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01 T 0017—2021 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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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 C S 1 3 . 2 2 0 . 0 1 C C S C 8 0 1501 呼 和 浩 特 市 地 方 标 准 D B 1 5 0 1 / T 0 0 1 7 2 0 2 1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f i r e s a f e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c a r e f a c i l i t i e s f o r t h e a g e d 2 0 2 1 - 1 2 - 3 0 发 布 2 0 2 2 - 0 1 - 3 0 实 施 呼 和 浩 特

2、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5 0 1 / T 0 0 1 7 2 0 2 1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文 件 由 呼 和 浩 特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提 出 。 本 文 件 由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消 防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S A M / T C 0 2 )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呼 和 浩 特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 内 蒙 古

3、天 行 安 全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刘 珠 峰 、 刘 丹 宇 、 冯 宇 波 、 石 永 强 、 商 璐 、 王 晓 东 、 常 乐 、 穆 嘉 、 王 培 龙 、 李 宏 宇 。D B 1 5 0 1 / T 0 0 1 7 2 0 2 1 1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防 火 检 查 和 巡 查 、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与

4、 演 练 、 火 灾 事 故 处 置 与 善 后 的 要 求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总 床 位 数 或 老 年 人 总 数 不 少 于 2 0 床 ( 人 ) 的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未 达 到 以 上 规 模 的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 以 及 其 他 专 供 老 年 人 使 用 的 非 集 中 照 料 设 施 或 场 所 , 如 老 年 大 学 、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 老 年 人 公 寓 等 城 乡 养 老 设 施 ( 机 构 ) , 可 参 照 使 用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5、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 T 5 9 0 7 ( 所 有 部 分 ) 消 防 词 汇 G B 1 3 4 9 5 . 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 : 标 志 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 G B 2 5 2 0 1 建 筑 消 防

6、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G B 2 5 5 0 6 消 防 控 制 室 通 用 技 术 要 求 G B / T 3 8 3 1 5 社 会 单 位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及 实 施 导 则 G B / T 4 0 2 4 8 2 0 2 1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2 0 1 8 年 版 ) G B 5 0 2 2 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J G J 4 5 0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X F / T 1 2 4 5 多 产

7、 权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3 术 语 和 定 义 G B / T 5 9 0 7 、 G B / T 4 0 2 4 8 、 G B 5 0 0 1 6 、 J G J 4 5 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 . 1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c a r e f a c i l i t i e s f o r t h e a g e d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集 中 照 料 服 务 的 设 施 , 是 老 年 人 全 日 照 料 设 施 和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设 施 的 统 称 , 属 于 公 共 建 筑 。 来 源

8、 : J G J 4 5 0 - 2 0 1 8 , 2 . 0 . 1 3 . 2 老 年 人 全 日 照 料 设 施 2 4 - h o u r c a r e f a c i l i t i e s f o r t h e a g e d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住 宿 、 生 活 照 料 服 务 及 其 他 服 务 项 目 的 设 施 , 是 养 老 院 、 老 人 院 、 福 利 院 、 敬 老 院 、 老 年 养 护 院 等 的 统 称 。 来 源 : J G J 4 5 0 2 0 1 8 , 2 . 0 . 2 D B 1 5 0 1 / T 0 0 1 7 2 0 2 1 2

9、 3 . 3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设 施 d a y c a r e f a c i l i t i e s f o r t h e a g e d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日 间 休 息 、 生 活 照 料 服 务 及 其 他 服 务 项 目 的 设 施 , 是 托 老 所 、 日 托 站 、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室 、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等 的 统 称 。 来 源 : J G J 4 5 0 2 0 1 8 , 2 . 0 . 3 3 . 4 微 型 消 防 站 m i n i - f i r e s t a t i o n 以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10、 位 、 自 然 村 落 、 居 民 社 区 为 基 本 单 元 建 设 的 志 愿 消 防 组 织 , 主 要 开 展 防 火 巡 查 、 消 防 宣 传 培 训 、 初 起 火 灾 扑 救 等 工 作 。 4 总 则 4 . 1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应 遵 守 消 防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贯 彻 “ 预 防 为 主 、 防 消 结 合 ” 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 ,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 4 . 2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消 防 安

