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20.01 CCS C 80 4407 江门市地方标准 DB 4407/T 992022 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 电场所消 防安全规 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afety of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2022-12-13 发布 2022-12-30 实施 江门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 4407/T 99 2022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江 门市 消
2、防 救援 支队提 出并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江门 市 消防救 援支 队、江 门市 标 准化协 会、广 东省 江门 市 质量技 术监 督标 准与 编码所。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王学 强、周 飞、邹汉 志、海燕、魏聪、张 伟华、卢 思施、吴国 钦、黄型 纳、曾捷、文 灼光。DB 4407/T 99 2022 1 电 动自行 车停放充 电场所 消防安全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电 动自 行车 停放充 电场 所的 术语 和定 义、总体 要求、建筑 构造 和 防火分 隔、安 全疏 散、消防设 施和 器材、电 气、日常管 理等 要求。本文件 适用 于江 门市 内新 建、改 建、扩建 的电
3、动自 行 车停放 充电 场所 的消 防安 全设计、施 工、验收,已投入 使用 的电 动自 行车 停放充 电场 所 可 参照 执行。电动摩 托车、电 动轻 便摩 托车、电动 三轮 车停 放充 电场所 可参 考本 文件。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13495.1 消防安 全标 志 第 1 部分:标志 GB 14287(所有 部分)电 气火灾 监控
4、系统 GB 17761 2018 电 动自行 车安 全技 术规 范 GB 17945 消 防应 急照 明和 疏散 指示系 统 GB 20517 独 立式 感烟 火灾 探测 报警器 GB 31247 电 缆及 光缆 燃烧 性能 分级 GB 50016 建 筑设 计防 火规 范 GB 50058 爆炸危 险环 境电 力装 置设 计规范 GB 50067 汽 车库、修 车库、停 车场设 计防 火规 范 GB 50084 自 动喷 水灭 火系 统设 计规范 GB 50116 火 灾自 动报 警系 统设 计规范 GB 50140 建 筑灭火 器配 置设 计规 范 GB 50974 消 防给 水及 消火
5、栓系 统技术 规范 GB 51348 民 用建 筑电 气设 计标 准 DL 5027 电 力设备 典型 消防 规程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电动自 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 蓄电 池作 为辅 助能 源,具 有脚 踏骑 行能 力,能实现 电助 动或/和 电驱 动 功能的 两轮 自行 车。注:相关性能应符合GB 17761 2018 中的4.1 要求。DB 4407/T 99 2022 2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场所 和电 动自
6、行 车充 电场 所的 统称,具备 其中 一种 或两 种使 用功能 的场 所。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停放区域分为建筑外场所和建筑内场所,按建(构)筑物种类分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附建式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车库 attache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依附于 主体 建 筑 而建 造的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车库。敞开式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车库 open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任一层 车库外 墙敞 开面积 超过该
7、 层四周 外墙 总面积 的25%,且敞 开部分 均匀 布 置在外 墙上且 其长 度不小于 此车 库周 长的50%的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车库。地下电 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车库 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建筑内 地坪 地面 低于 室外 地坪地 面高 度超 过该 层净 高1/2 的电 动自 行车 停放 充 电车库。半地下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车库 semi-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garage 地 下 建 筑内 地 坪
