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 T 194-2021 物业服务要求 医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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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 C S 0 3.0 8 0.3 0C C S A 1 2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1 9 4 2 0 2 1物 业 服 务 要 求 医 院P r o p e r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s e r v i c e r e q u i r e m e n t H o s p i t a l2 0 2 1-1 0-2 6 发 布 2 0 2 1-1 1-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3/T 1 9 4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2、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服 务 承 诺.35 服 务 要 求.45.1 物 理 接 触 点 的 客 户 体 验.45.2 环 境 卫 生 服 务.45.3 安 全 及 秩 序 维 护 服 务.65.4 房 屋 本 体 维 护 服 务.75.5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服 务.75.6 客 户 服 务.95.7 特 约 服 务.1 06 管 理 要 求.1 16.1 通 用 要 求.1 16.2 特 定 要 求.1 17 评 价 要 求.1 47.1 客 户 满 意 度 调 查 与 评 价.1 47.2 服 务 要 求 的 检 查 与 评 价.1 47.3 管 理 要

3、求 的 审 核 与 评 价.1 4附 录 A(规 范 性)医 院 物 业 服 务 要 求 评 价 准 则 和 测 评 工 具.1 6附 录 B(规 范 性)医 院 物 业 管 理 要 求 评 价 准 则 和 审 核 工 具.3 0参 考 文 献.4 3D B 4 4 0 3/T 1 9 4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航 物

4、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深 圳 市 卓 越 绩 效 管 理 促 进 会(深 圳 标 准 认 证 联 盟 秘 书 处)、通 标 标 准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深 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深 圳 市 明 喆 物 业 管 理 有限 公 司、众 安 康 后 勤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深 圳 万 泰 认 证 有 限 公 司、深 圳 市 龙 城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深 圳 市 嘉诚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高 文 田、李 远 征、张 建 佳、邹 莉 莉、陈 妮 妮、张 增 英、王 莹、周

5、 汉 明、刘 三 毛、欧 阳 晓 东、侯 力 群、徐 蕾、肖 永 舒、钟 健、王 世 星、赵 向 标、施 红 玲、张 晓 林、王 梅、任 道 均、夏 利 明、刘 宗 武、常 桂 玲。D B 4 4 0 3/T 1 9 4 2 0 2 1I I I引 言本 文 件 旨 在 贯 彻 落 实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打 造 深 圳 标 准 构 建 质 量 发 展 新 优 势 行 动 计 划(2 0 1 5 2 0 2 0年)的 要 求,结 合“深 圳 标 准 认 证”制 度,研 发 医 院 物 业 服 务 标 准,作 为 医 院 物 业 服 务 认 证 的 评 价 依据。本 文 件 从 客 户

6、感 知 和 物 业 服 务 组 织 自 身 管 理 两 个 角 度 给 出 服 务 与 管 理 要 求,并 提 供 了 评 价 的 方 法 和工 具。本 文 件 突 破 传 统 的 以 管 理 指 标 规 定 服 务 要 求 的 思 维 模 式,优 化 了 评 价 方 式,具 有 以 下 创 新 点:一是 以 客 户 为 中 心,根 据 物 业 服 务 接 触 特 性,从 功 能 性、经 济 性、安 全 性、时 间 性、舒 适 性、文 明 性 识 别客 户 感 知 服 务 要 求;二 是 引 入 I S O 9 0 0 4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业 绩 改 进 指 南 的 方 法,给 出 物

7、 业 服 务 组 织 的 管理 要 求 五 级 成 熟 度 要 求;三 是 建 立 客 户、物 业 服 务 组 织、第 三 方 的 多 维 度 评 价 体 系;四 是 结 合 绿 色 物 业、智 慧 物 业 等 物 业 先 进 发 展 理 念。本 文 件 有 利 于 提 升 深 圳 市 医 院 物 业 服 务 质 量,维 护 广 大 医 护 人 员 和 病 患 的 利 益,推 广 优 质 的 医 院 物业 服 务。D B 4 4 0 3/T 1 9 4 2 0 2 11物 业 服 务 要 求 医 院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医 院 物 业 的 服 务 承 诺、服 务 要 求、管 理 要

