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455-2004 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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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9455-2004 前言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的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 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z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z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王利兵、黄勇、尚为、张莱、刘

2、军、吕刚。本标准为首次制订。GB 19455-2004 民用爆炸晶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晶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分类、要求、试验、代码和标签、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下述货物危险性的检验g军用爆炸品的危险性;在生产过程中的爆炸品的危险性;一一无包装的爆炸物质在运输中的危险性g一-因受静电或电磁场的影响所造成的危险性g一一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所引起的危险性;其他非正常运输条件下的特殊危险性。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

3、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9458-2004 (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通则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第13修订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与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3 术语和定义GB 1945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爆炸explosion 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的现象。3.2 爆炸性物质explosion substanc理能够通过其自身化学反应

4、产生气体,反应时在温度、压力和速度下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某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烟火物质,即使不放出气体时,也包括在内。3.3 3.4 3.5 爆炸性物晶explosion articles 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整体爆炸mass detonation or explosion of total contents 全部物质或物品同时发生爆炸。配装组compatibility group 在爆炸品中,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或物品在一起能安全积载或运输,而不会明显的增加事故率GB 19455-2004 或在一定量的情况下不会明显的提高事故危害程度的,可视其为同一配装

5、组。4 分类4.1 民用爆炸品的划分危险品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规定分为9类,民用爆炸品属于第1类,第1类具体划分为6项,见表1,襄1民用爆炸晶的划分项别民用爆炸品说明Ll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L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高燃烧危险和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同时有此两种危险,但元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3本项L3项物质和物品包括21) 能够放出大量辐射热的物质和物品;或2) 相继燃烧,产生较小爆炸或迸射效应,或同时产生两种效应的物质和物品。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本项包括运输中万一发生点燃或激发时仅有很小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其影响L

6、4项主要限于包件本身,估计不会产生较大的碎片,射程也不远。外部火烧不会引起几乎全部包装内容物的整体爆炸.L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物质,本项包括有整体爆炸危险、但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引爆或由燃烧转为爆炸的可能性都很小的物质。L6项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物品g本项包括仅肯有极不敏感爆炸物质,并证明事故发生或蔓延的可能性极小的物品。注E第L6项物品的危险仅限于单个物品的爆炸。4.2 配装组的划分按民用爆炸品的理化性能、爆炸性能、内外包装方式、特殊危险性等不同特点,划分为A、B、C、D、E,F、G、H,、K、L、N和S共13个配装组,见表2,表2配装组配装组待分类物质和物品的说明A 一级爆炸性物

7、质,例如起爆药。B 含有一级爆炸性物质、而不吉两种或多种以上有效保险装置的物品。某些物品虽然本身不含有一级炸药,不具有爆炸性,例如引爆雷管,用于引爆和导火线,火帽型的雷管组装物,也应包括在内.C 作为推进剂的爆炸性物质或其他爆燃爆炸性物质,或吉有这类爆炸物质的物品,例如推进剂、发射药。D 二级起爆物质或黑业药或青有二级起爆物质的物品,无引发装置和发射药e或吉布一级爆炸性物质和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保护装置的物品。E 含有二级起爆物质的物品,无引发装置.带有发射药(含有易燃液体、胶体或自燃液体的除外),F 吉有二级起爆炸药的物品,带高引发装置,带有发射药(吉有易燃液体或肢体或自燃液体的除外)或不带有

8、发射药。G 烟业物质或吉有烟火物质的物品或既含有爆炸性物质和照明、燃烧、催泪或发烟物质的物品(水激活的物品或吉有自磷、磷化物、自燃物、易燃液体或胶体、自燃液体的物品除外)。H 含有爆炸性物质和自磷的物品。GB 19455一纫04表2(续)配装组待分类物质和物品的说明J 含有爆炸性物质和易燃液体或肢体的物品.K 吉有爆炸性物质和毒性化学药剂的物品。L 爆炸性物质或含有爆炸性物质并且具有特殊危险(如由于水激活作用或吉有自燃液体、磷化物或自燃物)需要彼此隔离的物品,即配装组L的货物仅能与配装组L内的相同类型的货物一起运输。N 只吉有极不敏感爆炸物质的物品回其包装或设计的物质或物品,除了包件被火烧损的