11、 全 管 理 体 系 和 机 制 , 推 行 消 防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和 先 进 的 消 防 技 术 手 段 , 确 保 建 筑 具 备 可 靠 的 消 防 安 全 条 件 , 主 动 提 升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和 自 防 自 救 能 力 。 4 . 3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的 消 防 安 全 应 满 足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 使 用 和 管 理 中 不 应 降 低 已 具 备 的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条 件 。 4 . 4 社 区 配 套 建 设 的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不 应 设 置 在

12、 既 有 住 宅 建 筑 内 。 5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5 . 1 一 般 要 求 5 . 1 . 1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应 逐 级 建 立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 明 确 各 级 、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和 岗 位 人 员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5 . 1 . 2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的 产 权 单 位 、 使 用 单 位 是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主 体 ,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由 产 权 单 位 、 使 用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13、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担 任 , 对 消 防 安 全 全 面 负 责 。 5 . 1 . 3 设 置 在 其 他 建 筑 内 或 者 与 其 他 建 筑 组 合 建 造 的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 同 一 建 筑 的 产 权 单 位 、 使 用 单 位 、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明 确 各 方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确 定 责 任 人 对 共 用 的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 消 防 车 通 道 、 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等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 并 应 符 合 X F / T 1 2 4 5 中 的 规

14、 定 。 5 . 1 . 4 结 合 本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 有 针 对 性 的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 由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批 准 后 公 布 执 行 , 并 根 据 变 化 适 时 修 订 。 5 . 1 . 5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应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 鼓 励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取 得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 5 . 1 . 6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应 设 置 微 型 消 防 站 , 微 型 消 防 站 建 设

15、 标 准 应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 5 . 2 岗 位 人 员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5 . 2 . 1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 部 门 消 防 安 全 负 责 人 、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员 、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 保 安 人 员 应 履 行 G B / T 4 0 2 4 8 2 0 2 1 中 第 5 章 确 立 的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5 . 2 . 2 微 型 消 防 站 消 防 员 应 履 行 以 下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D B 1

16、5 0 1 / T 0 0 1 7 2 0 2 1 3 a ) 明 确 本 人 职 责 , 熟 悉 建 筑 基 本 情 况 、 消 防 设 施 情 况 、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b ) 熟 练 掌 握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 站 房 器 材 性 能 和 操 作 使 用 方 法 , 对 站 房 器 材 进 行 维 护 管 理 ; c ) 负 责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 发 生 火 灾 时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 服 从 指 挥 , 积 极 参 加 灭 火 救 援 ; d ) 参 加 日 常 防 火 检 查 和 巡 查 、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 e

17、) 组 织 开 展 日 常 业 务 训 练 , 不 断 提 高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的 能 力 。 5 . 2 . 3 护 理 人 员 、 服 务 人 员 应 履 行 以 下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a ) 参 加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严 格 执 行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b ) 班 前 班 后 检 查 本 岗 位 设 施 、 设 备 、 场 地 ,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排 除 并 向 上 级 主 管 人 员 报 告 ; c ) 熟 悉 本 工 作 场 所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及 安 全 出 口 的 位 置 , 发 生 火 灾 时 ,

18、按 照 预 案 做 好 通 讯 联 络 、 疏 散 引 导 、 安 全 救 护 等 工 作 ; d )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老 年 人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违 规 用 火 、 违 规 用 电 、 卧 床 吸 烟 等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的 行 为 , 引 导 老 年 人 提 高 消 防 安 全 意 识 , 养 成 良 好 的 生 活 防 火 习 惯 。 5 . 3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5 . 3 . 1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应 根 据 实 际 管 理 要 求 对 岗 位 人 员 资 格 , 设 施 设 备 操 作 、 检 修 方 法 和

19、程 序 , 容 易 发 生 的 问 题 及 处 置 方 法 , 操 作 注 意 事 项 等 内 容 进 行 明 确 。 5 . 3 . 2 特 定 岗 位 和 工 种 人 员 应 遵 守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a )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和 维 护 保 养 规 程 ; b ) 变 配 电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 c ) 电 气 线 路 和 设 备 、 压 力 容 器 安 装 操 作 规 程 ; d ) 燃 油 、 燃 气 设 备 安 全 使 用 操 作 规 程 ; e ) 电 焊 、 气 焊 和 明 火 作 业 操 作 规 程 ; f ) 火 灾 处 置

