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57-2005(条文说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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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 - 2005 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19 2 术语.23 3 历史文化名城.27 3.1 一般规定. . 27 3. 2 保护界线划定. . 28 3.3 建筑高度控制. . 29 3.4 道路交通. 31 3.5 市政工程. 32 3.6 防灾和环境保护.33 4 历史文化街区.35 4.1 一般规定. 35 4.2 保护界线划定.37 4.3 保护与整治.37 4.4 道路交通. 39 4.5 市政工程. 40 4.6 防灾和环境保护.41 5 文物保护单位.42 18 1总则1.0.1 本条阎明编制本规范的目的。自1982年

2、国务院公布第一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我国现在已有历史文化名城102座。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1994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保护规划从名城本身宏观层次的保护进-步深入到历史街区及其周围环境的规划设计。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全国各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内容深度不一,甚至出现规划原则、实施措施或指导思想有误的事例。这种状况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核与管理工作。随着国家各项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人们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日渐加强,迫切需要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遵循统一的

3、标准,提高编制水平。本规范借鉴了国际宪章关于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方法,具体体现了国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政策,保证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使我国城市规划规范体系日益完善。1. O. 2 本条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本规范包括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规划,由于不同层次有不同的规划重点和深度要求,因此,在本规范以后各章中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本规范中所指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当于总体规划的深度,历史文化街区

4、的规划相当于详细规划的深度,有的根据需要还要深化。19 1. o. 3 本条确定保护规划应遵循的原则。保护规划首先应该明确保护原则。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中不仅提供直观的外表和建筑形式的信息,同时是历史信息的物化载体,它能传递今天尚未认识,而于明天可能认识的历史和科学的信息。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是不可再生的,因此,保护是第一位的,必须认真保护。多年来,在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和一些历史城市中,把重建、恢复一些古建筑,修庙造塔,或是修建仿古街市,认为也是一种保护,实际是对保护的误解。新建的仿古建筑和街市不含有历史的信息,同时也给人造成了错觉,起到了以假乱真的恶劣效果,冲淡和影响了对历史文化名城中真正历史遗存

5、的保护。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围的环境同时存在,失去了原有的环境,就会影响对其历史信息的正确理解。有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仅是保护了单个的文物古迹,而恋意改变了周围的环境,使其丧失了原来的历史氛围,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功近利,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当前的利用方式应保证以后可以继续利用。1. O. 4 本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目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只有在掌握大量可靠资料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保护的内容、价值和特色,从而确定正确的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采取正确的保护措施。1. O. 5 本条

6、提出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二者关系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城市,具有一般城市的基本功能。名城不能采取博物馆式的保护方式,不能冻结在某一时段,城市现代化是历史的必然,应当在保护城市风貌的基础上,使名城走向现代化。1. o. 6 本条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利用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区别于一般城市的特点在于它保存着大量的历20 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中现存格局完整的城市很少,对格局和风貌的保护往往重视不够。规范明确提出应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途径,发掘文化内涵,展示其价值。同时提出合理利用的一些要求。1. O. 7 本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与其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保护规划应从

7、城市总体的高度考虑采取战略性措施,为名城的保护创造条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专项规划,应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有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规划与名城保护规划同时编制,较好协调;也有名城的保护规划编制的时间滞后于总体规划,可能会造成矛盾。因此,从保护规划的角度提出应考虑的问题,建议城市总体规划作出调整或补充以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1. O. 8 对于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可能在保护工作中会有新的认识,也有可能发现新的历史文化遗产。申报是指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和编制完成后

8、都应该进行的工作,对于了解和丰富名城保护内容,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历史文化名城现状积累的资料普遍不够丰富和完整,这项工作对于推进名城保护法制化进程,是必备的步骤。1. O. 9 本条是对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等保护对象提出的要求。非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中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的保护可以依照本规范执行,这是因为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市中,同样存在众多的文化遗产,需要认真保护。不能因为没有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就不采取保护措施。有些省市公布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这些地方是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分布的地方,应当认真保护。名镇、名村包括古镇、古村落的保护规划可以依照本规范执行。1. 0.10本条提出历史文化名

9、城保护规划,除执行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儿文物保护法及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21 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这些标准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消防规划规范等。上述规范与本规范出现矛盾时,应在本规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措施达到各规范的要求。比如,防火规范要求的防火通道的宽度,在历史文化街区不能达到时,可以通过消火栓或其他措施,满足或高于一般建筑消防要求的标准。22 2术语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第二章第14条规定名城的定义。有关法规要求,被列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应符合以下三条标准:1 城市的历史悠久,仍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