9、情况外,能使意外起爆引起的任何危险效应,仅限于包s 件内部,在包件被火烧损的情况下,所有爆炸和迸射效应也有限,不会妨碍或阻止在包件紧邻处救火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5 要求5.1 具有或被怀疑具有爆炸性质的任何物质和物品应考虑划入爆炸晶。划入爆炸品的物质和物品应划定适当的类别和配装组。下列情况的货物不划入爆炸品一一极敏感被禁止运输的爆炸性物质(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的除外);根据爆炸品的定义,被明确地排除在爆炸品之外的物质和物品;不具有爆炸特性的物质和物品。5.2 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品分类、定级和危险特性检验报告一一首次运输或生产的:首次出口的,国家质

10、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5.3 危险类别的评估通常根据试验结果得出。物质或物品被确定的危险类别,应与对提交运输形式的该物质或物品所作试验的结果相一致。5.4 国家主管当局可根据试验结果和爆炸品的定义,把物品或物质排除于爆炸品之外。5.5 配装要求z5.5.1 分类代码相同的货物(L组除外)可以配装。5.5.2 属于配装组L的货物不能同其他组的货物配装。而且只能与该组中同一危险的货物配装。5.5.3 属于配装组A至K的货物,配装组相同,但项别不同,只要全部视为属于具有较小号码的项就可以配装。但是1.5项D组的货物同1.2项D组的货物配装时,整个货物应视为1.1项D组。5.5.4 属于配装组C、D、E

11、和F的货物可以配装,其总体视为具有较后字母的配装组。5.5.5 属于配装组G的制品(不包括烟火剂制品和要求特殊装载的制品),只要在同一舱室中没有爆炸物质,则可与配装组C、D和E的制品配装。5.5.6 配装组N的货物一般不与其他配装组(S组除外)的货物配装,但是,如果配装组N的货物与配装组C、D、E的货物配装时,配装组N的货物应视为配装组D。5.5.7 属于配装组S的货物可以同除配装组A和L以外的其他配装组的货物配装。6 试验6.1 分类程序6.1.1 程序包括爆炸品认定程序、爆炸品分类程序(见图1)和配装组的确定三部分,最后确定爆炸晶GB 19455-2004 的分类代码。6.1.2 对待分类

12、物质或物品确定它是否属于爆炸品危险货物应遵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试验。6.1.3 对已被暂定为爆炸品的物质或物品,应遵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试验。排除1暴炸晶但太危险不能运6.1.4 配装组的确定:图1爆炸晶分类程序排除不属于第1类6.1.4.1 将待确定配装组的各种爆炸品的特性与表3中所给出的特征说明进行对照分析,并参考己确定分类代码的类似爆炸品,确定该货物的配装组别。除S组和N组以外,配装组的确定一般不必进行试验。表3分类代码危险配装组2: 项别A B C D E F G H J K L N s 1.11.6 1. 1 1. 1A 1. 1B 1. 1C 1.1D 1. 1E 1. 1

13、F 1. 1G 1. 11 1. 11. 9 1. 2 1. 2B 1. 2C 1. 2D 1. 2E 1. 2F 1. 2G 1. 2H 1. 2J 1. 2K 1. 21. 1口1. 3 1. 3C 1. 3F 1. 3G 1. 3H 1. 3J 1. 3K 1. 31. 7 1. 4 1. 4B 1. 4C 1. 4D 1. 4E 1. 4F 1. 4G 1. 45 7 1. 5 1. 5D 1 1. 6 1. 6N l 2二I 3 4 4 3 4 4 2 3 2 3 1 1 35 1.11.6 6. 1. 4. 2 4. 2中的配装组定义适用于彼此不相容的物质或物品,属于配装组S的物质

14、或物品除外。由于配装组S的标准是一种以试验为依据的标准,确定这个配装组的试验需要联系确定1.4项的试验。6.1.4.3 N组的确定要与确定1.6项的试验相符合。GB 19455-2004 6.2 试验系列16.2.1 试验项目g类型(a)一隔板试验、类型(b)-克南试验、类型(c)一一-时间/压力试验的试验方法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6.2.2 试验目的是回答爆炸品认定程序图(图Al)中框4的问题它是爆炸性物质吗俨在试验中,只要有1项试验结果为十,就认为该试样有爆炸性。6.3 试验系列26.3.1 试验项目z类型(a)一-隔板试验、类型(b)一克南试验、类型(

