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98—2021 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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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198 2021 放射治疗 辐射安全 与防护要 求 Requirements of radiation safety and protection for radiotherapy 本电子版 为正式 标 准文本, 由生态 环 境部环境 标准研 究 所审校排 版。 2021-10-17 发布 2021-12-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198 2021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 用范 围 .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1 3 术 语和 定义 . 1 4 一 般要 求 . 1 5 选 址、 布局 与分 区要 求 . 2

2、6 放 射治 疗场 所辐 射安 全 与防护 要求 . 3 7 操 作的 辐射 安全 与防 护 要求 . 4 8 放 射性 废物 管理 要求 . 5 9 辐 射监 测要 求. 6 附录 A ( 规范 性附 录) 不同场 所的 居留 因子 . 7 附录 B ( 规范 性附 录) 放射性 废物 豁免 的活 度、 活度浓 度 . 8 HJ 1198 2021 ii 前 言 为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放射性 污染 防治 法 和 放射性 同位 素与 射线 装置 安全和 防护 条例 等 法 律法规 ,保 障人 体健 康, 保护生 态环 境, 规范 放射 治疗辐 射安 全与 防护 管理 ,制定 本标 准。

3、 本标准 规定 了放 射治 疗场 所的选 址、 布 局与 分区、 放 射治疗 工作 场所 的辐 射安 全和防 护、 安 全操 作 、 放射性 废物 管理 、辐 射监 测等要 求。 本标准 的附 录 A 和附 录 B 为规范 性附 录。 本标准 为首 次发 布。 本标准 由生 态环 境部 辐射 源安全 监管 司、 法规 与标 准司组 织制 订。 本标准 起草单 位: 广东辐 射防护 协会、 生态 环境部 核与辐 射安全 中心 、广东 省环境 辐射监 测中 心 、 广东省 职业 病防 治院 、 中 国医学 科学 院肿 瘤医 院 、 中国医 学科 学院 肿瘤 医院 深圳医 院 、 中 山大 学附 属

4、 肿 瘤医院 、中山 大学 附属第 三医院 、广州 医科 大学附 属肿瘤 医院、 甘肃 省肿瘤 医院、 广东三 九脑 科医 院 、 广州泰 和肿 瘤医 院、 中国 科学院 上海 应用 物理 研究 所。 本标准 生态 环境 部 2021 年 10 月 17 日批 准。 本标准 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实 施。 本标准 由 生 态环 境部 解释 。 HJ 1198 2021 1 放 射治疗 辐射安全 与防护 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医 疗机 构开 展放射 治疗 过程 中的 辐射 安全与 防护 要求 。 本标准 适用 于医 疗机 构放 射治疗 相关 活动 中的 辐射 工作人

5、员和 公众 的辐 射安 全与防 护管 理。 本标准 不适 用于 放射 性核 素治疗 、 敷贴 治疗 、 放射 性 粒籽植 入治 疗 、 硼 中子 俘 获治疗 和放 射治 疗模 拟诊断 。 放射治 疗设 备生 产、 调试 、维修 维护 活动 和科 研活 动可参 照本 标准 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本标准 引用了 下列 文件或 其中的 条款。 凡是 注明日 期的引 用文件 , 仅 注日期 的版本 适用于 本标 准 。 凡是未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标准 。 GB 18871-2002 电离辐 射防 护与 辐射 源安 全基本 标准

6、放射 性废 物分 类 ( 环境 保护部 公 告 2017 年第 65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 3.1 辐射工 作人 员 radiation worker 在医疗 机构 从事 放射 治疗 相关活 动中 受到 或者 可能 受到电 离辐 射照 射的 人员 , 包括 医师 、 医 学 物 理 人员 、 技 师和 护士 , 以及 放 射治疗 设备 安装 调试 工程 师、 检修 维护 工程 师和 辐 射防护 负责 人等 正式 工作 人员、 临时 工作 人员 及实 习人员 等。 3.2 巡检系 统 survey system 辐射工作人员在质 子/ 重 离子加速器等大型