10、的文物古迹,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2 城市的现状格局和风貌仍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3 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和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2. O. 2 历史城区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1987年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中采用的名词概念。我国也用这个概念,但口头上有老城区、旧城区、古城区等多种提法。本规范用历史城区涵盖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因老城区和旧城区无本质区别,故不采用老城区。但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这是因为,真正保存完好的历

11、史城区数量很少,对它们提出严格的保护要求是完全必要的,但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很难实施本规范中在交通与工程方面对历史城区的要求,为了区别对待,提出了特指的历史城区的概念。2. O. 3 历史地段是国际上通用的概念。可以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的地段,也可以是能较完整体现出历史风貌或地方特色的区域。地段内可以有文物保护单位,也可以没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地段可以是街区,也可以是建筑群、小镇、村寨等。历史街区是历史地段的重要类型之一。我国历史地段的保护23 首先是从历史街区开始的,这是因为历史街区内涵丰富,是城市生活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整体的环境风貌体现其历史文化价值,展示着某历史时期的典型风

12、貌特色,反映着城市历史发展的脉络。200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采用历史文化街区这个法定名词后,历史街区这个名词将被逐步取代。2.0.4 200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采用了历史文化街区这个法定名词。1986年12月8日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中提出,对于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内涵基本相同,以后的保护规划中都采用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2.0.5 文物古迹是对人

13、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的通称。在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2.0.6文物保护单位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著名的郑州商城、洛阳隋唐古城等,就位于现在建成区之下。地下文物埋藏区根据其研究成果可以分为已经确切定位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经过探测基本明确范围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尚未完全确定范围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北京市人民政府自1993年至今,已经公布了三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共50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也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14、的范围界限。2.0.8 本条是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内容及与总体规划关系的规定。2. o. 9 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概念上24 有所区别。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是为了保护文物本身的环境风貌,同时考虑文物的安全需要。在管理上,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其设计方案需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控制地带根据需要可再细分,以便适应不同的保

15、护要求。2.0.10 环境协调区是特殊需要时划定的界限,主要考虑自然地形地貌。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开始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各地在编制过程中使用的名词和同一名词的含义并无统一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编制规划的质量。过去曾用过的核心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区,也有称一级保护区,相当于现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历史文化街区的界限范围;一般保护区也有称二级保护区,相当于现在的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也有称三级保护区的,相当于现在环境协调区的概念,而实际使用时各地对名词的理解还是有一些差别。2.0.11 风貌一词在保护规划中经常使用,必须赋予明确定义。风貌包括名城特色、名城风貌、传统风貌和历

16、史风貌等相关描述。2.0.12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经常可以发现一些有保护价值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将这类建筑物或构筑物列为保护建筑一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原则进行保护,条件成熟时,按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2.0.13 历史建筑一般不包括恢复重建、仿古、仿制建筑。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保护建筑。这类建筑物、构筑物数量较多,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保护的方式应当是保存外表,改造内部,改善居住条件,与保护建筑的保护方式25 有所不同。2.0.14 历史环境要素中的人工要素包括路面、驳岸、牌坊、小桥、古树等,也包括若干自

17、然要素如小河、小溪、山丘、洼地等地形地貌和植被。2.0.15 保护一词涵盖所有的保护方式和保护过程,是最为宽泛的概念。符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1987年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即华盛顿宪章的定义。2.0.16 根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2000年10月的定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都涉及文物古迹的保护。2.0.17 维修是整治的方式之一。是指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在不改变其外观特征条件下采取的整治措施,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常用的方式之一。2.0.18 改善是对历史建筑内部采取的整治方式。包括结构、空间布局、内部设施、使用功能均可做一些变动,以提高居民

18、的生活质量。2.0.19 整修是整治的方式之一。是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整治的方式。2.0.20 整治涵盖维修、改善、整修、拆除等概念。是发达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总结城市更新中大拆大建的教训,为使历史地段保持及恢复原有历史风貌和特色,满足基本的现代生活条件和环境质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延续传统特色和文化习俗,促进地区繁荣的一种有效保护途径。26 3 历史文化名城3.1一般规定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有两个方面,在物质性要素方面主要包括:历史城区的格局风貌和景观风貌,与名城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形成有联系的自然环境景观,反映名城空间特征和传统风貌的历史地段和

