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359.2—202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餐饮管理规范 第2部分:供餐配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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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 3.0 8 0.9 9CCS A 1 2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5 9.2 2 0 2 2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餐 饮 管 理 规 范第 2 部 分:供 餐 配 送2 0 2 2-0 3-1 8 发 布 2 0 2 2-0 3-1 8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5 9.2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

2、15 送 餐 设 备 及 用 品 要 求.26 配 送 过 程 要 求.37 质 量 控 制.48 应 急 处 置.4参 考 文 献.5D B 3 3 0 1/T 0 3 5 9.2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3 3 0 1/T 0 3 5 9 2 0 2 2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餐 饮 管 理 规 范 的 第 2 部 分。D B 3

3、3 0 1/T 0 3 5 9 2 0 2 2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供 餐 制 作;第 2 部 分:供 餐 配 送。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标 准 化 学 会、北 京 国 标 联 合 认 证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分 公 司、杭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院、杭 州 市 富 阳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4、 起 草 人:林 霄、林 兵、吴 振 华、朱 顺 达、马 东 伟、许 燕 君、王 金 超、张 波、余 泉、褚 晓敏、左 爱 兵、郑 伏、周 佳、周 莎、陈 璐、张 晶、汪 敏 明、姚 芳、肖 若 镜。D B 3 3 0 1/T 0 3 5 9.2 2 0 2 21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餐 饮 管 理 规 范第 2 部 分:供 餐 配 送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以 下 简 称“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所”)供 餐 配 送 管

5、 理 的 基 本 要 求、送 餐 设 备 及 用 品 要 求、配 送 过 程 要 求、质 量 控 制、应 急 处 置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为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的 集 中 医 学 观 察 人 员 和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供 餐 配 送 的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

6、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4 8 0 6.7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用 塑 料 材 料 及 制 品G B/T 1 8 0 0 6.1 塑 料 一 次 性 餐 饮 具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T 1 9 7 9 0.1 一 次 性 筷 子 第 1 部 分:木 筷G B/T 1 9 7 9 0.2 一 次 性 筷 子 第 2 部 分:竹 筷G B/T 2 7 5 8 9 纸 餐 盒G B/T 2 7 5 9 0 纸 杯G B/T 2 7 5 9 1 纸 碗Q B/T 4 6 2 4 保 温 容 器 保 温 箱D B 3 3/T 2

7、 2 4 1.1 2 0 2 0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技 术 指 南 第 1 部 分:公 共 场 所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1 2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场 外 配 送 人 员 o f f-s i t e d i s t r i b u t i o n p e r s o n n e l在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外 的 供 餐 配 送 服 务 人 员。场 内 配 送 人 员 o n-s i t e d i s t

8、 r i b u t i o n p e r s o n n e l在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内 的 供 餐 配 送 服 务 人 员。4 基 本 要 求供 餐 配 送 单 位4.1.1 应 取 得 有 效 营 业 执 照、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签 订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书,企 业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量 化 等D B 3 3 0 1/T 0 3 5 9.2 2 0 2 22级 宜 达 到 B 级(良 好)及 以 上。4.1.2 应 取 得“集 体 用 餐 配 送 资 质”或 经 辖 区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备 案。注:当出现辖区供餐供应能力不足时,可选

9、择其他的餐饮单位提供供餐服务。4.1.3 应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机 构,明 确 管 理 职 责。并 应 制 定 和 实 施 包 括 配 送 人 员 管 理、清 洗 消 毒、餐厨 垃 圾 处 置、配 送 过 程 管 理、食 品 安 全 自 查、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等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4.1.4 应 建 立 收 发 货 记 录,记 录 管 理 应 符 合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第 1 5 章 的 规 定。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4.2.1 应 在 连 接 管 控 区 内 部 和 外 部 的 缓 冲 区

10、 设 置 卸 货 专 区。4.2.2 应 将 每 次 供 餐 配 送 数 量 和 配 餐 要 求,提 前 告 知 供 餐 配 送 单 位 确 认。4.2.3 应 安 排 场 内 配 送 人 员,至 少 进 行 每 日 早 晚 两 次 健 康 监 测(体 温、临 床 症 状 监 测 等)并 记 录,每4 8 小 时 进 行 1 次 核 酸 检 测,出 现 健 康 状 况 异 常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上 岗。注:健康状况异常是指 出现发热(体温超 3 7.3)、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特征或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等身体问题。配 送 人 员4.3

11、.1 上 岗 要 求4.3.1.1 应 建 立 员 工 健 康 管 理 制 度,配 送 人 员 应 持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明 方 可 上 岗。4.3.1.2 供 餐 配 送 单 位 应 对 配 送 人 员 进 行 疫 情 防 控 知 识 专 题 培 训,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4.3.1.3 新 入 职 或 返 岗 配 送 人 员 应 提 供 健 康 绿 码、行 程 卡、疫 苗 接 种、4 8 小 时 内 核 酸 检 测 阴 性 报 告 证明。4.3.2 场 外 配 送 人 员4.3.2.1 近 期 应 无 疫 情 高、中 风 险 地 区 旅 居 史,且 持 有 健 康 绿

