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1 6 0C C S A 9 0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4 7 2 0 2 2青 少 年 普 法 工 作 指 南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l a w p o p u l a r i z a t i o n w i t h a d o l e s c e n c e s2 0 2 2-0 7-2 2 发 布 2 0 2 2-0 8-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3/T 2 4 7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2、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指 导 思 想.15 基 本 原 则.16 普 法 对 象.17 普 法 目 标.18 普 法 内 容.29 普 法 途 径.41 0 普 法 方 法.51 1 普 法 工 作 保 障.7参 考 文 献.8D B 4 4 0 3/T 2 4 7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司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司 法 局
3、、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维 德 法 律 服 务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蔡 晓、颜 冬 生、黄 淑 琼、万 小 红、林 娜、傅 春 晖、曾 碧 静、李 睿、黄 晓 莉、李 严、黄 新 维。D B 4 4 0 3/T 2 4 7 2 0 2 21青 少 年 普 法 工 作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司 法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青 少 年 普 法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基 本 原 则、普 法 对 象、普 法 目 标、普 法 内 容、普 法 途 径、普 法 方 法 和 普 法 工 作 保 障 等 内 容。本 文
4、 件 适 用 于 指 导 深 圳 市 行 政 辖 区 内 各 级 司 法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青 少 年 普 法 工 作 开 展。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指 导 思 想青 少 年 普 法 工 作 应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牢 牢 把 握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政 治 方 向、重 要 地 位,全面 提 高 青 少 年 法 治 观 念 和 法 律 意 识,使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成 为 青 少 年 的 共 同 追
5、 求 和 自 觉 行 动。5 基 本 原 则青 少 年 普 法 工 作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以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为 主 线,以 宪 法 教 育 为 核 心;遵 循 青 少 年 身 心 发 展 规 律,贴 近 青 少 年 生 活 实 际;创 造 公 平 的 普 法 环 境,保 障 青 少 年 平 等 参 与 的 权 利。6 普 法 对 象以 6 岁 1 8 岁 青 少 年 为 主 体。7 普 法 目 标7.1 6 岁 青 少 年 1 2 岁普 法 工 作 目 标 如 下:a)着 重 普 及 宪 法 常 识,养 成 守 法 意 识 和 行 为 习 惯;b)培 育 青
6、 少 年 的 国 家 观 念、规 则 意 识、诚 信 观 念 和 遵 纪 守 法 的 行 为 习 惯。7.2 1 2 岁 青 少 年 1 5 岁D B 4 4 0 3/T 2 4 7 2 0 2 22普 法 工 作 目 标 如 下:a)使 青 少 年 初 步 了 解 个 人 成 长 和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必 备 的 基 本 法 律 常 识;b)进 一 步 强 化 守 法 意 识、公 民 意 识、权 利 与 义 务 相 统 一 观 念 和 程 序 思 维;c)初 步 建 立 宪 法 法 律 至 上 和 民 主 法 治 等 理 念;d)初 步 具 备 运 用 法 律 知 识 辨 别 是 非
