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 5024-1997 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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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cJ 5024-1997前言本标准参考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关于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的国际建议(First predraft of an international recommends-tion for electronic taximeter),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本标准由中国城市出租汽车协会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坚、孙培生、吴承琦、钱大鼎、左德舫、俞润善、张汉民、杜乃红。本标准委托中国城市出租汽车协会负责解释.中华人民

2、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CJ 5024-1997Electronic taximeter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以下简称计价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6587. 2-86电子测量仪器温度试验GB 6587.3-86电子测量仪器湿度试验GB 6587.4-86电子测量仪器振动试验GB 6587. 5-

3、86电子测量仪器冲击试验GB 6833.2-87电子测量仪器电磁兼容性试验规范磁场敏感度试验GB 6833. 3-87电子测量仪器电磁兼容性试验规范静电放电敏感度试验GB 6833.4-87电子测量仪器电磁兼容性试验规范电源瞬态敏感度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一05一21批准1997一12-01实施CJ 5024-1997GB 6833.5-87电子测量仪器电磁兼容性试验规范辐射敏感度试验GB 11463-89电子测量仪器可靠性试验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采用电子元器件组成,测量出租汽车行驶里程和运行时间,对输入的信号进行判别、计算并能直接显示金额的仪器。3.

4、2车辆的特征系数w表示车辆行驶1 km时驱动计价器的信号数。可表达为每公里行程的转数(r/km) o3.3计价器的常数x表示计价器为正确指示1 km行程而必须接受到的信号数。可表达为每公里的转数(r/km),3.4切换速度计价器从计程收费转换为计时、计程并收的切换点车速。3.5低速车辆等于或低于切换速度(含车速为零)的状态。3.6空车车辆处于候租状态。3.了重车车辆处于租用状态。3. 8起程租用车辆的最低计价里程。3.9续程起程后,计价的最小里程。3.10计程重车时计价的里程。3.11计时74CJ 5024-1997重车低速状态时计价的时间。3.12昼间按运营规定的白天起止时间(不含终止时间)

5、3.13夜间按运营规定的夜晚起止时间(不含终止时间)。3-14加价规定条件下加收的租金。3.15基本单价不含加价的每公里租金。3.16单价含或不含加价的每公里租金。3.17时距并计重车时等候时间和里程同时收费。3.18等距法以单位里程为定值,租金为变量的设计方法。4技米要求4.1基本要求4.1.1计价器的计价功能模式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计价功能模式表项目要求值推荐值说明起程1 km的整数倍3,4,5 km到达起程点时即变价续程0. 1 km的整数倍0. 5 km每到达这一续程点时即变价夜间加收基本单价10%的整数倍加收基本单价的20%或30计时每累计30 s的整数倍加收相应租金每累计2 mi

6、n 30:加收0. 5 km租金切换速度12 km/hCJ 5024-19974.1.2计价器的显示屏应符合下列要求。4.1.2.1计价器的显示屏应按计价项目设置并应自左至右或自上而下依次排列单价、计程、计时。金额屏应位于接近中间的位置。4.1.2.2计价器在重车状态时,显示要求如下:a)金额屏显示总金额;b)单价屏显示当前状态的每公里租金;c)计程屏显示里程(应从。. 0 km开始显示);d)计时屏显示计时累计值(应从O min O s开始显示,空车状态时也可显示实时时间)。4.1.2.3时钟屏显示实时时间,也可与计时屏共用。4.1.2.4状态屏显示当前行车状态,并应透光显示汉字,字迹清晰如

7、“夜间”、“低速”等。4.1.3计价器显示屏字符高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显示屏字符高度表显示屏名称显示字符高度,mm金额屏12单价屏)6计时屏)6计程屏)6时钟屏)6状态屏54.1.4计价器的量程及分辨力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计价器量程及分辨为名称量程分辨力金额999. 90元0.10元单价9.99元0.01元里程999. 9k.0. 1 km计时59 min59 s(l h) is1 min时钟23 h59 min1 minQ 5024-19974.15计价器的计量允许误差4.1.5.1计程允许误差+。.5%一一1.。%4.1.5.2计时允许误差十。.5 00一I.0%.4.1.5.3切换

8、速度允许误差10.5 km/h,4.1.5.4永久时钟允许误差士5 min/30 d,4.2结构及外观要求4.2. 1计价器应坚固耐用,其壳体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现象.表面涂镀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及其他机械损伤。壳体应有铅封耳(孔),须加铅封。开关、按键操作应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说明功能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清晰端正。4.2.2传感器应直接将车辆变速器的机械信号有效地转换为电信号。空车牌结构应牢固,翻动灵活,接触可靠,翻动寿命不低于a 000次。4.2.3计价器的各路联接插头应有密封保护,井能铅封。4.2.4能影响计价器计量性能的调整开关、控制开