8、 求 和 评 价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物 业 服 务 组 织 规 范 其 服 务 活 动,以 及 物 业 服 务 组 织 的 相 关 方 对 服 务 活 动 符 合 性的 确 认,也 适 用 于 第 三 方 实 施 医 院 物 业 服 务 评 价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对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9、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本 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T 7 1 4 4 气 瓶 颜 色 标 志G B 1 8 4 6 6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T 1 9 0 0 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G B 2 5 2 0 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要 求G B 2 5 5 0 6 消 防 控 制 室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T 3 1 4 5 8 医 院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要 求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3 6

10、5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运 行 管 理 标 准T S G 0 8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T S G G 0 0 0 1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T S G T 5 0 0 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规 则W S 3 0 8 医 疗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W S/T 3 1 1 医 院 隔 离 技 术 规 范W S/T 3 1 3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规 范W S/T 3 6 7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W S 3 9 4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卫 生 规 范W S 4 3 4 医 院 电 力 系 统 运

11、 行 管 理W S 4 3 5 医 院 医 用 气 体 系 统 运 行 管 理W S 4 3 6 医 院 二 次 供 水 运 行 管 理W S 4 8 8 医 院 中 央 空 调 系 统 运 行 管 理W S/T 5 0 8 医 院 医 用 织 物 洗 涤 消 毒 技 术 规 范W S/T 5 1 2 医 疗 机 构 环 境 表 面 清 洁 与 消 毒 管 理 规 范X F 5 0 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技 术 规 程S Z D B/Z 1 7 1 物 业 服 务 人 员 管 理 规 范S Z D B/Z 1 7 3 物 业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规 范D B 4 4 0 3/

12、T 1 9 4 2 0 2 12S Z D B/Z 2 8 7 物 业 管 理 基 础 术 语S Z D B/Z 3 2 5 绿 色 物 业 管 理 导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S Z D B/Z 2 8 7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物 理 接 触 点 p h y s i c a l t o u c h p o i n t服 务 环 境、服 务 设 施 设 备、服 务 用 品 等 与 客 户 接 触 的 物 理 位 置。3.2低 度 风 险 区 域 l o w-r i s k a r e a基 本 没 有 患 者 或 者 患 者 只 作 短

13、 暂 停 留 的 区 域。注:通常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图书馆、会议室、病案室等。来 源:W S/T 5 1 2 2 0 1 6,3.1 2 3.3中 度 风 险 区 域 m e d i u m-r i s k a r e a有 普 通 患 者 居 住,患 者 体 液、血 液、排 泄 物、分 泌 物 对 环 境 表 面 存 在 潜 在 污 染 可 能 性 的 区 域。注:通常包括普通住院病房、门诊科室、功能检查室等。来 源:W S/T 5 1 2 2 0 1 6,3.1 3 3.4高 度 风 险 区 域 h i g h-r i s k a r e a有 感 染 或 定 值 患 者 居 住 的 区

14、域 以 及 对 高 度 易 感 患 者 采 取 保 护 性 隔 离 措 施 的 区 域。注:通常包括感染性疾病科、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病区、移植病房、烧伤病房、早产儿室等。来 源:W S/T 5 1 2 2 0 1 6,3.1 4 3.5手 卫 生 h a n d h y g i e n e为 医 务 人 员 在 从 事 职 业 活 动 中 的 洗 手、卫 生 手 消 毒 和 外 科 手 消 毒 的 总 称。来 源:W S/T 3 1 3 2 0 1 9,3.1 3.6职 业 暴 露 o c c u p a t i o n a l e x p o s u r e由 于 职 业 关 系 而 暴

15、 露 在 危 险 因 素 中,从 而 有 可 能 损 害 健 康 或 危 及 生 命 的 一 种 情 况。3.7非 诊 疗 医 疗 辅 助 n o n-d i a g n o s t i c h o s p i t a l a s s i s t为 方 便 医 护 人 员 诊 疗 和 患 者 就 医 就 诊 开 展 的 各 项 支 持 和 帮 助 性 工 作。3.8D B 4 4 0 3/T 1 9 4 2 0 2 13导 医 导 诊 服 务 m e d i c a r e g u i d i n g s e r v i c e在 医 院 门 诊、医 技、病 区 区 域 内 引 导 患 者 及