12、码。4.3.2.2 应 配 合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健 康 监 测、登 记 工 作。4.3.2.3 上 岗 期 间 应 严 格 按“七 步 洗 手 法”洗 手,可 用 7 5%含 醇 的 免 洗 手 消 毒 剂 等 消 毒,在 工 作 中 避免 用 手 或 手 套 触 碰 面 部,在 配 送 期 间,可 携 带 小 型 包 装 消 毒 剂 随 时 对 手 进 行 消 毒。4.3.3 场 内 配 送 人 员4.3.3.1 场 内 配 送 人 员 除 应 符 合 4.3.2 条 外,在 送 餐 时 应 穿 戴 一 次 性 手 套、医 用 防 护 口 罩、

13、防 护 面 屏或 护 目 镜、防 护 服、工 作 鞋、防 水 靴 套 或 胶 靴 等 防 护 用 具,应 佩 戴 印 有 姓 名 和 工 号 的 标 识 牌。4.3.3.2 应 在 每 次 配 送 后 及 时 对 个 人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消 毒 或 更 换,并 按 抗 疫 应 急 要 求 处 置 防 护 设 施。4.3.3.3 场 内 配 送 人 员 结 束 一 个 服 务 周 期 后,应 接 受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后 期 管 理。5 送 餐 设 备 及 用 品 要 求送 餐 用 车5.1.1 送 餐 车 应 登 记,且 专 车 专 用,不 应 搭 载 集 中 隔 离

14、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餐 饮 配 送 服 务 之 外 的 人 员 与 物 品。5.1.2 应 保 持 送 餐 车 辆 车 况 良 好、环 境 整 洁,不 应 在 有 毒 有 害、垃 圾 等 污 染 源 附 近 停 放。送 餐 周 转 箱(包)D B 3 3 0 1/T 0 3 5 9.2 2 0 2 235.2.1 送 餐 周 转 箱(包)材 料 应 无 毒、无 害、无 异 味、无 污 染,符 合 Q B/T 4 6 2 4 的 规 定。5.2.2 应 密 封 性 能 良 好,具 备 隔 热、抗 腐 蚀、结 构 稳 定 的 特 性,方 便 运 输 和 携 带。送 餐 周 转 箱(包)内 应

15、 配 有 便 于 在 卸 货 专 区 取 出 用 于 送 达 用 餐 人 员 处 的 塑 料 袋。5.2.3 送 餐 周 转 箱(包)在 整 个 配 送 链 中 不 应 直 接 着 地 放 置。分 餐 餐 具5.3.1 应 使 用 一 次 性 餐 用 具,一 次 性 餐 饮 具 应 符 合 G B 4 8 0 6.7、G B 1 8 0 0 6.1、G B/T 1 9 7 9 0.1、G B/T 1 9 7 9 0.2、G B/T 2 7 5 9 0、G B/T 2 7 5 9 1、G B/T 2 7 5 8 9 等 规 定。5.3.2 应 定 点 存 放,使 用、检 查、保 管、消 毒 等

16、应 由 专 人 负 责。6 配 送 过 程 要 求准 备6.1.1 设 备 和 人 员 检 查配 送 前 应 检 查 配 送 车 辆 的 完 好 情 况 和 车 辆、工 具 及 用 品 的 消 毒 情 况,并 检 查 配 送 人 员 的 工 作 衣 帽 及口 罩 的 穿 戴 情 况。6.1.2 餐 食 检 查配 送 前,供 餐 配 送 单 位 应 做 以 下 检 查,符 合 规 定 后 送 餐:a)应 做 好 密 封 包 装,宜 采 用 食 品 安 全 封 签、卡 扣、一 次 性 封 口 包 装 件 或 其 他 可 以 防 止 配 送 餐 饮被 无 故 拆 启 的 措 施;b)标 签 完 整,

17、标 签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食 品 加 工 单 位、时 间 等;c)订 单 信 息 或 配 送 单 填 写 完 整,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配 送 地 址、联 系 电 话、饮 食 物 种 类、配 送单 位 及 配 送 人 姓 名,配 送 单 一 式 两 份,一 份 供 餐 配 送 单 位 保 存,另 一 份 留 交 管 理 专 班;d)按 需 配 备 辅 助 餐 具。装 箱6.2.1 装 入 送 餐 周 转 箱(包)内,应 将 餐 食 放 置 整 齐、排 列 稳 定,周 转 箱(包)应 盖 好 密 封。如 需 回收 使 用,应 配 备 分 离 的 装 箱 塑 料 袋,以 保

