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 3.2 2 0.2 0CCS C 8 0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4 8 8 2 0 2 2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2 0 2 2-0 7-2 1 发 布 2 0 2 2-1 0-2 0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2 4 8 8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25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和 职 责.26 消 防 安 全 管 理.47 灭 火 准 备 和 处 置.8附
2、 录 A(资 料 性)防 火 巡 查、检 查 记 录.1 0附 录 B(资 料 性)建 筑 安 全 布 局、消 防 设 施 器 材、消 防 安 全 疏 散 标 识 化 设 置 要 求 及 图 例.1 2D B 1 4/T 2 4 8 8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提 出、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标 准 的 组 织 实 施
3、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消 防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朱 江、武 丽 珍、张 香 萍、阎 红 涛、刘 毅 敏、徐 彤、高 黎 峰、张 磊、武 安 华、刘占 辉。D B 1 4/T 2 4 8 8 2 0 2 2I I I引 言为 提 高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水 平,推 动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主 体 责 任,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消 防 法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4、全 管 理 规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 和 社 会 消 防 安 全福 利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十 项 规 定 等 法 律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特 制 定 本 规 范。D B 1 4/T 2 4 8 8 2 0 2 21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床 位 数 在 1 0 床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不 包 括 社 区 养 老、居 家 养 老)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其 他 专 供 老
5、 年 人 使 用 的、非 集 中 照 料 的 设 施 或 场 所,如 老 年 大 学、老 年 活 动 中 心 不 适 用 于 本 文 件。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5 9 0 7.1 消 防 词 汇 第 1 部 分:通 用 术 语G B 2 5 2
6、0 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 B 3 5 1 8 1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判 定 方 法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8 4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1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4 4 4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验 收 及 检 查 规 范G B 5 0 9 7 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X F 9 5 灭 火 器 维 修X F 5
7、 0 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技 术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9 0 7.1、G B 3 5 1 8 1、G B 5 0 0 1 6、G B 5 0 0 8 4、G B 5 0 1 1 6、G B 5 0 1 4 0、G B 5 0 9 7 4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d a y c a r e f a c i l i t i e s f o r t h e a g e d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集 中 照 料 服 务 的 公 共 建 筑。3.2老 年 人 用 房 s p a c e
8、 f o r t h e a g e d指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中 供 老 年 人 使 用 的 主 要 用 房,包 括 生 活 用 房、文 娱 与 健 身 用 房、康 复 与 医 疗 用 房。3.3生 活 用 房 l i v i n g s p a c eD B 1 4/T 2 4 8 8 2 0 2 22指 为 满 足 老 年 人 居 住、就 餐 等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以 及 为 其 提 供 生 活 照 料 服 务 而 设 置 的 用 房。4 总 则4.1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以 提 高 单 位 预 防 和 控 制 火 灾 的 能 力,防 止