16、 其 陪 同 人 员 实 施 就 诊、检 查、医 疗 等 辅 助 性 的 服 务。3.9司 梯 服 务 e l e v a t o r c o n t r o l l i n g s e r v i c e按 照 电 梯 设 计 用 途 和 操 控 规 程,准 确、有 序 地 提 供 电 梯 上 下 客 货 运 输 的 活 动。3.1 0医 辅 运 送 m e d i c a l a s s i s t a n c e d e l i v e r y协 助 医 院 各 科 室 在 医 院 内 进 行 患 者、器 具、设 备、医 用 材 料、临 时 用 药 等 运 送 的 活 动。3.1 1患

17、者 陪 护 p a t i e n t c a r e为 住 院 治 疗 患 者 提 供 的 日 常 起 居 照 料、医 疗 护 理 协 助、饮 食 照 料、卫 生 清 理 等 活 动。4 服 务 承 诺4.1 物 业 服 务 组 织 应 提 供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医 院 物 业 服 务 内 容:a)物 理 接 触 点 服 务;b)环 境 卫 生 服 务;c)安 全 及 秩 序 维 护 服 务;d)房 屋 本 体 维 护 服 务;e)设 施 设 备 维 护 服 务;f)客 户 服 务;g)特 约 服 务 等。4.2 物 业 服 务 组 织 应 识 别 并 体 现 对 医 患 人 员 的

18、服 务 内 容,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用 心 的 物 理 接 触 点 服 务,给 医 患 人 员 带 来 身 心 愉 悦 的 服 务 体 验;b)舒 心 的 环 境 卫 生 服 务,给 医 患 人 员 带 来 干 净 整 洁 的 服 务 体 验;c)安 心 的 安 全 及 秩 序 维 护 服 务,给 医 患 人 员 带 来 和 谐 有 序 的 服 务 体 验;d)放 心 的 房 屋 本 体、设 施 设 备 维 护 服 务,给 医 患 人 员 带 来 规 范 可 靠 的 服 务 体 验;e)贴 心 的 客 户 服 务,给 医 患 人 员 带 来 的 细 心 体 贴 的 服 务 体 验;f)

19、省 心 的 特 约 服 务,为 医 患 人 员 留 下 值 得 信 赖 的 服 务 体 验。4.3 物 业 服 务 组 织 应 建 立 服 务 内 容 与 服 务 质 量 特 性 相 互 关 系 表,参 考 但 不 限 于 表 1 的 内 容。表 1 服 务 内 容 与 服 务 质 量 特 性 关 系 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特性功能性 经济性 安全性 舒适性 时间性 文明性物理接触点服务 环境卫生服务 安全及秩序维护服务 房屋本体维护服务 设施设备维护服务 D B 4 4 0 3/T 1 9 4 2 0 2 14表 1 服 务 内 容 与 服 务 质 量 特 性 关 系 表(续)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特

20、性功能性 经济性 安全性 舒适性 时间性 文明性物理接触点服务 环境卫生服务 5 服 务 要 求5.1 物 理 接 触 点 的 客 户 体 验物 业 服 务 组 织 应 通 过 建 立 服 务 流 程(或 服 务 蓝 图),识 别 并 关 注 影 响 医 患 人 员 体 验 的 物 理 接 触 点,如 门 诊 大 厅、导 医 台、挂 号 收 费 窗 口、分 诊 护 士 台、医 生 诊 室、医 疗 室、输 液 区、药 房、病 房、手 术 室、I C U、重 点 科 室、电 梯、候 诊 区、洗 手 间 等,为 医 患 人 员 创 造 卫 生、健 康、安 全、满 意 的 物 业 服 务 体 验,包

21、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a)物 业 服 务 人 员 着 装 统 一,对 有 需 要 的 人 员 主 动 微 笑 询 问 和 提 供 帮 助,服 务 态 度 良 好;b)景 观、装 修、绿 化 等 美 观 大 方,与 医 院 风 格 协 调 一 致;c)标 识 标 牌 清 晰 完 好,路 线 指 引 准 确;d)整 体 环 境 干 净 整 洁,无 明 显 噪 音,温 湿 度 适 宜;e)公 共 设 备 设 施 功 能 正 常,遇 故 障 及 时 维 修;f)出 入、乘 梯 与 就 医 排 队 等 秩 序 良 好;g)宜 考 虑 残 障 人 士、年 长 者、孕 妇、婴 幼 儿 等 特