20、和 善 后 处 理 规 程 ; g ) 特 种 设 备 等 其 他 必 要 的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6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6 . 1 一 般 要 求 6 . 1 . 1 新 建 、 既 有 建 筑 改 建 为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和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扩 建 、 室 内 装 修 , 应 依 法 报 经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 6 . 1 . 2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宜 推 广 应 用 物 联 网 和 智 能 化 技 术 手 段 对 电 气 、 燃 气 消 防 安 全 和 消 防 设 施 运 行 进 行 监 控 和 预 警 。 6 .

21、1 . 3 鼓 励 和 引 导 为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投 保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险 。 6 . 1 . 4 1 5 0 张 床 位 及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应 作 为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对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的 规 定 , 严 格 实 行 本 文 件 中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 6 . 1 . 5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不 应 擅 自 减 少 、 改 动 、 拆 除 、 遮 挡 消 防 设 施 、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出 口 、

22、疏 散 走 道 和 防 火 分 区 、 防 烟 分 区 等 。 6 . 1 . 6 老 年 人 用 房 中 的 生 活 用 房 、 文 娱 和 健 身 用 房 、 康 复 和 医 疗 用 房 应 按 功 能 分 区 布 置 和 管 理 。 6 . 2 火 灾 危 险 源 管 理 6 . 2 . 1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内 严 禁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甲 、 乙 类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 严 禁 携 带 甲 、 乙 类 易 燃D B 1 5 0 1 / T 0 0 1 7 2 0 2 1 4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进 入 建 筑 。 6 . 2 . 2 老 年

23、 人 照 料 设 施 中 的 顶 棚 、 墙 面 、 地 面 、 隔 断 、 窗 帘 等 部 位 的 装 修 材 料 , 以 及 建 筑 内 使 用 的 宣 传 条 幅 、 广 告 牌 等 临 时 性 装 饰 材 料 应 采 用 不 燃 或 难 燃 材 料 , 严 禁 采 用 产 生 大 量 浓 烟 或 有 毒 气 体 的 可 燃 材 料 , 并 应 符 合 G B 5 0 2 2 2 中 的 规 定 。 6 . 2 . 3 建 筑 内 不 应 停 放 电 动 自 行 车 或 者 为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 鼓 励 在 室 外 设 置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存 放 、 充 电 场

24、 所 , 并 与 建 筑 、 安 全 出 口 保 持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 6 . 2 . 4 电 焊 、 气 焊 等 明 火 作 业 应 由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进 行 动 火 审 批 , 明 确 动 火 地 点 、 时 间 、 动 火 人 、 现 场 监 护 人 , 落 实 防 火 分 隔 、 器 材 配 置 、 可 燃 物 管 控 等 安 全 措 施 。 6 . 2 . 5 电 气 线 路 敷 设 和 设 备 安 装 应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 不 应 私 自 拆 改 变 配 电 设 施 , 随 意 私 拉 乱 接 电 气 线 路 和 擅 自 增 加

25、 用 电 设 备 , 应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定 期 进 行 电 气 安 全 检 测 且 每 年 不 少 于 一 次 。 6 . 2 . 6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中 燃 油 、 燃 气 设 备 的 供 油 、 供 气 管 道 应 设 置 自 动 和 手 动 切 断 装 置 , 并 经 常 检 查 、 检 测 和 保 养 。 6 . 2 . 7 燃 气 锅 炉 房 、 厨 房 等 使 用 燃 气 的 密 闭 用 气 房 间 应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浓 度 检 测 报 警 器 , 并 由 消 防 控 制 室 监 视 和 控 制 。 6 . 3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管 理

