发 布 2021-09-01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403/T 183 2021 I 目 次前 言 .II引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2、 总 平 面 布 局 要 求 .35 平 面 布 置 要 求 .36 防 火 分 隔 和 建 筑 构 造 要 求 .4 7 安 全 疏 散 要 求 .48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要 求 .59 电 气 要 求 .610 巡 查 要 求 .7参 考 文 献 .9 DB4403/T 183 2021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深 圳 市
3、消 防 救 援 支 队 、 深 圳 市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技 术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标 准 技术 研 究 院 、 深 圳 市 国 汇 计 量 质 量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丹 晖 、 刘 东 昱 、 解 龙 、 吴 奇 峰 、 谭 棠 、 朱 新 文 、 况 凯 骞 、 赵 鑫 、 赵 显 志 、 徐铭 武 、 吴 伟 、 唐 鹏 、 党 杰 、 王 振 榕 、 郭 俊 杰 、 张 龙 梅 、 郑 景 川 、 胡 岐 芳 、 陈 麒 竹 。 DB4403/T 183 2021 III 引 言根 据 深 圳 市 安 委
4、会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深安 2018 6号 ) 、 城 中 村 用 电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协 调 推 进 会 议 纪 要 ( 深 安 办 纪 2019 1号 ) 、 深 圳市 消 防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深 消 安 委 办 2020 20号 ) 以 及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动 车 “ 正 源 清 违 ” 专 项 治 理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公 通 字 201868号 ) 文 件 要 求 , 起 草 组 经 过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 认 真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 参 考 国 内 相 关 文 件 , 在
5、 广 泛 征 求 意 见的 基 础 上 , 起 草 本 文 件 。 DB4403/T 183 2021 1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的 总 平 面 布 局 、 平 面 布 置 、 防 火 分 隔 和 建 筑 构 造 、 安 全 疏 散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 电 气 、 巡 查 等 要 求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内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的 消 防 安 全 设 计 、 施 工 、 验 收 ,己
6、 投 入 使 用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按 照 本 文 件 执 行 。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电 动 公 交 车 、 电 动 汽 车 、 电 动 三 轮 车 等 车 辆 的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消 防 要 求 , 电 动 摩 托 车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可 参 考 本 文 件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7、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GB 13495.1 201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 标 志GB 14287 2014( 所 有 部 分 )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GB 17945 2010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GB 20517 2006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GB 31247 2014 电 缆 及 光 缆 燃 烧 性 能 分 级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058 2014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8、装 置 设 计 规 范GB 50067 2014 汽 车 库 、 修 车 库 、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084 2017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B 50116 2013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 附 条 文 说 明 ) GB 50140 2005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B 50217 2018 电 力 工 程 电 缆 设 计 标 准GB 50974 201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 附 条 文 说 明 )GB 51348 2019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9、标 准DL 5027 2015 电 力 设 备 典 型 消 防 规 程 ( 附 条 文 说 明 )SJG 39 2017 深 圳 市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库 ( 棚 ) 工 程 技 术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电 动 自 行 车 electric bicycle以 车 载 蓄 电 池 作 为 辅 助 能 源 , 具 有 脚 踏 骑 行 能 力 , 能 实 现 电 助 动 或 /和 电 驱 动 功 能 的 两 轮 自 行 车 。 DB4403/T 183 2021 2 注 : 电 动 自 行 车 最 高 设 计 车 速 最
10、 高 为 25 km/h, 整 车 质 量 最 大 为 55 kg, 蓄 电 池 标 称 电 压 最 大 为 48 V,电 机 额 定 连 续输 出 功 率 最 大 为 400 W。3.2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场 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place用 于 停 放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场 所 。注 : 包 括 与 自 行 车 混 合 停 放 场 所 。3.3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场 所 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 place设 置 有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设 施 , 可 为 电 动 自 行 车 蓄 电 池 充 电
