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2406—2022 农村(社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pdf

上传人:tireattitude366 文档编号:1533515 上传时间:2022-12-27 格式:PDF 页数:33 大小:4.07M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4 T 2406—2022 农村(社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pdf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DB14 T 2406—2022 农村(社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pdf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DB14 T 2406—2022 农村(社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pdf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DB14 T 2406—2022 农村(社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pdf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DB14 T 2406—2022 农村(社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pdf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亲,该文档总共3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I C S 0 3.0 8 0C C S A 9 0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4 0 6 2 0 2 2农 村(社 区)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治 理 规 范2 0 2 2-0 2-2 2 发 布 2 0 2 2-0 5-2 2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2 4 0 6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工 作 机 构 与 要 求.35 工 作 程 序.46 策 划 和 准 备.67 安 全 风 险

2、 识 别 与 评 估.68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79 隐 患 排 查 治 理.91 0 评 估 与 改 进.1 0附 录 A(资 料 性)资 料 收 集 清 单.1 1附 录 B(资 料 性)常 见 的 自 然 灾 害 类 型 及 事 故 灾 难 类 型.1 2附 录 C(资 料 性)农 村(社 区)常 见 事 故 原 因.1 5附 录 D(规 范 性)常 用 风 险 评 估 方 法.1 7附 录 E(资 料 性)农 村(社 区)安 全 风 险 四 色 分 布 图(表)例.2 4附 录 F(资 料 性)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清 单.2 5附 录 G(资 料 性)隐 患 排

3、 查 清 单 与 治 理 台 账.2 6参 考 文 献.2 7D B 1 4/T 2 4 0 6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山 西 省 应 急

4、 管 理 研究 院、中 安 中 应(北 京)安 全 技 术 研 究 院、太 原 理 工 大 学。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小 莉、郗 晓 芳、程 海 明、张 玺、付 爱 芳、张 万 山、杨 月 巧、张 旭 东、姜 坤、王 刚、刘 艳、赵 丽 芳、吴 春 富、罗 铮、王 家 云、杨 李 根、王 洋、杨 柯、郭 军。D B 1 4/T 2 4 0 6 2 0 2 2I I I引 言为 完 善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体 系 和 推 进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建 设,提 升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效 能,以 防 范 基层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为 目 标,夯 实

5、基 层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和 防 灾 减 灾 基 础 为 目 的。按 照 进 一 步 深 化 网 格 化 服 务 管理 工 作 和 创 新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模 式 的 要 求,通 过 农 村(社 区)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机 制 建 设 工 作,织 密 筑 牢 乡 村、城 镇 社 区 领 域 的 安 全 网。为 规 范 基 层 组 织 机 构 开 展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山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组 织 专 家,根 据 山 西 省 农 村 和 城 市 社 区 的 事 故 灾 难

6、 和 自 然 灾 害 风险 特 征,依 照 双 重 预 防 机 制 建 设 的 技 术 要 求,特 制 定 本 规 范。D B 1 4/T 2 4 0 6 2 0 2 21农 村(社 区)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农 村(社 区)行 政 区 域 开 展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基 本 要 求、规 范 性引 用 文 件、术 语 和 定 义、工 作 机 构 与 要 求、工 作 程 序、策 划 和 准 备、安 全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安 全 风 险 分级 管 控、隐 患 排

7、查 治 理、评 估 与 改 进 的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农 村(社 区)行 政 区 域 内 开 展 自 然 灾 害 和 事 故 灾 难 类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8、 3 安 全 色G B/T 2 8 9 3.5-2 0 2 0 安 全 标 志 使 用 原 则 与 要 求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6 4 4 1-8 6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分 类G B/T 1 3 8 6 1 生 产 过 程 危 险 和 有 害 因 素 分 类 与 代 码G B/T 2 0 0 0 2.4-2 0 1 5 标 准 中 特 定 内 容 的 起 草 第 4 部 分:标 准 中 涉 及 安 全 的 内 容G B/T 2 3 6 9 4-2 0 1 3 风 险 管 理 术 语G B/T 2 4 3 5 3 风 险 管 理 原