19、历史建筑群,城区外保存完好的历史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性要素即无形文化遗产,如地方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3. 1. 2 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沿革、形态演变、社会经济背景分析及其历史价值的评价、研究是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础。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充分了解名城的历史文化特征,科学地分析历史城镇的保存状况,评估其历史文化价值,从而确定符合实际状况的保护重点和保护方法。3.1.3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包含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三个层次。名城保护规划应在三个层次上分别对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方案。体系不全,层次不清,

20、可能会造成名城保护工作整体上的失误。3.1.4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多,分布广,保存状况也各不相同。为了从整体上保护名城的风貌特色和文化特征,必须视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重点及其具体的保护措施。3.1.5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的物质性内容,保护规划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保持、延续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确定对影响名城历史风貌实施整治的重点地段,包括需要改造的建筑、街巷和公共空间等;确认需要保护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等27 文物古迹为保护建筑。3. 1. 6、3.1.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该从城市整体的角度采取高层次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对历史城区,需要制定特殊的实

21、施措施,如用地调整、人口调整、功能调整以及交通组织等。名城保护规划应对实现保护规划目标提出具体的管理建议。保护规划的实施时序应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近、远期规划目标或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而制定,以利于指导下一阶段的规划设计和分步实施。3.1.8 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划定与保护是名城保护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条文内容。3. 1. 9 历史文化名城的新区建设和新建筑风格必须在吸取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延续名城的文化内涵和风貌特色。3.2 保护界线划定3.2.1 保护界线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线。保护规划必须以图面和文字的形式明确这些边界的具体位置。这是因为各

22、类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执法依据不尽相同,界线明确有利于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3. 2. 2, 3. 2. 3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可根据保护的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方式划定,如有必要,在建设控制地带外围也可划定环境协调区。在名城保护规划中对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不处于上述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群,均应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规划中只有通过划定具体的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出相应的规划控制要求,才能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有效的保护。3.2.4

23、保护规划中可能会出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相重合的现象。如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内,这时应执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控制规定;如果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位28 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时,应执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如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与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重叠时,则应执行文物保护单位关于保护区的相关规定,见图1。图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关系阁3. 2. 5, 3. 2. 6 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控制保护对象周边的景观环境。对视觉景观影响最大的是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

24、、色彩和形式。在保护区内,一般禁止建设新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形式,应根据维护历史风貌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3.2.7 在历史文化名城中,一些历史建筑群体因为规模较小,可能不宜划为历史文化街区。但这些历史建筑群对反映名城的风貌和特色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参照保护建筑的规划要求进行保护。3.3 建筑高度控制3.3.1 建筑高度控制规划是名城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名城风貌的重要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对保护对象周边的景观环境进行保护;对视线通廊内建筑的29 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保护名城整体上的视觉关联性,对名城的建筑高度进行整体上的分区控制

25、是为了保持历史城区的整体尺度。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划方法是:根据各类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的要求,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根据景观保护的要求,通过对眺望景观、标志景观、自然环境及其相互间的视线分析,对视线通廊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根据保护名城整体风貌的要求、保持名城的空间轮廓线和与周围自然景观环境的联系的需要,提出若干个建筑高度控制层次。综合上述内容,并结合现状地形地貌、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等,制定出高度控制规划图,见图2。国古城高度分区1园古城高度分区2+ 国视线通廊囡重点控制区图2古城高度分区与控制示意图国高度控制1回高度控制2因高度控制3口高度控制43.3.2 对风貌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

26、实施整体高度控制,有利于保持名城的景观特征和独特魅力,避免在历史城区出现视觉环境污染。统一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有利于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但并不意味着新建筑必须达到同样的高度。3.3.3 视线通廊是标志性历史景观之间保持通视的前提条件,也是体验名城风貌的重要景观通道,视线分析是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应通过视点高度和观景范围的确定,做出平面视角范围和竖向视角范围的视线分析,以此为依据确定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30 3.4道路交通3.4.1 历史城区所形成的道路格局是其历史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格局与城市格局密切相关,维护历史道路格局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措施之一