11、的 场 所 。3.4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场 所 和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场 所 的 统 称 , 具 备 其 中 一 种 或 两 种 使 用 功 能 的 场 所 。 注 :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按 停 放 区 域 分 为 建 筑 外 场 所 和 建 筑 内 场 所 , 按 建 ( 构 ) 筑 物 种 类 分 为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充 电 车 场 和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3.5 附 建 式 电
12、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attache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依 附 于 其 他 主 体 建 筑 而 建 造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3.6 独 立 式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independent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单 独 建 造 且 具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建 筑 主 体 结 构 与 配 套 设 备 系 统 及 充 电 设 施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3.7 敞
13、 开 式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open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任 一 层 车 库 外 墙 敞 开 面 积 超 过 该 层 四 周 外 墙 总 面 积 的 25%, 且 敞 开 部 分 均 匀 布 置 在 外 墙 上 且 其 长 度不 小 于 此 车 库 周 长 的 50%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3.8 地 下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建 筑 内 地
14、坪 地 面 低 于 室 外 地 坪 地 面 高 度 超 过 该 层 净 高 1/2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3.9 半 地 下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semi-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garage地 下 建 筑 内 地 坪 面 与 室 外 地 坪 面 的 高 度 之 差 大 于 该 层 车 库 净 高 1/3且 不 大 于 1/2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充 电 车 库 。3.10建 筑 外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场 electric bicycle p
15、arking and charging lot用 于 停 放 电 动 自 行 车 且 安 装 配 套 充 电 设 施 的 建 筑 外 的 露 天 场 地 或 构 筑 物 。3.11充 电 设 施 charging facility为 电 动 自 行 车 提 供 充 电 服 务 的 相 关 电 气 设 备 及 附 属 设 施 。 注 : 如 低 压 开 关 柜 /箱 及 其 配 套 的 充 电 配 电 箱 、 充 电 柜 、 线 缆 等 , 包 括 配 电 系 统 、 配 套 设 施 、 充 电 设 备 等 。3.12充 电 柜 charging cabinet DB4403/T 183 202
16、1 3 固 定 连 接 至 交 流 或 直 流 电 源 , 并 将 其 转 为 直 流 电 源 , 采 用 传 导 方 式 为 电 动 自 行 车 蓄 电 池 充 电 的 集 成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器 、 充 电 管 理 系 统 、 通 信 模 块 及 配 套 附 件 的 成 套 电 器 柜 。3.13充 电 器 charger专 门 为 电 动 自 行 车 蓄 电 池 充 电 所 配 置 的 一 种 充 电 设 备 。4 总 平 面 布 局 要 求4.1 新 建 的 公 共 建 筑 、 住 宅 建 筑 应 建 设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 既 有 的 公 共 建
17、 筑 、 住 宅 建 筑 应 根 据需 要 选 择 合 适 位 置 增 设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4.2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合 理 确 定 位 置 , 并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a) 宜 充 分 利 用 就 近 的 供 电 、 消 防 及 防 排 洪 等 公 用 设 施 、 选 在 有 公 用 通 信 网 络 覆 盖 的 区 域 ; 应 选 取消 防 救 援 力 量 便 于 到 达 的 场 所 ; b) 应 满 足 设 施 电 源 接 入 的 要 求 ;c) 不 应 设 在 多 尘 、 水 雾 、 有 腐 蚀 性 和 破 坏 绝 缘 的
18、 有 害 气 体 及 导 电 介 质 的 场 所 , 当 无 法 远 离 时 , 不应 设 在 污 染 源 盛 行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d) 不 宜 设 在 有 可 能 积 水 的 场 所 ; 不 应 设 在 防 、 排 水 设 施 不 完 善 的 场 所 ; 如 因 条 件 限 制 确 需 设 在 有可 能 积 水 的 场 所 或 防 、 排 水 设 施 不 完 善 的 场 所 , 应 采 取 预 防 滴 、 漏 水 的 措 施 或 选 用 相 应 防 护 等级 的 设 施 ;e) 不 应 设 在 有 剧 烈 振 动 的 场 所 ; 应 远 离 明 火 、 高 温 、 潮 湿 和 人
19、员 密 集 场 所 ; 不 应 靠 近 有 潜 在 火 灾或 爆 炸 危 险 的 区 域 ; 当 与 有 爆 炸 或 火 灾 危 险 的 建 筑 物 毗 连 时 , 应 符 合 GB 50016 和 GB 500582014的 规 定 ;f) 不 应 与 火 灾 危 险 性 为 甲 、 乙 类 的 厂 房 、 仓 库 贴 邻 建 造 , 其 防 火 间 距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50016 的规 定 ; 不 应 建 设 在 修 车 库 内 , 以 及 甲 、 乙 类 物 品 运 输 车 的 汽 车 库 、 停 车 场 内 ; 不 应 在 场 所 内 设置 车 辆 或 电 池 的 拆 解
20、 与 焊 接 和 组 装 等 维 修 作 业 ;g) 不 应 设 在 上 方 可 能 有 落 物 或 因 管 道 破 裂 泄 漏 液 体 的 区 域 ; h) 临 近 建 筑 物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远 离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楼 梯 及 设 置 窗 户 的 外 墙 。4.3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不 应 占 用 消 防 车 道 、 防 火 间 距 和 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 不 应 妨 碍 消 防 车通 行 、 堵 塞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通 道 ; 不 应 影 响 室 外 消 防 设 施 救 援 通 道