7、的 能 力;e)初 步 具 备 依 法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和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能 力。7.3 1 5 岁 青 少 年 1 8 岁普 法 工 作 目 标 如 下:a)使 青 少 年 较 为 全 面 地 了 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的 基 本 框 架、基 本 制 度 以 及 法 律 常 识;b)强 化 守 法 意 识,增 强 法 治 观 念,树 立 有 权 利 就 有 义 务 的 观 念;c)初 步 具 备 参 与 法 治 实 践 和 正 确 维 护 自 身 权 利 的 能 力。8 普 法 内 容8.1 6 岁 青 少 年 8 岁主 要 包 括
8、 以 下 普 法 内 容:a)国 家 观 念 包 括:认 知 国 家 象 征 及 标 志;初 步 建 立 国 家、国 籍 和 公 民 的 概 念。b)法 律 意 识 包 括:初 步 建 立 对 家 庭 关 系 的 法 律 认 识;初 步 建 立 规 则 意 识,初 步 理 解 遵 守 规 则、公 平 竞 争、规 则 公 平 的 意 义 与 要 求;初 步 建 立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观 念。c)行 为 习 惯 包 括:了 解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和 基 本 交 通 规 则;知 晓 并 自 行 拨 打 常 用 公 共 服 务 电 话 进 行 求 助。d)社 会 常 识 包 括
9、:初 步 了 解 自 然,爱 护 动 植 物;节 约 资 源,保 护 环 境。8.2 8 岁 青 少 年 1 2 岁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普 法 内 容:a)国 家 观 念 包 括:建 立 对 宪 法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权 威 的 初 步 认 知;了 解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初 步 认 知 主 要 国 家 机 构、国 家 主 权、领 土、领 空、领 海 和 国 防 的 意 义。b)法 律 意 识 包 括:初 步 了 解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初 步 理 解 权 利 行 使 规 则;了 解 法 律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特 定 保 护。c)行 为 习 惯
10、包 括:D B 4 4 0 3/T 2 4 7 2 0 2 23 建 立 对 校 园 欺 凌 行 为 的 认 知 和 防 范 意 识;初 步 认 知 未 成 年 人 常 见 的 违 法 和 犯 罪 行 为 及 其 危 害 和 要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d)社 会 常 识 包 括:初 步 了 解 司 法 制 度;了 解 公 安 机 关、法 院 和 检 察 院 的 功 能 与 作 用。8.3 1 2 岁 青 少 年 1 5 岁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普 法 内 容:a)国 家 观 念 包 括:了 解 国 家 基 本 制 度、政 府 依 法 行 政 的 基 本 原 则 和“一 国 两 制”等
11、概 念;了 解 政 府 运 行 的 法 治 原 则 和 国 家 机 构 的 职 权;初 步 了 解 政 府 运 行 的 法 治 原 则。b)法 律 意 识 包 括:加 深 对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认 识;了 解 民 事 法 律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了 解 合 同 和 违 约 责 任,以 及 有 关 民 事 侵 权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范 和 基 本 原 则;初 步 了 解 物 权 的 概 念,加 深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认 识;了 解 劳 动 权 利 及 其 保 障 原 则;了 解 犯 罪 行 为 的 特 征 和 刑 罚 种 类。c)行 为 习 惯 包 括:
12、认 识 与 青 少 年 生 活 实 践 相 关 的 民 事 侵 权 行 为(校 园 伤 害 事 故 等);初 步 形 成 依 法 参 与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的 意 识;建 立 对 校 园 暴 力 等 青 少 年 常 见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防 范 意 识 和 应 对 能 力。d)社 会 常 识 包 括:初 步 了 解 我 国 司 法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则,建 立 尊 重 司 法 的 意 识;了 解 治 安、道 路 交 通、消 防、环 境 保 护、国 家 安 全、公 共 卫 生、教 育 和 税 收 等 公 共 事 务 的法 律 原 则。8.4 1 5 岁 青 少 年 1 8