26、 6 . 3 . 1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中 的 变 配 电 间 、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 锅 炉 房 、 消 防 水 泵 房 、 防 排 烟 机 房 、 消 防 控 制 室 等 重 要 设 备 用 房 , 老 年 人 居 室 、 休 息 用 房 等 人 员 经 常 停 留 的 区 域 , 药 品 库 房 、 厨 房 、 储 藏 室 等 容 易 发 生 火 灾 和 蔓 延 的 部 位 以 及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重 点 管 理 的 其 他 部 位 , 应 确 定 为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实 行 严 格 管 理 , 并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27、 , 明 确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部 门 、 责 任 人 、 管 理 要 求 。 6 . 3 . 2 重 要 设 备 用 房 管 理 应 包 括 下 列 要 求 : a ) 消 防 水 泵 房 、 变 配 电 室 、 燃 油 和 燃 气 锅 炉 房 、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机 房 、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等 设 备 用 房 与 其 他 部 位 之 间 的 防 火 分 隔 不 准 许 被 破 坏 , 隔 墙 上 的 防 火 门 、 窗 应 完 好 有 效 ; b ) 消 防 控 制 室 、 消 防 水 泵 房 、 自 备 发 电 机 房 、 配 电 室 、 防 排 烟 机 房 以

28、 及 发 生 火 灾 时 仍 需 正 常 工 作 的 消 防 设 备 房 应 设 置 备 用 照 明 并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 c )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 锅 炉 房 内 设 置 的 储 油 间 , 要 确 保 总 储 存 量 不 应 大 于 1 m 3 ; d ) 设 备 用 房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设 施 设 备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 e ) 重 要 设 备 用 房 内 严 禁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作 业 和 吸 烟 , 不 应 存 放 与 设 备 使 用 无 关 的 物 品 。 6 . 3 . 3 康 复 和 医 疗 用 房 管 理 应 包 括 下

29、 列 要 求 : a ) 疗 养 室 、 储 藏 间 及 精 密 贵 重 理 疗 和 医 疗 设 备 用 房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 . 0 0 h 的 防 火 隔 墙 与 其 他 部 位 分 隔 , 墙 上 的 门 、 窗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 窗 ,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应 保 持 完 整 , 防 火 门 、 窗 应 完 好 有 效 , 不 应 被 破 坏 ; b ) 医 用 液 氧 储 罐 不 应 存 放 在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内 ; c ) 治 疗 用 的 红 外 线 、 频 谱 等 电 加 热 器 以 及 电 烘 箱 、 电 取 暖 器

30、 、 电 热 水 器 、 电 消 毒 柜 等 医 疗 设 备 在 使 用 时 应 有 专 人 看 管 , 防 止 超 负 荷 用 电 ; d ) 药 房 、 药 库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严 禁 使 用 电 热 器 具 和 额 定 功 率 6 0 W 及 以 上 的 白 炽 灯 、 碘 钨 灯 、 高 压 汞 灯 , 在 醒 目 位 置 应 设 置 “ 禁 止 烟 火 ” 等 防 火 警 示 标 志 ;D B 1 5 0 1 / T 0 0 1 7 2 0 2 1 5 e ) 危 险 性 药 品 应 按 化 学 危 险 物 品 的 分 类 原 则 隔 离 存 放 , 化 学 性

31、能 相 互 抵 触 或 相 互 产 生 强 烈 反 应 的 药 品 应 分 开 存 放 , 乙 醇 、 甲 醛 、 乙 醚 、 丙 酮 等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药 品 应 限 量 存 放 , 无 特 殊 使 用 要 求 的 不 得 超 过 一 天 使 用 量 , 且 应 远 离 热 源 和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 6 . 3 . 4 老 年 人 居 室 、 休 息 室 管 理 应 包 括 下 列 要 求 : a ) 全 日 制 老 年 照 料 设 施 的 休 息 室 夜 间 不 得 留 宿 人 员 ; b ) 失 能 或 半 失 能 、 失 智 老 年 人 的 居 室 优 先 安 排