21、的 正 常 使 用 。4.4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釆 取 防 雷 、 防 风 、 防 雨 、 排 水 等 措 施 , 且 不 应 影 响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4.5 建 筑 外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与 其 他 建 筑 物 之 间 防 火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6 m, 地 上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库 与 其他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 m; 与 其 他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9 m; 与厂 房 、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2、 12 m。4.6 建 筑 外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场 不 应 与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及 其 活 动 场 所 ,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及 其 活 动场 所 , 学 校 教 学 楼 及 其 集 体 宿 舍 , 医 院 病 房 楼 、 门 诊 楼 贴 邻 建 设 , 且 其 防 火 间 距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50016的 规 定 。5 平 面 布 置 要 求 5.1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宜 设 置 在 建 筑 外 , 公 共 场 所 和 公 共 建 筑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场 所 应 设 置 在建 筑 外 。 D
23、B4403/T 183 2021 4 5.2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设 置 在 建 筑 内 时 , 应 设 置 在 建 筑 首 层 、 半 地 下 层 或 地 下 一 层 , 并 宜 靠 外墙 布 置 , 不 应 设 置 在 负 二 层 及 其 他 建 筑 楼 层 , 且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排 烟 设 施 、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统 、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5.3 附 建 式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 独 立 式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 敞 开 式 电 动
24、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车 库 、 地 下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 半 地 下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 库 、 建 筑 外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车场 应 划 分 专 门 的 集 中 式 充 电 区 域 。5.4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内 应 分 组 停 放 电 动 自 行 车 , 每 组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20 m, 组 与 组 之 间 应 设 置高 度 不 低 于 1.5 m的 隔 墙 , 隔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5 h。5.5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内 同 组
25、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车 位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0.8 m。5.6 充 电 柜 与 电 动 自 行 车 之 间 间 隔 不 宜 小 于 2 m, 充 电 柜 应 设 置 泄 压 孔 , 泄 压 孔 不 应 面 向 通 道 及 停 放的 车 辆 。5.7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门 窗 、 墙 壁 、 顶 板 ( 棚 ) 等 装 修 材 料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5.8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规 范 有 序 , 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应 划 线 规 范 停 车 位 置 和 疏 散 , 充 电 部 位 应 张 贴 、
26、悬 挂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b) 每 辆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2.2 m 0.8 m;c) 充 电 设 施 应 釆 取 防 撞 保 护 措 施 。5.9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设 施 附 近 除 电 动 自 行 车 外 , 不 应 有 其 他 易 燃 可 燃 等 危 险 物 品 。6 防 火 分 隔 和 建 筑 构 造 要 求6.1 设 置 在 建 筑 内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其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6.2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设 置 在 建 筑 内 时 , 应 采 用
27、 防 火 墙 、 甲 级 防 火 门 、 耐 火 极 限 不 小 于 1 h 的楼 板 与 建 筑 其 他 区 域 完 全 隔 开 。6.3 建 筑 内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防 火 分 区 ,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500 m 2, 设 置自 动 灭 火 设 施 面 积 也 不 得 增 加 。6.4 建 筑 内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外 墙 上 、 下 层 开 口 之 间 应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2 m 的 实 体 墙 或 设 置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 h、 宽 度 不 小 于 1