7、加 速器装置出束前,采用复 位按钮等方式,根据一定的 线路顺 序对 加速 器大 厅或 治疗室 人员 可达 区域 进行 清场巡 查, 核实 人员 滞留 或其他 异常 情况 的 系 统 , 一 般设置 在质 子/ 重 离子 加速 器等大 型加 速器 相关 区域 。 4 一般要求 4.1 从事放射治疗的 医疗 机构应对放射治疗 活动的 辐射安全与防护全 面负责 ,实现保护从事放 射治疗 相关辐 射工 作人 员、 公众 健康与 环境 安全 的目 标。 4.2 从事放射治疗的 医疗 机构应建立健全辐 射安全 与防护管理体系, 制定辐 射安全与防护大纲 ,落实 岗位职 责及 操作 规程 等管 理制度 。

8、4.3 从事放射治疗的 医疗 机构在规划、设计 、建设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 和开展 放射治疗活动的过 程中,HJ 1198 2021 2 应遵循 实践 的正 当性 、 安 全与防 护的 最优 化 、 剂 量 限制和 潜在 照射 危险 限制 , 确 保放 射治 疗涉 及的 辐 射 工作人 员和 公众 受照 剂量 处于安 全合 理的 水平 。 4.4 从事放射治疗的 医疗 机构应根据放射治 疗活动 的潜在照射危害水 平,根 据纵深防御原则, 设置相 适应的 多层 防护 与安 全措 施, 确 保当 某一 层次 的防 御措施 失效 时, 可由 下一 层次的 防御 措施 予 以 弥 补 或 纠正, 达到

9、: a )防 止可 能引 起误 照射 的 事故; b )减 轻事 故的 放射 性后 果 ; c )将 放射 治疗 设备 恢复 到 安全状 态。 4.5 构成放射治 疗相 关辐 射工作 场所 安全 联锁 系统 的物项 应满 足以 下要 求: a )应满足冗 余性要 求,采 用的物项应 为完成 某一安 全功能所必 须的最 少数目 的物项,保 证运行 过 程中某 物项 失效 或不 起作 用的情 况下 可使 其整 体不 丧失功 能; b ) 应 满足 多 元 性要 求, 包 括系统 多元 性和 多重 剂量 监测, 采用 不同 的运 行原 理、 不 同的 物理 变量 、 不同的 运行 工况 、不 同的

10、元器件 等; c )应满足独 立性要 求,当 某一安全部 件发生 故障时 ,不会造成 其它安 全部件 的功能出现 故障或 失 去作用 ; d )应满 足失 效安全 的要 求 ,当某 一安全 物项 或部件 出现故 障时, 应确 保放射 治疗装 置重新 回到 安 全状态 。 4.6 从事放射治 疗的 医疗 机构应 规范 收集 、妥 善暂 存和处 理放 射治 疗活 动中 产生的 放射 性废 物。 4.7 从事放射治疗的 医疗 机构应对放射治疗 场所和 周围环境进行定期 的辐射 监测和评估,证明 采取的 辐射安 全与 防护 措施 的有 效 性。 4.8 辐 射工 作人 员和 公众 成员的 辐射 照射

11、应符 合 GB 18871-2002 中剂 量限 值相 关规定 。 4.9 从事放射治 疗的 工作 人员职 业照 射和 公众 照射 的剂量 约束 值应 符合 以下 要求: a )一 般情 况下 ,从 事放 射 治疗的 工作 人员 职业 照射 的剂量 约束 值 为 5 mSv/a。 b )公 众照 射的 剂量 约束 值 不超 过 0.1 mSv/a。 4.10 开展放射 治疗 活动 的医疗 机构 应制 定相 应的 辐射事 故应 急预 案, 做好 辐射事 故应 急准 备、 应 急 演 练和应 急响 应, 确保 有效 防范辐 射事 故或 缓解 辐射 事故的 后果 。 5 选址、布局 与分 区要 求