22、殊 人 群 的 需 求,可 提 供 方 便 特 殊 人 群 使 用 的 无 障碍 措 施 等。5.2 环 境 卫 生 服 务5.2.1 保 洁 与 消 毒5.2.1.1 保 洁 人 员 数 量 宜 按 不 低 于 1 人/1 5 0 0 建 筑 面 积 的 标 准 配 置,污 物 间 数 量 宜 按 不 低 于 4 0 张 病床 位 1 间 的 标 准 配 置,且 面 积 宜 不 小 于 3/间。5.2.1.2 根 据 风 险 等 级 和 清 洁 等 级 要 求 制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标 准 化 操 作 规 程,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清 洁 与 消 毒 的工 作 流 程、作 业 时 间

23、 和 频 率、使 用 的 清 洁 剂 与 消 毒 剂 名 称、配 制 浓 度、作 业 时 间 以 及 更 换 频 率 等。5.2.1.3 日 常 清 洁 与 消 毒 中,医 院 不 同 风 险 区 域 应 实 施 不 同 等 级 的 环 境 清 洁 与 消 毒 管 理,并 遵 循 相 关标 准 及 医 院 感 染 防 控 管 理 的 要 求,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低 度 风 险 区 域 采 取 湿 式 卫 生,频 次 应 不 低 于 1 2 次/天;b)中 度 风 险 区 域 采 取 湿 式 卫 生,可 采 用 清 洁 剂 辅 助 清 洁,频 次 应 不 低 于 2 次/天;c)高 度

24、风 险 区 域 内 高 频 接 触 的 环 境 表 面 实 施 中、低 水 平 消 毒,其 他 区 域 采 取 湿 式 卫 生,可 采 用 清洁 剂 辅 助 清 洁,频 次 应 不 低 于 2 次/天;d)高 度 风 险 区 域 的 环 境 及 物 体 表 面 一 般 采 用 4 0 0 m g/L 7 0 0 m g/L 有 效 氯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消 毒,发 生患 者 血 液、体 液、排 泄 物 等 污 染 时 采 用 不 低 于 2 0 0 0 m g/L 有 效 氯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消 毒。常 见 消 毒方 法 及 消 毒 效 果 应 符 合 W S/T 3 6 7 和

25、 W S/T 5 1 2 的 要 求。5.2.1.4 清 洁 病 房 或 诊 疗 区 域 时,应 有 序 进 行,由 上 而 下,由 里 到 外,由 轻 度 污 染 区 到 重 度 污 染 区。5.2.1.5 诊 疗 环 境 与 物 体 表 面 应 保 持 清 洁、干 燥,遇 污 染 时 应 随 时 进 行 污 点 清 洁 与 消 毒,患 者 出 院 时应 及 时 进 行 终 末 消 毒,感 染 高 风 险 的 部 位 应 定 期 进 行 消 毒。D B 4 4 0 3/T 1 9 4 2 0 2 155.2.1.6 感 染 暴 发 或 环 境 表 面 检 出 多 重 耐 药 菌 时,应 增

26、加 清 洁 和 消 毒 频 次,消 毒 溶 液 种 类 和 浓 度 依 据耐 药 菌 的 种 属 和 抗 性 进 行 选 择。当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发 生 时,应 配 合 医 院 执 行 相 应 级 别 的 应 急 防 控 响 应措 施。5.2.1.7 保 洁 工 具 应 分 区 使 用,使 用 色 标 或 字 标 等 标 识 区 分。擦 拭 物 体 表 面 的 布 巾,不 同 患 者 及 区 域之 间 应 更 换。擦 拭 地 面 的 地 巾,不 同 病 房 及 区 域 之 间 应 更 换。做 到 一 床 一 巾、一 桌 一 巾、一 室 一 拖 布。保 洁 工 具 使 用 后 应

27、 按 要 求 及 时 清 洁 消 毒,干 燥 保 存。5.2.1.8 污 洗 间 干 净、干 燥,通 风 良 好。保 洁 工 具 定 点、分 类、分 开 摆 放,并 有 明 显 标 识。5.2.1.9 洗 手 间 无 异 味、无 积 水 污 渍,坐 厕 隔 板 常 消 毒,纸 巾 常 备,患 者 便 器 干 净 并 摆 放 整 齐。5.2.1.1 0 特 殊 天 气 时 公 共 场 地 应 及 时 清 扫,不 影 响 医 患 人 员 的 正 常 活 动。5.2.1.1 1 作 业 时 不 影 响 医 患 人 员 正 常 办 公、就 医 和 休 息,清 洁 完 毕 后 将 物 品 复 位。5.2