8、面与 室 外地 坪 面 的高 度 之 差大 于 该层 车 库 净高1/3 且不 大 于1/2 的 电 动 自行 车 停放充电车 库。建筑外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车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lot 用于停 放电 动自 行车 且安 装配套 充电 设施 的建 筑外 的露天 场地 或构 筑物。充电设 施 charging facility 为电动 自行 车提 供充 电服 务的相 关电 气设 备及 附属 设施。注:如低压开关柜/箱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充电柜、线缆等,包括配电系统、配套设施、充电设备等。充电柜 charging cabinet
9、固定连 接至 交流 或直 流电 源,并 将其 转为 直流 电源,采用传 导方 式为 电动 自行 车蓄电 池充 电的 集 成电动自 行车 充电 器、充电 管理系 统、通信 模块 及配 套附件 的成 套电 器柜。DB 4407/T 99 2022 3 充电器 charger 专门为 电动 自行 车蓄 电池 充电所 配置 的一 种充 电设 备。4 总体要 求 新建、改建、扩建 公共建 筑、住 宅建筑 时,应同步 规划建 设电动 自行 车停放 充电场 所。已 建成投入使用 的公 共建 筑、住宅 建筑,应按 照区 域内 电动 自行车 保有 量等 实际 情况 建设电 动自 行车 停 放 充 电 场所。电动
10、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应合理 确定 位置,并 符合 以下规 定:a)应选取 消防 救援 力量 便于 到达的 场所,宜 充分 利用 就近的 供电、消 防及 防排 洪等公 用设 施,选在有公 用通 信网 络覆 盖的 区域;b)不应设 在多 尘、水 雾、有 腐蚀性 和破 坏绝 缘的 有害 气体及 导电 介质 的场 所,当无法 远离 时,不应设在 污染 源盛 行风 向的 下风侧;c)不应设 在有 可能 积水 或防 排水设 施不 完善 的场 所;如因条 件限 制确 需设 在有 可能积 水或 防、排水设施 不完 善的 场所,应 采取预 防滴、漏 水的 措施 或选用 相应 防护 等级 的设 施;d)不
11、应靠 近有 潜在 火灾、爆 炸危险 的区 域或 剧烈 振动 的场所,并应 远离 明火、高温、潮 湿和 人员密集场 所;如选 址确 实 与 有爆炸 或火 灾危 险的 建筑 物毗连 时,应符 合GB 50016 和 GB 50058的规定;e)不应与 火灾 危险 性为 甲、乙类的 厂房、仓 库贴 邻或 组合建 造;f)不应设 置在 易燃 易爆 危险 品管线 穿越 的场 所;g)不应建 设在 修车 库内,以 及甲、乙类 物品 运输 车的 汽车库、停 车场 内;h)不应在 场 所 内设 置车 辆或 电池的 拆解 与焊 接和 组装 等维修 作业;i)不应设 在上 方可 能有 落物 或因管 道破 裂泄 漏
12、液 体的 区域。临近建 筑物 的电 动自 行车 停放充 电场 所应 远离 安全 出口、疏散 楼梯 及设 置窗 户的外 墙。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不应占 用消防 车道、防火 间距和 消防车 登高 操作场 地;不 应妨碍 消 防 车通行、堵塞 安全 出口 和疏 散通道;不 应影 响室 外消 防设施 救援 通道 的正 常使 用。应采取 防雷、防 风、防雨、排水 等措 施,且不 应影 响人员 安全 疏散。室外电 动自行 车停 放充电 场所应 依法利 用公 共用地,独立 设置在 合理 位置,与其他 建筑物 之 间 的防火间 距不 宜 小 于6 m,老旧住 宅区 防火 间距 不宜 小于 4 m。建
13、筑外 电动自 行车 停放充 电车场 不应与 托儿 所、幼 儿园及 其活动 场所,老年 人照料 设施及 其 活 动场所,学校 教学 楼及 其集 体宿舍,医 院病 房楼、门 诊楼 等 贴邻 建设,且 其防 火间距 应符 合 GB 50016 的规定。公共场 所和 公共 建筑 的电 动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场 所宜 设置在 公共 场所 和公 共建 筑的主 体建 筑外。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设置在 建筑内 时,应设置 在建筑 首层、半地 下层或 地下一 层,并 宜 靠 外墙布置,不 应设 置在 负二 层及其 他建 筑楼 层,且应 设置火 灾自 动报 警系 统、排烟设 施、自动 喷 水 灭 火 系
14、统、消 防应 急照 明和 疏散 指示系 统。附建式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车库、独 立式 电动 自行 车停放 充电 车库、敞 开式 电动自 行车 停 放 充 电车库、地 下电 动自 行车 停 放充电 车库、半地 下电 动 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车库、建 筑外电 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车场应划 分专 门的 集中 充电 区域。DB 4407/T 99 2022 4 5 建筑构 造和 防火 分隔 要求 设置在 建筑 内的 电动 自行 车停放 充电 场所 其建 筑耐 火等级 不应 低于 二级。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设置在 建筑 内时,应采 用 防火墙、甲级 防火 门、耐 火极限 不小