9、 发 生 火 灾,减 少 火 灾危 害,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为 目 标。4.2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坚 持 政 府 统 一 领 导、部 门 依 法 监 管 和 单 位 全 面 负 责 的 原 则,贯 彻“预 防 为 主、防 消 结 合”的 方 针,实 行 单 位 安 全 自 查、隐 患 自 除、责 任 自 负,谁 管 理、谁 使 用、谁 负 责。4.3 村 民 委 员 会、居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制 定 防 火 安 全 公 约,对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协 助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10、关 部 门 加 强 消 防 宣 传 教 育;对 老 年 人、残 疾 人 等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和 应 急疏 散 演 练,加 强 消 防 安 全 帮 扶。5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和 职 责5.1 一 般 规 定5.1.1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的 使 用 单 位、管 理 单 位 应 当 落 实 逐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明 确 逐 级 和 岗 位 消 防 安全 职 责,确 定 各 级、各 岗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5.1.2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的 产 权 单 位、使 用 单 位 或 者 委 托 统 一 管 理 单 位
11、的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实 际 控 制 人 是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应 当 明 确 消 防 安 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配 备 专(兼)职 消 防管 理 人 员,具 体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工 作。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确 定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5.1.3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是 本 部 门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负 责 组 织 实 施 部 门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作。部 门 之 间 应 建 立 协 同 配 合、信 息 共 享 的 消 防 工
12、 作 机 制。5.1.4 老 人 住 宿 床 位 在 5 0 张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应 按 照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标 准 履 行 职 责,单 位 及 其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应 报 当 地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备 案。5.1.5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与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发 生 承 包、租 赁、委 托 管 理 或 者 医 疗 和 养 老 一 体 化 机 构,应明 确 各 方 关 于 日 常 消 防 管 理、建 筑 消 防 设 施、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等 消 防 安 全 责 任。产 权 单 位 应 当
13、 提 供 符 合 消防 安 全 要 求 的 建 筑 物,督 促 使 用 方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5.1.6 进 行 改 建、扩 建 和 装 修 时,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在 订 立 的 合 同 中 应 明 确 各 方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安 全 责 任。施 工 现 场 应 按 照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的 要 求,实 行 严 格 管 理。5.2 产 权 方、使 用 方、统 一 管 理 单 位 的 职 责5.2.1 遵 守 消 防 法 律 法 规,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制 定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14、程。5.2.2 自 主 或 者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机 定 期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评 估。5.2.3 安 装、使 用 电 器 产 品、燃 气 用 具 和 敷 设 电 气 线 路、管 线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和 安 全 管 理 规 定,并定 期 维 护 保 养、检 测。5.2.4 保 障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疏 散 门、消 防 车 道 畅 通,不 占 用 消 防 救 援 场 地。5.2.5 依 法 配 置 消 防 设 施、器 材,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定 期 检 验、维 修,确 保 完 好 有 效。5.2.6 定 期 开 展 防 火 巡 查、检 查 和
