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01 CCS A 16 5223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 DB 5223/T 28 2021 新市民残疾人大学生教育资助 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Basic public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educational subsidy for new citizens college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2021-09-26 发布 2021-09-26 实施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223/T 28 2021 I 目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
2、和定 义 . . 1 4 基本要求 . . 1 4.1 工作分工 . . 1 4.2 服务机构要求 . . 1 4.3 信息管理 . . 2 5 服务内容 . . 2 6 服务流程 . . 3 6.1 宣传告知 . . 3 6.2 提出申请 . . 3 6.3 初步认定 . . 3 6.4 名单公示 . . 3 6.5 名单确定 . . 3 6.6 拨付资金 . . 3 7 服务要求 . . 3 8 检查与改 进 . . 4 附录 A(资料性) 残疾人大学生(硕士、博士)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 5 附录 B(资料性) 残疾人大学生(硕士、博士)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助学
3、金申请需提供资料 清单 . . 6 参考文献 . . 8 DB 5223/T 28 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黔西南州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黔西南州残疾人联合会、黔西南州财政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常虹、张金玲。 DB 5223/T 282021 1 新市民残疾人大学生教育资助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市民残疾人大学生、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资助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 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检查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黔西南州新市民残疾人大学生、困
4、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的资助管理与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 52/T 1553.2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 第 2 部分:服务评价与改进规范 DB 52/T 1553.3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 第 3 部分:群众满意度调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市民 new citizen “十三五”期间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置到城镇稳定居住生活的搬迁对象。 3.2 困难残疾人子
5、女大学生 the handicappeds children in college 父母一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事 实无人抚养家庭和已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申报年度内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大学生 子女。 4 基本要求 4.1 工作分工 服务所涉及机构的工作内容分工见表1。 4.2 服务机构要求 4.2.1 服务机构应制定相关工作规章制度。 4.2.2 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需要配置经过培训、熟悉业务办理要求的专(兼)职服务人员。 4.2.3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接待来询群众要热情大方、耐心细致。解释政策时要口齿清楚、条理清晰。 4.2.4
6、 要本着让来询群众“最多跑一次”的服务理念对来询人员咨询事项进行告知,不应出现门难进、 脸难看情况。 DB 5223/T 28 2021 2 表 1 服务所涉及的机构及工作内容分工 序号 服务涉及 机构 工作内容分工 1 村(居)民委 员会 1.帮助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 2.配合各级残联核实申请人情况; 3.对县(市、新区)残联提出的初步资助名单进行公示。 2 乡(镇)人民 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 1.初审、收集、汇总申请人申请材料; 2.提交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材料至县(市、新区)残联; 3.配合县(市、新区)残联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告知。 3 县 (市、 新区) 残联 1.审核、公示、汇总乡(镇)
7、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并提出确定资 助人员名单; 2.提交确定资助人员有关资料到州级残联; 3.发放助学金至确定资助人员银行账户; 4.将助学金发放情况向确定资助人员进行告知。 4 州级残联 1.复核县(市、新区)残联提交的确定资助人员有关材料; 2.向州级财政申请残疾人大学生助学资金,并按县(市、新区)残联报送人员名单情况将 资金下拨到县(市、新区)残联; 3.督促县(市、新区)残联将资金尽快发放到位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4.3 信息管理 4.3.1 县(市、新区)残联应做好申报材料档案管理工作,将收到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分类装订、存档, 并将资助学生名单录入全国残联信息
8、化服务平台。 4.3.2 县(市、新区)残联应审核申请人信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资助信息使用程序、权限和 范围。 5 服务内容 新市民残疾人大学生教育资助服务项目见表2。 表 2 新市民残疾人大学生教育资助服务 序号 服务对象 服务事项 服务内容 资助标准 1 残疾人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 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学生) 大学生学费 资助 为学生发放 资助 2000 元/人/学年, 资助年限按就读学 年计算。 2 残疾人研究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4000 元/人/学年, 资助年限按就读学 年计算。 3 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 录取当年每人一次性资助 2000 元。 注1: 资助对象1、2
9、、3均由黔西南州残联负责。 注2: 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如父母一方属于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含 退休人员)(不包括困难企业)的职工,不享受本资助。 DB 5223/T 282021 3 6 服务流程 6.1 宣传告知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过张贴公告栏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宣传相关 大学生资助政策。县(市、新区)残联应向申请人员提供申请所需资料清单(见附录A)。 6.2 提出申请 申请补助的学生本人或委托人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学生本人或委托人 如实填写残疾人大学生(硕士、博士)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10、(见附录A),并 按要求提供申请所需资料(见附录B)。 6.3 初步认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集申请人有关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确认材料无误后将全套 收集资料提交县(市、新区)残联再次进行审核,由县(市、新区)残联提出初步资助名单。 6.4 名单公示 初步认定工作结束后,县(市、新区)残联将初步资助名单返回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 民委员会和县(市、新区)残联两级对初步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6.5 名单确定 公示无异议后,县(市、新区)残联应于15个工作日内确定资助名单,并将确定资助人员有关材料 提交州级残联。 6.6 拨付资金 州级残联对确定资助名单进行复核
11、,并根据县(市、新区)残联申报情况向州级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下达至县(市、新区)残联,县(市、新区)残联在收到州级补助资金后及时将资助金划拨至申请人银 行账户,并电话告知申请人。 7 服务要求 7.1 各级残联工作人员应向来询群众一次性告知申报所需材料和截止时间,认真细致向来询群众做好 残疾人大学生助学政策解释工作。 7.2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接收申报材料时要热情大方,积极答复申请人疑问, 帮助申请人完成申请。 7.3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县(市、新区)残联工作人员要及时告知未纳入受资 助人员未受助情况,向其解释清楚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原因,沟通时要礼貌和善、条
12、理清楚。 7.4 县(市、新区)残联工作人员要及时告知受助人员资金发放情况,核实资金到位情况,沟通时要 细致清楚、态度和善。 7.5 应在服务场所公开助学金申报时间、地点、渠道、条件、补助标准、服务时限、质量承诺、投诉 电话等。 7.6 服务时限要求如下。 a) 助学金申报时间,于每年统招考试开始录取工作时至当年 9 月 5 日前截止;若当年高考时间 推迟,则截止时间顺延; DB 5223/T 28 2021 4 b)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 9 月 5 日前将初审无误的申报材料递交至县(市、新 区)残联;若当年高考时间推迟,则截止时间顺延; c) 县(市、新区)残联于 5 个工作