15、c)一时间/压力试验的试验方法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以第4修订版)。6.3.2 试验目的是回答爆炸品认定程序图(图Al)中框6的问题物质是否太不敏感不应认定划人爆炸品?在试验中,只要有1项试验结果为+,该问题的答案即为否。6.4 试验系列36.4.1 类型(a)-一撞击敏感度试验6.4. 1. 1 试验仪器德国联邦材料检验局BAM落锤仪或其他等效仪器。6.4. 1. 2 试验样晶糊状或胶状以外的国态物质应遵守以下几点z粉末状物质要过筛(筛孔0.5mm),通过筛子的物质用于做试验;对于含有种以上成分的物质,用于做试验的筛出部分应能代表原来的物质。一压缩、浇注或以其他方式压实的物

16、质要打碎成小块过筛,通过1.0 mm筛但留在0.5mm筛上的部分用于试验:对于含有种以上成分的物质,用于做试验的筛出部分应能代表原来的物质。只以装药形式运输的物质要以困片小片)形式做试验,圆片体积为40mm3(大约直径4mm, 厚3mm)。对于粉末状物质,试样用容积40m旷的量器(直径3.7mm,高3.7mm)量取。对于液体物质,用容积40m旷的移液管量取。对于粉末、糊状或胶状物质,轻压上面的撞击圆柱与试样接触,但不压平。液体试样使液体充满下承受撞击面与导向环之间的槽,用测深规使上面的撞击圆柱下降到距下撞击圆柱2mm处,固定。6. 4. 1. 3 试验程序根据公式E撞击能(J)句m,.质世(k

17、g)Xg(取10N/kg) Xh翩翩(m)。试验开始从10J进行1次试验。如在此试验中观察到爆炸(爆炸声、火花或火焰),就逐渐降低撞击能继续进行试验,直到观察到分解或元反应为止。在这一撞击能水平下重复进行试验,如果不发生爆炸,重复5次;否则就再逐级降低撞击能,直到测定出极限撞击能为止。如果在10J撞击能水平下,观察到的结果是分解(颜色改变或有味道)或元反应(即不爆炸),则逐级增加撞击能继续进行试验,直到第1次得到爆炸的结果。那么再降低撞击能,直到测定出最低撞击能。6.4. 1. 4 试验判定如果在6次试验中至少出现1次爆炸的最低撞击能是2J或更低,试验结果为十即物质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

18、运输。否则结果为气注2允许使用被证明与本方法等效的其他方法。6.4.2 类型(b)一一摩擦感度试验6.4.2.1 试验仪器德国联邦材料检验局BAM摩擦仪或其他等效仪器。GB 19455-2004 6.4.2.2 试验样晶通常以物质收到时的形式进行试验。湿润物质应以运输规定的湿润含量最小者进行试验。此外对于糊状或胶状以外的固态物质应遵守以下几点z一一一粉末状物质要过筛(筛孔0.5mm).通过筛子的物质用于做试验;对于含有一种以上成分的物质,用于做试验的筛出部分应能代表原来的物质。压缩、浇注或以其他方式压实的物质要打碎成小块过筛,通过0.5mm筛上的部分用于试验;对于含有一种以上成分的物质,用于做

19、试验的筛出部分应能代表原来的物质。一仅以装药形式运输的物质要以体积10mm3(最小直径4mm)的圆片或小片形式进行试验。-一用于试验的物质数量约为10mm3,粉末状物质用量具(直径2.3mm、深2.4mm)量取;糊状或胶状物质用壁厚0.5mm的带2mmX10mm窗孔的矩形量具量取。6.4.2.3 试验程序瓷板和瓷棒表面的每1部分只能使用1次;每根瓷棒的两个端困可做两次试验,而瓷板的两个摩擦面可做3次试验。将瓷板固定在摩擦仪的托架上,使海绵纹路的槽沟与运动方向横切。将牢固卡紧的磁棒置于试样上,在荷重臂上加上所要求的硅码,启动开关。应注意确保磁棒贴在试样上,而且当瓷板移动到磁捧前时,有足够的物质进