28、.1.1 2 作 业 现 场 摆 放 醒 目 的 警 示 标 志,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注 意 地 面 防 滑。5.2.2 废 弃 物 管 理5.2.2.1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科 室、楼 层 垃 圾 桶 内 盛 放 的 医 疗 废 物 不 超 过 3/4,桶 盖 保 持 闭 合 状 态,并 定 期 消 毒;b)各 类 医 疗 废 物 之 间 不 得 混 合 收 集,按 类 别 使 用 专 用 医 疗 废 物 容 器、垃 圾 袋 包 装,收 集 时 确 认 封口 严 密、标 识 清 晰 完 整;c)按 医 院 规 定 的 路 线、时 间,使 用 密 闭

29、 运 输 工 具 转 运 到 指 定 的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场 所,专 人 负 责 管 理;d)医 疗 废 物 暂 存 不 超 过 2 天,并 交 由 医 院 指 定 的 有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集 中 处 置;e)收 集 传 染 性 较 强 的 特 殊 医 疗 废 物 时 按 照 医 院 要 求 消 毒,并 单 独 标 识、运 输、存 放,不 得 与 常 规医 疗 废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混 装、混 存;f)医 疗 废 物 所 有 转 移 交 接 环 节 应 双 签 交 接 登 记,宜 采 用 电 子 化 手 段 提 高 交 接 记 录 的 可 靠

30、性 和 及 时性,交 接 记 录 保 存 3 年 以 上;g)作 业 结 束 后 及 时 对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场 所 及 收 集、运 输 工 具 等 进 行 清 洁 消 毒。5.2.2.2 医 院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对 医 院 生 活 垃 圾 进 行 明 显 标 志 并 分 类 袋 装 化 收 集 和 处 理;b)医 院 生 活 垃 圾 宜 日 产 日 清,院 内 暂 存 不 宜 超 过 2 4 小 时;c)生 活 垃 圾 交 付 有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终 端 处 理。经 恰 当 处 理 后 可 循 环 再 利 用 的 可 回 收 物、有 害 垃

31、 圾 严格 执 行 追 踪 制 度 并 保 留 记 录;d)医 院 生 活 垃 圾 不 与 医 疗 废 物、建 筑 垃 圾、绿 化 垃 圾 等 混 装、混 运、混 放。5.2.3 环 境 消 杀5.2.3.1 至 少 每 周 对 全 院 环 境 进 行 1 次 全 面 消 杀,并 做 好 记 录。5.2.3.2 选 择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开 展 除 四 害 工 作,公 共 区 域 无 鼠 害、虫 害。5.2.3.3 作 业 前 告 知 客 户 作 业 时 间、区 域、药 品 名 称、注 意 事 项 等 信 息,必 要 时 做 好 隔 离 防 护。5.2.3.4 药 物 使 用、存 储 进

32、 行 安 全 管 理。5.2.3.5 投 放 点 警 示 标 志 清 晰 有 效,并 进 行 回 收 管 理。5.2.4 绿 化 养 护5.2.4.1 绿 地 无 土 壤 裸 露,无 改 变 用 途 和 破 坏、践 踏、占 用 现 象。5.2.4.2 树 木 无 悬 挂 物 及 晾 晒 物 品。5.2.4.3 各 类 乔 木、灌 木、地 被 等 植 物 长 势 良 好,修 剪 整 齐 美 观。5.2.4.4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S Z D B/Z 1 7 3 的 要 求。D B 4 4 0 3/T 1 9 4 2 0 2 165.2.4.5 使 用 低 毒 药 剂,有 毒 绿

33、化 药 剂、肥 料 的 使 用 应 进 行 公 示,必 要 时 做 好 安 全 防 护。5.2.4.6 作 业 后 应 及 时 清 理 作 业 机 具 及 产 生 的 绿 化 垃 圾。5.2.4.7 宜 设 置 绿 化 爱 护 提 示 标 志、重 点 保 护 树 木 标 牌。已 施 药 区 域 应 悬 挂 安 全 提 示 牌。5.2.4.8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协 助 医 院 做 好 利 于 环 境 美 化、病 患 康 复 的 绿 植 选 品、培 育、养 护、摆 放 等 工 作。5.3 安 全 及 秩 序 维 护 服 务5.3.1 出 入、监 控 与 巡 查 管 理5.3.1.1 保 安

