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2387-202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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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 1.0 4 0.0 3CCS A 0 0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3 8 7 2 0 2 1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事 项办 事 指 南2 0 2 1-1 2-2 8 发 布 2 0 2 2-0 3-2 8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2 3 8 7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25 事 项 梳 理.26 服 务 指 南 编 制.37 信 息 公 开.38 事 项 办 理.39 监

2、督、评 价 与 改 进.4附 录 A(资 料 性)山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5附 录 B(资 料 性)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示 例.1 2参 考 文 献.1 5D B 1 4/T 2 3 8 7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人

3、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山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局、山 西 容 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蒲 伟、白 云 鹤、张 淑 霞、胡 丽 虹、安 乐、张 文 军、段 容 谷、张 莉。D B 1 4/T 2 3 8 7 2 0 2 11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事 项办 事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4、 本 原 则、公 共 服 务 事 项梳 理、服 务 指 南 编 制、信 息 公 开、事 项 办 理 和 监 督、评 价 与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的 办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

5、G B/T 3 2 1 6 9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G B/T 3 6 1 1 4-2 0 1 8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进 驻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编 制 规 范G B/T 3 9 5 5 4.1-2 0 2 0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基 本 目 录 及 实 施 清 单 第 1 部 分:编 码 要 求G B/T 3 9 7 3 5 政 务 服 务 评 价 工 作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6 1 1 4-2 0 1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公 共 服 务

6、事 项指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之 外,直 接 面 向 自 然 人、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的 授 益 性事 项。事 项 清 单由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实 施 主 体 对 实 施 的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进 行 细 化 梳 理 形 成 的 结 果。服 务 指 南为 服 务 对 象 申 办 相 关 事 项 提 供 指 引,明 确 事 项 办 理 要 求 的 规 范 性 文 件。来 源:G B/T 3 6 1 1 4-2 0 1 8,3.4 容 缺 受 理D B 1 4/T 2 3 8 7 2 0

7、 2 12针 对 基 本 条 件 具 备、主 要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条 件,但 部 分 资 料 不 规 范 的 事 项,可 先 予 以 受 理,相 关 材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齐。4 基 本 原 则统 一 原 则在 省、市、县 三 级 推 进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名 称、编 码、依 据、类 型 等 基 本 要 素 统 一,全 省 一 体 化 政 务服 务 平 台 和 线 下 办 事 窗 口 开 展 的 服 务 事 项 一 致,办 理 标 准 一 致。公 开 透 明全 面 公 开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清 单 和 服 务 指 南,实 现 公 共

8、 服 务 事 项 可 追 溯、可 核 查。便 民 高 效以 客 户 需 求 为 导 向,充 分 利 用 数 字 化、信 息 化、智 能 化 手 段,优 化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办 理 流 程、简 化 办理 环 节、减 少 申 请 材 料、缩 短 办 理 时 限,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便 利 化 服 务。5 事 项 梳 理事 项 清 单5.1.1 梳 理 形 成 全 省 统 一 的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清 单,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事 项 名 称(主 项 名 称 和 子 项 名 称)、设 定 依 据、办 理 层 级 等 要 素。全 省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见

9、附 录 A。5.1.2 逐 步 梳 理 编 制“跨 省 通 办”、“全 省 通 办”等 事 项 清 单。5.1.3 事 项 梳 理 实 行 动 态 管 理,涉 及 事 项 所 依 据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等 发 生 变 化,事 项 清 单 及 服 务 指南 做 相 应 调 整。事 项 实 施 编 码5.2.1 编 码 规 则事 项 实 施 编 码 是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的 唯 一 标 识 代 码,不 同 实 施 主 体(如 省、市、县 各 级)行 使 的 相 同 服务 事 项,编 码 应 统 一。事 项 实 施 编 码 共 3 1 位,由 1 8 位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10、码、1 位 行 使 层 级 代 码 以 及 1 2 位 基 本 目 录 编 码 三 部 分组 成,各 部 分 编 码 规 则 按 照 G B/T 3 9 5 5 4.1-2 0 2 0 执 行。编 码 结 构 见 图 1。图 1 事 项 编 码 结 构 图5.2.2 事 项 调 整 后 的 编 码D B 1 4/T 2 3 8 7 2 0 2 13应 依 据 服 务 事 项 新 增、取 消、合 并、下 放 等 调 整 变 更 情 况,动 态 调 整 服 务 事 项 编 码,调 整 后 的 事 项编 码 按 照 G B/T 3 9 5 5 4.1-2 0 2 0 8.2 做 调 整。6 服 务