28、m、 长 度 不 小 于 开 口 宽 度 的 不 燃 性 防 火 挑 檐 。 当 建 筑 内 电 动 自 行 车充 电 场 所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设 施 时 , 上 、 下 层 开 口 之 间 实 体 墙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0.8 m。6.5 独 立 式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000 m2。6.6 附 建 式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300 m2。6.7 附 建 式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9、 2 h 的 防 火 隔 墙 和 1.5 h 的 不 燃 性 楼 板 设置 为 独 立 的 防 火 单 元 , 并 与 建 筑 其 他 使 用 空 间 完 全 分 隔 。7 安 全 疏 散 要 求 7.1 一 般 规 定7.1.1 每 个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的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或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每 个 楼 层 的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门应 分 散 布 置 , 且 不 应 少 于 2个 , 两 个 疏 散 门 最 近 边 缘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 m。7.1.2 场 所 内 任 一 点 至 最 近 人 员 安 全
30、出 口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30 m。 当 场 所 面 积 不 大 于 200 m2时 可 设1 个 疏 散 门 , 且 门 的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4 m, 场 所 内 任 一 点 至 疏 散 门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大 于 15 m。7.1.3 疏 散 门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 并 应 确 保 人 员 在 火 灾 时 易 于 从 内 部 打 开 。 DB4403/T 183 2021 5 7.1.4 场 所 内 疏 散 楼 梯 、 走 道 、 门 的 净 宽 度 应 满 足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的 需 要 , 疏 散 楼 梯 、 疏 散 通
31、 道 和 疏 散门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1 m。7.1.5 场 所 内 沿 走 道 双 面 布 置 车 位 时 , 疏 散 走 道 的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6 m, 沿 走 道 单 面 布 置 车 位 时 , 疏散 走 道 的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5 m。7.2 建 筑 内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7.2.1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门 不 应 直 接 正 对 建 筑 疏 散 楼 梯 间 , 且 与 疏 散 楼 梯 间 最近 水 平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5 m。7.2.2 当 有 多
32、个 防 火 分 区 相 邻 布 置 时 ,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可 利 用 防 火 墙 上 通 向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的 甲 级 防 火 门作 为 第 二 安 全 出 口 , 但 建 筑 内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的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应 当 至 少 设 置 一 个 独 立 的 安 全 出口 。7.2.3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与 建 筑 其 它 部 分 安 全 出 口 共 用 ,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安 全 出 口 , 且 应 与 建 筑 内 其 它 防 火分 区 通 过 隔 墙 完 全 隔 离 。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上 方 应
33、设 置 挑 出 宽 度 不 少 于 1 m的 防 护 挑 檐 。 7.2.4 建 筑 内 充 电 柜 设 置 区 域 与 建 筑 安 全 出 口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6 m。8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要 求8.1 一 般 规 定8.1.1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时 , 火 灾 危 险 等 级 按 中 危 险 级 确 定 。8.1.2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按 GB 50016 和 GB 50974 2014 等 相 关 消 防 技 术 文 件 设 置 与 建 筑 相适 应 的 灭 火 设 施 ,
34、灭 火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8.1.3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按 GB50084 2017的 要 求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确 有 困 难 的 , 可安 装 简 易 喷 淋 系 统 ; 无 消 防 水 条 件 的 场 所 , 可 安 装 其 它 符 合 国 家 消 防 技 术 文 件 的 灭 火 设 施 。8.1.4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按 照 GB 50140 2005配 置 A、 B、 E 类 火 灾 灭 火 器 , 灭 火 器 配 置 的危 险 等 级 可 按 民 用 建
35、 筑 中 危 险 级 确 定 ,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电 池 部 分 灭 火 器 宜 采 用 手 提 式 水 基 型 灭 火 器 或 推 车 式 水 基 型 灭 火 器 。8.1.5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宜 增 加 推 车 式 水 喷 雾 灭 火 器 , 推 车 式 水 喷 雾 灭 火 器 最 大 保 护 距 离 为 30m。8.1.6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全 域 设 置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 宜 装 设 火 灾 图 像 监 控 系 统 。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图 像 能 在 值 班 室 、 控