15、 火 灾 隐 患 整 改,消 除 火 灾 隐 患。5.2.7 开 展 全 员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组 织 消 防 演 练。5.2.8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专 职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 和 志 愿 消 防 队,明 确 岗 位 职 责,落 实 岗 位 培 训、队 伍 管理、防 火 巡 查、值 守 联 动 等 消 防 安 全 制 度。5.2.9 火 灾 时,应 当 立 即 启 动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现 场 工 作 人 员 组 织 在 场 人 员 疏 散。火 灾 结 束,应D B 1 4/T 2 4 8 8 2 0
16、 2 23当 保 护 火 灾 现 场,协 助 火 灾 调 查。5.2.1 0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职 责。5.3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职 责5.3.1 贯 彻 执 行 消 防 法 律、法 规,保 证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符 合 规 定,掌 握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情 况。5.3.2 统 筹 安 排 消 防 工 作 与 经 营、管 理 活 动,批 准 实 施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为 消 防 安 全 提 供 必 要 的 经费 和 组 织 保 障。5.3.3 确 定 逐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批 准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制 度、灭
17、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和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5.3.4 组 织 防 火 检 查,督 促 整 改 火 灾 隐 患,及 时 处 理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5.3.5 根 据 规 定 建 立 专 职 消 防 队、微 型 消 防 站 或 志 愿 消 防 队 等 消 防 组 织,配 备 相 应 的 消 防 设 施、器 材和 装 备。5.3.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职 责。5.4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职 责5.4.1 拟 定 年 度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计 划,定 期 组 织 召 开 工 作 例 会,组 织 实 施
18、 消 防 安 全 管 理、培 训 和 消 防 预案 制 定 演 练 工 作。5.4.2 组 织 制 订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并 检 查 督 促 其 落 实。5.4.3 拟 定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资 金 投 入 和 组 织 保 障 方 案。5.4.4 组 织 实 施 防 火 检 查 和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工 作。5.4.5 组 织 实 施 消 防 设 施、器 材 和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维 护 保 养,确 保 完 好 有 效,确 保 疏 散 通 道 和 安 全 出口 畅 通。5.4.6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19、 委 托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5.5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人 员 的 职 责5.5.1 掌 握 消 防 控 制 设 备 的 功 能 和 操 作 规 程,按 照 规 定 测 试 消 防 设 施 功 能,保 障 消 防 控 制 室 设 备 的 正常 运 行。5.5.2 对 火 警 信 号 立 即 确 认,火 灾 确 认 后 立 即 报 火 警 并 向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报 告,启 动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预 案。5.5.3 对 故 障 报 警 信 号 及 时 确 认,消 防 设 施 故 障 及 时 排 除,不 能 排 除 的 立 即 向 上 级 主
20、管 人 员 或 消 防 安全 管 理 人 员 报 告。5.5.4 消 防 控 制 室 人 员 应 每 班 不 少 于 两 人,坚 持 不 间 断 2 4 小 时 值 守 岗 位,做 好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值 班、巡查、故 障 和 维 修 记 录。5.5.5 未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应 当 明 确 消 防 值 班 人 员,并 实 行 不 间 断 2 4 小 时 值 班 制 度,及 时 发 现 和 消 除 影 响 消 防 安 全 的 问 题,发 现 火 警 后 按 照 值 班 应 急 程 序 处 置。5.6 专 职 消 防 队 和 微 型 消 防 站
21、人 员 职 责5.6.1 熟 悉 本 单 位 建 筑 基 本 情 况、建 筑 消 防 设 施 设 置 情 况 和 消 防 器 材 装 备 的 性 能 和 使 用 方 法,做 好 器材 装 备 维 护 保 养,熟 悉 本 单 位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熟 悉 岗 位 的 职 责 分 工。5.6.2 参 加 消 防 业 务 培 训 及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演 练,熟 知 消 防 知 识,会 报 警、会 使 用 消 防 设 施 器 材、会组 织 人 员 疏 散、会 扑 灭 初 期 火 灾。5.6.3 做 好 岗 位 日 常 消 防 工 作,进 行 防 火 巡 查、消 防 宣 传