11、指 南 编 制对 所 有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编 制 服 务 指 南,并 在 线 上 全 省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和 线 下 办 事 窗 口 公 开。事 项 服 务 指 南 编 制 应 规 范 统 一,按 照 G B/T 3 6 1 1 4-2 0 1 8 5.2 设 置 要 素,主 要 包 括 事 项 名 称、编 码、办 件 类 型、设 定 依 据、实 施 主 体、受 理 条 件、办 结 时 限、收 费 标 准、收 费 依 据、申 请 材 料、办 理 流 程、办 理 形 式、咨 询 方 式、监 督 投 诉 方 式 等 要 素。服 务 指 南 示 例 见 附 录 B。事 项

12、 服 务 指 南 应 内 容 完 整、准 确、全 面,线 上 线 下 规 定 统 一。7 信 息 公 开遵 循 公 正、公 平、合 法、便 民 的 原 则,及 时、准 确 地 公 开 服 务 事 项 信 息。应 通 过 门 户 网 站、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窗 口 展 示 牌、服 务 告 知 单 等 线 上 线 下 多 渠 道 多 媒 介 对 公共 服 务 事 项 信 息 进 行 公 开,内 容 包 括:a)事 项 基 本 信 息,如 事 项 名 称、设 立 依 据、办 理 层 级 等;b)事 项 办 理 信 息,如 办 理 主 体、办 理 流 程、办 理 方 式、办 理 时 限

13、、申 请 材 料 及 示 范 文 本、收 费 依据 及 收 费 标 准、办 理 情 况 和 结 果 告 知 等;c)监 督 投 诉 信 息,如“好 差 评”、投 诉 受 理 单 位、投 诉 电 话、投 诉 邮 箱 等;d)咨 询 查 询 信 息,如 网 上 咨 询、现 场 咨 询、电 话 咨 询 等;e)其 他 需 公 开 的 信 息。公 开 的 内 容 应 简 单 明 了、通 俗 易 懂。事 项 信 息 公 开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时,应 及 时 更 新。8 事 项 办 理办 理 方 式提 供 的 办 理 方 式 主 要 有 现 场 办 理、网 上 办 理。受 理 申 请8.2.1 现

14、场 受 理服 务 对 象 到 经 办 机 构 窗 口 提 出 事 项 办 理 申 请,窗 口 人 员 提 供 以 下 现 场 受 理 服 务:窗 口 人 员 及 时 接 待,并 提 供 相 应 的 申 请 表 格 和 示 范 文 本;对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窗 口 人 员 应 当 场 登 记 受 理;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窗 口 人 员 应 当 场 予 以 指 正,服 务 对 象 更 正 后 予 以 登 记受 理;对 不 能 当 场 补 齐 或 更 正 的 申 请 事 项,应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需 要

15、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事 项,应 及 时 出 具 事 项 申 请 的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说 明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和 依 据;符 合 容 缺 受 理 条 件 的 事 项,在 服 务 对 象 作 出 容 缺 受 理 承 诺 后 予 以 受 理。D B 1 4/T 2 3 8 7 2 0 2 148.2.2 网 上 受 理8.2.2.1 服 务 对 象 通 过 网 上 服 务 平 台 注 册/登 录,选 择 服 务 事 项,按 服 务 指 南 填 写 申 请 信 息,上 传 申 请 材料;平 台 给 予 申 请 提 交 是 否 成 功 提

16、示,并 通 过 有 效 方 式 及 时 提 醒。8.2.2.2 服 务 平 台 接 到 服 务 对 象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后,确 定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受 理 要 求,作 出 以 下 处 理意 见:符 合 受 理 要 求 的,予 以 受 理,并 将 受 理 的 决 定 即 时 反 馈 给 服 务 对 象,同 时 将 申 请 材 料 流 转 给 相应 部 门 办 理;不 符 合 受 理 要 求 的,平 台 给 出 需 补 齐 补 正 的 申 请 材 料 信 息,服 务 对 象 按 要 求 补 齐 补 正 后,参照 上 一 步 骤 执 行,服 务 对 象 也 可 通 过 短

17、 信 或 移 动 终 端 等 获 得 网 上 受 理 情 况 的 相 关 信 息;需 核 验 材 料 的 办 事 事 项,通 知 服 务 对 象 携 带 原 件 材 料 到 受 理 窗 口 进 行 核 验。审 核 办 结8.3.1 服 务 对 象 应 对 提 交 材 料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做 出 承 诺。8.3.2 服 务 机 构 对 受 理 的 材 料 进 行 真 实 性、合 法 性、规 范 性 及 实 质 性 审 查,出 具 审 查 意 见。8.3.3 只 需 进 行 形 式 要 件 审 核 的 服 务 事 项,受 理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能 够 当 场 办 结 的,应 当 场