13、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初定资助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 宜少于 5 天),公示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确定资助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至州级残联; d) 州级残联收到县(市、新区)残联报送的确定资助名单后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 误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州级财政申请下拨资助资金; e) 县(市、新区)残联在收到州级资助资金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申请资金,并于资金到位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发放至确定资助人银行账户,并于 7 天内告知确定资助人。 7.7 若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规操作情况可进行投诉,各级残联应调查核实,及时反 馈处置结果。 7.8 县(市、新区)残联在
14、资金发放前应再次对残疾人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和 成人教育学生)、残疾人研究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入学情况进行核查, 如有未入学的,则取消该人的受助资格,并向被取消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告知。 7.9 县(市、新区)残联在资金发放到位后要及时将发放情况上报州级残联。 8 检查与改进 8.1 州级残联每年对县(市、新区)残联政策宣传、资金发放情况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抽查比 例为不低于当年资助对象的 30%,对未履行到位的服务机构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8.2 公众满意度按照 DB 52/T 1553.3 执行。 8.3 服务评价与改进按照 DB 52/
15、T 1553.2 执行。 DB5223/T 282021 5 附录A (资料性) 残疾人大学生(硕士、博士)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残疾人大学生(硕士、博士)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申请助学金填写表A.1。 表A.1 残疾人大学生(硕士、博士)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申请 学生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入学年份 家庭状况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家庭住址 录取院校 受助学生 家长基本 情况 姓名 与学生 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行 名称 村(居)民委员会 证明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
16、府 或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新区)残联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1:“家庭状况”填写内容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家庭或已脱贫户(含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申报年度内突发严重困难户。 注2:本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审核。 注3:本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市、新区)残联、州残联各存一份。 DB 5223/T 28 2021 6 附录B (资料性) 残疾人大学生(硕士、博士)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助学金申请需提供资料清单 残疾人大学生(硕士、博士)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助学
17、金申请需提供资料清单见表B.1。 表B.1 残疾人大学生(硕士、博士)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助学金申请需提供资料清单 序号 服务对象 本人申报所需材料 委托他人申报所需材料 1 残疾人大学 生(含本科 生、专科生、 高等职业教 育、成人教育 学生) 1.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2.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3.入学录取通知书(仅大学新生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4.学费发票(仅在校大学生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5.在校学习证明(仅在校大学生提供)原件。 注: 1-4项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1.残疾人大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
18、件及复印件 1 份; 2.残疾人大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残疾人大学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3.入学录取通知书(仅大学新生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4.学费发票(仅在校大学生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5.受委托人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6.在校学习证明(仅在校大学生提供)原件; 7.残疾人大学生本人授权受委托人办理申报的委托书原件。 注: 1-5项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2 残疾人研究 生(硕士、博 士研究生) 1.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2.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3.入学录取通知书(仅大学
19、新生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4.学费发票(仅在校大学生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5.在校学习证明(仅在校大学生提供)原件。 注: 1-4项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1.残疾人大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2.残疾人大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残疾人大学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3.入学录取通知书(仅大学新生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4.学费发票(仅在校大学生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5.受委托人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6.在校学习证明(仅在校大学生提供)原件; 7.残疾人大学生本人授权受委托人办理申报的委托书原件。 注:
20、 1-5项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DB5223/T 282021 7 表 B.1 残疾人大学生(硕士、博士)及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助学金申请需提供资料清单(续) 序号 服务对象 本人申报所需材料 委托他人申报所需材料 3 困难残疾人子 女大学生资助 标准 1.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2.父母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3.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4.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事 实无人抚养、已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 户、申报年度内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 份。 注: 1-3项原件核
21、对无误后退回。 1.残疾人子女大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2.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父母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3.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4.受委托人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5.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已脱贫户(含脱贫 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申报年度内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6.残疾人本人授权受委托人办理申报的委托书原件 1 份。 注: 1-4项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DB 5223/T 28 2021 8 参考文献 1黔西南州残疾人联合会 黔西南州财政局关于规范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 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工作的通知(州残联201495 号) 2 黔西南州残疾人联合会 黔西南州财政局关于建立在校残疾大学生助学制度的 通知(州残联20164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