22、 教 育 和 消 防 演 练,及 时 劝 阻、制 止 影 响 消 防安 全 的 行 为。5.6.4 发 生 火 灾 时,应 立 即 赶 赴 现 场,服 从 指 挥,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参 加 通 讯 联 络、扑 救 火 灾、疏 散 引 导、D B 1 4/T 2 4 8 8 2 0 2 24安 全 警 戒 等 消 防 救 援。5.7 员 工(护 理 人 员)职 责5.7.1 参 加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和 消 防 演 练,熟 悉 消 防 设 施、器 材 及 安 全 出 口 的 位 置 和 使 用 方 法,严 格执 行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5.7.2 对
23、管 理 区 域 的 老 年 人 开 展 针 对 性 的 火 灾 风 险 辨 识、疏 散 出 口 提 示 等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提 示消 防 安 全 风 险,督 促 老 年 人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义 务。5.7.3 班 前 班 后 检 查 岗 位 用 火 用 电、消 防 设 施、安 全 疏 散、危 险 源 使 用 等 火 灾 风 险,及 时 整 改 隐 患,不 能 立 即 整 改 的,立 即 向 部 门 消 防 责 任 人 和 消 防 安 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5.7.4 火 灾 时,按 照 预 案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火 灾
24、 报 警、初 期 火 灾 扑 救、疏 散 引 导、通 讯 联 络、安 全 救 护 等工 作。6 消 防 安 全 管 理6.1 通 用 要 求6.1.1 住 宿 床 位 在 5 0 张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应 当 每 季 度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消 防 安 全 评 估;其 他 老 年 人 照料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消 防 安 全 评 估,评 估 结 果 向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专 题 报 告,并 每 年 年 底 前 报 当地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备 案。6.1.2 应 当 将 药 品 库 房、供(用)氧 房、变 配 电 间、厨 房、
25、消 防 水 泵 房、消 防 控 制 室、老 年 人 用 房 等 重要 用 房、容 易 发 生 火 灾、容 易 蔓 延、人 员 和 物 资 集 中 的 部 位 确 定 为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作 为 防 火 巡 查 检查 的 重 点,设 置 明 显 的 防 火 标 志,标 明“消 防 重 点 部 位”和“防 火 责 任 人”,实 行 严 格 管 理。6.1.3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人 员、消 防 设 施 的 操 作 维 护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取 得 中 级(四 级)及 以 上 的 消 防 设 施操 作 员 职 业 资 格 证。电 工、焊 工 等 特 殊 工 种 人 员
26、应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6.1.4 鼓 励 和 引 导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投 保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险。6.1.5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应 在 消 防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基 础 上,积 极 运 用 物 联 网、大 数 据、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等新 技 术、新 产 品,提 高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水 平。6.2 防 火 巡 查、检 查6.2.1 应 建 立 防 火 巡 查、检 查 制 度,确 定 巡 查、检 查 的 人 员、部 位、内 容 和 频 次。6.2.2 防 火 巡 查、检 查 中,及 时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消 除 火
27、灾 隐 患;无 法 整 改 的,应 立 即 报 告,并 记录 存 档。防 火 巡 查、检 查 要 填 写 巡 查、检 查 记 录(样 式 见 附 录 A)。巡 查、检 查 人 员、主 管 和 被 检 查 部门 负 责 人 应 在 检 查 记 录 上 签 字,并 做 好 保 存 和 归 档。6.2.3 防 火 巡 查 时 发 现 火 灾,应 当 立 即 报 警 并 及 时 扑 救。6.2.4 老 人 住 宿 床 位 在 5 0 张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应 当 每 日 进 行 防 火 巡 查。养 老 院、老 年 人 居 住 区 应组 织 每 日 夜 间 防 火 巡 查,且 每