18、办 结,出 具 办理 结 果;不 能 当 场 办 结 的,应 在 规 定 的 办 理 期 限 内 审 核 办 结。8.3.4 经 审 查 不 具 备 批 准 条 件 的,服 务 机 构 应 详 细 给 出 不 予 办 理 理 由 或 改 正 意 见。8.3.5 采 用 容 缺 受 理 的 事 项,待 服 务 对 象 在 承 诺 期 限 内 补 齐 补 正 容 缺 材 料 后 审 核 办 结。服 务 对 象 未 在承 诺 期 限 内 补 齐 补 正 容 缺 材 料 的,按 退 办 件 处 理。8.3.6 网 上 受 理 审 核 的 事 项,办 理 结 果 通 过 网 上 和 移 动 终 端 即

19、时 向 服 务 对 象 反 馈,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社会 公 开。8.3.7 办 结 的 服 务 事 项,应 按 规 定 给 出 办 理 结 果 文 书,包 括 相 关 批 文、证 照 等。8.3.8 依 法 应 缴 费(税)的 服 务 事 项,服 务 机 构 应 在 批 准 决 定 做 出 后,根 据 收 费 标 准 通 知 服 务 对 象 缴费 并 提 供 多 种 支 付 方 式,收 到 缴 费 回 执 向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缴 费 票 据。结 果 送 达根 据 服 务 对 象 需 求,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现 场 递 交、邮 寄、在 线 下 载 打 印 等 方 式 送 达

20、 结 果。资 料 归 档事 项 办 理 过 程 的 资 料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整 理 归 档,保 障 服 务 对 象 的 信 息 安 全 和 信 息 可 追 溯 可 查 询。9 监 督、评 价 与 改 进服 务 机 构 应 健 全“好 差 评”评 价、监 督 投 诉、整 改、反 馈 全 流 程 闭 环 工 作 机 制,主 动 接 受 监 督 与评 价,及 时 反 馈 投 诉 意 见 并 给 出 更 正 或 说 明。服 务 评 价 工 作 宜 按 照 G B/T 3 9 7 3 5 开 展。评 价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服 务 事 项 管 理、办 事 流 程、服 务 规 范、服

21、务 效 率、便 民 度、服 务 平 台 的便 捷 性、完 善 性 以 及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质 量 等。可 采 用 自 我 评 价、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评 价、第 三 方 评 价、管 理 机 构 评 级、监 督 机 关 评 价 或 多 方 评 价相 结 合 的 方 式。根 据 评 价 结 果,不 断 改 进 服 务 方 式,优 化 服 务 流 程,提 供 更 多 的 便 民 服 务,并 持 续 提 升 服 务 质 量。D B 1 4/T 2 3 8 7 2 0 2 15A A附 录 A(资 料 性)山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22、 清 单山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社 会 保 险 服 务 事 项)见 表 A.1。表 A.1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社 会 保 险 服 务 事 项)主 项 子 项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参保单位注销职工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参保 信息维护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社会保险缴费 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社会保险费断缴

23、补缴申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 纳 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参保 缴费记录查询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服务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申请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 申请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遗属待遇申领病残津贴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D B 1 4/T 2 3 8 7 2 0 2 16表 A.1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社 会 保 险 服 务 事 项)(续)主 项 子 项养老保险服务机关事业单

24、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工伤保险服务工伤事故备案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变更工伤登记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异地工伤就医报告旧伤复发申请确认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工伤医疗(康复)

25、费用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核销劳动能力鉴定费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变更D B 1 4/T 2 3 8 7 2 0 2 17表 A.1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社 会 保 险 服 务 事 项)(续)主 项 子 项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申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

26、领企业年金方案 备案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社会保障卡服 务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启用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社会保障卡注销企业年金管理 合同备案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管理合同备案职业年金计划 管理合同备案 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D B 1 4/T 2 3 8 7 2 0 2 18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事 项)见 表 A.2。表 A.2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事 项)主 项 子 项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政策法

27、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开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创业服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D B 1 4/T 2 3 8 7 2 0 2 1

28、9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人 事 人 才 服 务 事 项)见 表 A.3。表 A.3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人 事 人 才 服 务 事 项)主 项 子 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生活费补贴申领职业技能鉴定 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事业单位人事 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方案备案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事业单位拟聘 人员备案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技能

29、人员职业 资格管理和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管理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高技能人才服 务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申办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服务博士后设站申报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报名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设备监理师D B 1 4/T 2 3 8 7

30、 2 0 2 11 0表 A.3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人 事 人 才 服 务 事 项)(续)主 项 子 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测绘师建造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注册城乡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劳 动 关 系 服 务 事 项)见 表 A.4。表 A.4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劳 动 关 系 服 务 事 项)主 项 子 项劳动关系协调劳