9、则 与 实 施 指 南G B/T 2 7 9 2 1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评 估 技 术G B/T 3 3 2 0 0-2 0 1 6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综 治 中 心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G B/T 3 4 3 0 0-2 0 1 7 城 乡 社 区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规 范G B/T 4 5 0 0 1-2 0 2 0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要 求M Z/T 0 2 6-2 0 1 1 全 国 综 合 减 灾 示 范 社 区 创 建 规 范M Z/T 0 2 7-2 0 1 1 自 然 灾 害 风 险 管 理 基 本 术 语3 术 语 和

10、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风 险伤 害 发 生 概 率 和 伤 害 严 重 程 度 的 组 合。来 源:G B/T 2 0 0 0 2.4-2 0 1 5,定 义 3.9 D B 1 4/T 2 4 0 6 2 0 2 223.2安 全 风 险是 安 全 事 故(事 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其 后 果 严 重 性 的 组 合。3.3风 险 源可 能 单 独 或 共 同 引 发 风 险 的 内 在 要 素。注:风险源可能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来 源:G B/T 2 3 6 9 4-2 0 1 3,定 义 4.5.1.2 3.4风 险 识 别发

11、现、确 定 和 描 述 风 险(3.1)的 过 程。注1:风险识别包括对风险源、事件及其原因和潜在后果的识别。注2:风险识别可能涉及历史数据、理论分析、专家意见以及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注3:也称风险辨识、危险源辨识 来 源:G B/T 2 3 6 9 4-2 0 1 3,定 义 4.5.1 3.5风 险 分 析理 解 风 险(3.1)性 质,确 定 风 险 等 级 的 过 程。来 源:G B/T 2 3 6 9 4-2 0 1 3,定 义 4.6.1 3.6风 险 评 估以 实 现 系 统 安 全 为 目 的,运 用 系 统 安 全 工 程 原 理 和 方 法,对 系 统 中 存 在 的 已 辨

12、 识 的 风 险 类 别 进 行 分析,判 断 系 统 发 生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严 重 程 度,从 而 为 制 定 防 范 措 施 和 管 理 决 策 提 供 科 学 依 据。3.7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是 指 对 辨 识 出 的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梳 理,对 不 同 类 别 的 安 全 风 险 采 用 相 应 的 风 险 评 估 方 法 确 定 安 全风 险 等 级,明 确 对 应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措 施,把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 限 制 在 可 防、可 控 范 围 之 内。3.8事 故 隐 患是 指 人 的 活 动 场 所、设 备 及 设

13、 施 的 不 安 全 状 态,或 者 由 于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和 管 理 上 的 缺 陷 而 可 能 导致 人 身 伤 害 或 者 经 济 损 失 的 潜 在 危 险。D B 1 4/T 2 4 0 6 2 0 2 233.9隐 患 排 查收 集、查 找 并 上 报 的 事 故 隐 患,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对 隐 患 进 行 整 改。3.1 0承 灾 体承 受 灾 害 的 对 象。3.1 1社 区聚 居 在 一 定 地 域 范 围 内 的 人 们 所 组 成 的 社 会 生 活 共 同 体。注:城 市社 区 的 范围,一般 是 指 经过 社 区体 制 改 革后 作 了规 模 调

14、 整的 居 民委 员 会 辖区;农 村社 区 是 农村 社 会服 务 管理的基本单元。3.1 2农 村(社 区)本 规 范 是 指 乡 镇(村)、街 道(社 区)两 种 基 层 行 政 单 元。3.1 3网 格在 城 乡 社 区、行 政 村 及 其 他 特 定 空 间 区 划 之 内 划 分 的 基 层 综 合 服 务 管 理 单 元。来 源:G B/T 3 4 3 0 0-2 0 1 7,定 义 3.5 4 工 作 机 构 与 要 求4.1 基 本 要 求农 村(社 区)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与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遵 照 G B/T 3 4 3 0 0-2 0 1 7

