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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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IB P GB 50357 - 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Cod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for historic cities 2005- 07 -15 发布2005 -10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Cod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for historic cities GB 50357-2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

2、社2002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Cod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for historic cities GB 50357-2005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应)新华书店经销北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 开本850x 1168毫米1132 印张:172 字数:40千字2005年9月第一版2005年9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30,0册定价:8.00元J统A书号:15112. 11881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37) 本社网址:http:/www.china-abp.coID.cn 网上书店:

3、http:/www.china-building.coID.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口第35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7 -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 o. 3、3.1.1、3.1.5、3.1.6、3.2.4、3.2. 5、3.2.6、3.3.1、3.4.1、3.5.1、3.6.1、3.6. 2、4.1.2、4.1.3、4.1.4、4.1. 5、4.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

4、年7月15日3 前占一日本规范是根据关于印发一九九五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J4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的。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保护重点,保护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深人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最后经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审查定稿。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5、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主要起草人:赵中枢王景慧阮仪三郑连勇吴俊勤晋宏逮周俭张广汉张松王骏胡滨邵国叶勤吴进胡晓玲郑小明汪部4 目次1 总则.2 术语33 历史文化名城.3. 1 一般规定3.2 保护界线划定.7 3.3

6、 建筑高度控制.7 3.4 道路交通.8 3.5 市政工程.8 3. 6 防灾和环境保护. 9 4 历史文化街区.104.1 一般规定. 10 4.2 保护界线划定.10 4.3 保护与整治.114.4 道路交通. 12 4.5 市政工程. 13 4.6 防灾和环境保护.13 5 文物保护单位.14 本规范用词说明.15 条文说明.17 5 1总则1. 0.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学位的保护规划。1. o. 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

7、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1. O. 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1. O. 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L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1. O. 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1. O. 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

8、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1. O. 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1. O. 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1 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1. 0.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2术语2.0.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2. O.

9、 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2.0.3 历史地段historic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2. O. 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2. o. 5 文物古迹histor

10、ic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2.0.6 文物保护单位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ltes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3 2. O. 8 历史文化名

11、城保护规划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nc clty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2. O. 9 建设控制地带development control area 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2.0.10 环境协调区coordination area 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2.0.11 风貌townscape 本规范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

12、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2. 0.12 保护建筑candidacy listing building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2.0.13 历史建筑historic building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2.0.14 历史环境要素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2.0.15保护conservatlOn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

13、。2.0.16 修缮preservation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2. 0.17 主佳f彦refurbishment 4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2.0.18 改善improvement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2.0.19 整修repalr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2.0.20 整治rehabilitation 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5 3 历史文化名城3.1一曲规定3.1.1

1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域的格局和凤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凤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凤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3.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3.1.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3. 1. 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3. 1. 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凤貌的保持与延

15、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3.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3. 1.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3. 1. 8 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3.1.9 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群以外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3.2 保护界线划定3.2.1 历史文化街区应划

16、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3.2.2 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3.2.3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3.2.4 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3.2.5 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3.2.6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

17、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3.2.7 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按照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历史建筑的要求予以保护。3.3 建筑高度控制3.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3.3.2 对历史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名城应确定更为严格的历史城区的整体建筑高度控制规定。3.3.3 视线通廊内的建筑应以现景点可视范围的视线分析为依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视线通廊应包括观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之间的通视空间及景观对象周围的环境。7 3

18、.4道路交通3.4.1 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3.4.2 历史城区道路规划的密度指标可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上限范围内选取,道路宽度可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下限范围内选取。3.4.3 有历史城区的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该城市的最高等级道路和机动车交通流量很大的道路不宜穿越历史城区。3.4.4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解交通为主,宜将穿越交通、转换交通布局在历史城区外围。3.4.5 历史城区应鼓励采用公共交通,道路系统应能满足自行车和行人出行,并根据实际需要相应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及步行区。3.4.6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交客运枢纽、社会停车场