12、5.1 选址与布局 5.1.1 放射治疗场所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其对周边环境的辐射影响,不得设置在民居、写字楼和商住两用 的建筑物内。 5.1.2 放射治疗场所宜单独选址、集中建设,或设置在多层建筑物的底层的一端,尽量避开儿科病房、 产房等特殊人群及人员密集区域,或人员流动性大的商业活动区域。 5.1.3 术中放射治疗手术室应采取适当的辐射防护措施,并尽量设在医院手术区的最内侧,与相关工作 用 房 ( 如 控 制 室 或 专 用 于 术 中 放 射 治 疗 设 备 调 试 、 维 修 的 房 间 ) 形 成 一 个 相 对 独 立 区 域 ; 术 中 控 制 台 应 与治疗设备分离,实行隔室操作,

13、控制台可设在控制室或走廊内。 5.2 分区原则 5.2.1 放射治疗场 所应 划 分控制 区和 监督 区。 一般 情况下 , 控 制区 包括 加速 器大厅 、 治 疗室 (含 迷路 ) 等场所,如质子/ 重离子加速器大厅、束流输运通道和治疗室,直线加速器机房、含源装置的治疗室 、 放射性 废物 暂存 区域 等。 开展术 中放 射治 疗时 ,术 中放射 治疗 室应 确定 为临 时控 制 区。 HJ 1198 2021 3 5.2.2 与 控制区相邻 的、不需 要采取专门防 护手段和安 全控制措施, 但需要经常 对职业照射条 件进行 监督和 评价 的区 域划 定为 监督区 (如 直线 加速 器治

14、疗室相 邻的 控制 室及 与机 房相邻 区域 等) 。 6 放射治疗场 所辐 射安 全 与防护 要求 6.1 屏蔽要求 6.1.1 放 射治疗室屏 蔽设计应 按照额定最大 能量、最大 剂量率、最大 工作负荷、 最大照射野等 条件和 参数进 行计 算, 同时 应充 分考虑 所有 初、 次级 辐射 对治疗 室邻 近场 所中 驻留 人员的 照射 。 6.1.2 放 射治疗室屏 蔽材料的 选择应考虑其 结构性能、 防护性能,符 合最优化要 求。使用中子 源放射 治疗设 备、 质子/ 重离 子加 速器或 大 于 10 MV 的 X 射 线放射 治疗 设备 ,须 考虑 中子屏 蔽。 6.1.3 管 线穿越

15、屏蔽 体时应采 取不影响其屏 蔽效果的方 式,并进行屏 蔽补偿。应 充分考虑防护 门与墙 的搭接 ,确 保满 足屏 蔽体 外的辐 射防 护要 求。 6.1.4 剂量控 制应 符合 以 下要求 : a )治 疗室 墙和 入口 门外 表 面 30 cm 处、 邻近 治疗 室 的关注 点、 治疗 室房 顶外 的地面 附近 和楼 层及 在治疗 室上 方已 建、 拟建 二 层建筑 物或 在治 疗室 旁邻 近建筑 物的 高度 超过 自辐 射源点 治疗 室房 顶内 表 面 边缘所 张立 体角 区域 时, 距 治疗室 顶外 表 面 30 cm 处 和在该 立体 角区 域内 的高 层建筑 人员 驻留 处的 周

16、围 剂量当 量率 应同 时满 足下 列 1)和 2 )所 确定 的剂 量 率参考 控制 水 平 c : 1 )使 用放 射治 疗周 工作 负 荷、关 注点 位置 的使 用因 子和居 留因 子( 可依 照附 录 A 选取 ) , 由以 下 周剂量 参考 控制 水平 ( c ) 求得 关注 点的 导出 剂量 率参考 控制 水 平 c,d ( Sv / h) : 机房外 辐射 工作 人员 : c 100 Sv / 周; 机房外 非辐射 工 作人 员: c 5 Sv / 周。 2 )按 照关 注点 人员 居留 因 子的不 同, 分别 确定 关注 点的最 高剂 量率 参考 控制 水平 c,max ( S

