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23 T 29-2021 新市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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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 CCS A 11 5223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 DB 5223/T 29 2021 新市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Public service standard for basic insurance of old-aged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2021-09-26 发布 2021-09-26 实施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223/T 29 2021 I 目次 前言 . . I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 义 . . 1 4 基本要求 . . 2 5 服务事项

2、. . 2 6 参保登记 . . 2 6.1 登记对象 . . 3 6.2 业务办理地点 . . 3 6.3 参保登记 . . 3 7 参保信息 变更 . . 3 7.1 基本要求 . . 3 7.2 变更申请 . . 3 7.3 审核与变更 . . 3 8 养老保险 费收缴 . . 4 8.1 基本要求 . . 4 8.2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 . 4 8.3 养老保险费补缴 . . 4 8.4 集体补助或资助 . . 4 8.5 养老保险费代缴 . . 4 9 个人账户 权益 . . 5 9.1 基本要求 . . 5 9.2 个人账户建立 . . 5 10 待遇支付 . . 5 10.1 基

3、本要求 . . 5 10.2 待遇核定 . . 5 10.3 待遇支付 . . 5 10.4 待遇调整 . . 6 10.5 资格核对 . . 6 11 关系转移 . . 6 11.1 基本要求 . . 6 11.2 转移申请 . . 6 11.3 审 核与转移 . . 6 12 关系终止 . . 7 12.1 基本要求 . . 7 12.2 关 系终止申请及办理 . . 7 DB 5223/T 29 2021 12.3 审核与关系终止 . 7 13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 7 13.1 服务监督 . 7 13.2 服务评价 . 7 13.3 服务改进 . 7 附录 A(资料性) 城乡居民基

4、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8 附录 B(资料性)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 9 附录 C(资料性)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10 参考文献 . 11 DB 5223/T 292021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黔西南州社会 保险事业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定国、胡能、张仁媛、韦应茹、钟琪、张贵鑫、肖彤、赵良丹。 DB 5223/T 292021 1 新市民城

5、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市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事项、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 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待遇支付、关系转移、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以 下简称“人社中心”)、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新市 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6、(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7769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 31597201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5616 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分类 GB/T 3662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运维管理指南 GB/T 37094 信息安全技术 办公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3770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GB/T 3770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 LD/T 02 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7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7、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市民new citizens “十三五”期间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置到城镇稳定居住生活的搬迁对象。 3.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来源:GB/T 315 972015,2.1 3.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具体标准,由社保机构审核并支付给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 遇中的基础部分。 DB 5223/T 29 2021 2 来源:GB/T 315 972015,2.2 3.

8、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城乡居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 由社保机构以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的养老 保险待遇。 来源:GB/T 315 972015,2.3 3.5 党群服务中心(站)party affairs,government affairs & social service center(station) for the public 政府部门综合区位特点、人群特征、服务半径等因素,整合党建、政务和社会服务等各种资源,依 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互联互通的为群众提供党建、政务和社会 服务的机构。 4 基本要求 4.1 具备条件

9、的新市民居住区,可独立设置党群服务中心,也可与乡(镇、街道)共用人社服务中心。 4.2 设施设备要求执行 GB/T 27769 的规定。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 80m 2 ,中心内配备办公桌椅、电脑、 复印机、打印机、档案柜、座机、饮水机、等候区座椅等。 4.3 服务人员要求执行 GB/T 35616、LD/T 02 的规定。应设经办窗口一个,窗口工作人员 1 至 2 人, 工作人员接受岗前培训后佩戴工作证上岗,负责办理城乡居民 (新市民) 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必要 时可为行动不便的新市民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完成参保登记、关系转接、待遇申领等业务。 4.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服务执行 GB/

10、T 31597、GB/T 37702 的规定。 4.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执行 GB/T 37705 的规定。 4.6 网络信息安全执行 GB/T 36626、G B/T 37094 的规定。 4.7 档案管理执行 GB/T 31599 的规定。 5 服务事项 新市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服务事项详见表1。 表 1 新市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 事项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补助标准 依据文件 1 城乡居 民基本 养老保 险服务 新市民 参保登记 1.国发20148 号; 2.黔府发201420 号; 3.州府发20151 号; 4.人社部发 2019 84 号; 5