20、人磁棒下面。-一一试验从用360N荷重进行第1次试验开始。如果在第1次试验中观察到爆炸(爆炸声、火花或火焰)结果,便逐级减少荷重继续进行试验,直到观察到分解(颜色改变或有味道)或无反应(即不爆炸)结果为止。在此摩擦荷重水平上重复进行试验,如果不爆炸,重复进行6次试验,否则就再逐级减少荷重,直到在6次实验中没有发生爆炸的最低荷重得到确定为止。如果在360N的第1次试验中,结果为分解或无反应,那么此试验也要再进行5次。如在这最高荷重的6次试验中,结果都是分解或元反应,即可认为物质对摩擦是不敏感的,如在这最高荷重的6次试验中得到1次爆炸结果,就按上述的方法减少荷重。6.4.2.4 试验判定如果在6次

21、试验中出现1次爆炸的最低摩擦荷重小于80N.试验结果为+,即物质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运输。否则结果为0。注2允许使用被证明与丰方法等效的其他方法。6.4.3 类型(c)一-75t热稳定性试验6.4.3.1 试验仪器:温度可以保持和记录75C土2C的带有双重温度自动调节器、有防爆和通风装置的电烘箱,精度为土0.1g的天平.3个热电偶。6.4.3.2 试验程序将少量试样在75(;下加热48h.如试样在试验中没有发生爆炸反应,那么应进行下述步骤d日发生爆炸或着火,物质即为太热不稳定不能运输。一将50g试样放入烧杯,捕后放进烘严,将烘箱加热到75(;.试祥在这一温度下保持48h或直到出现着火、

22、爆炸现象,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如果没有出现着火或爆炸但出现某种自加热现象(如冒烟或分解).那应当进行下述试验。如物质没有显示不稳定现象,则可当它是稳定的,不需进行下步测试。将100g(或100cm3,如密度小于1000 kg/旷)试样放在一根管子里,将同样数量的参考物质放在另一根管子里。将热电偶T1和T2插到管内物质一半高度的地方。如热电偶对于被试物质和参考物质来说不是惰性的,则应用惰性外罩包住。将热电偶T3和加了盖的两根管子放人烘箱内,在试样和参考物质达到75(;以后的48h内,测量试样与参考之间的温度差,记下试样分解的迹象。6.4.3.3 试验判定z在程序第2步中,如果出现着火或爆炸,结果为

23、十如果没有观察到变化,结果为 。在程序第3步中,如果出现着火或爆炸或记录到的温度差(即自加热)为3(;或更大,结果即为GB 19455-2004 十。如果记录到的自加热小于3C.但观察到一定分解现象,则需进行附加试验或评价,再确定试验结果。如果试验结果为十.则物质为太热不稳定不能运输。6.4.4 类型(d)一一小型燃烧试验6.4.4.1 试验材料:煤油浸泡过的锯木屑(约100g木屑和200cm3煤油).1个点火器和1个薄的正好可以盛下试验物质并与试样兼容的塑料烧杯。6.4.4.2 试验程序在烧杯内放置10g物质,将烧杯置于术屑底座(30cm长.30cm宽,1.3cm厚;对于不易点燃的物质厚度增

24、至2.5cm)的中央,然后用电点火器将木屑点燃。用10g试样进行两次试验,再用100g进行两次,观察到爆炸则停止试验。6.4.4.3 试验判定:如果试样发生爆炸.试验结果为+,即物质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运输。如试样未点着或点着并燃烧,试验结果为气6.5 试验系列4类型(a)一一无包装物品和包装物品的热稳定性试验、类型(b)液体的钢管跌落试验、类型(c)一一无包装物品、包装物品和包装物质的12m跌落试验的试验方法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6.6 试验系列5类型(a)一一雷管敏感度试验、类型(b)爆燃转爆轰试验、类型(c)-1.5项的外部火烧试验的试验方法见关

25、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X第4修订版)。6.7 试验系列6类型(a)单个包件试验、类型(b)一一堆垛试验、类型(c)一-外部火烧试验的试验方法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6.8 试验系列7类型(a)极不敏感引爆物质的雷管试验、类型(b)极不敏感引爆物质的隔板试验、类型(c) 脆性试验、类型(d)极不敏感引爆物质的子弹撞击试验、类型(e)-一-极不敏感引爆物质的外部火烧试验、类型()极不敏感引爆物质的缓慢升温试验、类型(g)-1.6项物品的外部火烧试验、类型(h)-1.6项物品的外部火烧试验、类型(j)一-1.6项物品的子弹撞击试验、类型(k)-1.6项物

