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343.1—2021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 第1部分 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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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 C S 6 7.0 4 0C C S X 0 0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4 3.1 2 0 2 1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指 南第 1 部 分:导 则2 0 2 1-0 9-1 5 发 布 2 0 2 1-1 0-1 5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4 3.1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次 发 布

2、D B 3 3 0 1/T 0 3 4 3 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指 南 分 为 4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导 则;第 2 部 分:行 政 监 管;第 3 部 分:风 险 管 理;第 4 部 分:行 政 指 导。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0 3 4 3 的 第 1 部 分。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钱 塘

3、新 区 分 局、中 国 计 量 大 学、杭 州 市 临 安 区 市 场 监 督 管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田 晓 祥、陈 如 寿、陈 志 强、王 姣 斐、吕 丹 峰、胡 坚、陶 菲、曹 广 添。D B 3 3 0 1/T 0 3 4 3.1 2 0 2 11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指 南 第 1 部 分:导 则1 范 围本 文 件 提 供 了 食 品 生 产 安 全 监 管 的 总 体 原 则 和 行 政 指 导。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各 区 县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及 其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4、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总 体 原 则4.1 基 本 要 求应 以 实 现“四 个 最 严”与“包 容 审 慎”辩 证 统 一 为 目 标,贯 彻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的 双 重预 防 理 念,以 大 企 业 补 短 板、中 企 业 促 升 级、小 企 业 抓 规 范 为 基 本 工 作 导 向。4.2 四 个 最 严4.2.1 四 个 最 严 原 则 是 指 最 严 谨 的 标 准、最 严 格 的 监 管、最 严 厉 的 处 罚、最 严 肃 的 问 责

5、。4.2.2 四 个 最 严 原 则 适 用 情 况 包 括 主 观 故 意 情 况 与 主 观 放 任 情 况:a)主 观 故 意 情 况:企 业 未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活 动;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在 食 品 中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健 康 的 物 质,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 作 为 原 料 生 产 食 品,或 者 经 营 上 述 食 品;使 用 病 死、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畜、兽、水 产 动 物 肉 类 进 行 生 产;生 产 经 营 国

6、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生 产 经 营 添 加 药 品 的 食 品;生 产 经 营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用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原 料、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或 者 经 营 上 述 食 品、食品 添 加 剂;生 产 经 营 标 注 虚 假 生 产 日 期、保 质 期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生 产 经 营 未 按 规 定 注 册 的 保 健 食 品、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或 者 未

7、按 注 册 的 产 品 配 方、生 产 工 艺 等 技 术 要 求 组 织 生 产;对 生 产 的 食 品 作 虚 假 宣 传,欺 骗 消 费 者,或 者 发 布 未 取 得 批 准 文 件、广 告 内 容 与 批 准 文件 不 一 致 的 保 健 食 品 广 告 的;D B 3 3 0 1/T 0 3 4 3.1 2 0 2 12 其 他 属 于 主 观 故 意 的 情 况。b)主 观 放 任 情 况:对 于 应 当 符 合 的 要 求,经 监 管 部 门 检 查、检 验 发 现 未 符 合 而 要 求 改 进,但 在 后 续 生 产 经营 中 改 进 措 施 未 予 落 实 或 未 予 保

8、 持 的;对 于 应 当 遵 守 的 禁 止 性 规 定,经 监 管 部 门 检 查、检 验 发 现 未 遵 守 而 要 求 改 进,但 在 后 续生 产 经 营 中 改 进 措 施 未 予 落 实 或 未 予 保 持 的;其 他 属 于 主 观 放 任 的 情 况。4.3 包 容 审 慎4.3.1 对 不 属 于 主 观 故 意 或 主 观 放 任 情 形,也 不 构 成 犯 罪 或 情 节 严 重 的 一 般 违 法 案 件,对 于 配 合 处 理、积 极 善 后 的 违 法 主 体 一 般 采 取 从 轻 处 罚。4.3.2 应 采 用 行 政 措 施 渐 次 升 级 法,对 企 业 经