27、。历史城区内的街巷是历史建筑存在和历史风貌维持的基础。如果这些街巷因为交通等原因,绝大部分因被拓宽而改变了尺度或因改造而改变了街道两侧建筑界面的特征,名城的风貌也将不复存在。因此,需要对历史城区内的街巷进行历史调查和景观分析,将保存完整、内涵丰富、特色明显和对名城风貌特征起着重要作用的传统街巷的空间尺度予以保持。3.4.2 在现代社会以前的各社会历史阶段,居民的出行依靠步行或畜力,建筑体量较小,道路服务的纵深较浅,所形成的城市道路系统必然具有高密度、窄路幅的特点。保持这种道路格局,保护有特色、有价值的街巷,客观上必然导致道路系统的高密度、窄路幅,甚至可能突破标准值,在特定条件下出现的这种情况是

28、允许的。3.4.3对于大城市而言,最高等级的道路一般为快速路;对于中小城市而言,最高等级的道路-般为主干路。这些路的路幅空间尺度大大超过了历史城区原有道路,若进入历史城区将严重破坏其历史风貌。机动车流量很大的道路穿越历史城区将加剧其交通拥挤程度,且交通成分的改变也与其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相悖。3.4.4历史城区由于人口密度大,处于城市中心区,往往交通压力很大,因此应尽可能减少其交通量,对起迄点均在历史城区以外的穿越交通要移出去,对起迄点分别在历史城区内外且需其他道路进行转换的交通要尽量引导到历史城区以外来完成转换。3.4.5在历史城区积极鼓励采用各种形式和各种交通工具的公共交通是解决历史城区交通问

29、题的有效途径,在欧洲的许多历史城市已经有了成功的经验。不同的名城可以根据自身交通和街道特点,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公共交通模式,制定鼓励31 公共交通的政策。同时,在历史城区内的历史中心地区划出步行区也是发达国家保护名城的成功经验之一。通过划定步行区和自行车、行人专用道来满足非机动车的出行需求,同时有助于减少机动车交通大量引入历史城区带来的交通压力,也有利于恢复历史城区的风貌。3.4.6 历史城区内的空间尺度是名城风貌形成的主要因素。空间尺度过大的交通工程设施会改变历史城区某些地区的尺度。采用分散的、小规模的、多样化的停车方式和停车设施以及尺度适宜的公共开放空间,将更有利于历史城区风貌的

30、保护和交通的便利。这些重要交通设施不只有利于疏解区域交通,而且也为这些区域聚集交通创造了条件,同时它们对历史风貌都有一些程度不同的影响,综合这几方面应对这些设施提出不同的限制要求。3.4.7 交通问题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问题。正因它重要,往往存在忽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较为明显的是因为交通的需要和城市路网的完整性而在历史城区拓宽原来的街道,造成历史城区交通穿越,交通量增大,同时历史城区原有的空间尺度被破坏。因此,在历史城区中道路交通规划应该考虑以疏解为主,主要的交通道路可采取在历史城区外围绕过的方法;应该充分利用历史城区原有的较为密集的街道系统,尽可能地在历史城区内部组织单向机动车交通,同时

31、可辅助性地采用局部地区、局部时段交通管制的措施,以解决历史城区内部和整个城市的交通问题;在历史城区内必须拓宽的街道,也应该在道路红线确定、建筑后退等影响街道尺度的规定方面充分考虑保持历史城区现有尺度的要求,做出针对历史城区的特殊规定,简单地拓宽道路的方式会破坏历史上形成的良好的街巷空间形态。如果与城市规划的路网发生矛盾,应该提出调整道路规划的建议。3.5市政工程3.5.1 完善市政设施是保持历史城区永续利用的必要前提,有32 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在历史城区内生活、工作、消费的人们对市政公用服务的要求也同步提高,若市政公用服务水平落后,将导致其吸引力下降或丧失活力。历史城区由

32、于历史形成的原因,给市政工程设施的配套和建设带来异常复杂的影响。历史城区的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现实条件尽可能采取灵活的特殊方式进行处理。通过增加材料强度或更换新型材料、采取安全的隔离和防护措施等方法,满足安全、检修的要求。市政管线应结合历史环境整治采取地下敷设方式,逐步改善、分期实施。3.5.2 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占地多、体量大、进出管线复杂,对历史城区用地、风貌影响很大,有的还有安全隐患和次生污染,应尽可能将其安排到历史城区之外。市政管线下地主要针对电力、电信线路,也是保持历史城区历史风貌的需要。3.5.3 在一些纳入保护的旧街巷内敷设各类市政管线,常会遇到地下空间不足、管线净距不能