13、岁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普 法 内 容:a)国 家 观 念 包 括:了 解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的 构 成,理 解 法 的 特 征 与 作 用、法 治 的 内 涵 与 精 神,初 步 形 成对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的 认 同;加 深 对 宪 法 的 地 位、功 能 和 价 值 的 认 识,对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与 基 本 义 务 的 认 知 和 对 重 要 法 治原 则 的 理 解,了 解 选 举 制 度 和 重 要 法 律 规 定。b)法 律 意 识 包 括:理 解 民 事 活 动 的 基 本 法 律 原 则 和 核 心 概 念;了 解
14、 物 权 的 法 律 概 念 与 基 本 规 则,树 立 尊 重 所 有 权 的 观 念;了 解 合 同 订 立 与 履 行 的 法 律 规 则,深 化 对 诚 信 原 则 的 认 识;了 解 保 障 人 权 的 重 要 性 及 其 含 义,理 解 法 治 与 权 利 保 障 的 关 系;了 解 诉 讼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则 及 调 解、仲 裁 和 行 政 复 议 等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建 立 对 正 当 程序 原 则 的 认 识。c)行 为 习 惯 包 括:D B 4 4 0 3/T 2 4 7 2 0 2 24 全 面 认 知 家 庭、婚 姻、教 育、劳 动 和 继
15、 承 等 与 青 少 年 个 人 成 长 相 关 的 法 律 关 系;了 解 与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行 政 法 律 中 的 重 要 规 则;认 知 民 事、行 政、刑 事 方 面 的 法 律 责 任,深 化 守 法 意 识。d)社 会 常 识 包 括:了 解 国 际 法 的 基 本 原 则,儿 童 权 利 公 约、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等 我 国 签 署 加 入 的 主 要 国 际 公 约的 基 本 内 容;了 解 公 安 机 关、法 院 和 检 察 院 的 机 构 设 置 与 职 能,理 解 警 察、法 官、检 察 官 对 维 护 司 法 公正 的 价 值。9 普 法 途 径
16、9.1 校 园 普 法9.1.1 课 堂 普 法9.1.1.1 司 法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普 法 活 动,充 分 发 挥 课 堂 教 学 的 主 渠 道 作用,推 动 青 少 年 普 法 教 育 课 程 实 施。9.1.1.2 普 法 课 堂 可 采 用“普 法 讲 师+教 师”的 线 下、线 上 合 作 授 课 模 式,综 合 采 用 以 下 方 式,将 真 实法 治 案 例 引 入 课 堂 教 学,培 养 青 少 年 的 法 治 思 维 能 力:故 事 教 学;情 境 模 拟;角 色 扮 演;案 例 研 讨;法 治 辩 论;咨
17、询 互 动。9.1.2 课 外 活 动组 织 普 法 讲 师、社 区 工 作 者 或 其 他 普 法 工 作 人 员 进 校 园,针 对 青 少 年 开 展 课 外 普 法 活 动,包 括 但 不限 于 以 下 方 式:a)模 拟 法 庭:通 过 设 置 案 情 分 析、角 色 扮 演 和 案 件 开 庭 等 环 节,模 拟 审 判 或 仲 裁 过 程;b)知 识 竞 赛:以 法 律 常 识 为 考 察 内 容,按 不 同 年 龄 段 进 行 分 组,组 织 青 少 年 参 与 竞 赛 活 动;c)辩 论 赛:以 法 律 难 点 或 热 点 问 题 为 主 题,开 展 法 治 辩 论 赛;d)
18、情 景 剧 表 演:通 过 贴 近 生 活 的 角 色 扮 演,还 原 或 模 拟 法 律 案 件 发 生 及 处 理 过 程;e)影 视 作 品 播 映:播 放 适 合 青 少 年 优 质 法 治 作 品,引 导 青 少 年 对 法 律 问 题 的 讨 论 和 思 考;f)读 书 会:组 织 青 少 年 阅 读 经 典 法 律 读 本,通 过 分 享 与 讨 论 提 高 青 少 年 对 法 律 的 兴 趣 和 认 知。9.1.3 宣 传 阵 地在 有 一 定 基 础 的 学 校 设 立 法 治 教 室、法 治 长 廊 等 普 法 宣 传 阵 地,利 用 宣 传 栏、招 贴 画、名 言 警 句
19、 等校 园 文 化 载 体 宣 传 法 律 知 识、法 治 精 神,营 造 良 好 的 校 园 法 治 教 育 氛 围。9.2 社 会 普 法采 用 以 下 社 会 普 法 方 式 将 青 少 年 法 治 教 育 延 伸 至 社 区、家 庭 及 相 关 法 治 教 育 基 地 等:a)法 治 讲 座:邀 请 专 家、学 者、律 师 或 公 检 法 从 业 人 员 围 绕 具 体 特 定 法 律 主 题 进 行 普 法 专 题 讲 解;b)法 律 咨 询:邀 请 律 师 开 展 公 益 咨 询 服 务,为 青 少 年 及 其 家 长 解 答 法 律 问 题 或 链 接 专 业 法 律 服 务;D