36、 制 室 等 场 所 实 时 显 示 ;b) 图 像 具 备 储 存 、 查 询 、 回 放 功 能 ;c) 图 像 存 储 时 间 不 少 于 30天 。8.1.7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火 灾 图 像 及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信 号 , 宜 实 时 上 传 至 消 防 控 制 室 或 者 专 人 值守 场 所 。8.1.8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设 置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8.2 建 筑 内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8.2.1 所 在 建 筑 按 GB 50116 2013的 要 求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37、警 系 统 时 ,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a) 应 设 置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器 和 手 动 火 灾 报 警 按 钮 ;b) 除 应 按 照 GB 50016 和 GB 50067 2014要 求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场 所 外 , 其 他 建 筑 内 电 动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安 装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 DB4403/T 183 2021 6 c) 有 条 件 的 宜 采 用 智 能 型 的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设 置 应
38、符合 GB 20517 2006 的 规 定 ;d) 有 条 件 的 宜 安 装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 , 并 与 所 在 建 筑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联 动 ,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14287 2014( 所 有 部 分 ) 的 规 定 。8.2.2 应 设 排 烟 设 施 , 并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a)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的 ,排 烟 口 应 设 置 在 顶 棚 和 墙 面 的 上 部 , 有 效 开 口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地 面 面 积 的2%;b) 无 可 开 启 外 窗 或 可 开 启 外 窗
39、面 积 不 足 的 , 应 设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国 家有 关 消 防 技 术 文 件 的 规 定 。8.3 独 立 式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8.3.1 应 安 装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 并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a) 有 条 件 的 宜 采 用 智 能 型 的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20517 2006 的 规 定 ;b) 有 条 件 的 宜 安 装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40、 系 统 ,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14287 2014( 所 有部 分 ) 的 规 定 。8.3.2 宜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 当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 应 采 用 机 械 通 风 系 统 , 其 设 置 要 求 应 符 合 SJG 39 2017的 规 定 。8.4 附 建 式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8.4.1 所 在 建 筑 按 GB 50116 2013的 要 求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时 ,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a)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设 置 感 烟 火
41、灾 探 测 器 和 手 动 火 灾 报 警 按 钮 ;b) 除 应 按 照 GB 50016 和 GB 50067 2014要 求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场 所 外 , 其 他 建 筑 内 电 动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应 安 装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c) 有 条 件 的 宜 采 用 智 能 型 的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的 设 置 应 符合 GB 20517 2006 的 规 定 ; d) 有 条 件 的 宜 安 装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 ,
42、 并 与 所 在 建 筑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联 动 ,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14287 2014( 所 有 部 分 ) 的 规 定 。8.4.2 宜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 当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 应 采 用 机 械 通 风 系 统 , 其 设 置 要 求 应 符 合 SJG 39 2017的 规 定 。9 电 气 要 求9.1 消 防 电 源 及 其 配 电9.1.1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包 含 供 电 系 统 的 消 防 安 全 应 符 合 DL 5027 2015 的 有 关 规 定 。9.1.
43、2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场 所 充 电 场 所 内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按 照 最 低 二 级 负 荷 供 电 , 充 电 设 施 、 照 明 、 通 风设 备 按 照 三 级 负 荷 供 电 。 附 建 式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内 消 防 设 备 负 荷 等 级 , 与 其 所 依 附 的 主 体 建 筑内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相 同 。 9.1.3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充 电 设 备 线 路 应 按 照 防 火 分 区 设 置 ,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设 置 总 配 电 箱 且 紧 急 情 况 下 供电 系 统 应 能 强 制 紧 急 切 断 。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内 , 每 个 充 电 区 域 应 单 独 设 置 专 用 配 电 箱 , 进 线 为专 用 配 电 回 路 , 与 其 他 场 所 合 用 一 个 供 电 回 路 时 , 进 线 断 路 器 应 采 用 漏 电 保 护 器 , 并 加 装 浪 涌 保 护 器 , DB4403/T 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