33、满足标准的问题,在此特殊情况下惟有采取工程处理措施,以保护管线的安全运行。3.6 防央和环境保护3.6.1 基于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大型避难场所和主要救灾生命线工程宜设置在历史城区的外围。防灾工程设施应考虑与历史环境协调的问题。3.6.2 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防灾方针,健全防火、防灾安全体系。历史城区的消防组织,可采用消防站与社区消防组织相结合的二级结构方式,社区消防组织主要负责小型火灾及初期火灾的灭火任务。新建或改建的防火、防灾设施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城区内景观保护方面的要求。有条件时,可借鉴和采纳一些传统的防火设施和措施。3.6.3 由于历史城区内建筑密集,传

34、统的建筑多为砖木结构,故必须严格禁止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生产及存放设施设在历史城区内部和边缘。33 3.6.4 从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一般类型的工业设置在历史城区是不合适的,对其中有污染的工业更应坚决调整搬迁。对于无污染的工业一般不宜保留,但为旅游及居民生活服务的一些小型元污染的作坊式生产单位可以保留。环境污染特别是有害气体、化学物质、粉尘等污染掠,会对文物古迹造成侵蚀和损害,应根据环保政策、方法,制定消除各类污染源的分期实施规划,提出相应的监测、治理以及迁出的措施。3.6.5 沿江沿河的名城往往保留有传统的防洪堤坝、和码头等设施,在进行改造和加固时需要考虑与原有自然环境和历

35、史环境协调,并尽可能地保护和利用历史上的防洪设施和码头等构筑物,维护名城的滨水环境特色。34 4 历史文化街区4.1一般规定4. 1. 1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名城特色与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历史地段的目的是为了在整体上保持和延续名城特色与风貌,因此历史文化街区的面积不宜过小。我国城市的历史城区规模差别很大,为了包容我国绝大多数城市的情况,以一个历史文化街区的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lhm2为基本标准,如果用地面积小于lhm2的历史建筑群或街坊,可以作为历史建筑群进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应该真实地保存着历史信息的物质遗存,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可以是不同时代的,但必须是真实的

36、历史实物,而不是重建和仿造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应该具有一定的数量,以保证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街区是以保存有一定数量和比例、并记载着真实的历史信息的历史建筑为基本特征的,它们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的主体要素。在确定保护区时,应该全面系统地考虑地段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的保存状况、历史沿革、地形地貌、道路格局、空间景观等各项因素,既要避免割裂历史格局的完整性,也要防止将与该地段历史风貌无关的范围划为历史文化街区,以致无法有效地对其进行保护。因此,要求在保护区内部,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界线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用地面积占保护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在60%以上,以较

37、完整地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同时也将有利于保护与整治规划的实施。对于历史城区较大的城市,一个城市内可以有多处历史文化街区。35 4. 1. 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它的整体风貌.注重风貌的保持和延续,所以对反映该地段特色的整体的空间尺度和周边环境要素均应予以保护,要提出相应的保护原则和具体的保护要求。对与历史地段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提出外观、材料、色彩、高度和体量等方面的整治要求。4. 1. 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范畴c规划-般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相当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包括确定和帮实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对象,确切划定各类保护界线

38、,调整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确定保护区的人口和建筑容量,确定各级道路街道的具体位置和边界,进行交通组织、建筑高度控制、空间景观、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各项市政工程设施等规划,制定保护区的用地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层次相当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重点是对历史文化街区中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和空间景观进行保护与整治设计,包括建(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确定,建(构)筑物和公共空间整治设计方案,绿化配置和环境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具体布置和设计概念,并制定保护区的建筑与环境整治设计导则。4. 1. 4 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招牌、指示牌、路灯、公用电话、果皮箱、消火栓等环境小品和市政

39、工程设施外观应该从尺度、形式、色彩、材料、风格等方面表现历史文化街区的特色,并且方便使用。绿化的布局应符合当地的历史传统。4. 1. 5 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是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的重要目标之一。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居民日常生活的场所,也是旧城的一部分,房屋年久失修,生活环境往往较差。有些历史文化街区人口密集,而有些历史文化街区则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人口外迁、老人留住的现象,同时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陈旧、交通不畅、绿地缺乏等状况,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活力丧失的情况。这些状况均会对历36 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所以,需要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完善逐步

40、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增强历史文化街区的吸引力。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持适当规模的居住人口,尽可能地保存原有传统的社区结构,恢复并增强该历史地段的活力。4.2 保护界线划定4.2.1 历史文化街区的具体边界的划定应因地制宜进行:写保护区边界附近有保护建筑时,应将其划人保护区内;在保护区内的主要视线景观通道的主要观景点向外眺望时,其视线可及处的建筑应被划入保护区;与保护区的整体风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如山体、树木、林地、;j(体、河谨和农田等,也应划入保护区范围。4.2.2, 4.2.3 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应划出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这是为了确保历史文化