26、品的堆垛试验的试验方法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予册)(第4修订版)。7 代码和标签7.1 分类代码7. 1. 1 爆炸品的分类代码见表3,7.1.2 分类代码由表示类、项的两个阿拉伯数字和一个表示配装组的字母组成。7.2 标签7.2.1 爆炸品标签的图形见GB19458-2004。7.2.2爆炸品标签的使用见GB19458-2004。8 检验规则8.1 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章、第6章和第7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8.2 民用爆炸晶危险货物检验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一一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GB 19455-2004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

27、能时,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一一一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一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性能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一一使用新设计的或新包装类型,包括新型内包装或新的物品排列方式的物质或物品:一一不拟用作炸药、但具有或被怀疑具有爆炸性质的新物质或物品;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性能检验。8.3 判定规则按照本标准第6.2条至第6.8条进行试验,依据试验结果与本标准第6.1条的要求,对民用爆炸晶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进行判定,确定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的类别及危险等级。GB 19455-2004 附录A(规范性附录)认定程序A.1 按图A.l所示的程序对待分类物质或物品进行分析、试验和判断,确定它是否属于第

28、1类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A.2 认定试验程序中系列试验14编号是表示评估结果的顺序,而不是进行试验的顺序。A.3 试验系列l是用于表明不是设计用于产生爆炸效果的物质是否实际上具有潜在的爆炸性。A.4 试验应从系列3开始,因这些试验所用试样量小,可减少对试验人员的危险性。A.5 如在进行系列3试验时,应先进行了3C试验,其试验结果为+,则物质不稳定不能运输。A.6 在第三组试验中,如3C结果为一p,但其他各项试验结果中至少有1项为+,就认为该物质运输太危险,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如果改变物质成分就要按新物质处理,如改善包装,则需对包装后物质进行第4组试验判定。A.7 待分类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根据已有

29、可靠试验资料能够做出明确判断具有爆炸特性,可直接进行第4组试验,以判断该物质或物品是否危险不能以进行试验形式运输。A.8 在第2组织a)和2(b)试验中均给出结果的物质,如果不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有爆炸性,则不必进行第1组试验,即可判断该物质不属于第1类危险货物。GB 19455-幽2004固A.1 X暴炸晶认定程序10 GB 19455-2004 附录B(规范性附录)分类程序且1爆炸品分类程序z对已被暂定为爆炸品的物质或物品.应按图B.1所示的程序进行分析和试验,并结合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曾发生过的偶然事故或对类似的已分类货物的认定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其项别。B.2 试验系列5用于确定物质可否

30、划入1.5项,只有通过系列5所有的试验的物质才可划入1.5项。B.3 项别1.1至1.4一般通过系列6试验确定,如已有可靠试验资料能够明确判定货物为1.1项、1.2项、1.3项或1.4项(S组除外),则可不做系列6试验,直接确定其类别。B.4 试验类型6(川、6(b)和6(c)按字母顺序进行。B.4.1 如果爆炸性物品是在无容器情况下运输或者包件中只有-个物品时,可不进行以a)试验。B. 4. 2 如果在每次以a)试验中包件外部没有被内部爆轰和/或着火损坏,包件内装物没有爆炸或爆炸非常微弱,以至于可以排除试验6(b)中爆炸效应会从一个包件传播到另一个包件,则以b)可以不进行。B. 4. 3 如果在6(b)试验中,堆垛的几乎全部内装物整体爆炸,可以不进行试验类型6(c),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划入1.1项。B. 4. 4 如果物质在系列l类型(a)试验中得出j结果(没有传播爆轰),可以免去用雷管进行6(a)试验。B. 4. 5 如果物质在系列2类型(c)试验中得出结果(没有或缓慢爆炸),可免去用点火器进行6(a)试验。试验7(a)至7(f)应用于确定爆炸品是极端不敏感引爆物质,然后用试验类型7(g)、7(h)、7(j)和7(k)确定含有极端不敏感引爆物质的物品是否划入1.6项。寸OON|町的寸-筒。GB 19455-2004 划定第1类项别的程序圈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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