15、 城 乡 社 区 网 格 化 服 务 管理 规 范 的“6.1 基 本 要 求”,按 照 农 村(社 区)基 层 网 格 化 为 单 元 开 展。4.2 工 作 机 构4.2.1 政 府 主 导,部 门 协 作,同 级 综 治 中 心 管 理,同 级 安 委 办 指 导、监 督、考 核,乡(镇)、街 道 管委 会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组 织 实 施,网 格 员 开 展,居 民 配 合 自 查。4.2.2 人 员 组 成 按 照 G B/T 3 3 2 0 0-2 0 1 6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综 治 中 心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7 人 员 组 成”规范 执

16、 行。4.3 工 作 要 求 建 立 农 村(社 区)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建 立 农 村(社 区)安 全 风 险 清 单 和 数 据 库;D B 1 4/T 2 4 0 6 2 0 2 24 制 定 农 村(社 区)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措 施;设 置 农 村(社 区)重 大 安 全 风 险 公 告 栏 和 重 点 部 位 安 全 风 险 告 知 牌;绘 制 农 村(社 区)行 政 区 划/网 格 化 安 全 风 险 四 色 分 布 图;建 立 农 村(社 区)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台 帐;制 定 农 村(社 区)重 大 隐 患 治

17、理 实 施 方 案;建 立 完 善 农 村(社 区)安 全 风 险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并 实 现 与 辖 区 监 管 部 门 信 息 系统 对 接。4.4 机 制 的 结 合4.4.1 应 加 强 与 涉 及 农 村(社 区)行 政 区 域 生 活 环 境、周 边 环 境、自 然 环 境、生 产 与 活 动、基 础 设 施等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机 构 的 安 全 工 作 结 合 和 沟 通。4.4.2 应 与 安 全 社 区 建 设、综 合 减 灾 示 范 社 区 创 建、国 家 安 全 发 展 示 范 城 市 建 设、基 层 应 急 能 力 建 设有

18、机 结 合。5 工 作 程 序工 作 程 序 包 括:策 划 和 准 备、安 全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隐 患 排 查 治 理、评 估 与 改进 五 大 工 作 内 容 版 块,工 作 程 序 见 图 1:D B 1 4/T 2 4 0 6 2 0 2 25图 1 农 村(社 区)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程 序D B 1 4/T 2 4 0 6 2 0 2 266 策 划 和 准 备6.1 工 作 机 构工 作 机 构 建 立 按 照 4.2 条 款 内 容 设 立,并 负 责 制 定 完 善 工 作 方 案 和

19、 工 作 制 度。6.2 工 作 方 案工 作 方 案 包 括 工 作 目 标、实 施 内 容、责 任 部 门、保 障 措 施、工 作 进 度 和 工 作 要 求 等 相 关 内 容。6.3 工 作 制 度6.3.1 工 作 制 度 包 括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制 度、风 险 告 知 与 信 息 沟 通 制 度、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宣 传 教育 培 训 制 度 和 考 核 奖 惩 制 度 等。6.3.2 制 度 内 容 应 明 确 目 标、责 任 人 员 和 网 格 员 及 其 责 任 范 围、工 作 程 序、分 级 标 准、资 金 投 入、建档 监 控、考 核 标 准

20、 等。6.4 人 员 培 训6.4.1 工 作 管 理 机 构 应 对 网 格 长、普 通 网 格 员 和 专 属 网 格 员 开 展 农 村(社 区)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建 设 所 需 相 关 知 识 进 行 培 训。6.4.2 明 确 网 格 人 员 培 训 的 责 任 部 门、目 标、内 容、对 象、时 间,细 化 保 障 措 施。6.4.3 重 点 强 化 对 专 属 网 格 人 员 的 培 训,使 专 属 网 格 人 员 具 备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机 制 建 设所 需 的 知 识 和 能 力,能 够 以