17、v / h) : 人员居 留因 子 T 1/2 的场 所: c,max 2.5 Sv / h; 人员居 留因 子 T 1/2 的场 所: c,max 10 Sv / h。 b )穿 出机 房顶 的辐 射对 偶 然到达 机房 顶外 的人 员的 照射, 以年 剂 量 250 Sv 加以控 制。 c )对 不需 要人 员到 达并 只 有借助 工具 才能 进入 的机 房顶, 机房 顶外 表 面 30 cm 处的剂量 率参 考控 制水平 可 按 100 Sv / h 加以 控制( 可在 相应 位置 处设 置辐射 告示 牌) 。 6.1.5 使 用中子源开 展后装治 疗的治疗室内 应配备符合 需要的应急贮

18、 源水池或聚 乙烯罐等满足 中子屏 蔽的措 施, 保障 放射 源的 安全暂 存, 并实 行双 人双 锁管理 。 6.2 安全防护设 施和 措施 要求 6.2.1 放射治疗工 作场 所 ,应当 设置 明显 的电 离辐 射警告 标志 和工 作状 态指 示灯等 : a )放射治疗 工作场 所的入 口处应设置 电离辐 射警告 标志,贮源 容器外 表面应 设置电离辐 射标志 和 中文警 示说 明; b )放 射治 疗工 作场 所控 制 区进出 口及 其他 适当 位置 应设电 离辐 射警 告标 志和 工作状 态指 示灯 ; c )控制室应 设有在 实施治 疗过程中能 观察患 者状态 、治疗室和 迷道区 域

19、情况 的 视频装置 ,并设 置 双向交 流对 讲系 统。 6.2.2 质子/ 重离子 加速 器 大厅和 治疗室 内、 含放 射 源的放 射治疗 室、 医用 电 子直线 加速器 治疗 室( 一 般在迷 道的 内入 口处 ) 应 设置固 定式 辐射 剂量 监测 仪并应 有异 常情 况下 报警 功能, 其显 示单 元 设 置 在 控 制室内 或机 房门 附近 。 6.2.3 放 射治疗相关 的辐射工 作场所,应设 置防止误操 作、防止工作 人员和公众 受到意外照射 的安全 联锁措 施: HJ 1198 2021 4 a ) 放 射治 疗室 和质 子/ 重离 子加速 器大 厅应 设置 门 机/ 源联

20、锁装 置, 防护 门未 完全关 闭时 不能 出 束 / 出源照 射, 出 束/ 出源 状态 下开门 停止 出束 或 放 射源 回到治 疗设 备的 安全 位置 。 含放 射源 的治 疗设 备 应 设有断 电自 动回 源措 施; b )放 射治 疗室 和质 子/ 重 离子加 速器 大厅 应设 置室 内紧急 开门 装置 ,防 护门 应设置 防夹 伤功 能; c ) 应 在放 射治 疗设 备的 控 制室/ 台 、 治 疗室 迷道 出入 口及防 护门 内侧 、 治 疗室 四周墙 壁、 质子/ 重离 子加速 器大 厅和 束流 输运 通道内 设置 急停 按钮 ; 急 停 按钮应 有醒 目标 识及 文字 显示

21、能 让在 上述 区域 内 的 人员从 各个 方向 均能 观察 到且便 于触 发; d )质子/ 重离子治 疗装置安全联锁系统还应包括 清场巡检系统、门钥匙开 关(身份识别系统) 。质 子/ 重离子治疗室、加速器大厅和束流输运通道应建立分区清场巡检和束流控制的逻辑关系,清场巡 检 系统应 考虑 清场 巡检 的最 长响应 时间 和分 区调 试情 况的联 锁设 置。 日常 清场 巡检时 , 如 超出 设 定 的 清 场 巡检响 应时 间, 需重 新进 行清场 巡检 ; e ) 质 子/ 重离 子治 疗装 置应 考虑建 立调 试 、 检 修、 运 行维护 人员 的人 身安 全联 锁系统 , 将调 试、