20、 B 4 4 0 3/T 2 4 7 2 0 2 25c)实 践 模 拟:包 括 模 拟 法 庭、现 场 观 摩、法 律 志 愿 活 动 等;注:观摩场所 包括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d)知 识 竞 赛:以 法 律 常 识 为 考 察 内 容,按 不 同 年 龄 段 进 行 分 组,组 织 青 少 年 参 与 竞 赛 活 动;e)辩 论 赛:以 法 律 难 点 或 热 点 问 题 为 主 题,开 展 法 治 辩 论 赛;f)情 景 剧 表 演:通 过 贴 近 生 活 的 角 色 扮 演,还 原 或 模 拟 法 律 案 件 发 生 及 处 理 过 程;g)影 视 作 品 播 映:播
21、放 适 合 青 少 年 优 质 法 治 作 品,引 导 青 少 年 对 法 律 问 题 的 讨 论 和 思 考;h)读 书 会:组 织 青 少 年 阅 读 经 典 法 律 读 本,通 过 分 享 与 讨 论 提 高 青 少 年 对 法 律 的 兴 趣 和 认 知。9.3 平 台 普 法打 造 青 少 年 法 治 教 育“互 联 网+”平 台,通 过 以 下 方 式 提 供 优 质 线 上 法 治 教 育 资 源:a)制 定 法 治 案 例 宣 传 片,通 过 以 案 释 法、漫 画 说 法 等 形 式,充 分 发 挥 法 治 影 视 形 象 生 动 的 特 点;b)开 展 线 上 法 治 讲
22、堂,邀 请 法 治 副 校 长、法 治 辅 导 员 等 为 青 少 年 录 制 法 治 讲 座,讲 授 法 律 知 识;c)设 置 法 治 科 普 文 章 专 栏、青 少 年 法 治 资 源 汇 总 专 栏 及 互 动 留 言 板 块 等,方 便 在 线 检 索 及 答 疑;d)利 用 虚 拟 现 实、增 强 现 实 等 技 术,打 造 线 上 模 拟 法 庭、法 治 教 育 实 践 基 地 等 场 景,提 供 交 互 式、沉 浸 式 地 观 察 和 操 作,增 强 青 少 年 的 互 动 体 验。1 0 普 法 方 法1 0.1 教 学 类 普 法1 0.1.1 教 学 类 普 法 工 作
23、流 程 图 见 图 1。图 1 教 学 类 普 法 工 作 流 程1 0.1.2 服 务 机 构 实 施 教 学 类 普 法 工 作 参 考 以 下 方 法:a)普 法 课 程 研 发 工 作 方 法 如 下:根 据 普 法 需 求 调 研 结 果,研 发 科 学 合 理 的 系 列 普 法 课 程;面 向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普 法 课 程 推 介 活 动,收 集 课 程 反 馈 意 见;根 据 反 馈 意 见,进 一 步 完 善 普 法 课 程。b)确 认 普 法 需 求 工 作 方 法 如 下:与 学 校 沟 通,提 供 普 法 课 程 信 息 以 供 学 校 选 择;根 据 学 校
24、 提 交 的 普 法 课 程 需 求 单,确 定 普 法 需 求。c)组 建 普 法 团 队 工 作 方 法 如 下:根 据 普 法 需 求 确 定 需 要 培 训 的 普 法 讲 师 和 助 教 人 数;面 向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普 法 讲 师 和 助 教 招 募 公 告,招 募 普 法 志 愿 者;D B 4 4 0 3/T 2 4 7 2 0 2 26 开 展 普 法 讲 师 和 助 教 岗 前 培 训;培 训 结 束 后 开 展 普 法 讲 师 和 助 教 考 核,筛 选 合 格 人 员,确 定 普 法 讲 师 和 助 教 名 单。d)普 法 课 程 教 授 工 作 方 法 如
25、下:与 校 方 和 普 法 团 队 沟 通,确 定 普 法 课 程 教 授 安 排,包 括 时 间、地 点 及 人 员 安 排 等;组 织 普 法 讲 师 选 课 和 备 课,确 保 普 法 讲 师 已 明 确 授 课 安 排;协 助 普 法 讲 师 与 学 校 建 立 联 系,保 障 普 法 课 程 教 授 工 作 顺 利 进 行。e)评 价 和 总 结 工 作 方 法 如 下:授 课 结 束 后,收 集 校 方 和 普 法 团 队 对 授 课 情 况 的 反 馈 或 评 价;总 结 各 项 反 馈 或 评 价,形 成 总 结 报 告,资 料 存 档 保 存。1 0.2 活 动 类 普 法1
26、 0.2.1 前 期 准 备活 动 类 普 法 工 作 前 期 准 备 参 考 以 下 方 法:a)确 定 普 法 内 容 和 方 式:通 过 调 研 了 解 普 法 对 象 的 年 龄 层 次、普 法 需 求,结 合 重 要 普 法 节 日、法治 学 生 社 团 和 普 法 游 园 会 等 确 定 普 法 活 动 内 容 和 方 式;b)制 定 服 务 实 施 方 案:结 合 青 少 年 群 体 的 普 法 需 求,制 定 科 学 的 服 务 实 施 方 案;c)组 建 普 法 工 作 团 队:根 据 普 法 活 动 方 式 和 规 模 筛 选 合 适 的 人 员 组 建 普 法 工 作 团
27、 队;d)普 法 场 所 准 备:确 定 普 法 服 务 场 所,明 确 普 法 服 务 所 需 设 施 设 备 等 物 资。1 0.2.2 活 动 实 施活 动 类 普 法 工 作 实 施 参 考 以 下 方 法:a)严 格 落 实 普 法 服 务 实 施 方 案,保 障 普 法 工 作 顺 利 开 展;b)普 法 工 作 实 施 由 专 业 普 法 人 员 主 导,对 活 动 现 场 的 整 体 情 况 进 行 把 控,保 障 普 法 目 标 的 实 现;c)配 备 必 要 的 场 务 和 支 援 人 员,负 责 活 动 过 程 中 设 施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行 和 人 员 的 安