28、2 h 至 少 巡 查 一 次,其 他 区 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防 火 巡 查。6.2.5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应 当 结 合 实 际 情 况,依 法 开 展 年 度 检 查、季 节 性 检 查、专 项 检 查、日 常 检 查 等形 式 的 防 火 检 查。日 常 防 火 检 查 应 按 照 单 位 每 月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全 面 防 火 检 查、部 门 至 少 每 周 一 次 防 火 检查、岗 位 至 少 每 日 一 次 防 火 巡 查 检 查 的 频 次 进 行。6.3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培 训6.3.1 应 在 首 层 显 著 位 置
29、 提 示 公 众 注 意 用 火、用 电、用 气,以 及 电 动 自 行 车 存 放、充 电 等 火 灾 危 险、消 防 安 全 常 识,提 示 安 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位 置。D B 1 4/T 2 4 8 8 2 0 2 256.3.2 应 在 公 共 部 位 等 处 悬 挂 或 张 贴 消 防 宣 传 标 语,利 用 展 板、专 栏、广 告 牌、电 子 显 示 屏、电 视、网 络 等 形 式 开 展 消 防 宣 传 教 育。6.3.3 每 年 应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全 员 消 防 安 全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应 包 括 单 位 火 灾 危 险 性
30、、防 火 灭 火 措 施、消防 设 施 及 灭 火 器 材 的 操 作 使 用 方 法、安 全 疏 散 逃 生 和 引 导、帮 助 老 年 人 安 全 逃 生 等。6.3.4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以 及 消 防 安 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半 年 接 受 一次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包 括 有 关 消 防 法 律 法 规,消 防 安 全 整 体 状 况,单 位 消 防 组 织 体 系、灭 火和 应 急 疏 散 指 挥 体 系,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31、预 案 等。6.3.5 员 工、护 工 在 入 职 或 转 岗 7 日 内 应 接 受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包 括 岗 位 火 灾 危 险 性 和 防火 知 识,有 关 消 防 法 规、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相 关 消 防 设 施、器 材 的 性 能、使 用 方 法,报 火警、扑 救 初 起 火 灾、自 救 逃 生 以 及 组 织 引 导 人 员 疏 散 的 技 能 等。6.3.6 专(兼)职 消 防 队 员 重 点 培 训 发 现、消 除 火 灾 隐 患 的 技 能,防 火 巡 査、检 査 要 点,消 防 安 全 重点 部 位、场 所
32、 的 防 火 要 求,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实 施、疏 散 引 导 等。6.3.7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操 作 人 员、消 防 值 班 人 员 重 点 培 训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联 动 控 制 设 备 操 作 及 火灾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等 内 容。6.3.8 消 防 水 泵 房 值 班 人 员 重 点 培 训 消 防 水 泵、消 防 水 泵 控 制 柜、报 警 阀 等 设 施 设 备 的 启 动、停 止 和试 验 操 作 内 容。6.3.9 结 合 失 能、半 失 能 等 服 务 对 象 的 身 体、心 理 健 康 状 况,经 常 有 针 对 性
33、 地 开 展 消 防 宣 传 教 育,重点 培 训 安 全 用 火 用 电 和 自 救 逃 生 等 防 火 常 识 和 疏 散 自 救 常 识。6.4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6.4.1 确 保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疏 散 门 和 消 防 车 道、消 防 救 援 场 地 畅 通,禁 止 占 用、锁 闭、堵 塞 安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禁 止 在 消 防 车 道、消 防 救 援 场 地 设 置 障 碍 物。6.4.2 建 筑 外 墙 门 窗 不 得 设 置 影 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铁 栅 栏 等 障 碍 物。6.4.3 防 火 门、防 火 卷 帘、疏 散
34、指 示 标 志、火 灾 应 急 照 明、火 灾 应 急 广 播 等 设 施 应 完 好 有 效。6.4.4 常 闭 式 防 火 门 应 保 持 关 闭,楼 梯 间、走 道 等 部 位 需 要 经 常 保 持 开 启 状 态 的 防 火 门,应 保 证 其 火灾 时 能 自 动 关 闭,自 动 和 手 动 关 闭 的 装 置 应 完 好 有 效。6.4.5 平 时 需 要 控 制 人 员 随 意 出 入(如 设 有 门 禁 系 统 或 其 他 控 制 措 施)的 疏 散 门,应 保 证 火 灾 时 不 需要 使 用 钥 匙 等 任 何 工 具 即 能 从 内 部 易 于 打 开,并 应 在 显
35、著 位 置 设 置 标 识 和 使 用 提 示。如 重 症 病 房 区 域 等门 禁 系 统 较 多 的 部 位 还 应 当 在 消 防 控 制 室 设 置 一 键 释 放 开 关 或 者 明 确 专 人 负 责,确 保 火 灾 时 立 即 打 开。6.4.6 按 照 附 录 B 的 要 求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布 局、消 防 安 全 疏 散 等 消 防 安 全 标 识,实 行 规 范 管 理。6.5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管 理6.5.1 应 建 立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管 理 制 度,明 确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管 理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 人,按 照 G