32、在 便 于 疏 散 的 地 点 ; c ) 老 年 人 居 室 、 休 息 室 内 应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示 意 图 ; d ) 加 强 对 卧 床 吸 烟 , 使 用 蜡 烛 、 电 加 热 器 具 、 电 取 暖 器 和 其 他 大 功 率 电 器 的 管 控 ; e ) 应 设 置 用 电 超 载 保 护 装 置 , 严 禁 私 自 拉 接 电 线 、 长 时 间 超 负 荷 运 行 、 带 故 障 使 用 电 气 设 备 , 严 禁 使 用 绝 缘 老 化 或 失 去 绝 缘 性 能 的 电 气 线 路 ; f ) 居 室 内 应 设 紧 急 呼 叫 装 置 , 紧 急

33、呼 叫 信 号 应 直 接 传 输 至 相 应 护 理 站 或 值 班 室 , 护 理 型 床 位 应 在 床 头 设 置 呼 叫 信 号 装 置 。 6 . 3 . 5 厨 房 管 理 应 包 括 下 列 要 求 : a ) 厨 房 应 采 用 管 道 供 气 方 式 或 电 加 热 器 具 , 不 应 采 用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 液 体 燃 料 , 地 下 部 分 禁 止 使 用 液 化 石 油 气 ; b ) 厨 房 内 的 排 油 烟 罩 应 及 时 擦 洗 , 排 油 烟 管 道 应 至 少 每 季 度 清 洗 一 次 ; c ) 厨 房 、 烧 水 间 应 采 用 耐

34、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 . 0 0 h 的 防 火 隔 墙 与 其 他 部 位 分 隔 , 墙 上 的 门 、 窗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 窗 , 并 保 持 防 火 分 隔 完 整 性 不 被 破 坏 。 6 . 3 . 6 避 难 间 管 理 应 包 括 下 列 要 求 : a ) 避 难 间 应 保 证 人 员 的 避 难 安 全 , 不 应 占 用 、 减 少 供 避 难 的 净 面 积 , 不 应 设 置 易 燃 、 可 燃 液 体 或 气 体 管 道 ; b ) 隔 墙 上 除 外 窗 、 疏 散 门 之 外 不 应 设 置 其 他 开 口 ; c ) 加 强 对

35、避 难 间 内 设 置 的 消 防 电 话 、 防 烟 设 施 、 应 急 广 播 、 应 急 照 明 和 防 火 门 、 窗 的 管 理 , 保 持 完 好 有 效 。 6 . 4 灭 火 和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管 理 6 . 4 . 1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四 周 不 应 违 章 搭 建 ( 构 ) 筑 物 , 不 应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 消 防 车 道 、 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 严 禁 在 消 防 车 道 、 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设 置 停 车 泊 位 、 固 定 隔 离 桩 等 障 碍 物 , 严 禁 在 消 防 车 道 上 方

36、、 登 高 操 作 面 设 置 妨 碍 消 防 车 作 业 的 架 空 管 线 、 广 告 牌 、 装 饰 物 、 树 木 等 障 碍 物 。 6 . 4 . 2 建 筑 外 墙 设 置 的 广 告 牌 、 装 饰 层 不 应 采 用 易 燃 或 可 燃 材 料 制 作 , 不 应 妨 碍 人 员 逃 生 、 排 烟 和 灭 火 救 援 , 不 应 改 变 或 破 坏 建 筑 外 墙 防 火 构 造 。 6 . 4 . 3 供 消 防 救 援 人 员 进 入 的 窗 口 不 应 被 遮 挡 , 窗 口 的 玻 璃 应 易 于 破 碎 , 并 设 置 可 在 室 外 易 于 识 别 的 明 显

37、标 志 。 6 . 4 . 4 室 外 消 火 栓 不 应 被 埋 压 、 圈 占 , 距 室 外 消 火 栓 、 水 泵 接 合 器 2 m 范 围 内 不 应 设 置 影 响 其 正 常 使 用 的 障 碍 物 或 停 放 机 动 车 辆 。 6 . 5 安 全 疏 散 与 避 难 逃 生 设 施 管 理 6 . 5 . 1 安 全 疏 散 与 避 难 逃 生 设 施 管 理 应 制 定 制 度 , 明 确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及 其 职 责 、 安 全 疏 散 部 位 、D B 1 5 0 1 / T 0 0 1 7 2 0 2 1 6 设 施 维 护 和 检 查 要 求 、

