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规划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下的村庄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包括居民厕所、盥洗和厨房排水等)处理及其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本规程不适用于专业养殖户、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产生的废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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