11、.黔人社发 2019 23 号。 2 新市民 保费缴纳 缴费金额的 10%给予缴费补贴 3 新市民 待遇申领 基础养老金 103 元/人/月 4 新市民 待遇资格认证 5 新市民 参保关系转移接续 6 新市民 参保关系注销 丧葬费 500 元/人 注: 服务事项2由县级税务部门牵头,其余服务事项由县(市、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 6 参保登记 DB 5223/T 292021 3 6.1 登记对象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 盖范围的新市民,均可以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申请参保。 6.2 业务办理地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

12、化管理,全州社保机构、乡 (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 具体经办,村(社区)协办员协助办理。 6.3 参保登记 6.3.1 参保人可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 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录 A)自 行办理。也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人社中心 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 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6.3.2 人社中心、 党群服务中心可以委托本地村(居)民委

13、员会协办人员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 并指导其填写参保登记表。若参保申请人无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需参保申请人签字、 签章或留指纹确定。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人社中心。 6.3.3 人社中心对协办员收集上报的参保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县(市、新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 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人社中心也可直接接收参保申请。 6.3.4 人社中心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市、 新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3.5 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告知申请人

14、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县社保机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登记表、有 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信息资料。 6.3.6 登记后,社保机构及时登记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相关信息;暂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城乡居民可 由社保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制发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7 参保信息变更 7.1 基本要求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服务。 7.2 变更申请 7.2.1 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 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15、7.2.2 发生变化需申请变更的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 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 7.2.3 社保机构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 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7.3 审核与变更 DB 5223/T 29 2021 4 7.3.1 县(市、新区)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 7.3.2 审核通过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在社保信息系统中进

16、行修改,同时联系税务部门在税务信息系统 中进行修改,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8 养老保险费收缴 8.1 基本要求 税务部门应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缴费年度和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为 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收缴费服务。 8.2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 8.2.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预存代扣,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 柜台、税务办税窗口等渠道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 8.2.2 社保及税务机构应提醒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 老保险费足额存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卡)。 金融机构根据社保机构每月

17、定期生成的扣款明 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 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在信息系统中确认,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8.2.3 未通过金融机构扣缴的地区,由税务部门、社保机构、人社中心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开 具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8.3 养老保险费补缴 8.3.1 符合养老保险费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补缴时,协办员或人社中心应指导参保人员办理补缴 年度、缴费档次等信息登记,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补缴信息。 8.3.2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及时将补缴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或将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 机构进行代扣。 8.

18、3.3 补缴成功的,社保机构确认参保人个人账户权益记录。 8.4 集体补助或资助 8.4.1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人社中心提交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清单。人社中心录入信息系统后按规定 时限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社保机构核定后,通知补助或资助方将补助或资助资金存入社保机构指 定账户。 8.4.2 资金到账后,社保机构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好个人账户权益记录。 8.5 养老保险费代缴 8.5.1 新市民中的特殊群体(低保、特困、重度残疾、计生两户、退补渔民等),由社保机构将其特 殊身份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按自然

19、年度将其缴费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社保机构推送 的人员名单向本级财政申请年度代缴资金,代缴部分资金和财政补助部分资金一并计入参保人个人账 户。 8.5.2 新市民中的特殊群体,社保机构可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代缴 50 元、100 元的保费,有 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增加代缴比例,增加的代缴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DB 5223/T 292021 5 9 个人账户权益 9.1 基本要求 9.1.1 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准确记载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并提 供相应管理服务。 9.1.2 所记载的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应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参保人姓名、

20、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卡号码、 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参保日期、存折(卡)号、参保状态等; 缴费信息,包括缴费时间、缴费类型、个人缴费金额、集体补助金额、政府补贴金额等; 养老金支付信息,包括领取时间、待遇领取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以 下简称“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下简称“基础养老 金”)金额等; 其他信息,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9.2 个人账户建立 社保机构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复核后,依托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 材料归档备案。 10 待遇支付 10

21、.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认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定待遇标 准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10.2 待遇核定 10.2.1 人社中心应按月将下月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名单交协办员,由协办员通知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 续。 10.2.2 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协办员应核对参 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人社中心。县社保机构应允许达到待 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 带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10.2.3