9、关或按钮均应装于机壳内,在操作方便之处开设专用窗并须铅封.在不打开铅封的情况下应不能调整计价器的内设参数。4.2.5计价器连接用导线的颜色,应遵守如下规定:红色连接电源正极;黑色(或屏蔽线)连接电源负极;白色连接空车灯控制线;棕色连接出租汽车标志灯;绿色连接点火开关;橙色连接传感器正极;黄色连接传感器信号端。当使用插头连接时线色可不受此限,但擂头两端的线色应相同。若有两个以上擂头,插头间应不能互换。4.2.6计价器的机外键不应多于三个.4.3功能要求4.3.,计价器的标称电压为12 V。电源电压在9一16,V范围内,计价77CJ 5024-1997器及其附件应能正常工作。计价器电源极性反接时应

10、有保护措施。4. 3.2无论车辆加速或减速,进入低速状态时,计价器低速屏应显示,其响应速度不应大于5 se4.3. 3计价器的时钟允许每月一次在整点前、后5 min内(零点除外)按功能键应自动恢复至整点。4.3.4计价器“计程,时第一次增加金额应在汽车行驶里程等于起程时发生。增加续程时亦同。4.3.5计价器“计时”增加金额,应在整2 min 30 s时发生。4.3.6计价器的K值调整范围应与出租汽车的车辆特征系数w相配合。4.3.7计价器的单价应能调整。4.3.8计价器空、重车状态的变换,应通过翻动空车牌来实现。翻倒空车牌即进入重车状态。4.3.9除规定外,在重车状态,重复操作计价器的按键或与

11、其他机件组合操作,计价器的总显示金额不应有增加或减少。4.3.10计价器应设有自检程序。4.3.11计价器在不拆开铅封时应能显示内设K值。4.3.12计价器的程序设计应采用“等距法气4.3.13计价器在起程公里以内,计时应冲抵计程。4.3.14计价器的累计数据不应少于以下五项。a)总行驶里程;b)总营业里程;c)总计时时间;d)总营业金额;e)总营业次数。4. 3.巧计价器至少应存储10。次营业状态的数据,每次记录内容应包括:a)营业的起始日期、时间;b)营业的结束时间;c)营业里程;CJ 5024-1997d)计时时间;e)本次营业金额。4.3.16计价器可设有打印接口.该接口应可输出:日期

12、、时间、单价、营业里程、计时时间、金额、车号等数据。配接打印机时,打印记录应以汉字表示。4.3-17计价器应具有失电保护功能,保护时效至少1个月。复电后应保持失电前状态,数据不应丢失。4.4抗汽车电点火干扰能力要求计价器在进行汽车电点火时,不应出现异常现象。4.5环境要求4.5.1计价器及其一切附属装置都应满足环境要求。4.5.2计价器的环境要求应满足表4的规定。表4计价器环境要求项目条件技术要求温度存储条件极限条件工作范围一40-70C一20-60C一15-50C湿度工作范围存储条件50C (2090)%RH60C 90%RH 48 h振动非包装状态)频率循环范围驱动振幅(峰值)扫预速率在共

13、振点上保持时间在共振点上驭动振幅状态振动方向5 Hz-55 Hz-5 Hz0. 19 mm小于或等于1个倍倾程/min20 min1.59 .m(5 Hz(f10 Hz)0. 76 m.(10 Hz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俭验的要求时。6.1.2出厂检验对型式检验已合格,正式投产的计价器,均应在出厂前由制造厂质86CJ 5024-1997量检验部门按出厂项目进行全数检验。检验中出现一项不合格时

14、,返修后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各类检验项目按表6的规定进行。表6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外观结构4.2.1;4.2.2目测OO计程误差4.1.5.15.1.2O0计时误差4.1.5.25.1.30切换速度误差4.1.5.35. 1. 40O水久时钟调整4.3.35. 90O水久时钟误差4.1.5.4:.:00打印功能4. 3. 165. 1100电源电压适应能力4.3.15.800失电保护4. 3. 175.1200抗汽车电点火干扰4.45.200温度试验4. 55.3. 10湿度试验4.55. 3.20振动试验4.55.3.30冲击试验4. 55.3. 40

15、跌落试验4. 55. 3.5O磁场敏感度4.6.15. 4. 1O静电放电敏感度4-6.25.4. 2O电探瞬态敏感度4.6.35.4. 30辐射敏感度4.6. 45.4. 40可靠性4. 75. 50注:40”表示应进行的检脸项目;“一”表示不进行的检验项目.CJ 5024-19976.3判定原则63.1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合格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次抽样数为3台。6.3.2型式检验中出现故障或任一项通不过时,应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经修复后重新做该项检验。之后,再顺序做以下各项检验,如再次出现故障或某项通不过,在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再经修复后,则应重新进行各项例行检验。在重新进行检验中又出现某一项通不过的情况时,则判该产品通不过例行检验。6,4根据订货方的要求,制造单位应提供近期的型式检验报告。7标志、包装、贮存了,1标志7.1.1计价器必须使用金属铭牌和参数标牌,字迹应清晰。了,12计价器铭牌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型号、出厂日期、器号以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记。7.1.3计价器参数标牌应标明起程、续程、加价等主要参数。了,2包装了.2.1计价器的包装应防震、防潮。7.2.2计价器的包装应包含全部附件。7.2.3计价器的包装内应附有详细说明和安装图。7. 3产品贮存在一za-40C、相对湿度小于85、洁净、无腐蚀物质和气体的库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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