36、B 2 5 2 0 1、X F 5 0 3、G B 5 0 4 4 4、X F 9 5 定 期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灭 火 器 材 进 行 维 护 管 理 和 检 查 测 试,并 存 档 备 查。6.5.2 应 建 立 消 防 设 施、器 材 的 档 案 资 料,记 明 配 置 类 型、数 量、设 置 部 位、检 查 及 维 修 单 位(人 员)、更 换 药 剂 时 间 等 有 关 情 况。6.5.3 应 当 自 主 或 者 委 托 具 有 从 业 条 件 的 消 防 服 务 机 构,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定 期 检 查、维 护 保 养 和检 测,每 年 应 至 少 进
37、行 一 次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联 动 检 查,每 月 应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单 项 检 查,并 形成 月 度 报 告 和 年 度 检 测 报 告 备 存。当 事 人 在 订 立 的 委 托 合 同 中,应 约 定 各 方 关 于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的 责任。6.5.4 建 立 消 防 设 施、器 材 故 障 报 告 和 故 障 消 除 的 登 记 制 度。发 生 故 障,应 当 及 时 组 织 修 复。因 故 障、维 修 等 原 因,需 要 暂 时 停 用 系 统 的,应 当 经 该 场 所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批 准,系 统 停
38、用 时 间 超 过 2 4 h 的,尚 应 报 当 地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备 案,并 采 取 确 保 安 全 的 有 效 措 施。D B 1 4/T 2 4 8 8 2 0 2 266.5.5 消 防 设 施、设 备、器 材 的 维 护、管 理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消 火 栓 应 有 明 显 标 识 和 其 它 部 位 区 别 分 开;b)消 防 设 施、设 备 应 完 好 有 效,不 被 埋 压、圈 占、遮 挡,不 被 覆 盖 涂 料、油 垢 等 污 物;c)距 室 外 消 火 栓、水 泵 接 合 器 2.0 m 范 围 内 不 得 设 置 影 响 其 正 常 使 用
39、的 障 碍 物;d)消 防 设 施 的 电 源 开 关、管 道 阀 门,均 应 指 示 正 常 运 行 位 置,并 标 识 开/关 的 状 态;对 需 要 保 持常 开 或 常 闭 状 态 的 阀 门,应 当 采 取 铅 封、标 识 等 限 位 措 施;e)应 确 保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电 源 始 终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确 保 消 防 水 池、气 压 水 罐 或 高 位 消 防 水箱、等 消 防 储 水 设 施 水 量 充 足。需 要 维 修 时,应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维 修 完 成 后,应 立 即 恢 复到 正 常 运 行 状 态;f)灭 火 器 应 保 持
40、 铭 牌 完 整 清 晰,保 险 销 和 铅 封 完 好,放 置 在 不 影 响 疏 散、便 于 取 用 的 明 显 位 置。6.5.6 对 消 防 水 泵 房、消 防 控 制 室、防 排 烟 机 房 进 行 定 期 检 查,保 证 其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要 求。6.5.7 按 照 附 录 B 的 要 求,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进 行 标 识 化 管 理。6.6 火 灾 隐 患 整 改6.6.1 应 建 立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制 度,明 确 隐 患 整 改 责 任 部 门、责 任 人、期 限、措 施 和 经 费 保 障。6.6.2 发 现 火 灾 隐 患,应 立 即
41、改 正;不 能 立 即 改 正 的,应 报 告 部 门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和 消 防 安 全 归 口 管理 部 门。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期 间,应 采 取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的 相 应 措 施。6.6.3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或 部 门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组 织 对 上 报 的 火 灾 隐 患 进 行 认 定,对 隐 患 整 改 结 果 进行 确 认。6.6.4 对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的 火 灾 隐 患 和 重 大 火 灾 隐 患,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改 正,并 将 火 灾 隐患 整 改 情 况 报 告 作 出 决
42、 定 的 消 防 救 援 机 构。6.6.5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不 能 立 即 整 改 的,应 自 行 将 危 险 部 位 停 产、停 业 进 行 整 改。6.6.6 涉 及 城 市 规 划 布 局 而 不 能 自 身 解 决 的 重 大 火 灾 隐 患,应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并 及 时 向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或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报 告。6.7 火 灾 风 险 管 控6.7.1 用 火 风 险 管 控:a)电 焊、气 焊 等 明 火 作 业 应 办 理 动 火 审 批 手 续,注 明 动 火 地 点、时 间、动 火 人、现 场 监 护 人、批 准 人 和 消 防 措