34、员 数 量 宜 按 照 不 低 于 在 岗 医 务 人 员 总 数 的 3%或 2 0 张 病 床 1 名 保 安 或 日 均 门 诊 量 的 3 的标 准 配 备。5.3.1.2 按 合 同 约 定 对 医 院 出 入 口 的 人 员、车 辆 和 物 品 进 行 管 理,重 点 区 域(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急 诊 科、住 院 部 儿 科 和 妇 产 科、财 务 科 和 收 费 处 等)应 2 4 小 时 人 员 在 岗 并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5.3.1.3 监 控 室 实 行 2 4 小 时 值 班,密 切 观 察 重 点 区 域,监 控 有 效、图 像 清 晰,并 做 好

35、 各 种 记 录。5.3.1.4 监 控 影 像 资 料、报 警 记 录 等 应 至 少 留 存 9 0 日 备 查。5.3.1.5 实 行 2 4 小 时 安 全 巡 查,覆 盖 全 面 区 域,重 要 区 域 应 每 2 小 时 巡 查 一 次,对 人 员 不 文 明 行 为 和违 规 活 动 进 行 劝 阻,发 现 隐 患 和 紧 急 情 况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处 理 措 施,并 有 巡 查 记 录。5.3.1.6 遇 人 群 集 聚、车 辆 拥 堵、货 物 堵 塞 道 路 等 情 况,能 迅 速 有 效 解 决。5.3.1.7 遇 到 医 闹 纠 纷,保 安 员 接 报 后

36、5 分 钟 内 到 达 现 场 维 护 秩 序,按 处 理 机 制 及 时 上 报,两 个 工 作日 内 出 具 事 件 报 告。5.3.1.8 保 持 良 好 的 医 疗 秩 序,无 重 大 治 安 事 件 发 生,一 般 治 安 事 件 每 月 不 超 两 起。5.3.2 停 车 管 理5.3.2.1 停 车 场 管 理 实 行 2 4 小 时 值 班,每 1 5 分 钟 巡 查 一 次。发 现 异 常 情 况 立 即 通 知 车 主 处 理,未 通知 到 时 应 做 好 记 录、及 时 报 告。5.3.2.2 车 辆 行 驶 路 线 设 置 合 理、规 范,导 向 标 志 完 整、清 晰

37、。5.3.2.3 医 院 机 动 车 位 数 量 宜 按 不 低 于 0.6 个/1 0 0 建 筑 面 积(门 诊)、0.8 个/病 床(住 院)的 标 准配 置。如 医 院 规 划 无 法 满 足 停 车 要 求 的,应 采 取 措 施 及 时 进 行 交 通 提 示、疏 导 和 分 流。5.3.2.4 应 规 划 救 护 车 专 用 车 位,并 畅 通 急 救 通 道,使 得 救 护 车 快 速 通 行。5.3.2.5 正 确 疏 导 进 出 医 院 各 类 车 辆,遇 高 峰 期 及 时 疏 理,维 护 停 车 场 秩 序,确 保 道 路 畅 通 及 停 车 安全、整 齐、有 序。5.

38、3.2.6 发 生 收 费 故 障、交 通 事 故 等 意 外 时,及 时 疏 导 交 通、协 助 处 理。5.3.2.7 严 禁 车 辆 在 建 筑 内 的 共 用 走 道、楼 梯 间、安 全 出 口 处 等 公 共 区 域 停 放 和 充 电。5.3.2.8 使 用 智 能 化 停 车 系 统,实 时 显 示 医 院 停 车 位 的 使 用 情 况。5.3.2.9 停 车 场(库)灯 光 照 明、环 境 通 风 等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无 危 险 品 存 放。5.3.2.1 0 停 车 场(库)公 示 管 理 规 定、收 费 标 准,按 政 府 批 准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39、支 持 多 种 支 付 模 式。5.3.3 消 防 管 理5.3.3.1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2 4 小 时 值 班 制 度,人 员 持 证 上 岗,有 消 防 演 练 计 划 和 安 全 宣 传 方 案 并 按 时 落 实。5.3.3.2 对 全 院 消 防 系 统、器 材,严 格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查,耗 材 消 耗 情 况 清 楚,工 作 制 度 和 记 录 健 全,确 保 系 统 状 态 良 好。5.3.3.3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消 防 通 道 畅 通,无 杂 物 堆 放,无 违 章 占 用。5.3.3.4 防 烟 门 开 启 正 常、无 斑 驳、无 锈 蚀,闭