18、 证 回 收 工 具 不 进 隔 离 区。6.2.2 具 有 强 烈 气 味 的 食 品 和 容 易 吸 收 异 味 的 食 品 应 分 箱(包)存 放,不 应 拼 箱。对 易 渗 漏 食 品,应使 用 防 渗 漏 包 装 容 器 或 包 装 材 料。运 输6.3.1 餐 饮 食 物 应 按 管 理 专 班 订 餐 要 求 尽 快 送 达,且 从 制 作 完 成 到 送 达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2 小 时。中 途 如遇 异 常 及 情 况 不 能 按 时 送 达 时,应 报 告 供 餐 配 送 单 位,重 新 配 送 或 处 置。6.3.2 配 送 中 途 不 应 打 开 送 餐 箱(包)

19、。送 达 目 的 地6.4.1 送 餐 车 应 停 放 应 在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卸 货 专 区 内,将 餐 食 放 置 于 管 理 专 班 指 定 位 置,由 集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内 工 作 人 员 取 走;内 外 配 送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直 接 交 付。D B 3 3 0 1/T 0 3 5 9.2 2 0 2 246.4.2 依 据 订 餐 信 息,场 外 配 送 人 员 应 与 管 理 专 班 工 作 人 员 确 认 订 单 信 息。6.4.3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管 理 专 班 在 接 到 送 达 的 餐 食 后,宜

20、 抽 样 确 认 包 装 密 封 签 是 否 完 整,标 签内 容 是 否 齐 备。6.4.4 宜 采 用 标 签 标 注 提 醒 集 中 医 学 观 察 人 员 和 工 作 人 员 半 小 时 内 食 用。场 所 内 部 送 餐6.5.1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管 理 专 班 应 在 指 定 场 内 配 送 人 员。6.5.2 场 内 配 送 人 员 应 在 餐 食 送 达 时 到 达 卸 货 专 区 领 取 餐 食,将 塑 料 袋 拎 出,不 应 将 周 转 箱 进 入 隔 离区。6.5.3 场 内 配 送 人 员 宜 将 餐 食 放 置 于 用 餐 者 门 口 置 物

21、架 上,宜 通 过 信 息 沟 通 平 台、标 签 标 注 等 方 式 提醒 错 峰 取 餐 并 在 半 小 时 内 食 用。6.5.4 使 用 机 器 人 或 小 推 车 等 工 具 送 餐 的,应 避 免 医 学 观 察 人 员 直 接 触 送 餐 工 具。每 餐 送 餐 完 成 后 应对 送 餐 工 具 进 行 消 毒 处 理。6.5.5 场 内 配 送 人 员 应 作 好 送 餐 记 录,记 录 至 少 应 包 括 送 餐 时 间、送 餐 人 员 姓 名 或 工 号、配 送 至 场 所信 息 等。设 备 和 工 具 消 毒6.6.1 每 次 送 餐 完 成 后,应 对 送 餐 车 辆、

22、进 行 清 洁 消 毒,消 毒 可 用 含 有 效 氯 2 5 0 m g/L 5 0 0 m g/L 的 消毒 剂,或 选 用 过 氧 乙 酸、二 氧 化 氯、过 氧 化 氢 等 消 毒 剂,按 产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使 用 范 围 及 浓 度 进 行 擦 拭 或喷 洒 消 毒。6.6.2 每 次 送 餐 前 后 均 应 对 送 餐 箱(包)、支 撑 衬 垫 物 等 工 具 进 行 消 毒,消 毒 可 选 用 7 5%乙 醇、消 毒湿 巾 等 擦 拭 消 毒。废 弃 餐 具 管 理 和 控 制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内 用 餐 人 员 应 按 浙 江 省 集 中 隔 离

23、 医 学 观 察 工 作 规 范 处 置 废 弃 餐 具 和 食 物。7 质 量 控 制供 餐 配 送 单 位 应 建 立 服 务 质 量 抽 查 制 度,对 配 送 服 务 质 量、时 效 等 进 行 监 控 和 抽 查。应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制 度,公 开 投 诉 沟 通 方 式,处 理 涉 及 相 关 配 送 及 食 品 安 全 的 投 诉 建 议,并 分 析 改进。8 应 急 处 置应 符 合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第 1 3 章 的 规 定,发 现 疑 似 新 冠 症 状 人 员,应 按 D B 3 3/T 2 2 4 1.1 2 0 2 0 第 8

24、章 的 要 求 处 置。D B 3 3 0 1/T 0 3 5 9.2 2 0 2 25参 考 文 献 1 G B 3 1 6 5 4 2 0 2 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餐 饮 服 务 通 用 卫 生 规 范 2 浙 江 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工作 规 范(修 订 版)的 通 知(省 疫 情 防 控 办 2 0 2 1 8 0 号)3 关 于 全 力 做 好 杭 州 疫 情 防 控 集 中 隔 离 点、封 控 区 和 管 控 区 食 品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的 通 知(浙 市监 防 控 2 0 2 2 1 号)4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加 强 2 0 2 2 年 春 节 期 间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紧 急 通 知(浙 市监 防 控 2 0 2 2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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