19、、公交场站、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要求;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高架道路、大型立交桥、高架轨道、货运枢纽;历史城区内的社会停车场宜设置为地下停车场,也可在条件允许时采取路边停车方式。3.4.7 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3.5市政工程3.5.1 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3.5.2 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历史城

20、区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2 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8 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3 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4 历史城区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内型。5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中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3.5.3 当多种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地下空间狭小导致管线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间净距不能满足常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处理措施以满足管线的安全、检修等条件。3.5.4 对历史城区内的通信、广播、

21、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的高度和外观应提出限制性要求。3.6 防央和环境保护3.6.1 防央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凤貌的要求。3.6.2 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3.6.3 历史城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3.6.4 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不宜保留或设置一类工业,并应对现有工业企业的调整或搬迁提出要求。当历史城区外的污染源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时,应进行治理、调整或搬迁。3.6.5 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上

22、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利用。9 4 历史文化街区4.1一般规定4.1.1 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z2 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3 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lhm2; 4 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4.1.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保护该街区历史凤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度,对保护区内的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4.1.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按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保妒界线并分别提出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改善与整治的规定,调整

23、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进行重要节点的整治规划设计,拟定实施管理措施。4.1.4 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符合历史凤貌的要求。4. 1. 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的内容。4.1.6 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依照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求进行管理。4.2 保护界线划定4.2.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界线的划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定位:1 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10 2 在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3 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4.2.2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

24、,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控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3.2.6条的规定。4.2.3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保护界线划定和具体规划控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3.2.2、3.2.3、3.2.4条的规定。4.3保护与整治4.3.1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各自的保护价值按表4.3.1的规定进行分类,并逐项进行调查统计。表4.3.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构筑物一览表:if 名称建造结构建筑使用建筑用地序号或地面积面积备注址时代材料层数功能(m2) (m2) 文物保护单位A . . A A . A A A 3保护建筑A A A A A . A A

25、A 历史建筑A . A . . A A A A 注:1 .为必填项目.h.为选填项目;2 备注中可说明该类别的历史概况和现存状况。4.3.2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应列表逐项进行调查统计。4.3.3 历史文化街区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应按表4.3. 3的规定选定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11 表4.3.3历史文化街区建构)筑物保护与整治方式一般建(构)筑物分类文物保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与历史风貌护单位无冲突的建有冲突的建(构)筑物(构)筑物保护与整修缮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整修改治方式造拆除L一注2表中与历史风貌元冲突的建构筑物和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是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

26、筑和历史建筑以外的所有新旧建筑。4.3.4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4.3.5 历史文化街区内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要素的保护方式应为修缮、维修。4.3.6 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的整治方式应为整修、改造。4.3.7 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的保护方式应为维修、改善。4.3.8 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建筑的再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4.4道路交通4.4.1 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本规范3.4节的规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4.4.2 历史文化街区应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4.4.3 历史文化街区

27、内道路的断面、宽度、线型参数、消防通道的设置等均应考虑历史风貌的要求。4.4.4 从道路系统及交通组织上应避免大量机动车交通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交通结构应以满足自行车及步行交通为主。根据保护的需要,可划定机动车禁行区。4.4.5 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新设大型停车场和广场,不应设置12 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禁设加油站。4.4.6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街道应采用历史上的原有名称。4.5市政工程4.5.1 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工程规划应符合本规范3.5节的规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4.5.2 历史文化街区不应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市政

28、基础设施应采用户内式或适当隐蔽,其外观和色彩应与所在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4.5.3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所有市政管线应采取地下敷设方式。4.5.4 当市政管线布设受到空间限制时,应采取共同沟、增加管线强度、加强管线保护等措施,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技术论证后确定管线净距。4.6 防灾和环境保护4.6.1 历史文化街区的防灾和环境保护规划应符合本规范3.6 节的规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4.6.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应设立社区消防组织,并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给水管径DNlmm的街巷内,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

29、及装备。4.6.3 在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通的消防通道。13 5 文物保护单位5.0.1 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5. O. 2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并按被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提出规划措施。14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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