22、 检 修、运 行维 护人 员的 受照 剂量与 进入 控制 区的 权限 实施联 锁管 控; f )安全联锁系统一旦被触发后,须人工就地复位并 通过控制台才能重新启动 放射治疗活动;安装 调试及 维修 情况 下, 任何 联锁旁 路应 通过 单位 辐射 安全管 理机 构的 批准 与见 证, 工 作完 成后 应 及 时 进 行 联锁恢 复及 功能 测试 。 6.2.4 后装治疗室 内应 配 备合适 的应 急贮 源容 器和 长柄镊 子等 应急 工具 。 7 操作的辐射 安全 与防 护 要求 7.1 医疗机构应对辐 射工 作场所的安全联锁 系统定 期进行试验自查, 保存自 查记录,保证安全 联锁的 正常有

23、 效运 行。 7.2 治疗期间,应有 两名 及以上人员协调操 作,认 真做好当班记录, 严格执 行交接班制度;加 速器试 用、调 试、 检修 期间 ,控 制室须 有工 作人 员值 守。 7.3 任何人员未经授 权或 允许不得进入控制 区。工 作人员须在确认放 射治疗 或者治疗室束流已 经终止 的情况下方可进入放射治疗室,进入含放射源或质子/ 重离子装置的治疗室前须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 。 检修人员进入质子/ 重离子加速器大厅和束流输运通道区域前,应先进行工作场所辐射监测,在单位 辐 射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进入质子/ 重离子加速器大厅和束流输运通道区域的参观人员须在 辐 射工作 人员 带领

24、 下进 入。 7.4 应加强放射源倒 装活 动的辐射安全管理 ,倒装 工作应由有相应能 力且通 过辐射安全考核的 专业人 员进行 ; 应 制定 放射 源倒 装活动 方案 , 对 辐射 监测 与报警 仪器 的有 效性 、 操 作场所 分区 隔离 设 置 、 倒 源 屏蔽体 搭建 进行 确认 ; 倒 装放射 源时 应对 倒装 热室 周围和 含源 设备 表面 进行 辐射监 测, 关注 倒 源 屏 蔽 体 的辐射 防护 效果 和含 源设 备的表 面污 染情 况, 做好 安装和 更换 的放 射源 清点 并记录 ; 倒 源结 束 后 对 含 放 射源的 放射 治疗 设备 、场 所与周 围环 境进 行辐 射

25、监 测。 7.5 质子/ 重离子加 速器 调 试、 检 修期 间, 应 对进 入 质子/ 重 离子 加速 器大 厅和 束流输 运通 道、 治疗 室区 域的人 员加 强管 理。 在出 束的情 况下 严禁 调试 、 检 修人员 滞留 在控 制区 ; 对 辐射水 平热 点区 域 ( 如 回 旋 加速器 、 降 能器 、 束 流偏 转及引 出部 位等 ) 应 考虑 进行屏 蔽; 接入 人身 安全 联锁系 统的 受照 剂 量 监 测 设 备宜采 用直 读式 的仪 器。 HJ 1198 2021 5 8 放射性废物 管理 要求 8.1 总体要求 医疗机 构应 尽量 减少 放射 性废物 的产 生; 对产 生

26、的 放射性 废物 按核 素的 种类 、 活度 、 半 衰期 、 理 化 性质等 分类 收集 处理 。 8.2 固态废物管 理要 求 8.2.1 废旧放射源 管理 要 求 废旧放 射源 应按 法律 法规 要求返 回放 射源 生产 厂家 或原出 口方 。 确 定无 法交 回 生产单 位或 者返 回 原 出口方 的, 送交 有相 应资 质的单 位收 贮, 并承 担相 关费用 。 8.2.2 其他固态废 物管 理 要求 8.2.2.1 质子/ 重离子加速器、直线加速器等治疗装 置在调试及运行过程中, 如活化后的回旋加速器、 准直器 、 束 流阻 止器 及加 速器靶 等组 成部 件, 在更 换或退 役时