28、全 保 障;d)邀 请 活 动 参 与 人 员 填 写 普 法 活 动 反 馈 表,及 时 回 收;e)对 活 动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拍 摄 或 录 像,相 关 资 料 存 档。1 0.2.3 总 结 与 评 估活 动 类 普 法 工 作 总 结 与 评 价 参 考 以 下 方 法:a)活 动 举 办 部 门 定 期 对 服 务 机 构 的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评 估,并 报 普 法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b)服 务 机 构 定 期 对 普 法 活 动 反 馈 表 内 容 进 行 整 理 与 分 析,并 针 对 服 务 目 标、服 务 执 行、服 务 流
29、 程、服 务 效 果 等 进 行 工 作 总 结 和 评 价;c)通 过 多 种 方 式,建 立 服 务 评 价 的 渠 道 和 机 制。1 0.3 平 台 类 普 法1 0.3.1 平 台 设 立青 少 年 普 法 平 台 设 立 参 考 以 下 工 作 方 法:a)做 好 平 台 备 案 与 登 记 工 作;b)搭 建 青 少 年 普 法 平 台 框 架,明 确 普 法 各 板 块 主 题 内 容,并 设 立 意 见 反 馈 区,提 供 沟 通 渠 道;c)对 平 台 信 息 内 容 和 来 源 进 行 审 查,展 示 内 容 来 自 正 规 渠 道,符 合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精 神
30、;d)文 字 及 视 频 内 容 符 合 青 少 年 心 理 认 知 水 平,适 于 青 少 年 观 看 和 学 习。D B 4 4 0 3/T 2 4 7 2 0 2 271 0.3.2 平 台 运 营青 少 年 普 法 平 台 运 营 过 程 参 考 以 下 工 作 方 法:a)定 期 更 新 平 台 各 版 块 资 源 内 容;b)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的 更 新 以 国 家 官 方 机 构 公 布 的 最 新 版 本 为 准;d)及 时 处 理 或 回 应 留 言 板 块 的 相 关 问 题;e)做 好 日 常 维 护,确 保 平 台 正 常 运 营。1 1 普 法 工
31、作 保 障1 1.1 服 务 机 构开 展 青 少 年 普 法 工 作 的 服 务 机 构 满 足 以 下 条 件:a)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机 构、组 织 或 其 他 社 会 团 体;b)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设 施 条 件;c)具 有 青 少 年 普 法 专 职 工 作 人 员。1 1.2 普 法 讲 师参 与 青 少 年 普 法 工 作 的 普 法 讲 师 满 足 以 下 条 件:a)具 备 较 高 的 政 治 素 养,遵 纪 守 法,品 德 优 良,责 任 心 强;b)具 备 良 好 的 语 言 表 达 能 力、应 变 能 力 及 组 织 协 调
32、 能 力,熟 悉 青 少 年 心 理 特 征 与 认 知 水 平,热 爱青 少 年 普 法 工 作;c)具 备 良 好 的 法 律 专 业 素 养,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具 有 法 律 行 业 相 关 从 业 经 验,熟 悉 相 关 法律 法 规。1 1.3 信 息 化普 法 工 作 信 息 化 建 设 考 虑 以 下 方 面 内 容:a)对 青 少 年、志 愿 者 及 普 法 工 作 服 务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信 息 进 行 电 子 化 归 档 及 管 理;b)建 立 青 少 年 普 法 工 作 服 务 数 据 库,定 期 开 展 服 务 数 据 统 计 分
33、析;c)及 时 维 护 与 更 新,完 善 青 少 年 普 法 平 台 的 框 架 与 内 容;d)做 好 青 少 年 普 法 服 务 信 息 保 密 工 作,维 护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1 1.4 持 续 改 进1 1.4.1 青 少 年 普 法 服 务 机 构 或 人 员 宜 根 据 服 务 质 量 评 估 结 果 持 续 改 进 各 项 服 务 工 作。1 1.4.2 青 少 年 普 法 服 务 机 构 或 人 员 宜 开 展 青 少 年 普 法 工 作 实 践 研 究,形 成 可 推 广、可 复 制 的 服 务 模 式。1 1.4.3 司 法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为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政 策 方 针、服 务 内 容 等 方 面 的 指 导。1 1.5 协 同 保 障青 少 年 普 法 各 项 服 务 工 作 不 应 干 扰 学 校 的 正 常 教 学 工 作。D B 4 4 0 3/T 2 4 7 2 0 2 28参 考 文 献 1 教 育 部,司 法 部,全 国 普 法 办.青 少 年 法 治 教 育 大 纲:教 政 法 2 0 1 6 1 3 号.2 0 1 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