9、 营 中 存 在 的 不 规 范 现 象,先 行 导 入 行 政 提 示、行 政 建 议等 措 施 指 导 企 业 整 改、规 范;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的,其 次 责 令 改 正、警 告 以 及 主 体 责 任 行 政 约 谈;仍然 无 法 达 到 改 进 目 标 的,视 作 主 观 放 任,启 动 行 政 处 罚 一 般 程 序。4.3.3 对 于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没 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应 不 予 行 政 处 罚。5 行 政 监 管5.1 准 入 原 则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应 实 行“一 企 一 证”原 则,即 同 一 个 食 品

10、 生 产 者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活 动,应 当 取 得 一 个 食品 生 产 许 可 证。5.2 退 出 原 则根 据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自 主 注 销、依 法 注 销 和 依 法 吊 销 等 情 形 终 止 食 品 生 产,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被 撤 回、撤 销,注 销 或 吊 销。6 风 险 管 理 原 则6.1 食 品 生 产 者 风 险 等 级 应 按 照 静 态 风 险 因 素 量 化 分 值(4 0 分)、动 态 风 险 因 素 量 化 分 值(6 0 分)进行 评 分 定 级,从 低 到 高 分 为 A 级 风 险、B 级 风 险、C 级 风 险、D 级 风 险

11、四 个 等 级。6.2 动 态 风 险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和 综 合 定 级 应 符 合 浙 江 省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风 险 分 级 监 管 办 法(试 行)的相 关 规 定。7 行 政 指 导 原 则7.1 认 证 体 系应 鼓 励 和 引 导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推 行 食 品 安 全 体 系 管 理,引 入 I S O 2 2 0 0 0、H A C C P、G M P、I S O 9 0 0 0 等食 品 安 全 自 愿 性 认 证 以 及 其 他 专 业 性 认 证。7.2 评 估 体 系D B 3 3 0 1/T 0 3 4 3.1 2 0 2 137.2.1 应

12、 鼓 励 和 引 导 规 模 企 业 主 动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估,对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体 系 运 行 状 况 和 管 理 水 平 进 行 评价。7.2.2 监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具 体 食 品 生 产 类 别 的 特 点,融 合 生 产 环 境 条 件、进 货 检 查 结 果、生 产 过 程 控 制、产 品 检 验 结 果、贮 存 及 交 付 使 用、不 合 格 品 管 理 和 食 品 召 回、从 业 人 员 管 理、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食 品添 加 剂 生 产 者 管 理、食 品 安 全 风 险 分 析 与 控 制(H A C C P)、其 它 事 项 等

13、十 一 个 方 面 的 要 求,组 织 第 三方 机 构 对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检 查 评 估。7.3 示 范 体 系7.3.1 应 发 挥 优 秀 企 业 示 范 引 领 效 应,建 立 企 业 学 习 教 育 基 地。7.3.2 应 将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分 为 大 型 企 业、中 型 企 业、小 型 企 业 三 个 层 次,以 企 业 动 态 风 险 因 素 量 化 分值 为 依 据 确 定 食 品 安 全 示 范 企 业。定 期 组 织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较 弱 的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到示 范 企 业 参

14、观 学 习,交 流 提 升 食 品 安 全 水 平。7.4 互 助 体 系监 管 部 门 应 构 建 企 业 互 助 平 台,组 织 辖 区 企 业 信 息 互 换、优 势 互 补、资 源 共 享、合 作 共 赢。D B 3 3 0 1/T 0 3 4 3.1 2 0 2 14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 2 号)2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管 理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 3 号)3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办 法(试 行)(食 药 监 食 监 一 2 0 1 6 1 1 5 号)4 浙 江 省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风 险 分 级 监 管 办 法(试 行)(浙 食 药 监 规 2 0 1 7 1 7 号)5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抽 检 闭 合 管 理 工 作 办 法 的 通 知(杭 市 管 2 0 2 0 3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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