21、正 确 的 方 法 开 展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隐 患 排 查 和 信 息 报 送 工 作,尤 其 是 具 备参 与 安 全 风 险 识 别、评 估 和 管 控 能 力。6.4.4 工 作 管 理 机 构 定 期 组 织 网 格 宣 传 员、志 愿 者 对 农 村(社 区)人 员 开 展 安 全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的 宣 传与 教 育,形 成 农 村(社 区)人 员 对 安 全 风 险、安 全 隐 患 自 查、自 管、自 改 的 氛 围。6.5 资 料 收 集开 展 风 险 识 别 前 应 准 备 的 基 础 资 料: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法 律、法 规、标 准、规 范;属

22、 性、基 本 情 况 信 息 资 料;水 文 地 质、气 象 条 件、周 边 环 境 等 风 险 特 性 资 料;区 域 位 置 图、空 间 区 划 图、功 能 设 施 图 等 相 关 地 图;各 类 自 然 灾 害 和 事 故 灾 难 类 的 案 例 资 料;脆 弱 群 体 相 关 资 料;安 全 和 应 急 管 理 方 面 相 关 资 料;生 活、生 产 经 营 和 设 施、设 备 相 关 资 料;相 关 风 险 管 理 资 料。(资 料 收 集 清 单 参 见 附 录 A)7 安 全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7.1 安 全 风 险 识 别 及 分 析D B 1 4/T 2 4 0 6

23、2 0 2 277.1.1 农 村(社 区)在 本 级 网 格 内,划 分 识 别 的 范 围 和 对 象,识 别 风 险 点/风 险 源,分 析 和 确 定 可 能 发生 灾 害 和 事 故 类 别。7.1.2 风 险 识 别 及 分 析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农 村(社 区)功 能 区 划、管 理 责 任、空 间 界 限 清 晰 等 原 则,对 自 然 灾 害 和 事 故 灾 难 类 进 行 识 别 和 分 析;可 划 分 若 干 个 功 能 区,如 公 共 区 域、庭 院 内、居 委 会 办 公 场所、周 边 环 境 和 其 它 类 等 相 对 独 立 的 单 元。7.1.

24、3 风 险 识 别 应 从 农 村(社 区)区 划 范 围 内/网 格 管 理 范 围 的 自 然 条 件、场 所(周 边 环 境、生 活 生 产经 营 环 境、公 共 场 所 和 特 定 区 域)、设 施 设 备 和 人 员 活 动 等 方 面 查 找 风 险 存 在 的 部 位、存 在 方 式 并 予 以准 确 描 述。7.1.4 风 险 识 别 及 分 析 充 分 考 虑“人、物、环 境、管 理”四 类 风 险 因 素,分 析 风 险 发 生 的 条 件 和 可 能发 生 的 事 故 类 型。7.1.5 风 险 识 别 重 点 应 考 虑 自 然 灾 害 能 量 对 农 村(社 区)范

25、围 内 承 灾 体 的 影 响 程 度 和 事 故 灾 难 危 害 程度 在 农 村(社 区)范 围 危 险 物 质 的 能 量。(农 村(社 区)常 见 的 自 然 灾 害 类 型 及 事 故 灾 难 类 型 参 见 附 录B)7.1.6 针 对 风 险 源,对 照 安 全 管 理 法 律 法 规、事 故 案 例、未 遂 事 件 等 识 别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物 的 不 安全 状 态、不 良 环 境 和 管 理 缺 陷 等 事 故 原 因。(常 见 的 事 故 原 因 参 见 附 录 C)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应 考 虑 农 村(社 区)居 住 生 活 常 规 活 动 和 非