31、动用工备案集体合同审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其 他 服 务 事 项)见 表 A.5。表 A.5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其 他 服 务 事 项)主 项 子 项信访 信访事项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D B 1 4/T 2 3 8 7 2 0 2 11 1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示 例 见 表 A.6。表 A.6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示 例主 项 子 项 设 定 依 据 办理层级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

32、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 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 5 9 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 险。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 8 6 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 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 0 1 2 1 1 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

33、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5.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晋劳社厅 发 2 0 0 7 9 8号);6.山西省社会保险 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晋社统征办 2 0 1 2 1 号)第五条。省、市、县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 0号)第四条:在 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

34、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 知(人社部发2 0 1 5 3 2 号)第 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 3 0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4.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晋社统征办2 0 1 2 1 号)第六条。省、市、县D B 1 4/T 2 3 8 7 2 0 2 11 2附 录 B(资 料 性)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示 例社 会 保 险 缴 费 申 报 与 变 更 办 事 指 南一、事 项 名 称:社 会 保 险 缴 费 申

35、 报 与 变 更(机 关 事 业)二、项 目 编 码:1 1 1 4 0 0 0 0 0 1 2 1 5 0 1 7 X H 2 0 0 2 0 1 4 0 0 3 0 0 2三、事 项 类 型:社 会 保 险 服 务四、事 项 简 述:参 保 单 位 应 每 年 统 计 上 年 度 本 单 位 及 参 保 人 员 的 工 资 总 额,向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申 报。五、设 立 依 据:1.关 于 印 发(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规 程)的 通 知(晋 人 社 厅 发 2 0 1 5 9 4 号)第十 六 条;2.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36、老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和 待 遇 统 筹 项 目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晋 人 社 厅 发 2 0 1 6 8 2号);六、办 理 材 料:1.缴 费 基 数 申 报填 写 山 西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工 资 总 额 申 报 表,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 公 章、本 人 签 字2.缴 费 基 数 变 更填 写 山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人 员 信 息 变 更 表,修 改 的 基 数 需 按 月 基 数 填 写,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公 章、经 办 人 签 字。七、办 理 方 式:现 场、网 上 经 办八、办 理 时 限

37、:即 来 即 办九、结 果 送 达 方 式 及 时 限:当 场 送 达十、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无十 一、办 事 时 间:工 作 日 9:0 0-1 2:0 0 1 3:0 0-1 7:0 0(周 五 下 午 除 外)十 二、办 理 机 构 及 地 点:省 社 保 局 业 务 大 厅十 三、咨 询 查 询 途 径:省 社 保 局 业 务 大 厅,地 址:太 原 市 长 风 商 务 区 谐 园 路 5 号,电 话:0 3 5 1-4 1 5 2 8 8 0、网 上 经 办 系 统。十 四、监 督 投 诉 渠 道:现 场、电 话:0 3 5 1-4 1 5 3 1 3 1十 五、文 书 格

38、式:附 件 1、附 件 2D B 1 4/T 2 3 8 7 2 0 2 11 3B附件1:山 西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工 资 总 额 申 报 表年 度单 位 名 称(章):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编 号:单 位:元序 号 姓 名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工 资 起 止 月 份年 工 资 总 额 月 平 均 工 资 本 人 签 字 备 注起 始 月 终 止 月1234单 位 工 资 总 额-申 报单 位意 见本申 报单位已 熟知国 家和省 的有关社 会保险 的政策、法律 和法规,并承 诺所提供 的报表 和申报 的数据是 真实、准确 的,个人 年工资总 额和月 平均工

39、资已在单 位进行过公 示。对因 申报不 实而造 成的一切 后果,本单位承 担相应 的法律责 任。经办人:部 门 负 责 人:单 位 负 责 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说明:“年工 资总额”一项 严格按照 省人社 厅关 于机关事 业单位 养老保险 缴费工 资基数 和 待遇统 筹项目 的有关问 题的通 知(晋 人社厅 发 2 0 1 6 8 2 号)规定的项 目内的 实际收入 之和填写;“单位 工资总额”指单 位全部参 保人员“年工 资总额”、“月平 均工资”的合 计。D B 1 4/T 2 3 8 7 2 0 2 11 4D B 1 4/T 2 3 8 7 2 0 2 11 5参 考 文 献【1】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审 批 服 务 便 民 化 的 指 导 意 见【2】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全 国 一 体 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国 发(2 0 1 8)2 7 号)【3】关 于 印 发 山 西 省 全 面 推 进 政 务 服 务 一 网 通 办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晋 政 办 发(2 0 2 0)6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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