40、 门 器 力 度 适 中,关 闭 时 无 冲 击。5.3.3.5 灭 火 器 压 力 正 常,消 防 栓 内 消 防 带、枪 头、小 锤 配 备 齐 全、完 好 无 损,可 随 时 启 用。D B 4 4 0 3/T 1 9 4 2 0 2 175.3.3.6 消 防 疏 散 示 意 图 按 幢 设 置 在 楼 层 明 显 位 置,消 防 应 急 照 明 设 施、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完 好。5.3.3.7 应 急 工 具 配 备 齐 全、方 便 取 用、检 定 及 时 有 效。5.4 房 屋 本 体 维 护 服 务5.4.1 符 合 规 划,无 违 章 搭 建 现 象。5.4.2 使 用

41、符 合 建 筑 设 计 要 求,无 擅 自 改 变 用 途 的 现 象。5.4.3 房 屋 外 观 完 好、整 洁,无 破 损、无 脱 落、无 渗 水、无 污 迹、无 乱 贴、无 乱 画。5.4.4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及 政 府 相 关 规 定,定 期、及 时 对 建 筑 物 立 面 进 行 清 洗 翻 新,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外 立 面 为 玻 璃 幕 墙 或 者 金 属 板 类 材 质 的,至 少 每 年 清 洗 一 次;外 立 面 为 面 砖 幕 墙、石 材 幕 墙 等其 他 材 质 的,至 少 每 2 年 清 洗 一 次;外 立 面 喷 涂 涂 料 的,至 少 每 2

42、 年 清 洗 一 次;涂 料 超 过 保 质期 的,应 重 新 粉 刷;无 保 质 期 的,至 少 每 5 年 粉 刷 一 次;b)对 于 出 现 明 显 污 渍、残 损、脱 落 等 情 况,及 时 清 洗 翻 新。5.4.5 屋 面、门、窗、楼 梯、通 道 等 无 破 损。5.4.6 维 修 提 前 公 告,摆 放 安 全 提 示,进 行 隔 离 防 护,工 完 场 清。5.4.7 对 建 筑 改 装、装 饰 装 修 等 施 工 活 动 进 行 现 场 跟 踪,防 止 破 坏 房 屋 本 体 和 承 重 部 件 事 件 发 生。5.4.8 每 年 协 助 客 户 进 行 1 次 防 雷 装

43、置 安 全 性 能 检 测。5.4.9 对 服 务 场 所 和 设 施 设 备 相 关 安 全 标 志 进 行 巡 查 和 维 护,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危 及 人 身 安 全 区 域 的 天 台、护 栏、喷 泉、景 观 池 等 处 的 禁 止 标 志 或 警 告 标 志;b)设 备 房 门、配 电 箱、通 电 设 施 设 备 或 特 种 设 备 上 的 禁 止 标 志 和 警 告 标 志;c)公 共 健 身 设 施、儿 童 游 乐 设 施、门 禁 门、防 火 门、管 井 门、消 防 通 道 门 等 的 指 令 标 志 和 提 示 标识。5.5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服 务5.5.1

44、设 备 机 房 管 理5.5.1.1 设 备 机 房 门 口 有 机 房 类 别 名 称 及 安 全 标 志。5.5.1.2 门 窗、锁 具 完 好、有 效。5.5.1.3 设 备 机 房 环 境 整 洁,无 杂 物、无 积 尘、无 鼠、无 虫 害,温 湿 度 符 合 设 备 运 行 要 求。5.5.1.4 设 备 设 施 无 跑 冒 滴 漏 现 象,电 源 设 备、设 施 完 好 无 缺 陷。5.5.1.5 设 备 机 房 内 应 按 规 定 配 置 消 防、通 风、应 急 照 明、防 止 小 动 物 进 入 等 附 属 设 施。5.5.1.6 设 备 标 识 齐 全、状 态 挂 牌 准 确