38、 情 况 记 录 等 内 容 。 6 . 5 . 2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设 置 的 敞 开 式 外 廊 、 窗 口 、 阳 台 等 部 位 , 宜 设 置 适 于 高 度 使 用 的 辅 助 逃 生 疏 散 设 施 , 不 应 设 置 影 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栅 栏 。 6 . 5 . 3 建 筑 层 数 超 过 2 层 时 , 应 确 保 不 少 于 2 个 疏 散 楼 梯 通 至 屋 顶 平 台 , 并 宜 在 屋 面 设 置 辅 助 疏 散 设 施 。 6 . 5 . 4 失 智 老 年 人 照 料 单 元 设 置 的 门 禁 系 统 以 及 平 时 需 要 控

39、 制 人 员 随 意 出 入 的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门 等 , 应 保 证 火 灾 时 不 需 要 使 用 钥 匙 等 任 何 工 具 即 能 从 内 部 易 于 打 开 , 并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使 用 提 示 标 识 。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选 用 以 下 方 法 : a ) 设 置 安 全 控 制 与 报 警 逃 生 门 锁 系 统 , 其 报 警 延 迟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1 5 s ; b ) 设 置 能 远 程 控 制 和 现 场 手 动 开 启 的 电 磁 门 锁 装 置 , 当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时 , 应 与 系 统 联

40、 动 ; c ) 设 置 推 闩 式 外 开 门 ; d ) 其 他 等 效 的 方 法 。 6 . 5 . 5 防 火 门 、 防 火 卷 帘 、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 火 灾 应 急 广 播 等 设 施 应 配 置 齐 全 , 发 生 损 坏 时 应 及 时 维 修 、 更 换 , 确 保 完 好 有 效 。 6 . 5 . 6 建 筑 每 层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安 全 疏 散 图 示 , 图 示 中 应 标 明 疏 散 路 线 、 安 全 出 口 、 人 员 所 在 位 置 、 消 防 设 施 位 置 和 必 要 的 文 字 说 明 , 且

41、 不 应 遮 挡 。 6 . 5 . 7 保 持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畅 通 , 严 禁 将 安 全 出 口 上 锁 , 不 应 在 疏 散 通 道 、 疏 散 楼 梯 内 设 置 栅 栏 、 踏 步 等 影 响 安 全 疏 散 畅 通 的 障 碍 物 , 同 时 应 确 保 具 备 轮 椅 、 急 救 担 架 顺 利 通 行 的 条 件 。 6 . 5 . 8 常 闭 式 防 火 门 应 保 持 经 常 关 闭 , 设 置 保 持 关 闭 的 警 示 文 字 和 符 号 , 因 需 要 常 开 的 防 火 门 应 设 置 防 火 门 监 控 器 , 并 能 确 保 火 灾 时

42、 自 动 关 闭 。 6 . 5 . 9 层 数 大 于 2 层 的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宜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自 救 呼 吸 器 、 手 电 筒 、 保 险 绳 、 轮 椅 、 急 救 担 架 等 必 要 的 火 场 逃 生 器 材 , 供 失 能 老 年 人 使 用 时 , 应 按 核 定 使 用 人 数 配 备 自 救 呼 吸 器 。 6 . 6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6 . 6 . 1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应 明 确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 建 立 落 实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值 班 、

43、 巡 查 、 检 测 、 维 修 、 保 养 、 建 档 等 制 度 , 确 保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 6 . 6 . 2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应 由 具 有 相 应 等 级 职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值 班 、 巡 查 、 检 测 、 维 修 、 保 养 并 填 写 记 录 , 并 应 符 合 G B 2 5 2 0 1 中 的 规 定 。 具 备 条 件 的 单 位 可 自 行 开 展 , 也 可 委 托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 6 . 6 . 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应 制 定 计 划 , 列 明

44、 消 防 设 施 的 名 称 、 维 护 保 养 的 内 容 和 周 期 ,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日 应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巡 查 , 每 年 应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检 测 , 巡 查 记 录 和 检 测 结 论 性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完 整 准 确 。 6 . 6 . 4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投 入 使 用 后 , 应 保 证 其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或 准 工 作 状 态 , 不 应 擅 自 停 用 或 长 期 带 故 障 运 行 , 对 需 要 保 持 常 开 或 常 闭 状 态 的 阀 门 , 应 采 取 能 够 锁 定 阀 位 的 限 位 措 施 。