15、于 1 h 的楼板与 建筑 其他 区域 完全 隔开。附建式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场所 应采 用耐 火极 限不 低于 2 h 的防 火隔 墙和1.5 h 的不 燃性 楼 板设置为 独立 的防 火单 元,并与建 筑其 他使 用空 间完 全分隔。室内电 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应 独立 设置 防火 分区。设置 在地 上时,每 个防 火分区 建筑 面积 不应 大于 1500 m2;设置 在地 下 或半地 下时,每 个防 火分 区建筑 面积 不应 大 于 500 m2。当 设有 自动 灭火 设施时,防 火分 区最 大允 许面 积可以 增 加 1.0 倍。局 部 设置时,增 加面 积按 该局 部
16、面积 的 1.0 倍计 算。建筑内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场所 外墙 上、下 层开 口 之间应 设置 高度 不小 于1.2 m 的 实体 墙或 设置耐火极 限不 低 于 2 h、宽 度不小 于 1 m、长 度不 小 于开口 宽度 的不 燃性 防火 挑檐。当建 筑内 电动 自行车充电 场所 设置 自动 喷水 灭火设 施时,上、下 层开 口之间 实体 墙高 度不 应小 于 0.8 m。附建式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场所 建筑 面积 不应 超 过300 m2。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内应分 组停 放电 动自 行车,每组 长度 不应 大于20 m,组与 组之 间应 设 置高度不 低 于
17、 1.5 m 的隔 墙,隔墙 的耐 火极 限不 应低 于 1.5 h。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内同组 电动 自行 车的 车位 宽度不 宜小 于0.8 m。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门窗、墙壁、顶 板(棚)等装修 材料 应采 用不 燃材 料。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 所 应规范 有序,并 符合 以下 要求:a)应划线 规范 停车 位置 和确 保疏散 安全;b)充电设 施应 采 取 防撞 保护 措施;c)充电部 位应 张贴、悬 挂安 全警示 标志。6 安全疏 散要 求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的安全 出口 的数 量应 符 合GB 50016 的要 求。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18、 电场所 的安全 出口应 采用 向疏散 方向开 启的平 开门,并确 保人员 在火灾 时 易 于从内部 打开。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设置门 禁系统 时,应确保 断电后 疏散门 处于 可开启 状态,或设置 紧 急 开门装置。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内任一 点至 最近 安全 出口 的直线 距离 不应 大 于22 m,场 所内 设置 自 动 喷水灭火 系统 时,其安 全疏 散距离 可增 加 25%。设有电 动自行 车停 放充电 场所的 建筑屋 面为 平屋面 时,疏 散楼梯 应通 至屋面,通向 屋面的 门 应 向外开启。建筑内 电动自 行车 停放充 电场所 安全出 口和 疏散门 不应直
19、接正对 建筑 疏散楼 梯间,且与疏 散 楼 梯间最近 水平 距离 不宜 小 于5 m。建筑内 当有多 个防 火分区 相邻布 置时,每个 防火分 区可利 用防火 墙上 通向相 邻防火 分区的 甲 级 防火 门 作为 第 二安 全 出口,但 建 筑内 电 动自 行 车停 放充 电 场所 的 每个 防 火分 区应 当 至少 设 置一 个 独立的安全出 口。建筑内 电动自 行车 停放充 电场所 安全出 口不 应与建 筑其它 部分安 全出 口共用,应设 置独立 的 安 全出口,且应 与建 筑内 其它 防火分 区通 过防 火墙 完全 隔离。直通 室外 的安 全出 口上方 应设 置挑 出 宽 度 不 少于
20、1 m 的 防护 挑檐。建筑内 充电 柜设 置区 域与 建筑安 全出 口距 离不 应小 于 6 m。DB 4407/T 99 2022 5 7 消防设 施和 器材 要求 一般规 定 7.1.1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应按 GB 50016 和 GB 50974 等 相关 消防 技术 文件 设 置与其 相适 应的灭火设 施,灭火 设施 的设 置应符 合相 关文 件的 规定。7.1.2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设置自 动喷 水灭 火系 统时,火灾 危险 等级 按中 危险 级确 定。7.1.3 建筑内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场所 应 按 GB 50084 的 要求设 置自 动喷