27、 , 应 作为 放射 性固体 废物 处理 , 拆 卸 后 先 放进屏 蔽容 器或 固态 废物 暂存间 衰变 暂存 ,最 终送 交有资 质的 单位 收贮 。 8.2.2.2 低 水平 的活 化部 件如质 子/ 重 离子 加速 器治 疗头器 件 、 磁 铁等 , 以 及 处理质 子/ 重 离子 加速 器冷 却水的 废树 脂 , 集 中放 置 在固态 废物 暂存 间暂 存衰 变, 经衰 变后 仍超 出清 洁 解控水 平的 ( 放射 性废 物 豁 免的活 度、 活度 浓度 见附 录 B )送 交有 资质 的单 位 收贮 。 8.2.2.3 建 立 放射 性固 态废 物 台账 ,存 放及 处置 前进 行

28、 监测 ,记 录部 件名 称、 质 量、 辐射 类别 、监 测 设备、监测结果(剂量当 量率) 、监 测日期、去向等相关信息,低于清洁解控 水平的可作为一般固态废 物处置 ,并 做好 存档 记录 。 8.3 液态废物管 理要 求 事故或检修状况下 质子/ 重离子加速器的活化 冷却水按照放射性废液管 理要求妥善收集贮存,暂存 衰变至 低于 豁免 水平 后可 作为普 通废 液处 理, 并做 好存档 记录 。 8.4 气态废物管 理要 求 8.4.1 放射治疗室 内应 设 置强制 排风 系统 , 采取 全 排全送 的通 风方 式 , 换 气 次数不 少 于 4 次/h , 排气 口 位置不 得设 置

29、在 有门 、窗 或人流 较大 的过 道等 位置 。 8.4.2 质子/ 重离子 加速 器 停机后 ,加速 器大 厅应 加 强通风 排气, 采取 措施 使 人员延 时进入 ,以 降低 活 化空气 的感 生放 射性 水平 ,减少 人员 受照 剂量 。 9 辐射监测要 求 9.1 监测管理 9.1.1 开 展放射治疗 活动的医 疗机构应制定 辐射监测计 划,并按照计 划落实监测 工作。不具备 辐射监 测能力 的单 位, 可以 委托 有能力 的单 位进 行监 测。 9.1.2 所 有辐射监测 记录应建 档保存,测量 记录应包括 但不限于测量 对象、条件 、方法、仪器 、时间 和人员 等信 息。 HJ

30、1198 2021 6 9.1.3 应定期对辐 射监 测 结果进 行评 价, 监测 中发 现 异常情 况应 及时 查找 原因 并报告 , 同 时进 行整 改 。 9.2 放射治疗工 作场 所监 测 9.2.1 应 根据使用放 射治疗设 备种类、能量 和使用方式 配备相应的辐 射监测设备 ,对辐射工作 场所的 辐射水 平(X- 辐 射周 围 剂量当 量率 、中 子辐 射周 围剂量 当量 率等 )进 行监 测。 9.2.2 应对放射治 疗工 作 场所机 房四 周屏 蔽墙 外 30 cm 处、顶棚 、操 作位 、 观察窗 、防 护门 ,以 及其 他关注 处点 开 展 X- 辐 射 周围剂 量当 量率

31、 监测 ;中 子源治 疗装 置、 质子/ 重离 子加速 器治 疗装 置、 大 于 10 MV 的 X 射线 放射 治疗 设备还 应对 前述 位置 开展 中子剂 量当 量率 监测 。 9.2.3 放 射治疗设备 安装调试 阶段,应在 最 大工况下, 由辐射工作人 员进行全面 的辐射监测, 评估辐 射安全 状况 ,确 保辐 射水 平达标 。 9.2.4 含放射源的 放射 治 疗设备 进行 放射 源倒 装时 应根据 倒装 源实 施方 案开 展外照 射剂 量率 监测 。 9.3 环境监测 9.3.1 开 展放射治疗 相关活动 的机构应自行 或委托有能 力的监测机构 对工作场所 运行工况下周 围环境 的