26、 常 规 活 动。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应 考 虑 正 常、异 常、紧 急 三 种 状 态。不 良 环 境 应 考 虑 内 部 环 境 和 外 部 环 境。管 理 缺 陷 应 考 虑 与 法 律 法 规 的 符 合 性、自 身 管 理 需 要 及 更 新 情 况。7.1.7 根 据 风 险 识 别 结 果,确 定 安 全 风 险 类 别。7.1.8 建 立 风 险 识 别 清 单,清 单 涵 盖 自 然 灾 害 和 事 故 灾 难 类。7.2 安 全 风 险 评 估7.2.1 根 据 风 险 类 别,采 用 适 用 的 评 估 方 法,对 已 识 别 出 的 风 险 进 行 分 析,判

27、断 发 生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及其 严 重 程 度,制 定 防 范 措 施 和 管 理 决 策。7.2.2 农 村(社 区)区 划 范 围 内 涵 盖 的 构 建 物、电 力、消 防、燃 气、道 路 交 通 等 相 关 行 业 如 已 经 建 立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标 准 或 方 法 的,按 其 执 行。未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标 准 和 方 法 的,可 选 用 适 用 的 评 估 方 法。(常 见 的 风 险 评 估 方 法 参 见 附 录 D,本 规 范 推 荐 方 法 参 见 附 录 D-2 作 业 条 件 危 险 性 分 析 法、附 录 D-3 风险 矩 阵 法、

28、附 录 D-4 自 然 灾 害 风 险 分 级 方 法)8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8.1 确 定 安 全 风 险 等 级8.1.1 根 据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确 定 风 险 可 导 致 事 故 的 安 全 风 险 等 级。8.1.2 安 全 风 险 等 级 从 高 到 低 划 分 为 重 大 风 险、较 大 风 险、一 般 风 险 和 低 风 险 四 个 等 级,分 别 用 红、橙、黄、蓝 四 种 颜 色 代 表。8.1.3 所 选 用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方 法 的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结 果 应 合 理 对 应 到 重 大 风 险、较 大 风 险、一 般 风

29、险 和低 风 险 四 个 等 级。8.2 绘 制 安 全 风 险 四 色 分 布 图D B 1 4/T 2 4 0 6 2 0 2 28按 照 功 能 区 域、空 间 界 限 相 对 独 立 的 原 则 将 全 部 场 所 网 格 化。将 各 网 格 风 险 等 级 在 农 村(社 区)平面 布 置 图 中 利 用“红 橙 黄 蓝”四 色 进 行 标 注,形 成 安 全 风 险 四 色 分 布 图(图 例 参 见 附 录E)。当 风 险 标注 位 置 重 叠 时,应 用 简 洁 文 字 予 以 说 明,亦 可 用 空 间 立 体 布 置 图 进 行 标 示。8.3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清

30、单在 风 险 识 别、分 析、评 估、确 定 安 全 风 险 等 级 之 后,建 立 安 全 风 险 清 单,安 全 风 险 清 单 至 少 标 明 风险 存 在 的 场 所、活 动、风 险 源、风 险 类 别、风 险 等 级。农 村(社 区)要 对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详 细 说 明、汇 总、登 记 造 册,按 照 职 责 范 围 报 告 属 地 监 督 管 理 部 门。8.4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8.4.1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按 照 分 类、分 级、分 层、分 专 业,明 确 管 控 重 点、管 控 责 任 和 管 控 措 施。8.4.2 对 重 大 安

31、 全 风 险 由 农 村(社 区)上 报 对 应 职 责 范 围 的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专 项 管 控。8.4.3 根 据 安 全 风 险 等 级 确 定 安 全 专 项 资 金、升 级 改 造、监 测 监 控 等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资 源 投 入 的 优 先 等级。8.4.4 按 照 消 除、限 制 和 减 少、隔 离、个 体 防 护、安 全 警 示、应 急 处 置 的 顺 序 控 制 和 降 低 风 险。8.5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方 案8.5.1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工 作 制 度,制 定 工 作 方 案 将 风 险 管 控 落 实 到 责 任