21、 水灭 火系 统。确 有困 难的 可安装简 易喷 淋系 统;无消 防水条 件的 场所,可 安装 其它符 合国 家消 防技 术文 件的灭 火设 施。7.1.4 建筑外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场所 应安 装简 易喷 淋系 统,条 件充 足的 宜 按GB 50084 的要 求设 置自动喷 水灭 火系 统。7.1.5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应按 照 GB 50140 配置 A、B、E 类 火灾 灭火 器,灭火 器配置 的危 险 等级 可 按民 用 建筑 中 危险 级确 定,电 动 自行 车 的电 池部 分 灭火 宜 采用 手 提式 水基 型 灭火 器 或推 车 式水基型灭火 器,电动 自
22、行 车的 电路部 分灭 火宜 采用 手提 式ABC 干粉 灭火 器或 推车 式ABC 干粉 灭火 器。7.1.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增加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 30 m。7.1.7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 电 场所 应安 装24 h 可 视监 控设 备或远 程监 控系 统,并应 符 合下列 要求:a)图像能 在电 子监 控设 备上 实时显 示;b)图像具 备储 存、查询、回 放功能;c)图像存 储时 间不 少 于 30 天。7.1.8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应设置 消防 软管 卷盘,竖 管管径 不应 小 于DN65。建筑内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23、电场所 7.2.1 所在建 筑 按GB 50116 的 要求设 置火 灾自 动报 警系 统时,符合 以下 规定:a)应设置 感烟 火灾 探 测 器和 手动火 灾报 警按 钮;b)除应按 照GB 50016 和GB 50067 要求 设置 火灾 自动 报警系 统的 场所 外,其他 建筑内 电动 自 行车停放 充电 场所 应安 装独 立式感 烟火 灾探 测报 警器;c)有 条 件的 宜 采用 智能 型 的独 立 式感 烟 火灾 探测 报 警器,独立 式 感烟 火灾 探 测报 警 器的 设置应符合GB 20517 的规 定;d)有条件 的宜 安装 电气 火灾 监控系 统,并 与所 在建 筑 火灾自
24、动报 警系 统联 动,电气火 灾监 控系 统的设置 应符 合GB 14287(所有部 分)的 规定。7.2.2 应设排 烟设 施,并符 合以 下规定:a)采用自 然排 烟方 式的,排 烟 口应设 置在 顶棚 和墙 面的 上部,有效 开口 面积 不应 小于地 面面 积 的2%;b)无可开 启外 窗或 可开 启外 窗面积 不足 的,应 设机 械 排烟设 施。机 械排 烟设 施 的设置 应符 合国 家有关消 防技 术文 件的 规定。独立式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场所 7.3.1 应安装 独立 式感 烟火 灾探 测报警 器,并符 合以 下规 定:a)有 条 件的 宜 采用 智能 型 的独 立 式感
25、 烟 火灾 探测 报 警器,独立 式 感烟 火灾 探 测报 警 器的 设置应符合GB 20517 的规 定;b)有条件 的宜 安装 电气 火灾 监控系 统,电气 火灾 监控 系统的 设置 应符 合 GB 14287 的 规定。7.3.2 宜采用 自然通 风,当不能 满足要 求时,应 采 用机械 通风系 统;通 风管 道应采 用不燃 材料制 作,DB 4407/T 99 2022 6 通风设 备宜 选用 低噪 音型。附建式 电动 自行 车停 放充 电场所 7.4.1 所在建 筑 按GB 50116 的 要求设 置火 灾自 动报 警系 统时,符合 以下 规定:a)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应
26、设置 感烟 火灾 探测 器和 手动火 灾报 警按 钮;b)除应按 照GB 50016 和GB 50067 要求 设置 火灾 自动 报警系 统的 场所 外,其他 建筑内 电动 自 行车停放 充电 场所 应安 装独 立式感 烟火 灾探 测报 警器;c)有 条 件的 宜 采用 智能 型 的独 立 式感 烟 火灾 探测 报 警器,独立 式 感烟 火灾 探 测报 警 器的 设置应符合GB 20517 的规 定;d)有条件 的宜 安装 电 气 火灾 监控系 统,并 与所 在建 筑 火灾自 动报 警系 统联 动,电气火 灾监 控系 统的设置 应符 合GB 14287 的 规定。7.4.2 宜采用 自然通 风
27、,当不能 满足要 求时,应采 用机械 通风系 统;通 风管 道应采 用不燃 材料制 作,通风设 备宜 选用 低噪 音型。8 电气要 求 电气线 路及 充电 装置 8.1.1 电动自 行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包含供 电系 统的 消防 安全 应符 合 DL 5027 的 有关 规 定。8.1.2 场所电 气设 备应 该 按 GB 51348 的要 求设 置接 地系 统。8.1.3 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充电设 备线路 应设 置专用 的充电 配电箱,配 电箱应 设总开 关电器,并应设置 在 便 于操 作的 地方。与 其他 场所 合用 一个 供 电回路 的,总 断路 器应 采 用四级 漏电 断