41、街区风貌的完整所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事实七是保护区和非保护区之间的过渡区域,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用地是可以进行再开发的。为了避免在保护区边界两侧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景象,有必要对保护区周围的建设活动进行特别的控制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外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可以是建成区,也可以是农田、自然水体或山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请参照本规范第3.2.6条的有关说明。当出现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相互重合的情况时,请参照本规范第3.2.4条的有关说明。4.3保护与整治4.3.1、4.3.2对历史义化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历史环境要素进行调查统计和分类是编

42、制保护规划的基础。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所有需要保护的物质要素,应对它们现在和历史的状况进行调查和整理,将有利于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和价值的分析与判断,按照保护价值进行分类。表4.3.是一个关于保护建37 (构)筑物调查统计的框架,分类可以根据各历史文化街区的不同特点进行细化,内容可以补充,如可以增加历史和现状的照片和图纸。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需要保护的物质要素,如历史街巷、河道、山体、桥梁、水体和绿化植被等环境要素,可以参照表4.3.1的形式予以分类和统计。4.3.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根据保护区内所有建(构)筑物的价值及保存状况,综合选定其分类的归属,然后按表中的规定,选择保护、整治的方式。对需要

43、保护的建筑,一般情况下,保护、整治的方式包括修缮、维修、改善三种,不宜采用其他方式。只有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又损坏特别严重的建筑才可采用局部拆除或复原重建的保护方式,并需要特别说明原因。对非保护的一般建(构)筑物,当其与历史风貌元冲突时,可以采用保留的方式。该类建筑绝大多数是新建筑,但它的外观和历史建筑尚属协调。即非历史的或非传统的建(构)筑物。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另一类一般建(构)筑物是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对它们应该采用整修、改造、拆除等整治方式,其中既有新建筑也有旧建筑。对这类新建筑如果可以仅仅通过改变立面外观的方式就能与历史风貌取得和谐的话,可考虑采用整修的方式;如果必须通过降低建筑高度或改变建

44、筑造型才能取得与历史风貌和谐的话,应采用改造的方式;如果整修和改造都不能处理好与历史风貌冲突的矛盾,就应该采用拆除的方式。4.3.4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历史建筑的数量也是确定保护区的最重要的依据。参见本规范第4.1.2条的说明。4.3.5对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要素应该最大限度地予以保护,因为它们既是历史风貌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也并不会对城市发展和生活环境改善造成很大的妨碍。采用修缮和维修方式的目的在于保留它们的原真性,提供更丰富的历史信息。应对照原有历史实物,或者原有的测绘图及照片,使用与原来相同的材料。对与保护区的历史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进行整治的方式为38 整修和改造。可通过更换部

45、件、降低高度、改造外观等方法,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整体更换或予以拆除,使其符合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4.3.6 对所有保护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群同样应该予以保护,其保护方式与保护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方式相同。因为对任何一个城市而言都有可能在历史文化街区外还有保存完好且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群体,它们也是构成城市历史风貌的有机组成部分。4.3.8 由于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可以拆除的只是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在拆除后的基地上需要进行再建设,拆除后再建的建构筑物的外观必须与其周边环境和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谐共融。4.4道路交通4.4.1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城区的历史文化精华所在,也是历

46、史文化名城的主要载体之一,是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应特别注意保持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和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完好性。相比之下,历史文化街区对道路交通的历史风貌要求更加严格,限制程度有所提高。并请参见本规范3.4节的各条文说明。4.4.2 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街巷的格局、尺度是保护区保护规划重要的保护对象之一,请见本规范第3.4.1条的说明。同时,历史街巷的路面材料和铺砌方式对街道景观特征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建议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采用地方传统的街道路面材料及其铺砌方式。现存的传统路面应尽可能地予以保留并加强维护,路面已遭破坏的,应尽量采用传统路面材料、传统方法加以修复。4.4.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由于其地形、建筑布局和街道空间与尺度等方面的特殊性,从保护历史风貌的角度出发,对其中的道路断面、宽度、纵坡、转弯半径、道路边缘与建筑物的间距、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可能满足不了有关规范,但可以参照相关规39 定,按照保护历史环境的要求将有关标准适当降低或放宽,并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充完善,如限制车速、采用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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