22、人社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市、新区)社保 机构。 10.2.4 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对认定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的参保人员,计算待遇领取人的养老金数额;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告知其具体原因; 需要补缴或可以补缴的,应告知当事人,等补缴之后再进行待遇核定。 10.2.5 参保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接收其申请并进行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书面 反馈给参保人员;确需调整的,应经参保人员确认后重新核定。 10

23、.3 待遇支付 10.3.1 社保机构应每月编制基金支付明细,生成待遇发放数据,并通过社保基金 FES 支付系统将数据 DB 5223/T 29 2021 6 传输到合作金融机构划入参保人员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10.3.2 参保人员发生按规定应暂停享受养老待遇情况的,社保机构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符 合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规定条件后恢复发放。 10.4 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时,社保机构应核定 养老金待遇领取标准,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批量调整,并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资金。 10.5 资格核对 社保机构允许待遇领取人员通过线上、

24、线下或各种自助终端开展待遇资格认证,以证明其符合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领取要求。 11 关系转移 11.1 基本要求 11.1.1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出现户籍跨地区 迁移且需转移保险关系的, 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往新户籍地 所在地社保机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接收,以使其继续参保缴费。 11.1.2 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在本县(市、新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

25、手续。 11.2 转移申请 11.2.1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户籍迁入地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迁移后的居民户口簿。参保人员跨省、市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允许参保人员 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线上办理。 11.2.2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 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见附录 B),向转入地 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也可委托他

26、人携带申请人变更后的户口簿、身份证到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办理。 11.3 审核与转移 11.3.1 转入地人社中心应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将关系转入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上 报转入地社保机构。 11.3.2 转入地县(市、新区)社保机构应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寄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表格。 11.3.3 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表格并核实相符后, 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 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 11.3.4 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

27、系统,为 转入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及时告知转入参保人员。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可通过转入地的互联网 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DB 5223/T 292021 7 12 关系终止 12.1 基本要求 12.1.1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a) 参保人员死亡; b) 参保人员丧失国籍; c) 参保人员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12.1.2 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12.2 关系终止申请及办理 12.2.1 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

28、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 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见附录 C,以下简称 注 销表)做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 务渠道,填写注销表做出承诺,现场办理。 12.2.2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 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做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做出承诺,现场办理。 12.3 审核与关系终止 12.3.1 人社中心应对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

29、核。审核后,应将注销信 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12.3.2 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人,同时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13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13.1 服务监督 13.1.1 社保机构应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程序、时限、规范、投诉渠道等 信息,做到公示信息及时更新,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法保护服务权。 13.1.2 社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 部门和社会监督

30、。 13.1.3 社保机构应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3.2 服务评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应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测评 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 13.3 服务改进 社保机构应注重服务体系的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绩效。服务质量改进应注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服 务流程优化和公共服务效能的提升。 DB 5223/T 29 2021 8 附录A (资料性)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见表A.1。 表 A.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所属村(居)民委员会: 填写日期: 年

31、月 日 业务类型: 口参保登记 口变更登记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居住地址 邮 编 *参保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参保人承诺: 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如不属实,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参保人: 年 月 日(签章) 县(市、区)社保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签章) 填表说明:1*项为参保人员必填项,非*项由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暂无法获取的,可由参保人员填写。 2变更登记时,仅需在需要变更的项目填写内容。 3互联网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4互联网渠道应默认显示最新的留存信息,供参保人员直

32、接修改信息完成变更。 5本表最终由县社保机构留存。 DB 5223/T 292021 9 附录B (资料性)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填写下表。 表 B.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人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原户籍地地址 现户籍地地址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县(市、新区)社保机构审核(签章): 年 月 日 (公章) 填表说明:互联网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DB 5223/T 292021 10 附录C (资料性)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城

33、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填写如下登记表。 表C.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所属村(居)民委员会: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参保人员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注销原因 口丧失国籍,丧失国籍时间: 年 月 口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起始时间: 年 月 口死亡,死亡时间: 年 月 口其他(说明: ) 注销日期: 以下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填写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与参保人员关系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的指定银行 银行账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银行代发,凭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申请人承诺: 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如不属实,自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

34、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签章) 县(市、新区)社保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签章)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填写 “注销原因 ”一栏时,请在相关选项后的口内打 “”。 2互联网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 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DB 5223/T 29 2021 11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黔人社厅发20183号、州 人社局发201812号)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5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8 180号)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黔税发 20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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