32、辐射 水平 进行 监测 ,监 测频次 应不 少 于 1 次/ 年。 9.3.2 质子/ 重离子 加速 器 主体建 筑周围 应根 据加 速 器产生 的辐射 场在 加速 器 机房屏 蔽体外 人员 可达 处、 主要束 流损 失点 屏蔽 体外 和需关 注的 敏感 点等 位置 合理布 置固 定式 环境 辐射 监测仪 , 并 将辐 射监 测 数 据 接入计 算机 管理 系统 。 9.4 个人剂量监 测 9.4.1 放 射治疗工作 场所的工 作人员应佩戴 个人剂量计 ,对个人外照 射剂量进行 监测。同时应 根据射 线类型 选择 合适 的个 人剂 量计。 临时 工作 人员 、实 习人员 应纳 入个 人剂 量监

33、 测范围 。 9.4.2 个人剂量档 案应 妥 善保存 ,监 测数 据异 常时 ,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报告 生态环 境主 管部 门。 HJ 1198 2021 7 附 录 A (规范 性附 录) 不同场 所的 居留 因子 不同场 所的 居留 因子 见 表 A.1 。 表 A.1 不同场 所的 居留 因子 场所 居留因子(T ) 示例 典型值 范围 a 全居留 1 1 管理人员或职员办公室、治疗计划区、治疗控制区、护士站、咨询台、 有人护理的候诊室以及周边建筑物中的驻留区域 部分居留 1/4 1/2 1/5 1/2 :相邻的治疗室、与屏蔽室 相邻的病人检查室 1/5 :走廊、雇员休息室、职员

34、 休息室 偶然居留 1/16 1/8 1/40 1/8 :各治疗室门 1/20 : 公厕、 自动售货区、 储藏 室、 设有座椅的户外区域、 无人护理的候 诊室、病人滞留区域、屋顶、门岗室 1/40 : 仅有行人车辆来往的户外 区域、 无人看管的停车场, 车辆自动卸货 / 卸客区域、楼梯、无人看管的电梯 a 取值依据参考Structural Shielding Design and Evaluation for Megavoltage X-and Gamma-Ray Radiotherapy Facilities (NCRP 第 151 号报告) HJ 1198 2021 8 附 录 B (规范

35、 性附 录) 放射性 废物 豁免 的活 度、 活度浓 度 放射治 疗活 动中 可能 产生 的含人 工放 射性 核素 固体 物质的 豁免 水平 和解 控水 平见 表 B.1 。 表 B.1 部分含 人工 放射 性核素 固体 物质 的豁 免水 平和解 控水 平 核素 活度浓度 a (Bq/g ) 活度浓度 b (Bq/g ) 活度 b (Bq ) 氢-3 1E+02 1E+06 1E+09 碳-14 1E+00 1E+04 1E+07 锰-54 1E-01 1E+01 1E+06 铁-55 1E+03 1E+04 1E+06 铁-59 1E+00 1E+01 1E+06 钴-58 1E+00 1E+01 1E+06 钴-60 1E-01 1E+01 1E+05 镍-59 1E+02 1E+04 1E+08 镍-63 1E+02 1E+05 1E+08 a 固体物质的解控水平以及批量固体物质的解控水平。 b 小批量固体物质的豁免水平 (通常适用于小规模使用放射 性物质的实践, 所涉及的数量 最多为吨量级) 。 含多种人工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每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与其对应活度浓度上限值的比值之和,应 满足下列公式: 式中,C i 为废物中第i 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C i0 为第i 种放 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上限值,n是废物中 放射性核素种类的数目。 1 1 0 n i i i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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