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 for public bathroom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2 引用标准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 1 标准值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值项目更衣室浴室(淋、池、盆浴)室温,C25 3050 二氧化碳,%O. 15 :;:;0.10 一氧化碳,mg/m:;:;10 照度.lx二三50二30水温,C4050 浴池水浊度,度运二303.2 卫生要求GB 9665 - 1 996
2、代替GB966588 桑那浴室6080 ;:30 3.2.1 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3.2.2 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3.2.3.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3.2.4 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3.2.5 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头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1/5设置。相邻淋浴喷头的间距不小于0.9m。3.2电6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3. 2.
3、 7 盆陷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1-29批准1996-09-01实施GB 9665-1996 3.2.8 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茶具、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GB9663中表2的规定。修脚工具应执行GB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3.2.9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3. 2. 10 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3.2.11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3.2.12 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挤疮、化服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3.2.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翠娥、董善亨、李长善、张晓明、崔玉珍。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