32、 主 体 的 各 层 级 管 理 人 员,确 保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各 项 措 施 落 实 到 位。8.5.2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应 结 合 本 地 区 自 然 灾 害 类、事 故 灾 难 类 的 安 全 风 险 特 征,按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标 准、规 程,制 定 工 程 技 术、安 全 管 理、人 员 培 训、个 体 防 护、应 急 处 置 等 方 面 的 控 制 措 施。8.5.3 在 安 全 风 险 清 单 基 础 上,制 定 包 括 责 任 主 体、场 所 部 位、风 险 源 或 承 灾 体、事 故 类 型、风 险 等级、管 控 措 施、应 急 处 置

33、措 施 等 内 容 的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清 单。(清 单 参 见 附 录 F)8.5.4 辖 区 内 外 部 风 险 源 变 化 后 应 高 度 关 注,加 强 动 态 评 估 并 及 时 调 整 风 险 等 级 和 管 控 措 施,确 保 安全 风 险 始 终 处 于 受 控 范 围 内。8.5.5 对 构 成 重 大 风 险、各 行 业 领 域 确 定 的 重 点 管 控 对 象 应 作 为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管 控。重 大 安 全 风险 管 控 责 任 主 体 必 须 制 定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措 施,要 在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的 场 所

34、 和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的 公 告 栏 及警 示 标 识,制 定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事 故 应 急 预 案,预 案 同 时 纳 入 农 村(社 区)的 整 体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中,并 定期 进 行 演 练。8.5.6 鼓 励 利 用 信 息 化 技 术,建 立 安 全 风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形 成 电 子 化 的 安 全 风 险 四 色 分 布 图,安 全风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可 以 与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等 相 关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相 融 合。8.5.7 在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的 基 础 上,对 照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35、管 控 清 单 中 的 风 险 源,依 据 各 风 险 源 的 控 制措 施 标 准 要 求,编 制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清 单,明 确 排 查 内 容、排 查 标 准 和 排 查 方 法。8.6 安 全 风 险 公 告 警 示 与 信 息 沟 通8.6.1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公 告 警 示 与 信 息 沟 通 制 度,并 针 对 识 别、评 估 出 的 安 全 风 险,加 强 风 险 的 公 告 警示。8.6.2 对 重 大 风 险 在 醒 目 位 置 和 重 点 区 域 分 别 设 置 安 全 风 险 公 告 栏,标 明 主 要 安 全 风 险 可 能 引 发 事 故类 型、事

36、故 后 果、管 控 措 施、应 急 措 施、报 告 方 式、应 急 避 难 路 线 和 场 所 等 内 容。对 于 一 般 和 低 风 险 可采 用 风 险 告 知 牌 等 形 式 进 行 安 全 风 险 公 告 警 示。8.6.3 建 立 相 关 安 全 信 息 收 集、交 流、沟 通、传 递 和 反 馈 渠 道,保 持 各 层 级、各 部 门 及 农 村(社 区)网 格 之 间 的 沟 通 顺 畅。D B 1 4/T 2 4 0 6 2 0 2 299 隐 患 排 查 治 理9.1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基 本 要 求9.1.1 在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的 基 础 上,向 所

37、 存 在 的 风 险 源 开 展 全 覆 盖 的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需 对 存 在重 大 安 全 风 险 和 较 大 安 全 风 险 的 场 所、环 节、部 位 及 其 管 控 措 施 作 为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的 重 点。9.1.2 建 立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明 确 各 责 任 主 体 及 层 级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的 职 责 范 围 和 工 作 任 务;制 定 符合 本 网 格 管 理 区 域 实 际 的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清 单,明 确 和 细 化 隐 患 排 查 事 项、内 容 和 频 次;鼓 励 建 立 事 故 隐患 排 查 治