45、 6 . 6 . 5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因 故 障 、 维 修 等 原 因 需 要 暂 时 停 用 时 , 应 严 格 履 行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 采 取 保 障 安 全 的 防 范 措 施 , 并 在 建 筑 出 入 口 、 消 防 控 制 室 等 显 著 位 置 公 告 , 维 修 完 成 后 应 立 即 恢 复 正 常 使 用 。 6 . 6 . 6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的 非 消 防 用 电 负 荷 应 设 置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 , 室 内 消 火 栓 箱 宜 设 置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 6 . 6 . 7 防 火 门 、 防 火 卷 帘 、

46、 防 火 封 堵 等 防 火 分 隔 设 施 应 当 保 持 完 整 有 效 , 防 火 卷 帘 下 方 及 两 侧 各 0 . 5 m 范 围 内 不 得 设 置 物 品 , 并 应 用 黄 色 标 示 线 划 定 范 围 。D B 1 5 0 1 / T 0 0 1 7 2 0 2 1 7 6 . 6 . 8 室 内 消 火 栓 箱 不 应 上 锁 , 箱 内 设 备 应 当 齐 全 、 完 好 , 严 禁 圈 占 、 遮 挡 消 火 栓 , 严 禁 在 消 火 栓 箱 内 堆 放 杂 物 。 6 . 6 . 9 消 防 产 品 应 使 用 符 合 市 场 准 入 要 求 的 合 格 产

47、品 。 6 . 7 消 防 控 制 室 管 理 6 . 7 . 1 消 防 控 制 室 应 制 定 和 悬 挂 消 防 控 制 室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 值 班 要 求 、 情 况 记 录 等 内 容 , 消 防 控 制 室 管 理 应 符 合 G B 2 5 5 0 6 中 的 规 定 。 6 . 7 . 2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人 员 应 当 实 行 每 日 2 4 h 不 间 断 值 班 制 度 , 每 班 不 应 少 于 2 人 , 每 班 工 作 时 间 不 应 大 于 8 h 。 6 . 7 . 3 消 防 控 制 室

48、值 班 人 员 值 班 期 间 , 应 当 随 时 检 查 消 防 控 制 室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 做 好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记 录 , 对 不 能 及 时 排 除 的 故 障 应 当 及 时 向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6 . 7 . 4 值 班 人 员 对 接 收 到 的 火 灾 报 警 信 号 应 当 立 即 以 最 快 方 式 确 认 , 如 果 发 生 火 灾 , 应 当 立 即 确 认 火 灾 报 警 联 动 控 制 设 备 处 于 自 动 状 态 , 并 向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电 话 报 警 , 同 时 向 消

49、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报 告 , 启 动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6 . 7 . 5 消 防 控 制 室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 和 联 动 控 制 设 备 的 喇 叭 、 蜂 鸣 器 等 发 出 声 光 信 号 的 器 件 禁 止 进 行 断 线 、 旁 路 接 通 , 并 确 保 警 示 器 件 处 于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消 防 电 话 、 消 防 应 急 广 播 、 消 防 记 录 打 印 机 等 设 备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图 形 显 示 装 置 应 专 用 于 火 灾 报 警 显 示 ,

50、严 禁 安 装 其 他 无 关 软 件 。 6 . 7 . 6 消 防 控 制 室 应 统 一 保 管 重 要 设 备 用 房 、 管 道 井 、 疏 散 出 口 、 防 火 卷 帘 按 钮 、 消 防 电 源 、 控 制 箱 ( 柜 ) 、 配 电 柜 等 专 用 钥 匙 , 并 分 类 标 识 和 统 一 悬 挂 。 6 . 7 . 7 消 防 控 制 室 应 配 备 手 提 插 孔 消 防 电 话 、 安 全 工 作 帽 、 手 持 扩 音 器 、 充 电 手 电 筒 、 对 讲 机 等 消 防 专 用 器 材 工 具 。 6 . 7 . 8 消 防 控 制 室 内 不 应 设 置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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