28、路 器,分 支 断路器应 采用 两级 漏电 断路 器。8.1.4 应采用 安全 型插 座,每个 插座回 路连 接的 充电 插座 不宜超 过 10 个。8.1.5 配电箱、充 电线 路及 充电 插座等 应安 装在 不燃 材料 上。8.1.6 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的配电 箱或插 座处 设置在 室外时,配电 箱、电源插 座的防 护等级 不 应低于 IP65,并 加装 防雨 罩。8.1.7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的 充 电 设 施 应使用独立 阻 燃 电 线 电 缆,所 使 用 电 线 电 缆 应 符合 GB 31247 的要 求,线芯 截面 大小应 满足 线路 载流
29、量,确保其 具备 与场 所内 其他 设施用 电分 表计 量条 件。8.1.8 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的电气 线路应 暗埋 或穿绝 缘套管、线槽 保护,如需 从地面 穿过 应 埋 地 布置。8.1.9 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充电设 施应具 备限 时充电、自动 断电、故障 报警、过载保 护、短 路 保护和漏 电保 护等 功能。8.1.10 电动自 行车 充电 柜柜 体需 要具备 防火 能力。充 电柜 单仓壁 厚不 低 于 1.2 mm,柜门具 备防 冲 击能力,单仓 电池 事故 不能 影响其 他单 元的 充电 安全,且不 造成 二次 事故。8.1.11 充电柜 与电 动自 行车 之
30、间 间隔不 宜小 于2 m,充 电柜 应设置 泄压 孔,泄压 孔不 应面向 通道 及 停放的车 辆。消防应 急照 明和 疏散 指示 标志 8.2.1 除 露 天 以外 的 其 他电 动 自行 车 停 放充 电 场 所应 设 消防 疏 散 指示 标 志 和消 防 应急 照 明 灯具,应符合下列 要求:a)设置的 消防 疏散 指示 标志 符合 GB 13495.1 和GB 17945 的 规定;DB 4407/T 99 2022 7 b)消 防 安全 疏 散标 志的 设 置确 保 其不 被 遮挡,并 在 疏散 走 道和 主 要疏 散路 径 的地 面 上应 增设能保持视 觉连 续的 灯光 疏散 指示
31、标 志或 蓄光 疏散 指示 标志,设置 高度 和间 距符 合 GB 50016 的规定。8.2.2 疏散照 明灯具 应设 置在出 口的顶 部、墙 面的 上部或 顶棚上;备用 照明 灯具应 设置在 墙面的 上 部或顶棚 上。8.2.3 建筑内 设置 的消 防疏 散指 示标志 和消 防应 急照 明灯 具,除应 符合 本文 件的规 定外,还 应符 合GB 13495.1 和GB 17945 的 规 定。9 日常管 理要 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 有固定 的生 产经营 场所且 有一定 规模 的个体 工商户 应负责 管 理 本单 位 的电 动 自行 车 停放 充电 场 所的 消 防安 全;物
32、业服 务 企业 或 业主 委 员会 应负 责 其管 理 服务 对 象内的电动自 行车停 放充 电场所 的消防 安全,应对电 动自 行 车充电 设施及 消防 设施、器材、消防安 全标 志等 进行统一 管理 维护,保 证其 完好有 效。未设物 业服务 企业 或业主 委员会 的居民 小区、城中 村等居 民区,由各 社区工 作站负 责协调 统 一 明确该居 民区 的消 防安 全管 理人,具体 负责 电动 自行 车消防 安全 管理 工作。负有电 动自行 车充 电设施 安全监 督 管理 职责 的部门,应依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和 职能分 工,开 展 监 督检查。社区 居 民委员 会、物业服 务企业 或业主
33、委员 会 等负 有 管理 职责的 主体 应建立 日常消 防管理 和 防 火巡查制 度,明确 专人 负责,每天组 织开 展防 火巡 查,加 强夜间 防火 巡查,防 火巡 查 应如实 填写 巡查 记录,及时消 除隐 患。电动自 行车充 电场 所严禁 拉接临 时电源 线路、插座 和开关。确需 进行 线路维 修改造 的,应 由 取 得从业资 格的 电工 实施。电动自 行车充 电时,充电 器应远 离易燃 可燃 物,不 应放置 在电动 自行 车坐垫 等可燃 物上,并 确 保通风、散热。使用电 池供 电的 独立 式感 烟火灾 探测 报警 器,应依 据产品 说 明 及时 更换 电池。社区 居 民委员 会、物业服 务企业 或业主 委员 会等负 有 管理 职责的 主体 应定期 开展电 动自行 车 场 所电气使 用和 着火 后的 紧急 处理和 疏散 的消 防宣 传,且每年 不少 于2 次,宣传 内容包 括:a)严禁停 放在 楼梯 间、疏散 通道、安全 出口 处;b)严禁占 用消 防车 通道;c)周围严 禁有 可燃 物、火源、电热 和燃 气设 施;d)严禁乱 拉乱 接充 电线 路或 长时间 充电;e)严禁在 未采 取防 火分 隔措 施的群 租楼 和人 员密 集场 所内停 放、充电;f)严禁违 规改 装电 动自 行车 和使用 不合 格的 电池、充 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