38、理 激 励 约 束 机 制,鼓 励 居 民 发 现、报 告 事 故 隐 患。建 立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档 案 管 理 制 度。9.1.3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包 括 计 划、排 查、登 记、治 理、评 估 和 验 收 环 节,形 成 闭 环 管 理。9.2 制 定 隐 患 排 查 计 划9.2.1 制 定 隐 患 排 查 计 划,明 确 隐 患 排 查 的 事 项、内 容、层 级、责 任 人 和 频 次。9.2.2 隐 患 排 查 计 划 要 结 合 管 控 主 体 及 层 级 的 特 点 做 到 定 期 排 查 与 日 常 管 理 相 结 合、专 业 排 查 与 综

39、 合排 查 相 结 合、一 般 排 查 与 重 点 排 查 相 结 合。对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和 较 大 安 全 风 险 的 场 所、环 节、部 位 及其 管 控 措 施 应 重 点 排 查。9.3 实 施 隐 患 排 查9.3.1 按 照 隐 患 排 查 计 划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隐 患 排 查,填 写 隐 患 排 查 记 录,形 成 隐 患 排 查 清 单。(见 附 录G)9.3.2 事 故 隐 患 分 为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和 重 大 事 故 隐 患。一 般 事 故 隐 患 是 指 危 害 和 整 改 难 度 较 小,发 现 后 能 够 立 即 整 改 排 除

40、的 隐 患。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是 指 危 害 和 整 改 难 度 较 大,需 要 立 即 上 报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其 进 行 隐 患 排 除 的,经 过 一定 时 间 整 改 治 理 方 能 排 除 的 隐 患,或 者 因 外 部 因 素 影 响 致 使 自 身 难 以 排 除 的 隐 患。9.3.3 事 故 隐 患 的 等 级 由 组 织 隐 患 排 查 的 人 员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确 定。9.3.4 对 于 排 查 发 现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要 立 即 向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负 有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重

41、 大 事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应 当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活 动 人 员,有 威 胁 周 边 居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要 动 员 组 织 临 时 疏 散 和 转 移 居 民 群 众,设 置 警 戒 标 志,必 要 时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提 出申 请,配 合 疏 散 可 能 危 及 的 周 边 人 员。9.3.5 各 排 查、治 理 责 任 主 体 应 及 时 将 隐 患 名 称、位 置、不 符 合 状 况、隐 患 等 级、治 理 期 限 及 治 理 措施 等 信 息 向 上 级 监 督 管 理 部

42、 门 报 告,向 农 村(社 区)居 民 通 报。9.4 隐 患 治 理9.4.1 下 达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对 隐 患 整 改 责 任 单 位、措 施 建 议、完 成 期 限 等 提 出 要 求。9.4.2 在 实 施 隐 患 治 理 前,应 当 对 隐 患 存 在 的 原 因 进 行 分 析,并 制 定 可 靠 的 治 理 措 施。9.4.3 对 于 一 般 事 故 隐 患,责 任 主 体 应 立 即 组 织 整 改。9.4.4 对 于 重 大 事 故 隐 患,隐 患 责 任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严 格 的 隐 患 治 理 方 案,方 案 应 当

43、包括:治 理 的 目 标 和 任 务;负 责 治 理 的 机 构 和 人 员;采 取 的 方 法 和 措 施;经 费 和 物 资 的 落 实;治 理 的 时 限 和 要 求;D B 1 4/T 2 4 0 6 2 0 2 21 0 安 全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9.4.5 建 立 隐 患 治 理 台 账,台 账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隐 患 排 查 任 务 清 单、隐 患 和 问 题 清 单、整 改 工 作 清 单、复 查 验 收 清 单。(见 附 录 G)9.5 建 立 信 息 管 理 系 统9.5.1 建 立 本 网 格 区 域 内 的 隐 患 排 查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44、做 好 隐 患 信 息 的 登 记、分 类 分 级、整 改、跟 踪 等工 作。9.5.2 隐 患 排 查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与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的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信 息 系 统 互 联 互 通,并 将 统 计 数 据 及 时上 报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部 门,全 过 程 记 录 报 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9.6 隐 患 治 理 验 收9.6.1 隐 患 治 理 完 成 后,应 按 照 隐 患 级 别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对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验 收,填 写 复 查 验 收 清 单,实现 闭 环 管 理。9.6.2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治