45、、易 于 辨 认,不 同 设 备 之 间 有 明 显 区 分 标 记,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电 气 柜、箱、槽、管、架、排 等 设 备 注 上 名 称 或 者 符 号;b)开 关、显 示 屏、信 号 灯 有 清 晰 的 状 态 或 者 功 能 标 识;c)电 气 柜(箱)进 出 电 缆 挂 牌,电 原 理 图 齐 全;d)金 属 设 备 都 有 接 地,并 符 合 要 求;e)管 路、管 阀 开 关 状 态 标 识、流 向 标 识 清 晰;f)仪 表 指 示 正 常 范 围 标 识 清 晰。5.5.1.7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配 置 齐 全,检 验 合 格。5.5.1.8 应 急

46、 设 施 设 备 用 具 齐 全、完 备,可 随 时 启 用。5.5.2 供 配 电 系 统 管 理5.5.2.1 电 工 持 证 上 岗,工 作 规 范 严 谨,技 术 水 平 符 合 工 作 要 求。5.5.2.2 按 要 求 可 靠 接 地,运 行 正 常,电 压 稳 定。D B 4 4 0 3/T 1 9 4 2 0 2 185.5.2.3 电 线、电 缆 不 外 露,管 线 排 列 整 齐 有 序,插 座 及 电 器 设 备 安 装 规 范、稳 固,布 局 合 理 美 观。5.5.2.4 公 共 区 域 配 电 箱 等 涉 及 触 电 部 位 的 禁 止 或 警 示 标 志 配 备

47、齐 全。5.5.2.5 计 划 性 停 电 事 前 公 告,非 计 划 性 停 电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及 时 通 知 客 户,1 5 分 钟 内 恢 复 或 启 用 应 急电 源,并 做 好 应 急 事 件 上 报 及 处 理 工 作。5.5.2.6 高 压 操 作、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委 托 专 业 测 试 单 位 测 试,其 中 绝 缘 胶 垫 1 次/年、验 电 笔 1 次/年、绝 缘 鞋 及 绝 缘 手 套 2 次/年。5.5.2.7 按 照 W S 4 3 4 的 要 求 对 供 配 电 系 统 进 行 管 理、运 行 及 维 护。5.5.3 弱 电 系 统 管 理5.5.

48、3.1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符 合 G B/T 3 1 4 5 8 的 相 关 要 求。5.5.3.2 设 备 监 控 系 统、综 合 布 线 系 统、信 息 网 络 系 统 等 运 行 正 常。5.5.3.3 系 统 故 障 迅 速 响 应,影 响 客 户 工 作 生 活 的 应 及 时 告 知。5.5.4 电 梯 系 统 管 理5.5.4.1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员 持 证 上 岗,依 据 服 务 合 同 约 定,对 电 梯 进 行 日 常 巡 查 和 维 保 工 作 监 管。5.5.4.2 电 梯 运 行 平 稳,无 异 响,平 层、开 关 正 常。5.5.4.3 轿 厢 保 持

49、 洁 净、无 异 味、多 媒 体 声 音 适 中,体 感 温 度 舒 适。5.5.4.4 医 护 人 员 电 梯、货 运 电 梯、污 物 运 送 电 梯 宜 独 立 设 置。5.5.4.5 使 用 标 志、年 检 标 志、紧 急 救 援 电 话 和 乘 客 注 意 事 项 等 置 于 轿 厢 醒 目 位 置。5.5.4.6 电 梯 维 保 符 合 T S G T 5 0 0 2 的 要 求。5.5.4.7 电 梯 使 用 符 合 T S G 0 8 的 要 求。5.5.4.8 电 梯 紧 急 电 话 系 统 保 持 畅 通。5.5.4.9 电 梯 故 障 或 遇 到 险 情,值 班 人 员 在

50、 1 0 分 钟 内 到 达 现 场 了 解 情 况,并 按 需 求 通 知 维 保 或 救 援 单位。5.5.4.1 0 电 梯 维 修、保 养 提 前 公 告,维 修 时 在 现 场 设 置 提 示 标 识 和 防 护 围 栏。5.5.4.1 1 按 客 户 要 求 配 合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单 位 进 行 电 梯 全 面 检 测。5.5.5 给 排 水 系 统 管 理5.5.5.1 水 压 稳 定,满 足 正 常 使 用。5.5.5.2 管 道 无 明 显 锈 蚀、无 滴 漏。5.5.5.3 排 水、排 污 管 道 通 畅,无 堵 塞 外 溢 现 象。5.5.5.4 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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