43、 施 等 内 容。作 业 前 应 清 理 周 边 可 燃 物,作 业 中 由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携 带 灭 火 器 全程 看 护,作 业 结 束 后 确 保 周 边 火 种 熄 灭 并 清 理 完 毕;b)严 禁 点 蜡 烛、烧 香 拜 佛、使 用 明 火 取 暖。使 用 熏 香、蚊 香 等 物 品 时,应 当 放 置 于 带 有 防 护 罩的 金 属 等 不 燃 器 具 内,并 与 可 燃 物 保 持 一 定 距 离;c)老 年 人 生 活、活 动 区 域 禁 止 吸 烟,落 实 专 人 管 理 吸 烟 火 种;d)实 施 艾 灸、拔 罐 等 使 用 明 火 的 中 医 疗 法 应 严
44、 格 遵 守 相 关 操 作 规 程,落 实 全 过 程 火 源 管 控;e)使 用 稻 草、秸 杆 等 为 燃 料 的 厨 房 应 在 火 源 前 设 置 防 火 凹 槽;f)炉 火、烟 道 等 取 暖 设 施 与 可 燃 物 之 间 应 采 取 防 火 隔 热 措 施;g)厨 房 与 其 他 区 域 的 防 火 隔 墙、防 火 门、防 火 窗、防 火 卷 帘 等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应 完 整 有 效。厨 房的 顶 棚、墙 面、地 面 的 装 修 材 料 应 为 不 燃 材 料;h)厨 房 内 应 按 照 灶 台 数 量 配 置 灭 火 毯,且 便 于 取 用,厨 房 员 工 应 熟
45、悉 燃 气 紧 急 切 断、处 置 初 起 火灾,落 实 用 火 不 离 人,关 火 关 电 关 气 再 离 人 等 防 火 措 施。6.7.2 用 电 风 险 管 控:a)建 立 电 气 安 全 管 理 和 电 气 防 火 巡 查 制 度,明 确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 人;D B 1 4/T 2 4 8 8 2 0 2 27b)选 用 符 合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的 电 气 线 路、电 气 设 备,电 气 线 路 规 格 应 与 单 位(场 所)用 电负 荷 相 匹 配,严 禁 超 负 荷 运 行;c)电 气 线 路 敷 设、电 气 设 备 安 装 和 维 修 应 当 由
46、专 业 电 工 实 施。电 气 线 路 宜 暗 埋 敷 设,确 需 明 线敷 设 的,应 当 采 取 穿 阻 燃 导 管 或 阻 燃 槽 盒 等 防 火 保 护 措 施。电 气 线 路 敷 设 在 有 可 燃 物 的 闷 顶、吊 顶 内 时,应 当 采 取 穿 金 属 导 管、采 用 封 闭 式 金 属 槽 盒 等 防 火 保 护 措 施;d)老 年 人 居 室、老 年 人 休 息 室 应 当 通 过 设 置 限 电 器 等 措 施,限 定 每 个 房 间 的 最 大 用 电 负 荷,严禁 私 拉 乱 接 电 气 线 路,严 禁 擅 自 增 加 用 电 设 备,严 禁 在 老 年 人 居 室、
47、老 年 人 休 息 室 内 使 用 电热 毯、电 暖 器 等 取 暖 设 施;e)建 立 大 功 率 电 器 设 备 用 电 档 案,标 明 品 牌、购 买 日 期、报 废 日 期 和 责 任 人;f)开 关、插 座 和 照 明 灯 具 靠 近 可 燃 物 时,应 当 采 取 隔 热、散 热 等 防 火 措 施,电 气 设 备 应 与 可 燃物 保 持 0.5 m 以 上 的 安 全 距 离;g)定 期 对 电 气 线 路、电 气 设 备 进 行 检 查、维 护、保 养 和 检 测,及 时 整 改 电 气 火 灾 隐 患。6.7.3 燃 油 燃 气 风 险 管 控:a)使 用 燃 气 的 厨
48、房、浴 室 应 安 装 熄 火 自 动 关 闭 燃 气、燃 气 泄 漏 自 动 报 警、自 动 切 断 装 置,并 和事 故 强 制 排 风 装 置 联 动。定 期 检 查 燃 气 管 道 的 法 兰 接 头、仪 表、阀 门,确 保 无 破 损 和 泄 漏;b)燃 油、燃 气 的 管 线 敷 设、设 备 安 装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c)严 禁 违 规 使 用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地 下 室、半 地 下 室 严 禁 使 用 液 化 石 油 气;d)厨 房 灶 具、油 烟 罩、烟 道 应 当 至 少 每 季 度 清 洗 1 次,燃 气、燃 油 管 道 应 经 常 进 行 检 查
49、、检 测和 保 养;e)厨 房 燃 气 设 施 的 计 量 装 置 和 阀 门 设 置 在 室 内 时,室 内 应 有 燃 气 泄 漏 自 动 报 警 和 排 风 设 施,通向 室 外 的 门 应 为 乙 级 防 火 门。6.7.4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和 医 疗 风 险 管 控:a)配 置 专 人 负 责 管 理、登 记 易 燃、易 爆 危 险 物 品,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b)需 要 使 用 易 燃、易 爆 化 学 物 品 时,应 根 据 需 要 限 量 使 用,存 储 量 不 应 超 过 一 天 的 使 用 量;c)严 格 执 行 危 险 品 领 取 登 记 和
50、 清 退 制 度,禁 止 超 额 储 存;d)药 品 库 房、供(用)氧 房、液 化 气 瓶 间 等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场 所 应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措 施,并 划 定 禁 火 区 域,设 置 明 显 禁 火 标 志;e)供 氧 房 内 的 氧 气 空 瓶 和 实 瓶 应 分 开 存 放,并 应 做 好 标 识。输 氧 结 束 后 应 关 闭 气 阀、撤 出 氧 气瓶 并 送 回 存 放 室,不 应 将 氧 气 瓶 留 存 在 老 年 人 居 住 房 间 内;f)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贮 存 应 按 性 质 分 类 存 放,并 设 置 醒 目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