45、理 工 作 结 束 后,应 组 织 本 区 域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技 术 人 员、专 家 对 重 大 事 故 隐 患的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或 者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能 力 的 安 全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对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治 理 情 况 进 行评 估。1 0 评 估 与 改 进1 0.1 评 估农 村(社 区)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要 定 期 对 本 网 格 辖 区 的 农 村(社 区)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查 治 理 工 作 有 效 性 进 行 一 次 评 估。根 据 评 估 结 果,对 工 作 流

46、 程、规 章 制 度、风 险 评 估、分 级 管 控、隐 患排 查 治 理 等 各 环 节 进 行 修 改 完 善,确 保 农 村(社 区)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持 续 有 效 运行。1 0.2 改 进遇 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农 村(社 区)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应 及 时 更 新 修 正 完 善 农 村(社 区)安 全 风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相 关 制 度 文 件 和 管 控 措 施,闭 环 管 理,持 续 改 进,促 进 农 村(社 区)安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47、查 治 理 工 作 有 效 实 施:依 据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新 建、改 建、扩 建、拆 除 等 项 目;基 础 设 施 等 发 生 变 化;农 村(社 区)内 外 部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在 本 区 域 内 发 生 伤 亡 事 故 或 相 关 行 业 发 生 事 故;组 织 机 构 发 生 变 化;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发 现 的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存 在 的 缺 失 和 漏 洞;认 为 应 当 修 订 的 其 他 情 况。D B 1 4/T 2 4 0 6 2 0 2 21 1附 录 A(资 料 性)资 料

48、收 集 清 单表 A.1 资 料 收 集 清 单序号 类型 备注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属性、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属性:规模、建设时间、组织形式、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人口、人口密度、人口聚集规模多元标准分类。基本情况:(1)地理位置、公共区域(地下空间、公园、集体活动场所等)、三不管区域、森林、草原、山地林地等;(2)公共服务系统(9 类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公共文化场所、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大型超市/百货店/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3)生活生产类:属地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村办生产经营单位(作坊、

49、超市、诊所、教学机构、养殖、种植等)、有限空间(化粪池、沼气池、废水处理沟、窖、机井等)、建筑工地(含农村自建房)、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烟花爆竹、液化气等)等。(4)房屋建筑:建筑物(房屋、危房)、窑洞、临时建筑物等。(5)市政设施:市政桥梁、市政道路以及城市供水设施。(6)公共设施:水、电、暖、气、污废处理等。(7)非市政道路设施: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乡村公路、巷道、田间道路、桥梁、涵洞等。(8)车辆及人员:私家车、生产经营性运输车辆、农机、电瓶车、其它车辆,驾驶员。(9)水域:水库、河道、坑塘、水窖、水井、灌溉水渠等。(1 0)其它:农作物类型以及面积、动物(狗、猫等)、农药等。3风险

50、特性 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周边、地下空间环境等风险特性资料。4地图 区域位置图、空间区划图、功能设施图等相关地图。5事故情况 灾害灾情、事故及伤害数据。6脆弱群体(1)生理性脆弱人群包括老年人、小孩、孕妇、疾患者与伤残人员等。(2)社会性脆弱人群包括外来人口和户籍在社区的外出务工人员等。7管理 安全和应急管理方面相关资料。8设施、设备生活、生产经营相关的设施、设备资料。主要包含居家类、房屋附属设施类、农业生产类、加工作坊类、经营服务类、大型活动类等。9其它 相关风险管理资料。D B 1 4/T 2 4 0 6 2 0 2 21 2附 录 B(资 料 性)常 见 的 自 然 灾 害 类 型 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